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杯评审导则.do

山东省建设工程“泰山杯”评审导则

目 次

1、总则

2、基本规定

3、施工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评审

4、土建工程质量评审

5、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评审

6、建筑给排水、采暖、通风、制冷等设备安装工程质量评审

7、建筑节能施工质量评审

8、市政、公路工程质量评审

9、施工资料管理工作质量评审

附录:山东省建设工程“泰山杯”奖工程质量评价表

1 总 则

1.1 为了统一山东省建设工程“泰山杯”奖评审标准,规范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泰山杯”奖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和现行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工程,创评“泰山杯”奖的有关活动。

1.3 申报“泰山杯”奖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

1.4 评审“泰山杯”工程,应按照《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内容、方法和程序进行。被评审的工程项目应以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优良为前提。应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1.0.2条、3.1.6条的规定,在评定为优良的基础上,依次评选“泰山杯”、及国家级奖项。

1.5 本导则是以现行国家规范、规程、标准为依据,结合本省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现有实际水平,并吸纳了企业的先进经验,总体水平高于国家标准,严于规范、规程。

1.6 “泰山杯”工程,是在保证结构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功能、装修和环境质量满足要求,能经受微观检查和时间考验并保证合理使用寿命,优中选优的建设工程。

1.7 创建“泰山杯”工程,是企业有意识的质量创优活动。企业应强化质量策划,精心组织施工,严格过程控制,坚持持续改进,实现一次成优。

1.8 创建“泰山杯”工程除满足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强制性规定要求。

2 基本规定

2.1 申报“泰山杯”奖的项目,电梯、供电、消防、防雷等设备安装系统和环境质量,应按规定经过有关专业部门检测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2 “泰山杯”奖的质量评审内容,依据《评审办法》的规定,结合设计功能要求和工程规模、专业技术特点,主要评审五项内容:

1、施工项目管理工作质量;

2、土建工程质量(含结构、防水、装修、保温、幕墙、环境等);

3、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含电梯、节能设备、智能建筑等);

4、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含给水、排水、采暖、燃气、通风、空调等);

5、施工资料。

2.3 检查评价应按照抽查施工资料与工程实物质量相比照,观感质量与重点抽测相结合,综合评价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和工程实物质量的基本方法进行。

2.4 参评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的规格、质量、性能,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应符合专业规范、标准规定。建筑设备系统及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和内外檐装修、装饰工程,必须是设计施工一次到位的竣工工程。

2.5 “泰山杯”工程应符合国家及本省节能要求。

3 施工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评审

3.1 施工项目管理是指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过程中,应进行的策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管理活动。对“建筑节能”设专篇策划与管理。

3.2 评价方法及内容。

1、主要评审施工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从业资格,质量体系,管理文件、制度、措施等在过程控制中的管理行为、水平及其成效。

2、抽查建筑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装饰工程及有关使用功能。

通过比照分析评价施工组织设计的指导性、施工技术方案的针对性、施工技术交底措施的可行性。据此评价项目经理部在工程控制中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3.3 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应与施工项目相适应,采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对项目目标控制有指导作用,体现持续改进过程,在实施中对原文件措施有调整变更者,应对原文件进行相应修改补充。

3.4 项目质量控制应质量责任到位,坚持对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等生产要素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工程的重要部位及细部应有专项施工控制措施。

3.5 项目管理文件、资料组卷规范,查阅便捷,审签手续完备,内容齐全有效,符合有关规定。

4 土建工程质量评审

4.1 建筑结构工程主要复查三个方面:

1、地基、基础:验收记录、桩基检测报告(严禁Ⅲ类桩)。

2、主体结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有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有专家论证报告、结构实体检测、施工试验、沉降观测、验收等记录。

3、竣工工程:安全及使用功能检测、备案及分户验收等记录;20层以上高层外墙保温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抽查工程的沉降、实测大角及室内标高方正等;观感检查沉降观测点、变形缝的处理,室内、外回填土质量,承重结构构件和墙体有无变形、沉降、裂缝,地下室渗漏等。

4.2 屋面工程主要复查以下内容:

1、防水卷材的铺设、搭接、压接、坡度和立面卷材收头高度及细部构造做法。防水层与基层粘贴牢固、结合严密、无滑移、无空鼓、无渗漏。屋面、阳台、雨蓬排水口留置、坡度或水篦子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翘边、倒泛水、积水痕迹。

2、女儿墙内侧及压顶抹灰泛水正确,不空不裂。屋面排气道、管留置的高度、位置,符合上人或不上人屋面的规定,横平顺直。

3、屋面排水的坡度和保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颗粒保护层铺撒均匀,粘结牢固,无粉沫。铺设人造草坪应均匀平整、固结良好、防风吹落。铺设地砖块材的平整度、坡度、排水孔和变形缝做法应符合要求,

纵横缝顺直,嵌缝密实无污染。

4、刚性保护层预留分格缝及嵌填应符合规范要求。

5、高低屋面上的排水(雨水咀处)应有防冲措施(水簸萁)。伸出屋面排水通气管道不允许晃动,当设计无要求时,伸出屋面700mm,有女儿墙应高出女儿墙上沿200mm,并有固定措施;上人屋面通气管道应高出屋面2000mm,并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当采用U-PVC管时,应加防晃套管,并有防渗漏措施,透气帽安装齐全,多根管道排列高度一致。

6、上人屋面女儿墙或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0m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距离不应大于11mm。

4.3 外装修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保温墙面局部薄抹灰修补面积不得大于0.5m,且应粘结牢固,无空裂。

清水混凝土仅做保护剂涂层者,不得补抹,其模板的拼接缝位置、痕迹和预留的装饰凹凸槽线,不得有影响装饰效果的质量缺陷。现浇混凝土外墙面不得抹灰。

2、多孔砖和小型空心砌块的清水砌体结构工程,砌体墙面整洁,灰缝横平竖直宽度均匀,勾缝光滑密实、深浅一致,不得有瞎缝、假缝、透缝。墙体无剔凿、无修补、无裂缝。

3、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其粘贴材料的耐水、耐久性、强度应符合要求。面砖与墙体的粘结强度应不小于0.40Mpa。表面平整、洁净、排砖合理、拼缝平直、填嵌密实,阴阳角边缘整齐,滴水线顺直,窗台坡向正确。

4、外墙饰面板装修工程,采用石材湿作业铺装或干挂安装时,施工做法及其质量应符合现行规范。饰面板的铺贴或安装必须牢固可靠,排版合理、表面平整、洁净、无泛碱,拼缝均匀、嵌缝密实、棱角顺直、无裂缝、无破损、无明显色差。

5、外墙涂饰工程,采用水性涂料或溶剂型涂料涂饰应符合现行规范。墙面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漏涂、透底、起皮、掉粉、不空裂、不脱落,色泽一致。滚花、仿花纹、图案、套色等美术涂饰,应面层洁净、轮廓清晰、无交叉污染。

6、室外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工程,外窗台、窗套、纵横装饰腰线、台阶踏步、勒脚、散水和变形缝等部位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面层光滑、平整、洁净,边角整齐、色泽一致、无空裂。外窗台低于内窗台,窗台无倒泛水。台阶踏步高、宽度和散水的坡度、宽度、嵌缝密实、做法符合要求,无不均匀沉降。台阶石材踏步板厚度不得小于30mm,并考虑防滑要求,不宜使用光面石材。

7、檐口、阳台、雨蓬等有排水或引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槽(线),滴水槽应顺直整齐,位置适宜,槽的宽度、深度均应不小于10mm,槽端距侧墙面宜控制在20mm,且在同一建筑物的端距应一致。

8、雨水管、雨水落斗、管的承插、连接、管箍固定方法正确、安装牢固,出水口与地面距离为200mm、水平布置的排水管泛水不小于1.5%,转弯处应使用45°弯头。

外墙明装U-PVC雨水立管安装,应由卡架固定,卡架间距不应大于1.2m,管外皮距墙面20mm,穿外墙、砼隔板浇固时应按要求设置伸缩节。

9、室外给、排水管道安装工程,应符合其专业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各类表、闸、阀应安装牢固、平整,检查井内洁净无积水。

10、沉降观测点布置符合《建筑变形观测规范》JGJ8—2007相关规定。沉降观测点应埋设永久点,位置准确,标识清楚,出墙距离(宜50mm)便于操作,高度宜在正负零以上100—150mm的位置。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000—15000m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界处的两侧;

(3)、变形缝、后浇带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2

方分界处;

(4)、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000mm或小于15000m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4.4 门窗安装工程质量(含木质、金属、塑钢、玻璃钢等门窗),产品材料质量、规格、尺寸和抗风压、空气渗透、雨水渗漏、保温等性能,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

1、门窗框安装位置准确、牢固,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按设计要求材料填嵌饱满:外门窗框与墙体间隙应填充保温材料。表面采用建筑硅酮密封胶压缝,打胶粘结牢固、均匀顺直、宽厚一致,表面平整、光滑,接头或拐角处平滑。

2、门窗扇安装牢固、合页位置准确、附件齐全、紧固镙钉平卧。开关灵活稳定、关闭严密、缝隙均匀,无回弹,无阻滞、无倒翘。门窗表面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划痕,无碰伤,无污染,无锈蚀。

3、门窗玻璃安装工程(含平板、吸热、反射、中空、夹层、夹丝、磨砂、钢化、压花、防爆等玻璃安装)。玻璃的品种、规格、裁割尺寸和色彩、涂膜朝向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规格、数量应确保玻璃安装牢固。

密封条、密封胶与玻璃及其槽口应接触紧密、牢固、平整。带密封的玻璃压条,其密封条与玻璃必须全部贴紧。镶钉木压条应紧贴玻璃、割角严密,不外露钉、木条与裁口平齐。

4、复合套装门窗框与墙体安装连接必须牢固。门的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且透气通畅。门窗框、扇裁口、割角拼缝严密平整,油漆、腻子、打磨工序到位。表面洁净、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刨痕、戗茬、锤印,漆膜光亮均匀、无透底、无流坠、无刷痕。

5、金属、塑钢门窗的型材壁厚、防腐和密封处理等应符合要求。室内用推拉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位置准确、牢固、接头严密,无断条、错台。

6、自动门、旋转门、全玻门、卷帘门、防火、防盗等特种门安装工程,品种、规格、安装位置、开启方向、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专业规范、标准。自动或弹簧门扇应自动定位准确;全玻门(或隔断)应有醒目防撞标识。

7、各类细木作及装饰线表面应平整、洁净、光滑、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美观。不得有裂缝、变形、翘曲、损坏、油漆无透底、透锈、流坠等。

8、各种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和允许偏差值,应符合规范要求。

4.5 各类幕墙(玻璃、金属、石材等)的设计应经主体设计单位认可。所用材料均应进行性能试验和相隔性试验。幕墙的抗风压、空气、雨水渗漏、渗透、平面变形及节能均应进行检测。落地幕墙根部应有防碰撞措施。

4.6 室内地面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现浇混凝土楼板或铺设豆石混凝土找平层的地面,均应原浆抹面,找平、压光,不得采用铺水泥砂浆层抹面。且面层平整、光滑、洁净、不得有空鼓、裂缝、脱皮、起砂或涂抹水泥浆等质量缺陷。

2、现制水磨石地面,分格线顺直、石子的粒径、颜色分布均匀,表面平整光滑、密实、色泽一致,不得有空裂、砂眼、石子脱落、起伏不平、颜色不匀、分格条偏斜、断条、光泽度不够等质量缺陷。

3、板块铺设地面(含上人屋面),包括陶瓷地砖、缸砖、水磨石板、花岗岩、大理石板等铺设地面,排砖合理、通缝通线、无空鼓、色泽一致,表面平整洁净,缝宽均匀,周边镶嵌顺直,图案清晰。板块无裂纹,无缺楞缺角、无翘曲、无磨痕、无返湿、无返碱。卫生间墙地砖宜通缝设置;地漏应设在砖中间。

4、塑料板块或卷材地面,表面整洁,图案花纹吻合清晰,接缝严密,色泽一致,阴阳角收边方正、圆顺,粘结牢固。无翘边、无脱胶、无溢胶、无胶痕。板块有焊接者,应焊缝平整、光洁,无焦化变色、斑点、焊瘤、起鳞等缺陷。

5、木地板(含实木、复合地板),其木搁栅、垫木、毛地板等的选材、含水率、防腐、防蛀处理和铺设方法,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实木地板面层,接缝对齐,粘、钉严密,接头错开、色泽一致、缝隙宽度均匀,面层平整、无翘曲,表面光滑洁净,无明显刨痕、毛刺。

复合地板面层,应表面平整洁净,接头错开、拼缝严密,图案清晰、颜色一致、铺设牢固、无翘曲。

6、踢脚线(板),应边面洁净、高度一致、结合牢固、厚度一致(6-10mm)上口清晰。楼梯踏步和台阶,应表面平整、齿角整齐、防滑条顺直完整牢固,无缺楞掉角,踏步高、宽尺寸偏差符合要求。

7、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工程,地漏、立管、套管、阴阳角部位和卫生洁具根部,做法规范一致,不得有渗漏痕迹,地面不得倒泛水。

8、室内几何尺寸准确,阴阳角方正,标高符合要求。墙面、顶面、门窗洞口、地下室、厨房、厕浴间等,均不得有渗漏(含地面积水)、洇水及其痕迹。

4.7 吊顶工程,明、暗龙骨及面层材料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尽量做到整版通缝。并应对吊顶内管道设备安装、吊杆、龙骨安装等项目通过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1、木质吊杆、龙骨应经过防腐、防火处理。金属吊杆、龙骨及钢埋件、型钢吊挂件,应经过表面防腐(防锈)处理。吊杆垂直、排列有序,螺栓紧固,露丝一致。

2、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搭接(交接)平整、吻合,压条纵横平直、宽窄一致,拼缝严密、安装牢固。不得有翘曲、裂纹、缺损、划痕、擦伤、锤印、钉孔。不得有变形、松动。

3、饰面板上安装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合理、牢固、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吻合、严密。重型灯具、电扇、音响等重物不得直接安装在吊顶龙骨上。填充吸声材料应有防散落措施。

4、纸面石膏板吊顶与墙、柱结合处应设置凹型缩槽。

4.8 轻质隔墙工程(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和玻璃隔墙工程等),所用材料、规格、性能(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和安装质量、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1、各种隔墙的板材、骨架安装和与周边墙体的连接,均应牢固、墙位准确、垂直平整。隔墙上的孔洞、槽、盒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角整齐。填充材料密实,嵌缝顺直平整。无脱层、翘曲、断裂、缺边、掉角。活动隔墙应推拉平稳、灵活、安全,推拉无噪声。玻璃隔墙应胶垫安装正确,胶缝密实平整、顺直、深浅一致。

2、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平整,图案线条清晰美观。无裂痕、脱皮、粉化、划痕等缺陷。

4.9 住宅、公建、工业等建筑工程,设计要求抹灰的,其抹灰层与基层必须粘结牢固,墙、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高度不低于2m、每侧宽度不小于50mm)。抹灰所用材料和施工工艺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4.10 住宅、公建和工业建筑工程的浴厕、厨房、地下室等潮湿环境的墙面、顶棚的抹灰或罩面层,均应采用耐潮湿材料或刮耐水腻子,墙裙或不凸出墙面的踢脚板宜采用高质量的彩色耐水腻子。粘结牢固、刮平压光。表面平整光滑,色泽一致,阴阳角顺直,界线分明。无空裂、无掉粉,不起皮,不粉化。

4.11 墙面裱糊与软包铺装工程所用壁纸、墙布的材料种类、规格、图案、颜色、燃烧性能和工艺做法,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1、墙面裱糊后,壁纸、墙布表面平整、拼接缝横平竖直,图案花纹吻合,色泽一致,边角整齐,各种装饰线,电气箱盒交接严密,与面层材料隔离,阴角搭接顺光,粘贴牢固。阳角处无接缝,花纹、图案不错缝、不搭接。无漏贴、补贴、空鼓、脱层、毛边、折角、翘边,无裂缝、波纹、气泡、皱褶、胶痕、污斑。

