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老设施规划(2011-2020)最新

第一章 规划背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行人口生育政策的持续推行,我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作为“移民城市”,虽然深圳市目前还未进入老龄化社会,但随着第一代来深建设者逐步迈入老年,新移民家庭的逐步稳定带来随迁老人的日趋增多,人口老龄化将成为必然趋势。目前,深圳市人口老龄化暴露出来的问题已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为适应深圳市人口老龄化需求,构建适应深圳特色的养老设施体系,科学合理地安排养老设施,预控设施用地,加快深圳市养老事业的良性发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品质,制定本专项规划。

1.1 规划依据

(1)《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20)》;

(3)《广东省2011-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和《深圳市社区服务中心设置运营标准》(试行)等相关标准;

(5)《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2011-2015)》、各组团分区规划和全市法定图则;

(6)《深圳市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深圳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深圳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7)《深圳城市人口老龄化的规划研究》、《深圳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与统筹对策研究》、《深圳市教育、医疗、养老设施现状问题及规划对策研究》和《关于深圳市18家街道敬老院调研报告》等相关研究;

(8)《关于大力推动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重点建议的办理方案》(深府函〔2012〕258号)。

1.2 相关政策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全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

《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实现“9073”目标。90%的老年人在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支持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7%的老年人由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和托老服务,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

1.3 对象界定

1.3.1 养老设施分类

(1)养老设施

根据服务类型,养老设施可分为综合养老设施、专类养老服务设施和相关设施和及环境。 综合养老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养老设施,包括社会福利中心、养老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

专类养老设施:满足老年人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专类需求的配套设施,包括老人护理院、老年大学、星光老年之家、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等。

相关设施及环境: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城市相关环境及设施,包括无障碍步行道、户外座椅、城市标识等。

由于养老设施内涵广泛,本次专项规划需要对研究对象进行界定。本次专项规划的养老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助养、生活护理、医疗以及社会服务需求等综合性服务的,满足基本养老需求的公共设施。工作对象具体如下:

对养老院和护理院等机构养老设施提出配套标准和空间布局方案;

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提出配套标准和规划指引;

对城市养老环境提出规划指引。

老年公寓、老年社区等具有商品房开发性质的养老项目,国家和省市均纳入居住用地范畴,不属于本次规划研究范围。

(2)深圳三种养老模式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提出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深圳未来养老模式包括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三种(图1.1)。

机构养老:通过集中供养老人,对其提供住宿、照料、护理、娱乐等服务。按功能类型可分为养老院、老年护理院两类。此类设施专业化程度高,主要服务于失能老人和缺乏家庭照料的弱势老人,建议由政府主导建设。

社区养老:通过社区公共设施为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此类设施有一定的专业化程度,数量多,建议由政府提供政策标准,采用政府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提供。

居家养老:以普通住宅、老年公寓、老年住宅等为依托安排老年人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生活的养老方式,依托社区公共设施提供日常医疗保健、

文化娱乐、体育休闲、学习培训、送餐、家政等服务。该类设施规模小,数量多,专业化程度低,可以采用政府提供政策标准,以市场运作为主的方式提供。

图1.1 养老模式示意图

1.3.2 养老设施分级

养老设施可分为市、区、居住区(街道)、社区四个等级。本次规划涵盖上述四个等级的养老设施。

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分养老院、老年护理院两类。

社区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附设在文化活动室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附设在便民服务站中)等。其它与老年人相关的社区公园、社区文体设施、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设施已有相关规划标准,本次专项规划不再重复研究。

1.3.3 相关概念

养老院: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和敬老院都属于养老院范畴(《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老年护理院: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具体各类养老设施的功能类型详见表1.1。

表1.1 养老设施功能类型表

1.4 工作内容

结合国家和广东省提出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通过对深圳市养老设施需求和供给的分析,总结现状特征和问题,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到2020年深圳市“9073” 的养老设施体系发展目标,确定相关配置标准,提出近期实施建议;根据深圳养老设施实际建设状况和近期需求,以“机构养老”的空间布局作为本专项规划工作的重点。并提出养老设施土地供应和城市更新实施政策,从规划和土地管理上为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提供保障。

机构养老设施:提出规划标准和养老机构空间布局及规划指引,重点满足3%老年人(主要是不能自理、半自理老人)养老需求。

社区养老设施:提出规划标准和规划指引,纳入《深标》修订中,满足7%老年人(主要是半自理老人)社区养老需求。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90%老年人(主要是自理老人)主要依靠家庭和市场项目满足其需求,本专项规划主要研究其配套社区公共设施相关规划标准。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本专项规划统计单元按照原特区内各区、原特区外各街道进行,技术路线如图1.2。

图1.2 本专项规划工作技术路线图

1.6 规划范围与规划期限

1.6.1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深圳市市域范围。

1.6.2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

第二章 现状概况

2.1 老年人口现状及发展趋势

2.1.1 年轻型城市,现状老龄化率较低

截止2011年底,深圳市常住人口规模达到1046.74万人,人口平均年龄30岁左右,还属于比较年轻的城市。

但对各区、各街道老年人口统计显示,福田区、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和大鹏新区南澳街道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超过5.0%,罗湖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为4.84%。福田区福宝街道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9.5%,已基本进入老龄化(详见图2.1)。

图2.1 深圳市人口老龄化率分布图

数据来源:根据深圳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绘制。

2.1.2 分布不均衡,圈层结构分布

深圳圈层式向外拓展的建设方式导致建设年代早、建成度高的罗湖、福田和南山等区老年人口密度较高。随着与原特区距离增加,老年人口密度向外逐步降低。各区、街道老年人口结构、老龄化速度也存在差异(详见图2.2)。

图2.2

深圳市老年人口分布密度图(以建设用地为基础)

数据来源:根据深圳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绘制。

2.1.3 机械增长为主,增长速度快

由于移民城市的特点,深圳老年人口也以机械增长为主。1)近10年深圳市老年人口平均年增长率高于常住人口年增长率;2)第一代来深建设者(1980年-1985年)已逐渐步入老龄,将迎来养老设施的需求高峰;3)新移民在深圳安家落户,随迁常住老人增长速度较快。另外,独生子女政策导致“四二一”(四个老人、一对夫妻、一个孩子)的家庭不断增多,使深圳未来将有大量随迁老人长期居住深圳。老年人口增长情况详见图2.3。

图2.3 深圳市近10年各区老年人口年增长率

数据来源:根据深圳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绘制。

2.1.4 全市2020年接近老龄化社会

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和《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2011-2015)》,结合《深圳市城市人口老龄化的规划研究》(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和《深圳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与统筹对策研究》(深圳市老龄办),依据深圳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多方案预测和校核,到 2015年深圳市6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约49万人,老龄化率约为4.45%,到2020年深圳市6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约76万人,老龄化率约为

6.9%。

结合各区老年人口现状,通过全市总量增长与各区人口增长进行校核,预测各区老年人口规模,到2020年,福田区、罗湖区和南山区三区老年人口压力最大,各区人口规模详见表2.1。

表2.1 分区人口规模预测表

2.2 养老设施现状

深圳市初步建立起了“居家养老为主、社区养老为辅、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图2.4),但养老设施建设规模和推进速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截止2011年底,深圳市共有养老机构28处,总床位3936张;社区日间照料中心4处,床位165张;星光老年之家884处,社区老年学校112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188个。目前罗湖、南山社会福利中心二期工程在建中。

