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

2009-9-29 14:58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摘要】本文在初步界定危险驾驶行为的基础上,从比较法视野介绍了国外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手段,分析了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难题,提出了关于对我国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法律规制;故意;过失;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写作年份】2009年

【中图分类号】D9

【正文】

一、研究背景(问题的提出)

危险驾驶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让我们来回放一下那一幕幕悲惨的镜头。

2009年8月4日晚9时——浙江杭州一豪华越野车撞死一16岁女孩,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肇事司机属酒后驾驶。

2009年7月23日,去年醉酒驾驶致4人死亡、1人重伤的孙某被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后于2009年9月8日,被四川高院改判无期徒刑。

2009年6月30日,江苏南京张某醉酒驾驶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6辆车受损。

2009年5月18日一天时间,黄黄高速公路连续发生两起因手机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2009年5月7日8点30分左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竞舟路以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胡斌驾驶一辆红色三菱疑似改装车飙车,将在人行道上一名浙大毕业生谭卓撞飞20多米高后致其死亡。

2009年2009年4月7日,驾驶员陈某因边驾驶边拨打手机酿成湖北宜昌“4.7”特大交通事故。

……

据统计,2008年我国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人死亡,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造成29866人死亡、12833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2起。如果按照国际上的统计比例,即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占总交通事故数量的25%计算,那么2008年我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人数已上万,2009年上半年死亡人数7400多人。悲剧的不断上演,使得包括酒后驾驶在内的危险驾驶行为受到了公众普遍的关注,也引发了全社会对交通安全问题的日益担忧。

二、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

应当指出,危险驾驶行为,是指以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吸毒后驾驶、边驾驶边打手机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性驾驶行为,对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吸毒后驾驶的危险性,已为众人所认识,但对于边驾驶边打手机行为的危险性,可能更多的人不以为然。然而,研究表明,许多交通意外事故是由于人们在开车时发短信或打电话所造成的。交警指出,开车时打电话与酒后驾驶的危险相同,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同时,驾车时打电话会影响汽车流量、阻塞公路和延长道路通勤时间。美国犹他大学的一份研究指明,开车时打电话的人,由于精神分散,在中、高密度的车流量当中,打电话的驾驶人变更车道的几率低20%,而且对于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比不打电话的人慢很多。

三、域内外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比较法视野)

(一)国外对饮酒驾车的惩罚规定

纵观国外对饮酒驾车的规定,根据处罚力度的不同,大体上分为三类,重度处罚、轻度处罚、教育为主。

重度处罚指对醉酒驾驶行为除课以经济处罚往往还处以3年以上甚至10-20年有期徒刑。实行重度处罚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

1、日本: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带有酒味驾驶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金。醉酒驾驶两次以上者,将被判处6个月徒刑。日本刑法里有一种“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具体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无视信号致死伤罪等五个罪名。2001年,日本把超速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15年;2005年,日本又将酒后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20年。

2、加拿大 :法律规定凡酒后开车者,罚款1470美元、监禁6个月,造成人身伤害的监禁10年,造成死亡的监禁14年。

3、俄罗斯 :法律规定司机酒后行车或在行车过程中饮酒,如系初犯,取消1-3年驾驶车辆资格;如系重犯,则会受到3-5年不许开车的处罚;对于那些因饮酒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分别给予判刑10年以内、罚款、吊销行车执照、剥夺终身驾车权利等处罚。

4、澳大利亚: 法律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毫升超过0.05毫克就算酒后驾车,醉酒驾驶者如系初犯,罚款10美元;如果重犯,判10年有期徒刑。除判刑外,把驾驶员的姓名登在报纸上的“酒醉与入狱”的大标题下示众,促其反省。维多利亚州于2009年4月出台一项新的法律:驾车者体内酒精含量如超过0.1毫克将被当场吊销驾驶执照。在新南威尔士州,一旦发现司机的酒精含量严重超标,最高可罚款5500澳元和吊销驾照5年,含量超标较低的也要面临1100澳元的罚款和吊销驾照3个月的处罚。

5、南非: 对酒后驾车者处罚特别严厉,如系初犯,罚款10万美元,以此作为教训;若是重犯,要判处10年有期徒刑。

6、新加坡:酒后驾驶,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长达6个月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并且处罚金3000至10000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30000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

轻度度处罚指对醉酒驾驶行为除课以经济处罚一般只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行轻度处罚的国家主要有:

1、巴西: 酒后驾车,最高罚款820美元,并有被判3年监禁的危险。

2、马来西亚: 把酒后开车者的妻子同他一起拘留,并令其妻子彻夜“教育”丈夫,罚款800美元或坐牢半年。如果第二次酒后开车被抓,则罚款4000美元或坐牢1年。

3、瑞典:酒后驾车者会被送入“复原中心”改过自新至少30天,费用自付。 血液中酒精含量限制2mg/100ml,对超过酒精浓度的司机,重者将坐牢两年,轻者被扣驾驶证一年。

4、美国:交通法规规定酒后驾车是故意犯罪,对酗酒后驾驶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的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二级谋杀罪起诉,司机酒精浓度超过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

加州则规定,如果醉酒驾驶并在10年内重犯,可处以最高1万美元的罚金,并吊销驾照一年以上;只要检验证据达到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基准值以上即为该犯罪成立,或者依据警方对当事人外观行为表现的证词,也可判决有罪。

洛杉矶对酒后开车的驾驶员,除处罚外,还要迫使他们花费数百美元在车内安装一种电子装置,只要车内有酒味,车就发动不起来。这些受罚的司机不得驾驶没有这种装置的汽车,否则,将剥夺其驾驶汽车的权利。

5、英国: 酒后驾车初犯者吊销驾照一年;重犯者吊销驾照3年,外加1000英镑罚款;如10年内有3次被判酒后驾车,就要吊销驾驶执照10—9年。 如果酒后开车肇事的话,终身禁驾机动车,还会根据肇事情况的轻重,给予其他刑罚。

6、芬兰: 政府设有一年自动坐牢期,违章驾驶员要被送去“自坐牢”。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超过150mg/100mL者,将被关押2年。

7、法国: 对酒后驾车的司机罚款2000-30000法郎,监禁2个月至2年,乃至没收汽车。

8、比利时: 当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规定的,罚款6000-60000比郎,或被禁15天至6个月,还会被吊销驾驶执照5年。

9、土耳其: 对酒后开车的司机,可罚款300里拉、监禁6个月,取消3个月的驾驶资格。

10、新西兰: 酒后驾车要被吊销驾照,甚至进监狱,官员酒后驾车要开除。

教育为主指对醉酒驾驶的行为仅以教育感化为主,并不过分看重经济处罚或刑事处罚。实行教育为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

1、波兰: 警方抓到醉酒司机后,信息上传警方专设网站,再发给全国报刊曝光。

2、立陶宛: 爱沙尼亚 拉脱维亚 作为惩罚酒后开车的一种手段,发给被拘留过的这类司机以特殊汽车牌号。这些特殊号牌都以字母“O”开头。遇到带这种号牌的汽车,行人“敬而远之”,警方严加监督,很能触动酒后驾车者的思想。

3、美国的部分州:有的州对酒后驾车的司机进行心理感化,做30天至90天的社区服务劳动,或者把肇事者押到医院去干一段时间看护工作,专门照料那些住院的事故受害者。此外,让酒后驾车者重新到驾驶学校里上课,看酒后驾车造成的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录像。

加利福尼亚州让酒后驾驶的司机“参观”停尸房,看车祸中的死亡者,解剖这些尸体时也强迫他们在场。

(二)国外对开车打电话的处罚

目前,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禁止开车打电话。英国道路交通安全的新法规甚至规定,开车打电话者的行为一旦被发现,最高可判入狱两年。新加坡对开车打电话的初犯者最高罚款1000新元(约合600美元)、监禁6个月;对再犯者最高罚款2000新元,监禁1年。

从国外对饮酒驾车和开车打电话的惩罚规定可以看出,国家非常重视危险对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采取了包括教育感化、吊销驾照一定期限乃至终身、罚款、监禁等经济、行政和刑事手段来减少危险驾驶行为,而且很多国家不是等到危险驾驶行为出现严重后果时才予以处罚,而是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出现就处罚,这有利于提高驾驶人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更多交通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注重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实行多种手段并用是各国规制危险驾驶行为的做法,这为我国规制危险驾驶行为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

四、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难题

(一)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现在三个层面,即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层面。

