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

意 见

浙委办[2005]39号

(2005年5月28日)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省一些县(市、区)结合撤村建居工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人手,积极开展村经济合作社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快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

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要求,把握好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理顺村级集体经济分配关系为基础,以创新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以明晰和保障村级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及其成员的主人翁地位为核心,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持续增长,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必须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进行,坚持条件、先搞试点、总结经验、

稳步推进。

(一)坚持条件,因村制宜。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村经济合作社拥有一定数量的净资产和稳定的经营性收入来源;二是绝大多数村民群众有改革的愿望和要求;三是村级领导班子团结合作、坚强有力。

改革的重点是已撤村建居、即将撤村建居或已列入城市(镇)建设规划将要大面积征地拆迁的村,同时坚持从实际出发,

因地制宜,不搞行政命令和一刀切。

(二)明晰产权,促进发展。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重点是明晰产权,切实维护好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权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所有集体资产仍为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或非法侵占、私分。量化到人(户)的集体股权主要作为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在进行收益分配时,必须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和公积金,以保障集体经济发展和村社公益事业的需

要。

(三)公正公开,发扬民主。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客观历史,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改革时,必须按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的要求公开有关事宜,广泛征求意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确定集体资产清查和改革的方案、界定股东社员资格、配置股权、制订股份合作社章程等重大问题,都要经全体社员民主讨论,接受群众监督。改制后,要建立健全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实行民

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示范引导,稳步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坚持引导示范,有序推进。改革起步较早、实施面较广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完善。尚未开展的地区,要深入开展调研,

制定政策,并选择符合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

二、规范运作,推进改革有序进行

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原有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原村经济合作社更名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依法行使原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改革中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工作环节。

(一)制定方案。建立由村党组织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社员代表共同组成的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改革具体政策和实施方案,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提出改制书面申请,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

区)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批准。

(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村改制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国家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家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明确所有资产的权属关系,并填好财产清单,设立台账登记造册。清产核资结果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审核、鉴证。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村经济合作社的经营性净资产进行评估折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土地承包权折股。公益性资产原则上不列入折股范围。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的

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三)股权量化。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股权按以下形式量化到社员,设立社员量化股,主要是作为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村集体股、法人股、个人现金配股等。有条件的村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还可

设土地承包权股。

社员量化股可分为劳动贡献股和人口福利股等两种形式。

1.劳动贡献股(农龄股):在现有集体净资产中划出一定数量,按劳动贡献多少(以劳动年限为主)量化给本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

2.人口福利股(人口股):在现有集体净资产中划出一定

数量,量化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子女。

上述各种股份各自所占的比重、截止时间划分等,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指导性意见,具体量化方案经

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四)界定成员。所有户籍关系在本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子女(包括户籍在本村的农嫁女)均可享受量化股份,人员名单应征求全体社员意见后张榜公布。改革时要充分考虑到户籍已不在本村的现役义务兵、士官及复员回村军官,在读大中专学生等的利益,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实施方案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五)组织实施。改革政策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在设置股权、进行股权量化等工作的基础上,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选举产

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宣告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

三、加强管理,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指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组建,并严格按章程规范管理和运作。章程应包括总则、股东、组织机构、资产和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及附则等内容,明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及其职责,明

确议事规则及有关制度。

(一)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有限责任。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股东

(代表)享有平等的权利,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监事会是常设监察机构。两会成员均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接受全体股东民主监督。

(三)股份管理。经评估核实的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人(户),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持股人统一发给《股

权证书》,作为持有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个人股(社员量化股)可以依法继承,可以在股份合作社股东之间转让,

但不得退股提现。

(四)收益分配。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收益分配时,要处理好国

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五)财务管理。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村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规范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各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已纳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记账的,要按照《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浙委办[2002]51号)精神,继续执行好代理记账制度。已完成改制的村,要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年就其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一

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股东公开。

(六)奖惩制度。建立健全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实行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对经营者的绩效考核,可采取经营者在任期内按集体净资产的一定比例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责任金或配给风险股的办法,由监事会每年末对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并按考核结果,对其实施奖惩。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聘请职业经

理人的办法,以提高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水平。

对未列入股份合作改革的村非经营性资产或资源性资产要进一步落实具体管理措施,严格管理。已撤村建居并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社区,要明确社区居委会与股份经济合作社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强社区管理,促进股份经济合作组织

健康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建立专门

工作班子,深入调查研究,精心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村党组织在股份制改革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正确处理村党组织、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保证股份合

作制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

各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做好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指导,搞好业务培训。在具体工作中要加强对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折股量化等重要环节的指导和监管,严肃财务纪律,防止利用改革之机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挥霍浪费

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现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社保、国土、城建、民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在办理撤村建居、安排社区管理工作经费、旧城改造、资产(房地产)评估与发证、社会保险、土地留用、合作社更名登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促进村经济合作

