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海关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征收的影响分析

张 征

杨 玉宇  李  卓

严  审: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对 于海关特许权使用 费估价征收的影响分析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对 于海 关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估价 征 收 的影 响 分 析 

张  征  杨 玉 宇  李  卓  严  审  

摘 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 国家 “ 十二五” 期 间结 构性减 税 的重头戏 。为 支持现代 服务 业发 

展,国务院决定 自2 0 1 2年 1月 1日起 ,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 业开展营业税 改征 增值 税 

( 以下简称 “ 营 改增” )试点工作 ,目前 已经扩 大到全 国 1 0个省市 ,其公平 税负与促进服务 业发展 的  

效应 已经显现。本文 以海关估价 中常见的特 许权使用 费为切入 点,深入探 讨 了营 业税改征增值 税后 

引发的重复征税质疑 ,并从征税对象和纳税 主体两角 度入手进 行分析 ,阐述 了税务机 关和海 关之 间   不存在重复征税 问题 ,并提 出解决质疑 的办法 。   关键词 :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 ;海关特许权使用费 ;海关估价 ;重复征 税 

为支 持现代 服务业发展 ,国务院决定 自 2 0 1 2年 1 月 1日起 ,在上海市 交通运输和部分  现代 服务业开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 以下简称 “ 营改增” )试点工作 ,将原先 征收营业税 的  部 分项 目改为征收增值税 。 ①2 0 1 2 年7 月2 5日,国务 院常务会议决定 自2 0 1 2 年8 月 1日起 ,   将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 、江苏 、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  圳1 0 个省 (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 并有望于 “ 十二五”期 间在全 国范围内实现 “ 营改增” 。   尽管 “ 营改增 ”主要针对 的是 国内贸易 ,旨在 降低 国内企业税 负 ,但 因其涉及的部分服 

务行业包含 了商标 、著作权等特许权转让服务 ,而海关法规认定某些情况下 的特许权使用 费 

应作 为货物价格 的组成部分计征进 口关税 及进 口环节税 ,由此引发外界上述费用是否存在双 

重 征税 的 疑 问 。  

“ 营改增”试点的背景和意义 

2 0 0 8 年 ,美 国爆 发次贷危机 ,并迅速 由金融领 域扩展 到实体 经济领域 ,危机 范 围也 由  

美 国蔓延 到全球 。为应对金融危机 的冲击 ,减轻对我 国实体 经济的影响 ,2 0 0 8 年1 2 月 中央  经 济工作会议上 提出实行结构性减税 ,“ 营改增”应运而生 。   “ 营改增”是 “ 十二 五” 时期我 国结构性减税的 “ 重头戏” 。我 国现行税制结构 中,增值 

税 和营业税是最 为重要 的两个流转税税种 ,二者分立并行 。其 中,增值税

的征税范围覆 盖了 

除建筑业 之外 的第 二产业 ,第三产业 的大部分行业 则课 征营业税 。   由于营业税 是对 营业额全额征税 ,且无法抵扣 ,不 可避免地会使企业 为避免重复征税而  倾 向于 “ 小而全 ” 、“ 大而全”模式 ,进 而扭 曲企业竞争 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 。同时 ,出 口适 

* 作者单位 :张征 ,海关总署关税司 ;杨 玉宇、李卓 、严 审,上海海关商品价格信息处 。   ① 详见 《 关 于印发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方案 )的通知 》( 财税 C 2 0 1 1 3   I 1 0 号 )和 《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  部 分现代 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E 2 o I 1 3  i i i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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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海关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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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零税率是 国际通行 的做法 ,但 由于我 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 ,在 出口时无法退税 ,导致服务  贸易形成含税出 口局面 ,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 的国家相 比,我 国的服务 出口由此在 国  际竞争 中处于劣势 。   与一般性减税改革 不同的是 ,“ 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并不局 限于单纯通过降低税率或直 

接减免来加 以实现 ,而是依托于增值税环环相扣 的链条机制 ,通过最大程度地消除增值税 与  营业税分征并存所导致 的重复征税来得 以体现 。将增值税制度引入服务业领域 ,消除营业税 

重复征税 的弊端 ,不仅是完善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 ,也是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推动第二和  第三产业融合 ,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的迫切需要 ,该措施将在转方式 、调结构 、促增长 、惠 

