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类公司申请材料新

投资类公司(试点)申请材料

各拟成立投资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类公司抵御风险能力,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经高密市投资类公司审批监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按照上级部门通知要求,现就申请材料变更内容通知如下:

一、注册资本

设立投资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由1家(含1家)以上法人企业股东和不超过5名自然人股东共同发起设立,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50%,自然人股东不超过5名。

二、法人企业股东

法人企业股东必须是我市有实业背景的、规模以上企业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无偷税、漏税、抗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同时,要按照以下要求对法人股东主要财务指标进行严格审查:

一是企业资产规模。企业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是企业利税缴纳情况。企业近两个年度营业(销售)收入总和不低于1亿元,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各项税收不低于100万元,必要时需提供近三年税收缴纳情况,以及上一年

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是企业现金出资能力。企业上年末或申报日的上一个月末速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不得低于拟出资额的1.5倍,必要时需提供由银行出具的银行存款余额表等能够证明企业现金出资能力的有关文书。

三、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信誉良好,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自然人股东出资100万元以上的要提供能证明出资能力的完税证明。

四、办公场所和出资形式

办公场所不低于200㎡,所有股东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出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

五、保证金

为强化对投资公司的约束力,按注册资金的2%一次性收取风险保证金,鼓励投资类公司以自有房屋进行经营,以租赁房屋经营的,保证金再提高1%。

六、无关联情况证明

所有股东之间不能有关联关系,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所有股东之间没有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投资类公司申请材料目录

(一)关于设立XX 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 内容包括:

1、关于设立投资类公司的申请,样式见附件一; 2、申请登记表,样式见附件二; (二)公司章程草案 样式见附件三。

(三)选举执行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股东会决议 (四)股东名册,样式见附件四

企业法人股东名册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出资金额占总股本比例、出资金额占法人企业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情况和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自然人股东名册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出资金额和出资金额占股本总额比例。

(五)股东证明材料 自然人股东证明材料包括:

1、基本情况登记表,样式见附件五; 2、身份证复印件;

3、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样式见附件六; 4、个人信用报告;

5、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企业法人股东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4、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5、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投资类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样式见附件七;

6、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证明,样式见附件八;

7、税务部门出具的不存在偷税、漏税、抗税、逃税等违法行为的证明。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内容包括: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银行账户明细等。

(七)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自有房地产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应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八)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内容包括:

1、公司简介; 2、财务管理制度; 3、业务决策流程;

4、组织机构图,样式见附件九; 5、经营监督台,样式见附件十。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出资人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十一)会计从业人员情况

1、基本情况登记表,样式见附件十一; 2、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十二)股东承诺书 承诺书样式见附件十二。

附件一:

关于成立高密市XX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市 :

高密市XX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筹)由X 个自然人股东、X 个企业法人股东出资组建,注册资本X 万元,其中,高密利

华纺织有限公司自愿以货币出资运物流有限公司自愿出资公司自愿出资公司自愿出资

700万元,占股本的35%,山东泰

400万元,占股本的20%山东中汇家具有限

400万元,占股本的20%高密市高农生产资料连锁有限400万元,占股本的20%。经营范围为X ,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号X ,住所所在地:X 。我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二○一一年X 月X 日

附件二:

高密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申请登记表

附件三:

高密市XX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草案)

为规范高密市XX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本公司合法稳健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是经高密市投资类公司审批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批准,依法在高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公司名称:高密市XX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公司住所:高密市XX

第四条 本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六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 本公司遵守国家、山东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 。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如有改变,应通过修改本章程完成,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九条 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十条 本公司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非法集资 (四)受托发放贷款 (五)受托投资

(六)投资类公司审批监管联席会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注册资本、股东出资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十三条 本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十四条 本公司由******作为法人股东,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为***,自然人股东**人。

自然人投资入股本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投资类公司审批监管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法人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法人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七)投资类公司审批监管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

件。

第十五条 股东自愿以自有货币资金入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六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七条 本公司成立后30日内,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包括如下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等。

第十八条 本公司法人股东应知晓公司经营风险,当公司经营困难或遇到重大风险,公司资本金不足时,法人股东承担补足资本金的连带责任和风险处置第一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股东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份额;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决议、监事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额。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二)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

(四)公司成立后,不抽逃出资。

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

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股权转让情况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盖章。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资料予以保存。

股东会会议做出的所有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

第三十条 本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后的30日内向监管部

门报告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表决同意。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十二)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表决同意,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

