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2006版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JTJ324-2006摘要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324-2006摘要

1.总则

1.0.1为统一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方法,控制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和航道的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其他疏浚与吹填工程的质量检验可参照执行。以疏浚土弃土为目的的吹填不适用本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基槽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

1.0.3 疏浚与吹填工程的质量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基建性疏浚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航道及改善靠泊、航行条件的疏浚工程。 2.0.2维护性疏浚工程

维护或恢复某一指定水域原定尺度的疏浚工程。

2.0.3一次性维护疏浚工程

恢复某一指定水域原定尺度的一次性疏浚工程。

2.0.4吹填工程

使用挖泥船挖取泥沙并通过排泥管线输送到指定地点的工程。

2.0.5疏浚水域

需要疏浚的设计通航水域、设计停泊水域及边坡水域。

2.0.6设计通航水域

港池、航道及船舶回转区设计底边线以内的水域。

2.0.7设计停泊水域

泊位和锚地设计底边线以内的水域。

2.0.8边缘水域

设计通航水域或设计停泊水域中边缘部分的水域。单向航道的边缘水域为两侧底边线内各1/6航道底宽的水域;双向航道的边缘水域为两侧底边线内各1/12航道底宽的水域;港池及其他设计通航水域的边缘水域为底边线以内各1/2设计船舶型宽的水域。

2.0.9中部水域

设计通航水域或设计停泊水域中扣除边缘水域后的水域。

2.0.10浅点

疏浚后水深图上通航水域、停泊水域内高程高于设计底高程的测点。 2.0.11浅值

浅点高程高于设计底高程的数值。

2.0.12超深点

疏浚后水深图上通航水域、停泊水域内高程低于设计高程的测点。 2.0.13平均超深值

设计通航水域、停泊水域的疏浚范围内,疏浚后平均高程低于设计底高程的数值。

2.0.14平均超宽值

设计通航水域、停泊水域的疏浚范围内,疏浚后设计底高程处超挖宽度的平均值。

2.0.15底质

设计底高程处的原状土质。

2.0.16硬底质

风化岩、碎石、卵石、标准贯入击数大于30的砂性土或标准贯入击数大于15的粘性土。

2.0.17中等底质

标准贯入击数大于10、小于等于30的砂性土或标准贯入击数大于6、小于等于15的粘性土。

2.0.18软底质

标准贯入击数小于等于10的砂性土或标准贯入击数小于等于6的粘性土。 2.0.19平均超填高度

吹填工程竣工时的平均高程高于设计吹填高程的数值。

2.0.20吹填高程偏差值

吹填工程竣工图上,各测点高程与其设计吹填高程之差值,正值表示超填,负值表示欠填。正负值中绝对值最大者称为吹填高程最大偏差值。

2.0.21数字化测量

通过数字化测量仪器获取测量要素的空间地理信息,实现数据处理、编辑和

成图自动化,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测量成果的测绘作业方式。

2.0.22浮泥层

介于水体与河底或海底之间,由絮凝状淤泥组成,具有特定的流变特性的淤泥层。

2.0.23围埝

以存放吹填土为目的围绕吹填区修筑的构筑物。

2.0.24永久性围埝

起永久建筑物作用而长期保存的围埝。

2.0.25临时性围埝

仅为施工期吹填土的存放而修筑的围埝。

3.基本规定

3.1单位工程的划分

3.1.1疏浚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1疏浚工程可按不同的工程类型、使用功能和不同的设计要求划分单位工程。

3.1.1.2分期实施的疏浚工程可按施工阶段划分单位工程。

3.1.1.3航道疏浚长度较长或工程量较大的疏浚工程,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按标段或节点要求划分单位工程。

3.1.1.4内河航道同一河段内,二个及以上工程量较小的疏浚工程,可合并为一个单位工程。

3.1.2吹填工程可按不同使用功能、不同设计要求或不同的区域划分单位工程。围埝可划分为独立的单位工程。

3.2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程序

3.2.1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单位工程的划分,并应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2.2基建性疏浚工程和一次性维护疏浚工程的质量检验应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质量检验程序应满足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必要时有关各方参加测量和检查。施工单位填写“基建性疏浚工程和一次性维护疏浚工程质量检验成果表”(附录A)、“挖岩与炸礁清渣工程质量检验成果表”(附录A)和“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资料核定表”

(附录B);

(2)施工单位自检完成后,将有关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抽样检查并签署意见;

(3)监理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鉴定。

3.2.3沿海常年维护性疏浚工程的质量检验程序应满足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在报告期内按规定的频次组织自检,填写“沿海常年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表”(附录A),并提出自检意见;