2、墙面软包后,表面应平整、洁净,经纬顺直,紧贴墙面,接缝严密,图案清晰、花纹吻合,与压

5、木地板(含实木、复合地板),其木搁栅、垫木、毛地板等的选材、含水率、防腐、防蛀处理和铺设方法,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实木地板面层,接缝对齐,粘、钉严密,接头错开、色泽一致、缝隙宽度均匀,面层平整、无翘曲,表面光滑洁净,无明显刨痕、毛刺。

复合地板面层,应表面平整洁净,接头错开、拼缝严密,图案清晰、颜色一致、铺设牢固、无翘曲。 6、踢脚线(板),应边面洁净、高度一致、结合牢固、厚度一致(6-10mm)上口清晰。楼梯踏步和台阶,应表面平整、齿角整齐、防滑条顺直完整牢固,无缺楞掉角,踏步高、宽尺寸偏差符合要求。 7、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工程,地漏、立管、套管、阴阳角部位和卫生洁具根部,做法规范一致,不得有渗漏痕迹,地面不得倒泛水。

8、室内几何尺寸准确,阴阳角方正,标高符合要求。墙面、顶面、门窗洞口、地下室、厨房、厕浴间等,均不得有渗漏(含地面积水)、洇水及其痕迹。

4.7 吊顶工程,明、暗龙骨及面层材料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尽量做到整版通缝。并应对吊顶内管道设备安装、吊杆、龙骨安装等项目通过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1、木质吊杆、龙骨应经过防腐、防火处理。金属吊杆、龙骨及钢埋件、型钢吊挂件,应经过表面防腐(防锈)处理。吊杆垂直、排列有序,螺栓紧固,露丝一致。

2、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搭接(交接)平整、吻合,压条纵横平直、宽窄一致,拼缝严密、安装牢固。不得有翘曲、裂纹、缺损、划痕、擦伤、锤印、钉孔。不得有变形、松动。

3、饰面板上安装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合理、牢固、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吻合、严密。重型灯具、电扇、音响等重物不得直接安装在吊顶龙骨上。填充吸声材料应有防散落措施。

4、纸面石膏板吊顶与墙、柱结合处应设置凹型缩槽。

4.8 轻质隔墙工程(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和玻璃隔墙工程等),所用材料、规格、性能(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和安装质量、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1、各种隔墙的板材、骨架安装和与周边墙体的连接,均应牢固、墙位准确、垂直平整。隔墙上的孔洞、槽、盒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角整齐。填充材料密实,嵌缝顺直平整。无脱层、翘曲、断裂、缺边、掉角。活动隔墙应推拉平稳、灵活、安全,推拉无噪声。玻璃隔墙应胶垫安装正确,胶缝密实平整、顺直、深浅一致。

2、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平整,图案线条清晰美观。无裂痕、脱皮、粉化、划痕等缺陷。

4.9 住宅、公建、工业等建筑工程,设计要求抹灰的,其抹灰层与基层必须粘结牢固,墙、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高度不低于2m、每侧宽度不小于50mm)。抹灰所用材料和施工工艺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4.10 住宅、公建和工业建筑工程的浴厕、厨房、地下室等潮湿环境的墙面、顶棚的抹灰或罩面层,均应采用耐潮湿材料或刮耐水腻子,墙裙或不凸出墙面的踢脚板宜采用高质量的彩色耐水腻子。粘结牢固、刮平压光。表面平整光滑,色泽一致,阴阳角顺直,界线分明。无空裂、无掉粉,不起皮,不粉化。

4.11 墙面裱糊与软包铺装工程所用壁纸、墙布的材料种类、规格、图案、颜色、燃烧性能和工艺做法,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1、墙面裱糊后,壁纸、墙布表面平整、拼接缝横平竖直,图案花纹吻合,色泽一致,边角整齐,各种装饰线,电气箱盒交接严密,与面层材料隔离,阴角搭接顺光,粘贴牢固。阳角处无接缝,花纹、图案不错缝、不搭接。无漏贴、补贴、空鼓、脱层、毛边、折角、翘边,无裂缝、波纹、气泡、皱褶、胶痕、污斑。 2、墙面软包后,表面应平整、洁净,经纬顺直,紧贴墙面,接缝严密,图案清晰、花纹吻合,与压

线条、贴脸线、踢脚板、电气箱盒、洞口边交接处应严密、隔离。填充料尺寸正确、棱角方正、与基层粘贴紧密牢固。边框顺直、平光、接缝吻合。整体协调美观。无皱褶、起伏波纹、鼓包、凹坑、翘曲、飞边、裂缝和色差。

4.12 油漆涂料涂饰工程,所用油漆、涂料、腻子等材料的品种、型号、颜色、性能和施工基层处理及其涂饰方法,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涂层表面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平整、光泽、洁净,分色线顺直清晰,颜色均匀一致,不漏涂、起皮、透底、反锈。涂料涂饰不泛碱、咬色、掉粉、点状疏密均匀、无流坠、疙瘩,无砂眼、刷纹。油漆涂饰光滑、光亮、柔和,无刷纹、流坠、裹棱,皱皮,无锈钉眼、刨痕、腻子痕迹。各种涂饰均不得污染墙面或其它饰物。

4.13 钢结构的防腐和防火涂料、涂装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专业规范的规定。防火涂装不得有误涂、漏涂,涂层应闭合无脱落、空鼓、明显凹陷,并不得有粉化、松散和浮浆等外观缺陷。

4.14 室内外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900mm时,应有防护措施。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不应小于1050m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0mm; 栏杆离地面或屋面100mm高度内不应留空;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室内楼梯栏杆高度不应小于900m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500m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0mm,拦杆间距垂直杆件净空不应大于110mm。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公建应符合相应强条防护要求。

4.15 建筑材料(含结构、装饰材料)释放的有害气体、放射性比活度的限量和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有关现行规范的规定。民用建筑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表4.15的规定:

注: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公寓、托儿所、医院、院校等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办公楼、宾馆、商场、公交候车室、图书馆、展览馆、文化娱乐场所等工程。

4.16外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标准和表4.16的规定。

4.17 内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各种饰面板装贴偏差规范无要求,按表4.17执行)和检查方法,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标准和表4.17的规定。

5 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评审

5.1 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所用材料、电器、设备、成品、半成品的铭牌、型号、规格、性能和施工工艺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标准。应按有关规定出具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测试报告及文件记录,并经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检验认可,有认可证明。

5.2 除设计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不得采用熔焊连接固定电气线路、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且严禁热加工开孔。

5.3 电气设备上的仪表装置,应确保其功能准确有效,应经检验合格。当投入试运行时,应在有效期

内。

5.4 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的连接必须具有不可拆卸性,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1、金属导管,(除复合型可挠金属导管外)必须接地或接零。金属软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金属电缆桥架、母线及其支架等可接近裸露导体、过墙、板的电缆金属套管应有可靠接地或接零。 2、钢管与箱盒间应按规定做跨接地线。镀锌导管、可挠性保护管应采用专用接地卡跨接地线。 3、金属线槽、桥架、插接母线外壳及其支架应可靠接地或接零,安装牢固,并不得敷设在易燃、易爆的气体管道上方。镀锌线槽、桥架连接板两端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非镀锌线槽、桥架连接板两端应跨接接地线,接地线材质、截面应符合要求。金属线槽不得作为设备接地导体。金属线槽全长不少于两点与接地干线相接。

4、强制性条文规定需接地或接零的,均不得有遗漏,并单独与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

5.5 各种电线导管、线槽、桥架的型号、规格和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1、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KBG、JDG管严禁混用,JDG管的顶丝必须符合要求。

2、金属导管、线槽应按规定做防腐处理。非镀锌钢导管内外壁均做防腐处理(埋入混凝土中导管外壁除外)。木线槽应经阻燃处理,塑料线槽表面应有阻燃标识。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是阻燃型产品,外观不得有变形及破损,表面有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得有折扁、裂缝,管口应平整,管内无毛刺。表面涂层均匀,无污染、无锈蚀。

3、导管和线槽在建筑物变形缝处,应设补偿装置。

4、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区的桥架,按设计要求位置,有防火隔堵措施。

5.6 各种插座应安装牢固,当接插有触电危险家用电器的电源时,应采用能断开电源的带开关插座(开关断开相线)。厨房、卫生间安装防溅插座,潮湿场所采用密封型并带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5m。儿童活动场所采用非安全型插座时,其安装高度应不小于1.8m。地插座面板与地面齐平或紧贴地面,盖板固定牢固、密实良好。暗装的插座的面板应与墙面贴紧、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装饰帽齐全。

安装电源插座时,面对插座的左孔或下孔应接零线(N),右孔或上孔应接相线(L),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杆座中间上孔应接地(PE)或接零(PEN),PE线在插座内不串联连接。插座不得安装在散热器、燃气表等各类设施的后面,插座应距散热器不小于200mm,距燃气设施不小于500mm。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配线应分色,当采用多相供电时,同一建筑工程的电线绝缘层颜色应选择一致,接地保护线(PE)应是黄绿相间的双色线;零线(N)应用淡蓝色线;相线分别用: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导线绝缘电阻值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5.7 照明开关的接线和安装,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同一建筑工程的照明开关,应采用同一系列的产品,开关的通断位置一致。安装位置正确、便于操作。开关面板紧贴墙面,周边无缝隙,安装牢固,操作灵活,接触可靠。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部件完整,装饰帽齐全。厨房、卫生间的开关宜安装在门外距门口300mm处,开关的控制线宜用白色导线。

5.8 各种灯具、风扇应安装牢固、固定牢靠,不得使用木楔。 普通灯具安装:

1、软线吊灯的灯具重量大于0.5kg时,应采用吊链,且软电线编叉在吊链内,使电线不受力。 2、灯具重量大于3kg时,应固定在预埋吊钩或螺栓上。而嵌入吊顶内的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构架上。可使用阻燃属性绝缘(金属)导管,并应采用专用接头与灯具、接线盒连接牢固。

3、花灯吊钩圆钢直径应不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 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专用灯具安装应根据使用的场所,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其中防爆灯的导管应采用防爆活接头,接合严密,不得采用倒扣连接。

景观照明灯具安装: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栏防护,安装高度距地面2.5m以上。 吊扇、壁扇应安装牢固,涂层完整,表面无划痕、无污染。吊扇扇叶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m,壁扇下侧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8m。

5.9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所用的电器设备和导线、端子等器材产品,必须是经过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厂家的合格产品。产品的型号、规格和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1、配电箱、柜安装牢固,垂直度、平整度符合表5.16规定。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匹配、无气割开孔。暗装配电箱与墙面贴紧。表面油漆完好,无污染。

2、配电箱、柜内电器安装整齐牢固,配线正确,接线端子固定牢固。强、弱电端子隔离布置。照明配电箱(盘)内,分别设置N线和PE线汇流排,N线和PE线经汇流排配出。

3、电器、电缆应按规定标识正确、清晰、齐全。箱、柜内电器安装系统图应与箱、柜内电器安装一致。绘图正确、清晰、整齐、适用。

4、导线按相序及用途分色一致,电线、电缆的芯线连接金具(连接管和端子),规格应与芯线的规格适配,且不得采用开口端子。接线端子根部用热塑封或绝缘布包扎,颜色与所分色一致,包扎整齐、美观。 5、箱柜内导线按回路分束绑扎,导线应留有余量。

6、在落地式配电箱内的管口,箱底无封板的,管口应高出基础面50-80mm,所有管口在穿入电线、电缆后应做密封处理。电缆出入电缆沟、竖井、建筑物、柜(盘)、台处以及管子口处等做密封处理。

5.10 避雷引下线的敷设和接闪器安装及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

1、建筑工程顶部的避雷针、避雷带的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与顶部外露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成一个整体的电气通路,且与避雷引下线连接可靠,在避雷引下线的位置应做接地标识。

2、避雷针、带应位置正确,焊缝饱满、无遗漏,焊口处应防腐处理。螺栓固定应紧固、防松零件齐全。

3、避雷带应平正顺直,固定点支持件间距均匀,固定可靠。当设计无要求时,明敷接地引下线水平直线部分0.5-1.5m;垂直直线部分1.5-3m;弯曲部分0.3-0.5m。

4、避雷带在伸缩缝处应设补偿装置。

5.11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工程及其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必须符合《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并经专业主管部门检验认可准用。

1、电梯应运行平稳、各项安全保护装置功能有效,制动可靠,连续运行无故障。 2、轿门带动层门开、关运行不得有刮碰现象、平层准确度符合表5.16规定。

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梯级、踏板或胶带与围裙板之间不得有刮碰现象(导向部分接触除外),扶手带外表面应无刮痕。

5.12 电话、电视、消防自动报警、楼宇对讲、保安监控、楼宇自控等设备、装置安装及功能,应符合

其专业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经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检验认可。

烟感、温感探头,火灾喷淋装置等,应安装位置正确,紧贴吊顶表面,周围无裂缝、破损,安装牢固、纵横排列顺直美观。

5.13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规范有关规定,一般项目质量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6.1 本导则所指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给水、排水、中水、采暖、燃气、通风、空调、卫生器具等设备安装工程。安装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现行专业规范、标准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6.2 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配件、半成品、成品、器具和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性能及其产品质量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复试检测报告、产品质量认证或生产许可证。

6.3 各项设备安装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具备试验、检测、调试和系统运行质量检验合格。并应依照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具有专业主管部门的检验认可手续。

6.4 管道和设备安装应位置正确,排列合理整齐,坡度、坡向、减震、补偿、柔性接头、绝热等符合设计要求。支架、吊架、托架(含设备基础)的构造型式、规格尺寸、间距、位置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安装固定牢固、平整、与支承物或垫层接触紧密、平稳,不得与管道直接焊接,防锈处理良好。

6.5 管道及设备连接接口应平整、严密、无渗漏,其接甩口应封闭严密。采用弹性接头的管道、设备不得使其接头和管道接口承重。各类连接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不锈钢管材及设备的表面,不得有划伤、刻痕等缺陷,不允许与碳素钢材料接触,应有隔绝或防腐绝缘措施。

2、焊接:坡口的形式和角度、加强面高度、宽度应符合要求,如无要求时参照表内要求执行。焊口均匀、圆滑,无焊瘤、飞溅物、夹渣、气孔、弧坑等缺陷,两管对口间隙一致且不小于1-2毫米,无错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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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丝接:采用管件正确,丝扣规整、丝尾剩余2扣为合格,接口严密填料无外露。

4、法兰连接:法兰和衬垫规格、材质、厚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对接平行与管中心线垂直,螺杆露出螺母长度一致,且不大于螺杆直径的1/2,朝向一致,并使用热镀锌螺栓连接,便于拆卸检修。 5、承插、套箍、卡箍接口:接口的构造和采用材料、填料、粘结剂的品种、性能、质量应符合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捻口应密实、饱满、平整。橡胶圈接口应严密平直,无扭曲,对口间隙准确,环形间隙一致。

6.6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和设备必须达到饮用水质检验卫生标准。

热溶及粘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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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熔接连接管道的结合面应有一均匀的熔接圈,不得出现局部熔瘤或熔接圈凸凹不均现象; 2、管道采用粘接接口,粘接剂不允许外溢污染管道,管端插入承口深度饱满。

给水系统的阀类、配件、器具、水表安装位置正确,接口严密,出水方向正确,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水泵、水箱、消防设备等安装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管道穿墙处的保护连接符合规范要求。表面涂层光滑整洁,色泽均匀,无漏涂透底、返锈、流坠、皱纹、起皮、滴水、渗漏。

6.7 暗敷设的给水、热水、采暖管道使用各类塑料及复合管时,除热熔接头外,其它形式的管接头必须露明,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加热管布管方式、敷设、固定、间距、弯曲半径应符合规范要求,填充层内加热管不得有接头。管道穿墙及出地面应设置硬质套管,套管高于既成地面20mm,管口平齐。需防水者应做防水处理。埋设管道保护层、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明装的塑料管道应固定牢固,不得有松动和污染。

