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调研报告]关于新类型涉银行金融纠纷法律问题的分析

编者按:近年来,福州中院民二庭为应对数量激增的金融案件,于2011年在全省率先成立金融审判合议庭,于2012年在全国率先设立驻金融机构法律服务站,于2012年在全省率先建立保险诉调对接机制。近三年审结的金融纠纷案件共计1500余件,标的额200余亿元。民二庭还积极组织撰写调研报告、学术论文,编报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前几期陆续推送了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福州中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等,本期推送民二庭撰写的优秀调研报告。该调研报告由民二庭林秀榕庭长指导、邵惠副庭长主执笔,已刊载于省院《法院调研内参》。希冀本期推送内容对于引导商业银行规范相关业务,防范金融风险能有所助益。

2014年福州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优秀调研报告:

关于新类型涉银行金融纠纷法律问题的分析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林秀榕;执笔人邵惠(主)、陈光卓)

内容提要:随着银行业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新类型金融纠纷日益增多。从当前涉银行金融纠纷案件面临的新形势出发,选取钢贸互保、保证金和保理这三类较为典型、引发问题较多的新类型纠纷进行调研,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并就如何准确认识金融商事审判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把握好金融司法审查的原则和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规范银行业金融创新和完善金融商事审判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

以下正文:

涉银行金融纠纷是商事审判的重要领域,其法律适用问题亦是实务中关注的重点。近年来,金融创新风声水起,与此同时创新业务的法律风险亦逐步显现,涉及钢贸互保、保证金或存折质押、保理融资、特许经营权质押等非典型担保方式的新类型金融纠纷开始进入司法领域,并因其操作规范缺失、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给商事审判带来新的挑战。面对相对滞后的立法现状,如何理顺现有案件审理模式,如何在推动金融创新发展中有所作为,成为当前金融商事审判工作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涉银行金融纠纷[1]案件的整体情况

商事审判在一定意义讲上是经济运行状况的晴雨表,对于涉银行金融纠纷等特定领域的案件来说,更是与其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息息相关。从福州中院民二庭的统计数据来看,近十年金融借款案件数量呈现明显周期性变化。2001-2003年期间,由于银行业整体不良率较高,每年金融借款案件受理数都在200件以上。随着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对口剥离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2004年以后以银行为原告的金融借款纠纷逐年下降,与此同时,法院开始受理一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打包受让人提起的涉及金融不良债权的追偿纠纷。2008-2011年期间,金融借款案件数量每年基本稳定在20-30件。2012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企业生存压力骤增,钢贸、房地产等行业资金链断裂所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呈井喷态势。2012至2013年,金融借款案件受理数分别为82件和338件,同比上年增幅均在300%以上。涉案标的额的增长则更为明显,2013年高达42.57亿元,同比上升434.13%。2014年截至8月份已受理401件,涉案金额42.92亿元。因企业的资金紧缺与银行及民间债权人扎堆收贷形成恶性循环,在市场前景无明显回升的情况下,预计下一阶段金融借款纠纷数量仍将高位运行。

二、新类型涉银行金融纠纷的主要特点及其成因分析

(一)案件主要特点

1.系列案件增多,股份制银行涉案比例高

2012年,中院民二庭仅受理2批6件系列案件,到2013年出现6批69件,2014年系列案件数量则占到同期金融借款案件的近70%。例如,以平安银行为原告的涉存折质押系列案件多达29件,涉案额1.3亿元;以海峡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为原告的涉保证金纠纷39件,标的总额近1.5亿元。且从各家银行的案件数量分布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涉案比例明显高于四大国有银行,钢贸互保案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涉案比例高达75.08%。

2.行业特征明显,扎堆起诉情形频现

涉案贷款多流向风险较高的资金密集行业,其中59.38%的案件资金流向钢贸建材领域,17.5%的案件资金流向房地产领域。呈现多家银行扎堆起诉同一债务人、担保人及抢封财产的情形。同时,在审理中还发现,大量案件虽然当事人名称中并未体现钢贸企业特征,但却因当事人从事钢贸行业引发资金链断裂并产生借贷纠纷,因而涉诉钢贸纠纷实际数量高于一般司法统计所呈现的数量。

3.利益主体多元,案件法律关系更为复杂

以往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由于银行借款手续齐全,合同内容完备,且通常采用不动产抵押和连带保证等传统担保方式,案件事实清楚,法律争议不大。而新类型涉银行金融纠纷则复杂得多,如目前多家银行推行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所涉当事人包括保理银行、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并同时涉及应收账款转让、金融借贷和应收账款催收给付等多重法律关系。而且由于立法层面的空白以及操作规范的缺失,使其在法律性质的界定及合法性审查方面均缺乏明确的判断依据和标准,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

4.风险预期不足,银行面临更高败诉概率

相较于传统业务,银行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预期及控制力显得不足,导致此类诉讼中银行完全胜诉率不高。如海峡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提起的涉保证金系列纠纷,由于保证金操作流程上存在严重瑕疵,其关于行使优先权之诉请均未获支持;保理业务中,银行通常疏于对贸易背景的实质审查,借款人以伪造对账单、买卖合同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这与以往金融借款案件中银行近乎百分之百的胜诉,已发生明显变化,金融创新产品风险在加大。