民生方 面产生积极效应 。  

二 、“ 营 改 增 ” 扩 围 引发 的 重 复征 税 疑 问 

由于 “ 营改增”主要针对服务领域和国内交易 ,其政策制定之初并未涉及 到海关税收管  理领域 。但是 ,如果仔 细分析 海关估 价 时 的某些 法定 征税 项 目 ( 或称 成交 价格调 整项 目)   时 ,就会注意到海关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 与 “ 营改增”改革之间存在形式上联 系 ,进而  引发外界的某些争议和疑问 。  

( 一) 重 复 征 税 问题 成 为 海 关与 商界 的 争议 焦点 

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给海关估价带来 的主要影响集 中在特许权使 用费征收上 。在 “ 营  改增”之前 ,对外支付商标权等特许 权使用费 的企业 需要 向税 务机关缴 纳 1 0   的预提所得  税和 5   的营业税 。“ 营改增”之后 ,5   的营业税被 6   的增值税 替代 ,即国 内税务机关对  商标权等特许权使用费征收 6   的增值 税 。 ① 如果 该笔费用按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海关审定 

进 出 口货物完税价格 办法 》( 海关总署令第 1 4 8 号 ,以下简称 《 审价办法 》 ) 的规定 ,属 于应 

税费用 ,则海关应 同时将上述费用计人货物完税 价格 ,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同样一笔特许权  费 ,在税务机关缴 纳了所得税和增值税 ,在海关 又缴纳 了关税 和增值税 ,在外在形式上似乎  构成 了重复征收情况 。  

( 二 ) 重 复征 税 问题 的 历 史 沿革 

事实上 ,就特许权使用费 的征税而言 ,企业 对于海关 和税务机 关重复征 税一 直存 有质  疑 。企业认 为税务机关和海关对 同一项 费用分别征税 ,涉嫌重 复征税 。但是 ,在 “ 营改增 ”   试点之前 ,由于税务机关对特许权使 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 、营业税 ,海关则征收关税和增值  税 ,上述 四种税属于不 同税种 ,海关 以此作为非重复征税的答复 口径 ,得到了大部分企业 的  认 同。 “ 营改增”试 点之 后 ,税 务机 关和 海关 同时对 一笔 特许权 使用 费分别 征收 了 6   和  1 7   的增值税 ,在表现形式上 ,海关 与税务机关对同一费用按照不 同的增值税率分别予 以征 

税 ,海关为此将面临着新 的 “ 重复征税”的质疑 。   ( 三)对重复征税质疑 的法理分析 

针对海关与税务机关 对于特许权 使用费 征税 的行政行 为 ,只有通过 开展征税 的法理 分  析 ,才能厘清两者 的真正差异 。   1 . 征税对象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 以下 简称 《 海关法 》 )第五 十三条规定 : “ 准许进 出 口的货 

① 详见 《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 》( 财税 [ 2 0 1 1 3   1 1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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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征

杨 玉宇  李  卓 严  审: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对 于海关特许权使 用费估价征收的影响分析 

物 、进 出境物 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 》第 一条规定 :   “ 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销售货 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进 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  

为增值税 的纳税人 ,应 当依 照本条 例缴纳增值税 。 ”第二 十条规定 : “ 增 值税 由税务机关 征 

收 ,进 口货物 的增值税 由海关代征 。 ”   由此可见 ,海关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的对 象是进 口货物 。海关根据货 物的完税价格及关税 

税率 、增值税率计算 出货物进 口人应缴纳的关税 和增值税 。其 中,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海关依 

照 《 海关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进 出 口关税条例 》 、《 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

确定 。   《 审价办法 》第 五条明确 规定 ,进 口货物 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 以该货 物 的成交价格 为基 

础 审查确定 。在 《 审价办法》第七条中对成交价格 进行 了定 义 :“ 进 口货物 的成交价格 ,是  指 卖方向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 口该货物 向卖方实付 、应付 的 ,并且按 

照本 章第 三节 的规定 调整后 的价款 总额 ,包括 直接支 付 的价 款和 间接支付 的价 款 。 ” 同时 ,   《 审价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 “ 以成交价格为基 础审查确定 进 口货 物的完税价格 时 ,未包括在 

