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员工假期及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分公司员工假期及考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规定。分公司实行与市公司一致的工作时间并实行考勤制度。上午8:00-12:00,下午2:00-5:10(夏季2:00—5:30)。
1、考勤项目包括:(1)出勤情况;(2)迟到、早退情况;
(3)因病、因事请假情况等。
2、设出勤奖。出勤奖每月根据员工实际出勤天数按每天10元计发,出勤天数半天起算。
3、分公司员工考勤工作暂由市公司综合办及财务部负责,按月做好统计汇总,作为计发工资和奖金的依据。考勤方式为不定期、不定时、电话或实施考勤。
4、因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安排节假日加班(员工加班通知单附后)半天以上的(含半天),可以补休或计发3倍出勤奖。
第三条 请假规定
1、需请假的员工一律填写公司统一印发的请假单(附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的,电话告知市公司综合办登记,事后补齐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上,必须经市公司领导批准,请假单交送综合办登记备案。
2、因个人急事请假或在工作时间中途外出,本部(室)同志及时打招呼;超过半天(含半天)则按缺勤事假或调休处理。来不及事先请假的,一般应在半天之内电话请假或转告,但事后必须说明情况并补办请假手续。
3、员工因公外出开会、办事应事先与本部(室)同志及时打招呼,便于工作需要时及时取得联系。
4、员工因病请假,应持医疗单位填发的病假证明书办理请假手续(急重病应电话请假或转告,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条 员工享受各类假期及因病、因事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规定。
1、员工享受婚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奖金福利等待遇。
2、员工享受探亲假,在规定假期内,月工资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年终奖按本人应得标准扣除享受假期天数发给。探亲往返路费自理。
3、员工请假事由须明确,实际请假三天以上按实际天数扣除日标准工资,并与年终奖挂钩。
4、员工因工负伤、残废或非因工负伤、患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5、产假、哺乳假按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6、员工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类学习(进修)、考试期间工资
照发,不影响奖金和福利。未经组织批准的比照事假办理。
7、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不按规定上下班的,视为旷工,有此情形,扣除当月出勤奖,旷工年累计达三次或连续旷工两日的视为自动离职或辞职。
第五条 其他。请假期间如离开市外出,应向相关领导报告;因工作需要召回的,应立即返回。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分公司员工假期及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分公司员工假期及考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规定。分公司实行与市公司一致的工作时间并实行考勤制度。上午8:00-12:00,下午2:00-5:10(夏季2:00—5:30)。
1、考勤项目包括:(1)出勤情况;(2)迟到、早退情况;
(3)因病、因事请假情况等。
2、设出勤奖。出勤奖每月根据员工实际出勤天数按每天10元计发,出勤天数半天起算。
3、分公司员工考勤工作暂由市公司综合办及财务部负责,按月做好统计汇总,作为计发工资和奖金的依据。考勤方式为不定期、不定时、电话或实施考勤。
4、因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安排节假日加班(员工加班通知单附后)半天以上的(含半天),可以补休或计发3倍出勤奖。
第三条 请假规定
1、需请假的员工一律填写公司统一印发的请假单(附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的,电话告知市公司综合办登记,事后补齐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上,必须经市公司领导批准,请假单交送综合办登记备案。
2、因个人急事请假或在工作时间中途外出,本部(室)同志及时打招呼;超过半天(含半天)则按缺勤事假或调休处理。来不及事先请假的,一般应在半天之内电话请假或转告,但事后必须说明情况并补办请假手续。
3、员工因公外出开会、办事应事先与本部(室)同志及时打招呼,便于工作需要时及时取得联系。
4、员工因病请假,应持医疗单位填发的病假证明书办理请假手续(急重病应电话请假或转告,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条 员工享受各类假期及因病、因事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规定。
1、员工享受婚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奖金福利等待遇。
2、员工享受探亲假,在规定假期内,月工资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年终奖按本人应得标准扣除享受假期天数发给。探亲往返路费自理。
3、员工请假事由须明确,实际请假三天以上按实际天数扣除日标准工资,并与年终奖挂钩。
4、员工因工负伤、残废或非因工负伤、患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5、产假、哺乳假按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6、员工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类学习(进修)、考试期间工资
照发,不影响奖金和福利。未经组织批准的比照事假办理。
7、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不按规定上下班的,视为旷工,有此情形,扣除当月出勤奖,旷工年累计达三次或连续旷工两日的视为自动离职或辞职。
第五条 其他。请假期间如离开市外出,应向相关领导报告;因工作需要召回的,应立即返回。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