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关于举办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学术会议
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举办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学术会议的审批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举办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学术会议,有利于促进我校的对外交流
与合作,活跃我校的学术气氛,提高我校的科研与教学水平以及学科自身的发展能力,提升我校的国际竞争力,为此学校积极鼓励并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但举办国际以及区域性学术会议,要从我校的根本利益出发,统筹安排,目的明确,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精简务实,厉行节约,切忌为追求会议影响,而盲目扩大会议规模、提高礼宾规格。
第二条 学校国际处、港澳台办是我校申报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学术会议
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受理会议的申报并负责办理境外代表来华的手续。科技处和社科处分别负责对自然科学类和社科类学术会议进行学术和形式审查以及部分经费资助的审批。
第三条 凡我校各单位,在申请以我校名义举办的国际会议时应首先明
确我校为会议的主办者或承办者。由其它单位主办、拟由我校承办的国际会议在申报时须提供主办方的委托函或任务批件。
第四条 主办一般学术会议要求至少提前6个月填写会议申报表报学校
国际处或者港澳台办(如果与其他单位或组织联合主办,须提供其相关背景材料;如会议经费由境外组织或机构提供,需提供其背景材料) 。
第五条 举办重大国际会议,指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
400以上的一般性国际会议,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外国政府正部长及其以上官员或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出席的高级别国际会议,以及涉及重大敏感问题或重要国际问题的会议,应在上年度10月份前向学校国际处报送计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邀请和许诺外国副部级以上现职和前政要以及外国驻华使节参加论坛和研讨会性质的国际会议。
第六条 根据上级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学院、部门和
单位不得对外申办、承诺举办国际会议;不得以已与外方商妥为理由要求认可和批准;不得为取得外方赞助而同意在华举办国际会
议。经批准同意申办的国际会议,有关单位在对外申办过程中不得作出超出授权范围的承诺或承担额外的义务。会议主办单位(院、系、所)收到批件后,方可进行筹备工作,但在收到批件之前,暂不许许诺外方。
第七条 会议主办单位应组成相关的学术委员会和组织委员会,会议的
学术负责人和组织委员会应有相应的学术地位和组织能力,能承担会议的学术活动和具体会务工作。
第八条 会议的会务工作,即会议的场地、用车、与国内外代表的联系、
接送、住宿、用餐等,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落实。
第九条 会议经费一般由主办单位自筹解决,原则上应在申报之前落实
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条 邀请国外代表参加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之前一个月填
写《外国人来华签证申请表》(从国际处网站下载) 交国际处办理来华签证手续。
第十一条 邀请台湾地区代表参加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之前两
个月把被邀请人员名单、单位、职业报学校港澳台办公室。
第十二条 一般学术会议,不邀请省、市以及国家领导出席。如属高规
格国际会议,需请省、市以及国家领导出席开幕式,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三周提出书面申请(附会议开幕式议程、主要代表名单及简历、领导发言稿)报学校国际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邀请。
第十三条 重要会议,若请学校领导出席会议开幕式,主办单位应提前
两周将电子版申报材料及领导发言稿报学校国际处。
第十四条 会议结束后,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会议总结、重
要照片等送交国际处、科技处或者社科处。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施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若
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附件: 厦门大学关于举办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学术会议
的申报材料要求
会议主办单位须向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提交一份国际会议及港澳台地区学术会议申请报告和《厦门大学拟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材料申报表》,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简况:
(1) 会议名称(中英文)
(2) 会议时间、地点
(3) 会议主办、协办及合办单位
(4) 会议规模、范围、总数及外宾人数
(5) 举办国际会议的由来、背景和必要性
(6) 会议的议题和主要内容
(7) 会议的性质、宗旨和意义
(8) 与会境外学者名单
(9) 是否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外国政要或前政要出席会议
(如邀请,需注明另行报批)
(10) 有关国际组织情况并附上相关背景材料
(11) 相关涉台及其它敏感问题及对策等
2、与会境外学者名单(包括姓名、国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3、 经费预算:会议预算需合理编制、经费的来源及开支情况需详
细列出。
厦门大学申办国际会议流程图
