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图书馆志愿者服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觉、志愿参与黑龙江省图书馆工作,不计报酬和个人得失,身心健康,且符合黑龙江省图书馆相关工作要求,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国各族各界人士,均可报名申请黑龙江省图书馆文化志愿者。
第二条 志愿者管理机构设在阅读推广部,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等具体管理事宜。
第二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志愿服务培训、调研和其他相关活动;
(二) 对志愿者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 在志愿服务工作期间获得志愿者管理机构的相应帮助和服务;
(四) 退出本志愿者服务队。
第四条 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严格遵守志愿者服务守则,自觉维护黑龙江省图书馆声誉和形象;
(二) 及时、认真完成志愿者管理部门安排的任务;
(三) 向志愿者管理部门报告本人志愿服务情况;
(四) 不得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
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志愿者注册办法
第五条 志愿者分为组织共建、团体、社会招募三种类型。
第六条 志愿者报名基本条件
(一) 在本市居住、学习或工作,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身心健康;
(二) 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三) 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 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
(五) 遵纪守法。
第七条 志愿者报名注册程序
(一) 填写由志愿者管理部门发放的统一格式的志愿者报名表;
(二) 由志愿者管理部门通知报名者参加面试;
(三) 由志愿者管理部门对面试合格者个人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四) 评议合格者,填写由志愿者管理部门发放的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正式加入黑龙江省图书馆志愿者服务队。
第八条 志愿者注册服务有效期为一年,服务期满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并符合要求的,经志愿者管理机构批准服务期可顺延。
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
第九条 志愿者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志愿者的岗位管理。
第十条 志愿者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定期记录志
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
第十一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工作期间,应遵守《黑龙江省图书馆志愿者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着装整齐并佩戴本馆志愿者统一标志。
第十二条 志愿者管理部门每年年终根据《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对志愿者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对在志愿活动中积极主动、服务效果显著的,授予“黑龙江省图书馆优秀志愿者”称号,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在排定的时间内,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擅自离岗或有其他违反志愿者服务守则行为的,志愿者管理部门将取消该志愿者(团体)的服务资格。
第十四条 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本志愿者服务队组委会将取消该志愿者(团体)的服务资格。
第五章 志愿者的使用
第十五条 志愿者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我馆大型活动和会议的会务、翻译;
(二)读者咨询、导引;
(三)图书整理;
(四)为残障读者服务;
(五)读者文明行为督导;
(六)其他临时性、突击性工作。
第十六条 志愿者单次服务时间以1个工作日为基本单位,具体
参照各志愿工作岗位要求。
第六章 志愿者的待遇
第十八条 每年年终为考评合格的志愿者颁发《黑龙江省图书馆志愿者证书》;
第十九条 志愿者管理机构定期为志愿者发放交通补贴,补助标准每日10元。
第二十条 志愿者志愿工作期间,黑龙江省图书馆职工食堂提供免费午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省图书馆阅读推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图书馆志愿者服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觉、志愿参与黑龙江省图书馆工作,不计报酬和个人得失,身心健康,且符合黑龙江省图书馆相关工作要求,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国各族各界人士,均可报名申请黑龙江省图书馆文化志愿者。
第二条 志愿者管理机构设在阅读推广部,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等具体管理事宜。
第二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志愿服务培训、调研和其他相关活动;
(二) 对志愿者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 在志愿服务工作期间获得志愿者管理机构的相应帮助和服务;
(四) 退出本志愿者服务队。
第四条 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严格遵守志愿者服务守则,自觉维护黑龙江省图书馆声誉和形象;
(二) 及时、认真完成志愿者管理部门安排的任务;
(三) 向志愿者管理部门报告本人志愿服务情况;
(四) 不得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
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志愿者注册办法
第五条 志愿者分为组织共建、团体、社会招募三种类型。
第六条 志愿者报名基本条件
(一) 在本市居住、学习或工作,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身心健康;
(二) 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三) 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 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
(五) 遵纪守法。
第七条 志愿者报名注册程序
(一) 填写由志愿者管理部门发放的统一格式的志愿者报名表;
(二) 由志愿者管理部门通知报名者参加面试;
(三) 由志愿者管理部门对面试合格者个人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四) 评议合格者,填写由志愿者管理部门发放的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正式加入黑龙江省图书馆志愿者服务队。
第八条 志愿者注册服务有效期为一年,服务期满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并符合要求的,经志愿者管理机构批准服务期可顺延。
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
第九条 志愿者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志愿者的岗位管理。
第十条 志愿者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定期记录志
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
第十一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工作期间,应遵守《黑龙江省图书馆志愿者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着装整齐并佩戴本馆志愿者统一标志。
第十二条 志愿者管理部门每年年终根据《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对志愿者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对在志愿活动中积极主动、服务效果显著的,授予“黑龙江省图书馆优秀志愿者”称号,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在排定的时间内,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擅自离岗或有其他违反志愿者服务守则行为的,志愿者管理部门将取消该志愿者(团体)的服务资格。
第十四条 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本志愿者服务队组委会将取消该志愿者(团体)的服务资格。
第五章 志愿者的使用
第十五条 志愿者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我馆大型活动和会议的会务、翻译;
(二)读者咨询、导引;
(三)图书整理;
(四)为残障读者服务;
(五)读者文明行为督导;
(六)其他临时性、突击性工作。
第十六条 志愿者单次服务时间以1个工作日为基本单位,具体
参照各志愿工作岗位要求。
第六章 志愿者的待遇
第十八条 每年年终为考评合格的志愿者颁发《黑龙江省图书馆志愿者证书》;
第十九条 志愿者管理机构定期为志愿者发放交通补贴,补助标准每日10元。
第二十条 志愿者志愿工作期间,黑龙江省图书馆职工食堂提供免费午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省图书馆阅读推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