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件案例分析答案(仅供参考)
1. (国际商法)在代理一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中,邓律师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在法庭上提出了以下几个依据:(1)去年,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一件类似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所作出的判决,其结果与自己的观点一致;(2)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中作出的规定,可以支持自己的看法;(3)某著名学者在其著作中的观点,与自己观点一致,该观点已经被我国法律界广泛接受。 (不确定) 问:(1)什么是 我国的法律渊源?
(2)邓律师提出的3各依据是否可能被法庭在审判中所采纳?
答:(1)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 商法的表现形式,其包括:①国际贸易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②国际商业(贸易)惯例(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明确内容,属于任意性规范)③国内法
(2)根据以上可以判断。。。。
2. (代理法)P 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 饲料公司是P 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 。通常程序是:A 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 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 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 饲料公司,A 饲料公司付款给P ,P 再向卖方付款。有一次,P 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 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 饲料公司”。然而,A 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 请分析:(1)如果P 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 饲料公司付款?
(2)在什么条件下,A 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
答::(1)可以, 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A 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 饲 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 追偿。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 有代理权。
(2) 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 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
3. (代理法)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的生产线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是国外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试问:
(1)外贸公司应不应该赔偿损失?
(2)为什么?
答:(1)外贸公司应该赔偿损失,但只能根据进口合同以买方的名义对外交涉索赔。
(2)因为外贸公司接受国内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同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在这种做法中,外贸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的买方,必须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
4. (代理法)被告G 聘用原告N 为经纪人,为其180英亩土地寻找买主。后来原告N 获悉该地块的低价将会迅速上涨,便决定自己买下这块土地,被告G 也同意以800美元/亩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与此同时,原告N 以自己的身份将该地块以1250美元/亩的价格卖给他人。但在执行协议前,被告G 却撤销了与原告N 的合同,将该地块卖给了第三人。原告N 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G 赔偿其9万多美元的损失。
问:(1)原告N 能否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购买被告G 的土地?
答:经委托人(被告G )同意,原告N 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 被告G 是否应该赔偿原告N 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
答:被告G 不应当赔偿原告N 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原告N 违反了作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的诚信忠实义务,被告有权撤销合同。
知识要点:
代理人的义务 :
1)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2) 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good faith and loyalty)
3) 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
4) 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
5)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本人的义务 :
1) 支付佣金
2) 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 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
5. (代理法)小李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被一家日本商社聘为该商社驻大连代表,负责东北地区的对日业务。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过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小李经过犹豫,决定免费帮忙,最终帮助他叔叔将这批农产品销售给了一个日本客户。为表示感谢,他的叔叔赠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手表。
问: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
答:是,《代理法》中规定了代理人其中一项义务是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包括不与被代理人竞争,不密谋私利,不泄露商业机密。
6. (票据法)被告A 欠B 款项55000元。为偿还欠款,A 于3月9日向B 开出一张
金额为55000元的转账支票。3月12日,该支票因被告存款不足而遭银行退票,B 遂将该支票退给A 。3月14日,A 又开出一张金额为40000元的转账支票交给B ,言明偿付欠款。B 要求银行付款时,再次因A 的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于是B 起诉A ,要求A 按照第一次遭退票的票据金额55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A 提出抗辩称:经过核对,发现A 欠B 的款项不足40000元,实际应为38000元,故B 无权要求A 承担55000元的票据责任,也不应要求按第二次开出的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问:根据案例,思考以下问题。
(1)B 是否有权要求A 按照第一次遭退票的票据金额55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2)如果经过核对,发现A 欠B 的款项确实为38000元,B 是否有权要求A 按第二次开出的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3)如果经过核对,确定A 欠B 的款项为55000元,B 按第二次转账支票的金额40000元要求A 承担了票据责任之后,是否还有权要求A 偿还剩余款项?