(2)施工单位自检完成后,将有关资料提交监理单位签认,并由使用管理部门确认;

(3)在报告期结束后,施工单位根据报告期内历次检验的内容填写“沿海常年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表”(附录A),计算通航水深保证率,计算方法见附录C;

(4)施工单位将有关资料提交使用管理部门或监理单位审核,并由使用管理部门或监理单位提出质量审核意见。

3.2.4内河常年维护性疏浚工程的质量检验程序应满足下列要求:

(1)使用管理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在报告期内按规定的频次进行水深测量或根据维护工作需要进行水深测报,并填写“内河常年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表”(附录A);

(2)在报告期结束后,施工单位根据报告期内历次检验的内容填写“内河常年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表”(附录A),并计算报告期内维护标准水深保证率,计算方法见附录C;

(3)施工单位将有关资料提交使用管理部门或监理单位审核,并由使用管理部门或监理单位提出质量审核意见。

3.2.5吹填工程和围埝工程的质量检验应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质量检验程序应满足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填写“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成果表”(附录A)、“围埝工程质量检验成果表”(附录A)和“吹填工程质量检验资料核定表”(附录B);

(2)施工单位自检完成后,将有关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抽样检查并签署意见;

(3)围埝工程的隐蔽工程,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

并经监理单位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监理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鉴定。

3.2.6疏浚工程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查,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经监理单位审查的资料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应作为检验依据。

4.基建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

4.1一般规定

4.1.1基建性疏浚工程应按中部水域、边缘水域和边坡三部分进行质量检验。

4.1.2基建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的测量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4.1.3基建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的依据应包括工程设计图、竣工水深图和测量资料等。局部补挖后补绘的竣工水深图的补绘部分不应超过图幅中测区总面积的25%,补绘部分超过图幅中测区总面积的25%时,应对该图幅中的测区进行重测,并重新绘图。

4.1.4基建性疏浚工程竣工断面图应根据设计断面、计算超深值、计算超宽值和竣工水深测量资料绘制,如图4.1.4所示,纵向比例宜采用1:100,不应小于1:

200。

图4.1.4 疏浚工程竣工断面示意图

4.1.5单波束测深仪数字化测量的断面抽样比例不得少于25%,非数字化测量的断面抽样比例不得少于15%。多波束测深系统的断面抽样数量应按相应的测量比例尺的单波束测深仪数字化测量的抽样数量确定。

4.1.6疏浚土的运输或管道输送不得中途抛卸和漏泥。

4.1.7基建性疏浚工程施工的最大超宽、最大超深不宜超过相应挖泥船施工平均超深、超宽控制值的2倍,各类挖泥船施工的平均超深和超宽控制值可见附录E。

4.2泊位疏浚

4.2.1设计底边线以内水域的开挖范围应满足设计要求。开挖断面不应小于设计开挖断面。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断面图。

4.2.2码头前沿安全地带以外的泊位水域严禁出现浅点。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断面图,必要时抽查检查。

4.2.3码头前沿安全地带以内及疏浚施工超挖可能对建筑物安全造成影响的区域,其超深、超宽值和边坡坡度应严格控制在确保建筑物安全稳定的设计允许范围内,允许出现浅点的数量、范围和浅值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断面图,必要时应在施工过程中抽查检查。

4.2.4泊位的两端和临近港池的边坡坡比不应大于设计边坡坡比。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断面图,必要时应在施工过程中抽查检查。

4.2.5泊位加深扩建的疏浚工程,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超挖,必要时,应对邻近建筑物进行沉降位移观测。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断面图和位移观测资料,必要时应在施工过程中抽查检查。

4.3港池疏浚

4.3.1无备淤深度的港池疏浚工程设计底边线以内水域的开挖范围应满足设计要求。开挖断面不应小于设计开挖断面,设计底边线以内水域严禁出现浅点。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断面图,必要时应抽查检查。

4.3.2有备淤深度的港池疏浚工程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设计底边线以内的中部水域不得出现浅点。

4.3.2.2边缘水域的底质为中、硬底质时,不得出现浅点;边缘水域的底质为软底质时,浅点不得在测图的同一断面或相邻断面的相同部位连续出现,浅点数不得超过该水域总测点的3%,浅点的浅值不得超过表4.3.2的规定。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断面图,必要时应抽查检查。

4.3.3边坡的开挖范围和坡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

断面图,必要时应抽查检查。

4.4航道疏浚

4.4.1无备淤深度的航道疏浚工程,设计底边线以内水域的开挖范围应满足设计要求。开挖断面不应小于设计开挖断面,设计底边线以内水域严禁出现浅点。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断面图,必要时应抽查检查。

