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管理制度
一、為使本公司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處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管理制度。
二、有關負債承諾,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負債承諾發生之可能性相當大且金額可以合理估計者,應依估計金額
予以列帳。
(二)如發生之可能性不大或雖發生之可能性相當大,但金額無法合理估計
者,則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其性質及金額,或說明無法合理估計金 額之事實。
三、凡或有損失同時符合下列兩種情況者,應認列其損失:
(一)相關事項之發展「很有可能」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資產已經受損或負
債已經發生者。
(二)損失金額(應扣除可獲補償之金額)得以合理估計者。
四、或有損失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於財務報表中揭露其性質,並估計損失之
金額或上下限,如無法合理估計損失金額,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一)相關事項之發展「很有可能」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資產已經受損或負
債已經發生,惟其損失金額無法合理估計者。
(二)相關事項之發展「有可能」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資產已經受損或負債
已經發生者。
五、或有損失,其相關事項之發展「極少可能」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資產已經受
損或負債已經發生者,得於財務報表中揭露其存在及性質,以及估計損失金 額之確數或上下限。
六、在估計損失金額時如其具有上下限,應取最允當之金額予以認列。若無法選
定最允當之金額,則宜取下限金額予以認列,並揭露尚有額外損失發生之可 能性。估計損失金額時,如有確定之損失補償,應予扣減,僅以淨額估列。
七、公司有下列情形發生時,應注意是否有或有損失產生。
(一)應收款項可能無法全部收回時。
(二)產品或勞務出售附有售後服務保證時,或由於產品瑕疵可能引起損害
賠償時。
(三)火災、爆炸或其他意外事故超出投保金額或範圍,而對公司資產可能
造成損失時。
(四)資產可能被國內外政府徵收或沒收時。
(五)因租稅爭訟、侵權行為(如侵害專利權、商標權)等可能造成損失時。
(六)對他人之債務提供保證可能造成損失或賠償時。
(七)銀行開發信用狀可能造成損失時。
八、或有利得因其實現與否尚未確定,基於收益實現原則,不宜認列。但為求適
當揭露,宜斟酌其情形,為適當之處理。
九、本制度經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管理制度
一、為使本公司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處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管理制度。
二、有關負債承諾,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負債承諾發生之可能性相當大且金額可以合理估計者,應依估計金額
予以列帳。
(二)如發生之可能性不大或雖發生之可能性相當大,但金額無法合理估計
者,則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其性質及金額,或說明無法合理估計金 額之事實。
三、凡或有損失同時符合下列兩種情況者,應認列其損失:
(一)相關事項之發展「很有可能」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資產已經受損或負
債已經發生者。
(二)損失金額(應扣除可獲補償之金額)得以合理估計者。
四、或有損失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於財務報表中揭露其性質,並估計損失之
金額或上下限,如無法合理估計損失金額,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一)相關事項之發展「很有可能」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資產已經受損或負
債已經發生,惟其損失金額無法合理估計者。
(二)相關事項之發展「有可能」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資產已經受損或負債
已經發生者。
五、或有損失,其相關事項之發展「極少可能」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資產已經受
損或負債已經發生者,得於財務報表中揭露其存在及性質,以及估計損失金 額之確數或上下限。
六、在估計損失金額時如其具有上下限,應取最允當之金額予以認列。若無法選
定最允當之金額,則宜取下限金額予以認列,並揭露尚有額外損失發生之可 能性。估計損失金額時,如有確定之損失補償,應予扣減,僅以淨額估列。
七、公司有下列情形發生時,應注意是否有或有損失產生。
(一)應收款項可能無法全部收回時。
(二)產品或勞務出售附有售後服務保證時,或由於產品瑕疵可能引起損害
賠償時。
(三)火災、爆炸或其他意外事故超出投保金額或範圍,而對公司資產可能
造成損失時。
(四)資產可能被國內外政府徵收或沒收時。
(五)因租稅爭訟、侵權行為(如侵害專利權、商標權)等可能造成損失時。
(六)對他人之債務提供保證可能造成損失或賠償時。
(七)銀行開發信用狀可能造成損失時。
八、或有利得因其實現與否尚未確定,基於收益實現原則,不宜認列。但為求適
當揭露,宜斟酌其情形,為適當之處理。
九、本制度經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