该货 物实付 、应付价格 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 ( 三)买方需 向卖方  或 者有关方直接 或者 间接支付 的特许权使用 费 ,但是符 合下列情 形之 一 的除外 :1 .特许权  使 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 . 特许权 使用 费的支付不构成 该货 物 向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销售 的 

条件。 ”根据这些规定 ,可以得 出以下结论 ,进 H货 物 的完税 价格应包含货 物 的成交 价格和 

符合 海关征税条件 的特 许权使 用费 ,即海关征 收进 口关税 和增 值税 时 ,应 当将 应税 的商标  费 、专利费和著作权费等特许权使用费一并计人完税价格 。  

海关在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征税时 ,其征税对象依然是进 口货物本身 ,征税 的税率也是  依 照货物本身 的关税税率和增值税税率 。   相反 ,税务机关在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时 ,其征 收对象是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这一服务贸  易行 为。《 交 通运输业 和部分 现代 服务业 营业 税改 征增 值税试 点实 施办法 》 ( 财税 [ 2 0 1 1 )   1 1 1 号 附件 1 )第一条规定 :“ 在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 ( 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现代 服务业服务 ( 以下 称应税 服务 )的单位 和个人 ,为增值税 纳税人 。纳税人 提供应 税服 

务 ,应 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不再缴纳 营业 税 。 ”此类 增值税产生 的原 因是商标 等特许  权持有人 向国内进 口人提供 了应税服务 ,即转让特许权并 获益 ,特许权持有人 为其转让权力  过 程中获得 的收益缴纳增值税 。  

2 . 纳税 主体分析 

《 海关法 》第 四十五条规定 :“ 进 口货 物的收货人 、出 口货物的发货人 、进 出境物品 的所  有 人 ,是关税 的纳税义务人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 》第一 条规定 :“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进 口货物 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  的纳税人 ,应 当依 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

根据上述规定 ,进 口货物 的收货人是关税 和增值  税 的纳税 义务人 ,海关在对进 口货物征税时 ,其纳税 主体应为进 口货物 的收货人 。  

对 于对外支付特许权费情况 ,由于转让无形资产的提供方位于境外 ,根据 《 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 现代服务业 营业 税改 征增值 税试 点实 施办 法 》第六 条规 定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 外 

( 以下称境外) 的单位或者个 人在境 内提供应税 服务 ,在境 内未设 有经 营机构 的 ,以其代理 

人 为增值税扣缴 义务人 ;在境 内没有代理人 的 ,以接受方 为增值税扣缴 义务人” ,应 由特许 

权 购买方代境外 特许权持有人缴纳 营业税 。在该条规定 中 ,“ 扣 缴义务人”是指有 义务从持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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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的纳税人收人中扣 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的企业 或单位 。虽然缴纳人为特许权费支付方 ,  

但实际承担该项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境外的特许权持有人 ,纳税主体应为境外的特许权持有人 。   从 上述定义不难看 出,尽管海关对应包含在货 物价格 内的特许权 费征 收关税 、增值税 ,   以及税 务机关对特许权转让产生的费用征收增值税 的缴纳人均为货物进 口人 ,即特许权费支 

付方 。但是 ,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 时 ,实际纳税人并非特许权支付方 ,而是境外特许权持有 

人 ,因此两个部 门在征收关税 、增值税和营业税 时 ,其纳税 主体存在明显 区别 。  

综上所述 ,海关对特许权费征收关税和增值税是 由于进 口企业进 口附有特许权 的货 物 ,  

但货物价值 中并未包含特许权的价值 ,需将特许权 费计人进 口货物价格才 能反映货 物的真实  价格 。纳税主体是货物的进 口人 ,而征税对象是进 口商品 ,该增值税是针对进 口货物实 际交 

易价格部分征收的增值税 。   税务部 门对特许权费征 收增值税是 由于境外特许权持有人向进 口企业提供 了特许权的转 

让服务 ,境外 特许权持有人在转让特许权过程 中获利 ,因此税务局要对境外特许权持有人 的  转让服务产生的收益征 收增值税 。纳税 主体是境外特许权持有人 ,而征税 对象是特许权持有  人 向进 口企业提供的特许权转让服务 。  