4.4.2有备淤深度的航道疏浚工程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4.4.2.1设计底边线以内的中部水域不得出现浅点。

4.4.2.2边缘水域的底质为中、硬底质时,不得出现浅点;边缘水域的底质为软底质时,浅点不得在测图的同一断面或相邻断面的相同部位连续出现,浅点数不得超过该水域总测点的2%,浅点的浅值不得超过表4.3.2的规定。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断面图,必要时应抽查检查。

4.4.3边坡的开挖范围和坡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检查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断面图,必要时应抽查检查。

4.4.4边建设边使用的改扩建航道疏浚工程,航标位置的上下游和内外侧允许出现的浅点和浅值,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5锚地疏浚

4.5.1锚地疏浚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第4.4节的有关规定,边坡可不检验。

4.6挖岩与炸礁清渣

4.6.1挖岩与炸礁清渣应满足设计要求,开挖区内不得出现浅点,平均超深不得大于1m,平均超宽不得大于4m,边坡不得陡于设计边坡。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断面图、扫海或扫床测量,必要时应检查抽查。

4.6.2炸礁工程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14)和《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J286)的有关规定。

5.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

5.1一般规定

5.1.1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的范围应为设计底边线以内的水域,边坡可不检验。当对边坡质量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检验。

5.1.2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的依据应包括疏浚前的水深测量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和竣工水深测量资料等。

5.1.3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的测量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5.1.4维护性疏浚工程竣工断面图应根据设计断面、计算超深值、计算超宽值和竣工水深测量资料绘制,如图4.1.4所示。

5.1.5单波束测深仪数字化测量的断面抽样比例不宜少于15%,非数字化测量的断面抽样比例不宜少于10%。多波束测深系统的断面抽样数量宜按相应的测量比例尺的单波束测深仪数字化测量的断面抽样数量确定。

5.2一次性维护疏浚

5.2.1设计底边线以内水域的开挖范围和水深应满足设计要求。开挖断面不应小于设计开挖断面。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断面图。

5.2.2中、硬底质的一次性维护疏浚工程,设计底边线以内水域不得出现浅点。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断面图,必要时应进行抽查。

5.2.3软底质和有备淤深度的一次性维护疏浚工程,应对中部水域和边缘水域分别进行质量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中部水域不得出现浅点。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断面图,必要时应进行抽查。

5.2.3.2边缘水域的浅点不得在测图的同一断面或相邻断面的相同部位连续出现,浅点数不得超过该水域总测点的3%,浅点的浅值不得超过表4.3.2的规定。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断面图,必要时硬进行抽查。

5.3常年维护性疏浚

5.3.1常年维护性疏浚工程应达到维护标准的水深。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水深和断面资料,必要时应抽查检查。

5.3.2常年维护性疏浚工程的通航水深保证率或维护标准水深保证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计算方法应符合附录C 的规定。

6.吹填工程质量检验

6.1一般规定

6.1.1吹填及围埝工程质量检验的依据应包括工程设计文件和竣工资料等。

6.1.2永久性围埝工程应单独进行质量检验;临时性围埝应满足稳定和安全等要求。

6.2吹填工程

6.2.1吹填工程质量检验的内容应包括吹填土质。吹填区的尺度和吹填程序。

6.2.2吹填土质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抽样检查与观察检查相结合,抽

样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6.2.3吹填区的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地形测量并符合附录D的规定。吹填工程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6.2.4吹填工程的分层厚度和吹填程序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施工过程的测量资料和记录,必要时应观察检查。

附录A 工程质量检验表

基建性疏浚工程和一次性维护疏浚工程质量检验成果表

施工单位自检意见:

质量员: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审核意见:

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质量监督单位鉴定意见:

质量监督人员:

质量监督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边坡检验项目中,超挖量大于等于欠挖量断面数量应达到80%及以上。

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成果表

单位工程名称: 表A.0.7

附录B 工程质量检验资料核定表

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资料核定表

单位工程名称: 表B.0.1

施工单位自检意见: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①根据工程要求可增加资料核定的项目;

②本表所列资料按单位工程收集整理。

吹填工程质量检验资料核定表

单位工程名称: 表B.0.2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核定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①根据工程要求可增加资料核定的项目;

②本表所列资料按单位工程收集整理。

附录C 通航水深和维护标准水深保证率

C.1沿海航道通航水深保证率

C.1.1沿海和潮汐河口航道通航水深保证率应按下式计算:

P

(C.1.1)

N

100%M

式中 P——通航水深保证率(%); M——报告期日历天数(d);