(4)如果法院在审理中,发现A 第二次开给B 的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是一张已经停止使用的旧式支票,此时B 是否有权要求A 承担该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的票据责任? 答:(1)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法》第4条), B 不是55000这张票据的持票人,所以无权要求A 承担票据责任。
(2)对于40000这张票据,B 是合法持票人,所以有权。
但A 可以“A 与B 之间只有38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抗辩,要求只承担38000元。即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
依据:《票据法》13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条的“约定义务”本案例中应该这样理解:B 没有履行2000元的义务,所以这2000元B 不该得,A 据此抗辩,不承担这2000元的支付义务。)
(3)有权。但此时权利来源不是《票据法》,而是民法。
《票据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票据支付是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4)有权。票据形式无效并不影响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的效力。
虽然《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但此管理办法的性质是管理性,而非强制性。违反该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是对票据的效力发生影响。
7. (票据法)布鲁克先生向邓肯开出一张支票,金额1500美元,邓肯凭该支票到银行要求付款。问:
(1)如果银行知道邓肯是一个毒品贩子,布鲁克先生向邓肯开出这张支票是用于购买毒品,银行是否应当付款?
(2)如果邓肯是通过敲诈手段获得的该支票,银行亦知道这一事实,银行是否应 当付款?
(3)如果邓肯通过敲诈手段获得该支票后,将其转让给杂货店主伍兹,购买日用品,银行是否应当向伍兹付款?
答:(1)否,因为持票人参与与票据有关的不合法行为。
(2)否,因为持票人以欺诈手段获得的票据。
(3)是,因为《票据法》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8. (票据法)A 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B 。A 在背书时注明“不得转让”字样与注明“免予追索”字样有什么不同?
答:(1)限制转让背书:指背书人背书时加注了“不得转让”,“支付给某人”等限制转让的文句。我国《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限制背书人责任的背书:又称无担保背书,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载明不负任何担保责任字句的背书,通常是背书时加注“免予追索”等字样,免除担保承兑或付款的义务。我国法律不允许背书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9. (票据法)A 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B 公司,购买钢材,该汇票经付款人、自己的开户银行C 银行承兑,付款日期为出票后2个月。B 将该汇票背书给D 公司,冲抵欠款。
问:(1)如果D 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不久,就被E 公司吞并,E 公司取得该汇票,又将它背书给F 公司。付款人C 银行能否以背书不连续为由对F 公司拒付票款?
(2)如果D 公司收到汇票不久,就将其遗失,被E 拾得,E 伪造D 公司的背书,将它背书给F 商场购买物品,该汇票是否可以因背书在实质不连续而遭拒付?
答:(1)因税收,继承,赠与以及企业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票据的,只要持票人能够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合法方式,就可以享有票据权利。
(2)因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即每一票据行为各依其在票据上所载的文义分别独立发生效力,所以票据的伪造不影响真正签名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
10. (票据法)A 公司为向B 公司支付一笔款项,签发一张自己为出票人、B 公司为收款人、自己的开户行C 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申请C 银行对该汇票予以承兑。C 银行在汇票上记载了“承兑”的字样并签章,同时注明“以到期日出票人帐户上有足够款项为付款条件”。付款日期为09年9月10日。
B 公司收到汇票后,向自己的开户行D 银行申请贴现。D 银行以电传向C 银行查询该汇票是否真实,C 银行电传回复“承兑有效”。据此,D 银行向B 公司办理了贴现手续。 09年9月10日,D 银行提示付款,遭C 银行拒绝,理由是出票人A 公司帐上没有
足够款项支付票款,不符合承兑人注明的付款条件。D 银行则认为:C 银行通过电传告诉D 银行“承兑有效”,属于再次承兑,这次承兑没有任何条件,D 银行按第二次承兑要求付款,
C 银行应无条件付款。
问:(1)C 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正确?
(2)它是否作了有效承兑?
(3)C 银行通过电传告诉D 银行“承兑有效”在票据法上的后果是什么?
答:(1)不正确,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而注明以到期日出票人账户上有足够款项为付款条件,这是不允许的。
(2)注明以到期日出票人账户上有足够款项为付款条件,这是不允许的,是无效的。
(3)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承兑。
11. (票据法)5月11日,A 百货公司开出一张由B 银行承兑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C 电器经销公司购买一批家用电器,票面金额200万人民币,付款期6个月。C 电器经销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D 公司用于进货。11月5日,持票人D 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11月18日B 银行向D 公司支付了票款,然后向A 百货公司求偿票款。但此时A 百货公司亏损累累,无力偿还票款。于是,B 银行凭票向D 公司追索,要求D 公司偿还票款。
问:B 银行是否有权向D 公司进行追索,要求D 公司偿还票款?
