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比重大,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紧迫而必要。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情况不理想,问题频多。针对这一现状,提出了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新思路,试图为构建适合黑龙江省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民养老之难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双账户”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3-0042-02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一号文件,强调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立足我国农村发展实际,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应对当前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选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当前,在我国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基本建立的情况下,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1年,黑龙江省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作为改善农民生活的重要工作。黑龙江省早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属于农民储蓄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各级财政不负担一分钱,实际能享受到集体补贴的只占参保人数的2%,因而这种保险制度不能调动起农民参保积极性。2004年以后,黑龙江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全国一样,也处于停滞状态。2007年,黑龙江省开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试点地区主要有哈尔滨、双鸭山等地市和集贤、富裕、肇源等县,并准备逐步在全省推行。通过对这些试点地区的分析,认为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一、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取得的成绩 综合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状况,认为试点工作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绩。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初步形成,并具有黑龙江省特色 为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研制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年满16至60周岁,在黑龙江省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都可以自愿参保。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0周岁,自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费。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可以看出,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现了广覆盖、保基本的社会保障基本原则,并初步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接受和认可。 (二)养老保险的缴费模式实现了创新和突破 与20世纪90年代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储蓄性缴费模式相比较,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模式的最大亮点是,农民参保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个人年缴费标准为200元至800元4个档次,参保者可自愿选择,同时县财政和乡镇、村以及乡镇企业要视承受能力分别按农民缴费额的10%或20%比例补助或补贴,计入农民个人账户。 (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注重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20世纪90年代初,黑龙江省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由于科学发展观还没有确定为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人为本的原则尚不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是传统的“碎片化”模式。但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以来,都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构建和谐龙江强省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努力向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靠拢,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缴费基数的不同,通过调整缴费基数可以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因此,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通向城乡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平台创新的试点。以哈尔滨为例,该市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明确规定,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职工可直接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不具备条件的,先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步骤上,采取逐步过渡的措施,即根据农村各类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调节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并轨,这为目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保障水平偏低、基金运行层次过多和养老金发放滞后等诸多问题,导致参保者参保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退保。从社会发展需求和民意的企盼来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顺应了农民对养老保障的新期待,势在必行。 (二)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问题的成因 黑龙江省虽然制定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但这一制度内容比较笼统化,全省性指导政策和实施细则一直没有出台,因而各地模式不统一,试点缺乏操作层面的政策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不合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难以大规模推广,进而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的构建。 三、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年保险制度设计的思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应该是实行低统一的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的基础养老保险制度。 (一)制度模式 建议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原则,视地区不同情况,在总政策制度的指导下灵活执行。即:(1)农民个人账户资金=农民个人缴费及利息+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及利息+地方政府缴费补贴及利息;利息标准: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2)兼顾传统的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救助方式。 (二)保障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包括:纯农民、农民工、失地农民、特殊群体等),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方式 新农保的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视具体情况,可有一定的灵活性。筹资方式:(1)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缴100元―500元五个档次,试点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 000元;农民资金来源少,可选择“实物换保障”或“补助换保障”等方式。(2)集体补助:集体补助视经济实力定。(3)政府补贴:地方政府补贴每人不低于30元/年(省级财政补贴60%+试点地区财政补助40%分担)+中央政府补贴每人55元/月。 (四)基金管理与运营方式 1.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建立基金投资监管体系,内控制度体系,专门的监管机构,防范基金风险。 2.基金运营 借鉴呼图壁模式的经验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允许农民在发展生产急需资金时,用个人养老保险证办理质押短期贷款,利率与同期贷款利率相同。由银行发放贷款,社保办每年支付农保基金利息收入的1.5%作为受托银行的手续费,受托银行不承担风险,可不受通货膨胀和利率降低影响;农保基金投资可选择购买国家各种债券或市政债券。这符合我国国情,其优点是有国家财政、银行做担保,风险小,利率比同期银行储蓄高,变性比较强,急需时可以在二级市场变现。 (五)养老金给付办法 1.养老金领取额度 (1)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月计发标准为:养老待遇= 政府养老补贴(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总额÷139。 (2)政府养老补贴(基础养老金) 标准为:年满60 周岁、缴费累计满15 年的参保人,可享受55元/月的基础养老金;年满60 周岁、缴费超过15 年的,每增加1 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2 元;已满60 周岁参保人每人55元/月;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总额(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地方政府缴费补贴)×利息)÷139。 (3)地方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年缴100元补贴30元,年缴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年缴费500元以上档次的省级不再给予补贴。 (4)建立财政补贴和待遇调整机制:养老金计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调整。 2.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缴费达领取年龄后死亡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子女继承。 参考文献: [1] 何志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以湖南新邵县为例[J].中国集体经济(新农村建设),2009,(5). [2] 王章华.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思考[J].南昌大学学报,2009,(3). [3] 薛妮.陕西省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及其完善[J].社会发展,2009,(5). [4] 胡于凝,王资峰.养老保险证质押贷款项目:一种农村养老模式的理性选择[J].兰州学刊,2009,(5). [5] 公维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三元模式[J].学习与实践,2008,(12).