增值税征收 

征税 对象  纳税主体  税 种 

海 

关 

税 

务 

进 口货物及包含在进 口货物 中的无形资产  货物进 口人  增值税 

服务贸易和国内货物贸易  获益的交易方  增值税 ( 原营业税)  

正 因为两类增值税存在上述 的差异 ,海关和税务机关对特许权费征收的增值税虽然名义  上属 于同一

税种 ,但在征税对象和纳税 主体上都存在很 大差异 ,并不构成重复征税 。  

三 、重 复 征 税 质 疑 的解 决 办法 

根据 以上分析 ,“ 营改增”改革实施 以后 ,尽管税务部 门和海关有可能分别依法 对特许 

权使用费征收增值税 ,但 由于纳税主体 和征税对象 的差异 ,并不构成重复征税 。对此 ,海关 

要做好对外解释 ,消除商界对重复征税 的质疑。  

是统一对外政策宣传 口径 ,准确开展海关估价法律政策宣传 。在估价执法过程 中,应 

注重对于当事人 的法律宣传力度 ,将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的差异解释清楚 。  

二是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 ,明确进 口货物所涉特许权使用费的双方职责划分 。鉴于  特 许权使用 费的海关估价是 ( WT O估价协定 》明确列明的条款 ,且世界各 国海关均 普遍认 

可海关计 征特许权使用 费的理论依 据是来 源于该项 费用属于货物价 格 的组成部分 ,即理论  上 ,当海关审查确定某一特许权构成海关进 口货物 的价格部分 以后 ,该项金额应作为货物成 

本予 以列支 ,而不再 以费用名义列支 。  

目前 ,海关 和税务部 门在操作 中,存在着对各 自职责认识不统一 、执法不统一 的问题 ,   导致企业税负不均 ,甚至无所适从 ,对此 ,海关应 以 “ 营改增”为契机 ,就这一 问题与 国家  税务总局进行专题研究 ,以统一认识 ,统一对外答复口径 ,统一执法尺度为 目标 ,明确海关与税  务机关在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问题上的职责 ,同时加强沟通合作 , 共同做好对外解释宣传工作。  

( 责 任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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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世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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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玉宇  李  卓

严  审: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对 于海关特许权使用 费估价征收的影响分析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对 于海 关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估价 征 收 的影 响 分 析 

张  征  杨 玉 宇  李  卓  严  审  

摘 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 国家 “ 十二五” 期 间结 构性减 税 的重头戏 。为 支持现代 服务 业发 

展,国务院决定 自2 0 1 2年 1月 1日起 ,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 业开展营业税 改征 增值 税 

( 以下简称 “ 营 改增” )试点工作 ,目前 已经扩 大到全 国 1 0个省市 ,其公平 税负与促进服务 业发展 的  

效应 已经显现。本文 以海关估价 中常见的特 许权使用 费为切入 点,深入探 讨 了营 业税改征增值 税后 

引发的重复征税质疑 ,并从征税对象和纳税 主体两角 度入手进 行分析 ,阐述 了税务机 关和海 关之 间   不存在重复征税 问题 ,并提 出解决质疑 的办法 。   关键词 :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 ;海关特许权使用费 ;海关估价 ;重复征 税 

为支 持现代 服务业发展 ,国务院决定 自 2 0 1 2年 1 月 1日起 ,在上海市 交通运输和部分  现代 服务业开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 以下简称 “ 营改增” )试点工作 ,将原先 征收营业税 的  部 分项 目改为征收增值税 。 ①2 0 1 2 年7 月2 5日,国务 院常务会议决定 自2 0 1 2 年8 月 1日起 ,   将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 、江苏 、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  圳1 0 个省 (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 并有望于 “ 十二五”期 间在全 国范围内实现 “ 营改增” 。   尽管 “ 营改增 ”主要针对 的是 国内贸易 ,旨在 降低 国内企业税 负 ,但 因其涉及的部分服 

