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县妇幼保健院制度职责
单位制度职责
1、根据《婚姻保健门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有
关规定,在院长领导下,从事婚前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及随访统计工
作。
2、本保健院负责全市范围内婚姻保健工作。
3、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的体检、个案、转诊、疾病、咨询登记工
作。
4、严格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不得徇私舞弊。凡故意出具虚
假、错误证明者,根据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5、严格按法规要求项目进行检查,不得随意增减检查项目,凡
需增加的检查项目需征得本人同意。
妇幼保健制度职责
婚姻保健门诊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有关规定,在院长领
导下,从事婚前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及随访统计工作。
2、本保健院负责全市范围内婚姻保健工作。
3、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的体检、个案、转诊、疾病、咨询登记工
作。
4、严格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不得徇私舞弊。凡故意出具虚
假、错误证明者,根据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5、严格按法规要求项目进行检查,不得随意增减检查项目,凡
需增加的检查项目需征得本人同意。
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制度
一、采血人员必须接受过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
训。
二、采血人员在实施血片采集前,应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
条件、方式、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并遵循知情选择的
原则。
三、认真填写采血卡片,做到字迹清楚、登记完整,不得有错项
和漏项。
四、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技术程序,采集足跟血,制成
滤纸干血片,并每周递送到新生儿筛查管理办公室。
五、因特殊情况未按期采血者,应及时预约或追踪采集血片,
六、对可疑阳性病例应协助追访机构,及时通知复查,以便确诊
或采取干预措施。
七、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季度新生儿疾病筛查有
关数据进行汇总,填写《采血单位新生儿疾病筛查季报、年报表》,
并上报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公室。
八、做好资料登记和存档保管工作,妥善保管新生儿疾病筛查有
关登记、检测记录及确诊病例等资料,每年年终对上述资料进行整理
归档,并长期保存。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一、对于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主管科室和具
体责任人,承担本单位妇幼卫生信息收集、调查和数据报送工作。
二、上报的调查表或统计数据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报送
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科,不得越级上报。调查表或
统计数据及其原始资料应存档。
三、妇幼卫生信息人员应熟悉妇幼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妇幼
卫生信息管理与信息技术,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
妇幼卫生信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在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各项规
定,对未经公布的妇幼卫生信息及相关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杜绝虚报、
瞒报、伪造妇幼卫生调查及相关统计数据。 五、按照国家和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关于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的相关要求,按时、保质向所在地
妇幼保健机构上报国家和省上要求报送的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和数据,
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妇幼卫生信息人员工作职责
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市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进行管理、督促、
指导。
2、掌握、上报本市妇女儿童基本信息。负责通过四川省妇幼卫
生统一表、册,收集、整理、审核、汇总本市妇幼卫生监测、妇幼卫
生年报、两纲监测中妇幼卫生指标、“降消”项目及其他妇幼卫生资
料,按要求及时上报四川省妇幼卫生信息中心。
3、业务培训和指导。召开信息员例会,通过例会或现场督导等
方式,培训指导各县对各种表、卡、册的正确使用,培训计算机基础
知识,指导并监督本市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的规范开展。
4、质量控制。根据四川省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的要求协助卫
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本市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年报工作等进行质量检
查。
5、完成相关妇幼卫生信息资料的总结分析报告,对本市妇幼卫
生信息工作存在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并协助落实。
6、及时上报本市孕产妇死亡并参与孕产妇死亡及0-4岁儿童 死
亡评审,做好资料的上报等工作。
7、掌握计算机知识,根据国家及省级网络直报的要求做好本市
的直报工作。
8、做好妇幼卫生信息的反馈和共享工作。
9、做好妇幼卫生信息资料的归档管理。对存留资料、上报资料、
死亡表卡、分析资料、培训资料、监测资料、项目资料 等要进行分
们别类管理。
儿童死亡评审制度
1、儿童死亡评审应严格按照《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的规定
和要求,对其死因做出正确诊断。
2、市妇幼保健院在市卫生局领导下,组织评审人员进行儿童死
亡评审工作。
3、评审工作要认真、严谨,对儿童死亡要充分认识死亡原因、
死亡地点、治疗情况等,找出不足,提出防范措施,并对讨论发言要
认真记录。
4、儿童死亡评审每年一次,市妇幼保健院应在每年的三月前组
织全市上一年度的儿童死亡评审工作并上报市卫生局。
5、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形成由全体与会人员签署的“儿童死亡
评审意见书”(一式两份),按照规定时间报市卫生局。所报材料均应
留底妥善归档保存,并向基层反馈评审结果及相关信息资料。