答:无权,因为汇票的追索权是指当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所有背书人或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而D 公司不属于此范围呢。
12. (票据法)2004年10月25日,我国A 国有独资公司向日本B 重型机械制造公司订购了一批设备,价值120万美元。对于付款方式,双方约定:由A 公司于合同签订后30天内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120万美元,收款人为B 公司,出票后2个月到期的票据支付货款。 问:你认为A 公司可以采用哪种票据付款?
答:可以采用汇票票据付款。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3. (国际商事仲裁法)中国A 公司以FOB 条件向日本B 公司出口59吨蔬菜,在大连港装船时由商检机构检验并开具合格证明书。但该批货物运抵日本时已经严重腐烂,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出口合同的条款,该争议被当事人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结果为:日方应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
(1)如果日方对裁决结果不服,是否可以向有关法院起诉,或者要求更换仲裁机构重新仲裁?
(2) 如果日方拒不执行仲裁裁决,中方是否可以申请有关机构予以强制执行?
答:(1)否,①因为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②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商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根据合同中所定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提交给各方都同意的仲裁机构审理,裁决的活动。这种裁决通常是终局的。
(2)可以。仲裁协议时保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前提条件。仲裁所载事项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14. (国际货物买卖法)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船,发往菲律宾马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大连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某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玉米的合同。菲律宾公司知道这批玉米正在运输途中。
问:(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菲律宾公司是否有义务继续付款?
(2)如果菲律宾公司在收到这批货物之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 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批货物的风险该由谁承担?
答:(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0日在还是焚毁,菲律宾B 公司依旧有义务继续付款。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
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2)如果菲律宾B 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行,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则该批货物的风险仍有菲律宾B 公司来承担。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如果情况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再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房”。
国际商法课件案例分析答案(仅供参考)
1. (国际商法)在代理一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中,邓律师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在法庭上提出了以下几个依据:(1)去年,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一件类似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所作出的判决,其结果与自己的观点一致;(2)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中作出的规定,可以支持自己的看法;(3)某著名学者在其著作中的观点,与自己观点一致,该观点已经被我国法律界广泛接受。 (不确定) 问:(1)什么是 我国的法律渊源?
(2)邓律师提出的3各依据是否可能被法庭在审判中所采纳?
答:(1)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 商法的表现形式,其包括:①国际贸易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②国际商业(贸易)惯例(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明确内容,属于任意性规范)③国内法
(2)根据以上可以判断。。。。
2. (代理法)P 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 饲料公司是P 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 。通常程序是:A 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 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 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 饲料公司,A 饲料公司付款给P ,P 再向卖方付款。有一次,P 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 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 饲料公司”。然而,A 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 请分析:(1)如果P 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 饲料公司付款?
(2)在什么条件下,A 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
答::(1)可以, 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A 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 饲 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 追偿。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 有代理权。
(2) 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 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
3. (代理法)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的生产线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是国外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试问:
(1)外贸公司应不应该赔偿损失?
(2)为什么?
答:(1)外贸公司应该赔偿损失,但只能根据进口合同以买方的名义对外交涉索赔。
(2)因为外贸公司接受国内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同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在这种做法中,外贸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的买方,必须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
4. (代理法)被告G 聘用原告N 为经纪人,为其180英亩土地寻找买主。后来原告N 获悉该地块的低价将会迅速上涨,便决定自己买下这块土地,被告G 也同意以800美元/亩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与此同时,原告N 以自己的身份将该地块以1250美元/亩的价格卖给他人。但在执行协议前,被告G 却撤销了与原告N 的合同,将该地块卖给了第三人。原告N 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G 赔偿其9万多美元的损失。
问:(1)原告N 能否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购买被告G 的土地?
