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征
杨 玉宇 李 卓
严 审: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对 于海关特许权使用 费估价征收的影响分析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对 于海 关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估价 征 收 的影 响 分 析
张 征 杨 玉 宇 李 卓 严 审
摘 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 国家 “ 十二五” 期 间结 构性减 税 的重头戏 。为 支持现代 服务 业发
展,国务院决定 自2 0 1 2年 1月 1日起 ,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 业开展营业税 改征 增值 税
( 以下简称 “ 营 改增” )试点工作 ,目前 已经扩 大到全 国 1 0个省市 ,其公平 税负与促进服务 业发展 的
效应 已经显现。本文 以海关估价 中常见的特 许权使用 费为切入 点,深入探 讨 了营 业税改征增值 税后
引发的重复征税质疑 ,并从征税对象和纳税 主体两角 度入手进 行分析 ,阐述 了税务机 关和海 关之 间 不存在重复征税 问题 ,并提 出解决质疑 的办法 。 关键词 :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 ;海关特许权使用费 ;海关估价 ;重复征 税
为支 持现代 服务业发展 ,国务院决定 自 2 0 1 2年 1 月 1日起 ,在上海市 交通运输和部分 现代 服务业开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 以下简称 “ 营改增” )试点工作 ,将原先 征收营业税 的 部 分项 目改为征收增值税 。 ①2 0 1 2 年7 月2 5日,国务 院常务会议决定 自2 0 1 2 年8 月 1日起 , 将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 、江苏 、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 圳1 0 个省 (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 并有望于 “ 十二五”期 间在全 国范围内实现 “ 营改增” 。 尽管 “ 营改增 ”主要针对 的是 国内贸易 ,旨在 降低 国内企业税 负 ,但 因其涉及的部分服
务行业包含 了商标 、著作权等特许权转让服务 ,而海关法规认定某些情况下 的特许权使用 费
应作 为货物价格 的组成部分计征进 口关税 及进 口环节税 ,由此引发外界上述费用是否存在双
重 征税 的 疑 问 。
一
、
“ 营改增”试点的背景和意义
2 0 0 8 年 ,美 国爆 发次贷危机 ,并迅速 由金融领 域扩展 到实体 经济领域 ,危机 范 围也 由
美 国蔓延 到全球 。为应对金融危机 的冲击 ,减轻对我 国实体 经济的影响 ,2 0 0 8 年1 2 月 中央 经 济工作会议上 提出实行结构性减税 ,“ 营改增”应运而生 。 “ 营改增”是 “ 十二 五” 时期我 国结构性减税的 “ 重头戏” 。我 国现行税制结构 中,增值
税 和营业税是最 为重要 的两个流转税税种 ,二者分立并行 。其 中,增值税
的征税范围覆 盖了
除建筑业 之外 的第 二产业 ,第三产业 的大部分行业 则课 征营业税 。 由于营业税 是对 营业额全额征税 ,且无法抵扣 ,不 可避免地会使企业 为避免重复征税而 倾 向于 “ 小而全 ” 、“ 大而全”模式 ,进 而扭 曲企业竞争 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 。同时 ,出 口适
* 作者单位 :张征 ,海关总署关税司 ;杨 玉宇、李卓 、严 审,上海海关商品价格信息处 。 ① 详见 《 关 于印发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方案 )的通知 》( 财税 C 2 0 1 1 3 I 1 0 号 )和 《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 部 分现代 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E 2 o I 1 3 i i i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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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海关学院学报
2 0 1 3年第 4 期
用零税率是 国际通行 的做法 ,但 由于我 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 ,在 出口时无法退税 ,导致服务 贸易形成含税出 口局面 ,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 的国家相 比,我 国的服务 出口由此在 国 际竞争 中处于劣势 。 与一般性减税改革 不同的是 ,“ 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并不局 限于单纯通过降低税率或直
接减免来加 以实现 ,而是依托于增值税环环相扣 的链条机制 ,通过最大程度地消除增值税 与 营业税分征并存所导致 的重复征税来得 以体现 。将增值税制度引入服务业领域 ,消除营业税
重复征税 的弊端 ,不仅是完善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 ,也是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推动第二和 第三产业融合 ,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的迫切需要 ,该措施将在转方式 、调结构 、促增长 、惠