厦门大学关于举办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学术会议
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举办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学术会议的审批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举办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学术会议,有利于促进我校的对外交流
与合作,活跃我校的学术气氛,提高我校的科研与教学水平以及学科自身的发展能力,提升我校的国际竞争力,为此学校积极鼓励并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但举办国际以及区域性学术会议,要从我校的根本利益出发,统筹安排,目的明确,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精简务实,厉行节约,切忌为追求会议影响,而盲目扩大会议规模、提高礼宾规格。
第二条 学校国际处、港澳台办是我校申报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学术会议
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受理会议的申报并负责办理境外代表来华的手续。科技处和社科处分别负责对自然科学类和社科类学术会议进行学术和形式审查以及部分经费资助的审批。
第三条 凡我校各单位,在申请以我校名义举办的国际会议时应首先明
确我校为会议的主办者或承办者。由其它单位主办、拟由我校承办的国际会议在申报时须提供主办方的委托函或任务批件。
第四条 主办一般学术会议要求至少提前6个月填写会议申报表报学校
国际处或者港澳台办(如果与其他单位或组织联合主办,须提供其相关背景材料;如会议经费由境外组织或机构提供,需提供其背景材料) 。
第五条 举办重大国际会议,指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
400以上的一般性国际会议,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外国政府正部长及其以上官员或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出席的高级别国际会议,以及涉及重大敏感问题或重要国际问题的会议,应在上年度10月份前向学校国际处报送计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邀请和许诺外国副部级以上现职和前政要以及外国驻华使节参加论坛和研讨会性质的国际会议。
第六条 根据上级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学院、部门和
单位不得对外申办、承诺举办国际会议;不得以已与外方商妥为理由要求认可和批准;不得为取得外方赞助而同意在华举办国际会
议。经批准同意申办的国际会议,有关单位在对外申办过程中不得作出超出授权范围的承诺或承担额外的义务。会议主办单位(院、系、所)收到批件后,方可进行筹备工作,但在收到批件之前,暂不许许诺外方。
第七条 会议主办单位应组成相关的学术委员会和组织委员会,会议的
学术负责人和组织委员会应有相应的学术地位和组织能力,能承担会议的学术活动和具体会务工作。
第八条 会议的会务工作,即会议的场地、用车、与国内外代表的联系、
接送、住宿、用餐等,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落实。
第九条 会议经费一般由主办单位自筹解决,原则上应在申报之前落实
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条 邀请国外代表参加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之前一个月填
写《外国人来华签证申请表》(从国际处网站下载) 交国际处办理来华签证手续。
第十一条 邀请台湾地区代表参加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之前两
个月把被邀请人员名单、单位、职业报学校港澳台办公室。
第十二条 一般学术会议,不邀请省、市以及国家领导出席。如属高规
格国际会议,需请省、市以及国家领导出席开幕式,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三周提出书面申请(附会议开幕式议程、主要代表名单及简历、领导发言稿)报学校国际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邀请。
第十三条 重要会议,若请学校领导出席会议开幕式,主办单位应提前
两周将电子版申报材料及领导发言稿报学校国际处。
第十四条 会议结束后,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会议总结、重
要照片等送交国际处、科技处或者社科处。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施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若
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附件: 厦门大学关于举办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学术会议
的申报材料要求
会议主办单位须向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提交一份国际会议及港澳台地区学术会议申请报告和《厦门大学拟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材料申报表》,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简况:
(1) 会议名称(中英文)
(2) 会议时间、地点
(3) 会议主办、协办及合办单位
(4) 会议规模、范围、总数及外宾人数
(5) 举办国际会议的由来、背景和必要性
(6) 会议的议题和主要内容
(7) 会议的性质、宗旨和意义
(8) 与会境外学者名单
(9) 是否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外国政要或前政要出席会议
(如邀请,需注明另行报批)
(10) 有关国际组织情况并附上相关背景材料
(11) 相关涉台及其它敏感问题及对策等
2、与会境外学者名单(包括姓名、国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3、 经费预算:会议预算需合理编制、经费的来源及开支情况需详
细列出。
厦门大学申办国际会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