2.4 深圳市现状养老设施体系示意图

2.2.1 机构养老设施现状

(1)服务规模方面:总量不足,设施建设滞后于老年人口发展

截止2011年底,深圳市千名常住老人床位数仅约为10床。按照“9073”规划目标,按六普时点15.62万户籍老人计算,床位缺口约750张,按六普时点30.58万常住老人计算,床位缺口5238张。但2006年至2010年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床位数的增加量仅为176.2床/年,远低于其他城市和全国平均水平,且均为民办设施增长量。

表2.2 部分城市机构养老设施情况对比表

数据来源:各城市统计年鉴、六普、老龄事业十二五,2010年、2011年上海市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监测统计信息、北京市2010年、2011年老年人口信息和老龄事业发展报告、无锡市年度人口发展报告。

(2)规划方面:缺乏统一的建设标准和规划整合

设施布局较均衡,但床位分布与老年人口分布不对应。除新成立的光明、坪山、龙华和大鹏新区外,其它各区均设有区级福利中心;原特区外除新安、民治、坂田、大浪、光明、南湾和龙城街道外,其它街道均设有街道级敬老院。但深圳养老机构床位分布与老龄人口分布不匹配,开发建设较早的地区率先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设施需求逐年上升,罗湖、福田和南山三区老年人口占全市老年人口总量约50.5%,但机构养老床位总量仅占全市总量的22.3%。

缺少用地保障,部分设施开始流失。全市现状28处养老机构中,仅13处能查询合同产权信息;规划性质为社会福利用地的仅18处;石岩敬老院已变更用途,平湖敬老院和坪山敬老院2家街道敬老院为临时租用厂房使用。

建设标准不统一,土地利用效率不高。深圳市养老机构每床用地面积达76平方米,床均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远高于《深标》(2004)标准。但各机构之间差异较大,仅福田福利中心符合《深标》用地规模要求,市福利中心等6处养老机构建设规模低于《深标》标准;其它养老机构均高于《深标》。

类型相对单一,缺少特殊护理机构。深圳市现状的养老设施均未进行功能定位,基本为供养型养老机构,其收养的老人包括基本生活能自理——长期卧床不起、需要“临终关怀”的老人,缺少专业的护理机构。

(3)其它方面:配套政策不健全,设施建设缺乏合理引导和监督

民办养老机构缺少扶持。截止2011年底,深圳市社会养老机构养老床位1894张,占全市机构养老总床位的48%。但由于社会办养老设施在建设、运营和劳动力成本等方面缺少扶持,愿意入住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老人比例不高。

配套扶持政策不健全,一床难求与床位闲置现象共存。目前机构养老设施的总入住率仅49.3%,其中社会办养老设施入住率18.9%,大量设施和设备闲置;而2011年底罗湖区福利中心和南山区福利中心轮侯老人总数约达1700人。

受财政制约,街道办敬老院利用效率偏低。由于受财政制约,街道养老机构主要接收本街道“五保老人”,设施入住率偏低;另外由于街道级养老设施居住和配套条件较差,老人入住意愿不强(图2.5)。

表2.5

深圳市各级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户籍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现状调研各养老机构提供数据整理。

2.2.2 社区养老设施现状

(1)日间照料中心刚刚起步,社区养老床位缺口巨大

通过市福彩公益金资助与机构出资相结合,深圳市已建4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主要提供日托、生活用餐、活动娱乐、保健理疗等服务(表2.3)。按照“9073“规划目标,按六普时点15.62万户籍老人、每处日间照料中心服务40人计算,缺口约270处,按六普时点30.58万常住老人计算,缺口约532处。

表2.3 深圳市现状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情况表

数据来源:根据现状调研数据整理。

(2)星光老年之家全覆盖,职能与《深标》其它设施重叠

2002年开始在社区开展“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目前全市已有884个社区居委会建有“星光老年之家”(表2.4),主要提供棋牌室、图书室、健身等活动场所。与《深标》中居住小区级文化室、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等设施存在功能重叠问题(表2.5)。星光老年之家由于缺乏设置标准,部分设施使用不便;另外由于缺乏宣传,只有三成居民知道有星光老年之家这类养老设施,其中人口结构稳定的原特区内相对其它地区使用频次较高。

2.4 深圳市星光老年之家现状统计一览表

数据来源:根据现状调研数据整理。

表2.5 《深标》(2004版)养老设施有关内容列表

注:下划线内容表示与星光老年之家功能上有重叠的部分。

(3)场地受限,社区养老功能有待整合

非独立占地的一些社区养老设施被小卖部、教育补习班等“经营性”用房占用、挪用;一些社区养老设施用房通过租赁解决,面临着用房被收回、建筑面积小、租金高、房屋构造不能迎合老年人需求等问题;社区养老设施功能分离割裂,包括星光老年之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类型单一。

图2.6 罗湖区德福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注:罗湖区日间照料中心,租用位于3楼没有电梯的用房,给前来接受服务的老人带来不便。经过多方的努力,谈妥的1楼空间正在装修准备提供更多的服务。 2.3 养老设施需求意愿

(1)养老意愿方面:愿意在深圳养老,但被动因素居多

本次规划对老年人抽样调查显示(图2.7),老人选择在深圳养老的原因以被动因素为主,约占78.1%,主要是在本地工作、生活和儿女在深圳及周边等。但深圳自身良好的环境和设施水平对部分老人也有较大吸引力,约占23.3%。

图2.7 深圳养老意愿调查分析

(2)设施类型方面:倾向社区养老,但自理能力变差时,倾向于机构养老

调查显示养老方式选择居家/社区养老的老年人占97.8%,选择机构养老的占2.2%。但当老年人身体状况变差,选择机构养老比例大大增加(由2.2%上升到22.2%),因此机构养老设施应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特点,以养护、医护型床位为主,详见图2.8。

图2.8 深圳养老意愿调查分析

(3)设施布局方面:希望养老机构提供多样化的设施,临近公园和医院

老年人对医疗设施和相对静态的户外公共绿地需求程度是比较高。在机构养老设施选址方面,多数老人认为最好临近公园和医院;与此相对应,老人认为机构养老设施内部最需要增加的设施是小花园、医疗护理设施和多功能活动室。

(4)功能配置方面:希望社区养老设施功能更加多元和复合

虽然全市已有884个社区建有“星光老年之家”,但调查结果显示,69.8%的受访老人表示从没听说过“星光老年之家”,有时去和经常去的仅有5.5%;老人希望社区养老设施的功能更加多元和复合,除活动场地外,还需增加医疗、看护功能。

第三章 规划内容

3.1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习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和民政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根据深圳市养老模式和人口发展趋势,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合理配置与布局各层级养老服务设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全面提升深圳市养老设施服务水平。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总体思路持续推动我市养老设施的健康发展。 3.2 规划目标

适应深圳市人口老龄化需求,构建适应深圳特色的养老设施规划体系,科学合理地安排养老设施,预控设施用地,并制定土地管理政策。从规划和土地管理上,为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提供保障。 3.3 规划原则