务行业包含 了商标 、著作权等特许权转让服务 ,而海关法规认定某些情况下 的特许权使用 费 

应作 为货物价格 的组成部分计征进 口关税 及进 口环节税 ,由此引发外界上述费用是否存在双 

重 征税 的 疑 问 。  

“ 营改增”试点的背景和意义 

2 0 0 8 年 ,美 国爆 发次贷危机 ,并迅速 由金融领 域扩展 到实体 经济领域 ,危机 范 围也 由  

美 国蔓延 到全球 。为应对金融危机 的冲击 ,减轻对我 国实体 经济的影响 ,2 0 0 8 年1 2 月 中央  经 济工作会议上 提出实行结构性减税 ,“ 营改增”应运而生 。   “ 营改增”是 “ 十二 五” 时期我 国结构性减税的 “ 重头戏” 。我 国现行税制结构 中,增值 

税 和营业税是最 为重要 的两个流转税税种 ,二者分立并行 。其 中,增值税

的征税范围覆 盖了 

除建筑业 之外 的第 二产业 ,第三产业 的大部分行业 则课 征营业税 。   由于营业税 是对 营业额全额征税 ,且无法抵扣 ,不 可避免地会使企业 为避免重复征税而  倾 向于 “ 小而全 ” 、“ 大而全”模式 ,进 而扭 曲企业竞争 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 。同时 ,出 口适 

* 作者单位 :张征 ,海关总署关税司 ;杨 玉宇、李卓 、严 审,上海海关商品价格信息处 。   ① 详见 《 关 于印发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方案 )的通知 》( 财税 C 2 0 1 1 3   I 1 0 号 )和 《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  部 分现代 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E 2 o I 1 3  i i i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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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零税率是 国际通行 的做法 ,但 由于我 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 ,在 出口时无法退税 ,导致服务  贸易形成含税出 口局面 ,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 的国家相 比,我 国的服务 出口由此在 国  际竞争 中处于劣势 。   与一般性减税改革 不同的是 ,“ 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并不局 限于单纯通过降低税率或直 

接减免来加 以实现 ,而是依托于增值税环环相扣 的链条机制 ,通过最大程度地消除增值税 与  营业税分征并存所导致 的重复征税来得 以体现 。将增值税制度引入服务业领域 ,消除营业税 

重复征税 的弊端 ,不仅是完善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 ,也是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推动第二和  第三产业融合 ,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的迫切需要 ,该措施将在转方式 、调结构 、促增长 、惠 

民生方 面产生积极效应 。  

二 、“ 营 改 增 ” 扩 围 引发 的 重 复征 税 疑 问 

由于 “ 营改增”主要针对服务领域和国内交易 ,其政策制定之初并未涉及 到海关税收管  理领域 。但是 ,如果仔 细分析 海关估 价 时 的某些 法定 征税 项 目 ( 或称 成交 价格调 整项 目)   时 ,就会注意到海关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 与 “ 营改增”改革之间存在形式上联 系 ,进而  引发外界的某些争议和疑问 。  

( 一) 重 复 征 税 问题 成 为 海 关与 商界 的 争议 焦点 

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给海关估价带来 的主要影响集 中在特许权使 用费征收上 。在 “ 营  改增”之前 ,对外支付商标权等特许 权使用费 的企业 需要 向税 务机关缴 纳 1 0   的预提所得  税和 5   的营业税 。“ 营改增”之后 ,5   的营业税被 6   的增值税 替代 ,即国 内税务机关对  商标权等特许权使用费征收 6   的增值 税 。 ① 如果 该笔费用按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海关审定 

进 出 口货物完税价格 办法 》( 海关总署令第 1 4 8 号 ,以下简称 《 审价办法 》 ) 的规定 ,属 于应 

税费用 ,则海关应 同时将上述费用计人货物完税 价格 ,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同样一笔特许权  费 ,在税务机关缴 纳了所得税和增值税 ,在海关 又缴纳 了关税 和增值税 ,在外在形式上似乎  构成 了重复征收情况 。  

( 二 ) 重 复征 税 问题 的 历 史 沿革 

事实上 ,就特许权使用费 的征税而言 ,企业 对于海关 和税务机 关重复征 税一 直存 有质  疑 。企业认 为税务机关和海关对 同一项 费用分别征税 ,涉嫌重 复征税 。但是 ,在 “ 营改增 ”   试点之前 ,由于税务机关对特许权使 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 、营业税 ,海关则征收关税和增值  税 ,上述 四种税属于不 同税种 ,海关 以此作为非重复征税的答复 口径 ,得到了大部分企业 的  认 同。 “ 营改增”试 点之 后 ,税 务机 关和 海关 同时对 一笔 特许权 使用 费分别 征收 了 6   和  1 7   的增值税 ,在表现形式上 ,海关 与税务机关对同一费用按照不 同的增值税率分别予 以征 