6.8地采暖,分集配器应安装位置正确、平正牢固、距地面高度应符合要求。接口严密、表面整洁无变形、损伤,加热管进出填充层及地面层时,应设置硬质套管或柔性套管。

6.9 散热器应安装位置正确,固定牢靠。距墙面尺寸一致。组装散热器使用的垫片为耐热材质,组对后垫片外露不应大于1mm,其厚度应不大于1.5mm。散热器片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洁净,无变形、损伤。

6.10排水系统的重力自流管道在隐蔽前,应按规定进行灌水试验。室内排水管道应按有关规定做通球通水试验。

金属或非金属排水管道的吊钩、箍卡,支、吊架安装平整、牢固。检查口、清扫口、伸缩节、阻火圈及污水通气管设置的位置、间距、数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便于检修。

6.11地漏应设置在有防水的地面,地面排水坡度、流向符合要求,无倒坡。其箅子顶面低于设置处地面5mm,周边封闭严密、平整、光洁、美观。水封高度不小于50mm。

6.12卫生器具等设备安装应平稳牢固,器具符合节水型,与支架接触紧密、平稳,位置、标高、坡度、管径符合要求。成排器具排列整齐一致,排水口与排水管连接牢靠、封闭严密、无渗漏、无堵塞。表面光滑洁净,实用美观,嵌缝胶均匀顺直,粘结牢固。无污染、无裂纹、无破损。给水镀铬件完好无损、平正牢固、启闭灵活、不滴漏、不渗水。

6.13中水给水管道不得装设取水水咀。中水供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中水管道、阀门、水表应有“中水非饮用”标志。当中水管道采用外壁为金属管材时,其外壁的颜色应涂浅绿色;当采用外壁为塑料管材时,采用外壁为浅绿色的管道,严禁饮用水管道外壁使用浅绿色。

6.14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含给水、排水、中水、采暖、消防)质量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规范和表6.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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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通风、空调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其型号、规格、性能和施工安装质量,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

1、金属、非金属风管加工制作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厚度、形状、尺寸、拼接接缝(咬口接、焊接、插接、粘接)及所用螺栓、螺母、垫圈、铆钉等配件应与管材性能相匹配,并有防锈处理。强度和严密性应符合设计要求。防火风管与其固定、密封垫等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柔性接口应松紧适度,无明显扭曲,不得作变径使用,长度为150-300mm,其连接处应严密,牢固可靠,并应选用防腐、防潮不透气,不易霉变的柔性材料。

2、风管系统安装应位置正确、支、吊架构造符合规定,安装牢固、减震合理,高度、坡度、走向、严密性、管弯曲半径、角度、防腐、绝热、防火、防爆等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风管排列整齐,连接平直,接缝严密,折角平顺,圆弧均匀,端面平整,表面整洁,色泽一致、无锈蚀、污染。无翘曲、扭曲,无孔洞、裂缝、破损。风机减震可靠、转动灵活、噪音符合有关规定。

3、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墙、防爆墙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 室外风管的固定拉索固定牢靠,严禁拉在避雷设施上。

4、各种阀类安装应正确牢固,接口法兰不得入墙,操作、检修方便。防火排烟阀关闭严密,动作灵活可靠。

5、风口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牢固,与装饰面相贴紧密平整,叶片或扩散环分布匀称,颜色一致,无划痕,调节灵活,相同风口安装高度一致,排列整齐、有序。

6、空调工程水系统、设备(含设备砼基础)与附属设备、管道、管配件及阀门的型号、规格、材质及连接形式,应符合设计规定。

7、冷、热水、空调水等受压管道和设备系统安装后,管道保温前应进行压力试验及管道冲洗(有记录),试验方法和试验压力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6.16通风与空调安装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规范、规程和表6.15规定。

6.17燃气管道敷设和各类用气设备、装置的安装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燃气管道、阀门及附属装置、燃气表、燃气灶具等的产品型号、规格、性能和施工安装质量及竣工验收,必须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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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专业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6.18各类管道应按规定分色涂刷色标,标识清晰正确。各类设备、部件油漆喷涂、保温层不得遮盖铭牌标志和影响部件的功能使用。

6.19标识与色环

1、各类设备、部件的油漆喷涂,保温不得遮盖铭牌标识。

2、中水管道采用外壁为金属管材时,其外壁的颜色应涂浅绿色,当采用塑料管材时应采用浅绿色的管道,并在其外壁模印或打印明显的耐久的“中水非饮用水”标识,严禁饮用水管道外壁使用浅绿色。

3、空调机房,制冷机房及管道。 冷冻供水管 绿色色环 冷冻回水管 棕色色环 冷却水管 天蓝色色环 饮用水管 绿色色环

压力排水管 灰色底漆,黑色色环 污水铸铁管 灰色底漆,黑色色环 保温采暖热水管 蓝色色环 保温蒸汽管 黄色色环 消防泵房管 红色涂层漆 燃油管 棕色涂层漆 燃气管 黄色涂层漆 支、吊架 银粉涂层漆

注:其它系统管道按有关条款执行。

色环为50mm宽,外观整齐美观,直管段标识出各种系统管道用途,转弯、过墙处应有色环表示,并标有箭头走向。

7 《建筑节能》施工质量评审

7.1 本章节所指的《建筑节能》是指建筑物使用能耗,包括围护结构节能和采用节能设备提高运行效率等方面。围护结构节能又包括材料性能(节能)和施工质量两个方面。通过“泰山杯”评审应促进施工企业创新施工工艺、工法,精心设备安装,严格控制材料以保证建筑物节约能耗。

7.2 本章节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编写。

7.3主要内容包括:墙体、幕墙、屋面、门窗、楼地面、非采暖公共间、暖通、电气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评审及建筑节能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等方面。

7.4申报“泰山杯”奖(竣工)评审的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申报。

7.5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独立编制施工方案。其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并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7.6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培训记录,材料、设备质量证明及复验文件等应独立组卷归档。其分项划分应符合表7.6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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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设计及施工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必须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7.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7.9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应记录当时作业环境和条件,节能保温材料的堆放于使用应满足地方标准要求。墙体保温材料使用前应按《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07附表A表进行见证送检。

7.10 墙体节能工程

1、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保温板粘结或固定;

(3) 锚固件;

(4) 增强网铺设;

(5)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6)保温板或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

(7)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8)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2、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应按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作法的墙面每500~1000㎡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也为一个检验批。

3、当外墙采用保温砂浆作保温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保温砂浆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应见证取样送检。

4、外墙凸出部件如梁板,外墙装饰线,墙内外露线、闸盒(箱)穿外墙管线以及施工产生的穿墙套管、孔洞等应做隔断热桥和保温密封构造处理。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5、外墙保温的分格条、雨水管、变形缝等各结点处的保温构造做法应符合国家、地方规范、设计和本省现行建筑图集的要求。

6、薄抹灰应抹压严实,不得空鼓、开裂,加强网,不得皱褶、外露,门窗及外墙转角处铺贴严密不得有开裂和破损。

7.11 幕墙节能工程

1、各类透明和非透明建筑幕墙,其附着于主体结构上的隔汽层、保温层应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幕墙节能分

项工程验收。

2、幕墙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部位或项目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和保温材料的固定;

(2)幕墙周边与墙体的接缝处保温材料的填充;

(3)变形缝;

(4)隔汽层;

(5)热桥部位、断热节点封闭处理;

(6)单元式幕墙板块间的接缝构造;

(7)冷凝水收集和排放构造;

(8)幕墙的通风换气装置。

3、幕墙节能工程中所采用的材料应有生产厂家提供的力学性能和热变形性能试验报告。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4、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所有材料、构件等均应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

5、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断热节点的连接应牢固;幕墙隔汽层应完成。

6、冷凝水的收集和排放应通畅,并不得渗漏。

7、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位置正确。中空玻璃应采取双道密封,中空玻璃的均压管应密封处理。

8、密封条应镶嵌牢固、位置正确、对接严密。根据施工季节预留胶条涨、缩量。开启扇应启闭灵活、严密。

9、变形缝的保温或密封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7.12 外门窗节能工程

1、建筑外用各类门窗及采光屋面,进入施工现场应对其外观、品种、规格及附件等进行检查验收,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按规定对其保温、气密、抗风压、水密等“四性”进行复试;对中空玻璃的露点温度进行复试。传热系统、遮阳系统、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2、建筑外门窗(含分户门)工程施工中应对门窗框与墙体接缝处采用闭孔聚氨酯发泡填充饱满,并采用耐候密封胶密封。

3、建筑门窗采用玻璃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内表面不得有防碍透视的污迹或粘结剂飞溅现象。

4、门窗扇和玻璃密封条、密封胶,其物理性能、相溶性应符合相关规定。密封条安装位置正确、镶嵌牢固,接头处不得开裂,不得脱槽。

5、有遮阳设施的应符合设计要求。

7.13 屋面节能工程

1、屋面保温隔热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屋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2、屋面保温隔热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基层;

(2)隔汽层;

(3)保温层的敷设方式、厚度;板材缝隙填充质量;

(4)屋面热桥部位处理;

(5)找平层。

3、屋面保温隔热使用的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规定要求。对进场上述材料,除核查其质量证明文件外还应见证取样送检。

4、屋面的透风隔热架空层其架空高度、安置方式、通风口位置及尺寸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要求,架空层内不得有杂物,架空面层应完整,不得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5、坡屋面内架空屋面当采用敷设于屋面内侧的保温材料做保温隔热层时,保温隔热层应有防潮措施其表面应有保护层,保护层的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6、采光屋面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应符合设计要求。节点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定要求。

7、采光屋面的安装应牢固、坡度正确、封闭严密、 嵌缝处不得渗漏。

8、金属板保温夹心屋面应铺装牢固、接口严密、表面洁净、坡向正确。封头及脊(坡)封堵严密、牢固。无沟处保温应与屋面墙贯通。穿越屋面直接接触室外外气的各种管道,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热断桥的保温措施。

7.14 地面节能工程及非采暖公共间

1、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地面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基层;

(2)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3)保温材料固定;

(4)隔断热桥部位。

3、地面节能工程检验批可按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但面积超过200㎡时,每200㎡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的也独立为一个检验批。不同构造做法的地面节能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4、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应牢固,缝隙应严密。

(2)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

(3)穿越地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各种金属管道,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热断桥的保温措施。

5、非采暖公共间:

非采暖公共间做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且有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2)保温层表面平整,无抹痕、露网。线角通顺、清晰。保温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楼梯间、地下室顶棚、管井墙保温层施工,表面平整,保温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材料采用不燃材料。

(4)单元门安装正确,缝隙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7.15采暖节能工程

1、本节采暖节能适用于温度不超过95℃室内集中热水采暖系统节能施工。采暖节能应以单位工程按系统、楼层划分验收。

2、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3、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换;

(3)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4、散热器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散热器的规格、数量及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5、散热器恒温阀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恒温阀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明装散热器恒温阀不应安装在狭小和封闭空间,其恒温阀阀头应水平安装,且不应被散热器、窗帘或其他障碍物遮挡;

(3)暗装散热器的恒温阀应采用外置式温度传感器,并应安装在空气流通且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上。

6、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安装除了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潮层和绝热层的做法及绝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室内温控装置的传感器应安装在避开阳光直射和有发热设备且距地1.4m处的内墙面上。

7、采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力入口装置中各种部件的规格、数量及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热计量装置、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观察、维护。

(3)水力平衡装置及各类阀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操作和调试。安装完毕后,应根据系统水力平衡要求进行调试并做出标志。

8、采暖管道保温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应采用不燃(室内)或难燃(室外)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管壳的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保温管壳每节至少应用防腐金属丝或难腐织带或专用胶带进行捆扎或粘贴2道,其间距为300~350㎜,且捆扎、粘贴应紧密,无滑动、松弛与断裂现象。

(3)硬质或半硬质保温管壳的拼接缝隙不应大于2㎜,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毡类材料在管道上包扎时,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防潮层应紧密粘贴在保温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

(6)防潮层的立管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7)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50㎜;

(8)阀门及法兰部位的保护层结构应严密,且能单独拆卸并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9、采暖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0、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1、采暖系统过滤器等配件的保温层应密实、无空隙,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7.16 通风与空调工程

1、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所使用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标准和规定。

(1)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热回收装置等设备的冷量、热量、风量、风压、功率及额定热回收效率;

(2)风机的风量、风压、功率及其单位风量耗功率;

(3)成品风管的技术性能参数;

(4)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

2、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样。

(1)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2)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3、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系统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应随意增减和更换;

(3)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4、风管的制作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的材质、断面尺寸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风管与部件、风管与土建风道及风管间的连接应严密、牢固;

(3)风管的严密性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和漏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

(4)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复合风管及需要绝热的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和内部支撑加固等处,应有防热桥的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5、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种空调机组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且与风管、送风静压箱、回风箱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3)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各功能段之间连接应严密,并应做漏风量的检测,其漏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4)机组内的空气热交换器翅片和空气过滤器应清洁、完好,且安装位置和方向必须正确,并便于维护和清理。当设计未注明过滤器的阻力时,应满足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50Pa(粒径≥5.0μm,效率:80%>E≥20%);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80 Pa(粒径≥1.0μm,效率:70%>E≥20%)的要求。

6、风机盘管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位置、高度、方向应正确,并便于维护、保养; (3)机组与风管、回风箱及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4)空气过滤器的安装应便于拆卸和清理。 7、通风与空调系统中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安装位置及进、出口方向应正确,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8、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和集中排风系统中的排风热回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进、排风管的连接应正确、严密、可靠;

(3)室外进、排风口的安装位置、高度及水平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9、空调风管系统及部件的绝热层和防潮层施工应符合本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规范、标准。 10、空调水系统的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置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大于支、吊架支撑面的宽度。衬垫的表面应平整,衬垫与绝热材料之间应填充无空隙。

11、通风与空调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2、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13、空气风幕机的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纵向垂直度和横向水平度的偏差均不应大于2/1000。

7.17 空调与采暖工程

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类型、规格和外观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验收和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1)锅炉的单台容量及其额定热效率; (2)热交换器的单台换热量;

(3)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额定制冷量(制热量)、输入功率、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4)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名义制冷量、输入功率及能效比(EER);

(5)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名义制冷量、供热量、输入功率及性能系数; (6)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耗电输热比(EHR); (7)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输送效比(ER); (8)冷却塔的流量及电机功率; (9)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

2、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绝热管道、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样。

3、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

合的运行。

4、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5、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6、锅炉、热交换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蒸汽或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等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应正确。

7、冷却塔、水泵等辅助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冷却塔设置位置应通风良好,并应远离厨房排风等高温气体; (3)管道连接应正确。

8、空调热冷源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要求,符合本导则相关规定。

9、当输送介质温度低于周围空气露点温度的管道,采用非闭孔绝热材料作绝热层时,其防潮层和保护层应完整,且封闭良好。

10、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3)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表7.17.11的有关规定。 11、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期或采暖期,应先对表7.17.11中序号2、3、5、6四个项进行检

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序号1、4两个项目的检测。

12、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配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7.18 配电与照明工程

1、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进场验收时应对下列技术性能进行核查,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7.18.1的规定。

2、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应不小于表7.18.2的规定。

镇流器能效限定值 表7.18.2

3、照明设备谐波含量限值应符合表7.18.3的规定。

注:λ是电路功率因数。

4、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7.18.4的规定。

5、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低压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相应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其中:

(1)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单相220Ⅴ为+7%、-10%。 (2)公共电网谐波电压限值为: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为5%,奇次(1~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24次)谐波含有率为2%。

(3)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7.18.5中规定的允许值。

(4)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为2%,短时不得超过4%。

6、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 (1)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2)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规定。

7、母线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当采用螺栓搭接连接时,应采用力矩扳手拧紧,制作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标准中有关规定。

8、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宜品字型(三叶型)敷设,且不得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9、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7.19建筑节能检测