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经营原则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和通过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认定。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十条 本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向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金的运营情况。

第四十二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要求本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时,本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三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本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本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发生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净资产5%以上的代偿或损失,以及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或者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元月十五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账。

第五十条 本公司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经理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营,提高效益。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在银行开设专户,银行账户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往来资金不走现金和个人账户。银行账户只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银行账户的账号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做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账单相符,现金、银行日

记账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数额相符。

第六十条 本公司因公出差、经经理批准借支的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他投资、大额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第六十四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与清算 第六十九条 本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投资类公司审批监管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七十条 本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停止有关业务。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解散或被撤销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并由监管部门监督清算过程。

第七十二条 本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结果报

告监管部门确认。本公司应当凭批准解散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第七十三条 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将依法实施破产。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需经股东会研究通过,并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一份,公司存档

一份,报公司监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备案两份。

全体股东(签章):

高密市XXX 公司

自然人股东(签名)

X高密市XXX 公司年X 月X 日

附件四:

高密市XXX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名册

高密市XXX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名册

高密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情况登记表

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

XXX ,男,身份证号:X ,籍贯:X ,现年X 岁。 本人及家庭多年劳动积蓄,自愿出资X 万元作为股份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特此说明。

本人签字:

X 年X 月X 日

高密市XX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决议

高密市XX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于X 年X 月X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全部到会,通过以下决议:

出资X 万元成立高密市XX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全体股东签字:

高密市XX 有限责任公司 X年X 月X 日

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说明

高密市XX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X 年X 月,注册资本X 万元,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期间持续获利,2010年净利润X 万元,2011年净利润X 万元,两年合计X 万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特此说明。

高密市XX 有限责任公司

X年X 月X 日

高密市XX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图

高密市XX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监督台

公司股东: 执行董事: 经 理: 监 事: 会计主管: 监督部门: 监督电话:

高密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承 诺 书

高密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重承诺:

我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所登记业务范围合法经营;严格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从事高利贷活动和不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业务;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所有股东自愿出资;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的委托资金入股;不抽逃注册资本;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若出现违法违规情况,自愿接受风险保证金全额罚没处罚,并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同时承诺所报材料内容、数据及有关文件均属实,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签字:

二○一一年X 月X 日

投资类公司(试点)申请材料

各拟成立投资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类公司抵御风险能力,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经高密市投资类公司审批监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按照上级部门通知要求,现就申请材料变更内容通知如下:

一、注册资本

设立投资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由1家(含1家)以上法人企业股东和不超过5名自然人股东共同发起设立,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50%,自然人股东不超过5名。

二、法人企业股东

法人企业股东必须是我市有实业背景的、规模以上企业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无偷税、漏税、抗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同时,要按照以下要求对法人股东主要财务指标进行严格审查:

一是企业资产规模。企业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是企业利税缴纳情况。企业近两个年度营业(销售)收入总和不低于1亿元,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各项税收不低于100万元,必要时需提供近三年税收缴纳情况,以及上一年

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是企业现金出资能力。企业上年末或申报日的上一个月末速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不得低于拟出资额的1.5倍,必要时需提供由银行出具的银行存款余额表等能够证明企业现金出资能力的有关文书。

三、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信誉良好,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自然人股东出资100万元以上的要提供能证明出资能力的完税证明。

四、办公场所和出资形式

办公场所不低于200㎡,所有股东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出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

五、保证金

为强化对投资公司的约束力,按注册资金的2%一次性收取风险保证金,鼓励投资类公司以自有房屋进行经营,以租赁房屋经营的,保证金再提高1%。

六、无关联情况证明

所有股东之间不能有关联关系,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所有股东之间没有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投资类公司申请材料目录

(一)关于设立XX 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 内容包括:

1、关于设立投资类公司的申请,样式见附件一; 2、申请登记表,样式见附件二; (二)公司章程草案 样式见附件三。

(三)选举执行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股东会决议 (四)股东名册,样式见附件四

企业法人股东名册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出资金额占总股本比例、出资金额占法人企业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情况和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自然人股东名册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出资金额和出资金额占股本总额比例。

(五)股东证明材料 自然人股东证明材料包括:

1、基本情况登记表,样式见附件五; 2、身份证复印件;

3、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样式见附件六; 4、个人信用报告;

5、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企业法人股东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4、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5、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投资类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样式见附件七;

6、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证明,样式见附件八;

