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借款关系是否有效,借款如何处理?

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借款关系是否有效,借款如何处理?

(暨人民法院在非法民事案件中的司法制裁方式)

本文引子:孙潭律师在《借钱可以不还——律师教你如何依法解除非法债务》中列举了几类非法债务,其中包括了:因赌博行为形成的债务。赌博欠款不受法律保护的原因主要有二:第一,从民法体系上来说,赌博等博彩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射幸合同,由于其违背民法精神,需经特定程序和条件获得国家许可;第二,从行政法角度来看,赌博是我国《治安处罚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之一,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可处以拘留、罚款。第三,从刑法角度来看,开设赌场是犯罪行为,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综上,赌博是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赌博形成的债务不具备合法性,因此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问题来了:在赌场等特定场所,为赌徒提供借款的出借人在明知借款用于赌博等活动的情况下借款给赌徒,赌徒出具借条,他们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否有效?出借人能否依据借条要求赌徒还款?

一、赌徒与提供赌资人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主要见于施行于1987年1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事行为作为民法体系基础法学概念,自此落地走入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民事行为也成为了我国民事基本法中的法律概念。囿于改革开放初期的立法理念滞后和立法技术缺乏,我国民法并未对民事行为的成立作出规定,而是通过在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要表达立法态度。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合法的民事行为,生效的民事行为。

从法学理论角度来看,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据此,孙潭律师认为,凡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均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成立要素是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设权性。

结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成立“要约承诺”的立法技术,赌徒与提供赌资人作为民事主体,有设立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作为双方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双方之间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

二、赌徒与提供赌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后是否受法律保护?

民事行为、成立的合同,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从法学理论上来看,基于对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尊重,成立的合同、民事行为即便被撤销、变更或确定无效,对此存有过错者应承担法定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即便赌徒与提供赌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因欠缺生效要素而未发生法律效力或具备无效因素而被确认无效,也具备被法律保护的价值。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这种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也未向法院提出无效后利益保护的主张,从司法资源价值衡量的角度来看,其缺乏被法律保护的需求。

写是否受法律保护这个部分,是孙潭律师作为学习法律专业的人士,对我国立法理论和技术能够进一步完善发出的一种呼声。即便2011年,我国已经呼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在民事基本法领域,某些处于立法基础的法律技术问题仍未梳理地非常完善。当然,律师和法官作为更多接触法律实务的人士,在法学理论之外可能更关注和更想告诉社会大众的观点不是这类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而是这类合同是否有效,这类合同主体以借条作为证据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据此向对方要求支付欠款,或者是这类合同无效后,借款款项如何处理?

三、赌徒与提供赌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什么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合同。从民法通则的角度来理解,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有3个实质要件,即赌徒、提供赌资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9岁的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理解,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好像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大同小异。结合私权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价值基础和精神,孙潭律师带你来看下赌徒与提供赌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无效的情形:

1、从双方民事行为的角度。赌徒与提供赌资者,即便都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有设立借款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鉴于赌博属于非法活动,双方之间的借款民事行为具备民法通则58条第1款第7项的无效事由,即双方通过借条等合法形式掩盖提供赌资的非法目的,其借款关系应属无效。不考虑该条该款第4、5项情形的原因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概念太难界定,不能随意使用,否则较易出现国家通过所谓保护公权的需要侵害私权,限制自由。

2、从借款合同的角度。无效事由为合同法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考虑该条第2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原因很简单,一是国家利益概念内涵较大,二是借款主体更多的是考虑自身的利益需求而无恶意串通损及国家利益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追求。不考虑该条第5项,该项跟民法通则58条第1款第5项相较,在立法技术上有了更先进的区分,在违反法律方面,不是所有的法律规定都能作为合同无效的时,法律分为公法、私法、法律规定有任意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里又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从私法领域之外寻求行政处罚法、刑法基于社会利益的考量而设定的法律条文无异于干涉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

综上,赌徒与提供赌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中也有明确规定,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此时合同法尚未出台,相信当初最高院在对待此类借款纠纷案件时也是基于民事行为的非法目的而进行的法律价值判断。

四、借出的赌资如何处理——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处理,主要在于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还规定了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从这里可以看出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以及明确国家公权力从私权中抽身作为观望和保护人的立场。