N——报告期达到通航水深标准的天数(d)。

C.1.2报告期日历天数和报告期达到设计通航水深标准的天数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C.1.2.1报告期日历天数应按报告期末考核水深图测图日期计算。

C.1.2.2在报告期内,当相邻两次考核水深图均达到设计通航水深标准时,达到通航水深标准的天数应为两次测图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当相邻两次考核水深图只有一次达到设计通航水深标准时,达到通航水深标准的天数应为两次测图日期之间日历天数的1/2。

C.1.3报告期可按年度划分。考核水深测图每月不宜少于一次,并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水深图;冲淤变化较大的季节,每月测图不宜少于两次。 C.2内河航道维护标准水深保证率

C.2.1内河航道维护标准水深保证率应按下式计算:

P

Td

100% (C.2.1) T

式中 P——维护标准水深保证率(%);

T——通航期天数(d),即报告期日历天数减去因不可抗力因素而

被迫停航的天数;

d——通航期内航道水深不满足航道维护标准水深的天数(d)。 C.2.2在山区、丘陵石质和卵石河段,当水位低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水深可按换算水深考核,换算水深可按下式计算:

ttZ (C.2.2)

式中 t——换算水深(m);

t——实际水深(m);

Z——浅滩实际水深相对应的水位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差值 (m)。

C.2.3报告期宜按年度划分。按实测水深图确定航道水深时,实测水深测图频率宜根据航道变化情况确定,每月不宜少于一次,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水深图;在冲淤变化不大、水深比较稳定或冬季测量有困难的疏浚水域,经充分论证,测图频率可2~3个月一次;当不能按实测水深图确定航道水深,采用实际测报水深时,可按测报资料确定航道水深。

C.2.4在报告期内,当相邻的两次考核水深图均达到设计通航水深标准时,达到通航水深标准的天数应为两次测图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当相邻两次考核水深图只有一次达到设计通航水深标准时,达到通航水深标准的天数应为两次测图日期之间日历天数的1/2。

附录D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测量

D.0.1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的测量应包括水深测量和地形测量。 D.0.2测量比例、测线和测点间距应符合表D.0.2-1和表D.0.2-2的规定。

注:质量检验测量的比例尺应与浚前测图比例尺一致。

D.0.3疏浚工程质量检验宜采用数字化水深测量。中软底质的质量检验可采用单波束测深仪,硬底质的质量检验应采用多波束测深系统或硬式扫床。边坡陡于1:3时,宜采用多波束测深系统。

D.0.4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测量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D.0.4.1水深测量定位宜采用GPS进行,GPS定位精度应优于±2m(2δ,95%),并应用二级平面控制网以上精度的控制点进行校对。

D.0.4.2单波束测深仪必须具有模拟记录和数字记录功能,测深精度应优于±(0.05m+0.5%×水深),测深仪工作频率应为200~210kHz,换能器的波束角不应大于8º。双频测深仪的低频换能器的工作频率应在24~33kHz。

D.0.4.3多波束测深系统测深必须改正船舶姿态对测深的影响,可配备三维姿态传感器和电罗经。

D.0.4.4当测深仪模拟记录显示波高超过0.2m时,宜采用精度优于±0.05m的波浪补偿器。

D.0.4.5陆上地形测量可采用水准仪配合经纬仪、全站仪或RTK-DGPS进行。 D.0.5数字化水深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D.0.5.1数字化水深测量测量船航速应小于10kn。

D.0.5.2数字化水深测量数据处理应进行延迟改正和偏心改正。 D.0.5.3测深数据的更新率应根据水深、测深波束角和测量船航速确定。 D.0.5.4定位数据的更新率不应超过1s。

D.0.5.5改正因噪声引起的假数字水深时,不应舍弃浅于设计水深的水深,对于有严格超深限制的水域不应舍弃最大水深。

D.0.5.6疏浚边坡的质量检验可采用电子水深数据绘制断面图。 D.0.6多波束测深系统水深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D.0.6.1多波束测深系统测量前必须进行校准。 D.0.6.2相邻测线间重叠度应大于测线间距的20%。

D.0.6.3内业数据处理单元不应大于1m×1m,水深宜按照取浅原则选取,对有严格超深限制的水域不应舍弃最大水深。

D.0.6.4多波束测深系统测深结果应采用单波束测深仪进行校核。

D.0.7浮泥回淤比较严重的疏浚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测量资料证实已挖到设计水深,质量检验时可采用浮泥测量对高频测深仪水深图进行修正。浮泥的测量可采用三爪砣、密度计或实地取样的方法,具备条件时,可采用走航式适航水深测量的方法。

D.0.8疏浚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的测量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的有关规定。

附录E 各类挖泥船平均超深和超宽控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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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324-2006摘要

