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本案属于商业贿赂还是无照经营?
案情:
某医院(甲方)与赵某(乙方)签订手足外科合作协议,约定由甲方提供医疗场所和医护人员,甲方门诊收治的手足外科病人由乙方治疗,乙方提供手术医生及手术设备,负责市场的宣传工作,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收治的非手足外科病人须转由甲方治疗。双方约定,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甲方负责医患间的协调工作,双方按比例确定赔偿责任,甲方不负责因乙方过错造成的赔偿。根据约定,手足外科住院收入25%归甲方,75%归乙方,但乙方要支付护士工资奖金;手足外科门诊收入60%归甲方,40%归乙方。
办案机构进一步调查发现,涉案协议是由甲方职工陈某以赵某的名义签订的,赵某并不知情。截至调查时,甲方已付陈某385561元,尚有547299元未付。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甲方某医院通过陈某介绍病人就医增加业务量,医院按比例向陈某支付介绍费,属于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以争取交易机会,符合商业贿赂的基本特征。本案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工商公字(1997)第257号的规定定性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医院的商业贿赂行为应移送卫生部门查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本案中,陈某单独建账核算,民事责任事实上由陈某负责的手足外科承担。陈某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资格,其组织医生进行诊疗的行为属于无证从事医疗服务,应当移交卫生部门处理。
第四种意见认为,陈某是医院负责营销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介绍病人就诊、联系医生做手术属于职务行为,医院按比例支付陈某业务提成合法。
第五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无照经营,工商机关应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分析:
经过研究讨论,办案机构认为本案当事人的行为违法。陈某是某医院的正式职工,介绍病人就诊、介绍医生给病人手术的行为是其职务行为,医院按比例给予陈某业务提成合法,医患等民事法律责任应由医院承担。然而,在陈某与医院签订涉案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双方账目分列,且医患纠纷的民事责任实际由陈某承担,陈某的行为超出了职务范围。陈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营业执照从事医疗中介服务,构成行政违法。陈某冒充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又未得到他人追认,构成民事违法。医院为陈某提供无照经营场所,同样构成行政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陈某的行为属无照经营,且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并处罚款。某医院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照经营提供场所,应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在工商机关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后,有行政处罚权的其他部门可以对陈某实施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工商局 顾朝云 肖承军
2014-03-18 中国工商报
案例分析:
本案属于商业贿赂还是无照经营?
案情:
某医院(甲方)与赵某(乙方)签订手足外科合作协议,约定由甲方提供医疗场所和医护人员,甲方门诊收治的手足外科病人由乙方治疗,乙方提供手术医生及手术设备,负责市场的宣传工作,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收治的非手足外科病人须转由甲方治疗。双方约定,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甲方负责医患间的协调工作,双方按比例确定赔偿责任,甲方不负责因乙方过错造成的赔偿。根据约定,手足外科住院收入25%归甲方,75%归乙方,但乙方要支付护士工资奖金;手足外科门诊收入60%归甲方,40%归乙方。
办案机构进一步调查发现,涉案协议是由甲方职工陈某以赵某的名义签订的,赵某并不知情。截至调查时,甲方已付陈某385561元,尚有547299元未付。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甲方某医院通过陈某介绍病人就医增加业务量,医院按比例向陈某支付介绍费,属于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以争取交易机会,符合商业贿赂的基本特征。本案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工商公字(1997)第257号的规定定性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医院的商业贿赂行为应移送卫生部门查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本案中,陈某单独建账核算,民事责任事实上由陈某负责的手足外科承担。陈某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资格,其组织医生进行诊疗的行为属于无证从事医疗服务,应当移交卫生部门处理。
第四种意见认为,陈某是医院负责营销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介绍病人就诊、联系医生做手术属于职务行为,医院按比例支付陈某业务提成合法。
第五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无照经营,工商机关应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分析:
经过研究讨论,办案机构认为本案当事人的行为违法。陈某是某医院的正式职工,介绍病人就诊、介绍医生给病人手术的行为是其职务行为,医院按比例给予陈某业务提成合法,医患等民事法律责任应由医院承担。然而,在陈某与医院签订涉案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双方账目分列,且医患纠纷的民事责任实际由陈某承担,陈某的行为超出了职务范围。陈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营业执照从事医疗中介服务,构成行政违法。陈某冒充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又未得到他人追认,构成民事违法。医院为陈某提供无照经营场所,同样构成行政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陈某的行为属无照经营,且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并处罚款。某医院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照经营提供场所,应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在工商机关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后,有行政处罚权的其他部门可以对陈某实施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工商局 顾朝云 肖承军
2014-03-18 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