民法通则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分为了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61条规定的返还,赔偿,恶意串通情况下追缴、返还,这个层面侧重于还原私权权益;第二个层面是134条第3款中规定的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等民事责任,这个层面侧重于体现国家对民事活动的“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说司法制裁手段。

提供赌资的行为,是合同关系,也是民事行为,更是被国家确定为非法活动的民事行为。因此在处理赌徒与提供赌资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时,应区别于一般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体现司法制裁的民事责任,以彰显使法律后果与民事主体过错相适应的立法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中也明确表示出了这种司法态度,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该条的法律适用选择(未选择民法通则61条第2款),也印证了孙潭律师在”赌徒与提供赌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中法律适用的分析。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类非法民事案件中体现的司法制裁手段,是最高人民法院比较有中国特色又个性鲜明的行事风格,有兴趣的朋友也可以看下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关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再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为无效后,人民法院适用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的表述。

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借款关系是否有效,借款如何处理?

(暨人民法院在非法民事案件中的司法制裁方式)

本文引子:孙潭律师在《借钱可以不还——律师教你如何依法解除非法债务》中列举了几类非法债务,其中包括了:因赌博行为形成的债务。赌博欠款不受法律保护的原因主要有二:第一,从民法体系上来说,赌博等博彩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射幸合同,由于其违背民法精神,需经特定程序和条件获得国家许可;第二,从行政法角度来看,赌博是我国《治安处罚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之一,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可处以拘留、罚款。第三,从刑法角度来看,开设赌场是犯罪行为,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综上,赌博是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赌博形成的债务不具备合法性,因此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问题来了:在赌场等特定场所,为赌徒提供借款的出借人在明知借款用于赌博等活动的情况下借款给赌徒,赌徒出具借条,他们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否有效?出借人能否依据借条要求赌徒还款?

一、赌徒与提供赌资人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主要见于施行于1987年1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事行为作为民法体系基础法学概念,自此落地走入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民事行为也成为了我国民事基本法中的法律概念。囿于改革开放初期的立法理念滞后和立法技术缺乏,我国民法并未对民事行为的成立作出规定,而是通过在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要表达立法态度。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合法的民事行为,生效的民事行为。

从法学理论角度来看,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据此,孙潭律师认为,凡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均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成立要素是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设权性。

结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成立“要约承诺”的立法技术,赌徒与提供赌资人作为民事主体,有设立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作为双方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双方之间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

二、赌徒与提供赌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后是否受法律保护?

民事行为、成立的合同,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从法学理论上来看,基于对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尊重,成立的合同、民事行为即便被撤销、变更或确定无效,对此存有过错者应承担法定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即便赌徒与提供赌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因欠缺生效要素而未发生法律效力或具备无效因素而被确认无效,也具备被法律保护的价值。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这种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也未向法院提出无效后利益保护的主张,从司法资源价值衡量的角度来看,其缺乏被法律保护的需求。

写是否受法律保护这个部分,是孙潭律师作为学习法律专业的人士,对我国立法理论和技术能够进一步完善发出的一种呼声。即便2011年,我国已经呼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在民事基本法领域,某些处于立法基础的法律技术问题仍未梳理地非常完善。当然,律师和法官作为更多接触法律实务的人士,在法学理论之外可能更关注和更想告诉社会大众的观点不是这类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而是这类合同是否有效,这类合同主体以借条作为证据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据此向对方要求支付欠款,或者是这类合同无效后,借款款项如何处理?

三、赌徒与提供赌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什么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合同。从民法通则的角度来理解,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有3个实质要件,即赌徒、提供赌资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9岁的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理解,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好像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大同小异。结合私权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价值基础和精神,孙潭律师带你来看下赌徒与提供赌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无效的情形:

1、从双方民事行为的角度。赌徒与提供赌资者,即便都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有设立借款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鉴于赌博属于非法活动,双方之间的借款民事行为具备民法通则58条第1款第7项的无效事由,即双方通过借条等合法形式掩盖提供赌资的非法目的,其借款关系应属无效。不考虑该条该款第4、5项情形的原因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概念太难界定,不能随意使用,否则较易出现国家通过所谓保护公权的需要侵害私权,限制自由。

