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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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析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和老的《办法》差别很大,对于医务人员来说主要应该注意七个方面的问题: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

老《办法》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指的是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过程中直接造成的病人损害; 新的《办法》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有了重要的变动。《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过程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病人的人身损耗结果为医疗事故,如此看来新的医疗事故概念有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医疗事故的主题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老《办法》没有机构,只有医务人员,这次把医疗机构加进来有几个考虑:(1)现代医疗行为是一个整体的团队行为,需要医院内部各个科室协同完成。医疗机构是负责主体,具体科室的工作人员可能成为行为主题,比如说洗衣房应当消毒的没有消毒干净,最后造成的院内感染,今后类似的情况就要纳入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现在是责任主体,打官司是医疗机构去打,然后医生负连带责任,医院赔了钱,医生自己要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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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赔偿。(2)关于医院和机构之间的关系问题。全世界发达国家的医生行医都是以医疗机构的名义行医,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行医,一定是先有机构,再注册医生,即使是个人诊所也是先注册诊所这个机构再有医生行医,因此医生是以机构的名义行医,不是他自己独立的行医。(3)我们国家在逐渐的改革中把医生推向市场,真正进入自由职业者的行列,将来要鼓励医生、医务人员去发挥作用,鼓励医生去兼职行医,让边远地区、老少边穷地区或者经济不发达地区享受经济发达地区的医疗待遇。但是兼职行医要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必须要以所在医院的名义去行医,不能以个人所在医院的名义行医。因此新《条例》把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主体纳入进来。有一个案例是某甲医院的一名医生到某乙医院去做手术出了一点麻烦,家属告状不知是告某甲医院还是某乙医院,答复很清楚,应当告某乙医院。这和某甲医院无关,医生去做手术是个人行为,而且是以某乙医院医疗机构的名义行医,这是组织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分离,因此机构可以是医疗事故的主体。

第二,医疗事故的客体必须是人,不能是物,是公民个人,自然人。血液污染应当不是医疗事故,而是安全事故。因此客体要分开,不能等同。

第三,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医疗事故的行为有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的过失行为。过失有两层含义,(1)本应预见而没有预见这种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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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发生;(2)已经预见不良后果的发生,但是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出现。医生不可能愿意把病人治坏了,但可能由于一些疏忽大意过失而造成不良结果,此时的疏忽大意过失必须是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或违反了操作规程,这些都不可能是故意。

第四,医疗事故的客观方面必须有人身损害结果。如果过失行为没有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结果就不属于医疗事故,这里包含了过去的医疗差错。如晚期癌症的病人合并感染需要用青霉素,昨天是一个批号,今天接着输,换了一个批号,以为问题不大,但因为未作皮试病人过敏反应死了,护士本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放任这种结果出现,这就是医疗事故。高级职称的医生和教授们的责任要比住院医师大,住院医师有认识问题没有关系,高级职称的医生和教授们本应预见而没有预见就是大问题。各个医院的院长要注意,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主体,机构的职责要明确,医务人员的行为要和机构的等级相称,进修医生不能单独在门诊接病人,进修医生单独接诊是否能代表你这个医院的水平? 很多病人到大医院看病,是因为大医院的水平高而来的,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水平,他就要提出非议。

2、医疗事故的分类

老《办法》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新《条例》就一个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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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违反操作规程,违反法律规定。

3、医疗事故的分级

老《办法》分三级:一级死人,二级伤残,三级一般障碍; 新《条例》分为四级,一级死人、严重伤残,二级中度伤残以及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一般伤残以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四级其他人身损害结果。如器械遗留体内现在是四级,过去是三级。卫生部已经制定了具体的分级标准,很详细,完全按照生物学的标准来评价和分级,把以前含有社会学因素的成份去掉了。

4、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新《条例》中共有6种。

第一种: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二种:由于患者身体的特异和疾病的转归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这实际上是医疗意外。老百姓认为口腔科不死人,但口腔科因为普鲁卡因过敏抢救不过来也要马上死人的,但药典上写着普鲁卡因不做皮试,因为过敏人数极少极少,但总是有人体质特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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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由于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无法解决的,难以防范和难以预料的问题不属于医疗事故。这里的前提是什么叫现有医学科学技术? 这应该有一个明确界定。一种意见是狭隘的理解为绝对的现有技术,那就是史无前例的,美国作不了中国也做不了,比如说对艾滋病。另外一种意见是应当考虑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很多疾病在基层诊断不了,到协和医院就能诊断,但协和医院虽然是中国医疗卫生最高水平的标志单位,可是对流行性出血热,血吸虫、涤虫病的一次诊断准确率超不过0.5%,这些病在湖南常德的血防站一次诊断准确率是100%,因为他经常有这样的病人。

第四种:无过错输血感染导致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无过错输血的定义有两个,(1)国家法定的强制性的为某一项传染性疾病检测之前获得输血感染不是医疗事故,例如丙肝在1995年之前国家没有强制性检测,那时的输血感染不能是医疗事故。(2)血源是正常的,血质是好的。献血法明确规定医院不得私自采血,只要没批准医院设立采血机构的,医院就不能私自采血。遇到紧急情况应当到中心血站取血,除非在紧急情况下三个条件全部满足才能采血。第一,紧急情况,第二,具备血液检测设备,第三,远离中心城市或中心血站。

