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纪言纪语突出执纪特色--夯实执纪审理工作四项职能体现"挺纪在前"

作者:艾军 孙永军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6日 点击数: 6

依纪依规开展纪律审查,既是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纪检机关突出主业主责,强化职能定位,落实“三转”要求的核心和关键。执纪审理工作,作为纪律审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位特殊、作用特别,虽身处纪律审查的“尾巴”环节,却发挥着关乎能否正确执行纪律、严厉惩处违纪行为的保障作用。

如何充分发挥纪律审查应有作用,既要提升问责能力与效果,又要求执纪审理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转变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更多地使用纪言纪语开展工作,突出执纪特色,体现党内审查特点。

1 积极开展线索审核,夯实立案基础

问题线索,是开展纪律审查的基础,决定纪律审查质效,既是开展调查的重点,也是执纪审理的重点。执纪审理部门应通过开展线索审核,引导案件检查部门重视立案依据,夯实初核基础,倒逼纪律审查模式转变。

开展对反映问题线索和立案依据线索审核。在前期重视立案依据线索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审理触角,积极开展对反映问题线索审核,从线索排查开始,就强化质量意识。坚持调查报告逐项列明所反映的问题线索,如实陈述处置意见和落实情况,确保问题线索“零遗漏”。改变过去只注意审查调查报告认定的违纪问题,忽视甚至忽略其他问题线索处置状况,在进一步“挺纪在前”的同时,有效防止有价值问题线索流失和选择性执纪。

完善立案依据审核。在开展问题线索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立案依据是否查证清楚、证据是否到位的审核,既审查调查报告中查实的问题,又对立案报告中列举而调查报告没有涉及或者查否的问题进行审查,同时要求调查组对其中查否或短时间内难以查实的问题作出说明。倒逼、引导案件检查部门重视初核工作和立案质量,在决定立案前即夯实证据事实基础,立案后将调查重心放到事实依据上来,以节约纪律审查成本,做到在同等时间和条件下核查更多问题线索,保证纪律审查力度和深度。

初核报告列明证据情况。在初核报告中对违纪问题线索,按“已取得双证或多证的问题”、“已有相关人员交代或取得初步证据的问题”、“其他问题线索”三类分别表述,更全面、更直观地展示纪律审查进展情况。同时,对据实列明已取得的证据名称及证据逐一进行认证,在汇报材料后附上主要证据情况。这样一方面有助于各级领导在讨论决定立案前对问题及证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对取证工作质量形成倒逼机制。

2 严格区分纪法界限,确保快查快结

当前,纪律审查工作明确要求体现执纪特色,体现“纪在法前”,这就要求执纪审理部门严格区分纪法界限,尤其在涉刑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前,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查违纪问题,确保移送的问题性质认定准确,实现纪律审查与司法审理之间有效对接。

增加问题线索的特点分析。在以往的纪律审查过程中,执纪审理重点围绕立案依据事实和主要涉嫌犯罪问题的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对已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或查实的事实已足够给予处分的案件,提出建议及时移送审理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及时提请检察机关介入初查。当前,面对进一步凸显纪律审查特色新形势新要求,执纪审理工作要更加偏重核“违纪”,在审理报告中从任职经历、职权特点、性格特征、违纪方式等方面,就查实的违纪行为对其本人进行“画像”,确保违纪特点与之相吻合,在共性问题的基础上体现其个性特征,进而发现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增加接受组织审查有关情节的情况说明。党员干部接受组织审查的态度是其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直接体现。对查实的违纪事实已经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问题线索,要督促并规范案件检查部门就组织审查期间的有关情节作出专门说明,重点包括初核中是否有投案自首和如实供述相关问题情节,组织审查期间,是否主动、如实坦白有关问题及线索,是否有检举立功及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等情况。

依纪依法处理涉案款物。执纪审理部门发挥组织协调职能,使法院在判决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同时,建立涉案款物“二次处理机制”,对于纪律处分决定没有涵盖及“主动上交”的涉案款物,运用法治方式协调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协调人民法院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待司法机关做出生效判决后再依纪依法对涉案款物进行处理。对于判决、裁定未认定违法但可能违纪的涉案款物,督促相关司法机关及时退回或移送纪检机关依纪处理。对经调查不属于涉案款物的,及时予以退还。

