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洋伤熊案件--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单纯宣告有罪.

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单纯宣告有罪

—— 以刘海洋伤熊案为例

受人关注的清华学生刘海洋伤熊案,其处罚方式采用我国刑法中以特殊方式,即单纯宣告有罪,免予刑事处罚。这可以说是单纯宣告有罪的典型案例,对于深入学习和了解理解刑法处罚方式中单纯宣告有罪有很大帮助。

2003年4月2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刘海洋的辩护人则辩护,刘海洋伤熊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其主观动机是做一种实验,轻信熊的皮厚且嗅觉灵敏能够避免,因此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

资料: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熊事件

刘海洋,男,1980年出生于北京市海淀区,共青团员,1998年考入清华大学电机系,已被学校推荐为硕士研究生。父母离异,一直与母亲一起生活,家庭经济条件不宽裕。

2月23日,刘海洋用火碱和硫酸残害北京动物园黑熊的事件震惊了整个社会。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指挥中心、动物园派出所共接到社会各界群众电话300余个。

2月26日,笔者在西城分局看守所见到了刘海洋。面对笔者的提问,刘海洋显得异常平静。

“我母亲告诉我,在我出生第100天,父母就离婚了,母亲为了我至今没有结婚。我只知道父亲姓刘,其他一概不知。母亲每月挣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她挣钱不多。为了能补贴家里的生活,母亲退休后,又找了个临时工作。母亲一直对我特别关心,教我怎么为人处事,对学习上管得更严。上初中时,一次放学后,我没做作业,却跟别人去打雪仗,回家后,被母亲骂了一夜。

“我们家从来不外出吃饭。我清楚地记得,小时候家里穷,看别人吃冰棍,自己却买不起。

“我从小就喜欢小鸡、小鸟等小动物,自己家也曾养过鹦鹉。我小时候就特别喜欢动物玩具,但家里没有钱,买不起,只能买一些卡片。“我就是在书上看到介绍熊的嗅觉特别灵敏,分辨能力特别强,所以就想试一下。第一次我在动物园熊山向熊倒了火碱后,看到熊没什么反应。于是我第二次又想用硫酸试一下,因为硫酸有气味,熊应该能闻出来。

“我虽然学的是电机专业,可对专业却并不感兴趣,我最喜欢的是生物学。我业余时间看专业书很少,但看生物、化学方面的书却很多,对于武侠、爱情方面的书更是从来不看。

“我知道这样做是违法。我在大学也学过刑法,但没能想到我做的事后果会这么严重。我非常后悔,我感到对不起母亲、对不起学校、更对不起社会,我要主动认罪,争取得到宽大处理。”

据了解,刘海洋平时只喜欢看书,但与生物和专业无关的内容从来不看。无其他业余爱好,体育也不行,社会上也没什么朋友,在班里也只有一两个好朋友。他两周回家一次。其生活过于闭塞,平时也不和同学聊天,更没有女朋友,没谈过恋爱,“我连想都没想过”。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预审大队负责审理此案的陈警官介绍说,他从警13年,在预审岗位工作了6年,却是第一次接触到此类案件。陈警官说,刘海洋进来以后,态度挺好的。他对所做过的事也全都承认,并能配合公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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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新闻网北京9月2日讯(记者 李贸)因用硫酸泼熊而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的清华大学电机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日前被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处分。

清华大学定于9月9日开学,昨天,提前返校的学生在清华校园网上看到了对刘海洋的这个处理决定。公告说,为教育本人,严肃校纪,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六条

第14款的规定,并参照《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细则条例》第十八条及第十四条第2款,

决定给予刘海洋留校察看处分。

今年2月23日,刘海洋为“考证黑熊嗅觉是否灵敏”,在北京动物园用硫酸泼向黑熊,涉嫌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北京西城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一个月。他于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清华大学评论说,此事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给学校的声誉带来不利影响。

对刘海洋的处理决定是在今年6月27日召开的清华大学2001~2002学年度第17次校务会通过的,在开学前夕,清华向全体学生公布了这一决定。此前,清华将对刘海洋作何处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这个决定,给刘海洋今后的人生道路,留出了发展的空间。------------------------------------------------------------------------------------