5.示范效应显现,个案折射行业普遍风险

如海峡银行提起的涉保证金纠纷第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得到本地银行业的普遍关注。多家银行的信息反馈显示,保证金风险问题普遍存在,各银行积极跟进,并就此类纠纷的裁判尺度问题与我院进行沟通。相关判决做出后,多家银行已着手就保证金业务操作模式进行调研、整改。又如保理融资纠纷,虽然目前只涉及个别银行,但由于其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而受到广泛关注,多家银行的信息反馈显示,保理纠纷将批量进入诉讼。

(二)案件成因分析

1.银行对创新业务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审核力度有待增强

面对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和激烈的同业竞争,商业银行必须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培植新的利润增长点。但目前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普遍较弱,一方面在业务开发时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业务合规性和可行性审查不足;另一方面,从业人员对新业务流程不熟悉,规范意识不强,如放款时未对保理融资基础贸易背景进行充分审查,实践中当事人虚构交易凭证套取贷款,导致款项无法收回的情况普遍存在。

2.金融监管部门及行业自治组织的规范指引功能发挥不足

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以来以行政监管为主,在监管立法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使得金融创新的随意性较强。加之创新业务品种多、发展快,金融监管部门无法及时、全面掌握新业务的风险所在,难免出现监管“真空”。福州中院在审理中发现,对于钢贸互保和保理纠纷等早已引发实务界广泛关注的金融创新风险点,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均未给予及时提醒和规范,而是在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后方才引起重视,其监督与指引存在明显滞后性。

3.立法司法实践的相对滞后与金融创新需求之间存在矛盾

成文法总是相对滞后于实践的发展,这在商法尤其是金融法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如保理业务虽然在实务中运用较多,但其法律效力尚未得到立法的明确认可,其法律性质如何界定、银行是否尽到审查义务、责任如何承担、民刑交叉的处理等,始终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保证金质押虽有相应立法规制,但因其模糊性,就如何实现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受偿目的,实践中亦有较大争议,从而增加了银行对风险预期的不确定性。

三、典型新类型金融纠纷中的创新业务操作模式、法律风险及相关建议

(一)钢贸联保纠纷

1.操作模式

钢贸行业属资金密集型行业,钢贸企业自身资金量有限,需通过大量融资来维持整个资金链的正常运转。银行对钢贸商的贷款原本较为谨慎,但自2005年以来,通过创新担保给钢贸商放贷的方式逐渐活跃。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在银根放松的背景下,“联保制”开始流行起来,当时曾被誉为重要的“金融创新”。

所谓“联保制”,是指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在贷款人不能提供足值抵(质)押物时,要求三到五个商户组成一个联保小组,小组成员协商借款金额后联合向银行申请授信,每名成员均对小组授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比如,A、B、C三家企业联保,往往是A从银行贷款,B和C为其担保;B从银行贷款,A和C为其担保;C贷款时,A和B为其担保。且随着信贷规模的扩大,联保体规模也呈几何式增长,被告众多成为此类案件最显著的特点,三四十个被告极为常见,甚至多达六七十人。

2.法律风险

大量钢贸互保案例显示,联保模式具有与生俱来的高风险性:

一是加速了行业内的风险传导。由于联保体基本由关联企业、钢贸城商户及借款或担保企业股东、家庭成员组成,担保公司也基本是由钢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出资成立,融资方、担保方和交易对手之间存在复杂的关联关系。在经济上行期,此模式对风险缓释作用不大,但在经济下行期,反而放大了信用风险。一旦一家企业发生风险,便会引发资金断裂在行业间快速传导,一些本身经营良好的企业,也很可能因联保被拖下水,进而集体崩盘,陷入恶性循环。

二是担保功能流于形式。审理中发现,绝大多数联保案件,银行未再要求提供实物担保,亦无法说清众多的保证人(自然人)的身份或下落,而自然人被告往往以担保时仅出具空白担保书为由要求认定担保不成立或无效,债权实现风险骤增。实践中还发现,部分钢贸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甚至利用关联交易套取银行资本后,从民间融资渠道进入房地产、股票等高风险领域,使得民间借贷外部风险进一步向金融领域渗透。

3.相关建议

为避免钢贸信贷危机等继续发生,建议银行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及时调整信贷方向和政策,避免同质化地疯狂追逐市场热点,以防带来银行信贷资源的大量浪费和行业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的失控。二是慎用“联保”、动产浮动质押等风险较大的担保方式,注重实物担保,并对抵押物、质押物真实权利状况和实际价值进行全面核实。三是严格审贷,既要加强贷前审查,也要注重贷后对贷款用途、企业经营状况和涉诉情况的跟踪调查,严防企业资金链断裂和参与民间高息融资风险。

(二)涉保证金纠纷

1.操作模式

近年来,商业银行出于缓释风险等方面的需要,加大了与专业担保机构的合作。实践中主要采取双重担保模式,即担保公司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同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用于质押担保,当债务人到期无法清偿时,银行有权扣划保证金实现优先受偿。实践中此种担保方式被视作“低风险业务”,为各家银行所普遍采用。据初步统计,仅海峡银行在福州地区的保证金(含承兑汇票保证金及信用证保证金,下同)存量业务金额就达80亿,福州地区各家银行保证金存量业务规模估计在1000亿左右。

