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务督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我院纪律作风和机关效能建设,不断完善法院制度执行保障机制,进一步促进我院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346号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审务督察是人民法院加强内部监督的一种方式。主要是通过督察,查找审判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促进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确保法院在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中,公正、廉洁、高效、严格、文明司法。
(二)审务督察必须坚持从严治院,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院审务督察工作的领导,成立院审务督察领导组,院党组书记、院长叶志刚任组长,院党组成员李学军、鲁永贤、许哲俊、杜梅、汪传安为成员,审务督察领导组办公室和督察小组设在院监察室,李贤玉任办公室主任,立案庭庭长程平任督察小组组长,机关党委副书记杨林森、审监庭负责人罗永、审判员余学柱、审判员方铁、程如彬为成员。
三、审务督察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审务督察工作制度;
(二)制定审务督察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审务督察工作;
(四)完成上级法院交办的审务督察任务。
四、审务督察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行使审务督察职权,完成审务督察任务,就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务督察建议;
(二)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三)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审务督察小组职权
(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查阅合议庭笔录和审委会记录);
(二)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收集与纪律作风等督察事项相关的情况;
(三)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四)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和解释。
审务督察小组在执行督察任务时,要严肃认真,应适时向督察对象表明身份,并出示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的督察证件。
六、审务督察内容
(一)督察本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方面存在的不规范、不文明等问题;
(二)督察本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在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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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察本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判纪律、司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督察本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规违纪行为。
(五)督察庭审纪律遵守是否规范,庭审程序是否规范,庭审法官衣着仪表是否规范,庭审法官精神是否饱满,言语行为是否规范等;
(六)督察法院工作人员在八小时工作以外,有无违规违纪接待当事人或案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或案件委托人的礼品、礼金、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督察本院立案信访“窗口”工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立案“窗口”五个工作制度要求,即:1、首问负责制度;
2、服务承诺制度(诉讼指南上垟);3、办公公开制度(诉讼流程上垟);4、文明接待制度;5、法律责任制度(岗位责任)。法院工作人员是否做到文明接待、语言规范、耐心答问,告知诉讼风险等。
(八)其他督察组认为需要进行督察的内容
七、审务督察工作方式、方法和对问题的处理
(一)审务督察小组采取定期或不定形式开展督察工作,定期督察与随时督察相结合,并使用明察暗访等方式收集与纪律作风等督察事项相关的情况。对合议庭记录进行必要的抽查,对案件可随机抽查,对来信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检查,对领导交办的问题进行督察。
(二)执行审务督察任务时,督察小组应认真填写有无存在的问题,并由督察人员签字确认,并将督察结果予以通报。 3
(三)审务督察组在督查中发现被督察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尚未构成违纪和违规行为时,由本院监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
(四)审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违反审判纪律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准确纪录,并报经本院审务督查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监察部门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纳入年终岗责考评。被督察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五)审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监察部门处理;
(六)审务督察小组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认为需要本院相关部门派员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项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七)审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本院督察领导组报告。
(八)审务督察小组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九)对经审务督察小组审查,所反映、举报的问题不实的,本院监察部门应当予以书面澄清,消除不良影响。
(十)被督察对象对督察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审务督察建议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督察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4
查,监察部门应当在15日作出复查决定。
八、审务督查人员工作纪律
(一)审务督查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职权,主动接受被督察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审务督察人员有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时,可以向本院审务督察领导组举报,经查属实的从严处理。
(二)本院审务督查组工作应当接受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报告工作。
(三)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审务督察记录单。
2、审务督察告知书。
3、审务督察建设书。
4、审务督察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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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务督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我院纪律作风和机关效能建设,不断完善法院制度执行保障机制,进一步促进我院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346号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审务督察是人民法院加强内部监督的一种方式。主要是通过督察,查找审判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促进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确保法院在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中,公正、廉洁、高效、严格、文明司法。
(二)审务督察必须坚持从严治院,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院审务督察工作的领导,成立院审务督察领导组,院党组书记、院长叶志刚任组长,院党组成员李学军、鲁永贤、许哲俊、杜梅、汪传安为成员,审务督察领导组办公室和督察小组设在院监察室,李贤玉任办公室主任,立案庭庭长程平任督察小组组长,机关党委副书记杨林森、审监庭负责人罗永、审判员余学柱、审判员方铁、程如彬为成员。
三、审务督察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审务督察工作制度;
(二)制定审务督察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审务督察工作;
(四)完成上级法院交办的审务督察任务。
四、审务督察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行使审务督察职权,完成审务督察任务,就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务督察建议;
(二)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三)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审务督察小组职权
(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查阅合议庭笔录和审委会记录);
(二)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收集与纪律作风等督察事项相关的情况;
(三)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四)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和解释。
审务督察小组在执行督察任务时,要严肃认真,应适时向督察对象表明身份,并出示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的督察证件。
六、审务督察内容
(一)督察本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方面存在的不规范、不文明等问题;
(二)督察本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在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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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察本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判纪律、司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督察本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规违纪行为。
(五)督察庭审纪律遵守是否规范,庭审程序是否规范,庭审法官衣着仪表是否规范,庭审法官精神是否饱满,言语行为是否规范等;
(六)督察法院工作人员在八小时工作以外,有无违规违纪接待当事人或案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或案件委托人的礼品、礼金、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督察本院立案信访“窗口”工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立案“窗口”五个工作制度要求,即:1、首问负责制度;
2、服务承诺制度(诉讼指南上垟);3、办公公开制度(诉讼流程上垟);4、文明接待制度;5、法律责任制度(岗位责任)。法院工作人员是否做到文明接待、语言规范、耐心答问,告知诉讼风险等。
(八)其他督察组认为需要进行督察的内容
七、审务督察工作方式、方法和对问题的处理
(一)审务督察小组采取定期或不定形式开展督察工作,定期督察与随时督察相结合,并使用明察暗访等方式收集与纪律作风等督察事项相关的情况。对合议庭记录进行必要的抽查,对案件可随机抽查,对来信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检查,对领导交办的问题进行督察。
(二)执行审务督察任务时,督察小组应认真填写有无存在的问题,并由督察人员签字确认,并将督察结果予以通报。 3
(三)审务督察组在督查中发现被督察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尚未构成违纪和违规行为时,由本院监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
(四)审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违反审判纪律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准确纪录,并报经本院审务督查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监察部门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纳入年终岗责考评。被督察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五)审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监察部门处理;
(六)审务督察小组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认为需要本院相关部门派员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项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七)审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本院督察领导组报告。
(八)审务督察小组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九)对经审务督察小组审查,所反映、举报的问题不实的,本院监察部门应当予以书面澄清,消除不良影响。
(十)被督察对象对督察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审务督察建议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督察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4
查,监察部门应当在15日作出复查决定。
八、审务督查人员工作纪律
(一)审务督查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职权,主动接受被督察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审务督察人员有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时,可以向本院审务督察领导组举报,经查属实的从严处理。
(二)本院审务督查组工作应当接受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报告工作。
(三)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审务督察记录单。
2、审务督察告知书。
3、审务督察建设书。
4、审务督察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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