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条  例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三)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等事项;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

(五)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

(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十一)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

(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

(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四)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

(十五)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十六)公益事业投资建设使用;

(十七)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

(十八)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九)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

(二十)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二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本条  例第七条  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属政务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条  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政务公开权利人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和公开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

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政务:

(一)政府公报;

(二)政务公开栏;

(三)政府网站;

(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五)政府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六)政务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

(七)新闻发布会;

(八)新闻传媒;

(九)宣传资料;

(十)各级国家档案馆查阅室的政务文件;

(十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条  例规定的公开义务的,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向政务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务公开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监察机关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公用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本文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条  例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三)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等事项;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

(五)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

(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十一)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

(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

(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四)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

(十五)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十六)公益事业投资建设使用;

(十七)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

(十八)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九)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

(二十)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二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本条  例第七条  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属政务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条  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政务公开权利人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和公开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

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政务:

(一)政府公报;

(二)政务公开栏;

(三)政府网站;

(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五)政府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六)政务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

(七)新闻发布会;

(八)新闻传媒;

(九)宣传资料;

(十)各级国家档案馆查阅室的政务文件;

(十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条  例规定的公开义务的,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向政务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务公开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监察机关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公用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本文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相关文章

  • 两条例参考答案
  •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试题 参考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于 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通过.(B ) A.2005年5月 ...查看


  •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6号)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公布,自201 ...查看


  • 广东省2008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省府办公厅)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 ...查看


  • 判例 | 公安行政卷宗材料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 裁判摘要 1.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侦查权.拘留权.执行逮捕权等权力时,是国家司法机关(刑事侦查机关),在行使上述一系列权力时形成的刑事卷宗材料,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所指的政府信息 ...查看


  • xx厅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 xx省xx厅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为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考核,促进我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广东省xx厅政务公开工作制 ...查看


  • 电大法学毕业调查报告
  •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本科 题目:地方立法听证调查报告 姓 名 教育层次 本科 学 号 [1**********]10 省级电大 陕西 专 业 法 学 分 校 榆林 指导教师 教 学 点 地方立法听证调查报告 等与否的关2017年3月,九 ...查看


  • 11.规章规范类公文的写作
  •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类公文的写作 规章制度类公文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制定出来约束所属成员.管理某项工作活动的公文. 规章制度类公文的文种主要有章程.条例.规定.规则.细则和办法等. 第一节 章程 章程是用来规定某个机构或组织的宗旨 ...查看


  • 最高院第六批指导案例
  •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 ...查看


  • 市民起诉财政部 要求公开三峡建设基金收支(华西都市报 2010-1-28)
  • 市民起诉财政部 要求公开三峡建设基金收支 2010-01-28 05:52:00 来源: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成都)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每度电都要征收电力附加费,北京市民任星辉要求公开收支情况遭拒后提起诉讼 你知道你交的每度电费里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