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洞学区评优选先制度
为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热情,激励教师献身教育事业,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石洞教育教学持续健康发展,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市、县文件精神,特制定石洞学区教职工评优选先制度。
一、评选对象和范围
评选对象是:石洞学区各校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育系统职工,在学校立足本职工作,在岗位上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人员。评选范围包括国家、省、市、县 “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 “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骨干教师”、“先进个人”等。评选县级及县级以上的荣誉称号的,根据名额条件,各学校推荐人选教育局考查评定后上报;乡(校)级由乡镇或学校评定,报教育局备案。
二、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上进心强。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工作热情、积极、主动,责任心强,有良好的师德,在教书育人和岗位成才中成绩突出。
2、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素质,思想认识,行动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3、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安心本职工作,热心服务,团结协作,尽职尽责,无私奉献。
4、关心学校,关心、热爱全体学生;教书育人,以身作则,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业务能力强
1、积极推行素质教育,积极投身教育改革。
2、积极参加业务进修和继续教育。
3、教育教学效果突出。
(三)工作态度积极
1、服从学校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并乐于承担学校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
2、在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中,认真履行职责,责任感强。
3、认真钻研业务,严谨务实,虚心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4、遵守劳动纪律,自觉遵守学校考勤制度。
(四)开展的本职工作情况要群众公认或在某个单项工作方面成绩特别突出
(五)其它
1、近三年来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成效显著。
2、在本学年内业绩考核必须进入同级前三名。
3、在本学年内师德、师风考查必须为优秀。
4、上一级荣誉称号在下一级荣誉称号中产生(市级以上的必须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或管理工作,且曾获过县、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5、原则上连续两年不享受同级、同类的荣誉称号。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评选:
①近5年内各种请假连续超过1月的;
②教育教学中出现重大教育事故的,本年度受到行政处分或通报批评的;
③在教学管理中造成不良影响,引起上访事件的(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者;因主观原因、工
作方法不当造成班级学生重大违纪者等);
④私自收费、给学生乱配发各种学习资料的。
⑤凡45岁以下教师不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和其他培训,一次不参加或完不成培训任务的。
三、推选原则、办法及程序
(一)推选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推选办法:
1、年度考核分(60%);
2、民主投票(10%);
3、综合评估(30%);
4、根据得分多少由学校校委会研究决定最后结果。
5、推荐上报。
(三)推选程序:县级县级以上的荣誉采取逐级层层推选,最后由县教育局最终决定最后的名单。县级以下的由学区(校)根据实际自行决定,但必须坚持“公开推荐—民主评议—学校综合认定—公示评议结果—校委会复议—推荐上报”的评选程序进行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的推荐工作。
四、评选要求
1、要坚持“客观公正、据实推荐表彰”的原则,民主评选、逐级申报,严格评审。
2、要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符合的原则,综合评议,择优推荐。
3、所有评选高一级的荣誉不占低一级的荣誉名额,低一级的荣誉名额原则上不占高一级的、不重复,同一级的荣誉原则上两年内不重复。
石洞学区评优选先制度
为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热情,激励教师献身教育事业,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石洞教育教学持续健康发展,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市、县文件精神,特制定石洞学区教职工评优选先制度。
一、评选对象和范围
评选对象是:石洞学区各校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育系统职工,在学校立足本职工作,在岗位上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人员。评选范围包括国家、省、市、县 “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 “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骨干教师”、“先进个人”等。评选县级及县级以上的荣誉称号的,根据名额条件,各学校推荐人选教育局考查评定后上报;乡(校)级由乡镇或学校评定,报教育局备案。
二、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上进心强。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工作热情、积极、主动,责任心强,有良好的师德,在教书育人和岗位成才中成绩突出。
2、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素质,思想认识,行动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3、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安心本职工作,热心服务,团结协作,尽职尽责,无私奉献。
4、关心学校,关心、热爱全体学生;教书育人,以身作则,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业务能力强
1、积极推行素质教育,积极投身教育改革。
2、积极参加业务进修和继续教育。
3、教育教学效果突出。
(三)工作态度积极
1、服从学校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并乐于承担学校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
2、在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中,认真履行职责,责任感强。
3、认真钻研业务,严谨务实,虚心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4、遵守劳动纪律,自觉遵守学校考勤制度。
(四)开展的本职工作情况要群众公认或在某个单项工作方面成绩特别突出
(五)其它
1、近三年来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成效显著。
2、在本学年内业绩考核必须进入同级前三名。
3、在本学年内师德、师风考查必须为优秀。
4、上一级荣誉称号在下一级荣誉称号中产生(市级以上的必须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或管理工作,且曾获过县、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5、原则上连续两年不享受同级、同类的荣誉称号。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评选:
①近5年内各种请假连续超过1月的;
②教育教学中出现重大教育事故的,本年度受到行政处分或通报批评的;
③在教学管理中造成不良影响,引起上访事件的(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者;因主观原因、工
作方法不当造成班级学生重大违纪者等);
④私自收费、给学生乱配发各种学习资料的。
⑤凡45岁以下教师不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和其他培训,一次不参加或完不成培训任务的。
三、推选原则、办法及程序
(一)推选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推选办法:
1、年度考核分(60%);
2、民主投票(10%);
3、综合评估(30%);
4、根据得分多少由学校校委会研究决定最后结果。
5、推荐上报。
(三)推选程序:县级县级以上的荣誉采取逐级层层推选,最后由县教育局最终决定最后的名单。县级以下的由学区(校)根据实际自行决定,但必须坚持“公开推荐—民主评议—学校综合认定—公示评议结果—校委会复议—推荐上报”的评选程序进行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的推荐工作。
四、评选要求
1、要坚持“客观公正、据实推荐表彰”的原则,民主评选、逐级申报,严格评审。
2、要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符合的原则,综合评议,择优推荐。
3、所有评选高一级的荣誉不占低一级的荣誉名额,低一级的荣誉名额原则上不占高一级的、不重复,同一级的荣誉原则上两年内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