黔西县妇幼保健院制度职责
单位制度职责
1、根据《婚姻保健门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有
关规定,在院长领导下,从事婚前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及随访统计工
作。
2、本保健院负责全市范围内婚姻保健工作。
3、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的体检、个案、转诊、疾病、咨询登记工
作。
4、严格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不得徇私舞弊。凡故意出具虚
假、错误证明者,根据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5、严格按法规要求项目进行检查,不得随意增减检查项目,凡
需增加的检查项目需征得本人同意。
妇幼保健制度职责
婚姻保健门诊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有关规定,在院长领
导下,从事婚前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及随访统计工作。
2、本保健院负责全市范围内婚姻保健工作。
3、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的体检、个案、转诊、疾病、咨询登记工
作。
4、严格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不得徇私舞弊。凡故意出具虚
假、错误证明者,根据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5、严格按法规要求项目进行检查,不得随意增减检查项目,凡
需增加的检查项目需征得本人同意。
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制度
一、采血人员必须接受过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
训。
二、采血人员在实施血片采集前,应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
条件、方式、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并遵循知情选择的
原则。
三、认真填写采血卡片,做到字迹清楚、登记完整,不得有错项
和漏项。
四、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技术程序,采集足跟血,制成
滤纸干血片,并每周递送到新生儿筛查管理办公室。
五、因特殊情况未按期采血者,应及时预约或追踪采集血片,
六、对可疑阳性病例应协助追访机构,及时通知复查,以便确诊
或采取干预措施。
七、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季度新生儿疾病筛查有
关数据进行汇总,填写《采血单位新生儿疾病筛查季报、年报表》,
并上报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公室。
八、做好资料登记和存档保管工作,妥善保管新生儿疾病筛查有
关登记、检测记录及确诊病例等资料,每年年终对上述资料进行整理
归档,并长期保存。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一、对于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主管科室和具
体责任人,承担本单位妇幼卫生信息收集、调查和数据报送工作。
二、上报的调查表或统计数据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报送
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科,不得越级上报。调查表或
统计数据及其原始资料应存档。
三、妇幼卫生信息人员应熟悉妇幼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妇幼
卫生信息管理与信息技术,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
妇幼卫生信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在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各项规
定,对未经公布的妇幼卫生信息及相关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杜绝虚报、
瞒报、伪造妇幼卫生调查及相关统计数据。 五、按照国家和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关于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的相关要求,按时、保质向所在地
妇幼保健机构上报国家和省上要求报送的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和数据,
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妇幼卫生信息人员工作职责
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市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进行管理、督促、
指导。
2、掌握、上报本市妇女儿童基本信息。负责通过四川省妇幼卫
生统一表、册,收集、整理、审核、汇总本市妇幼卫生监测、妇幼卫
生年报、两纲监测中妇幼卫生指标、“降消”项目及其他妇幼卫生资
料,按要求及时上报四川省妇幼卫生信息中心。
3、业务培训和指导。召开信息员例会,通过例会或现场督导等
方式,培训指导各县对各种表、卡、册的正确使用,培训计算机基础
知识,指导并监督本市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的规范开展。
4、质量控制。根据四川省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的要求协助卫
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本市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年报工作等进行质量检
查。
5、完成相关妇幼卫生信息资料的总结分析报告,对本市妇幼卫
生信息工作存在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并协助落实。
6、及时上报本市孕产妇死亡并参与孕产妇死亡及0-4岁儿童 死
亡评审,做好资料的上报等工作。
7、掌握计算机知识,根据国家及省级网络直报的要求做好本市
的直报工作。
8、做好妇幼卫生信息的反馈和共享工作。
9、做好妇幼卫生信息资料的归档管理。对存留资料、上报资料、
死亡表卡、分析资料、培训资料、监测资料、项目资料 等要进行分
们别类管理。
儿童死亡评审制度
1、儿童死亡评审应严格按照《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的规定
和要求,对其死因做出正确诊断。
2、市妇幼保健院在市卫生局领导下,组织评审人员进行儿童死
亡评审工作。
3、评审工作要认真、严谨,对儿童死亡要充分认识死亡原因、
死亡地点、治疗情况等,找出不足,提出防范措施,并对讨论发言要
认真记录。
4、儿童死亡评审每年一次,市妇幼保健院应在每年的三月前组
织全市上一年度的儿童死亡评审工作并上报市卫生局。
5、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形成由全体与会人员签署的“儿童死亡
评审意见书”(一式两份),按照规定时间报市卫生局。所报材料均应
留底妥善归档保存,并向基层反馈评审结果及相关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