1、建筑节能工程对建筑围护结构外墙、屋面的保温做法和建筑外窗气密性按照下列情况之一进行现场实体检验。

(1)在设计、验收或其他方面有要求的; (2)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3)对围护结构有怀疑或争议的。

(4)规范、标准要求的检测项目。

2、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和监测与控制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进行系统节能效果检验,该检验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

3、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和监测控制系统节能效果检验的主要项目及要求见表7.19.3。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和监测与

4、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围护结构节能做法实体检验、系统功能检验和无生产负荷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本规程规定的合格标准。

5、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方相关专业的质量员与施工员参加;

(2) 节能工程分项共同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代表参加;

(3)节能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主要节

能材料、设备或成套技术的提供方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参加;

(4)建筑节能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列入建筑工程验收资料中并单独组卷。 6、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3)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所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4)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7、建筑节能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的子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合格; (2)施工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并符合本规程相关要求; (3)建筑外窗气密性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4)围护结构节能做法经检验符合要求;

(5)建筑设备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系统功能检验结果符合要求。 8、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核查;

(1)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

(2)节能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部品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进场见证抽样复试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象资料;

(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必要时应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 (5)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做法现场检验记录; (6)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 (7)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8)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 (9)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0)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1)系统节能效果检验报告;

(12)其它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9、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8 市政、公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

8.1 市政公路工程应重点抽查内容及范围

1、工程实体:抽查工程的沉降、断面尺寸、高程、平整度、变形缝等。涉及结构工程安全的质量缺陷和影响功能使用的质量缺陷。

2、工程资料: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证明文件;各种主要原材料(钢材、水泥、砂石、石灰、粉煤灰、沥青等)出厂证明、实验报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桩基检测报告、单桩承载力、成桥荷载试验、预应力张拉记录;焊缝探伤检测抗滑移试验、初拧、终拧记录;路基、路面弯沉值检测;混凝土(道路结构层混合料)强度试验报告及数理统计;路基、路面压实度、平整度等。

8.2 桥梁工程 城市桥梁分为中小型桥梁(小于等于10跨)、大型桥梁工程(大于10跨)和互通式立交工程(超过5条线路)。

8.2.1检查内容及频率

1、检查内容:桥梁工程以跨为单位,重点对墩柱、箱梁、桥面、引路及桥台、支座、伸缩缝、泄水孔等部位进行检查。

2、检查频率:大型桥梁随机选取不少于3跨作为检查段落,墩柱至少抽取5根;中小型桥梁随机选取不少于2跨作为检查段落,墩柱至少抽取3根。互通式立交工程主线桥抽取1条,检查段落选取及现场实测项目参考大型桥梁工程,匝道抽取1条,检查段落选取及现场实测项目参考中小型桥梁工程。高速公路全线桥梁工程抽测不少于3座,检查内容和频率参考城市桥梁工程。

8.2.2 外观要求

1、桥梁各部位混凝土应色泽均匀,表面平整、密实、光洁,边角整齐,无露砂、石及开裂现象。

2、墩柱应线形垂直挺拔、线角清晰、边角整齐。模板拼缝无明显错台现象。

3、帽梁应边角整齐、其端部封锚混凝土与帽梁混凝土应衔接密实,无露浆和错台现象。 4、箱梁应线形顺畅,边角整齐,伸缩缝留置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泄水孔部位无明显渗漏现象。预制箱梁块件两端头应平整光洁、密实,棱角清晰。

5、预制构件安装应稳固、位置准确,不得有损伤。构件外型齐整,拼装一致无错位,湿接缝应与梁体结合紧密,色泽基本一致,无洇渗现象。

6、支座与梁体衔接应严密,无缝隙,支座位置准确,金属部位防腐处理规范。 7、桥面沥青混凝土应碾压密实、平整,无裂缝、车辙、烂边、明显修补及污染。

8、伸缩缝安装必须牢固、缝内不得有杂物,洇渗。混凝土后浇带应密实、表面平整,与桥面衔接平顺,橡胶止水带安装严密,无脱落。

9、泄水孔防水处理规范,位置设置合理,收水口与桥面铺装层衔接规范、整齐,外露尺寸一致,线型顺直,有层间水排放措施,管与梁板衔接处封堵严密。

10、泄水管道安装应牢固,管口衔接严密,严禁逆坡敷设。

11、防撞墙应线型顺畅,美观、留缝与结构缝垂直、分块长度均匀,对拉螺栓孔封堵密实美观,无洇渗水现象。

12、栏杆、栏杆柱及反光板等安装线型顺畅、油漆光滑、美观。钢制栏杆防腐涂层应符合油漆专业规范要求,焊接规范,焊缝表面平整,伸缩节应顺坡方向设置或采取其他防水措施避免水流入钢管内。

13、明露螺丝应有防腐措施,露出长度应符合规定要求整齐一致。

14、隔音板安装应牢固,线型直(圆)顺。连接隔音板的金属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15、斜拉、悬索桥

(1)主塔水平位移、主梁挠度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塔身、主梁和锚碇的混凝土不得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裂缝。

(2)塔身轴线精度,缆索锚固区预埋的索道孔及锚箱的空间定位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索缆和锚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拉索保护层表面不得破损,锚固区金属预埋件必须做防腐、防水、防污染处理,拉索张拉后螺帽完整无破损,底部应密合平整,锚环外丝完好。

(4)索鞍安装后的锁定必须牢固、可靠。

(5)索夹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吊索无损伤。 16、钢桥

(1)钢梁的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2)钢梁不得有变形和损坏涂层现象。涂层表面应平整、光滑,膜厚均匀,不得有脱落。 (3)钢梁的焊缝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规范的规定,焊缝应饱满表面平顺,不得有裂纹、未熔和、夹渣、未填满弧现象。

(4)钢梁安装连接必须牢固、可靠。焊接、栓接的质量要求应符合标准规定。 17、地道桥

现浇混凝土的施工缝、变形缝不得有渗漏,表面应平整、光洁、无露筋和蜂窝麻面,穿墙管件、预埋件等位置应准确、牢固、不得渗漏等现象。

8.3桥梁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标准和表8.3的规定。

桥梁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3.5.3

注:表中L为跨径;H为下横梁以上的塔高或构筑物高度。()内为公路标准。

8.4 其它结构工程

8.4.1 检查内容及频率 污水处理厂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厂和中水处理厂)、泵站等工程检查参照标准,以外观为主,全数检查。

地铁工程检查参照标准,以外观为主,全数检查。 高速公路收费站检查参照建筑工程标准。 8.4.2 外观要求

1、污水处理厂、泵站工程 (1)构筑物

①混凝土构筑物不得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裂缝。结构表面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

②混凝土构筑物的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构筑物现浇混凝土应振捣密实,表面平整,不得有蜂窝、麻面、露筋及渗漏现象。 ④变形缝(止水带)应顺直、贯通,连接牢固,位置准确,功能有效。 ⑤无粘结预应力封锚混凝土必须振捣密实,混凝土色泽与池体保持基本一致,无缺棱掉角现象。

⑥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准确、稳固,不得有明显错台。 ⑦消化池保温层厚度应均匀、密实、平整,接缝处嵌料饱满。防腐涂层应均匀,不得脱皮、漏涂。

⑧设备安装的预埋件和预留孔的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⑨水池顶部行车道表面应平整,高程符合设计要求。 (2)配套设施

①集水槽安装应牢固、位置准确与水池同心,接缝平顺,不得渗漏。集水槽连接件及管件必须进行防水处理。

②堰板安装应平整、牢固,位置及高程准确,接缝严密,堰板下齿口应在同一水平面上。 ③斜板的预埋件安装应牢固、准确。斜板安装应牢固、整齐无损伤,角度和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④扶梯、防护栏、平台安装应牢固可靠、线型直顺、涂漆均匀、表面无污染。

(3)工艺管道及设备安装

参照《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城市排水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和本导则3.3款项执行。 2、地铁工程

(1)隧道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平整,不得有蜂窝麻面。

(2)防水混凝土结构的背水面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3mm,并不得贯通。 (3)防水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不得有空鼓。

(4)水泥防水层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裂缝、起砂、麻面等缺陷。 (5)地铁站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参照本导则3.2.16条款执行。 (6)高架桥参照本导则3.5.2条款执行。

8.5污水处理厂和泵站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标准和表8.5的规定。 污水处理厂、泵站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3.5.5

H为墙的高度

8.6道路工程

8.6.1检查内容及频率

1、道路工程重点对路面、人行道、检查井周边处理、收水井与路面接顺、道路纵横接茬等部位进行检查。

2、城市道路以2公里为界,长度小于2公里,随机选取200米作为检查段落;道路长度大于2公里随机选取2段,每段200米作为检查段落;高速公路路面全线至少随机抽取3段,每段200米作为检查段落。

8.6.2 外观要求 1、 沥青混凝土路面

(1)面层应碾压密实、平整、无离析、裂缝、车辙、烂边、明显修补及污染。 纵、横接茬平顺,不得有明显痕迹。

(2)新旧路接茬部位,衔接处应平顺、密实、平整,无飞边现象。 (3)路面纵、横坡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检查井与路面衔接平顺,井圈与井盖应配套无声响。 (5)收水井与路面接顺规范,保证其排水顺畅,井周细部处理规范。

(6)道路无大面积积水现象。 2、水泥混凝土路面

(1)板面混凝土密实、平整,无露石、脱皮、浮浆等缺陷。 (2)接缝的位置、规格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3)路面横向拉毛或刻痕的构造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砌块路面

(1)砌块铺砌应平整、牢固,纵、横缝顺直,灌缝饱满,不得有翘动、积水等现象。

(2)砌块应平整,色泽均匀、美观。边角无破损,严禁有裂缝、蜂窝、粘皮和泛霜污染等现象。

4、人行道及附属构筑物

(1)各种预制构件的强度和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2)人行道表面应整洁、美观,线形顺畅,高程准确,砌块无缺边掉角和表面脱皮、露石现象。

(3)砌块铺砌应稳固平整,纵、横缝直顺、美观,灌缝饱满,不得有翘动积水等现象。 (4)铺砌面与周围构筑物衔接紧密、平顺,无积水现象。 (5)坡道和盲道无障碍,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6)侧缘石安装应稳固,线形直顺,勾缝密实,宽度均匀。

(7)收水井井柜、井篦安装牢固、平稳。支管管口与井壁连接密实、平整。

8.7道路工程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标准和表3.5.7的规定。

道路工程允许偏差和检测方法 表3.5.7

9. 施工资料管理工作质量评审

9.1 基本规定

1.施工资料的内容,收集、整理及组卷执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并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

2.本导则所称的施工资料是指,由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并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收集汇编的文件和资料的统(总)称。包括:

(1)施工准备阶段文件和资料。 (2)施工管理资料。 (3)施工技术资料。

(4)施工进度与造价资料。 (5)施工物资资料。 (6)施工记录。 (7)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 (8)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9)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3.施工资料应与施工过程“同步”形成,并应真实反映施工情况和实体质量。

4.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资料管理制度,实行分级管理,责任明确,按岗负责,并应纳入各环节,各级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⑴ 分级管理是指施工企业技术质量负责人(企业总工)及相关部门;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项目总工);各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包括专业分包单位(专业工程师、技术员)三级。

⑵ 按岗负责是指根据企业或项目岗位责任的分工,按各自工作范围和权限填写记录、签署施工资料。不得超越权限签署或者代签。

⑶ 项目专职资料员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及跟踪资料的形成,确保及时、真实,程序符合规范要求。

5.专业分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资料负责记录、编制、成册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管理。实行劳务分包的施工资料由总包单位负责。不得由劳务分包单位记录、编制、代收代签。

6.各项施工资料必须做到及时、真实、完整、有效和管理闭合。施工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当需修改时,应实行划横杠修改,应加盖原资料出具单位公章并由划改人签字。

7.施工资料应采用耐久性较强的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红色和纯蓝墨水、圆珠笔、热敏复印纸、铅笔等。

8.文件的抄写要字迹工整、清楚,用字规范、准确,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文字幅面、图幅符合规定要求。竣工图的绘制、照片、录像带的归档符合《山东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 的要求。

9.施工资料应是原件,当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应有经办人签字及日期,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料不得事后统一抄改。

9.2 施工资料内容的划分 1.施工准备阶段资料和文件

是指施工总包单位自中标(中标通知书)组建项目经理部至申请开工(开工报告监理批准开工)止,所形成的资料和施工企业应当留存的部分A类文件的登录(复印)等。

2.施工管理资料

是指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现场的各类从业人员资格、合同、工作程序、制度、行为等总的规划要求所形成的工前资料。

3.施工技术资料

是指施工单位对施工项目总的技术管理和要求所形成的工前资料。 4.施工进度与造价资料

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关进度报告及造价、变更及签认与索赔形成的资料。

5.施工物资资料

是指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等所收集的出厂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及进场复试(委托第三方)所形成的资料。(质量证明、开箱记录及试验报告类)

6.施工记录

是指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完成的阶段性专项工作进行检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

7.施工试验及检测报告

是指施工单位对已完成的某个分项或某个系统工程,委托第三方或自己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所做的试、检验,检测报告,所形成的资料。

8.施工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批验收记录)

是指施工单位对已完成的分项、分部或系统工程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自行进行检测的结果所形成的资料。

9.竣工验收资料

是指施工单位以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为个案,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对其分部质量、资料核查等报验性表格所形成的资料。

详细内容见附表A 9.3施工资料的组卷

1.施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组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专业分包工程形成的施工资料应由专业分包单位负责并应单独组卷。 ⑵ 电梯按不同型号每台电梯单独组卷。

⑶ 室外工程应按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工程单独组卷。 ⑷ 施工资料分目录应与其对应的施工资料一起组卷。 ⑸ 较大或较复杂工程应单设总、分目录专册,并应附有施工资料编制说明。 ⑹ 施工资料组卷应编制封面,卷内目录等按现行国家和山东省地方标准执行。

即:《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山东省建设工程

文件归档整理规程》

2.施工资料组卷应遵循施工顺序及规律保持卷内文件资料的内在联系。 3.施工资料可根据资料数量的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组卷形式为多卷的宜以分部工程划分,一个分部工程内可设一卷或若干卷,“卷”内按分项工程或系统可分为若干册,“册”内资料一般按施工发生先后顺序排列;主体工程也可按资料类别归册;按资料类别组册的也应遵循施工顺序的原则:先发生在前,后发生在后。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出厂质量证明与复试报告应按结论在前的原则排列。

4.除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号外,其余应统一编页号,从“1”开始,不得漏编或重号。

5.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6.案卷封面等本导则未涉及内容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办理。

9.4施工资料的移交

1.施工资料的移交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地方现行有关规定,无规定时应按合同要求移交。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各专业分包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移交施工资料;由甲方分包的亦应向总承包单位移交,甲方有督促责任。

3.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4.施工资料移交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填写资料移交书、移交目录。与施工单位自存资料一并存档。

9.5施工资料评审要点和方法 1. 施工资料评审总的要求是:

“组卷规范、查阅便捷、卷面整洁清晰、内容齐全真实,体现管理有序、闭合,可追溯性强”。

2.抽查的重点是资料所表现的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情况。 (1)核查施工综合管理文件针对性,可操作性及实际落实效果。 (2)核查施工质量控制文件(资料)对施工全过程的覆盖性,管理的闭合性。

(3)抽查安全功能检验、抽查记录的完整,结论确切,检验方法符合规定。 (4)抽查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核实原材料应试项目,取试批次正确,结论符合要求。

3.施工资料的评审方法采用重点抽查,循迹追溯相结合的方法。资料填写是否符合施工顺序,管理是否闭合,填写是否真实,结论是否确切。

9.6 附则

1.市政工程、管线工程及其它工程的施工资料除参照本导则外,还应依照相关规定整理编制。

2.本导则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有关规定。 附录A:工程资料类别、来源及保存要求

附录B: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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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42

44

注:本表在过渡期内供参考,年内除C0表外,其余仍使用现行表格。 采用现场搅拌砂浆,砂浆配合比通知单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试单位提供。

附表B: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注:附表B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185-2009 附录A中