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

意 见

浙委办[2005]39号

(2005年5月28日)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省一些县(市、区)结合撤村建居工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人手,积极开展村经济合作社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快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

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要求,把握好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理顺村级集体经济分配关系为基础,以创新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以明晰和保障村级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及其成员的主人翁地位为核心,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持续增长,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必须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进行,坚持条件、先搞试点、总结经验、

稳步推进。

(一)坚持条件,因村制宜。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村经济合作社拥有一定数量的净资产和稳定的经营性收入来源;二是绝大多数村民群众有改革的愿望和要求;三是村级领导班子团结合作、坚强有力。

改革的重点是已撤村建居、即将撤村建居或已列入城市(镇)建设规划将要大面积征地拆迁的村,同时坚持从实际出发,

因地制宜,不搞行政命令和一刀切。

(二)明晰产权,促进发展。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重点是明晰产权,切实维护好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权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所有集体资产仍为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或非法侵占、私分。量化到人(户)的集体股权主要作为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在进行收益分配时,必须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和公积金,以保障集体经济发展和村社公益事业的需

要。

(三)公正公开,发扬民主。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客观历史,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改革时,必须按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的要求公开有关事宜,广泛征求意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确定集体资产清查和改革的方案、界定股东社员资格、配置股权、制订股份合作社章程等重大问题,都要经全体社员民主讨论,接受群众监督。改制后,要建立健全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实行民

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示范引导,稳步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坚持引导示范,有序推进。改革起步较早、实施面较广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完善。尚未开展的地区,要深入开展调研,

制定政策,并选择符合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

二、规范运作,推进改革有序进行

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原有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原村经济合作社更名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依法行使原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改革中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工作环节。

(一)制定方案。建立由村党组织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社员代表共同组成的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改革具体政策和实施方案,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提出改制书面申请,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

区)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批准。

(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村改制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国家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家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明确所有资产的权属关系,并填好财产清单,设立台账登记造册。清产核资结果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审核、鉴证。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村经济合作社的经营性净资产进行评估折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土地承包权折股。公益性资产原则上不列入折股范围。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的

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三)股权量化。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股权按以下形式量化到社员,设立社员量化股,主要是作为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村集体股、法人股、个人现金配股等。有条件的村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还可

设土地承包权股。

社员量化股可分为劳动贡献股和人口福利股等两种形式。

1.劳动贡献股(农龄股):在现有集体净资产中划出一定数量,按劳动贡献多少(以劳动年限为主)量化给本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

2.人口福利股(人口股):在现有集体净资产中划出一定

数量,量化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子女。

上述各种股份各自所占的比重、截止时间划分等,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指导性意见,具体量化方案经

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四)界定成员。所有户籍关系在本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子女(包括户籍在本村的农嫁女)均可享受量化股份,人员名单应征求全体社员意见后张榜公布。改革时要充分考虑到户籍已不在本村的现役义务兵、士官及复员回村军官,在读大中专学生等的利益,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实施方案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五)组织实施。改革政策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在设置股权、进行股权量化等工作的基础上,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选举产

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宣告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

三、加强管理,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指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组建,并严格按章程规范管理和运作。章程应包括总则、股东、组织机构、资产和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及附则等内容,明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及其职责,明

确议事规则及有关制度。

(一)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有限责任。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股东

(代表)享有平等的权利,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监事会是常设监察机构。两会成员均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接受全体股东民主监督。

(三)股份管理。经评估核实的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人(户),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持股人统一发给《股

权证书》,作为持有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个人股(社员量化股)可以依法继承,可以在股份合作社股东之间转让,

但不得退股提现。

(四)收益分配。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收益分配时,要处理好国

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五)财务管理。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村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规范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各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已纳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记账的,要按照《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浙委办[2002]51号)精神,继续执行好代理记账制度。已完成改制的村,要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年就其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一

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股东公开。

(六)奖惩制度。建立健全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实行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对经营者的绩效考核,可采取经营者在任期内按集体净资产的一定比例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责任金或配给风险股的办法,由监事会每年末对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并按考核结果,对其实施奖惩。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聘请职业经

理人的办法,以提高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水平。

对未列入股份合作改革的村非经营性资产或资源性资产要进一步落实具体管理措施,严格管理。已撤村建居并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社区,要明确社区居委会与股份经济合作社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强社区管理,促进股份经济合作组织

健康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建立专门

工作班子,深入调查研究,精心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村党组织在股份制改革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正确处理村党组织、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保证股份合

作制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

各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做好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指导,搞好业务培训。在具体工作中要加强对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折股量化等重要环节的指导和监管,严肃财务纪律,防止利用改革之机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挥霍浪费

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现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社保、国土、城建、民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在办理撤村建居、安排社区管理工作经费、旧城改造、资产(房地产)评估与发证、社会保险、土地留用、合作社更名登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促进村经济合作

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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