1.总则

1.0.1为统一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方法,控制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和航道的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其他疏浚与吹填工程的质量检验可参照执行。以疏浚土弃土为目的的吹填不适用本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基槽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

1.0.3 疏浚与吹填工程的质量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基建性疏浚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航道及改善靠泊、航行条件的疏浚工程。 2.0.2维护性疏浚工程

维护或恢复某一指定水域原定尺度的疏浚工程。

2.0.3一次性维护疏浚工程

恢复某一指定水域原定尺度的一次性疏浚工程。

2.0.4吹填工程

使用挖泥船挖取泥沙并通过排泥管线输送到指定地点的工程。

2.0.5疏浚水域

需要疏浚的设计通航水域、设计停泊水域及边坡水域。

2.0.6设计通航水域

港池、航道及船舶回转区设计底边线以内的水域。

2.0.7设计停泊水域

泊位和锚地设计底边线以内的水域。

2.0.8边缘水域

设计通航水域或设计停泊水域中边缘部分的水域。单向航道的边缘水域为两侧底边线内各1/6航道底宽的水域;双向航道的边缘水域为两侧底边线内各1/12航道底宽的水域;港池及其他设计通航水域的边缘水域为底边线以内各1/2设计船舶型宽的水域。

2.0.9中部水域

设计通航水域或设计停泊水域中扣除边缘水域后的水域。

2.0.10浅点

疏浚后水深图上通航水域、停泊水域内高程高于设计底高程的测点。 2.0.11浅值

浅点高程高于设计底高程的数值。

2.0.12超深点

疏浚后水深图上通航水域、停泊水域内高程低于设计高程的测点。 2.0.13平均超深值

设计通航水域、停泊水域的疏浚范围内,疏浚后平均高程低于设计底高程的数值。

2.0.14平均超宽值

设计通航水域、停泊水域的疏浚范围内,疏浚后设计底高程处超挖宽度的平均值。

2.0.15底质

设计底高程处的原状土质。

2.0.16硬底质

风化岩、碎石、卵石、标准贯入击数大于30的砂性土或标准贯入击数大于15的粘性土。

2.0.17中等底质

标准贯入击数大于10、小于等于30的砂性土或标准贯入击数大于6、小于等于15的粘性土。

2.0.18软底质

标准贯入击数小于等于10的砂性土或标准贯入击数小于等于6的粘性土。 2.0.19平均超填高度

吹填工程竣工时的平均高程高于设计吹填高程的数值。

2.0.20吹填高程偏差值

吹填工程竣工图上,各测点高程与其设计吹填高程之差值,正值表示超填,负值表示欠填。正负值中绝对值最大者称为吹填高程最大偏差值。

2.0.21数字化测量

通过数字化测量仪器获取测量要素的空间地理信息,实现数据处理、编辑和

成图自动化,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测量成果的测绘作业方式。

2.0.22浮泥层

介于水体与河底或海底之间,由絮凝状淤泥组成,具有特定的流变特性的淤泥层。

2.0.23围埝

以存放吹填土为目的围绕吹填区修筑的构筑物。

2.0.24永久性围埝

起永久建筑物作用而长期保存的围埝。

2.0.25临时性围埝

仅为施工期吹填土的存放而修筑的围埝。

3.基本规定

3.1单位工程的划分

3.1.1疏浚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1疏浚工程可按不同的工程类型、使用功能和不同的设计要求划分单位工程。

3.1.1.2分期实施的疏浚工程可按施工阶段划分单位工程。

3.1.1.3航道疏浚长度较长或工程量较大的疏浚工程,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按标段或节点要求划分单位工程。

3.1.1.4内河航道同一河段内,二个及以上工程量较小的疏浚工程,可合并为一个单位工程。

3.1.2吹填工程可按不同使用功能、不同设计要求或不同的区域划分单位工程。围埝可划分为独立的单位工程。

3.2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程序

3.2.1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单位工程的划分,并应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2.2基建性疏浚工程和一次性维护疏浚工程的质量检验应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质量检验程序应满足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必要时有关各方参加测量和检查。施工单位填写“基建性疏浚工程和一次性维护疏浚工程质量检验成果表”(附录A)、“挖岩与炸礁清渣工程质量检验成果表”(附录A)和“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资料核定表”

(附录B);

(2)施工单位自检完成后,将有关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抽样检查并签署意见;

(3)监理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鉴定。

3.2.3沿海常年维护性疏浚工程的质量检验程序应满足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在报告期内按规定的频次组织自检,填写“沿海常年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表”(附录A),并提出自检意见;

(2)施工单位自检完成后,将有关资料提交监理单位签认,并由使用管理部门确认;