A.3.1表的要求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泰山杯”评审导则

目 次

1、总则

2、基本规定

3、施工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评审

4、土建工程质量评审

5、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评审

6、建筑给排水、采暖、通风、制冷等设备安装工程质量评审

7、建筑节能施工质量评审

8、市政、公路工程质量评审

9、施工资料管理工作质量评审

附录:山东省建设工程“泰山杯”奖工程质量评价表

1 总 则

1.1 为了统一山东省建设工程“泰山杯”奖评审标准,规范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泰山杯”奖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和现行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工程,创评“泰山杯”奖的有关活动。

1.3 申报“泰山杯”奖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

1.4 评审“泰山杯”工程,应按照《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内容、方法和程序进行。被评审的工程项目应以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优良为前提。应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1.0.2条、3.1.6条的规定,在评定为优良的基础上,依次评选“泰山杯”、及国家级奖项。

1.5 本导则是以现行国家规范、规程、标准为依据,结合本省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现有实际水平,并吸纳了企业的先进经验,总体水平高于国家标准,严于规范、规程。

1.6 “泰山杯”工程,是在保证结构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功能、装修和环境质量满足要求,能经受微观检查和时间考验并保证合理使用寿命,优中选优的建设工程。

1.7 创建“泰山杯”工程,是企业有意识的质量创优活动。企业应强化质量策划,精心组织施工,严格过程控制,坚持持续改进,实现一次成优。

1.8 创建“泰山杯”工程除满足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强制性规定要求。

2 基本规定

2.1 申报“泰山杯”奖的项目,电梯、供电、消防、防雷等设备安装系统和环境质量,应按规定经过有关专业部门检测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2 “泰山杯”奖的质量评审内容,依据《评审办法》的规定,结合设计功能要求和工程规模、专业技术特点,主要评审五项内容:

1、施工项目管理工作质量;

2、土建工程质量(含结构、防水、装修、保温、幕墙、环境等);

3、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含电梯、节能设备、智能建筑等);

4、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含给水、排水、采暖、燃气、通风、空调等);

5、施工资料。

2.3 检查评价应按照抽查施工资料与工程实物质量相比照,观感质量与重点抽测相结合,综合评价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和工程实物质量的基本方法进行。

2.4 参评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的规格、质量、性能,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应符合专业规范、标准规定。建筑设备系统及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和内外檐装修、装饰工程,必须是设计施工一次到位的竣工工程。

2.5 “泰山杯”工程应符合国家及本省节能要求。

3 施工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评审

3.1 施工项目管理是指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过程中,应进行的策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管理活动。对“建筑节能”设专篇策划与管理。

3.2 评价方法及内容。

1、主要评审施工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从业资格,质量体系,管理文件、制度、措施等在过程控制中的管理行为、水平及其成效。

2、抽查建筑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装饰工程及有关使用功能。

通过比照分析评价施工组织设计的指导性、施工技术方案的针对性、施工技术交底措施的可行性。据此评价项目经理部在工程控制中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3.3 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应与施工项目相适应,采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对项目目标控制有指导作用,体现持续改进过程,在实施中对原文件措施有调整变更者,应对原文件进行相应修改补充。

3.4 项目质量控制应质量责任到位,坚持对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等生产要素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工程的重要部位及细部应有专项施工控制措施。

3.5 项目管理文件、资料组卷规范,查阅便捷,审签手续完备,内容齐全有效,符合有关规定。

4 土建工程质量评审

4.1 建筑结构工程主要复查三个方面:

1、地基、基础:验收记录、桩基检测报告(严禁Ⅲ类桩)。

2、主体结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有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有专家论证报告、结构实体检测、施工试验、沉降观测、验收等记录。

3、竣工工程:安全及使用功能检测、备案及分户验收等记录;20层以上高层外墙保温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抽查工程的沉降、实测大角及室内标高方正等;观感检查沉降观测点、变形缝的处理,室内、外回填土质量,承重结构构件和墙体有无变形、沉降、裂缝,地下室渗漏等。

4.2 屋面工程主要复查以下内容:

1、防水卷材的铺设、搭接、压接、坡度和立面卷材收头高度及细部构造做法。防水层与基层粘贴牢固、结合严密、无滑移、无空鼓、无渗漏。屋面、阳台、雨蓬排水口留置、坡度或水篦子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翘边、倒泛水、积水痕迹。

2、女儿墙内侧及压顶抹灰泛水正确,不空不裂。屋面排气道、管留置的高度、位置,符合上人或不上人屋面的规定,横平顺直。

3、屋面排水的坡度和保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颗粒保护层铺撒均匀,粘结牢固,无粉沫。铺设人造草坪应均匀平整、固结良好、防风吹落。铺设地砖块材的平整度、坡度、排水孔和变形缝做法应符合要求,

纵横缝顺直,嵌缝密实无污染。

4、刚性保护层预留分格缝及嵌填应符合规范要求。

5、高低屋面上的排水(雨水咀处)应有防冲措施(水簸萁)。伸出屋面排水通气管道不允许晃动,当设计无要求时,伸出屋面700mm,有女儿墙应高出女儿墙上沿200mm,并有固定措施;上人屋面通气管道应高出屋面2000mm,并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当采用U-PVC管时,应加防晃套管,并有防渗漏措施,透气帽安装齐全,多根管道排列高度一致。

6、上人屋面女儿墙或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0m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距离不应大于11mm。

4.3 外装修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保温墙面局部薄抹灰修补面积不得大于0.5m,且应粘结牢固,无空裂。

清水混凝土仅做保护剂涂层者,不得补抹,其模板的拼接缝位置、痕迹和预留的装饰凹凸槽线,不得有影响装饰效果的质量缺陷。现浇混凝土外墙面不得抹灰。

2、多孔砖和小型空心砌块的清水砌体结构工程,砌体墙面整洁,灰缝横平竖直宽度均匀,勾缝光滑密实、深浅一致,不得有瞎缝、假缝、透缝。墙体无剔凿、无修补、无裂缝。

3、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其粘贴材料的耐水、耐久性、强度应符合要求。面砖与墙体的粘结强度应不小于0.40Mpa。表面平整、洁净、排砖合理、拼缝平直、填嵌密实,阴阳角边缘整齐,滴水线顺直,窗台坡向正确。

4、外墙饰面板装修工程,采用石材湿作业铺装或干挂安装时,施工做法及其质量应符合现行规范。饰面板的铺贴或安装必须牢固可靠,排版合理、表面平整、洁净、无泛碱,拼缝均匀、嵌缝密实、棱角顺直、无裂缝、无破损、无明显色差。

5、外墙涂饰工程,采用水性涂料或溶剂型涂料涂饰应符合现行规范。墙面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漏涂、透底、起皮、掉粉、不空裂、不脱落,色泽一致。滚花、仿花纹、图案、套色等美术涂饰,应面层洁净、轮廓清晰、无交叉污染。

6、室外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工程,外窗台、窗套、纵横装饰腰线、台阶踏步、勒脚、散水和变形缝等部位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面层光滑、平整、洁净,边角整齐、色泽一致、无空裂。外窗台低于内窗台,窗台无倒泛水。台阶踏步高、宽度和散水的坡度、宽度、嵌缝密实、做法符合要求,无不均匀沉降。台阶石材踏步板厚度不得小于30mm,并考虑防滑要求,不宜使用光面石材。

7、檐口、阳台、雨蓬等有排水或引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槽(线),滴水槽应顺直整齐,位置适宜,槽的宽度、深度均应不小于10mm,槽端距侧墙面宜控制在20mm,且在同一建筑物的端距应一致。

8、雨水管、雨水落斗、管的承插、连接、管箍固定方法正确、安装牢固,出水口与地面距离为200mm、水平布置的排水管泛水不小于1.5%,转弯处应使用45°弯头。

外墙明装U-PVC雨水立管安装,应由卡架固定,卡架间距不应大于1.2m,管外皮距墙面20mm,穿外墙、砼隔板浇固时应按要求设置伸缩节。

9、室外给、排水管道安装工程,应符合其专业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各类表、闸、阀应安装牢固、平整,检查井内洁净无积水。

10、沉降观测点布置符合《建筑变形观测规范》JGJ8—2007相关规定。沉降观测点应埋设永久点,位置准确,标识清楚,出墙距离(宜50mm)便于操作,高度宜在正负零以上100—150mm的位置。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000—15000m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界处的两侧;

(3)、变形缝、后浇带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2

方分界处;

(4)、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000mm或小于15000m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4.4 门窗安装工程质量(含木质、金属、塑钢、玻璃钢等门窗),产品材料质量、规格、尺寸和抗风压、空气渗透、雨水渗漏、保温等性能,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

1、门窗框安装位置准确、牢固,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按设计要求材料填嵌饱满:外门窗框与墙体间隙应填充保温材料。表面采用建筑硅酮密封胶压缝,打胶粘结牢固、均匀顺直、宽厚一致,表面平整、光滑,接头或拐角处平滑。

2、门窗扇安装牢固、合页位置准确、附件齐全、紧固镙钉平卧。开关灵活稳定、关闭严密、缝隙均匀,无回弹,无阻滞、无倒翘。门窗表面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划痕,无碰伤,无污染,无锈蚀。

3、门窗玻璃安装工程(含平板、吸热、反射、中空、夹层、夹丝、磨砂、钢化、压花、防爆等玻璃安装)。玻璃的品种、规格、裁割尺寸和色彩、涂膜朝向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规格、数量应确保玻璃安装牢固。

密封条、密封胶与玻璃及其槽口应接触紧密、牢固、平整。带密封的玻璃压条,其密封条与玻璃必须全部贴紧。镶钉木压条应紧贴玻璃、割角严密,不外露钉、木条与裁口平齐。

4、复合套装门窗框与墙体安装连接必须牢固。门的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且透气通畅。门窗框、扇裁口、割角拼缝严密平整,油漆、腻子、打磨工序到位。表面洁净、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刨痕、戗茬、锤印,漆膜光亮均匀、无透底、无流坠、无刷痕。

5、金属、塑钢门窗的型材壁厚、防腐和密封处理等应符合要求。室内用推拉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位置准确、牢固、接头严密,无断条、错台。

6、自动门、旋转门、全玻门、卷帘门、防火、防盗等特种门安装工程,品种、规格、安装位置、开启方向、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专业规范、标准。自动或弹簧门扇应自动定位准确;全玻门(或隔断)应有醒目防撞标识。

7、各类细木作及装饰线表面应平整、洁净、光滑、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美观。不得有裂缝、变形、翘曲、损坏、油漆无透底、透锈、流坠等。

8、各种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和允许偏差值,应符合规范要求。

4.5 各类幕墙(玻璃、金属、石材等)的设计应经主体设计单位认可。所用材料均应进行性能试验和相隔性试验。幕墙的抗风压、空气、雨水渗漏、渗透、平面变形及节能均应进行检测。落地幕墙根部应有防碰撞措施。

4.6 室内地面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现浇混凝土楼板或铺设豆石混凝土找平层的地面,均应原浆抹面,找平、压光,不得采用铺水泥砂浆层抹面。且面层平整、光滑、洁净、不得有空鼓、裂缝、脱皮、起砂或涂抹水泥浆等质量缺陷。

2、现制水磨石地面,分格线顺直、石子的粒径、颜色分布均匀,表面平整光滑、密实、色泽一致,不得有空裂、砂眼、石子脱落、起伏不平、颜色不匀、分格条偏斜、断条、光泽度不够等质量缺陷。

3、板块铺设地面(含上人屋面),包括陶瓷地砖、缸砖、水磨石板、花岗岩、大理石板等铺设地面,排砖合理、通缝通线、无空鼓、色泽一致,表面平整洁净,缝宽均匀,周边镶嵌顺直,图案清晰。板块无裂纹,无缺楞缺角、无翘曲、无磨痕、无返湿、无返碱。卫生间墙地砖宜通缝设置;地漏应设在砖中间。

4、塑料板块或卷材地面,表面整洁,图案花纹吻合清晰,接缝严密,色泽一致,阴阳角收边方正、圆顺,粘结牢固。无翘边、无脱胶、无溢胶、无胶痕。板块有焊接者,应焊缝平整、光洁,无焦化变色、斑点、焊瘤、起鳞等缺陷。

5、木地板(含实木、复合地板),其木搁栅、垫木、毛地板等的选材、含水率、防腐、防蛀处理和铺设方法,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实木地板面层,接缝对齐,粘、钉严密,接头错开、色泽一致、缝隙宽度均匀,面层平整、无翘曲,表面光滑洁净,无明显刨痕、毛刺。

复合地板面层,应表面平整洁净,接头错开、拼缝严密,图案清晰、颜色一致、铺设牢固、无翘曲。

6、踢脚线(板),应边面洁净、高度一致、结合牢固、厚度一致(6-10mm)上口清晰。楼梯踏步和台阶,应表面平整、齿角整齐、防滑条顺直完整牢固,无缺楞掉角,踏步高、宽尺寸偏差符合要求。

7、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工程,地漏、立管、套管、阴阳角部位和卫生洁具根部,做法规范一致,不得有渗漏痕迹,地面不得倒泛水。

8、室内几何尺寸准确,阴阳角方正,标高符合要求。墙面、顶面、门窗洞口、地下室、厨房、厕浴间等,均不得有渗漏(含地面积水)、洇水及其痕迹。

4.7 吊顶工程,明、暗龙骨及面层材料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尽量做到整版通缝。并应对吊顶内管道设备安装、吊杆、龙骨安装等项目通过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1、木质吊杆、龙骨应经过防腐、防火处理。金属吊杆、龙骨及钢埋件、型钢吊挂件,应经过表面防腐(防锈)处理。吊杆垂直、排列有序,螺栓紧固,露丝一致。

2、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搭接(交接)平整、吻合,压条纵横平直、宽窄一致,拼缝严密、安装牢固。不得有翘曲、裂纹、缺损、划痕、擦伤、锤印、钉孔。不得有变形、松动。

3、饰面板上安装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合理、牢固、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吻合、严密。重型灯具、电扇、音响等重物不得直接安装在吊顶龙骨上。填充吸声材料应有防散落措施。

4、纸面石膏板吊顶与墙、柱结合处应设置凹型缩槽。

4.8 轻质隔墙工程(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和玻璃隔墙工程等),所用材料、规格、性能(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和安装质量、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1、各种隔墙的板材、骨架安装和与周边墙体的连接,均应牢固、墙位准确、垂直平整。隔墙上的孔洞、槽、盒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角整齐。填充材料密实,嵌缝顺直平整。无脱层、翘曲、断裂、缺边、掉角。活动隔墙应推拉平稳、灵活、安全,推拉无噪声。玻璃隔墙应胶垫安装正确,胶缝密实平整、顺直、深浅一致。

2、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平整,图案线条清晰美观。无裂痕、脱皮、粉化、划痕等缺陷。

4.9 住宅、公建、工业等建筑工程,设计要求抹灰的,其抹灰层与基层必须粘结牢固,墙、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高度不低于2m、每侧宽度不小于50mm)。抹灰所用材料和施工工艺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4.10 住宅、公建和工业建筑工程的浴厕、厨房、地下室等潮湿环境的墙面、顶棚的抹灰或罩面层,均应采用耐潮湿材料或刮耐水腻子,墙裙或不凸出墙面的踢脚板宜采用高质量的彩色耐水腻子。粘结牢固、刮平压光。表面平整光滑,色泽一致,阴阳角顺直,界线分明。无空裂、无掉粉,不起皮,不粉化。

4.11 墙面裱糊与软包铺装工程所用壁纸、墙布的材料种类、规格、图案、颜色、燃烧性能和工艺做法,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1、墙面裱糊后,壁纸、墙布表面平整、拼接缝横平竖直,图案花纹吻合,色泽一致,边角整齐,各种装饰线,电气箱盒交接严密,与面层材料隔离,阴角搭接顺光,粘贴牢固。阳角处无接缝,花纹、图案不错缝、不搭接。无漏贴、补贴、空鼓、脱层、毛边、折角、翘边,无裂缝、波纹、气泡、皱褶、胶痕、污斑。