2.法律风险

随着借贷类纠纷的猛增,担保公司大量卷入诉讼,加之银行在实务操作流程上存在严重瑕疵,担保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被其他债权人冻结、扣划的情形时有发生。从福州中院民二庭已审结保证金纠纷39件看,涉及海峡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涉案总金额近1.5亿元,各银行关于行使优先权之诉请均未获法院支持。案件审理中发现,保证金质押业务主要存在以下风险点:

一是未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如海峡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仅签订框架《合作协议书》,约定担保公司应以保证金的形式为主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此后未再就每项业务订立具体的质押合同,导致其拟设定的质权所担保的主债务种类及数额根本无从确定,作为从权利的质权自然亦无所依附。

二是资金管理方面不符合特定化要求。多数银行采取“保证金池”的模式,即每家担保公司只开立一个保证金账户,各笔不同业务的保证金均存放于该同一账户中,导致资金相互混同而丧失特定化。如中国银行起诉的二十余件涉中宇泰公司的保证金系列案件中,同一账户内的保证金多达34笔且未作技术区分,其在系列案件中均主张对质押款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无法明确具体金额,导致其诉请亦相互冲突。

三是在保证金转移占有方面未能满足“公示性”要求。基于物权之排他性、对世性效力,保证金之转移占有不仅应在实质上实现对其控制权的转移,而且在形式上亦应能让第三方识别该笔资金已发生占有转移,才能起到物权公示的法律效果。但目前各银行在保证金质押的操作流程上均忽视了“物权公示性”要求,其账户在外观上与担保公司的其他普通账户并无明显区别。

3.相关建议

一是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质押关系、保证金金额和账号。二是保证金账户独立开户、专款专用。可通过每个账户仅存入单笔保证金的方式实现特定化,亦可将多笔业务项下的保证金存入同一账户,但应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区分,以避免相互混同而丧失特定化。三是账户名称应明确标识为“保证金账户”,便于第三方直观识别资金控制权已发生转移的事实。

(三)保理纠纷

1.操作模式

为盘活企业应收账款并拓展银行业务,自2009年起商业银行以金融创新之名大量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据统计,仅2012年以来国内保理业务所涉金额已逾2万亿元。

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实务中银行主要开展的是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其基本模式是:A银行和B公司签订《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B将其对C的“应收账款”转让给A, A因此向B发放融资款;合同约定,当A向C主张应收账款受阻,B则负有回购之义务,A有权要求B返还融资款本金及利息;在B未足额清偿前,A仍保留对C主张应收账款的权利。

2.法律风险

相较于国外的成熟理论与实践,国内保理业务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加之操作随意,风险激增。2013年以前福州地区法院未曾审理过该类案件,2013至2014年上半年,福州中院民二庭共计受理保理纠纷13件。从案件审理情况看,此类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隐蔽型保理业务催生金融风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实务中,为隐蔽融资方的财务状况和融资需求,则出现了大量的“在应收账款转让时未立即通知次债务人”的隐蔽型保理。虽然银行保留了依自身判断可随时向次债务人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权利,但往往由于转让通知的延迟及次债务人因未能及时了解债权转让情况而履行义务导致不确定之风险,进而引发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债权转让的抗辩。

二是应收账款基础贸易背景虚假。实践中至少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贸易双方之间并没有真实的贸易往来,却虚构出贸易文件来骗取保理银行的融资。另一种情形是贸易双方虽然存在真实、有效的贸易合同,但卖方尚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交货义务,却利用该等贸易文件项下的全部账款向保理商叙做保理业务。此时,应收账款效力将存在争议,保理银行还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因而面临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无法向卖方或买方追偿的风险。

3.相关建议

一是审慎选择客户,通过审查买卖双方历史交易,选择履约能力强、商业信誉较好的客户,尽量避免选择关联交易客户,并综合考虑客户背景,正确选择适用保理业务类型。二是加强对背景贸易真实性的实质审查,包括审查买卖合同、单据等资料的原件,并根据客户的具体交易情况来判断背景交易的真实性等,以避免客户骗取融资。三是尽可能摒弃隐蔽型保理,一方面及时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减少或避免抵销等抗辩事由的发生;另一方面可通过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确认,有效避免应收账款不确定所生的法律风险。

四、新类型涉银行金融纠纷对商事审判工作的启示和思考

(一)金融创新的发展现状对商事审判提出新课题

与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速度相比,我国与金融创新相关的立法则显滞后,难以给司法实践提供直接法律依据。如国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普遍运用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游走于法律制度边缘,交易规则和模式不确定,无疑为金融商事审判带来了新的挑战。法院不得以法律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案件,而对法律无明确界定的新类型金融纠纷应如何加以认定,则可能因个体理解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结论。因此,如何准确认识金融商事审判的地位和作用,把握好金融司法审查的原则和标准,不仅是统一裁判标准的需要,更是金融商事审判在推动金融创新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商事审判在金融创新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1.商事审判是规范金融创新活动的有效途径