税 ,海关为此将面临着新 的 “ 重复征税”的质疑 。   ( 三)对重复征税质疑 的法理分析 

针对海关与税务机关 对于特许权 使用费 征税 的行政行 为 ,只有通过 开展征税 的法理 分  析 ,才能厘清两者 的真正差异 。   1 . 征税对象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 以下 简称 《 海关法 》 )第五 十三条规定 : “ 准许进 出 口的货 

① 详见 《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 》( 财税 [ 2 0 1 1 3   1 1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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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玉宇  李  卓 严  审: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对 于海关特许权使 用费估价征收的影响分析 

物 、进 出境物 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 》第 一条规定 :   “ 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销售货 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进 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  

为增值税 的纳税人 ,应 当依 照本条 例缴纳增值税 。 ”第二 十条规定 : “ 增 值税 由税务机关 征 

收 ,进 口货物 的增值税 由海关代征 。 ”   由此可见 ,海关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的对 象是进 口货物 。海关根据货 物的完税价格及关税 

税率 、增值税率计算 出货物进 口人应缴纳的关税 和增值税 。其 中,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海关依 

照 《 海关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进 出 口关税条例 》 、《 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

确定 。   《 审价办法 》第 五条明确 规定 ,进 口货物 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 以该货 物 的成交价格 为基 

础 审查确定 。在 《 审价办法》第七条中对成交价格 进行 了定 义 :“ 进 口货物 的成交价格 ,是  指 卖方向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 口该货物 向卖方实付 、应付 的 ,并且按 

照本 章第 三节 的规定 调整后 的价款 总额 ,包括 直接支 付 的价 款和 间接支付 的价 款 。 ” 同时 ,   《 审价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 “ 以成交价格为基 础审查确定 进 口货 物的完税价格 时 ,未包括在 

该货 物实付 、应付价格 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 ( 三)买方需 向卖方  或 者有关方直接 或者 间接支付 的特许权使用 费 ,但是符 合下列情 形之 一 的除外 :1 .特许权  使 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 . 特许权 使用 费的支付不构成 该货 物 向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销售 的 

条件。 ”根据这些规定 ,可以得 出以下结论 ,进 H货 物 的完税 价格应包含货 物 的成交 价格和 

符合 海关征税条件 的特 许权使 用费 ,即海关征 收进 口关税 和增 值税 时 ,应 当将 应税 的商标  费 、专利费和著作权费等特许权使用费一并计人完税价格 。  

海关在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征税时 ,其征税对象依然是进 口货物本身 ,征税 的税率也是  依 照货物本身 的关税税率和增值税税率 。   相反 ,税务机关在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时 ,其征 收对象是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这一服务贸  易行 为。《 交 通运输业 和部分 现代 服务业 营业 税改 征增 值税试 点实 施办法 》 ( 财税 [ 2 0 1 1 )   1 1 1 号 附件 1 )第一条规定 :“ 在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 ( 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现代 服务业服务 ( 以下 称应税 服务 )的单位 和个人 ,为增值税 纳税人 。纳税人 提供应 税服 

务 ,应 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不再缴纳 营业 税 。 ”此类 增值税产生 的原 因是商标 等特许  权持有人 向国内进 口人提供 了应税服务 ,即转让特许权并 获益 ,特许权持有人 为其转让权力  过 程中获得 的收益缴纳增值税 。  

2 . 纳税 主体分析 

《 海关法 》第 四十五条规定 :“ 进 口货 物的收货人 、出 口货物的发货人 、进 出境物品 的所  有 人 ,是关税 的纳税义务人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 》第一 条规定 :“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进 口货物 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  的纳税人 ,应 当依 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

根据上述规定 ,进 口货物 的收货人是关税 和增值  税 的纳税 义务人 ,海关在对进 口货物征税时 ,其纳税 主体应为进 口货物 的收货人 。  

对 于对外支付特许权费情况 ,由于转让无形资产的提供方位于境外 ,根据 《 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 现代服务业 营业 税改 征增值 税试 点实 施办 法 》第六 条规 定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 外 