(3)在报告期结束后,施工单位根据报告期内历次检验的内容填写“沿海常年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表”(附录A),计算通航水深保证率,计算方法见附录C;

(4)施工单位将有关资料提交使用管理部门或监理单位审核,并由使用管理部门或监理单位提出质量审核意见。

3.2.4内河常年维护性疏浚工程的质量检验程序应满足下列要求:

(1)使用管理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在报告期内按规定的频次进行水深测量或根据维护工作需要进行水深测报,并填写“内河常年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表”(附录A);

(2)在报告期结束后,施工单位根据报告期内历次检验的内容填写“内河常年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表”(附录A),并计算报告期内维护标准水深保证率,计算方法见附录C;

(3)施工单位将有关资料提交使用管理部门或监理单位审核,并由使用管理部门或监理单位提出质量审核意见。

3.2.5吹填工程和围埝工程的质量检验应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质量检验程序应满足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填写“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成果表”(附录A)、“围埝工程质量检验成果表”(附录A)和“吹填工程质量检验资料核定表”(附录B);

(2)施工单位自检完成后,将有关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抽样检查并签署意见;

(3)围埝工程的隐蔽工程,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

并经监理单位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监理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鉴定。

3.2.6疏浚工程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查,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经监理单位审查的资料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应作为检验依据。

4.基建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

4.1一般规定

4.1.1基建性疏浚工程应按中部水域、边缘水域和边坡三部分进行质量检验。

4.1.2基建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的测量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4.1.3基建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的依据应包括工程设计图、竣工水深图和测量资料等。局部补挖后补绘的竣工水深图的补绘部分不应超过图幅中测区总面积的25%,补绘部分超过图幅中测区总面积的25%时,应对该图幅中的测区进行重测,并重新绘图。

4.1.4基建性疏浚工程竣工断面图应根据设计断面、计算超深值、计算超宽值和竣工水深测量资料绘制,如图4.1.4所示,纵向比例宜采用1:100,不应小于1:

200。

图4.1.4 疏浚工程竣工断面示意图

4.1.5单波束测深仪数字化测量的断面抽样比例不得少于25%,非数字化测量的断面抽样比例不得少于15%。多波束测深系统的断面抽样数量应按相应的测量比例尺的单波束测深仪数字化测量的抽样数量确定。

4.1.6疏浚土的运输或管道输送不得中途抛卸和漏泥。

4.1.7基建性疏浚工程施工的最大超宽、最大超深不宜超过相应挖泥船施工平均超深、超宽控制值的2倍,各类挖泥船施工的平均超深和超宽控制值可见附录E。

4.2泊位疏浚

4.2.1设计底边线以内水域的开挖范围应满足设计要求。开挖断面不应小于设计开挖断面。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断面图。

4.2.2码头前沿安全地带以外的泊位水域严禁出现浅点。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断面图,必要时抽查检查。

4.2.3码头前沿安全地带以内及疏浚施工超挖可能对建筑物安全造成影响的区域,其超深、超宽值和边坡坡度应严格控制在确保建筑物安全稳定的设计允许范围内,允许出现浅点的数量、范围和浅值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断面图,必要时应在施工过程中抽查检查。

4.2.4泊位的两端和临近港池的边坡坡比不应大于设计边坡坡比。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断面图,必要时应在施工过程中抽查检查。

4.2.5泊位加深扩建的疏浚工程,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超挖,必要时,应对邻近建筑物进行沉降位移观测。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断面图和位移观测资料,必要时应在施工过程中抽查检查。

4.3港池疏浚

4.3.1无备淤深度的港池疏浚工程设计底边线以内水域的开挖范围应满足设计要求。开挖断面不应小于设计开挖断面,设计底边线以内水域严禁出现浅点。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断面图,必要时应抽查检查。

4.3.2有备淤深度的港池疏浚工程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设计底边线以内的中部水域不得出现浅点。

4.3.2.2边缘水域的底质为中、硬底质时,不得出现浅点;边缘水域的底质为软底质时,浅点不得在测图的同一断面或相邻断面的相同部位连续出现,浅点数不得超过该水域总测点的3%,浅点的浅值不得超过表4.3.2的规定。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断面图,必要时应抽查检查。

4.3.3边坡的开挖范围和坡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

断面图,必要时应抽查检查。

4.4航道疏浚

4.4.1无备淤深度的航道疏浚工程,设计底边线以内水域的开挖范围应满足设计要求。开挖断面不应小于设计开挖断面,设计底边线以内水域严禁出现浅点。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断面图,必要时应抽查检查。