金融创新发展不能缺失相应的监管和规范,尤其是金融法律监管。但立法毕竟是一种有严格程序要求的活动,不可能一蹴而就。为避免过快立法可能导致的立法粗糙,我国的金融创新法治化可以遵循先实践后立法的路径。而相关立法出台前,商事审判则需有必要的担当,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从合法解释与自由裁量之间寻求妥当的平衡,以解决变动频繁的金融创新带来的诸多问题。

2.商事审判是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

虽然与金融立法相比,商事审判对金融创新的介入具有事后性和被动性,但却具有拾缺补漏的作用。例如,在对各类金融创新纠纷审理过程中,可及时发现金融机构在操作规范、审核流程等方面的疏漏,并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督促改进。同时,对于金融创新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做法及时以裁判方式予以否定,防止金融市场发展的扭曲。

3.商事审判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工具

随着金融创新产品的日新月异,金融机构常利用金融消费者认识上的有限性,而采用格式条款转嫁风险,或通过各种营销手段夸大金融产品的便利性、收益性,从而导致双方之间利益失衡,并引发相应纠纷。在我国金融消费者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尚处起步阶段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对此类案件的妥善处理,无疑是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有效的工具。

(三)新类型金融纠纷案件审理的主要原则

1. 兼顾维护安全与鼓励创新原则

金融创新的发展是以效率为前提的,过分追求安全将阻碍效率的取得。因此,对金融创新中的各类交易行为和约定不能轻易作出无效认定。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对实践中各类金融创新给予法律上的认可,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发育和实体经济运行。

2.尊重意思自治及契约自由原则

银行业金融创新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益最大化,诠释金融创新活动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应当符合商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对于双方的既有约定,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影响金融秩序稳定,法官应充分尊重私主体间的这种契约,最大限度地根据约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如此才能及时掌握金融创新市场发展的真实状况。

3.尊重行业交易规则和国际惯例原则

在立法相对滞后、专业性又极强的金融领域,行业规则对于交易的有序进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行业规则虽不能作为直接法律依据,但却反映了各个金融市场主体的利益保护要求和社会的一般价值取向,商事审判实践中必须充分考量这些规则的适用。另外,由于我国金融创新起步较晚,许多金融创新产品系从国外移植,因此,国际惯例也应作为法院对同类案件进行审理时的重要借鉴。

(四)加强新类型金融纠纷案件审理的建议

1.注重金融法律人才的培养

新类型金融纠纷具有经济性和法律性交融的特点,要求我们的金融法官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和金融理论素质,应对相关领域的金融知识有基本了解,绝不能是“金融盲”。另外,也可聘请金融领域专家学者作为陪审员,以充实金融审判队伍,提高审判能力。

2.积极探索新类型案件审理模式

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而立法难以跟上其需求,在成文法传统的我国,个案判例也难以实现其普遍指导意义。因此,金融商事审判实践中应加强专项调研,下级法院应及时上报各类金融创新纠纷案件,上级法院更应及时对一类金融创新纠纷进行研究总结,适时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和司法解释。福州中院就保证金纠纷及时调研上报,并推动省法院审委会会议纪要的出台,进而实现全省范围内该类纠纷裁判标准的统一,可视为一种有益的探索。

3.建立与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

我国目前对银行业金融创新的监管基本上采取“行政主导”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事实上是承担这项任务的主体。因此,法院应与这些部门建立定期联系沟通制度,对一些新问题可以开展联合研究探讨,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向有关部门通报,使司法审查成为行政监管的有效补充,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提供及时有效的行为指引。

五、结论

近年来,金融创新已成为促进金融市场发育和实体经济运行的重要“引擎”,而金融创新迅猛发展所衍生的各种新类型纠纷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严峻挑战。在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金融商事审判必须准确把握新类型金融纠纷的审理原则,审慎对创新成果的有效与否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评判,并通过对相关规则和理念的分析阐释,引导各方树立正确的投融资理念,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从而达到促进金融创新、保障金融安全的目的。总之,妥善调处新类型金融纠纷,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商事审判的应有之义。

[1]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纠纷和信用卡纠纷等,但从数量上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占九成以上,且本文所关注的因银行金融创新所引发的法律问题集中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故本文所称涉银行金融纠纷特指金融借款纠纷。

编者按:近年来,福州中院民二庭为应对数量激增的金融案件,于2011年在全省率先成立金融审判合议庭,于2012年在全国率先设立驻金融机构法律服务站,于2012年在全省率先建立保险诉调对接机制。近三年审结的金融纠纷案件共计1500余件,标的额200余亿元。民二庭还积极组织撰写调研报告、学术论文,编报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前几期陆续推送了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福州中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等,本期推送民二庭撰写的优秀调研报告。该调研报告由民二庭林秀榕庭长指导、邵惠副庭长主执笔,已刊载于省院《法院调研内参》。希冀本期推送内容对于引导商业银行规范相关业务,防范金融风险能有所助益。

2014年福州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优秀调研报告:

关于新类型涉银行金融纠纷法律问题的分析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林秀榕;执笔人邵惠(主)、陈光卓)

内容提要:随着银行业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新类型金融纠纷日益增多。从当前涉银行金融纠纷案件面临的新形势出发,选取钢贸互保、保证金和保理这三类较为典型、引发问题较多的新类型纠纷进行调研,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并就如何准确认识金融商事审判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把握好金融司法审查的原则和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规范银行业金融创新和完善金融商事审判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