3 加大涉纪党员处理力度,强化动辄则咎

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在拔“烂树”的同时加大治“病树”的力度,用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特有方式维护“森林”健康。对涉案的违纪党员和违纪行为一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定性量纪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综合平衡,避免审理意见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审理报告或处分决定的事实部分,按照先违纪后违法的原则,要重点突出违纪事实,着力体现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违纪情况,把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的违纪问题作为重要内容,更多体现、描述和报告违反党纪的问题、情形和后果,突出纪律审查的特色。

审理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的时候,既要包括党纪政纪处分的意见和涉案财物处理的意见,也要包括纪律检查建议和行政监察建议。对定性的分析要围绕新《条例》分则中相应错误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用纪言纪语说明从重从轻的量纪情节,并先确定每种错误各自应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档次,再按照合并处分的规则确定最终的处分档次。

4 履行反腐协调职能,跟踪督办检查

当前,纪检机关在查清违纪问题后,将涉及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的后续环节存在责任不明确、要求不具体等薄弱情况,容易造成移送的案件难以核实,大案查小,小案查无。因此,要综合考虑立案依据和主要违纪违法事实调查情况、涉嫌犯罪情况、调查时限使用情况等因素来确定移送的标准和时机,既体现快查快结、尽早移送的导向,又兼顾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涉刑案件调查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一方面,纪检机关在规定的办案时限内,应尽可能查清被调查人的主要违纪问题,并深挖被调查人以外其他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不能简单理解为一查清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问题即移送司法,而不考虑还有多少违纪问题需要核查、还有多少办案时限可以利用。对移交时仍有突破可能的,可一边提请检察机关介入初查,一边加大纪律审查力度。

另一方面,结合实际,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首先,做好线索移送和信息互通,发挥纪律审查优势和司法机关办案措施优势,重大涉刑案件同步立案、联合办案。其次,对部分涉刑案件可适时提请司法机关提前参与调查,固定关键证据,为下阶段案件移送奠定基础。再次,强化对案件移送后的跟踪协调,明确责任部门具体职责,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审判等关键环节加强沟通,及时掌握并了解查实、查否的案件线索,保持信息畅通。

(作者艾军 孙永军单位:湖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

作者:艾军 孙永军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6日 点击数: 6

依纪依规开展纪律审查,既是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纪检机关突出主业主责,强化职能定位,落实“三转”要求的核心和关键。执纪审理工作,作为纪律审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位特殊、作用特别,虽身处纪律审查的“尾巴”环节,却发挥着关乎能否正确执行纪律、严厉惩处违纪行为的保障作用。

如何充分发挥纪律审查应有作用,既要提升问责能力与效果,又要求执纪审理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转变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更多地使用纪言纪语开展工作,突出执纪特色,体现党内审查特点。

1 积极开展线索审核,夯实立案基础

问题线索,是开展纪律审查的基础,决定纪律审查质效,既是开展调查的重点,也是执纪审理的重点。执纪审理部门应通过开展线索审核,引导案件检查部门重视立案依据,夯实初核基础,倒逼纪律审查模式转变。

开展对反映问题线索和立案依据线索审核。在前期重视立案依据线索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审理触角,积极开展对反映问题线索审核,从线索排查开始,就强化质量意识。坚持调查报告逐项列明所反映的问题线索,如实陈述处置意见和落实情况,确保问题线索“零遗漏”。改变过去只注意审查调查报告认定的违纪问题,忽视甚至忽略其他问题线索处置状况,在进一步“挺纪在前”的同时,有效防止有价值问题线索流失和选择性执纪。

完善立案依据审核。在开展问题线索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立案依据是否查证清楚、证据是否到位的审核,既审查调查报告中查实的问题,又对立案报告中列举而调查报告没有涉及或者查否的问题进行审查,同时要求调查组对其中查否或短时间内难以查实的问题作出说明。倒逼、引导案件检查部门重视初核工作和立案质量,在决定立案前即夯实证据事实基础,立案后将调查重心放到事实依据上来,以节约纪律审查成本,做到在同等时间和条件下核查更多问题线索,保证纪律审查力度和深度。