2、墙面软包后,表面应平整、洁净,经纬顺直,紧贴墙面,接缝严密,图案清晰、花纹吻合,与压

5、木地板(含实木、复合地板),其木搁栅、垫木、毛地板等的选材、含水率、防腐、防蛀处理和铺设方法,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实木地板面层,接缝对齐,粘、钉严密,接头错开、色泽一致、缝隙宽度均匀,面层平整、无翘曲,表面光滑洁净,无明显刨痕、毛刺。

复合地板面层,应表面平整洁净,接头错开、拼缝严密,图案清晰、颜色一致、铺设牢固、无翘曲。 6、踢脚线(板),应边面洁净、高度一致、结合牢固、厚度一致(6-10mm)上口清晰。楼梯踏步和台阶,应表面平整、齿角整齐、防滑条顺直完整牢固,无缺楞掉角,踏步高、宽尺寸偏差符合要求。 7、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工程,地漏、立管、套管、阴阳角部位和卫生洁具根部,做法规范一致,不得有渗漏痕迹,地面不得倒泛水。

8、室内几何尺寸准确,阴阳角方正,标高符合要求。墙面、顶面、门窗洞口、地下室、厨房、厕浴间等,均不得有渗漏(含地面积水)、洇水及其痕迹。

4.7 吊顶工程,明、暗龙骨及面层材料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尽量做到整版通缝。并应对吊顶内管道设备安装、吊杆、龙骨安装等项目通过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1、木质吊杆、龙骨应经过防腐、防火处理。金属吊杆、龙骨及钢埋件、型钢吊挂件,应经过表面防腐(防锈)处理。吊杆垂直、排列有序,螺栓紧固,露丝一致。

2、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搭接(交接)平整、吻合,压条纵横平直、宽窄一致,拼缝严密、安装牢固。不得有翘曲、裂纹、缺损、划痕、擦伤、锤印、钉孔。不得有变形、松动。

3、饰面板上安装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合理、牢固、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吻合、严密。重型灯具、电扇、音响等重物不得直接安装在吊顶龙骨上。填充吸声材料应有防散落措施。

4、纸面石膏板吊顶与墙、柱结合处应设置凹型缩槽。

4.8 轻质隔墙工程(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和玻璃隔墙工程等),所用材料、规格、性能(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和安装质量、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1、各种隔墙的板材、骨架安装和与周边墙体的连接,均应牢固、墙位准确、垂直平整。隔墙上的孔洞、槽、盒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角整齐。填充材料密实,嵌缝顺直平整。无脱层、翘曲、断裂、缺边、掉角。活动隔墙应推拉平稳、灵活、安全,推拉无噪声。玻璃隔墙应胶垫安装正确,胶缝密实平整、顺直、深浅一致。

2、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平整,图案线条清晰美观。无裂痕、脱皮、粉化、划痕等缺陷。

4.9 住宅、公建、工业等建筑工程,设计要求抹灰的,其抹灰层与基层必须粘结牢固,墙、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高度不低于2m、每侧宽度不小于50mm)。抹灰所用材料和施工工艺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4.10 住宅、公建和工业建筑工程的浴厕、厨房、地下室等潮湿环境的墙面、顶棚的抹灰或罩面层,均应采用耐潮湿材料或刮耐水腻子,墙裙或不凸出墙面的踢脚板宜采用高质量的彩色耐水腻子。粘结牢固、刮平压光。表面平整光滑,色泽一致,阴阳角顺直,界线分明。无空裂、无掉粉,不起皮,不粉化。

4.11 墙面裱糊与软包铺装工程所用壁纸、墙布的材料种类、规格、图案、颜色、燃烧性能和工艺做法,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1、墙面裱糊后,壁纸、墙布表面平整、拼接缝横平竖直,图案花纹吻合,色泽一致,边角整齐,各种装饰线,电气箱盒交接严密,与面层材料隔离,阴角搭接顺光,粘贴牢固。阳角处无接缝,花纹、图案不错缝、不搭接。无漏贴、补贴、空鼓、脱层、毛边、折角、翘边,无裂缝、波纹、气泡、皱褶、胶痕、污斑。 2、墙面软包后,表面应平整、洁净,经纬顺直,紧贴墙面,接缝严密,图案清晰、花纹吻合,与压

线条、贴脸线、踢脚板、电气箱盒、洞口边交接处应严密、隔离。填充料尺寸正确、棱角方正、与基层粘贴紧密牢固。边框顺直、平光、接缝吻合。整体协调美观。无皱褶、起伏波纹、鼓包、凹坑、翘曲、飞边、裂缝和色差。

4.12 油漆涂料涂饰工程,所用油漆、涂料、腻子等材料的品种、型号、颜色、性能和施工基层处理及其涂饰方法,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涂层表面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平整、光泽、洁净,分色线顺直清晰,颜色均匀一致,不漏涂、起皮、透底、反锈。涂料涂饰不泛碱、咬色、掉粉、点状疏密均匀、无流坠、疙瘩,无砂眼、刷纹。油漆涂饰光滑、光亮、柔和,无刷纹、流坠、裹棱,皱皮,无锈钉眼、刨痕、腻子痕迹。各种涂饰均不得污染墙面或其它饰物。

4.13 钢结构的防腐和防火涂料、涂装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专业规范的规定。防火涂装不得有误涂、漏涂,涂层应闭合无脱落、空鼓、明显凹陷,并不得有粉化、松散和浮浆等外观缺陷。

4.14 室内外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900mm时,应有防护措施。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不应小于1050m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0mm; 栏杆离地面或屋面100mm高度内不应留空;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室内楼梯栏杆高度不应小于900m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500m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0mm,拦杆间距垂直杆件净空不应大于110mm。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公建应符合相应强条防护要求。

4.15 建筑材料(含结构、装饰材料)释放的有害气体、放射性比活度的限量和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有关现行规范的规定。民用建筑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表4.15的规定:

注: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公寓、托儿所、医院、院校等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办公楼、宾馆、商场、公交候车室、图书馆、展览馆、文化娱乐场所等工程。

4.16外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标准和表4.16的规定。

4.17 内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各种饰面板装贴偏差规范无要求,按表4.17执行)和检查方法,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标准和表4.17的规定。

5 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评审

5.1 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所用材料、电器、设备、成品、半成品的铭牌、型号、规格、性能和施工工艺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标准。应按有关规定出具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测试报告及文件记录,并经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检验认可,有认可证明。

5.2 除设计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不得采用熔焊连接固定电气线路、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且严禁热加工开孔。

5.3 电气设备上的仪表装置,应确保其功能准确有效,应经检验合格。当投入试运行时,应在有效期

内。

5.4 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的连接必须具有不可拆卸性,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1、金属导管,(除复合型可挠金属导管外)必须接地或接零。金属软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金属电缆桥架、母线及其支架等可接近裸露导体、过墙、板的电缆金属套管应有可靠接地或接零。 2、钢管与箱盒间应按规定做跨接地线。镀锌导管、可挠性保护管应采用专用接地卡跨接地线。 3、金属线槽、桥架、插接母线外壳及其支架应可靠接地或接零,安装牢固,并不得敷设在易燃、易爆的气体管道上方。镀锌线槽、桥架连接板两端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非镀锌线槽、桥架连接板两端应跨接接地线,接地线材质、截面应符合要求。金属线槽不得作为设备接地导体。金属线槽全长不少于两点与接地干线相接。

4、强制性条文规定需接地或接零的,均不得有遗漏,并单独与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

5.5 各种电线导管、线槽、桥架的型号、规格和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1、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KBG、JDG管严禁混用,JDG管的顶丝必须符合要求。

2、金属导管、线槽应按规定做防腐处理。非镀锌钢导管内外壁均做防腐处理(埋入混凝土中导管外壁除外)。木线槽应经阻燃处理,塑料线槽表面应有阻燃标识。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是阻燃型产品,外观不得有变形及破损,表面有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得有折扁、裂缝,管口应平整,管内无毛刺。表面涂层均匀,无污染、无锈蚀。

3、导管和线槽在建筑物变形缝处,应设补偿装置。

4、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区的桥架,按设计要求位置,有防火隔堵措施。

5.6 各种插座应安装牢固,当接插有触电危险家用电器的电源时,应采用能断开电源的带开关插座(开关断开相线)。厨房、卫生间安装防溅插座,潮湿场所采用密封型并带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5m。儿童活动场所采用非安全型插座时,其安装高度应不小于1.8m。地插座面板与地面齐平或紧贴地面,盖板固定牢固、密实良好。暗装的插座的面板应与墙面贴紧、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装饰帽齐全。

安装电源插座时,面对插座的左孔或下孔应接零线(N),右孔或上孔应接相线(L),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杆座中间上孔应接地(PE)或接零(PEN),PE线在插座内不串联连接。插座不得安装在散热器、燃气表等各类设施的后面,插座应距散热器不小于200mm,距燃气设施不小于500mm。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配线应分色,当采用多相供电时,同一建筑工程的电线绝缘层颜色应选择一致,接地保护线(PE)应是黄绿相间的双色线;零线(N)应用淡蓝色线;相线分别用: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导线绝缘电阻值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5.7 照明开关的接线和安装,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同一建筑工程的照明开关,应采用同一系列的产品,开关的通断位置一致。安装位置正确、便于操作。开关面板紧贴墙面,周边无缝隙,安装牢固,操作灵活,接触可靠。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部件完整,装饰帽齐全。厨房、卫生间的开关宜安装在门外距门口300mm处,开关的控制线宜用白色导线。

5.8 各种灯具、风扇应安装牢固、固定牢靠,不得使用木楔。 普通灯具安装:

1、软线吊灯的灯具重量大于0.5kg时,应采用吊链,且软电线编叉在吊链内,使电线不受力。 2、灯具重量大于3kg时,应固定在预埋吊钩或螺栓上。而嵌入吊顶内的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构架上。可使用阻燃属性绝缘(金属)导管,并应采用专用接头与灯具、接线盒连接牢固。

3、花灯吊钩圆钢直径应不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 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专用灯具安装应根据使用的场所,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其中防爆灯的导管应采用防爆活接头,接合严密,不得采用倒扣连接。

景观照明灯具安装: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栏防护,安装高度距地面2.5m以上。 吊扇、壁扇应安装牢固,涂层完整,表面无划痕、无污染。吊扇扇叶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m,壁扇下侧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8m。

5.9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所用的电器设备和导线、端子等器材产品,必须是经过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厂家的合格产品。产品的型号、规格和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1、配电箱、柜安装牢固,垂直度、平整度符合表5.16规定。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匹配、无气割开孔。暗装配电箱与墙面贴紧。表面油漆完好,无污染。

2、配电箱、柜内电器安装整齐牢固,配线正确,接线端子固定牢固。强、弱电端子隔离布置。照明配电箱(盘)内,分别设置N线和PE线汇流排,N线和PE线经汇流排配出。

3、电器、电缆应按规定标识正确、清晰、齐全。箱、柜内电器安装系统图应与箱、柜内电器安装一致。绘图正确、清晰、整齐、适用。

4、导线按相序及用途分色一致,电线、电缆的芯线连接金具(连接管和端子),规格应与芯线的规格适配,且不得采用开口端子。接线端子根部用热塑封或绝缘布包扎,颜色与所分色一致,包扎整齐、美观。 5、箱柜内导线按回路分束绑扎,导线应留有余量。

6、在落地式配电箱内的管口,箱底无封板的,管口应高出基础面50-80mm,所有管口在穿入电线、电缆后应做密封处理。电缆出入电缆沟、竖井、建筑物、柜(盘)、台处以及管子口处等做密封处理。

5.10 避雷引下线的敷设和接闪器安装及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

1、建筑工程顶部的避雷针、避雷带的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与顶部外露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成一个整体的电气通路,且与避雷引下线连接可靠,在避雷引下线的位置应做接地标识。

2、避雷针、带应位置正确,焊缝饱满、无遗漏,焊口处应防腐处理。螺栓固定应紧固、防松零件齐全。

3、避雷带应平正顺直,固定点支持件间距均匀,固定可靠。当设计无要求时,明敷接地引下线水平直线部分0.5-1.5m;垂直直线部分1.5-3m;弯曲部分0.3-0.5m。

4、避雷带在伸缩缝处应设补偿装置。

5.11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工程及其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必须符合《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并经专业主管部门检验认可准用。

1、电梯应运行平稳、各项安全保护装置功能有效,制动可靠,连续运行无故障。 2、轿门带动层门开、关运行不得有刮碰现象、平层准确度符合表5.16规定。

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梯级、踏板或胶带与围裙板之间不得有刮碰现象(导向部分接触除外),扶手带外表面应无刮痕。

5.12 电话、电视、消防自动报警、楼宇对讲、保安监控、楼宇自控等设备、装置安装及功能,应符合

其专业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经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检验认可。

烟感、温感探头,火灾喷淋装置等,应安装位置正确,紧贴吊顶表面,周围无裂缝、破损,安装牢固、纵横排列顺直美观。

5.13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规范有关规定,一般项目质量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6.1 本导则所指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给水、排水、中水、采暖、燃气、通风、空调、卫生器具等设备安装工程。安装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现行专业规范、标准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6.2 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配件、半成品、成品、器具和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性能及其产品质量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复试检测报告、产品质量认证或生产许可证。

6.3 各项设备安装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具备试验、检测、调试和系统运行质量检验合格。并应依照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具有专业主管部门的检验认可手续。

6.4 管道和设备安装应位置正确,排列合理整齐,坡度、坡向、减震、补偿、柔性接头、绝热等符合设计要求。支架、吊架、托架(含设备基础)的构造型式、规格尺寸、间距、位置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安装固定牢固、平整、与支承物或垫层接触紧密、平稳,不得与管道直接焊接,防锈处理良好。

6.5 管道及设备连接接口应平整、严密、无渗漏,其接甩口应封闭严密。采用弹性接头的管道、设备不得使其接头和管道接口承重。各类连接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不锈钢管材及设备的表面,不得有划伤、刻痕等缺陷,不允许与碳素钢材料接触,应有隔绝或防腐绝缘措施。

2、焊接:坡口的形式和角度、加强面高度、宽度应符合要求,如无要求时参照表内要求执行。焊口均匀、圆滑,无焊瘤、飞溅物、夹渣、气孔、弧坑等缺陷,两管对口间隙一致且不小于1-2毫米,无错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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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丝接:采用管件正确,丝扣规整、丝尾剩余2扣为合格,接口严密填料无外露。

4、法兰连接:法兰和衬垫规格、材质、厚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对接平行与管中心线垂直,螺杆露出螺母长度一致,且不大于螺杆直径的1/2,朝向一致,并使用热镀锌螺栓连接,便于拆卸检修。 5、承插、套箍、卡箍接口:接口的构造和采用材料、填料、粘结剂的品种、性能、质量应符合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捻口应密实、饱满、平整。橡胶圈接口应严密平直,无扭曲,对口间隙准确,环形间隙一致。

6.6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和设备必须达到饮用水质检验卫生标准。

热溶及粘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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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熔接连接管道的结合面应有一均匀的熔接圈,不得出现局部熔瘤或熔接圈凸凹不均现象; 2、管道采用粘接接口,粘接剂不允许外溢污染管道,管端插入承口深度饱满。

给水系统的阀类、配件、器具、水表安装位置正确,接口严密,出水方向正确,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水泵、水箱、消防设备等安装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管道穿墙处的保护连接符合规范要求。表面涂层光滑整洁,色泽均匀,无漏涂透底、返锈、流坠、皱纹、起皮、滴水、渗漏。

6.7 暗敷设的给水、热水、采暖管道使用各类塑料及复合管时,除热熔接头外,其它形式的管接头必须露明,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加热管布管方式、敷设、固定、间距、弯曲半径应符合规范要求,填充层内加热管不得有接头。管道穿墙及出地面应设置硬质套管,套管高于既成地面20mm,管口平齐。需防水者应做防水处理。埋设管道保护层、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明装的塑料管道应固定牢固,不得有松动和污染。