(1)统筹平衡,差异配置。

分片区合理预测老年人口规模,统筹和优化全市法定图则养老设施布局,分片区平衡供需;在整体平衡的基础上各区采用不同配建比例,用地紧缺的老城区适当降低机构养老配建比例,而用地较充裕、景观优美适宜养老地区适当提高机构养老配建比例。 (2)就近布局,休行便捷。

根据深圳市老年人就近养老的需求特点,机构养老用地尽量临近居住社区;社区一级安排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社区养老设施,方便居民就近养老;养老设施布局考虑老年人对医疗设施、文化娱乐设施、公共空间等的需求,尽量就近布局。 (3)节约集约,整合资源。

参考日本、香港等国家地区经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探讨养老设施混合建设的可行性;充分利用现状养老设施,对现状利用率较低的养老机构进行挖潜,增加机构养老床位;依托现状,对社区养老设施类型进行补充完善和整合。 (4)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合理安排建设时序,近期以老年人集中的老城区为重点,远期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做到养老设施与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更新同步配套,同步管理;适度超前,预留部分用地以应对日趋严重的老龄化浪潮。 3.4 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本专项规划的养老设施配建指标体系主要综合国家和深圳市养老设施标准、深圳市养老设施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对《深标》(2004版)养老设施及相关的养老服务设施进行修订,并纳入到《深标》(2013版)中,详见表3.1。

表3.1 养老设施建设标准表

3.6.1 既有规划评估与规划整合

以全市法定图则“一张图”为基础,截止2012年1月,全市法定图则中共安排了76处独立占地的机构养老设施,但对已规划的养老地块进行整合和梳理发现,既有规划地块缺乏统筹,与养老需求不协调,观澜、公明、平湖、龙岗等8个街道床位充足,而福田区和大浪、民治、西南、福永四街道规划床位缺口较大,详见图3.1。

图3.1 “一张图”中规划养老地块与需求对应图

因此,需要对既有规划地块进行评估,按照设施适宜度、实施可行性、需求紧迫度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既有规划地块的近远期实施安排,以及是否需要调整法定图则、新增地块;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法定图则预留的政府社团用地(GIC )、更新单元等进行统筹,预防规划社会福利设施用地(GIC7)规模不足问题。 3.6.2 差异化配置

考虑各个片区土地资源状况不同,本专项规划采取差异化配置,分为四类地区对全市各区、各街道养老设施进行统筹和规划(表3.2)。近期各个片区基本根据老年人口均衡配置,主要安排保障型养老设施。远期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养老环境的需求提升,对土地资源相对充裕,景观生态环境较好的地区适当提高配置比例,满足居民需求。

表3.2 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差异化配置表

3.6.3 机构养老设施布局规划

对全市法定图则中已规划养老地块和政府社团用地(GIC )进行统筹后,本专项规划机构养老设施共提供养老床位25200~25800张,机构养老设施布局形成“五分钟休闲圈”(均位于公园绿地500米步行范围内)和“十分钟医疗圈”(距离综合医院不超过5公里),并达到就近探望的目标(结合居住用地就近布局,提高探望频率)。

(1)规划地块:共规划70处机构养老设施,共提供养老床位23400~24000张。其中现状改、扩建用地20处,共提供养老床位7000张;空地新建23处,共提供养老床位8300~8600张;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等27处,共提供养老床位8100~8400张。 (2)未明确地块:按照分片区平衡供需的规划思路,福田区和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除在已规划的养老机构地块中落实外,还应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分别落实共1500张和300张的居住区级养老机构。

(3)考虑到深圳市养老设施建设仍处发展初期、深圳市建设用地日趋紧张等因素,本专项规划结合相关法定规划,预留5处养老备用地块,为养老设施未来发展预留一定空间。 3.6.4 机构养老设施用地弹性控制

(1)除本专项规划明确的70处机构养老设施选址外的用地,为鼓励养老设施建设,在符合法定规划和土地政策、公共及市政配套设施条件许可情况下,也可经规划审批建设机构养老设施。

(2)鼓励城市更新项目中建设机构养老设施。上述70处机构养老设施选址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同一街道内调整用地范围或区位,但应满足相关选址要求并保证总床位规模不得减少。

(3)为保障我市快速增长的养老需求,本次规划的独立占地的机构养老设施床位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建议各项目在空间设计上紧凑布局,为未来扩建预留空间。 3.6.5 分阶段实施指引

(1)2011年~ 2015年,全市共建设30处机构养老设施,共提供养老床位11300~11900张。其中现状改、扩建17处,共提供养老床位6000张;空地新建12处,共提供床位4400~4700张;土地整备1处,共提供床位900~1200张。

(2)2016年~2020年,全市共建设40处机构养老设施,共提供养老床位12100张。其中现状改、扩建3处,共提供床位1000张;空地新建11处,共提供床位3900张;已列入城市更新计划4处,共提供床位1050张;位于法定图则更新单元10处,共提供床位2700张;其它(如土地整备等)12处,共提供床位3450张。除在已规划的养老机构地块中落实外,还应在城市更新项目中落实机构养老床位1800张。 3.6.6 分区建设指引 (1)罗湖区

罗湖区共规划机构养老设施3处,落实床位2200~2500张,详见附图1。 (2)福田区

福田区共落实床位2300张,详见附图2。 (3)南山区

南山区共规划机构养老设施4处,共落实床位1800~2100张,详见附图3。 (4)宝安区

宝安区共规划机构养老设施12处,共落实床位3550张,详见附图4。 (5)龙岗区

龙岗区共规划机构养老设施23处,共落实床位6700张,详见附图5、6。

另外,本专项规划结合相关法定规划,在龙岗区预留3处机构养老设施备选地块,共计养老床位750张。 (6)光明新区

光明新区共规划机构养老设施7处,共落实床位2650张,详见附图7。

另外,本专项规划结合相关法定规划,在光明新区预留2处机构养老设施备选地块,共计养老床位450张。 (7)坪山新区

坪山新区共规划机构养老设施3处,共落实床位1000张,详见附图8。

(8)龙华新区

龙华新区共落实床位2950张,详见附图9。

(9)大鹏新区

大鹏新区共规划机构养老设施6处,共落实床位1550张,详见附图10。

(10)盐田区

盐田区共规划机构养老设施1处,落实床位500张,详见附图11。

3.6.7 机构养老设施布局指引及选址要求

(1)布局指引

机构养老设施布局应与老年人口分布相匹配;市、区级养老院规模较大,尤其老人护理院,主要是为生活不能自理,特别是为需要临终关怀的老年人,对环境要求相对较高,应独立占地;居住区级养老院原则上宜独立占地,如受条件所限不能独立占地的,可以与其它公共设施综合考虑,并尽量与医疗设施、绿地、广场靠近,有利于方便使用、节约用地及设施的共享。但设施应相对独立,确保老年人设施安静、安全、避免干扰等特殊要求。

城市更新单元配置的养老院,原则上宜独立占地,如受条件所限不能独立占地的,可与其它公共设施、居住建筑等合设,须有联系便利的电梯和出入口,应设于地面一层及以上,并应设有不少于500平方米老人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有效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床位规模不少于100床。

(2)选址要求

应选择地势平坦的地段布置,并应尽可能选择绿化条件较好、空气清新、接近河湖水面等环境的地段布局;考虑方便子女探望及老年人出行需求,尽量选择交通便利、方便可达地段;从安全和安静的角度出发,选址应避开邻近对外交通、快速干道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路段;尽量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及储运用地。