7、税务部门出具的不存在偷税、漏税、抗税、逃税等违法行为的证明。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内容包括: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银行账户明细等。

(七)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自有房地产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应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八)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内容包括:

1、公司简介; 2、财务管理制度; 3、业务决策流程;

4、组织机构图,样式见附件九; 5、经营监督台,样式见附件十。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出资人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十一)会计从业人员情况

1、基本情况登记表,样式见附件十一; 2、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十二)股东承诺书 承诺书样式见附件十二。

附件一:

关于成立高密市XX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市 :

高密市XX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筹)由X 个自然人股东、X 个企业法人股东出资组建,注册资本X 万元,其中,高密利

华纺织有限公司自愿以货币出资运物流有限公司自愿出资公司自愿出资公司自愿出资

700万元,占股本的35%,山东泰

400万元,占股本的20%山东中汇家具有限

400万元,占股本的20%高密市高农生产资料连锁有限400万元,占股本的20%。经营范围为X ,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号X ,住所所在地:X 。我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二○一一年X 月X 日

附件二:

高密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申请登记表

附件三:

高密市XX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草案)

为规范高密市XX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本公司合法稳健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是经高密市投资类公司审批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批准,依法在高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公司名称:高密市XX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公司住所:高密市XX

第四条 本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六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 本公司遵守国家、山东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 。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如有改变,应通过修改本章程完成,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九条 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十条 本公司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非法集资 (四)受托发放贷款 (五)受托投资

(六)投资类公司审批监管联席会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注册资本、股东出资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十三条 本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十四条 本公司由******作为法人股东,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为***,自然人股东**人。

自然人投资入股本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投资类公司审批监管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法人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法人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七)投资类公司审批监管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

件。

第十五条 股东自愿以自有货币资金入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六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七条 本公司成立后30日内,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包括如下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等。

第十八条 本公司法人股东应知晓公司经营风险,当公司经营困难或遇到重大风险,公司资本金不足时,法人股东承担补足资本金的连带责任和风险处置第一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股东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份额;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决议、监事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额。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二)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

(四)公司成立后,不抽逃出资。

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

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股权转让情况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盖章。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资料予以保存。

股东会会议做出的所有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

第三十条 本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后的30日内向监管部

门报告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表决同意。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十二)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表决同意,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

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经营原则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和通过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认定。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十条 本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向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金的运营情况。

第四十二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要求本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时,本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三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本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本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发生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净资产5%以上的代偿或损失,以及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或者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元月十五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账。

第五十条 本公司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经理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营,提高效益。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在银行开设专户,银行账户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往来资金不走现金和个人账户。银行账户只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银行账户的账号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做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账单相符,现金、银行日

记账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数额相符。

第六十条 本公司因公出差、经经理批准借支的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他投资、大额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第六十四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与清算 第六十九条 本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投资类公司审批监管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七十条 本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停止有关业务。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解散或被撤销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并由监管部门监督清算过程。

第七十二条 本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结果报

告监管部门确认。本公司应当凭批准解散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第七十三条 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将依法实施破产。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需经股东会研究通过,并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一份,公司存档

一份,报公司监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备案两份。

全体股东(签章):

高密市XXX 公司

自然人股东(签名)

X高密市XXX 公司年X 月X 日

附件四:

高密市XXX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名册

高密市XXX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名册

高密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情况登记表

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

XXX ,男,身份证号:X ,籍贯:X ,现年X 岁。 本人及家庭多年劳动积蓄,自愿出资X 万元作为股份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特此说明。

本人签字:

X 年X 月X 日

高密市XX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决议

高密市XX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于X 年X 月X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全部到会,通过以下决议:

出资X 万元成立高密市XX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全体股东签字:

高密市XX 有限责任公司 X年X 月X 日

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说明

高密市XX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X 年X 月,注册资本X 万元,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期间持续获利,2010年净利润X 万元,2011年净利润X 万元,两年合计X 万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特此说明。

高密市XX 有限责任公司

X年X 月X 日

高密市XX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图

高密市XX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监督台

公司股东: 执行董事: 经 理: 监 事: 会计主管: 监督部门: 监督电话:

高密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承 诺 书

高密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重承诺:

我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所登记业务范围合法经营;严格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从事高利贷活动和不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业务;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所有股东自愿出资;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的委托资金入股;不抽逃注册资本;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若出现违法违规情况,自愿接受风险保证金全额罚没处罚,并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同时承诺所报材料内容、数据及有关文件均属实,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签字:

二○一一年X 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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