以下正文:

涉银行金融纠纷是商事审判的重要领域,其法律适用问题亦是实务中关注的重点。近年来,金融创新风声水起,与此同时创新业务的法律风险亦逐步显现,涉及钢贸互保、保证金或存折质押、保理融资、特许经营权质押等非典型担保方式的新类型金融纠纷开始进入司法领域,并因其操作规范缺失、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给商事审判带来新的挑战。面对相对滞后的立法现状,如何理顺现有案件审理模式,如何在推动金融创新发展中有所作为,成为当前金融商事审判工作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涉银行金融纠纷[1]案件的整体情况

商事审判在一定意义讲上是经济运行状况的晴雨表,对于涉银行金融纠纷等特定领域的案件来说,更是与其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息息相关。从福州中院民二庭的统计数据来看,近十年金融借款案件数量呈现明显周期性变化。2001-2003年期间,由于银行业整体不良率较高,每年金融借款案件受理数都在200件以上。随着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对口剥离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2004年以后以银行为原告的金融借款纠纷逐年下降,与此同时,法院开始受理一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打包受让人提起的涉及金融不良债权的追偿纠纷。2008-2011年期间,金融借款案件数量每年基本稳定在20-30件。2012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企业生存压力骤增,钢贸、房地产等行业资金链断裂所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呈井喷态势。2012至2013年,金融借款案件受理数分别为82件和338件,同比上年增幅均在300%以上。涉案标的额的增长则更为明显,2013年高达42.57亿元,同比上升434.13%。2014年截至8月份已受理401件,涉案金额42.92亿元。因企业的资金紧缺与银行及民间债权人扎堆收贷形成恶性循环,在市场前景无明显回升的情况下,预计下一阶段金融借款纠纷数量仍将高位运行。

二、新类型涉银行金融纠纷的主要特点及其成因分析

(一)案件主要特点

1.系列案件增多,股份制银行涉案比例高

2012年,中院民二庭仅受理2批6件系列案件,到2013年出现6批69件,2014年系列案件数量则占到同期金融借款案件的近70%。例如,以平安银行为原告的涉存折质押系列案件多达29件,涉案额1.3亿元;以海峡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为原告的涉保证金纠纷39件,标的总额近1.5亿元。且从各家银行的案件数量分布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涉案比例明显高于四大国有银行,钢贸互保案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涉案比例高达75.08%。

2.行业特征明显,扎堆起诉情形频现

涉案贷款多流向风险较高的资金密集行业,其中59.38%的案件资金流向钢贸建材领域,17.5%的案件资金流向房地产领域。呈现多家银行扎堆起诉同一债务人、担保人及抢封财产的情形。同时,在审理中还发现,大量案件虽然当事人名称中并未体现钢贸企业特征,但却因当事人从事钢贸行业引发资金链断裂并产生借贷纠纷,因而涉诉钢贸纠纷实际数量高于一般司法统计所呈现的数量。

3.利益主体多元,案件法律关系更为复杂

以往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由于银行借款手续齐全,合同内容完备,且通常采用不动产抵押和连带保证等传统担保方式,案件事实清楚,法律争议不大。而新类型涉银行金融纠纷则复杂得多,如目前多家银行推行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所涉当事人包括保理银行、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并同时涉及应收账款转让、金融借贷和应收账款催收给付等多重法律关系。而且由于立法层面的空白以及操作规范的缺失,使其在法律性质的界定及合法性审查方面均缺乏明确的判断依据和标准,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

4.风险预期不足,银行面临更高败诉概率

相较于传统业务,银行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预期及控制力显得不足,导致此类诉讼中银行完全胜诉率不高。如海峡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提起的涉保证金系列纠纷,由于保证金操作流程上存在严重瑕疵,其关于行使优先权之诉请均未获支持;保理业务中,银行通常疏于对贸易背景的实质审查,借款人以伪造对账单、买卖合同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这与以往金融借款案件中银行近乎百分之百的胜诉,已发生明显变化,金融创新产品风险在加大。

5.示范效应显现,个案折射行业普遍风险

如海峡银行提起的涉保证金纠纷第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得到本地银行业的普遍关注。多家银行的信息反馈显示,保证金风险问题普遍存在,各银行积极跟进,并就此类纠纷的裁判尺度问题与我院进行沟通。相关判决做出后,多家银行已着手就保证金业务操作模式进行调研、整改。又如保理融资纠纷,虽然目前只涉及个别银行,但由于其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而受到广泛关注,多家银行的信息反馈显示,保理纠纷将批量进入诉讼。

(二)案件成因分析

1.银行对创新业务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审核力度有待增强

面对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和激烈的同业竞争,商业银行必须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培植新的利润增长点。但目前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普遍较弱,一方面在业务开发时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业务合规性和可行性审查不足;另一方面,从业人员对新业务流程不熟悉,规范意识不强,如放款时未对保理融资基础贸易背景进行充分审查,实践中当事人虚构交易凭证套取贷款,导致款项无法收回的情况普遍存在。