3.7 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

3.7.1 完善标准,强化落实

综合考虑老龄化增长速度及居家养老的需求,本专项规划在《深标》(2004)的基础上,完善社区养老设施设置标准,并纳入到《深标》修订中(详见表3.1)。

通过整合提升现有设施场地、发掘社会闲置资源、共享机构养老部分服务、综合利用社区服务设施的功能等方式,最大限度的增加社区养老设施的规模、扩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和

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现有社区养老设施的作用,通过整合改造,提升设施水平、扩展服务功能。

现有设施整合提升:发挥现有社区养老设施的作用,通过整合改造,提升设施水平、扩展服务功能。对于全市性的老年大学,建议全市设置1~2处,满足老人学习、交往需求,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在选址上,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及资源,如老干部活动中心、市级养老院等。同时,在老年人主要活动载体的社区,可采用培训、函授的方式推进社区老年教育,宜结合社区文化室和居住区级养老院安排,满足老人日常需求。依托现有星光老年之家,充分挖掘潜力,大力推进社区养老设施的建设(图3.2)。

3.2 星光老年之家功能整合指引

资源共享:引导社区公共设施集中设置,以社区配建的方式,依托《深标》确定的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便民服务站四类社区设施,整合社区现有老年服务设施,形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五分钟生活步行范围全覆盖(图3.3)。

3.3 社区养老设施配置指引图

设施混合设置:在新建的居住区,应引导建设混合功能型社区中心,

将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安排在低层易于到达的位置,并设置老年人户外活动空间(图3.4)。

3.4 混合功能型社区中心示意图

3.7.2 增强无障碍,方便生活

结合社区和住宅无障碍改造标准,通过加装无障碍坡道、加装外挂电梯、卫生间加装扶手等措施,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安全、舒适的居住生活环境。

增强新建社区和住宅设计的适应性及灵活性,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使用需求,着重在通行无障碍、操作无障碍、信息感知无障碍等方面进行针对性设计,预留今后改造的条件。

3.7.3 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

通过居家养老券服务制度的实行,解决失能失智及高龄老人等特殊老人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健康养生与精神慰藉等五大类服务需求。

通过选择有资质、有一定规模的品牌餐饮企业,政府给予适度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配餐、就餐、送餐服务。

加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对居家老人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服务,并提供方便、及时、有效的上门服务。

建立居家养老专业服务队伍,招聘居家服务养老员,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管,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居家服务。

第四章 规划实施

4.1 近期实施建设方案

近期规划目标的实施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新建一批配套齐全、高水平、高质量的养老设施,具体包括集中力量建设7处示范性项目,在政府引导下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7处综合型养老院建设,推进16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二是挖潜改造,提高设施的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具体包括加快推进5处区级福利中心的扩建工作,提高11处街道敬老院的利用效率。具体的建设项目库详见表4.1。

表4.1 近期建设项目库列表

本专项规划近期实施方案与深圳市涉及养老设施的《深圳市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深圳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深圳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其它相关规划进行了充分的衔接。根据深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深圳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任务分解表》,近期建设的养老设施任务分解衔接如下:

表4.2 本专项规划与《深圳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衔接关系

4.2 土地供应方案

本次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属保障最基本养老需求的建设标准和用地规划,建议由民政部门牵头,尽快明确《养老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各类养老设施的建设方式及建设主体、运营资质、限定服务对象和价格等相关配套政策,保障最基本的养老需求。针对不同的建设方式和运营方式,土地供应方面建议如下:

4.2.1 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的土地供应

养老设施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以下2种土地供应方式:

(1)公益性、非营利性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方式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有关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此类用地,我市目前实行协议出让免地价方式,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为市、区政府,实际使用单位为市、区民政部门。

(2)社会投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方式

协议出让免地价、产权归政府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7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以下简称193号令)第三条,出让非政府财政投资的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科研等用地使用权,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鉴于养老设施建设属民生项目,建议参照我市对社会投资教育用地供应方式,即由民政部门和养老设施社会投资者协调并共同申请,我委参照政府财政投资的养老设施用地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免地价出让,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为市、区政府,实际使用单位为市、区民政部门。养老设施社会投资者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利用政府养老设施用地和地上建筑物,但民政部门必须与养老设施社会投资者签订租赁合同,并进行后续监管。 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

市民政部门可结合我市养老设施规划布局,统筹考虑财政投资及社会投资养老设施用地的布点,每年申报一定数量的社会投资养老设施用地,我委优先将该需求纳入我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享受养老设施用地优惠地价政策(按照我委近期上报市政

府的宗地地价测算规则,经营性养老设施用地的地价按办公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30%进行测算)。

招拍挂公开出让可以采取不设竞买资格条件的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即“裸拍”)。这种方式可达到充分竞争的目的,能真正反映市场的实际需求,以及市场对经营性养老设施用地地价高低的接受程度。建议近期通过对经营性养老设施用地不设竞买资格条件的招拍挂公开出让试点,创新养老设施用地供给机制及竞争机制,为社会资本进入民生项目提供公开、公正、公平以及高效的方式,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4.2.2 存量用地建设养老设施的土地供应方式

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土地政策前提下,建设机构养老设施,但产权不得分割销售。

4.2.3 城市更新中建设养老设施的土地供应

通过城市更新提供的市、区级敬老院应独立占地;居住区级敬老院宜单独占地,如受条件所限不能独立占地的,可采用附设的方式;社区级养老设施均采用附设的方式。

(1)对于需独立占地的机构养老设施

政府拥有产权且投资建设:协议出让免地价方式,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为市、区政府。 政府拥有产权但由企业代建:协议出让免地价,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为市、区政府,企业建成后政府按成本价加一定利润回购。

企业拥有产权:挂牌公开出让,优惠地价(如参考医疗设施社会机构建设的地价标准),但企业必须按政府规定进行运营。

(2)对于配建的社区养老设施

日间照料中心:如产权归企业的,地价按经营性养老设施用地的地价标准执行。如产权归政府的,免地价,企业建成后政府按成本价加一定利润回购。

老人活动中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产权归政府,企业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4.3 其它建议

4.3.1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根据养老设施规划总体目标,按年度进行任务分解,确立分期建设目标,以年度计划手段逐年推进养老设施建设。

(1)将养老设施建设的近期目标逐年分解到年度计划层面,由市民政部门统筹,建立深圳市养老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制度,逐年推动相关工作。

(2)对于需要政府公共投资的推动立项,列入发改部门国民经济社会年度计划。

(3)对于需要土地的,与规划国土部门的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相衔接,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含更新改造和新增用地两种类型)。

4.3.2 动态修订本专项规划

(1)建立动态更新的全市、各区、各街道老年人口数据库;

(2)根据深圳老年人口的实际需求状况,动态修订本专项规划。

4.3.3 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1)投资运行机制

制定完善财政资金投入养老事业的保障机制(财政、福利彩票),探讨储备养老用地融资机制,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

(2)规范化管理

尽快明确本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各类养老设施的建设方式及建设主体、运营资质、限定服务对象和价格等相关配套政策

制定养老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方案;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检测机制,完善养老服务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建立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评估机制;建立集中的全市老年人长期护理轮候册。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

探索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投资运行机制;

研究推动护理养老保险产品;

鼓励和引导金融产品进入养老市场。

附图 各区机构养老设施建设指引图(详见附件)