初核报告列明证据情况。在初核报告中对违纪问题线索,按“已取得双证或多证的问题”、“已有相关人员交代或取得初步证据的问题”、“其他问题线索”三类分别表述,更全面、更直观地展示纪律审查进展情况。同时,对据实列明已取得的证据名称及证据逐一进行认证,在汇报材料后附上主要证据情况。这样一方面有助于各级领导在讨论决定立案前对问题及证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对取证工作质量形成倒逼机制。

2 严格区分纪法界限,确保快查快结

当前,纪律审查工作明确要求体现执纪特色,体现“纪在法前”,这就要求执纪审理部门严格区分纪法界限,尤其在涉刑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前,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查违纪问题,确保移送的问题性质认定准确,实现纪律审查与司法审理之间有效对接。

增加问题线索的特点分析。在以往的纪律审查过程中,执纪审理重点围绕立案依据事实和主要涉嫌犯罪问题的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对已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或查实的事实已足够给予处分的案件,提出建议及时移送审理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及时提请检察机关介入初查。当前,面对进一步凸显纪律审查特色新形势新要求,执纪审理工作要更加偏重核“违纪”,在审理报告中从任职经历、职权特点、性格特征、违纪方式等方面,就查实的违纪行为对其本人进行“画像”,确保违纪特点与之相吻合,在共性问题的基础上体现其个性特征,进而发现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增加接受组织审查有关情节的情况说明。党员干部接受组织审查的态度是其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直接体现。对查实的违纪事实已经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问题线索,要督促并规范案件检查部门就组织审查期间的有关情节作出专门说明,重点包括初核中是否有投案自首和如实供述相关问题情节,组织审查期间,是否主动、如实坦白有关问题及线索,是否有检举立功及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等情况。

依纪依法处理涉案款物。执纪审理部门发挥组织协调职能,使法院在判决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同时,建立涉案款物“二次处理机制”,对于纪律处分决定没有涵盖及“主动上交”的涉案款物,运用法治方式协调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协调人民法院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待司法机关做出生效判决后再依纪依法对涉案款物进行处理。对于判决、裁定未认定违法但可能违纪的涉案款物,督促相关司法机关及时退回或移送纪检机关依纪处理。对经调查不属于涉案款物的,及时予以退还。

3 加大涉纪党员处理力度,强化动辄则咎

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在拔“烂树”的同时加大治“病树”的力度,用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特有方式维护“森林”健康。对涉案的违纪党员和违纪行为一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定性量纪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综合平衡,避免审理意见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审理报告或处分决定的事实部分,按照先违纪后违法的原则,要重点突出违纪事实,着力体现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违纪情况,把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的违纪问题作为重要内容,更多体现、描述和报告违反党纪的问题、情形和后果,突出纪律审查的特色。

审理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的时候,既要包括党纪政纪处分的意见和涉案财物处理的意见,也要包括纪律检查建议和行政监察建议。对定性的分析要围绕新《条例》分则中相应错误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用纪言纪语说明从重从轻的量纪情节,并先确定每种错误各自应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档次,再按照合并处分的规则确定最终的处分档次。

4 履行反腐协调职能,跟踪督办检查

当前,纪检机关在查清违纪问题后,将涉及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的后续环节存在责任不明确、要求不具体等薄弱情况,容易造成移送的案件难以核实,大案查小,小案查无。因此,要综合考虑立案依据和主要违纪违法事实调查情况、涉嫌犯罪情况、调查时限使用情况等因素来确定移送的标准和时机,既体现快查快结、尽早移送的导向,又兼顾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涉刑案件调查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一方面,纪检机关在规定的办案时限内,应尽可能查清被调查人的主要违纪问题,并深挖被调查人以外其他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不能简单理解为一查清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问题即移送司法,而不考虑还有多少违纪问题需要核查、还有多少办案时限可以利用。对移交时仍有突破可能的,可一边提请检察机关介入初查,一边加大纪律审查力度。

另一方面,结合实际,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首先,做好线索移送和信息互通,发挥纪律审查优势和司法机关办案措施优势,重大涉刑案件同步立案、联合办案。其次,对部分涉刑案件可适时提请司法机关提前参与调查,固定关键证据,为下阶段案件移送奠定基础。再次,强化对案件移送后的跟踪协调,明确责任部门具体职责,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审判等关键环节加强沟通,及时掌握并了解查实、查否的案件线索,保持信息畅通。

(作者艾军 孙永军单位:湖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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