2.金融监管部门及行业自治组织的规范指引功能发挥不足

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以来以行政监管为主,在监管立法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使得金融创新的随意性较强。加之创新业务品种多、发展快,金融监管部门无法及时、全面掌握新业务的风险所在,难免出现监管“真空”。福州中院在审理中发现,对于钢贸互保和保理纠纷等早已引发实务界广泛关注的金融创新风险点,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均未给予及时提醒和规范,而是在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后方才引起重视,其监督与指引存在明显滞后性。

3.立法司法实践的相对滞后与金融创新需求之间存在矛盾

成文法总是相对滞后于实践的发展,这在商法尤其是金融法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如保理业务虽然在实务中运用较多,但其法律效力尚未得到立法的明确认可,其法律性质如何界定、银行是否尽到审查义务、责任如何承担、民刑交叉的处理等,始终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保证金质押虽有相应立法规制,但因其模糊性,就如何实现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受偿目的,实践中亦有较大争议,从而增加了银行对风险预期的不确定性。

三、典型新类型金融纠纷中的创新业务操作模式、法律风险及相关建议

(一)钢贸联保纠纷

1.操作模式

钢贸行业属资金密集型行业,钢贸企业自身资金量有限,需通过大量融资来维持整个资金链的正常运转。银行对钢贸商的贷款原本较为谨慎,但自2005年以来,通过创新担保给钢贸商放贷的方式逐渐活跃。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在银根放松的背景下,“联保制”开始流行起来,当时曾被誉为重要的“金融创新”。

所谓“联保制”,是指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在贷款人不能提供足值抵(质)押物时,要求三到五个商户组成一个联保小组,小组成员协商借款金额后联合向银行申请授信,每名成员均对小组授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比如,A、B、C三家企业联保,往往是A从银行贷款,B和C为其担保;B从银行贷款,A和C为其担保;C贷款时,A和B为其担保。且随着信贷规模的扩大,联保体规模也呈几何式增长,被告众多成为此类案件最显著的特点,三四十个被告极为常见,甚至多达六七十人。

2.法律风险

大量钢贸互保案例显示,联保模式具有与生俱来的高风险性:

一是加速了行业内的风险传导。由于联保体基本由关联企业、钢贸城商户及借款或担保企业股东、家庭成员组成,担保公司也基本是由钢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出资成立,融资方、担保方和交易对手之间存在复杂的关联关系。在经济上行期,此模式对风险缓释作用不大,但在经济下行期,反而放大了信用风险。一旦一家企业发生风险,便会引发资金断裂在行业间快速传导,一些本身经营良好的企业,也很可能因联保被拖下水,进而集体崩盘,陷入恶性循环。

二是担保功能流于形式。审理中发现,绝大多数联保案件,银行未再要求提供实物担保,亦无法说清众多的保证人(自然人)的身份或下落,而自然人被告往往以担保时仅出具空白担保书为由要求认定担保不成立或无效,债权实现风险骤增。实践中还发现,部分钢贸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甚至利用关联交易套取银行资本后,从民间融资渠道进入房地产、股票等高风险领域,使得民间借贷外部风险进一步向金融领域渗透。

3.相关建议

为避免钢贸信贷危机等继续发生,建议银行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及时调整信贷方向和政策,避免同质化地疯狂追逐市场热点,以防带来银行信贷资源的大量浪费和行业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的失控。二是慎用“联保”、动产浮动质押等风险较大的担保方式,注重实物担保,并对抵押物、质押物真实权利状况和实际价值进行全面核实。三是严格审贷,既要加强贷前审查,也要注重贷后对贷款用途、企业经营状况和涉诉情况的跟踪调查,严防企业资金链断裂和参与民间高息融资风险。

(二)涉保证金纠纷

1.操作模式

近年来,商业银行出于缓释风险等方面的需要,加大了与专业担保机构的合作。实践中主要采取双重担保模式,即担保公司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同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用于质押担保,当债务人到期无法清偿时,银行有权扣划保证金实现优先受偿。实践中此种担保方式被视作“低风险业务”,为各家银行所普遍采用。据初步统计,仅海峡银行在福州地区的保证金(含承兑汇票保证金及信用证保证金,下同)存量业务金额就达80亿,福州地区各家银行保证金存量业务规模估计在1000亿左右。

2.法律风险

随着借贷类纠纷的猛增,担保公司大量卷入诉讼,加之银行在实务操作流程上存在严重瑕疵,担保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被其他债权人冻结、扣划的情形时有发生。从福州中院民二庭已审结保证金纠纷39件看,涉及海峡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涉案总金额近1.5亿元,各银行关于行使优先权之诉请均未获法院支持。案件审理中发现,保证金质押业务主要存在以下风险点:

一是未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如海峡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仅签订框架《合作协议书》,约定担保公司应以保证金的形式为主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此后未再就每项业务订立具体的质押合同,导致其拟设定的质权所担保的主债务种类及数额根本无从确定,作为从权利的质权自然亦无所依附。

二是资金管理方面不符合特定化要求。多数银行采取“保证金池”的模式,即每家担保公司只开立一个保证金账户,各笔不同业务的保证金均存放于该同一账户中,导致资金相互混同而丧失特定化。如中国银行起诉的二十余件涉中宇泰公司的保证金系列案件中,同一账户内的保证金多达34笔且未作技术区分,其在系列案件中均主张对质押款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无法明确具体金额,导致其诉请亦相互冲突。