6.8地采暖,分集配器应安装位置正确、平正牢固、距地面高度应符合要求。接口严密、表面整洁无变形、损伤,加热管进出填充层及地面层时,应设置硬质套管或柔性套管。

6.9 散热器应安装位置正确,固定牢靠。距墙面尺寸一致。组装散热器使用的垫片为耐热材质,组对后垫片外露不应大于1mm,其厚度应不大于1.5mm。散热器片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洁净,无变形、损伤。

6.10排水系统的重力自流管道在隐蔽前,应按规定进行灌水试验。室内排水管道应按有关规定做通球通水试验。

金属或非金属排水管道的吊钩、箍卡,支、吊架安装平整、牢固。检查口、清扫口、伸缩节、阻火圈及污水通气管设置的位置、间距、数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便于检修。

6.11地漏应设置在有防水的地面,地面排水坡度、流向符合要求,无倒坡。其箅子顶面低于设置处地面5mm,周边封闭严密、平整、光洁、美观。水封高度不小于50mm。

6.12卫生器具等设备安装应平稳牢固,器具符合节水型,与支架接触紧密、平稳,位置、标高、坡度、管径符合要求。成排器具排列整齐一致,排水口与排水管连接牢靠、封闭严密、无渗漏、无堵塞。表面光滑洁净,实用美观,嵌缝胶均匀顺直,粘结牢固。无污染、无裂纹、无破损。给水镀铬件完好无损、平正牢固、启闭灵活、不滴漏、不渗水。

6.13中水给水管道不得装设取水水咀。中水供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中水管道、阀门、水表应有“中水非饮用”标志。当中水管道采用外壁为金属管材时,其外壁的颜色应涂浅绿色;当采用外壁为塑料管材时,采用外壁为浅绿色的管道,严禁饮用水管道外壁使用浅绿色。

6.14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含给水、排水、中水、采暖、消防)质量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规范和表6.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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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通风、空调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其型号、规格、性能和施工安装质量,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

1、金属、非金属风管加工制作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厚度、形状、尺寸、拼接接缝(咬口接、焊接、插接、粘接)及所用螺栓、螺母、垫圈、铆钉等配件应与管材性能相匹配,并有防锈处理。强度和严密性应符合设计要求。防火风管与其固定、密封垫等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柔性接口应松紧适度,无明显扭曲,不得作变径使用,长度为150-300mm,其连接处应严密,牢固可靠,并应选用防腐、防潮不透气,不易霉变的柔性材料。

2、风管系统安装应位置正确、支、吊架构造符合规定,安装牢固、减震合理,高度、坡度、走向、严密性、管弯曲半径、角度、防腐、绝热、防火、防爆等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风管排列整齐,连接平直,接缝严密,折角平顺,圆弧均匀,端面平整,表面整洁,色泽一致、无锈蚀、污染。无翘曲、扭曲,无孔洞、裂缝、破损。风机减震可靠、转动灵活、噪音符合有关规定。

3、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墙、防爆墙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 室外风管的固定拉索固定牢靠,严禁拉在避雷设施上。

4、各种阀类安装应正确牢固,接口法兰不得入墙,操作、检修方便。防火排烟阀关闭严密,动作灵活可靠。

5、风口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牢固,与装饰面相贴紧密平整,叶片或扩散环分布匀称,颜色一致,无划痕,调节灵活,相同风口安装高度一致,排列整齐、有序。

6、空调工程水系统、设备(含设备砼基础)与附属设备、管道、管配件及阀门的型号、规格、材质及连接形式,应符合设计规定。

7、冷、热水、空调水等受压管道和设备系统安装后,管道保温前应进行压力试验及管道冲洗(有记录),试验方法和试验压力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6.16通风与空调安装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规范、规程和表6.15规定。

6.17燃气管道敷设和各类用气设备、装置的安装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燃气管道、阀门及附属装置、燃气表、燃气灶具等的产品型号、规格、性能和施工安装质量及竣工验收,必须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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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专业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6.18各类管道应按规定分色涂刷色标,标识清晰正确。各类设备、部件油漆喷涂、保温层不得遮盖铭牌标志和影响部件的功能使用。

6.19标识与色环

1、各类设备、部件的油漆喷涂,保温不得遮盖铭牌标识。

2、中水管道采用外壁为金属管材时,其外壁的颜色应涂浅绿色,当采用塑料管材时应采用浅绿色的管道,并在其外壁模印或打印明显的耐久的“中水非饮用水”标识,严禁饮用水管道外壁使用浅绿色。

3、空调机房,制冷机房及管道。 冷冻供水管 绿色色环 冷冻回水管 棕色色环 冷却水管 天蓝色色环 饮用水管 绿色色环

压力排水管 灰色底漆,黑色色环 污水铸铁管 灰色底漆,黑色色环 保温采暖热水管 蓝色色环 保温蒸汽管 黄色色环 消防泵房管 红色涂层漆 燃油管 棕色涂层漆 燃气管 黄色涂层漆 支、吊架 银粉涂层漆

注:其它系统管道按有关条款执行。

色环为50mm宽,外观整齐美观,直管段标识出各种系统管道用途,转弯、过墙处应有色环表示,并标有箭头走向。

7 《建筑节能》施工质量评审

7.1 本章节所指的《建筑节能》是指建筑物使用能耗,包括围护结构节能和采用节能设备提高运行效率等方面。围护结构节能又包括材料性能(节能)和施工质量两个方面。通过“泰山杯”评审应促进施工企业创新施工工艺、工法,精心设备安装,严格控制材料以保证建筑物节约能耗。

7.2 本章节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编写。

7.3主要内容包括:墙体、幕墙、屋面、门窗、楼地面、非采暖公共间、暖通、电气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评审及建筑节能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等方面。

7.4申报“泰山杯”奖(竣工)评审的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申报。

7.5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独立编制施工方案。其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并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7.6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培训记录,材料、设备质量证明及复验文件等应独立组卷归档。其分项划分应符合表7.6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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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设计及施工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必须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7.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7.9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应记录当时作业环境和条件,节能保温材料的堆放于使用应满足地方标准要求。墙体保温材料使用前应按《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07附表A表进行见证送检。

7.10 墙体节能工程

1、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保温板粘结或固定;

(3) 锚固件;

(4) 增强网铺设;

(5)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6)保温板或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

(7)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8)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2、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应按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作法的墙面每500~1000㎡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也为一个检验批。

3、当外墙采用保温砂浆作保温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保温砂浆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应见证取样送检。

4、外墙凸出部件如梁板,外墙装饰线,墙内外露线、闸盒(箱)穿外墙管线以及施工产生的穿墙套管、孔洞等应做隔断热桥和保温密封构造处理。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5、外墙保温的分格条、雨水管、变形缝等各结点处的保温构造做法应符合国家、地方规范、设计和本省现行建筑图集的要求。

6、薄抹灰应抹压严实,不得空鼓、开裂,加强网,不得皱褶、外露,门窗及外墙转角处铺贴严密不得有开裂和破损。

7.11 幕墙节能工程

1、各类透明和非透明建筑幕墙,其附着于主体结构上的隔汽层、保温层应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幕墙节能分

项工程验收。

2、幕墙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部位或项目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和保温材料的固定;

(2)幕墙周边与墙体的接缝处保温材料的填充;

(3)变形缝;

(4)隔汽层;

(5)热桥部位、断热节点封闭处理;

(6)单元式幕墙板块间的接缝构造;

(7)冷凝水收集和排放构造;

(8)幕墙的通风换气装置。

3、幕墙节能工程中所采用的材料应有生产厂家提供的力学性能和热变形性能试验报告。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4、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所有材料、构件等均应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

5、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断热节点的连接应牢固;幕墙隔汽层应完成。

6、冷凝水的收集和排放应通畅,并不得渗漏。

7、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位置正确。中空玻璃应采取双道密封,中空玻璃的均压管应密封处理。

8、密封条应镶嵌牢固、位置正确、对接严密。根据施工季节预留胶条涨、缩量。开启扇应启闭灵活、严密。

9、变形缝的保温或密封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7.12 外门窗节能工程

1、建筑外用各类门窗及采光屋面,进入施工现场应对其外观、品种、规格及附件等进行检查验收,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按规定对其保温、气密、抗风压、水密等“四性”进行复试;对中空玻璃的露点温度进行复试。传热系统、遮阳系统、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2、建筑外门窗(含分户门)工程施工中应对门窗框与墙体接缝处采用闭孔聚氨酯发泡填充饱满,并采用耐候密封胶密封。

3、建筑门窗采用玻璃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内表面不得有防碍透视的污迹或粘结剂飞溅现象。

4、门窗扇和玻璃密封条、密封胶,其物理性能、相溶性应符合相关规定。密封条安装位置正确、镶嵌牢固,接头处不得开裂,不得脱槽。

5、有遮阳设施的应符合设计要求。

7.13 屋面节能工程

1、屋面保温隔热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屋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2、屋面保温隔热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基层;

(2)隔汽层;

(3)保温层的敷设方式、厚度;板材缝隙填充质量;

(4)屋面热桥部位处理;

(5)找平层。

3、屋面保温隔热使用的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规定要求。对进场上述材料,除核查其质量证明文件外还应见证取样送检。

4、屋面的透风隔热架空层其架空高度、安置方式、通风口位置及尺寸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要求,架空层内不得有杂物,架空面层应完整,不得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5、坡屋面内架空屋面当采用敷设于屋面内侧的保温材料做保温隔热层时,保温隔热层应有防潮措施其表面应有保护层,保护层的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6、采光屋面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应符合设计要求。节点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定要求。

7、采光屋面的安装应牢固、坡度正确、封闭严密、 嵌缝处不得渗漏。

8、金属板保温夹心屋面应铺装牢固、接口严密、表面洁净、坡向正确。封头及脊(坡)封堵严密、牢固。无沟处保温应与屋面墙贯通。穿越屋面直接接触室外外气的各种管道,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热断桥的保温措施。

7.14 地面节能工程及非采暖公共间

1、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地面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基层;

(2)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3)保温材料固定;

(4)隔断热桥部位。

3、地面节能工程检验批可按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但面积超过200㎡时,每200㎡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的也独立为一个检验批。不同构造做法的地面节能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4、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应牢固,缝隙应严密。

(2)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

(3)穿越地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各种金属管道,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热断桥的保温措施。

5、非采暖公共间:

非采暖公共间做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且有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2)保温层表面平整,无抹痕、露网。线角通顺、清晰。保温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楼梯间、地下室顶棚、管井墙保温层施工,表面平整,保温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材料采用不燃材料。

(4)单元门安装正确,缝隙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7.15采暖节能工程

1、本节采暖节能适用于温度不超过95℃室内集中热水采暖系统节能施工。采暖节能应以单位工程按系统、楼层划分验收。

2、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3、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换;

(3)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4、散热器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散热器的规格、数量及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5、散热器恒温阀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恒温阀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明装散热器恒温阀不应安装在狭小和封闭空间,其恒温阀阀头应水平安装,且不应被散热器、窗帘或其他障碍物遮挡;

(3)暗装散热器的恒温阀应采用外置式温度传感器,并应安装在空气流通且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上。

6、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安装除了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潮层和绝热层的做法及绝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室内温控装置的传感器应安装在避开阳光直射和有发热设备且距地1.4m处的内墙面上。

7、采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力入口装置中各种部件的规格、数量及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热计量装置、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观察、维护。

(3)水力平衡装置及各类阀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操作和调试。安装完毕后,应根据系统水力平衡要求进行调试并做出标志。

8、采暖管道保温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应采用不燃(室内)或难燃(室外)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管壳的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保温管壳每节至少应用防腐金属丝或难腐织带或专用胶带进行捆扎或粘贴2道,其间距为300~350㎜,且捆扎、粘贴应紧密,无滑动、松弛与断裂现象。

(3)硬质或半硬质保温管壳的拼接缝隙不应大于2㎜,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毡类材料在管道上包扎时,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防潮层应紧密粘贴在保温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

(6)防潮层的立管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7)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50㎜;

(8)阀门及法兰部位的保护层结构应严密,且能单独拆卸并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9、采暖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0、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1、采暖系统过滤器等配件的保温层应密实、无空隙,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7.16 通风与空调工程

1、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所使用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标准和规定。

(1)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热回收装置等设备的冷量、热量、风量、风压、功率及额定热回收效率;

(2)风机的风量、风压、功率及其单位风量耗功率;

(3)成品风管的技术性能参数;

(4)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

2、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样。

(1)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2)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3、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系统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应随意增减和更换;

(3)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4、风管的制作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的材质、断面尺寸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风管与部件、风管与土建风道及风管间的连接应严密、牢固;

(3)风管的严密性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和漏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

(4)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复合风管及需要绝热的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和内部支撑加固等处,应有防热桥的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5、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种空调机组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且与风管、送风静压箱、回风箱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3)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各功能段之间连接应严密,并应做漏风量的检测,其漏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4)机组内的空气热交换器翅片和空气过滤器应清洁、完好,且安装位置和方向必须正确,并便于维护和清理。当设计未注明过滤器的阻力时,应满足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50Pa(粒径≥5.0μm,效率:80%>E≥20%);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80 Pa(粒径≥1.0μm,效率:70%>E≥20%)的要求。

6、风机盘管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位置、高度、方向应正确,并便于维护、保养; (3)机组与风管、回风箱及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4)空气过滤器的安装应便于拆卸和清理。 7、通风与空调系统中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安装位置及进、出口方向应正确,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8、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和集中排风系统中的排风热回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进、排风管的连接应正确、严密、可靠;

(3)室外进、排风口的安装位置、高度及水平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9、空调风管系统及部件的绝热层和防潮层施工应符合本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规范、标准。 10、空调水系统的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置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大于支、吊架支撑面的宽度。衬垫的表面应平整,衬垫与绝热材料之间应填充无空隙。

11、通风与空调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2、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13、空气风幕机的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纵向垂直度和横向水平度的偏差均不应大于2/1000。

7.17 空调与采暖工程

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类型、规格和外观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验收和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1)锅炉的单台容量及其额定热效率; (2)热交换器的单台换热量;

(3)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额定制冷量(制热量)、输入功率、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4)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名义制冷量、输入功率及能效比(EER);

(5)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名义制冷量、供热量、输入功率及性能系数; (6)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耗电输热比(EHR); (7)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输送效比(ER); (8)冷却塔的流量及电机功率; (9)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

2、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绝热管道、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样。

3、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

合的运行。

4、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5、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6、锅炉、热交换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蒸汽或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等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应正确。

7、冷却塔、水泵等辅助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冷却塔设置位置应通风良好,并应远离厨房排风等高温气体; (3)管道连接应正确。

8、空调热冷源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要求,符合本导则相关规定。

9、当输送介质温度低于周围空气露点温度的管道,采用非闭孔绝热材料作绝热层时,其防潮层和保护层应完整,且封闭良好。

10、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3)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表7.17.11的有关规定。 11、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期或采暖期,应先对表7.17.11中序号2、3、5、6四个项进行检

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序号1、4两个项目的检测。

12、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配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7.18 配电与照明工程

1、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进场验收时应对下列技术性能进行核查,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7.18.1的规定。

2、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应不小于表7.18.2的规定。

镇流器能效限定值 表7.18.2

3、照明设备谐波含量限值应符合表7.18.3的规定。

注:λ是电路功率因数。

4、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7.18.4的规定。

5、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低压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相应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其中:

(1)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单相220Ⅴ为+7%、-10%。 (2)公共电网谐波电压限值为: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为5%,奇次(1~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24次)谐波含有率为2%。

(3)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7.18.5中规定的允许值。

(4)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为2%,短时不得超过4%。

6、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 (1)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2)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规定。

7、母线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当采用螺栓搭接连接时,应采用力矩扳手拧紧,制作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标准中有关规定。

8、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宜品字型(三叶型)敷设,且不得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9、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7.19建筑节能检测

