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
《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1998]433号
各市地、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凡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制定了具体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规定幅度由省确定具体标准和国家规定由省制定项目及标准的, 按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滨州、德州、聊城、菏泽四市地按本通知收费标准下浮10%收费。
二、办理批量公证事项,应根据公证事项的性质及交费人承受能力,减免一定比例的公证费。
三、各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 对有关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104号文件有关公证收费标准的内容同时废止。各收费单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收费。
1998年12月31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司 法 部
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8)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司法厅(局):
近年来,由于市场物价上涨,公证服务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加之公证机构从行政机关向自收自支的中介机构转变,原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为使公证服务收费能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根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对证明民事协议、证明收养关系、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服务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
情况,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八、对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司法部备案。
本通知自1998年5月10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二)同时废止。
1998
年5月6日
附件:
省管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元。
(二)证明收养关系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50元。
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700元。
对物的保全;不动产每件收费800元;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80元。
四、遗嘱公证及与遗嘱和遗产有关的公证服务
证明遗嘱,每件收费200元,上门办理公证的加收100元;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20元,按约定保管年限预收;证明清点遗产,每宗收费400元,遗产保管按实际费用计收;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800元。
五、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证明公民个人财产的,每件收费400元;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的,每件收费2000元。
六、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中止
证明公民个人的其他有关文件,每件收费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元;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他有关文件,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400元;证明公民个人的其他有关法律事实或行为,每件收费150元;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他有关法律行为或事实,每件收费300元;证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计划生育协议、职工劳动保险合同等,每件收费20元。
七、现场监督
证明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项目),每场次收费200元,同一活动(项目)须多次到场监督的,累计收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证明经营性活动(项目),每场次收费500元,同一活动(项目)须多次到场监督的,累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既办理现场监督又办理合同(协议)公证的,按现场监督或证明经济合同(协议)二项收费中较高的一项收取。
八、保管文书,办理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修改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20元,按约定年限预收。
办理公证登记,按登记标的额0.05%收取,最低200元,代办与公证相关的登记,每件收费200元。
代办认证,每件收费60元(认证费据实代收)。
代拟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文书,为公民个人代拟的,每件收费100元,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代拟的,每件收费200元,修改法律文书减半收费。
解答公证常识、政策咨询不收费,专题性法律咨询每小时收费20元。
九、办理其他与公证相关的法律事务
1、以下服务由双方协商收费:担任常年公证咨询、代理相关的非诉讼事务、参与相关的经济谈判、调解相关的经济纠纷、受当事人委托进行调查、受当事人委托向公众或新闻媒体解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
2、调解相关的民事纠纷,每件收费200元。
3、制作公证书副本,普通纸副本每份10元,专用水印纸副本每份20元。
4、公证书翻译、校对执行文化部收费标准,查询公证档案执行档案部门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
《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1998]433号
各市地、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凡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制定了具体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规定幅度由省确定具体标准和国家规定由省制定项目及标准的, 按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滨州、德州、聊城、菏泽四市地按本通知收费标准下浮10%收费。
二、办理批量公证事项,应根据公证事项的性质及交费人承受能力,减免一定比例的公证费。
三、各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 对有关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104号文件有关公证收费标准的内容同时废止。各收费单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收费。
1998年12月31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司 法 部
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8)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司法厅(局):
近年来,由于市场物价上涨,公证服务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加之公证机构从行政机关向自收自支的中介机构转变,原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为使公证服务收费能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根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对证明民事协议、证明收养关系、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服务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
情况,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八、对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司法部备案。
本通知自1998年5月10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二)同时废止。
1998
年5月6日
附件:
省管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元。
(二)证明收养关系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50元。
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700元。
对物的保全;不动产每件收费800元;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80元。
四、遗嘱公证及与遗嘱和遗产有关的公证服务
证明遗嘱,每件收费200元,上门办理公证的加收100元;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20元,按约定保管年限预收;证明清点遗产,每宗收费400元,遗产保管按实际费用计收;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800元。
五、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证明公民个人财产的,每件收费400元;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的,每件收费2000元。
六、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中止
证明公民个人的其他有关文件,每件收费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元;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他有关文件,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400元;证明公民个人的其他有关法律事实或行为,每件收费150元;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他有关法律行为或事实,每件收费300元;证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计划生育协议、职工劳动保险合同等,每件收费20元。
七、现场监督
证明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项目),每场次收费200元,同一活动(项目)须多次到场监督的,累计收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证明经营性活动(项目),每场次收费500元,同一活动(项目)须多次到场监督的,累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既办理现场监督又办理合同(协议)公证的,按现场监督或证明经济合同(协议)二项收费中较高的一项收取。
八、保管文书,办理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修改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20元,按约定年限预收。
办理公证登记,按登记标的额0.05%收取,最低200元,代办与公证相关的登记,每件收费200元。
代办认证,每件收费60元(认证费据实代收)。
代拟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文书,为公民个人代拟的,每件收费100元,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代拟的,每件收费200元,修改法律文书减半收费。
解答公证常识、政策咨询不收费,专题性法律咨询每小时收费20元。
九、办理其他与公证相关的法律事务
1、以下服务由双方协商收费:担任常年公证咨询、代理相关的非诉讼事务、参与相关的经济谈判、调解相关的经济纠纷、受当事人委托进行调查、受当事人委托向公众或新闻媒体解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
2、调解相关的民事纠纷,每件收费200元。
3、制作公证书副本,普通纸副本每份10元,专用水印纸副本每份20元。
4、公证书翻译、校对执行文化部收费标准,查询公证档案执行档案部门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