本报北京3月22日电(记者罗旭辉) 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目前已被拘留的他,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何种责任?这一问题涉及其个人命运,也关乎国家法制建设。

目前,社会上特别是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刘海洋同学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但他的行为具体触犯了什么罪名?法学界看法不一。大致有四种意见:即分别认为刘的行为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滋事寻衅罪”定罪量刑。其中,前两种意见交锋尤为激烈。

到底该如何认识这一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最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邀请10多位国内权威刑法专家和100多名法学博士、硕士,首次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题学术探讨。

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顾问高铭暄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作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均对刘海洋伤熊行为触犯哪条法律明确发表看法。

三位重量级法学家的意见非常一致: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

刑法第341条第一款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描述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位法学家指出:该条款明确写明构成该罪的要件是“猎捕”或“杀害”珍贵野生动物,而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刑法第275条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描述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位法学家认为刘海洋的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对此,法学界持刘海洋行为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的专家反驳说:“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三位专家的表示“这一观点站不住脚”。作为中国刑法学界泰斗,高铭暄教授明确说:

“动物园里连动物都不是财物,那还有什么是财物?动物园的‘死’财物是设备、房舍,此外真正最大的一笔财富就是动物。”

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谢望原、上海社科院法学科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肖中华等专家和许多博士生也都纷纷发言。其观点绝大多数与上述三位法学家的观点一致。 刘海洋伤熊事件曝光至今,社会上特别是新闻界对其行为的评价正在发生变化,由开始的一片斥责声转为一片同情声,认为“刘海洋是名校大学生,是高端人才,予以法律制裁太可惜,也于心不忍”。

对此,赵秉志教授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定罪问题上,刘海洋的行为不能因为他是大学生而姑息,更不能因为他是名校大学生而姑息。但考虑诸多因素,量刑时不妨仔细斟酌。”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也是我国刑事法领域惟一国家级重点研究机构。

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单纯宣告有罪

—— 以刘海洋伤熊案为例

受人关注的清华学生刘海洋伤熊案,其处罚方式采用我国刑法中以特殊方式,即单纯宣告有罪,免予刑事处罚。这可以说是单纯宣告有罪的典型案例,对于深入学习和了解理解刑法处罚方式中单纯宣告有罪有很大帮助。

2003年4月2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刘海洋的辩护人则辩护,刘海洋伤熊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其主观动机是做一种实验,轻信熊的皮厚且嗅觉灵敏能够避免,因此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

资料: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熊事件

刘海洋,男,1980年出生于北京市海淀区,共青团员,1998年考入清华大学电机系,已被学校推荐为硕士研究生。父母离异,一直与母亲一起生活,家庭经济条件不宽裕。

2月23日,刘海洋用火碱和硫酸残害北京动物园黑熊的事件震惊了整个社会。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指挥中心、动物园派出所共接到社会各界群众电话300余个。

2月26日,笔者在西城分局看守所见到了刘海洋。面对笔者的提问,刘海洋显得异常平静。

“我母亲告诉我,在我出生第100天,父母就离婚了,母亲为了我至今没有结婚。我只知道父亲姓刘,其他一概不知。母亲每月挣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她挣钱不多。为了能补贴家里的生活,母亲退休后,又找了个临时工作。母亲一直对我特别关心,教我怎么为人处事,对学习上管得更严。上初中时,一次放学后,我没做作业,却跟别人去打雪仗,回家后,被母亲骂了一夜。

“我们家从来不外出吃饭。我清楚地记得,小时候家里穷,看别人吃冰棍,自己却买不起。

“我从小就喜欢小鸡、小鸟等小动物,自己家也曾养过鹦鹉。我小时候就特别喜欢动物玩具,但家里没有钱,买不起,只能买一些卡片。“我就是在书上看到介绍熊的嗅觉特别灵敏,分辨能力特别强,所以就想试一下。第一次我在动物园熊山向熊倒了火碱后,看到熊没什么反应。于是我第二次又想用硫酸试一下,因为硫酸有气味,熊应该能闻出来。