第一章 规划背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行人口生育政策的持续推行,我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作为“移民城市”,虽然深圳市目前还未进入老龄化社会,但随着第一代来深建设者逐步迈入老年,新移民家庭的逐步稳定带来随迁老人的日趋增多,人口老龄化将成为必然趋势。目前,深圳市人口老龄化暴露出来的问题已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为适应深圳市人口老龄化需求,构建适应深圳特色的养老设施体系,科学合理地安排养老设施,预控设施用地,加快深圳市养老事业的良性发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品质,制定本专项规划。

1.1 规划依据

(1)《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20)》;

(3)《广东省2011-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和《深圳市社区服务中心设置运营标准》(试行)等相关标准;

(5)《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2011-2015)》、各组团分区规划和全市法定图则;

(6)《深圳市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深圳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深圳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7)《深圳城市人口老龄化的规划研究》、《深圳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与统筹对策研究》、《深圳市教育、医疗、养老设施现状问题及规划对策研究》和《关于深圳市18家街道敬老院调研报告》等相关研究;

(8)《关于大力推动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重点建议的办理方案》(深府函〔2012〕258号)。

1.2 相关政策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全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

《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实现“9073”目标。90%的老年人在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支持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7%的老年人由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和托老服务,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

1.3 对象界定

1.3.1 养老设施分类

(1)养老设施

根据服务类型,养老设施可分为综合养老设施、专类养老服务设施和相关设施和及环境。 综合养老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养老设施,包括社会福利中心、养老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

专类养老设施:满足老年人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专类需求的配套设施,包括老人护理院、老年大学、星光老年之家、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等。

相关设施及环境: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城市相关环境及设施,包括无障碍步行道、户外座椅、城市标识等。

由于养老设施内涵广泛,本次专项规划需要对研究对象进行界定。本次专项规划的养老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助养、生活护理、医疗以及社会服务需求等综合性服务的,满足基本养老需求的公共设施。工作对象具体如下:

对养老院和护理院等机构养老设施提出配套标准和空间布局方案;

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提出配套标准和规划指引;

对城市养老环境提出规划指引。

老年公寓、老年社区等具有商品房开发性质的养老项目,国家和省市均纳入居住用地范畴,不属于本次规划研究范围。

(2)深圳三种养老模式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提出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深圳未来养老模式包括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三种(图1.1)。

机构养老:通过集中供养老人,对其提供住宿、照料、护理、娱乐等服务。按功能类型可分为养老院、老年护理院两类。此类设施专业化程度高,主要服务于失能老人和缺乏家庭照料的弱势老人,建议由政府主导建设。

社区养老:通过社区公共设施为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此类设施有一定的专业化程度,数量多,建议由政府提供政策标准,采用政府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提供。

居家养老:以普通住宅、老年公寓、老年住宅等为依托安排老年人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生活的养老方式,依托社区公共设施提供日常医疗保健、

文化娱乐、体育休闲、学习培训、送餐、家政等服务。该类设施规模小,数量多,专业化程度低,可以采用政府提供政策标准,以市场运作为主的方式提供。

图1.1 养老模式示意图

1.3.2 养老设施分级

养老设施可分为市、区、居住区(街道)、社区四个等级。本次规划涵盖上述四个等级的养老设施。

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分养老院、老年护理院两类。

社区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附设在文化活动室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附设在便民服务站中)等。其它与老年人相关的社区公园、社区文体设施、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设施已有相关规划标准,本次专项规划不再重复研究。

1.3.3 相关概念

养老院: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和敬老院都属于养老院范畴(《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老年护理院: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具体各类养老设施的功能类型详见表1.1。

表1.1 养老设施功能类型表

1.4 工作内容

结合国家和广东省提出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通过对深圳市养老设施需求和供给的分析,总结现状特征和问题,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到2020年深圳市“9073” 的养老设施体系发展目标,确定相关配置标准,提出近期实施建议;根据深圳养老设施实际建设状况和近期需求,以“机构养老”的空间布局作为本专项规划工作的重点。并提出养老设施土地供应和城市更新实施政策,从规划和土地管理上为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提供保障。

机构养老设施:提出规划标准和养老机构空间布局及规划指引,重点满足3%老年人(主要是不能自理、半自理老人)养老需求。

社区养老设施:提出规划标准和规划指引,纳入《深标》修订中,满足7%老年人(主要是半自理老人)社区养老需求。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90%老年人(主要是自理老人)主要依靠家庭和市场项目满足其需求,本专项规划主要研究其配套社区公共设施相关规划标准。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本专项规划统计单元按照原特区内各区、原特区外各街道进行,技术路线如图1.2。

图1.2 本专项规划工作技术路线图

1.6 规划范围与规划期限

1.6.1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深圳市市域范围。

1.6.2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

第二章 现状概况

2.1 老年人口现状及发展趋势

2.1.1 年轻型城市,现状老龄化率较低

截止2011年底,深圳市常住人口规模达到1046.74万人,人口平均年龄30岁左右,还属于比较年轻的城市。

但对各区、各街道老年人口统计显示,福田区、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和大鹏新区南澳街道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超过5.0%,罗湖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为4.84%。福田区福宝街道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9.5%,已基本进入老龄化(详见图2.1)。

图2.1 深圳市人口老龄化率分布图

数据来源:根据深圳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绘制。

2.1.2 分布不均衡,圈层结构分布

深圳圈层式向外拓展的建设方式导致建设年代早、建成度高的罗湖、福田和南山等区老年人口密度较高。随着与原特区距离增加,老年人口密度向外逐步降低。各区、街道老年人口结构、老龄化速度也存在差异(详见图2.2)。

图2.2

深圳市老年人口分布密度图(以建设用地为基础)

数据来源:根据深圳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绘制。

2.1.3 机械增长为主,增长速度快

由于移民城市的特点,深圳老年人口也以机械增长为主。1)近10年深圳市老年人口平均年增长率高于常住人口年增长率;2)第一代来深建设者(1980年-1985年)已逐渐步入老龄,将迎来养老设施的需求高峰;3)新移民在深圳安家落户,随迁常住老人增长速度较快。另外,独生子女政策导致“四二一”(四个老人、一对夫妻、一个孩子)的家庭不断增多,使深圳未来将有大量随迁老人长期居住深圳。老年人口增长情况详见图2.3。

图2.3 深圳市近10年各区老年人口年增长率

数据来源:根据深圳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绘制。

2.1.4 全市2020年接近老龄化社会

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和《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2011-2015)》,结合《深圳市城市人口老龄化的规划研究》(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和《深圳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与统筹对策研究》(深圳市老龄办),依据深圳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多方案预测和校核,到 2015年深圳市6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约49万人,老龄化率约为4.45%,到2020年深圳市6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约76万人,老龄化率约为

6.9%。

结合各区老年人口现状,通过全市总量增长与各区人口增长进行校核,预测各区老年人口规模,到2020年,福田区、罗湖区和南山区三区老年人口压力最大,各区人口规模详见表2.1。

表2.1 分区人口规模预测表

2.2 养老设施现状

深圳市初步建立起了“居家养老为主、社区养老为辅、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图2.4),但养老设施建设规模和推进速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截止2011年底,深圳市共有养老机构28处,总床位3936张;社区日间照料中心4处,床位165张;星光老年之家884处,社区老年学校112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188个。目前罗湖、南山社会福利中心二期工程在建中。

