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2 锐昂国际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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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进口货物海关估价制度详解连载篇的第二篇,主要介绍海关估价方法;上一篇章介绍的是海关估价制度的要点汇总,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查看我们的历史内容。
连载内容目录一览 一、海关估价制度的要点汇总
二、海关估价方法三、海关估价实务操作中的典型问题海关估价问题1:企业的申报价格是否是海关的征税价格海关估价问题2:成交价格法与特殊价格的对其的影响海关估价问题3:转移定价和海关估价之间的关系海关估价问题4:如何有效应对海关估价的质疑二、海关估价方法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为了征收关税,根据本国关税法律(《海关法》,《关税条例》等)规定的统一的估价准则,确定某一进口货物和物品的完税价格的作业程序。关税指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是完税价格乘以税率。如果完税价格偏高,那么企业要缴纳的税费就会上升;如果完税价格偏低,那么企业缴纳的税费就会降低。
海关估价是受到国家税收形势的影响的。在税务形势比较好的情况下,海关总署完成了税收任务,所以通常要求企业以保证金的形式在明年或者过几年交税。2013年中国海关总署没有完成海关税收任务,2014年的税收任务也很高,这种情况下企业申报的货物被海关质疑也是在情理之中。
中国海关估价的法律层级:
《海关法》是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属于法律层面,《海关法》第55条明确了海关估价的操作方式;《关税条例》是国务院批准的,属于法规层面,《关税条例》中有一个章节是关于完税价格的确定;《审价办法》则属于规章,由海关总署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另外,海关内部有一些文件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审价的规章和操作制度。
2013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13号令,废止了海关总署令第1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148号令中的加工贸易环节内销货物的审价方法,海关总署于2013年12月25日单独发布海关总署211号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中国海关估价体系: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类似货物→倒扣价格→计算价格→合理方法
按照顺序使用海关估价的方法,只有当前一项方法不能使用的时候才能使用后一种方法。在估价环节,最常见的是先看成交价格是否存在、是否需要调整,调整也要以客观价格或数据作为支撑,如果没有,那么海关下一个环节可能要进行磋商,看是不是有相同或类似的货物方法可以进行估价,或者倒扣或者计算。成交价格法是最常用的估价方法。相同货物、类似货物、倒扣价格、计算价格适用条件较为苛刻,同时,海关须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作为支撑,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如成交价格法不能使用,海关更加倾向于用合理办法估价。
根据213号令,成交价格法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价格总额,同时包括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的价格。注意,必须满足卖方把货物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且进行销售。销售是指货物实际运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买方为此向卖方支付货物价格,同时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更多连载内容请继续关注锐昂国际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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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进口货物海关估价制度详解连载篇的第二篇,主要介绍海关估价方法;上一篇章介绍的是海关估价制度的要点汇总,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查看我们的历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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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估价方法三、海关估价实务操作中的典型问题海关估价问题1:企业的申报价格是否是海关的征税价格海关估价问题2:成交价格法与特殊价格的对其的影响海关估价问题3:转移定价和海关估价之间的关系海关估价问题4:如何有效应对海关估价的质疑二、海关估价方法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为了征收关税,根据本国关税法律(《海关法》,《关税条例》等)规定的统一的估价准则,确定某一进口货物和物品的完税价格的作业程序。关税指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是完税价格乘以税率。如果完税价格偏高,那么企业要缴纳的税费就会上升;如果完税价格偏低,那么企业缴纳的税费就会降低。
海关估价是受到国家税收形势的影响的。在税务形势比较好的情况下,海关总署完成了税收任务,所以通常要求企业以保证金的形式在明年或者过几年交税。2013年中国海关总署没有完成海关税收任务,2014年的税收任务也很高,这种情况下企业申报的货物被海关质疑也是在情理之中。
中国海关估价的法律层级:
《海关法》是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属于法律层面,《海关法》第55条明确了海关估价的操作方式;《关税条例》是国务院批准的,属于法规层面,《关税条例》中有一个章节是关于完税价格的确定;《审价办法》则属于规章,由海关总署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另外,海关内部有一些文件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审价的规章和操作制度。
2013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13号令,废止了海关总署令第1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148号令中的加工贸易环节内销货物的审价方法,海关总署于2013年12月25日单独发布海关总署211号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中国海关估价体系: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类似货物→倒扣价格→计算价格→合理方法
按照顺序使用海关估价的方法,只有当前一项方法不能使用的时候才能使用后一种方法。在估价环节,最常见的是先看成交价格是否存在、是否需要调整,调整也要以客观价格或数据作为支撑,如果没有,那么海关下一个环节可能要进行磋商,看是不是有相同或类似的货物方法可以进行估价,或者倒扣或者计算。成交价格法是最常用的估价方法。相同货物、类似货物、倒扣价格、计算价格适用条件较为苛刻,同时,海关须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作为支撑,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如成交价格法不能使用,海关更加倾向于用合理办法估价。
根据213号令,成交价格法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价格总额,同时包括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的价格。注意,必须满足卖方把货物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且进行销售。销售是指货物实际运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买方为此向卖方支付货物价格,同时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更多连载内容请继续关注锐昂国际物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