4.4.2有备淤深度的航道疏浚工程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4.4.2.1设计底边线以内的中部水域不得出现浅点。

4.4.2.2边缘水域的底质为中、硬底质时,不得出现浅点;边缘水域的底质为软底质时,浅点不得在测图的同一断面或相邻断面的相同部位连续出现,浅点数不得超过该水域总测点的2%,浅点的浅值不得超过表4.3.2的规定。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断面图,必要时应抽查检查。

4.4.3边坡的开挖范围和坡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检查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断面图,必要时应抽查检查。

4.4.4边建设边使用的改扩建航道疏浚工程,航标位置的上下游和内外侧允许出现的浅点和浅值,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5锚地疏浚

4.5.1锚地疏浚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第4.4节的有关规定,边坡可不检验。

4.6挖岩与炸礁清渣

4.6.1挖岩与炸礁清渣应满足设计要求,开挖区内不得出现浅点,平均超深不得大于1m,平均超宽不得大于4m,边坡不得陡于设计边坡。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断面图、扫海或扫床测量,必要时应检查抽查。

4.6.2炸礁工程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14)和《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J286)的有关规定。

5.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

5.1一般规定

5.1.1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的范围应为设计底边线以内的水域,边坡可不检验。当对边坡质量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检验。

5.1.2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的依据应包括疏浚前的水深测量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和竣工水深测量资料等。

5.1.3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的测量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5.1.4维护性疏浚工程竣工断面图应根据设计断面、计算超深值、计算超宽值和竣工水深测量资料绘制,如图4.1.4所示。

5.1.5单波束测深仪数字化测量的断面抽样比例不宜少于15%,非数字化测量的断面抽样比例不宜少于10%。多波束测深系统的断面抽样数量宜按相应的测量比例尺的单波束测深仪数字化测量的断面抽样数量确定。

5.2一次性维护疏浚

5.2.1设计底边线以内水域的开挖范围和水深应满足设计要求。开挖断面不应小于设计开挖断面。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断面图。

5.2.2中、硬底质的一次性维护疏浚工程,设计底边线以内水域不得出现浅点。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断面图,必要时应进行抽查。

5.2.3软底质和有备淤深度的一次性维护疏浚工程,应对中部水域和边缘水域分别进行质量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中部水域不得出现浅点。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断面图,必要时应进行抽查。

5.2.3.2边缘水域的浅点不得在测图的同一断面或相邻断面的相同部位连续出现,浅点数不得超过该水域总测点的3%,浅点的浅值不得超过表4.3.2的规定。检验方法应为检查竣工水深图和断面图,必要时硬进行抽查。

5.3常年维护性疏浚

5.3.1常年维护性疏浚工程应达到维护标准的水深。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水深和断面资料,必要时应抽查检查。

5.3.2常年维护性疏浚工程的通航水深保证率或维护标准水深保证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计算方法应符合附录C 的规定。

6.吹填工程质量检验

6.1一般规定

6.1.1吹填及围埝工程质量检验的依据应包括工程设计文件和竣工资料等。

6.1.2永久性围埝工程应单独进行质量检验;临时性围埝应满足稳定和安全等要求。

6.2吹填工程

6.2.1吹填工程质量检验的内容应包括吹填土质。吹填区的尺度和吹填程序。

6.2.2吹填土质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抽样检查与观察检查相结合,抽

样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6.2.3吹填区的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地形测量并符合附录D的规定。吹填工程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6.2.4吹填工程的分层厚度和吹填程序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施工过程的测量资料和记录,必要时应观察检查。

附录A 工程质量检验表

基建性疏浚工程和一次性维护疏浚工程质量检验成果表

施工单位自检意见:

质量员: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审核意见:

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质量监督单位鉴定意见:

质量监督人员:

质量监督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边坡检验项目中,超挖量大于等于欠挖量断面数量应达到80%及以上。

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成果表

单位工程名称: 表A.0.7

附录B 工程质量检验资料核定表

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资料核定表

单位工程名称: 表B.0.1

施工单位自检意见: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①根据工程要求可增加资料核定的项目;

②本表所列资料按单位工程收集整理。

吹填工程质量检验资料核定表

单位工程名称: 表B.0.2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核定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①根据工程要求可增加资料核定的项目;

②本表所列资料按单位工程收集整理。

附录C 通航水深和维护标准水深保证率

C.1沿海航道通航水深保证率

C.1.1沿海和潮汐河口航道通航水深保证率应按下式计算:

P

(C.1.1)

N

100%M

式中 P——通航水深保证率(%); M——报告期日历天数(d);