2.4 深圳市现状养老设施体系示意图

2.2.1 机构养老设施现状

(1)服务规模方面:总量不足,设施建设滞后于老年人口发展

截止2011年底,深圳市千名常住老人床位数仅约为10床。按照“9073”规划目标,按六普时点15.62万户籍老人计算,床位缺口约750张,按六普时点30.58万常住老人计算,床位缺口5238张。但2006年至2010年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床位数的增加量仅为176.2床/年,远低于其他城市和全国平均水平,且均为民办设施增长量。

表2.2 部分城市机构养老设施情况对比表

数据来源:各城市统计年鉴、六普、老龄事业十二五,2010年、2011年上海市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监测统计信息、北京市2010年、2011年老年人口信息和老龄事业发展报告、无锡市年度人口发展报告。

(2)规划方面:缺乏统一的建设标准和规划整合

设施布局较均衡,但床位分布与老年人口分布不对应。除新成立的光明、坪山、龙华和大鹏新区外,其它各区均设有区级福利中心;原特区外除新安、民治、坂田、大浪、光明、南湾和龙城街道外,其它街道均设有街道级敬老院。但深圳养老机构床位分布与老龄人口分布不匹配,开发建设较早的地区率先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设施需求逐年上升,罗湖、福田和南山三区老年人口占全市老年人口总量约50.5%,但机构养老床位总量仅占全市总量的22.3%。

缺少用地保障,部分设施开始流失。全市现状28处养老机构中,仅13处能查询合同产权信息;规划性质为社会福利用地的仅18处;石岩敬老院已变更用途,平湖敬老院和坪山敬老院2家街道敬老院为临时租用厂房使用。

建设标准不统一,土地利用效率不高。深圳市养老机构每床用地面积达76平方米,床均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远高于《深标》(2004)标准。但各机构之间差异较大,仅福田福利中心符合《深标》用地规模要求,市福利中心等6处养老机构建设规模低于《深标》标准;其它养老机构均高于《深标》。

类型相对单一,缺少特殊护理机构。深圳市现状的养老设施均未进行功能定位,基本为供养型养老机构,其收养的老人包括基本生活能自理——长期卧床不起、需要“临终关怀”的老人,缺少专业的护理机构。

(3)其它方面:配套政策不健全,设施建设缺乏合理引导和监督

民办养老机构缺少扶持。截止2011年底,深圳市社会养老机构养老床位1894张,占全市机构养老总床位的48%。但由于社会办养老设施在建设、运营和劳动力成本等方面缺少扶持,愿意入住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老人比例不高。

配套扶持政策不健全,一床难求与床位闲置现象共存。目前机构养老设施的总入住率仅49.3%,其中社会办养老设施入住率18.9%,大量设施和设备闲置;而2011年底罗湖区福利中心和南山区福利中心轮侯老人总数约达1700人。

受财政制约,街道办敬老院利用效率偏低。由于受财政制约,街道养老机构主要接收本街道“五保老人”,设施入住率偏低;另外由于街道级养老设施居住和配套条件较差,老人入住意愿不强(图2.5)。

表2.5

深圳市各级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户籍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现状调研各养老机构提供数据整理。

2.2.2 社区养老设施现状

(1)日间照料中心刚刚起步,社区养老床位缺口巨大

通过市福彩公益金资助与机构出资相结合,深圳市已建4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主要提供日托、生活用餐、活动娱乐、保健理疗等服务(表2.3)。按照“9073“规划目标,按六普时点15.62万户籍老人、每处日间照料中心服务40人计算,缺口约270处,按六普时点30.58万常住老人计算,缺口约532处。

表2.3 深圳市现状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情况表

数据来源:根据现状调研数据整理。

(2)星光老年之家全覆盖,职能与《深标》其它设施重叠

2002年开始在社区开展“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目前全市已有884个社区居委会建有“星光老年之家”(表2.4),主要提供棋牌室、图书室、健身等活动场所。与《深标》中居住小区级文化室、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等设施存在功能重叠问题(表2.5)。星光老年之家由于缺乏设置标准,部分设施使用不便;另外由于缺乏宣传,只有三成居民知道有星光老年之家这类养老设施,其中人口结构稳定的原特区内相对其它地区使用频次较高。

2.4 深圳市星光老年之家现状统计一览表

数据来源:根据现状调研数据整理。

表2.5 《深标》(2004版)养老设施有关内容列表

注:下划线内容表示与星光老年之家功能上有重叠的部分。

(3)场地受限,社区养老功能有待整合

非独立占地的一些社区养老设施被小卖部、教育补习班等“经营性”用房占用、挪用;一些社区养老设施用房通过租赁解决,面临着用房被收回、建筑面积小、租金高、房屋构造不能迎合老年人需求等问题;社区养老设施功能分离割裂,包括星光老年之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类型单一。

图2.6 罗湖区德福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注:罗湖区日间照料中心,租用位于3楼没有电梯的用房,给前来接受服务的老人带来不便。经过多方的努力,谈妥的1楼空间正在装修准备提供更多的服务。 2.3 养老设施需求意愿

(1)养老意愿方面:愿意在深圳养老,但被动因素居多

本次规划对老年人抽样调查显示(图2.7),老人选择在深圳养老的原因以被动因素为主,约占78.1%,主要是在本地工作、生活和儿女在深圳及周边等。但深圳自身良好的环境和设施水平对部分老人也有较大吸引力,约占23.3%。

图2.7 深圳养老意愿调查分析

(2)设施类型方面:倾向社区养老,但自理能力变差时,倾向于机构养老

调查显示养老方式选择居家/社区养老的老年人占97.8%,选择机构养老的占2.2%。但当老年人身体状况变差,选择机构养老比例大大增加(由2.2%上升到22.2%),因此机构养老设施应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特点,以养护、医护型床位为主,详见图2.8。

图2.8 深圳养老意愿调查分析

(3)设施布局方面:希望养老机构提供多样化的设施,临近公园和医院

老年人对医疗设施和相对静态的户外公共绿地需求程度是比较高。在机构养老设施选址方面,多数老人认为最好临近公园和医院;与此相对应,老人认为机构养老设施内部最需要增加的设施是小花园、医疗护理设施和多功能活动室。

(4)功能配置方面:希望社区养老设施功能更加多元和复合

虽然全市已有884个社区建有“星光老年之家”,但调查结果显示,69.8%的受访老人表示从没听说过“星光老年之家”,有时去和经常去的仅有5.5%;老人希望社区养老设施的功能更加多元和复合,除活动场地外,还需增加医疗、看护功能。

第三章 规划内容

3.1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习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和民政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根据深圳市养老模式和人口发展趋势,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合理配置与布局各层级养老服务设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全面提升深圳市养老设施服务水平。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总体思路持续推动我市养老设施的健康发展。 3.2 规划目标

适应深圳市人口老龄化需求,构建适应深圳特色的养老设施规划体系,科学合理地安排养老设施,预控设施用地,并制定土地管理政策。从规划和土地管理上,为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提供保障。 3.3 规划原则

(1)统筹平衡,差异配置。

分片区合理预测老年人口规模,统筹和优化全市法定图则养老设施布局,分片区平衡供需;在整体平衡的基础上各区采用不同配建比例,用地紧缺的老城区适当降低机构养老配建比例,而用地较充裕、景观优美适宜养老地区适当提高机构养老配建比例。 (2)就近布局,休行便捷。