2、从借款合同的角度。无效事由为合同法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考虑该条第2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原因很简单,一是国家利益概念内涵较大,二是借款主体更多的是考虑自身的利益需求而无恶意串通损及国家利益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追求。不考虑该条第5项,该项跟民法通则58条第1款第5项相较,在立法技术上有了更先进的区分,在违反法律方面,不是所有的法律规定都能作为合同无效的时,法律分为公法、私法、法律规定有任意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里又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从私法领域之外寻求行政处罚法、刑法基于社会利益的考量而设定的法律条文无异于干涉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

综上,赌徒与提供赌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中也有明确规定,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此时合同法尚未出台,相信当初最高院在对待此类借款纠纷案件时也是基于民事行为的非法目的而进行的法律价值判断。

四、借出的赌资如何处理——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处理,主要在于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还规定了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从这里可以看出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以及明确国家公权力从私权中抽身作为观望和保护人的立场。

民法通则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分为了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61条规定的返还,赔偿,恶意串通情况下追缴、返还,这个层面侧重于还原私权权益;第二个层面是134条第3款中规定的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等民事责任,这个层面侧重于体现国家对民事活动的“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说司法制裁手段。

提供赌资的行为,是合同关系,也是民事行为,更是被国家确定为非法活动的民事行为。因此在处理赌徒与提供赌资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时,应区别于一般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体现司法制裁的民事责任,以彰显使法律后果与民事主体过错相适应的立法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中也明确表示出了这种司法态度,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该条的法律适用选择(未选择民法通则61条第2款),也印证了孙潭律师在”赌徒与提供赌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中法律适用的分析。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类非法民事案件中体现的司法制裁手段,是最高人民法院比较有中国特色又个性鲜明的行事风格,有兴趣的朋友也可以看下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关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再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为无效后,人民法院适用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的表述。


相关文章

  • 赌博债务可以分为几种类型
  • 律伴网(www.lvban365.net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赌博债务可以分为几种类型 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关系,有些是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所以在借钱出去之前,你最好了解下对方借钱的用途. 第一,赌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直接用于赌博 ...查看


  • 如何对高利贷进行界定 - 副本
  • 如何对高利贷进行界定 关于高利贷,相信大家都不会感到陌生吧.若公民不幸沾惹上了高利贷的话,其实是有可能导致家破人亡的.因此,在进行借贷的时候,千万不能涉及到高利贷.而从实际情况出发,我们又应该如何在生活中对高利贷进行界定呢?律伴小编马上在下 ...查看


  • 夫妻共同债务与一方债务--[绿狗法律攻略]
  • 夫妻共同债务与一方债务 ----[绿狗法律攻略]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的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也就是说支付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欠下的债务,包括生活必须的消费.夫妻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等等. <中华人民 ...查看


  • 何为夫妻共同债务详解
  • 夫妻共同债务专题解读 --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游植龙高级律师 1.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的承担原则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 ...查看


  • 民间借贷合法吗_利率多少合法
  • 民间借贷合法吗_利率多少合法 银行贷款,步骤繁琐,需要满足的条件也非常多,由于把关非常严格,贷款申请时有无法成功的案例,因此民间借贷开始走红,这成为了急需用钱人们的突破口,可是民间借贷合法吗?如果出现借贷纠纷受法律保护吗? 赢了网在线律师搜 ...查看


  •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与法律风险防范
  • 金永熙 法律出版社 ◥  法治现场报道:2015年河南郑州一学生欠债百万跳楼:通过无抵押贷款贷款数十万,无力偿还被逼跳楼.其前女友则爆料称其参与网络赌球. 开篇前以一则旧闻开头,一则主要想问询诸位,在互联互通的时代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领域的一 ...查看


  •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
  •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 作者 富迪律师 浏览 2294 发布时间 11/12/30 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 稳定的通知(2011) (法[2011]336号)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 ...查看


  • 张婷婷律师:朋友借钱不还怎么办
  • 朋友借钱不还怎么办? 本期介绍: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在日常生活中,朋友间借钱是很常见的事,如果借钱给朋友若朋友不还,向朋友追讨却又显得不讲情义,若是朋友借钱不还应该怎么办?朋友间借钱应该怎么定性?出借人和借款人 ...查看


  • 朋友借钱不还怎么办?
  • 生活中很多人把钱借给朋友时都不会开任何依据,数额小还好,不至于影响到自己的生活,那如果数额稍微过大一点,在急需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做到和朋友撕破脸皮的"讨债"吗?朋友借钱也要有借有还,那怎样才能做到既不伤害情谊又能把钱讨回呢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