“我虽然学的是电机专业,可对专业却并不感兴趣,我最喜欢的是生物学。我业余时间看专业书很少,但看生物、化学方面的书却很多,对于武侠、爱情方面的书更是从来不看。

“我知道这样做是违法。我在大学也学过刑法,但没能想到我做的事后果会这么严重。我非常后悔,我感到对不起母亲、对不起学校、更对不起社会,我要主动认罪,争取得到宽大处理。”

据了解,刘海洋平时只喜欢看书,但与生物和专业无关的内容从来不看。无其他业余爱好,体育也不行,社会上也没什么朋友,在班里也只有一两个好朋友。他两周回家一次。其生活过于闭塞,平时也不和同学聊天,更没有女朋友,没谈过恋爱,“我连想都没想过”。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预审大队负责审理此案的陈警官介绍说,他从警13年,在预审岗位工作了6年,却是第一次接触到此类案件。陈警官说,刘海洋进来以后,态度挺好的。他对所做过的事也全都承认,并能配合公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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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新闻网北京9月2日讯(记者 李贸)因用硫酸泼熊而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的清华大学电机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日前被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处分。

清华大学定于9月9日开学,昨天,提前返校的学生在清华校园网上看到了对刘海洋的这个处理决定。公告说,为教育本人,严肃校纪,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六条

第14款的规定,并参照《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细则条例》第十八条及第十四条第2款,

决定给予刘海洋留校察看处分。

今年2月23日,刘海洋为“考证黑熊嗅觉是否灵敏”,在北京动物园用硫酸泼向黑熊,涉嫌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北京西城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一个月。他于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清华大学评论说,此事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给学校的声誉带来不利影响。

对刘海洋的处理决定是在今年6月27日召开的清华大学2001~2002学年度第17次校务会通过的,在开学前夕,清华向全体学生公布了这一决定。此前,清华将对刘海洋作何处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这个决定,给刘海洋今后的人生道路,留出了发展的空间。------------------------------------------------------------------------------------

本报北京3月22日电(记者罗旭辉) 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目前已被拘留的他,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何种责任?这一问题涉及其个人命运,也关乎国家法制建设。

目前,社会上特别是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刘海洋同学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但他的行为具体触犯了什么罪名?法学界看法不一。大致有四种意见:即分别认为刘的行为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滋事寻衅罪”定罪量刑。其中,前两种意见交锋尤为激烈。

到底该如何认识这一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最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邀请10多位国内权威刑法专家和100多名法学博士、硕士,首次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题学术探讨。

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顾问高铭暄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作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均对刘海洋伤熊行为触犯哪条法律明确发表看法。

三位重量级法学家的意见非常一致: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

刑法第341条第一款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描述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位法学家指出:该条款明确写明构成该罪的要件是“猎捕”或“杀害”珍贵野生动物,而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刑法第275条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描述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位法学家认为刘海洋的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对此,法学界持刘海洋行为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的专家反驳说:“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三位专家的表示“这一观点站不住脚”。作为中国刑法学界泰斗,高铭暄教授明确说:

“动物园里连动物都不是财物,那还有什么是财物?动物园的‘死’财物是设备、房舍,此外真正最大的一笔财富就是动物。”

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谢望原、上海社科院法学科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肖中华等专家和许多博士生也都纷纷发言。其观点绝大多数与上述三位法学家的观点一致。 刘海洋伤熊事件曝光至今,社会上特别是新闻界对其行为的评价正在发生变化,由开始的一片斥责声转为一片同情声,认为“刘海洋是名校大学生,是高端人才,予以法律制裁太可惜,也于心不忍”。

对此,赵秉志教授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定罪问题上,刘海洋的行为不能因为他是大学生而姑息,更不能因为他是名校大学生而姑息。但考虑诸多因素,量刑时不妨仔细斟酌。”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也是我国刑事法领域惟一国家级重点研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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