根据深圳市老年人就近养老的需求特点,机构养老用地尽量临近居住社区;社区一级安排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社区养老设施,方便居民就近养老;养老设施布局考虑老年人对医疗设施、文化娱乐设施、公共空间等的需求,尽量就近布局。 (3)节约集约,整合资源。

参考日本、香港等国家地区经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探讨养老设施混合建设的可行性;充分利用现状养老设施,对现状利用率较低的养老机构进行挖潜,增加机构养老床位;依托现状,对社区养老设施类型进行补充完善和整合。 (4)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合理安排建设时序,近期以老年人集中的老城区为重点,远期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做到养老设施与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更新同步配套,同步管理;适度超前,预留部分用地以应对日趋严重的老龄化浪潮。 3.4 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本专项规划的养老设施配建指标体系主要综合国家和深圳市养老设施标准、深圳市养老设施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对《深标》(2004版)养老设施及相关的养老服务设施进行修订,并纳入到《深标》(2013版)中,详见表3.1。

表3.1 养老设施建设标准表

3.6.1 既有规划评估与规划整合

以全市法定图则“一张图”为基础,截止2012年1月,全市法定图则中共安排了76处独立占地的机构养老设施,但对已规划的养老地块进行整合和梳理发现,既有规划地块缺乏统筹,与养老需求不协调,观澜、公明、平湖、龙岗等8个街道床位充足,而福田区和大浪、民治、西南、福永四街道规划床位缺口较大,详见图3.1。

图3.1 “一张图”中规划养老地块与需求对应图

因此,需要对既有规划地块进行评估,按照设施适宜度、实施可行性、需求紧迫度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既有规划地块的近远期实施安排,以及是否需要调整法定图则、新增地块;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法定图则预留的政府社团用地(GIC )、更新单元等进行统筹,预防规划社会福利设施用地(GIC7)规模不足问题。 3.6.2 差异化配置

考虑各个片区土地资源状况不同,本专项规划采取差异化配置,分为四类地区对全市各区、各街道养老设施进行统筹和规划(表3.2)。近期各个片区基本根据老年人口均衡配置,主要安排保障型养老设施。远期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养老环境的需求提升,对土地资源相对充裕,景观生态环境较好的地区适当提高配置比例,满足居民需求。

表3.2 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差异化配置表

3.6.3 机构养老设施布局规划

对全市法定图则中已规划养老地块和政府社团用地(GIC )进行统筹后,本专项规划机构养老设施共提供养老床位25200~25800张,机构养老设施布局形成“五分钟休闲圈”(均位于公园绿地500米步行范围内)和“十分钟医疗圈”(距离综合医院不超过5公里),并达到就近探望的目标(结合居住用地就近布局,提高探望频率)。

(1)规划地块:共规划70处机构养老设施,共提供养老床位23400~24000张。其中现状改、扩建用地20处,共提供养老床位7000张;空地新建23处,共提供养老床位8300~8600张;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等27处,共提供养老床位8100~8400张。 (2)未明确地块:按照分片区平衡供需的规划思路,福田区和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除在已规划的养老机构地块中落实外,还应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分别落实共1500张和300张的居住区级养老机构。

(3)考虑到深圳市养老设施建设仍处发展初期、深圳市建设用地日趋紧张等因素,本专项规划结合相关法定规划,预留5处养老备用地块,为养老设施未来发展预留一定空间。 3.6.4 机构养老设施用地弹性控制

(1)除本专项规划明确的70处机构养老设施选址外的用地,为鼓励养老设施建设,在符合法定规划和土地政策、公共及市政配套设施条件许可情况下,也可经规划审批建设机构养老设施。

(2)鼓励城市更新项目中建设机构养老设施。上述70处机构养老设施选址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同一街道内调整用地范围或区位,但应满足相关选址要求并保证总床位规模不得减少。

(3)为保障我市快速增长的养老需求,本次规划的独立占地的机构养老设施床位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建议各项目在空间设计上紧凑布局,为未来扩建预留空间。 3.6.5 分阶段实施指引

(1)2011年~ 2015年,全市共建设30处机构养老设施,共提供养老床位11300~11900张。其中现状改、扩建17处,共提供养老床位6000张;空地新建12处,共提供床位4400~4700张;土地整备1处,共提供床位900~1200张。

(2)2016年~2020年,全市共建设40处机构养老设施,共提供养老床位12100张。其中现状改、扩建3处,共提供床位1000张;空地新建11处,共提供床位3900张;已列入城市更新计划4处,共提供床位1050张;位于法定图则更新单元10处,共提供床位2700张;其它(如土地整备等)12处,共提供床位3450张。除在已规划的养老机构地块中落实外,还应在城市更新项目中落实机构养老床位1800张。 3.6.6 分区建设指引 (1)罗湖区

罗湖区共规划机构养老设施3处,落实床位2200~2500张,详见附图1。 (2)福田区

福田区共落实床位2300张,详见附图2。 (3)南山区

南山区共规划机构养老设施4处,共落实床位1800~2100张,详见附图3。 (4)宝安区

宝安区共规划机构养老设施12处,共落实床位3550张,详见附图4。 (5)龙岗区

龙岗区共规划机构养老设施23处,共落实床位6700张,详见附图5、6。

另外,本专项规划结合相关法定规划,在龙岗区预留3处机构养老设施备选地块,共计养老床位750张。 (6)光明新区

光明新区共规划机构养老设施7处,共落实床位2650张,详见附图7。

另外,本专项规划结合相关法定规划,在光明新区预留2处机构养老设施备选地块,共计养老床位450张。 (7)坪山新区

坪山新区共规划机构养老设施3处,共落实床位1000张,详见附图8。

(8)龙华新区

龙华新区共落实床位2950张,详见附图9。

(9)大鹏新区

大鹏新区共规划机构养老设施6处,共落实床位1550张,详见附图10。

(10)盐田区

盐田区共规划机构养老设施1处,落实床位500张,详见附图11。

3.6.7 机构养老设施布局指引及选址要求

(1)布局指引

机构养老设施布局应与老年人口分布相匹配;市、区级养老院规模较大,尤其老人护理院,主要是为生活不能自理,特别是为需要临终关怀的老年人,对环境要求相对较高,应独立占地;居住区级养老院原则上宜独立占地,如受条件所限不能独立占地的,可以与其它公共设施综合考虑,并尽量与医疗设施、绿地、广场靠近,有利于方便使用、节约用地及设施的共享。但设施应相对独立,确保老年人设施安静、安全、避免干扰等特殊要求。

城市更新单元配置的养老院,原则上宜独立占地,如受条件所限不能独立占地的,可与其它公共设施、居住建筑等合设,须有联系便利的电梯和出入口,应设于地面一层及以上,并应设有不少于500平方米老人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有效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床位规模不少于100床。

(2)选址要求

应选择地势平坦的地段布置,并应尽可能选择绿化条件较好、空气清新、接近河湖水面等环境的地段布局;考虑方便子女探望及老年人出行需求,尽量选择交通便利、方便可达地段;从安全和安静的角度出发,选址应避开邻近对外交通、快速干道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路段;尽量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及储运用地。