第五种:因为患方原因延迟治疗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以前是" 患者" ,现在强调" 患方" 。这就是说包括家属。宽泛的理解还包括不给钱的病人及家属。目前这方面问题很多,患者不如实报病史,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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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是手术有时不说实话。医生在临床上记录病历的时候如果感觉到病人有隐瞒病史的可能,应当让他签个字,医生可以写" 此病史由病人提供,如有不实,一切后果自负" 。

第六种: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这个不可抗力指的是天灾人祸,不能把医院内部的协调问题算进来。

医疗纠纷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咨询网站的帮助。

来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析http://s.yingle.com/yl/378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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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和老的《办法》差别很大,对于医务人员来说主要应该注意七个方面的问题: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

老《办法》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指的是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过程中直接造成的病人损害; 新的《办法》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有了重要的变动。《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过程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病人的人身损耗结果为医疗事故,如此看来新的医疗事故概念有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医疗事故的主题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老《办法》没有机构,只有医务人员,这次把医疗机构加进来有几个考虑:(1)现代医疗行为是一个整体的团队行为,需要医院内部各个科室协同完成。医疗机构是负责主体,具体科室的工作人员可能成为行为主题,比如说洗衣房应当消毒的没有消毒干净,最后造成的院内感染,今后类似的情况就要纳入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现在是责任主体,打官司是医疗机构去打,然后医生负连带责任,医院赔了钱,医生自己要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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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医疗事故的客体必须是人,不能是物,是公民个人,自然人。血液污染应当不是医疗事故,而是安全事故。因此客体要分开,不能等同。

第三,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医疗事故的行为有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的过失行为。过失有两层含义,(1)本应预见而没有预见这种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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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医疗事故的客观方面必须有人身损害结果。如果过失行为没有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结果就不属于医疗事故,这里包含了过去的医疗差错。如晚期癌症的病人合并感染需要用青霉素,昨天是一个批号,今天接着输,换了一个批号,以为问题不大,但因为未作皮试病人过敏反应死了,护士本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放任这种结果出现,这就是医疗事故。高级职称的医生和教授们的责任要比住院医师大,住院医师有认识问题没有关系,高级职称的医生和教授们本应预见而没有预见就是大问题。各个医院的院长要注意,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主体,机构的职责要明确,医务人员的行为要和机构的等级相称,进修医生不能单独在门诊接病人,进修医生单独接诊是否能代表你这个医院的水平? 很多病人到大医院看病,是因为大医院的水平高而来的,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水平,他就要提出非议。

2、医疗事故的分类

老《办法》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新《条例》就一个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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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事故的分级

老《办法》分三级:一级死人,二级伤残,三级一般障碍; 新《条例》分为四级,一级死人、严重伤残,二级中度伤残以及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一般伤残以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四级其他人身损害结果。如器械遗留体内现在是四级,过去是三级。卫生部已经制定了具体的分级标准,很详细,完全按照生物学的标准来评价和分级,把以前含有社会学因素的成份去掉了。

4、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新《条例》中共有6种。

第一种: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二种:由于患者身体的特异和疾病的转归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这实际上是医疗意外。老百姓认为口腔科不死人,但口腔科因为普鲁卡因过敏抢救不过来也要马上死人的,但药典上写着普鲁卡因不做皮试,因为过敏人数极少极少,但总是有人体质特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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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由于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无法解决的,难以防范和难以预料的问题不属于医疗事故。这里的前提是什么叫现有医学科学技术? 这应该有一个明确界定。一种意见是狭隘的理解为绝对的现有技术,那就是史无前例的,美国作不了中国也做不了,比如说对艾滋病。另外一种意见是应当考虑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很多疾病在基层诊断不了,到协和医院就能诊断,但协和医院虽然是中国医疗卫生最高水平的标志单位,可是对流行性出血热,血吸虫、涤虫病的一次诊断准确率超不过0.5%,这些病在湖南常德的血防站一次诊断准确率是100%,因为他经常有这样的病人。

第四种:无过错输血感染导致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无过错输血的定义有两个,(1)国家法定的强制性的为某一项传染性疾病检测之前获得输血感染不是医疗事故,例如丙肝在1995年之前国家没有强制性检测,那时的输血感染不能是医疗事故。(2)血源是正常的,血质是好的。献血法明确规定医院不得私自采血,只要没批准医院设立采血机构的,医院就不能私自采血。遇到紧急情况应当到中心血站取血,除非在紧急情况下三个条件全部满足才能采血。第一,紧急情况,第二,具备血液检测设备,第三,远离中心城市或中心血站。

第五种:因为患方原因延迟治疗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以前是" 患者" ,现在强调" 患方" 。这就是说包括家属。宽泛的理解还包括不给钱的病人及家属。目前这方面问题很多,患者不如实报病史,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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