摘要: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比重大,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紧迫而必要。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情况不理想,问题频多。针对这一现状,提出了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新思路,试图为构建适合黑龙江省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民养老之难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双账户”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3-0042-02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一号文件,强调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立足我国农村发展实际,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应对当前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选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当前,在我国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基本建立的情况下,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1年,黑龙江省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作为改善农民生活的重要工作。黑龙江省早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属于农民储蓄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各级财政不负担一分钱,实际能享受到集体补贴的只占参保人数的2%,因而这种保险制度不能调动起农民参保积极性。2004年以后,黑龙江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全国一样,也处于停滞状态。2007年,黑龙江省开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试点地区主要有哈尔滨、双鸭山等地市和集贤、富裕、肇源等县,并准备逐步在全省推行。通过对这些试点地区的分析,认为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一、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取得的成绩 综合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状况,认为试点工作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绩。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初步形成,并具有黑龙江省特色 为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研制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年满16至60周岁,在黑龙江省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都可以自愿参保。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0周岁,自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费。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可以看出,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现了广覆盖、保基本的社会保障基本原则,并初步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接受和认可。 (二)养老保险的缴费模式实现了创新和突破 与20世纪90年代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储蓄性缴费模式相比较,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模式的最大亮点是,农民参保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个人年缴费标准为200元至800元4个档次,参保者可自愿选择,同时县财政和乡镇、村以及乡镇企业要视承受能力分别按农民缴费额的10%或20%比例补助或补贴,计入农民个人账户。 (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注重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20世纪90年代初,黑龙江省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由于科学发展观还没有确定为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人为本的原则尚不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是传统的“碎片化”模式。但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以来,都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构建和谐龙江强省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努力向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靠拢,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缴费基数的不同,通过调整缴费基数可以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因此,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通向城乡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平台创新的试点。以哈尔滨为例,该市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明确规定,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职工可直接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不具备条件的,先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步骤上,采取逐步过渡的措施,即根据农村各类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调节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并轨,这为目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保障水平偏低、基金运行层次过多和养老金发放滞后等诸多问题,导致参保者参保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退保。从社会发展需求和民意的企盼来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顺应了农民对养老保障的新期待,势在必行。 (二)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问题的成因 黑龙江省虽然制定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但这一制度内容比较笼统化,全省性指导政策和实施细则一直没有出台,因而各地模式不统一,试点缺乏操作层面的政策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不合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难以大规模推广,进而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的构建。 三、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年保险制度设计的思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应该是实行低统一的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的基础养老保险制度。 (一)制度模式 建议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原则,视地区不同情况,在总政策制度的指导下灵活执行。即:(1)农民个人账户资金=农民个人缴费及利息+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及利息+地方政府缴费补贴及利息;利息标准: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2)兼顾传统的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救助方式。 (二)保障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包括:纯农民、农民工、失地农民、特殊群体等),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方式 新农保的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视具体情况,可有一定的灵活性。筹资方式:(1)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缴100元―500元五个档次,试点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 000元;农民资金来源少,可选择“实物换保障”或“补助换保障”等方式。(2)集体补助:集体补助视经济实力定。(3)政府补贴:地方政府补贴每人不低于30元/年(省级财政补贴60%+试点地区财政补助40%分担)+中央政府补贴每人55元/月。 (四)基金管理与运营方式 1.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建立基金投资监管体系,内控制度体系,专门的监管机构,防范基金风险。 2.基金运营 借鉴呼图壁模式的经验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允许农民在发展生产急需资金时,用个人养老保险证办理质押短期贷款,利率与同期贷款利率相同。由银行发放贷款,社保办每年支付农保基金利息收入的1.5%作为受托银行的手续费,受托银行不承担风险,可不受通货膨胀和利率降低影响;农保基金投资可选择购买国家各种债券或市政债券。这符合我国国情,其优点是有国家财政、银行做担保,风险小,利率比同期银行储蓄高,变性比较强,急需时可以在二级市场变现。 (五)养老金给付办法 1.养老金领取额度 (1)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月计发标准为:养老待遇= 政府养老补贴(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总额÷139。 (2)政府养老补贴(基础养老金) 标准为:年满60 周岁、缴费累计满15 年的参保人,可享受55元/月的基础养老金;年满60 周岁、缴费超过15 年的,每增加1 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2 元;已满60 周岁参保人每人55元/月;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总额(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地方政府缴费补贴)×利息)÷139。 (3)地方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年缴100元补贴30元,年缴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年缴费500元以上档次的省级不再给予补贴。 (4)建立财政补贴和待遇调整机制:养老金计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调整。 2.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缴费达领取年龄后死亡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子女继承。 参考文献: [1] 何志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以湖南新邵县为例[J].中国集体经济(新农村建设),2009,(5). [2] 王章华.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思考[J].南昌大学学报,2009,(3). [3] 薛妮.陕西省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及其完善[J].社会发展,2009,(5). [4] 胡于凝,王资峰.养老保险证质押贷款项目:一种农村养老模式的理性选择[J].兰州学刊,2009,(5). [5] 公维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三元模式[J].学习与实践,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