3.7 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

3.7.1 完善标准,强化落实

综合考虑老龄化增长速度及居家养老的需求,本专项规划在《深标》(2004)的基础上,完善社区养老设施设置标准,并纳入到《深标》修订中(详见表3.1)。

通过整合提升现有设施场地、发掘社会闲置资源、共享机构养老部分服务、综合利用社区服务设施的功能等方式,最大限度的增加社区养老设施的规模、扩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和

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现有社区养老设施的作用,通过整合改造,提升设施水平、扩展服务功能。

现有设施整合提升:发挥现有社区养老设施的作用,通过整合改造,提升设施水平、扩展服务功能。对于全市性的老年大学,建议全市设置1~2处,满足老人学习、交往需求,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在选址上,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及资源,如老干部活动中心、市级养老院等。同时,在老年人主要活动载体的社区,可采用培训、函授的方式推进社区老年教育,宜结合社区文化室和居住区级养老院安排,满足老人日常需求。依托现有星光老年之家,充分挖掘潜力,大力推进社区养老设施的建设(图3.2)。

3.2 星光老年之家功能整合指引

资源共享:引导社区公共设施集中设置,以社区配建的方式,依托《深标》确定的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便民服务站四类社区设施,整合社区现有老年服务设施,形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五分钟生活步行范围全覆盖(图3.3)。

3.3 社区养老设施配置指引图

设施混合设置:在新建的居住区,应引导建设混合功能型社区中心,

将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安排在低层易于到达的位置,并设置老年人户外活动空间(图3.4)。

3.4 混合功能型社区中心示意图

3.7.2 增强无障碍,方便生活

结合社区和住宅无障碍改造标准,通过加装无障碍坡道、加装外挂电梯、卫生间加装扶手等措施,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安全、舒适的居住生活环境。

增强新建社区和住宅设计的适应性及灵活性,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使用需求,着重在通行无障碍、操作无障碍、信息感知无障碍等方面进行针对性设计,预留今后改造的条件。

3.7.3 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

通过居家养老券服务制度的实行,解决失能失智及高龄老人等特殊老人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健康养生与精神慰藉等五大类服务需求。

通过选择有资质、有一定规模的品牌餐饮企业,政府给予适度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配餐、就餐、送餐服务。

加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对居家老人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服务,并提供方便、及时、有效的上门服务。

建立居家养老专业服务队伍,招聘居家服务养老员,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管,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居家服务。

第四章 规划实施

4.1 近期实施建设方案

近期规划目标的实施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新建一批配套齐全、高水平、高质量的养老设施,具体包括集中力量建设7处示范性项目,在政府引导下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7处综合型养老院建设,推进16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二是挖潜改造,提高设施的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具体包括加快推进5处区级福利中心的扩建工作,提高11处街道敬老院的利用效率。具体的建设项目库详见表4.1。

表4.1 近期建设项目库列表

本专项规划近期实施方案与深圳市涉及养老设施的《深圳市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深圳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深圳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其它相关规划进行了充分的衔接。根据深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深圳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任务分解表》,近期建设的养老设施任务分解衔接如下:

表4.2 本专项规划与《深圳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衔接关系

4.2 土地供应方案

本次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属保障最基本养老需求的建设标准和用地规划,建议由民政部门牵头,尽快明确《养老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各类养老设施的建设方式及建设主体、运营资质、限定服务对象和价格等相关配套政策,保障最基本的养老需求。针对不同的建设方式和运营方式,土地供应方面建议如下:

4.2.1 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的土地供应

养老设施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以下2种土地供应方式:

(1)公益性、非营利性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方式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有关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此类用地,我市目前实行协议出让免地价方式,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为市、区政府,实际使用单位为市、区民政部门。

(2)社会投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方式

协议出让免地价、产权归政府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7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以下简称193号令)第三条,出让非政府财政投资的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科研等用地使用权,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鉴于养老设施建设属民生项目,建议参照我市对社会投资教育用地供应方式,即由民政部门和养老设施社会投资者协调并共同申请,我委参照政府财政投资的养老设施用地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免地价出让,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为市、区政府,实际使用单位为市、区民政部门。养老设施社会投资者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利用政府养老设施用地和地上建筑物,但民政部门必须与养老设施社会投资者签订租赁合同,并进行后续监管。 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

市民政部门可结合我市养老设施规划布局,统筹考虑财政投资及社会投资养老设施用地的布点,每年申报一定数量的社会投资养老设施用地,我委优先将该需求纳入我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享受养老设施用地优惠地价政策(按照我委近期上报市政

府的宗地地价测算规则,经营性养老设施用地的地价按办公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30%进行测算)。

招拍挂公开出让可以采取不设竞买资格条件的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即“裸拍”)。这种方式可达到充分竞争的目的,能真正反映市场的实际需求,以及市场对经营性养老设施用地地价高低的接受程度。建议近期通过对经营性养老设施用地不设竞买资格条件的招拍挂公开出让试点,创新养老设施用地供给机制及竞争机制,为社会资本进入民生项目提供公开、公正、公平以及高效的方式,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4.2.2 存量用地建设养老设施的土地供应方式

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土地政策前提下,建设机构养老设施,但产权不得分割销售。

4.2.3 城市更新中建设养老设施的土地供应

通过城市更新提供的市、区级敬老院应独立占地;居住区级敬老院宜单独占地,如受条件所限不能独立占地的,可采用附设的方式;社区级养老设施均采用附设的方式。

(1)对于需独立占地的机构养老设施

政府拥有产权且投资建设:协议出让免地价方式,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为市、区政府。 政府拥有产权但由企业代建:协议出让免地价,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为市、区政府,企业建成后政府按成本价加一定利润回购。

企业拥有产权:挂牌公开出让,优惠地价(如参考医疗设施社会机构建设的地价标准),但企业必须按政府规定进行运营。

(2)对于配建的社区养老设施

日间照料中心:如产权归企业的,地价按经营性养老设施用地的地价标准执行。如产权归政府的,免地价,企业建成后政府按成本价加一定利润回购。

老人活动中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产权归政府,企业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4.3 其它建议

4.3.1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根据养老设施规划总体目标,按年度进行任务分解,确立分期建设目标,以年度计划手段逐年推进养老设施建设。

(1)将养老设施建设的近期目标逐年分解到年度计划层面,由市民政部门统筹,建立深圳市养老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制度,逐年推动相关工作。

(2)对于需要政府公共投资的推动立项,列入发改部门国民经济社会年度计划。

(3)对于需要土地的,与规划国土部门的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相衔接,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含更新改造和新增用地两种类型)。

4.3.2 动态修订本专项规划

(1)建立动态更新的全市、各区、各街道老年人口数据库;

(2)根据深圳老年人口的实际需求状况,动态修订本专项规划。

4.3.3 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1)投资运行机制

制定完善财政资金投入养老事业的保障机制(财政、福利彩票),探讨储备养老用地融资机制,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

(2)规范化管理

尽快明确本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各类养老设施的建设方式及建设主体、运营资质、限定服务对象和价格等相关配套政策

制定养老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方案;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检测机制,完善养老服务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建立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评估机制;建立集中的全市老年人长期护理轮候册。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

探索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投资运行机制;

研究推动护理养老保险产品;

鼓励和引导金融产品进入养老市场。

附图 各区机构养老设施建设指引图(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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