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劳务用工要相应调整和改进
2016-02-23赵丽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营改增”后,劳务用工模式、结算方式、供应商选择、发票管理等方面都将对施工企业产生较大影响。
劳务成本在建筑业全部成本中占有较大比重,劳务成本的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直接影响了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实际税负。“营改增”后,劳务用工模式、结算方式、供应商选择、发票管理等方面都将对企业产生较大影响。
劳务用工模式的影响
目前建筑企业劳务用工模式主要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劳务派遣、架子队、个人挂靠分包等。
专业分包模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专业分包提供建筑业劳务,属于建筑业营改增的范围。有资质的专业分包的供应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的专业分包成本通常可以抵扣。
劳务分包模式。施工企业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劳务分包属于营业税制下的建筑业税目,因此劳务分包属于建筑业营改增的范围。劳务分包成本的抵扣情况取决于建筑业营改增政策中关于劳务分包适用税率和抵扣条款的规定。劳务分包商成本主要是人工成本,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按11%税率征税会导致税负升高。因此一种观点认为,劳务分包适用3%简易征收,同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下游企业抵扣。
劳务派遣模式。施工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人社部制定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单位用工总量(包括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的10%,并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报酬数额。企业的劳务派遣成本抵扣情况取决于对劳务派遣收入实行营改增的时间以及是否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
架子队模式。架子队的工资支出直接列入企业的施工成本,不产生进项税额抵扣。
个人挂靠分包模式。工程款项大多直接支付给个人,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因此,采取个人挂靠分包模式不能进行抵扣。
结算方式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对劳务用工单位的结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采取对方开具工程发票的形式;另一种是采取工资单的形式,由项目部直接向劳务供应商的员工发放。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的影响不同。
对于以开具工程发票形式结算的,“营改增”以后会涉及劳务定价问题。在营业税制下,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施工企业只要能够取得合法的票据入账,即为营业税计税依据。但是在“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要想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必须取得劳务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依据。因劳务分包商纳税人资格变化、税率变化而产生的税收负担,可能产生提高劳务价格的影响。
对于以工资单形式结算的工程款,一是不能完整、细致、准确地反映成本结构,二是因无法取得相应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税负增加。
供应商的影响
“营改增”后对劳务供应商资格选择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水平。为了保持企业合理税负,需要统一、规范发票取得要求,应严格劳务供应商准入制度。对现有的劳务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资质等级等信息进行梳理,制定劳务供应商准入制度,建立合格劳务供应商信息库,以便“营改增”后,在节约成本的基础上能有效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要求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达不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要求其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要对劳务供应商纳税人资格变化后税率提高可能引起的涨价幅度,采取工资单形式列支与开具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间的成本效益进行权衡。企业在比较供应商给出的价格时,应充分考虑增值税的影响,简单粗略的方法是,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价和普通发票的含税价进行比较选择。
以下是笔者所在团队在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3%的前提下研究做出一套比价模型,来选择供应商。
供应商A能够提供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X,供应商B能够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Y,供应商C仅能提供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Z。
比较供应商A与供应商B,当(X-Y)÷X的商数大于7.95%时,即供应商B的折价幅度超过了临界点7.95%,此时应选择供应商B;当(X-Y)÷X的商数小于7.95%时,即供应商B的折价幅度未达到临界点7.95%,此时应选择供应商A。
比较供应商A与供应商C, 当(X-Z)÷X的商数大于10.89%时,即供应商C的折价幅度超过了临界点10.89%,此时应选择供应商C;当(X-Z)÷X的商数小于10.89%时,即供应商C的折价幅度未达到临界点10.89%,此时应选择供应商A。
比较供应商B与供应商C, 当(Y-Z)÷Y的商数大于3.20%时,即供应商C的折价幅度超过了临界点3.20%,此时应选择供应商C;当(Y-Z)÷Y的商数小于3.20%时,即供应商C的折价幅度未达到临界点3.20%,此时应选择供应商A。
发票管理的影响
建筑业因受自身资金影响,通常存在对劳务分包商计价在前,付款滞后的情况,而劳务分包商通常是在收款后开具发票,由此导致劳务分包商提供发票也滞后。
“营改增”实施以后,建筑业不能及时取得可抵扣凭证进行认证抵扣。如果以验工计价时点确定纳税义务,则项目部需要在当期根据业主对项目部验工计价金额确认销项税额。由于不能取得劳务分包商的进项可抵扣凭证,导致进项税额不能及时确认,而销项税额不能滞后确认,导致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较高,实际税负较高,增加了建筑业的资金压力。
根据上述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涉及劳务用工方面的影响因素,企业应考虑相应的调整和改进策略,控制管理风险,降低税收负担。一是选择风险小、运行规范的劳务用工的模式;二是对劳务供应商的劳务作业资质(与工程匹配)进行备案;三是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票条款(税率、发票类型、提供发票时间);四是规范个人挂靠、个人分包行为,对于个人挂靠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保持“三流一致”即合同主体、劳务实施方、发票开具方、收款方保持一致,实现正常抵扣。
( 作者单位:北京天扬君合税务所)