在民法层面,根据《民法通则》123条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在民法上需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意味着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尽注意义务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若肇事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行政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在刑法层面,刑法上与机动车驾驶有关的罪名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该罪是过失犯罪,而且是结果犯,该罪有三个量刑单位,犯该罪情节一般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故意犯罪,也是结果犯,该罪有两个量刑单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我国酒后驾车违法的成本很低,酒后或醉酒驾车有两种结果,一是造成伤亡的,另一种是没有后果发生的。对于前者,由于我国没有“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若按“交通肇事罪”显得较轻,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又显得较重,在偏轻的与较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没有一个中间地带。这说明我们的法律存在罪名之间缺乏层级递进的缺陷,对于后者则按现行法律“顶格处罚”也就拘留15日,无法加码,而对于开车打手机更是没有规范。

在上述规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层面的规制,下面就谈一谈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难题。

(二)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规制过程中存在的难题

1、故意和过失难以区分

对行为人的主观态度的认定往往决定交通肇事罪和他罪的界限,进而决定刑罚的轻重。2009年7月23日,成都中院刚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证醉驾的孙伟铭死刑,2009年9月8日,四川高院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引发了学界对酒后驾驶和包括飙车在内的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认定问题的思考,对这类行为究竟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所以难以定夺罪名,原因是放任的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实践中界限模糊、难以认定,因而定罪的难点最终转化为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尤其是间接故意(即放任的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得区分。按刑法理论和现有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为故意犯罪,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以成都案被告人孙伟铭为例。有专家认为他第一次追尾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定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说明他认为自己有一定驾驶能力,自信不会出事,主观上不可能是放任去撞人;其醉酒驾车的心态也是一样的,不存在故意。而在逃逸过程中,孙明知自己在大量饮酒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仍选择高速行驶,并轧过双黄线,这时就是预见到会与对面的汽车相撞,却对危害后果采取了放任态度,是故意行为,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无不当。

从另一起交通肇事案中,我们也不难看出,故意和过失有时真的很难区分。1997年最高法院再审了福建省一起交通肇事案,后来被作为典型案例载入最高法院公报。该案中,被告人为逃避收费站检查,拐往逆行车道,加大车速强行冲关,撞死前方执行检查任务的一名武警。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以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判处死刑;二审法院撤销了该判决,以交通肇事罪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最高检对该案提起抗诉,认为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却采取放任态度,致使被害人被撞死,是故意杀人。最高法院经过重审认为,被告人冲关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故意的内容是为了逃避检查和扣车,当时无法预料到受害武警会突然出现在逆行车道上进行拦截,在他发现后,车速和距离已经决定了相撞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被告人对撞死武警的后果并无故意。最高法院维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对交通肇事案件,目前我国实践中法官对故意和过失的认定,非常谨慎,并没有大量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用结果解释动机有违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有评论人士认为,孙伟铭案中,成都中院对定罪理由的说明,就存在用结果解释动机的嫌疑。如果按此逻辑,一个人如果长期无证驾驶,一旦出现危害后果,就理所当然地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不符合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点和最高刑,与其它相关的故意犯罪存在巨大落差。前者的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它相关的故意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量刑上的巨大反差可能埋下司法上的危险,那就是,以后果选择罪名、将轻罪重罪化。有人认为飙车这种行为太恶劣,以交通肇事来定罪显得太轻,提出对杭州飙车案中的胡斌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观点也是以后果选择罪名,有违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3、把危险驾驶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扩大解释之嫌

前不久,福州规定如在车流量较大的特定时段和路段飙车,并造成人身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的,警方将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有人认为,按现有法律规定,飙车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难以等同,把飙车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提高惩罚力度,有扩大解释之嫌。在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补漏作用,有其它独立罪名可适用时,应尽量适用独立罪名。一位认为成都案宜定交通肇事罪的专家承认,如按交通肇事,只能判七年,相对于四死一伤的后果,又显得太轻。进退两难的局面令一些司法人士担忧。也有人担忧,由于这类案件是多发性案件,各地法院有可能纷纷效仿,极有可能大量出现因交通肇事行为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被告人被判处重刑甚至死刑的趋势。

六、关于对我国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法律规制的建议

现在的问题是,在法律没有修订补正之前,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统一法律适用,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进行规制,而不至于出现或宽或严,或上或下的司法不公现象? 从预防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角度而言,适用法律显然应该从严,因为包括酒后驾车在内的危险驾驶行为致人死伤绝不是意外事故,包括酒后驾车在内的危险驾驶行为应该被视为一种故意的行为,当行为人知道自己要开车还去危险驾驶的时候,其实就已经做出了一个潜在的伤害别人的决定;危险驾驶的关乎人命,无法用意外来解释,而且永远也无法弥补。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尤其是刑法层面的规制。 具体建议如下:

(一)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

可在现行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吸毒后驾驶、边驾驶边打手机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驾驶行为纳入,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之间的过渡性罪名。具体可规定,只要实施了酒后驾车或者其它危险驾驶行为,不管是否发生后果,都认定为犯罪。如果发生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我国刑法有关于危险犯和行为犯的立法例,因而,将对公共安全危害极大的行为犯和危险犯入罪在立法习惯上完全不存在障碍。一个人饮酒后特别是醉酒后,说不清话,站不稳脚或者连驾驶证都没有或者飙车,凭什么自信能够正确操控和驾驶高速行驶的机动车呢?又凭什么自信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自己能够避免事故而化险为夷呢?明知危险驾驶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难道还不构成刑法上的“间接故意”吗?!从这个意义上讲,危险驾驶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一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而且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性极大,将其入罪,给予刑法制裁,在法理上不存在任何障碍。在立法实践中也不应该有问题,在这方面,国外已有先例,比如,日本刑法于几年前增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具体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无视信号致死伤罪等五个罪名,而在美国,醉酒驾驶者会被当场吊销执照和入狱一年,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二级谋杀罪起诉,较之这些国家的立法,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规定显得过于“温柔”,因而有必要强化。

(二)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立法解释

在不改变现行刑法的前提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立法解释,将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吸毒后驾驶、边驾驶边打手机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性驾驶行为纳入其中,也不失为遏制恶性交通事故发生的一种有效办法。而且这种办法既可以节约立法时间,效力又较司法解释高。

(三)对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新的司法解释

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表示,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人民法院将统一法律适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统一醉酒驾车肇事后的法律适用问题,然而,毕竟不太具体,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没有将危险程度与之相当的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吸毒后驾驶、边驾驶边打手机等危险驾驶行为包括在内。所以,需要最高法院出台一个详细的、便于各地法院执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如何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对哪些情况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哪些情况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哪些按其他犯罪处罚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统一这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2009-9-29 14:58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摘要】本文在初步界定危险驾驶行为的基础上,从比较法视野介绍了国外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手段,分析了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难题,提出了关于对我国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法律规制;故意;过失;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写作年份】2009年

【中图分类号】D9

【正文】

一、研究背景(问题的提出)

危险驾驶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让我们来回放一下那一幕幕悲惨的镜头。

2009年8月4日晚9时——浙江杭州一豪华越野车撞死一16岁女孩,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肇事司机属酒后驾驶。

2009年7月23日,去年醉酒驾驶致4人死亡、1人重伤的孙某被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后于2009年9月8日,被四川高院改判无期徒刑。

2009年6月30日,江苏南京张某醉酒驾驶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6辆车受损。

2009年5月18日一天时间,黄黄高速公路连续发生两起因手机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2009年5月7日8点30分左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竞舟路以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胡斌驾驶一辆红色三菱疑似改装车飙车,将在人行道上一名浙大毕业生谭卓撞飞20多米高后致其死亡。

2009年2009年4月7日,驾驶员陈某因边驾驶边拨打手机酿成湖北宜昌“4.7”特大交通事故。

……

据统计,2008年我国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人死亡,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造成29866人死亡、12833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2起。如果按照国际上的统计比例,即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占总交通事故数量的25%计算,那么2008年我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人数已上万,2009年上半年死亡人数7400多人。悲剧的不断上演,使得包括酒后驾驶在内的危险驾驶行为受到了公众普遍的关注,也引发了全社会对交通安全问题的日益担忧。

二、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

应当指出,危险驾驶行为,是指以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吸毒后驾驶、边驾驶边打手机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性驾驶行为,对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吸毒后驾驶的危险性,已为众人所认识,但对于边驾驶边打手机行为的危险性,可能更多的人不以为然。然而,研究表明,许多交通意外事故是由于人们在开车时发短信或打电话所造成的。交警指出,开车时打电话与酒后驾驶的危险相同,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同时,驾车时打电话会影响汽车流量、阻塞公路和延长道路通勤时间。美国犹他大学的一份研究指明,开车时打电话的人,由于精神分散,在中、高密度的车流量当中,打电话的驾驶人变更车道的几率低20%,而且对于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比不打电话的人慢很多。