答:经委托人(被告G )同意,原告N 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 被告G 是否应该赔偿原告N 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
答:被告G 不应当赔偿原告N 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原告N 违反了作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的诚信忠实义务,被告有权撤销合同。
知识要点:
代理人的义务 :
1)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2) 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good faith and loyalty)
3) 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
4) 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
5)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本人的义务 :
1) 支付佣金
2) 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 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
5. (代理法)小李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被一家日本商社聘为该商社驻大连代表,负责东北地区的对日业务。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过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小李经过犹豫,决定免费帮忙,最终帮助他叔叔将这批农产品销售给了一个日本客户。为表示感谢,他的叔叔赠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手表。
问: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
答:是,《代理法》中规定了代理人其中一项义务是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包括不与被代理人竞争,不密谋私利,不泄露商业机密。
6. (票据法)被告A 欠B 款项55000元。为偿还欠款,A 于3月9日向B 开出一张
金额为55000元的转账支票。3月12日,该支票因被告存款不足而遭银行退票,B 遂将该支票退给A 。3月14日,A 又开出一张金额为40000元的转账支票交给B ,言明偿付欠款。B 要求银行付款时,再次因A 的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于是B 起诉A ,要求A 按照第一次遭退票的票据金额55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A 提出抗辩称:经过核对,发现A 欠B 的款项不足40000元,实际应为38000元,故B 无权要求A 承担55000元的票据责任,也不应要求按第二次开出的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问:根据案例,思考以下问题。
(1)B 是否有权要求A 按照第一次遭退票的票据金额55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2)如果经过核对,发现A 欠B 的款项确实为38000元,B 是否有权要求A 按第二次开出的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3)如果经过核对,确定A 欠B 的款项为55000元,B 按第二次转账支票的金额40000元要求A 承担了票据责任之后,是否还有权要求A 偿还剩余款项?
(4)如果法院在审理中,发现A 第二次开给B 的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是一张已经停止使用的旧式支票,此时B 是否有权要求A 承担该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的票据责任? 答:(1)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法》第4条), B 不是55000这张票据的持票人,所以无权要求A 承担票据责任。
(2)对于40000这张票据,B 是合法持票人,所以有权。
但A 可以“A 与B 之间只有38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抗辩,要求只承担38000元。即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
依据:《票据法》13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条的“约定义务”本案例中应该这样理解:B 没有履行2000元的义务,所以这2000元B 不该得,A 据此抗辩,不承担这2000元的支付义务。)
(3)有权。但此时权利来源不是《票据法》,而是民法。
《票据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票据支付是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4)有权。票据形式无效并不影响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的效力。
虽然《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但此管理办法的性质是管理性,而非强制性。违反该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是对票据的效力发生影响。
7. (票据法)布鲁克先生向邓肯开出一张支票,金额1500美元,邓肯凭该支票到银行要求付款。问:
(1)如果银行知道邓肯是一个毒品贩子,布鲁克先生向邓肯开出这张支票是用于购买毒品,银行是否应当付款?
(2)如果邓肯是通过敲诈手段获得的该支票,银行亦知道这一事实,银行是否应 当付款?
(3)如果邓肯通过敲诈手段获得该支票后,将其转让给杂货店主伍兹,购买日用品,银行是否应当向伍兹付款?
答:(1)否,因为持票人参与与票据有关的不合法行为。
(2)否,因为持票人以欺诈手段获得的票据。
(3)是,因为《票据法》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8. (票据法)A 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B 。A 在背书时注明“不得转让”字样与注明“免予追索”字样有什么不同?
答:(1)限制转让背书:指背书人背书时加注了“不得转让”,“支付给某人”等限制转让的文句。我国《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限制背书人责任的背书:又称无担保背书,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载明不负任何担保责任字句的背书,通常是背书时加注“免予追索”等字样,免除担保承兑或付款的义务。我国法律不允许背书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9. (票据法)A 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B 公司,购买钢材,该汇票经付款人、自己的开户银行C 银行承兑,付款日期为出票后2个月。B 将该汇票背书给D 公司,冲抵欠款。
问:(1)如果D 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不久,就被E 公司吞并,E 公司取得该汇票,又将它背书给F 公司。付款人C 银行能否以背书不连续为由对F 公司拒付票款?