三是在保证金转移占有方面未能满足“公示性”要求。基于物权之排他性、对世性效力,保证金之转移占有不仅应在实质上实现对其控制权的转移,而且在形式上亦应能让第三方识别该笔资金已发生占有转移,才能起到物权公示的法律效果。但目前各银行在保证金质押的操作流程上均忽视了“物权公示性”要求,其账户在外观上与担保公司的其他普通账户并无明显区别。

3.相关建议

一是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质押关系、保证金金额和账号。二是保证金账户独立开户、专款专用。可通过每个账户仅存入单笔保证金的方式实现特定化,亦可将多笔业务项下的保证金存入同一账户,但应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区分,以避免相互混同而丧失特定化。三是账户名称应明确标识为“保证金账户”,便于第三方直观识别资金控制权已发生转移的事实。

(三)保理纠纷

1.操作模式

为盘活企业应收账款并拓展银行业务,自2009年起商业银行以金融创新之名大量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据统计,仅2012年以来国内保理业务所涉金额已逾2万亿元。

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实务中银行主要开展的是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其基本模式是:A银行和B公司签订《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B将其对C的“应收账款”转让给A, A因此向B发放融资款;合同约定,当A向C主张应收账款受阻,B则负有回购之义务,A有权要求B返还融资款本金及利息;在B未足额清偿前,A仍保留对C主张应收账款的权利。

2.法律风险

相较于国外的成熟理论与实践,国内保理业务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加之操作随意,风险激增。2013年以前福州地区法院未曾审理过该类案件,2013至2014年上半年,福州中院民二庭共计受理保理纠纷13件。从案件审理情况看,此类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隐蔽型保理业务催生金融风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实务中,为隐蔽融资方的财务状况和融资需求,则出现了大量的“在应收账款转让时未立即通知次债务人”的隐蔽型保理。虽然银行保留了依自身判断可随时向次债务人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权利,但往往由于转让通知的延迟及次债务人因未能及时了解债权转让情况而履行义务导致不确定之风险,进而引发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债权转让的抗辩。

二是应收账款基础贸易背景虚假。实践中至少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贸易双方之间并没有真实的贸易往来,却虚构出贸易文件来骗取保理银行的融资。另一种情形是贸易双方虽然存在真实、有效的贸易合同,但卖方尚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交货义务,却利用该等贸易文件项下的全部账款向保理商叙做保理业务。此时,应收账款效力将存在争议,保理银行还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因而面临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无法向卖方或买方追偿的风险。

3.相关建议

一是审慎选择客户,通过审查买卖双方历史交易,选择履约能力强、商业信誉较好的客户,尽量避免选择关联交易客户,并综合考虑客户背景,正确选择适用保理业务类型。二是加强对背景贸易真实性的实质审查,包括审查买卖合同、单据等资料的原件,并根据客户的具体交易情况来判断背景交易的真实性等,以避免客户骗取融资。三是尽可能摒弃隐蔽型保理,一方面及时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减少或避免抵销等抗辩事由的发生;另一方面可通过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确认,有效避免应收账款不确定所生的法律风险。

四、新类型涉银行金融纠纷对商事审判工作的启示和思考

(一)金融创新的发展现状对商事审判提出新课题

与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速度相比,我国与金融创新相关的立法则显滞后,难以给司法实践提供直接法律依据。如国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普遍运用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游走于法律制度边缘,交易规则和模式不确定,无疑为金融商事审判带来了新的挑战。法院不得以法律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案件,而对法律无明确界定的新类型金融纠纷应如何加以认定,则可能因个体理解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结论。因此,如何准确认识金融商事审判的地位和作用,把握好金融司法审查的原则和标准,不仅是统一裁判标准的需要,更是金融商事审判在推动金融创新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商事审判在金融创新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1.商事审判是规范金融创新活动的有效途径

金融创新发展不能缺失相应的监管和规范,尤其是金融法律监管。但立法毕竟是一种有严格程序要求的活动,不可能一蹴而就。为避免过快立法可能导致的立法粗糙,我国的金融创新法治化可以遵循先实践后立法的路径。而相关立法出台前,商事审判则需有必要的担当,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从合法解释与自由裁量之间寻求妥当的平衡,以解决变动频繁的金融创新带来的诸多问题。

2.商事审判是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

虽然与金融立法相比,商事审判对金融创新的介入具有事后性和被动性,但却具有拾缺补漏的作用。例如,在对各类金融创新纠纷审理过程中,可及时发现金融机构在操作规范、审核流程等方面的疏漏,并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督促改进。同时,对于金融创新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做法及时以裁判方式予以否定,防止金融市场发展的扭曲。

3.商事审判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工具

随着金融创新产品的日新月异,金融机构常利用金融消费者认识上的有限性,而采用格式条款转嫁风险,或通过各种营销手段夸大金融产品的便利性、收益性,从而导致双方之间利益失衡,并引发相应纠纷。在我国金融消费者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尚处起步阶段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对此类案件的妥善处理,无疑是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有效的工具。