三、域内外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比较法视野)

(一)国外对饮酒驾车的惩罚规定

纵观国外对饮酒驾车的规定,根据处罚力度的不同,大体上分为三类,重度处罚、轻度处罚、教育为主。

重度处罚指对醉酒驾驶行为除课以经济处罚往往还处以3年以上甚至10-20年有期徒刑。实行重度处罚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

1、日本: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带有酒味驾驶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金。醉酒驾驶两次以上者,将被判处6个月徒刑。日本刑法里有一种“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具体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无视信号致死伤罪等五个罪名。2001年,日本把超速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15年;2005年,日本又将酒后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20年。

2、加拿大 :法律规定凡酒后开车者,罚款1470美元、监禁6个月,造成人身伤害的监禁10年,造成死亡的监禁14年。

3、俄罗斯 :法律规定司机酒后行车或在行车过程中饮酒,如系初犯,取消1-3年驾驶车辆资格;如系重犯,则会受到3-5年不许开车的处罚;对于那些因饮酒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分别给予判刑10年以内、罚款、吊销行车执照、剥夺终身驾车权利等处罚。

4、澳大利亚: 法律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毫升超过0.05毫克就算酒后驾车,醉酒驾驶者如系初犯,罚款10美元;如果重犯,判10年有期徒刑。除判刑外,把驾驶员的姓名登在报纸上的“酒醉与入狱”的大标题下示众,促其反省。维多利亚州于2009年4月出台一项新的法律:驾车者体内酒精含量如超过0.1毫克将被当场吊销驾驶执照。在新南威尔士州,一旦发现司机的酒精含量严重超标,最高可罚款5500澳元和吊销驾照5年,含量超标较低的也要面临1100澳元的罚款和吊销驾照3个月的处罚。

5、南非: 对酒后驾车者处罚特别严厉,如系初犯,罚款10万美元,以此作为教训;若是重犯,要判处10年有期徒刑。

6、新加坡:酒后驾驶,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长达6个月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并且处罚金3000至10000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30000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

轻度度处罚指对醉酒驾驶行为除课以经济处罚一般只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行轻度处罚的国家主要有:

1、巴西: 酒后驾车,最高罚款820美元,并有被判3年监禁的危险。

2、马来西亚: 把酒后开车者的妻子同他一起拘留,并令其妻子彻夜“教育”丈夫,罚款800美元或坐牢半年。如果第二次酒后开车被抓,则罚款4000美元或坐牢1年。

3、瑞典:酒后驾车者会被送入“复原中心”改过自新至少30天,费用自付。 血液中酒精含量限制2mg/100ml,对超过酒精浓度的司机,重者将坐牢两年,轻者被扣驾驶证一年。

4、美国:交通法规规定酒后驾车是故意犯罪,对酗酒后驾驶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的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二级谋杀罪起诉,司机酒精浓度超过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

加州则规定,如果醉酒驾驶并在10年内重犯,可处以最高1万美元的罚金,并吊销驾照一年以上;只要检验证据达到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基准值以上即为该犯罪成立,或者依据警方对当事人外观行为表现的证词,也可判决有罪。

洛杉矶对酒后开车的驾驶员,除处罚外,还要迫使他们花费数百美元在车内安装一种电子装置,只要车内有酒味,车就发动不起来。这些受罚的司机不得驾驶没有这种装置的汽车,否则,将剥夺其驾驶汽车的权利。

5、英国: 酒后驾车初犯者吊销驾照一年;重犯者吊销驾照3年,外加1000英镑罚款;如10年内有3次被判酒后驾车,就要吊销驾驶执照10—9年。 如果酒后开车肇事的话,终身禁驾机动车,还会根据肇事情况的轻重,给予其他刑罚。

6、芬兰: 政府设有一年自动坐牢期,违章驾驶员要被送去“自坐牢”。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超过150mg/100mL者,将被关押2年。

7、法国: 对酒后驾车的司机罚款2000-30000法郎,监禁2个月至2年,乃至没收汽车。

8、比利时: 当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规定的,罚款6000-60000比郎,或被禁15天至6个月,还会被吊销驾驶执照5年。

