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管理,保证国家和省政府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皖政[2001]2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要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方针,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管理机构和认定机构

第三条 安徽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管理全省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其职责是:

1、监督检查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

2、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构,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3、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4、负责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国产软件的登记,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四条 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是安徽省信息产业厅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其职责是:

1、受理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申请;

2、组织企业认定的评审和年审,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审意见并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核;

3、对申请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报省信息产业厅批准。

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

第五条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由企业主管税务部门签章认可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软件产品销售明细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或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认定程序:

1、申请企业填写认定申请表,提供申报材料;

2、企业持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申请认定,受理后,集中进行评审;

3、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核;

4、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科技、税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5、对批准认定的软件企业符合科技部和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颁发科技部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八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认定机构按认定标准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年审结果由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科技、税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年审合格的企业,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鼓励政策。

第九条 经认定的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后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十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省信息产业厅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一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应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十二条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十三条 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程序:

1、申请企业填写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提供申报材料;

2、企业持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申请登记,受理后,集中进行评审。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核;

3、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科技、税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4、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经信息产业部公告后,其登记备案生效。

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5、对批准登记的软件产品,符合科技部和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由省科技厅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收费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另行颁布。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信息产业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如发现已认定软件企业或已登记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未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以及用内容虚假的材料骗取软件企业认定或软件产品登记的,一经查实,将撤消其软件企业资格或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应予以追回,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九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安徽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管理,保证国家和省政府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皖政[2001]2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要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方针,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管理机构和认定机构

第三条 安徽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管理全省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其职责是:

1、监督检查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

2、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构,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3、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4、负责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国产软件的登记,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四条 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是安徽省信息产业厅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其职责是:

1、受理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申请;

2、组织企业认定的评审和年审,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审意见并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核;

3、对申请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报省信息产业厅批准。

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

第五条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由企业主管税务部门签章认可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软件产品销售明细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或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认定程序:

1、申请企业填写认定申请表,提供申报材料;

2、企业持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申请认定,受理后,集中进行评审;

3、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核;

4、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科技、税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5、对批准认定的软件企业符合科技部和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颁发科技部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八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认定机构按认定标准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年审结果由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科技、税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年审合格的企业,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鼓励政策。

第九条 经认定的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后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十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省信息产业厅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一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应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十二条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十三条 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程序:

1、申请企业填写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提供申报材料;

2、企业持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申请登记,受理后,集中进行评审。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核;

3、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科技、税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4、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经信息产业部公告后,其登记备案生效。

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5、对批准登记的软件产品,符合科技部和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由省科技厅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收费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另行颁布。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信息产业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如发现已认定软件企业或已登记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未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以及用内容虚假的材料骗取软件企业认定或软件产品登记的,一经查实,将撤消其软件企业资格或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应予以追回,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九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安徽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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