(三)新类型金融纠纷案件审理的主要原则

1. 兼顾维护安全与鼓励创新原则

金融创新的发展是以效率为前提的,过分追求安全将阻碍效率的取得。因此,对金融创新中的各类交易行为和约定不能轻易作出无效认定。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对实践中各类金融创新给予法律上的认可,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发育和实体经济运行。

2.尊重意思自治及契约自由原则

银行业金融创新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益最大化,诠释金融创新活动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应当符合商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对于双方的既有约定,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影响金融秩序稳定,法官应充分尊重私主体间的这种契约,最大限度地根据约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如此才能及时掌握金融创新市场发展的真实状况。

3.尊重行业交易规则和国际惯例原则

在立法相对滞后、专业性又极强的金融领域,行业规则对于交易的有序进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行业规则虽不能作为直接法律依据,但却反映了各个金融市场主体的利益保护要求和社会的一般价值取向,商事审判实践中必须充分考量这些规则的适用。另外,由于我国金融创新起步较晚,许多金融创新产品系从国外移植,因此,国际惯例也应作为法院对同类案件进行审理时的重要借鉴。

(四)加强新类型金融纠纷案件审理的建议

1.注重金融法律人才的培养

新类型金融纠纷具有经济性和法律性交融的特点,要求我们的金融法官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和金融理论素质,应对相关领域的金融知识有基本了解,绝不能是“金融盲”。另外,也可聘请金融领域专家学者作为陪审员,以充实金融审判队伍,提高审判能力。

2.积极探索新类型案件审理模式

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而立法难以跟上其需求,在成文法传统的我国,个案判例也难以实现其普遍指导意义。因此,金融商事审判实践中应加强专项调研,下级法院应及时上报各类金融创新纠纷案件,上级法院更应及时对一类金融创新纠纷进行研究总结,适时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和司法解释。福州中院就保证金纠纷及时调研上报,并推动省法院审委会会议纪要的出台,进而实现全省范围内该类纠纷裁判标准的统一,可视为一种有益的探索。

3.建立与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

我国目前对银行业金融创新的监管基本上采取“行政主导”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事实上是承担这项任务的主体。因此,法院应与这些部门建立定期联系沟通制度,对一些新问题可以开展联合研究探讨,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向有关部门通报,使司法审查成为行政监管的有效补充,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提供及时有效的行为指引。

五、结论

近年来,金融创新已成为促进金融市场发育和实体经济运行的重要“引擎”,而金融创新迅猛发展所衍生的各种新类型纠纷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严峻挑战。在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金融商事审判必须准确把握新类型金融纠纷的审理原则,审慎对创新成果的有效与否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评判,并通过对相关规则和理念的分析阐释,引导各方树立正确的投融资理念,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从而达到促进金融创新、保障金融安全的目的。总之,妥善调处新类型金融纠纷,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商事审判的应有之义。

[1]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纠纷和信用卡纠纷等,但从数量上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占九成以上,且本文所关注的因银行金融创新所引发的法律问题集中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故本文所称涉银行金融纠纷特指金融借款纠纷。


相关文章

  • 某市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报告
  • **市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情况汇报 省金融办: 根据市委.市政府"促发展,防风险"的决策部署,按照"主动防控.预警到位.及时化解.妥善处臵"的原则,我们加大了对全市各类金融风险的预警.监测和处臵工作. 一 ...查看


  • 江苏省高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 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一.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相对于金融机构作为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借贷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二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三是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 ...查看


  • 融资租赁入门报告
  • 融资租赁入门报告 一.融资租赁简介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售人.租赁物的 选择,向出售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 ...查看


  • 如何获取企业信用报告?
  • 如何获取企业信用报告? 文章来源:企业工商信用网 gsxy365 1.企业征信的服务对象是谁? 企业征信服务的对象一般为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 二.企业征信的目的和作用是什么? 企业征信的目的在于调查借款或赊购企业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 ...查看


  • 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权益保护现状区域调查报告
  • 摘 要:面对越来越多的银行业消费纠纷,及银行业机构的强势地位,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愈发重要.本文以现场调查的方式对银行业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使用现状.金融知识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个人权利诉求进行了区域调查,并针对银行消费者存在的&quo ...查看


  •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相关主体调研报告
  • 北京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交易与监管平台 材料设备平台相关主体 -调研报告 材料设备管理部市场拓展组 二〇一二年八月 CSB/SC-DY-2-0.5-20120620 目 录 1.调研概况............................. ...查看


  • PPP项目操作中(银行贷款)申请报告
  • PPP项目操作中(银行贷款)申请报告 关于PPP政策研究及我行授信策略的报告 提纲 一.PPP模式及主要政策 (一)PPP概念 (二)PPP适用范围 (三)PPP项目的实施主体 (四)PPP项目的运作模式 二.PPP模式推进现状及存在问题 ...查看


  • 论不良债权处置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与对策
  • 摘要:目前大多数论著仅从不良债权评估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单一角度考虑,对不良债权处置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与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笔者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服务中介.国有企业债务人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监管.司法审判等多个方面探索不良债权处置国有 ...查看


  • 关于我国房地产企业资金链管理的思考
  • 2015年第12期下旬刊(总第610期) 时代金融TimesFinance NO.12,2015 (CumulativetyNO.610) 关于我国房地产企业资金链管理的思考 周琪 (浙江香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0000) [摘要]近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