1、建筑节能工程对建筑围护结构外墙、屋面的保温做法和建筑外窗气密性按照下列情况之一进行现场实体检验。

(1)在设计、验收或其他方面有要求的; (2)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3)对围护结构有怀疑或争议的。

(4)规范、标准要求的检测项目。

2、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和监测与控制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进行系统节能效果检验,该检验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

3、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和监测控制系统节能效果检验的主要项目及要求见表7.19.3。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和监测与

4、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围护结构节能做法实体检验、系统功能检验和无生产负荷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本规程规定的合格标准。

5、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方相关专业的质量员与施工员参加;

(2) 节能工程分项共同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代表参加;

(3)节能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主要节

能材料、设备或成套技术的提供方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参加;

(4)建筑节能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列入建筑工程验收资料中并单独组卷。 6、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3)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所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4)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7、建筑节能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的子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合格; (2)施工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并符合本规程相关要求; (3)建筑外窗气密性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4)围护结构节能做法经检验符合要求;

(5)建筑设备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系统功能检验结果符合要求。 8、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核查;

(1)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

(2)节能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部品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进场见证抽样复试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象资料;

(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必要时应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 (5)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做法现场检验记录; (6)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 (7)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8)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 (9)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0)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1)系统节能效果检验报告;

(12)其它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9、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8 市政、公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

8.1 市政公路工程应重点抽查内容及范围

1、工程实体:抽查工程的沉降、断面尺寸、高程、平整度、变形缝等。涉及结构工程安全的质量缺陷和影响功能使用的质量缺陷。

2、工程资料: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证明文件;各种主要原材料(钢材、水泥、砂石、石灰、粉煤灰、沥青等)出厂证明、实验报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桩基检测报告、单桩承载力、成桥荷载试验、预应力张拉记录;焊缝探伤检测抗滑移试验、初拧、终拧记录;路基、路面弯沉值检测;混凝土(道路结构层混合料)强度试验报告及数理统计;路基、路面压实度、平整度等。

8.2 桥梁工程 城市桥梁分为中小型桥梁(小于等于10跨)、大型桥梁工程(大于10跨)和互通式立交工程(超过5条线路)。

8.2.1检查内容及频率

1、检查内容:桥梁工程以跨为单位,重点对墩柱、箱梁、桥面、引路及桥台、支座、伸缩缝、泄水孔等部位进行检查。

2、检查频率:大型桥梁随机选取不少于3跨作为检查段落,墩柱至少抽取5根;中小型桥梁随机选取不少于2跨作为检查段落,墩柱至少抽取3根。互通式立交工程主线桥抽取1条,检查段落选取及现场实测项目参考大型桥梁工程,匝道抽取1条,检查段落选取及现场实测项目参考中小型桥梁工程。高速公路全线桥梁工程抽测不少于3座,检查内容和频率参考城市桥梁工程。

8.2.2 外观要求

1、桥梁各部位混凝土应色泽均匀,表面平整、密实、光洁,边角整齐,无露砂、石及开裂现象。

2、墩柱应线形垂直挺拔、线角清晰、边角整齐。模板拼缝无明显错台现象。

3、帽梁应边角整齐、其端部封锚混凝土与帽梁混凝土应衔接密实,无露浆和错台现象。 4、箱梁应线形顺畅,边角整齐,伸缩缝留置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泄水孔部位无明显渗漏现象。预制箱梁块件两端头应平整光洁、密实,棱角清晰。

5、预制构件安装应稳固、位置准确,不得有损伤。构件外型齐整,拼装一致无错位,湿接缝应与梁体结合紧密,色泽基本一致,无洇渗现象。

6、支座与梁体衔接应严密,无缝隙,支座位置准确,金属部位防腐处理规范。 7、桥面沥青混凝土应碾压密实、平整,无裂缝、车辙、烂边、明显修补及污染。

8、伸缩缝安装必须牢固、缝内不得有杂物,洇渗。混凝土后浇带应密实、表面平整,与桥面衔接平顺,橡胶止水带安装严密,无脱落。

9、泄水孔防水处理规范,位置设置合理,收水口与桥面铺装层衔接规范、整齐,外露尺寸一致,线型顺直,有层间水排放措施,管与梁板衔接处封堵严密。

10、泄水管道安装应牢固,管口衔接严密,严禁逆坡敷设。

11、防撞墙应线型顺畅,美观、留缝与结构缝垂直、分块长度均匀,对拉螺栓孔封堵密实美观,无洇渗水现象。

12、栏杆、栏杆柱及反光板等安装线型顺畅、油漆光滑、美观。钢制栏杆防腐涂层应符合油漆专业规范要求,焊接规范,焊缝表面平整,伸缩节应顺坡方向设置或采取其他防水措施避免水流入钢管内。

13、明露螺丝应有防腐措施,露出长度应符合规定要求整齐一致。

14、隔音板安装应牢固,线型直(圆)顺。连接隔音板的金属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15、斜拉、悬索桥

(1)主塔水平位移、主梁挠度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塔身、主梁和锚碇的混凝土不得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裂缝。

(2)塔身轴线精度,缆索锚固区预埋的索道孔及锚箱的空间定位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索缆和锚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拉索保护层表面不得破损,锚固区金属预埋件必须做防腐、防水、防污染处理,拉索张拉后螺帽完整无破损,底部应密合平整,锚环外丝完好。

(4)索鞍安装后的锁定必须牢固、可靠。

(5)索夹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吊索无损伤。 16、钢桥

(1)钢梁的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2)钢梁不得有变形和损坏涂层现象。涂层表面应平整、光滑,膜厚均匀,不得有脱落。 (3)钢梁的焊缝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规范的规定,焊缝应饱满表面平顺,不得有裂纹、未熔和、夹渣、未填满弧现象。

(4)钢梁安装连接必须牢固、可靠。焊接、栓接的质量要求应符合标准规定。 17、地道桥

现浇混凝土的施工缝、变形缝不得有渗漏,表面应平整、光洁、无露筋和蜂窝麻面,穿墙管件、预埋件等位置应准确、牢固、不得渗漏等现象。

8.3桥梁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标准和表8.3的规定。

桥梁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3.5.3

注:表中L为跨径;H为下横梁以上的塔高或构筑物高度。()内为公路标准。

8.4 其它结构工程

8.4.1 检查内容及频率 污水处理厂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厂和中水处理厂)、泵站等工程检查参照标准,以外观为主,全数检查。

地铁工程检查参照标准,以外观为主,全数检查。 高速公路收费站检查参照建筑工程标准。 8.4.2 外观要求

1、污水处理厂、泵站工程 (1)构筑物

①混凝土构筑物不得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裂缝。结构表面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

②混凝土构筑物的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构筑物现浇混凝土应振捣密实,表面平整,不得有蜂窝、麻面、露筋及渗漏现象。 ④变形缝(止水带)应顺直、贯通,连接牢固,位置准确,功能有效。 ⑤无粘结预应力封锚混凝土必须振捣密实,混凝土色泽与池体保持基本一致,无缺棱掉角现象。

⑥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准确、稳固,不得有明显错台。 ⑦消化池保温层厚度应均匀、密实、平整,接缝处嵌料饱满。防腐涂层应均匀,不得脱皮、漏涂。

⑧设备安装的预埋件和预留孔的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⑨水池顶部行车道表面应平整,高程符合设计要求。 (2)配套设施

①集水槽安装应牢固、位置准确与水池同心,接缝平顺,不得渗漏。集水槽连接件及管件必须进行防水处理。

②堰板安装应平整、牢固,位置及高程准确,接缝严密,堰板下齿口应在同一水平面上。 ③斜板的预埋件安装应牢固、准确。斜板安装应牢固、整齐无损伤,角度和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④扶梯、防护栏、平台安装应牢固可靠、线型直顺、涂漆均匀、表面无污染。

(3)工艺管道及设备安装

参照《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城市排水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和本导则3.3款项执行。 2、地铁工程

(1)隧道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平整,不得有蜂窝麻面。

(2)防水混凝土结构的背水面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3mm,并不得贯通。 (3)防水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不得有空鼓。

(4)水泥防水层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裂缝、起砂、麻面等缺陷。 (5)地铁站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参照本导则3.2.16条款执行。 (6)高架桥参照本导则3.5.2条款执行。

8.5污水处理厂和泵站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标准和表8.5的规定。 污水处理厂、泵站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3.5.5

H为墙的高度

8.6道路工程

8.6.1检查内容及频率

1、道路工程重点对路面、人行道、检查井周边处理、收水井与路面接顺、道路纵横接茬等部位进行检查。

2、城市道路以2公里为界,长度小于2公里,随机选取200米作为检查段落;道路长度大于2公里随机选取2段,每段200米作为检查段落;高速公路路面全线至少随机抽取3段,每段200米作为检查段落。

8.6.2 外观要求 1、 沥青混凝土路面

(1)面层应碾压密实、平整、无离析、裂缝、车辙、烂边、明显修补及污染。 纵、横接茬平顺,不得有明显痕迹。

(2)新旧路接茬部位,衔接处应平顺、密实、平整,无飞边现象。 (3)路面纵、横坡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检查井与路面衔接平顺,井圈与井盖应配套无声响。 (5)收水井与路面接顺规范,保证其排水顺畅,井周细部处理规范。

(6)道路无大面积积水现象。 2、水泥混凝土路面

(1)板面混凝土密实、平整,无露石、脱皮、浮浆等缺陷。 (2)接缝的位置、规格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3)路面横向拉毛或刻痕的构造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砌块路面

(1)砌块铺砌应平整、牢固,纵、横缝顺直,灌缝饱满,不得有翘动、积水等现象。

(2)砌块应平整,色泽均匀、美观。边角无破损,严禁有裂缝、蜂窝、粘皮和泛霜污染等现象。

4、人行道及附属构筑物

(1)各种预制构件的强度和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2)人行道表面应整洁、美观,线形顺畅,高程准确,砌块无缺边掉角和表面脱皮、露石现象。

(3)砌块铺砌应稳固平整,纵、横缝直顺、美观,灌缝饱满,不得有翘动积水等现象。 (4)铺砌面与周围构筑物衔接紧密、平顺,无积水现象。 (5)坡道和盲道无障碍,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6)侧缘石安装应稳固,线形直顺,勾缝密实,宽度均匀。

(7)收水井井柜、井篦安装牢固、平稳。支管管口与井壁连接密实、平整。

8.7道路工程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标准和表3.5.7的规定。

道路工程允许偏差和检测方法 表3.5.7

9. 施工资料管理工作质量评审

9.1 基本规定

1.施工资料的内容,收集、整理及组卷执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并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

2.本导则所称的施工资料是指,由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并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收集汇编的文件和资料的统(总)称。包括:

(1)施工准备阶段文件和资料。 (2)施工管理资料。 (3)施工技术资料。

(4)施工进度与造价资料。 (5)施工物资资料。 (6)施工记录。 (7)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 (8)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9)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3.施工资料应与施工过程“同步”形成,并应真实反映施工情况和实体质量。

4.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资料管理制度,实行分级管理,责任明确,按岗负责,并应纳入各环节,各级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⑴ 分级管理是指施工企业技术质量负责人(企业总工)及相关部门;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项目总工);各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包括专业分包单位(专业工程师、技术员)三级。

⑵ 按岗负责是指根据企业或项目岗位责任的分工,按各自工作范围和权限填写记录、签署施工资料。不得超越权限签署或者代签。

⑶ 项目专职资料员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及跟踪资料的形成,确保及时、真实,程序符合规范要求。

5.专业分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资料负责记录、编制、成册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管理。实行劳务分包的施工资料由总包单位负责。不得由劳务分包单位记录、编制、代收代签。

6.各项施工资料必须做到及时、真实、完整、有效和管理闭合。施工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当需修改时,应实行划横杠修改,应加盖原资料出具单位公章并由划改人签字。

7.施工资料应采用耐久性较强的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红色和纯蓝墨水、圆珠笔、热敏复印纸、铅笔等。

8.文件的抄写要字迹工整、清楚,用字规范、准确,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文字幅面、图幅符合规定要求。竣工图的绘制、照片、录像带的归档符合《山东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 的要求。

9.施工资料应是原件,当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应有经办人签字及日期,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料不得事后统一抄改。

9.2 施工资料内容的划分 1.施工准备阶段资料和文件

是指施工总包单位自中标(中标通知书)组建项目经理部至申请开工(开工报告监理批准开工)止,所形成的资料和施工企业应当留存的部分A类文件的登录(复印)等。

2.施工管理资料

是指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现场的各类从业人员资格、合同、工作程序、制度、行为等总的规划要求所形成的工前资料。

3.施工技术资料

是指施工单位对施工项目总的技术管理和要求所形成的工前资料。 4.施工进度与造价资料

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关进度报告及造价、变更及签认与索赔形成的资料。

5.施工物资资料

是指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等所收集的出厂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及进场复试(委托第三方)所形成的资料。(质量证明、开箱记录及试验报告类)

6.施工记录

是指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完成的阶段性专项工作进行检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

7.施工试验及检测报告

是指施工单位对已完成的某个分项或某个系统工程,委托第三方或自己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所做的试、检验,检测报告,所形成的资料。

8.施工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批验收记录)

是指施工单位对已完成的分项、分部或系统工程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自行进行检测的结果所形成的资料。

9.竣工验收资料

是指施工单位以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为个案,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对其分部质量、资料核查等报验性表格所形成的资料。

详细内容见附表A 9.3施工资料的组卷

1.施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组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专业分包工程形成的施工资料应由专业分包单位负责并应单独组卷。 ⑵ 电梯按不同型号每台电梯单独组卷。

⑶ 室外工程应按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工程单独组卷。 ⑷ 施工资料分目录应与其对应的施工资料一起组卷。 ⑸ 较大或较复杂工程应单设总、分目录专册,并应附有施工资料编制说明。 ⑹ 施工资料组卷应编制封面,卷内目录等按现行国家和山东省地方标准执行。

即:《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山东省建设工程

文件归档整理规程》

2.施工资料组卷应遵循施工顺序及规律保持卷内文件资料的内在联系。 3.施工资料可根据资料数量的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组卷形式为多卷的宜以分部工程划分,一个分部工程内可设一卷或若干卷,“卷”内按分项工程或系统可分为若干册,“册”内资料一般按施工发生先后顺序排列;主体工程也可按资料类别归册;按资料类别组册的也应遵循施工顺序的原则:先发生在前,后发生在后。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出厂质量证明与复试报告应按结论在前的原则排列。

4.除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号外,其余应统一编页号,从“1”开始,不得漏编或重号。

5.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6.案卷封面等本导则未涉及内容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办理。

9.4施工资料的移交

1.施工资料的移交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地方现行有关规定,无规定时应按合同要求移交。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各专业分包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移交施工资料;由甲方分包的亦应向总承包单位移交,甲方有督促责任。

3.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4.施工资料移交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填写资料移交书、移交目录。与施工单位自存资料一并存档。

9.5施工资料评审要点和方法 1. 施工资料评审总的要求是:

“组卷规范、查阅便捷、卷面整洁清晰、内容齐全真实,体现管理有序、闭合,可追溯性强”。

2.抽查的重点是资料所表现的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情况。 (1)核查施工综合管理文件针对性,可操作性及实际落实效果。 (2)核查施工质量控制文件(资料)对施工全过程的覆盖性,管理的闭合性。

(3)抽查安全功能检验、抽查记录的完整,结论确切,检验方法符合规定。 (4)抽查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核实原材料应试项目,取试批次正确,结论符合要求。

3.施工资料的评审方法采用重点抽查,循迹追溯相结合的方法。资料填写是否符合施工顺序,管理是否闭合,填写是否真实,结论是否确切。

9.6 附则

1.市政工程、管线工程及其它工程的施工资料除参照本导则外,还应依照相关规定整理编制。

2.本导则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有关规定。 附录A:工程资料类别、来源及保存要求

附录B: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40

41

42

44

注:本表在过渡期内供参考,年内除C0表外,其余仍使用现行表格。 采用现场搅拌砂浆,砂浆配合比通知单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试单位提供。

附表B: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注:附表B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185-2009 附录A中

A.3.1表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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