(2)如果D 公司收到汇票不久,就将其遗失,被E 拾得,E 伪造D 公司的背书,将它背书给F 商场购买物品,该汇票是否可以因背书在实质不连续而遭拒付?
答:(1)因税收,继承,赠与以及企业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票据的,只要持票人能够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合法方式,就可以享有票据权利。
(2)因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即每一票据行为各依其在票据上所载的文义分别独立发生效力,所以票据的伪造不影响真正签名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
10. (票据法)A 公司为向B 公司支付一笔款项,签发一张自己为出票人、B 公司为收款人、自己的开户行C 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申请C 银行对该汇票予以承兑。C 银行在汇票上记载了“承兑”的字样并签章,同时注明“以到期日出票人帐户上有足够款项为付款条件”。付款日期为09年9月10日。
B 公司收到汇票后,向自己的开户行D 银行申请贴现。D 银行以电传向C 银行查询该汇票是否真实,C 银行电传回复“承兑有效”。据此,D 银行向B 公司办理了贴现手续。 09年9月10日,D 银行提示付款,遭C 银行拒绝,理由是出票人A 公司帐上没有
足够款项支付票款,不符合承兑人注明的付款条件。D 银行则认为:C 银行通过电传告诉D 银行“承兑有效”,属于再次承兑,这次承兑没有任何条件,D 银行按第二次承兑要求付款,
C 银行应无条件付款。
问:(1)C 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正确?
(2)它是否作了有效承兑?
(3)C 银行通过电传告诉D 银行“承兑有效”在票据法上的后果是什么?
答:(1)不正确,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而注明以到期日出票人账户上有足够款项为付款条件,这是不允许的。
(2)注明以到期日出票人账户上有足够款项为付款条件,这是不允许的,是无效的。
(3)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承兑。
11. (票据法)5月11日,A 百货公司开出一张由B 银行承兑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C 电器经销公司购买一批家用电器,票面金额200万人民币,付款期6个月。C 电器经销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D 公司用于进货。11月5日,持票人D 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11月18日B 银行向D 公司支付了票款,然后向A 百货公司求偿票款。但此时A 百货公司亏损累累,无力偿还票款。于是,B 银行凭票向D 公司追索,要求D 公司偿还票款。
问:B 银行是否有权向D 公司进行追索,要求D 公司偿还票款?
答:无权,因为汇票的追索权是指当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所有背书人或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而D 公司不属于此范围呢。
12. (票据法)2004年10月25日,我国A 国有独资公司向日本B 重型机械制造公司订购了一批设备,价值120万美元。对于付款方式,双方约定:由A 公司于合同签订后30天内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120万美元,收款人为B 公司,出票后2个月到期的票据支付货款。 问:你认为A 公司可以采用哪种票据付款?
答:可以采用汇票票据付款。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3. (国际商事仲裁法)中国A 公司以FOB 条件向日本B 公司出口59吨蔬菜,在大连港装船时由商检机构检验并开具合格证明书。但该批货物运抵日本时已经严重腐烂,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出口合同的条款,该争议被当事人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结果为:日方应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
(1)如果日方对裁决结果不服,是否可以向有关法院起诉,或者要求更换仲裁机构重新仲裁?
(2) 如果日方拒不执行仲裁裁决,中方是否可以申请有关机构予以强制执行?
答:(1)否,①因为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②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商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根据合同中所定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提交给各方都同意的仲裁机构审理,裁决的活动。这种裁决通常是终局的。
(2)可以。仲裁协议时保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前提条件。仲裁所载事项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14. (国际货物买卖法)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船,发往菲律宾马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大连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某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玉米的合同。菲律宾公司知道这批玉米正在运输途中。
问:(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菲律宾公司是否有义务继续付款?
(2)如果菲律宾公司在收到这批货物之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 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批货物的风险该由谁承担?
答:(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0日在还是焚毁,菲律宾B 公司依旧有义务继续付款。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
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2)如果菲律宾B 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行,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则该批货物的风险仍有菲律宾B 公司来承担。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如果情况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再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