营改增:劳务用工要相应调整和改进
2016-02-23赵丽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营改增”后,劳务用工模式、结算方式、供应商选择、发票管理等方面都将对施工企业产生较大影响。
劳务成本在建筑业全部成本中占有较大比重,劳务成本的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直接影响了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实际税负。“营改增”后,劳务用工模式、结算方式、供应商选择、发票管理等方面都将对企业产生较大影响。
劳务用工模式的影响
目前建筑企业劳务用工模式主要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劳务派遣、架子队、个人挂靠分包等。
专业分包模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专业分包提供建筑业劳务,属于建筑业营改增的范围。有资质的专业分包的供应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的专业分包成本通常可以抵扣。
劳务分包模式。施工企业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劳务分包属于营业税制下的建筑业税目,因此劳务分包属于建筑业营改增的范围。劳务分包成本的抵扣情况取决于建筑业营改增政策中关于劳务分包适用税率和抵扣条款的规定。劳务分包商成本主要是人工成本,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按11%税率征税会导致税负升高。因此一种观点认为,劳务分包适用3%简易征收,同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下游企业抵扣。
劳务派遣模式。施工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人社部制定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单位用工总量(包括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的10%,并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报酬数额。企业的劳务派遣成本抵扣情况取决于对劳务派遣收入实行营改增的时间以及是否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
架子队模式。架子队的工资支出直接列入企业的施工成本,不产生进项税额抵扣。
个人挂靠分包模式。工程款项大多直接支付给个人,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因此,采取个人挂靠分包模式不能进行抵扣。
结算方式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对劳务用工单位的结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采取对方开具工程发票的形式;另一种是采取工资单的形式,由项目部直接向劳务供应商的员工发放。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的影响不同。
对于以开具工程发票形式结算的,“营改增”以后会涉及劳务定价问题。在营业税制下,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施工企业只要能够取得合法的票据入账,即为营业税计税依据。但是在“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要想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必须取得劳务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依据。因劳务分包商纳税人资格变化、税率变化而产生的税收负担,可能产生提高劳务价格的影响。
对于以工资单形式结算的工程款,一是不能完整、细致、准确地反映成本结构,二是因无法取得相应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税负增加。
供应商的影响
“营改增”后对劳务供应商资格选择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水平。为了保持企业合理税负,需要统一、规范发票取得要求,应严格劳务供应商准入制度。对现有的劳务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资质等级等信息进行梳理,制定劳务供应商准入制度,建立合格劳务供应商信息库,以便“营改增”后,在节约成本的基础上能有效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要求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达不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要求其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要对劳务供应商纳税人资格变化后税率提高可能引起的涨价幅度,采取工资单形式列支与开具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间的成本效益进行权衡。企业在比较供应商给出的价格时,应充分考虑增值税的影响,简单粗略的方法是,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价和普通发票的含税价进行比较选择。
以下是笔者所在团队在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3%的前提下研究做出一套比价模型,来选择供应商。
供应商A能够提供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X,供应商B能够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Y,供应商C仅能提供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Z。
比较供应商A与供应商B,当(X-Y)÷X的商数大于7.95%时,即供应商B的折价幅度超过了临界点7.95%,此时应选择供应商B;当(X-Y)÷X的商数小于7.95%时,即供应商B的折价幅度未达到临界点7.95%,此时应选择供应商A。
比较供应商A与供应商C, 当(X-Z)÷X的商数大于10.89%时,即供应商C的折价幅度超过了临界点10.89%,此时应选择供应商C;当(X-Z)÷X的商数小于10.89%时,即供应商C的折价幅度未达到临界点10.89%,此时应选择供应商A。
比较供应商B与供应商C, 当(Y-Z)÷Y的商数大于3.20%时,即供应商C的折价幅度超过了临界点3.20%,此时应选择供应商C;当(Y-Z)÷Y的商数小于3.20%时,即供应商C的折价幅度未达到临界点3.20%,此时应选择供应商A。
发票管理的影响
建筑业因受自身资金影响,通常存在对劳务分包商计价在前,付款滞后的情况,而劳务分包商通常是在收款后开具发票,由此导致劳务分包商提供发票也滞后。
“营改增”实施以后,建筑业不能及时取得可抵扣凭证进行认证抵扣。如果以验工计价时点确定纳税义务,则项目部需要在当期根据业主对项目部验工计价金额确认销项税额。由于不能取得劳务分包商的进项可抵扣凭证,导致进项税额不能及时确认,而销项税额不能滞后确认,导致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较高,实际税负较高,增加了建筑业的资金压力。
根据上述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涉及劳务用工方面的影响因素,企业应考虑相应的调整和改进策略,控制管理风险,降低税收负担。一是选择风险小、运行规范的劳务用工的模式;二是对劳务供应商的劳务作业资质(与工程匹配)进行备案;三是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票条款(税率、发票类型、提供发票时间);四是规范个人挂靠、个人分包行为,对于个人挂靠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保持“三流一致”即合同主体、劳务实施方、发票开具方、收款方保持一致,实现正常抵扣。
( 作者单位:北京天扬君合税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