新旧公司法对照
核心内容:公司法最新修正案于 2014 年 3 月 1 日生效施行。对比新旧法条,此次共修改了 公司法条文 12 处,包括将第七条的实收资本删除以简化登记事项、取消对最低注册资本的 限制实现一元也能办公司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法新旧法条的对比。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正案 修订前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 由公司登记机 修订后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
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 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 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
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 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 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由公司登记机关 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 换发营业执照。 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具 具备下列条件: 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 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 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 资额。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 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
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 资;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 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 的财产除外。 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出资的财产除外。 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 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 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 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 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 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删去 定。
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 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 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 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 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
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 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
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 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
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 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更的,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 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 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
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 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 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 资本最低限额; 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 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
股份发行、 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 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 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采用募集方式 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 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 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 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
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 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 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 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 注册 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
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 额。 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
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 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 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 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 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 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 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 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 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最低限额。 的担保。
新旧公司法对照
核心内容:公司法最新修正案于 2014 年 3 月 1 日生效施行。对比新旧法条,此次共修改了 公司法条文 12 处,包括将第七条的实收资本删除以简化登记事项、取消对最低注册资本的 限制实现一元也能办公司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法新旧法条的对比。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正案 修订前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 由公司登记机 修订后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
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 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 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
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 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 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由公司登记机关 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 换发营业执照。 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具 具备下列条件: 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 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 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 资额。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 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
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 资;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 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 的财产除外。 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出资的财产除外。 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 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 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 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 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 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删去 定。
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 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 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 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 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
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 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
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 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
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 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更的,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 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 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
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 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 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 资本最低限额; 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 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
股份发行、 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 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 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采用募集方式 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 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 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 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
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 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 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 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 注册 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
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 额。 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
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 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 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 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 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 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 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 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 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最低限额。 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