( 以下称境外) 的单位或者个 人在境 内提供应税 服务 ,在境 内未设 有经 营机构 的 ,以其代理 

人 为增值税扣缴 义务人 ;在境 内没有代理人 的 ,以接受方 为增值税扣缴 义务人” ,应 由特许 

权 购买方代境外 特许权持有人缴纳 营业税 。在该条规定 中 ,“ 扣 缴义务人”是指有 义务从持 

】] 3  

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2 0 1 3年第 4 期 

有 的纳税人收人中扣 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的企业 或单位 。虽然缴纳人为特许权费支付方 ,  

但实际承担该项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境外的特许权持有人 ,纳税主体应为境外的特许权持有人 。   从 上述定义不难看 出,尽管海关对应包含在货 物价格 内的特许权 费征 收关税 、增值税 ,   以及税 务机关对特许权转让产生的费用征收增值税 的缴纳人均为货物进 口人 ,即特许权费支 

付方 。但是 ,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 时 ,实际纳税人并非特许权支付方 ,而是境外特许权持有 

人 ,因此两个部 门在征收关税 、增值税和营业税 时 ,其纳税 主体存在明显 区别 。  

综上所述 ,海关对特许权费征收关税和增值税是 由于进 口企业进 口附有特许权 的货 物 ,  

但货物价值 中并未包含特许权的价值 ,需将特许权 费计人进 口货物价格才 能反映货 物的真实  价格 。纳税主体是货物的进 口人 ,而征税对象是进 口商品 ,该增值税是针对进 口货物实 际交 

易价格部分征收的增值税 。   税务部 门对特许权费征 收增值税是 由于境外特许权持有人向进 口企业提供 了特许权的转 

让服务 ,境外 特许权持有人在转让特许权过程 中获利 ,因此税务局要对境外特许权持有人 的  转让服务产生的收益征 收增值税 。纳税 主体是境外特许权持有人 ,而征税 对象是特许权持有  人 向进 口企业提供的特许权转让服务 。  

增值税征收 

征税 对象  纳税主体  税 种 

海 

关 

税 

务 

进 口货物及包含在进 口货物 中的无形资产  货物进 口人  增值税 

服务贸易和国内货物贸易  获益的交易方  增值税 ( 原营业税)  

正 因为两类增值税存在上述 的差异 ,海关和税务机关对特许权费征收的增值税虽然名义  上属 于同一

税种 ,但在征税对象和纳税 主体上都存在很 大差异 ,并不构成重复征税 。  

三 、重 复 征 税 质 疑 的解 决 办法 

根据 以上分析 ,“ 营改增”改革实施 以后 ,尽管税务部 门和海关有可能分别依法 对特许 

权使用费征收增值税 ,但 由于纳税主体 和征税对象 的差异 ,并不构成重复征税 。对此 ,海关 

要做好对外解释 ,消除商界对重复征税 的质疑。  

是统一对外政策宣传 口径 ,准确开展海关估价法律政策宣传 。在估价执法过程 中,应 

注重对于当事人 的法律宣传力度 ,将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的差异解释清楚 。  

二是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 ,明确进 口货物所涉特许权使用费的双方职责划分 。鉴于  特 许权使用 费的海关估价是 ( WT O估价协定 》明确列明的条款 ,且世界各 国海关均 普遍认 

可海关计 征特许权使用 费的理论依 据是来 源于该项 费用属于货物价 格 的组成部分 ,即理论  上 ,当海关审查确定某一特许权构成海关进 口货物 的价格部分 以后 ,该项金额应作为货物成 

本予 以列支 ,而不再 以费用名义列支 。  

目前 ,海关 和税务部 门在操作 中,存在着对各 自职责认识不统一 、执法不统一 的问题 ,   导致企业税负不均 ,甚至无所适从 ,对此 ,海关应 以 “ 营改增”为契机 ,就这一 问题与 国家  税务总局进行专题研究 ,以统一认识 ,统一对外答复口径 ,统一执法尺度为 目标 ,明确海关与税  务机关在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问题上的职责 ,同时加强沟通合作 , 共同做好对外解释宣传工作。  

( 责 任 编辑

1 1 4  

赵世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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