N——报告期达到通航水深标准的天数(d)。

C.1.2报告期日历天数和报告期达到设计通航水深标准的天数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C.1.2.1报告期日历天数应按报告期末考核水深图测图日期计算。

C.1.2.2在报告期内,当相邻两次考核水深图均达到设计通航水深标准时,达到通航水深标准的天数应为两次测图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当相邻两次考核水深图只有一次达到设计通航水深标准时,达到通航水深标准的天数应为两次测图日期之间日历天数的1/2。

C.1.3报告期可按年度划分。考核水深测图每月不宜少于一次,并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水深图;冲淤变化较大的季节,每月测图不宜少于两次。 C.2内河航道维护标准水深保证率

C.2.1内河航道维护标准水深保证率应按下式计算:

P

Td

100% (C.2.1) T

式中 P——维护标准水深保证率(%);

T——通航期天数(d),即报告期日历天数减去因不可抗力因素而

被迫停航的天数;

d——通航期内航道水深不满足航道维护标准水深的天数(d)。 C.2.2在山区、丘陵石质和卵石河段,当水位低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水深可按换算水深考核,换算水深可按下式计算:

ttZ (C.2.2)

式中 t——换算水深(m);

t——实际水深(m);

Z——浅滩实际水深相对应的水位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差值 (m)。

C.2.3报告期宜按年度划分。按实测水深图确定航道水深时,实测水深测图频率宜根据航道变化情况确定,每月不宜少于一次,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水深图;在冲淤变化不大、水深比较稳定或冬季测量有困难的疏浚水域,经充分论证,测图频率可2~3个月一次;当不能按实测水深图确定航道水深,采用实际测报水深时,可按测报资料确定航道水深。

C.2.4在报告期内,当相邻的两次考核水深图均达到设计通航水深标准时,达到通航水深标准的天数应为两次测图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当相邻两次考核水深图只有一次达到设计通航水深标准时,达到通航水深标准的天数应为两次测图日期之间日历天数的1/2。

附录D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测量

D.0.1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的测量应包括水深测量和地形测量。 D.0.2测量比例、测线和测点间距应符合表D.0.2-1和表D.0.2-2的规定。

注:质量检验测量的比例尺应与浚前测图比例尺一致。

D.0.3疏浚工程质量检验宜采用数字化水深测量。中软底质的质量检验可采用单波束测深仪,硬底质的质量检验应采用多波束测深系统或硬式扫床。边坡陡于1:3时,宜采用多波束测深系统。

D.0.4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测量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D.0.4.1水深测量定位宜采用GPS进行,GPS定位精度应优于±2m(2δ,95%),并应用二级平面控制网以上精度的控制点进行校对。

D.0.4.2单波束测深仪必须具有模拟记录和数字记录功能,测深精度应优于±(0.05m+0.5%×水深),测深仪工作频率应为200~210kHz,换能器的波束角不应大于8º。双频测深仪的低频换能器的工作频率应在24~33kHz。

D.0.4.3多波束测深系统测深必须改正船舶姿态对测深的影响,可配备三维姿态传感器和电罗经。

D.0.4.4当测深仪模拟记录显示波高超过0.2m时,宜采用精度优于±0.05m的波浪补偿器。

D.0.4.5陆上地形测量可采用水准仪配合经纬仪、全站仪或RTK-DGPS进行。 D.0.5数字化水深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D.0.5.1数字化水深测量测量船航速应小于10kn。

D.0.5.2数字化水深测量数据处理应进行延迟改正和偏心改正。 D.0.5.3测深数据的更新率应根据水深、测深波束角和测量船航速确定。 D.0.5.4定位数据的更新率不应超过1s。

D.0.5.5改正因噪声引起的假数字水深时,不应舍弃浅于设计水深的水深,对于有严格超深限制的水域不应舍弃最大水深。

D.0.5.6疏浚边坡的质量检验可采用电子水深数据绘制断面图。 D.0.6多波束测深系统水深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D.0.6.1多波束测深系统测量前必须进行校准。 D.0.6.2相邻测线间重叠度应大于测线间距的20%。

D.0.6.3内业数据处理单元不应大于1m×1m,水深宜按照取浅原则选取,对有严格超深限制的水域不应舍弃最大水深。

D.0.6.4多波束测深系统测深结果应采用单波束测深仪进行校核。

D.0.7浮泥回淤比较严重的疏浚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测量资料证实已挖到设计水深,质量检验时可采用浮泥测量对高频测深仪水深图进行修正。浮泥的测量可采用三爪砣、密度计或实地取样的方法,具备条件时,可采用走航式适航水深测量的方法。

D.0.8疏浚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的测量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的有关规定。

附录E 各类挖泥船平均超深和超宽控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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