9、土耳其: 对酒后开车的司机,可罚款300里拉、监禁6个月,取消3个月的驾驶资格。

10、新西兰: 酒后驾车要被吊销驾照,甚至进监狱,官员酒后驾车要开除。

教育为主指对醉酒驾驶的行为仅以教育感化为主,并不过分看重经济处罚或刑事处罚。实行教育为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

1、波兰: 警方抓到醉酒司机后,信息上传警方专设网站,再发给全国报刊曝光。

2、立陶宛: 爱沙尼亚 拉脱维亚 作为惩罚酒后开车的一种手段,发给被拘留过的这类司机以特殊汽车牌号。这些特殊号牌都以字母“O”开头。遇到带这种号牌的汽车,行人“敬而远之”,警方严加监督,很能触动酒后驾车者的思想。

3、美国的部分州:有的州对酒后驾车的司机进行心理感化,做30天至90天的社区服务劳动,或者把肇事者押到医院去干一段时间看护工作,专门照料那些住院的事故受害者。此外,让酒后驾车者重新到驾驶学校里上课,看酒后驾车造成的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录像。

加利福尼亚州让酒后驾驶的司机“参观”停尸房,看车祸中的死亡者,解剖这些尸体时也强迫他们在场。

(二)国外对开车打电话的处罚

目前,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禁止开车打电话。英国道路交通安全的新法规甚至规定,开车打电话者的行为一旦被发现,最高可判入狱两年。新加坡对开车打电话的初犯者最高罚款1000新元(约合600美元)、监禁6个月;对再犯者最高罚款2000新元,监禁1年。

从国外对饮酒驾车和开车打电话的惩罚规定可以看出,国家非常重视危险对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采取了包括教育感化、吊销驾照一定期限乃至终身、罚款、监禁等经济、行政和刑事手段来减少危险驾驶行为,而且很多国家不是等到危险驾驶行为出现严重后果时才予以处罚,而是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出现就处罚,这有利于提高驾驶人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更多交通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注重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实行多种手段并用是各国规制危险驾驶行为的做法,这为我国规制危险驾驶行为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

四、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难题

(一)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现在三个层面,即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层面。

在民法层面,根据《民法通则》123条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在民法上需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意味着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尽注意义务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若肇事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行政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在刑法层面,刑法上与机动车驾驶有关的罪名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该罪是过失犯罪,而且是结果犯,该罪有三个量刑单位,犯该罪情节一般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故意犯罪,也是结果犯,该罪有两个量刑单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我国酒后驾车违法的成本很低,酒后或醉酒驾车有两种结果,一是造成伤亡的,另一种是没有后果发生的。对于前者,由于我国没有“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若按“交通肇事罪”显得较轻,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又显得较重,在偏轻的与较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没有一个中间地带。这说明我们的法律存在罪名之间缺乏层级递进的缺陷,对于后者则按现行法律“顶格处罚”也就拘留15日,无法加码,而对于开车打手机更是没有规范。

在上述规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层面的规制,下面就谈一谈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难题。

(二)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规制过程中存在的难题

1、故意和过失难以区分

对行为人的主观态度的认定往往决定交通肇事罪和他罪的界限,进而决定刑罚的轻重。2009年7月23日,成都中院刚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证醉驾的孙伟铭死刑,2009年9月8日,四川高院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引发了学界对酒后驾驶和包括飙车在内的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认定问题的思考,对这类行为究竟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所以难以定夺罪名,原因是放任的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实践中界限模糊、难以认定,因而定罪的难点最终转化为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尤其是间接故意(即放任的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得区分。按刑法理论和现有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为故意犯罪,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以成都案被告人孙伟铭为例。有专家认为他第一次追尾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定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说明他认为自己有一定驾驶能力,自信不会出事,主观上不可能是放任去撞人;其醉酒驾车的心态也是一样的,不存在故意。而在逃逸过程中,孙明知自己在大量饮酒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仍选择高速行驶,并轧过双黄线,这时就是预见到会与对面的汽车相撞,却对危害后果采取了放任态度,是故意行为,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无不当。

