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为加强学校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校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学校的实际,制定如下考勤制度:
一、坐班制度
1、学校全体教职工均实行工作日坐班制。除特殊工种外。
2、学校实行查岗制度,工作时间内随时进行普查、抽查教职工到岗情况,并计入考勤记录。
二、签到制度
1、上班时间每天上午7:45前,下午2:45前要求签到,不签到者按旷工处理。
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他人代签,忘签到者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补签到。
3、教职工签到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
三、考勤范围
上课、办公、教研活动、升旗、各种会议及学校通知参加的各种集体活动。
四、教职工请假
1、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班,要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需附医院证明,事假应写清理由;如急病、急事无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事后应及时补办,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涉及到调课或影响正常工作的请假,必须安排好课务。
2、教职工请假程序。 请假者到本人所在年级组长处(后勤人员到总务处)领取请假单,填写后送至教务处主任(或分管教学副校长或校长)签字批准,安排好课务,班主任请假还需到政教处安排班级工作,最后将请假单交至校办主任处存档。
3、请假审批权限:教职工请假半天以内由教务主任批准;两天以内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五天以内由校长批准,五天以上由学校加注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上班时间,在无课、工作安排妥当的前提下,需离开学校一节课以内者,向值周领导口头请假,超过一节课者,按请假制度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5、假期届满,必须按时返校销假。
五、考勤登记
3、教研组业务活动:由教务处负责登记。
4、每周一升旗仪式由行政领导负责登记。
5、会议登记:全校教职工参加的会议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登记,部门会议由部门负责人登记。
6、学校组织的活动:全校教职工参加的活动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登记。
7、教职工考勤情况实行月底汇总公示制,由学校办公室统计并进行公示,记入教师考勤档案。
8、教职工考勤纳入年度岗位责任目标考核、职称评聘考核及年度评优评先中。
六、缺勤处理
1、一学期考勤累计迟到、早退3次者,计一节旷工;请假3节计半天。
2、一学期考勤累计不在岗达5次者,按旷工1天处理;不足5次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5次以上,按此原则折算旷工天数。
3、下列情况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上课)或不参加有关活动者。
(2)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3)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不上班者。
4、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按上级规定予以解聘或作自动离职处理。
七、附则
1、本制度执行中,如上级有新的相关制度,则遵从上级规定。
2、本制度解释权在校长室。
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为加强学校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校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学校的实际,制定如下考勤制度:
一、坐班制度
1、学校全体教职工均实行工作日坐班制。除特殊工种外。
2、学校实行查岗制度,工作时间内随时进行普查、抽查教职工到岗情况,并计入考勤记录。
二、签到制度
1、上班时间每天上午7:45前,下午2:45前要求签到,不签到者按旷工处理。
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他人代签,忘签到者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补签到。
3、教职工签到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
三、考勤范围
上课、办公、教研活动、升旗、各种会议及学校通知参加的各种集体活动。
四、教职工请假
1、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班,要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需附医院证明,事假应写清理由;如急病、急事无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事后应及时补办,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涉及到调课或影响正常工作的请假,必须安排好课务。
2、教职工请假程序。 请假者到本人所在年级组长处(后勤人员到总务处)领取请假单,填写后送至教务处主任(或分管教学副校长或校长)签字批准,安排好课务,班主任请假还需到政教处安排班级工作,最后将请假单交至校办主任处存档。
3、请假审批权限:教职工请假半天以内由教务主任批准;两天以内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五天以内由校长批准,五天以上由学校加注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上班时间,在无课、工作安排妥当的前提下,需离开学校一节课以内者,向值周领导口头请假,超过一节课者,按请假制度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5、假期届满,必须按时返校销假。
五、考勤登记
3、教研组业务活动:由教务处负责登记。
4、每周一升旗仪式由行政领导负责登记。
5、会议登记:全校教职工参加的会议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登记,部门会议由部门负责人登记。
6、学校组织的活动:全校教职工参加的活动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登记。
7、教职工考勤情况实行月底汇总公示制,由学校办公室统计并进行公示,记入教师考勤档案。
8、教职工考勤纳入年度岗位责任目标考核、职称评聘考核及年度评优评先中。
六、缺勤处理
1、一学期考勤累计迟到、早退3次者,计一节旷工;请假3节计半天。
2、一学期考勤累计不在岗达5次者,按旷工1天处理;不足5次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5次以上,按此原则折算旷工天数。
3、下列情况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上课)或不参加有关活动者。
(2)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3)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不上班者。
4、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按上级规定予以解聘或作自动离职处理。
七、附则
1、本制度执行中,如上级有新的相关制度,则遵从上级规定。
2、本制度解释权在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