从另一起交通肇事案中,我们也不难看出,故意和过失有时真的很难区分。1997年最高法院再审了福建省一起交通肇事案,后来被作为典型案例载入最高法院公报。该案中,被告人为逃避收费站检查,拐往逆行车道,加大车速强行冲关,撞死前方执行检查任务的一名武警。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以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判处死刑;二审法院撤销了该判决,以交通肇事罪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最高检对该案提起抗诉,认为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却采取放任态度,致使被害人被撞死,是故意杀人。最高法院经过重审认为,被告人冲关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故意的内容是为了逃避检查和扣车,当时无法预料到受害武警会突然出现在逆行车道上进行拦截,在他发现后,车速和距离已经决定了相撞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被告人对撞死武警的后果并无故意。最高法院维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对交通肇事案件,目前我国实践中法官对故意和过失的认定,非常谨慎,并没有大量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用结果解释动机有违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有评论人士认为,孙伟铭案中,成都中院对定罪理由的说明,就存在用结果解释动机的嫌疑。如果按此逻辑,一个人如果长期无证驾驶,一旦出现危害后果,就理所当然地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不符合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点和最高刑,与其它相关的故意犯罪存在巨大落差。前者的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它相关的故意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量刑上的巨大反差可能埋下司法上的危险,那就是,以后果选择罪名、将轻罪重罪化。有人认为飙车这种行为太恶劣,以交通肇事来定罪显得太轻,提出对杭州飙车案中的胡斌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观点也是以后果选择罪名,有违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3、把危险驾驶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扩大解释之嫌

前不久,福州规定如在车流量较大的特定时段和路段飙车,并造成人身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的,警方将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有人认为,按现有法律规定,飙车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难以等同,把飙车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提高惩罚力度,有扩大解释之嫌。在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补漏作用,有其它独立罪名可适用时,应尽量适用独立罪名。一位认为成都案宜定交通肇事罪的专家承认,如按交通肇事,只能判七年,相对于四死一伤的后果,又显得太轻。进退两难的局面令一些司法人士担忧。也有人担忧,由于这类案件是多发性案件,各地法院有可能纷纷效仿,极有可能大量出现因交通肇事行为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被告人被判处重刑甚至死刑的趋势。

六、关于对我国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法律规制的建议

现在的问题是,在法律没有修订补正之前,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统一法律适用,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进行规制,而不至于出现或宽或严,或上或下的司法不公现象? 从预防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角度而言,适用法律显然应该从严,因为包括酒后驾车在内的危险驾驶行为致人死伤绝不是意外事故,包括酒后驾车在内的危险驾驶行为应该被视为一种故意的行为,当行为人知道自己要开车还去危险驾驶的时候,其实就已经做出了一个潜在的伤害别人的决定;危险驾驶的关乎人命,无法用意外来解释,而且永远也无法弥补。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尤其是刑法层面的规制。 具体建议如下:

(一)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

可在现行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吸毒后驾驶、边驾驶边打手机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驾驶行为纳入,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之间的过渡性罪名。具体可规定,只要实施了酒后驾车或者其它危险驾驶行为,不管是否发生后果,都认定为犯罪。如果发生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我国刑法有关于危险犯和行为犯的立法例,因而,将对公共安全危害极大的行为犯和危险犯入罪在立法习惯上完全不存在障碍。一个人饮酒后特别是醉酒后,说不清话,站不稳脚或者连驾驶证都没有或者飙车,凭什么自信能够正确操控和驾驶高速行驶的机动车呢?又凭什么自信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自己能够避免事故而化险为夷呢?明知危险驾驶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难道还不构成刑法上的“间接故意”吗?!从这个意义上讲,危险驾驶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一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而且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性极大,将其入罪,给予刑法制裁,在法理上不存在任何障碍。在立法实践中也不应该有问题,在这方面,国外已有先例,比如,日本刑法于几年前增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具体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无视信号致死伤罪等五个罪名,而在美国,醉酒驾驶者会被当场吊销执照和入狱一年,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二级谋杀罪起诉,较之这些国家的立法,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规定显得过于“温柔”,因而有必要强化。

(二)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立法解释

在不改变现行刑法的前提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立法解释,将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吸毒后驾驶、边驾驶边打手机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性驾驶行为纳入其中,也不失为遏制恶性交通事故发生的一种有效办法。而且这种办法既可以节约立法时间,效力又较司法解释高。

(三)对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新的司法解释

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表示,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人民法院将统一法律适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统一醉酒驾车肇事后的法律适用问题,然而,毕竟不太具体,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没有将危险程度与之相当的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吸毒后驾驶、边驾驶边打手机等危险驾驶行为包括在内。所以,需要最高法院出台一个详细的、便于各地法院执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如何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对哪些情况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哪些情况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哪些按其他犯罪处罚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统一这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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