民生方 面产生积极效应 。
二 、“ 营 改 增 ” 扩 围 引发 的 重 复征 税 疑 问
由于 “ 营改增”主要针对服务领域和国内交易 ,其政策制定之初并未涉及 到海关税收管 理领域 。但是 ,如果仔 细分析 海关估 价 时 的某些 法定 征税 项 目 ( 或称 成交 价格调 整项 目) 时 ,就会注意到海关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 与 “ 营改增”改革之间存在形式上联 系 ,进而 引发外界的某些争议和疑问 。
( 一) 重 复 征 税 问题 成 为 海 关与 商界 的 争议 焦点
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给海关估价带来 的主要影响集 中在特许权使 用费征收上 。在 “ 营 改增”之前 ,对外支付商标权等特许 权使用费 的企业 需要 向税 务机关缴 纳 1 0 的预提所得 税和 5 的营业税 。“ 营改增”之后 ,5 的营业税被 6 的增值税 替代 ,即国 内税务机关对 商标权等特许权使用费征收 6 的增值 税 。 ① 如果 该笔费用按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海关审定
进 出 口货物完税价格 办法 》( 海关总署令第 1 4 8 号 ,以下简称 《 审价办法 》 ) 的规定 ,属 于应
税费用 ,则海关应 同时将上述费用计人货物完税 价格 ,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同样一笔特许权 费 ,在税务机关缴 纳了所得税和增值税 ,在海关 又缴纳 了关税 和增值税 ,在外在形式上似乎 构成 了重复征收情况 。
( 二 ) 重 复征 税 问题 的 历 史 沿革
事实上 ,就特许权使用费 的征税而言 ,企业 对于海关 和税务机 关重复征 税一 直存 有质 疑 。企业认 为税务机关和海关对 同一项 费用分别征税 ,涉嫌重 复征税 。但是 ,在 “ 营改增 ” 试点之前 ,由于税务机关对特许权使 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 、营业税 ,海关则征收关税和增值 税 ,上述 四种税属于不 同税种 ,海关 以此作为非重复征税的答复 口径 ,得到了大部分企业 的 认 同。 “ 营改增”试 点之 后 ,税 务机 关和 海关 同时对 一笔 特许权 使用 费分别 征收 了 6 和 1 7 的增值税 ,在表现形式上 ,海关 与税务机关对同一费用按照不 同的增值税率分别予 以征
税 ,海关为此将面临着新 的 “ 重复征税”的质疑 。 ( 三)对重复征税质疑 的法理分析
针对海关与税务机关 对于特许权 使用费 征税 的行政行 为 ,只有通过 开展征税 的法理 分 析 ,才能厘清两者 的真正差异 。 1 . 征税对象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 以下 简称 《 海关法 》 )第五 十三条规定 : “ 准许进 出 口的货
① 详见 《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 》( 财税 [ 2 0 1 1 3 1 1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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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玉宇 李 卓 严 审: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对 于海关特许权使 用费估价征收的影响分析
物 、进 出境物 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 》第 一条规定 : “ 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销售货 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进 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
为增值税 的纳税人 ,应 当依 照本条 例缴纳增值税 。 ”第二 十条规定 : “ 增 值税 由税务机关 征
收 ,进 口货物 的增值税 由海关代征 。 ” 由此可见 ,海关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的对 象是进 口货物 。海关根据货 物的完税价格及关税
税率 、增值税率计算 出货物进 口人应缴纳的关税 和增值税 。其 中,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海关依
照 《 海关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进 出 口关税条例 》 、《 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
确定 。 《 审价办法 》第 五条明确 规定 ,进 口货物 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 以该货 物 的成交价格 为基
础 审查确定 。在 《 审价办法》第七条中对成交价格 进行 了定 义 :“ 进 口货物 的成交价格 ,是 指 卖方向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 口该货物 向卖方实付 、应付 的 ,并且按
照本 章第 三节 的规定 调整后 的价款 总额 ,包括 直接支 付 的价 款和 间接支付 的价 款 。 ” 同时 , 《 审价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 “ 以成交价格为基 础审查确定 进 口货 物的完税价格 时 ,未包括在
该货 物实付 、应付价格 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 ( 三)买方需 向卖方 或 者有关方直接 或者 间接支付 的特许权使用 费 ,但是符 合下列情 形之 一 的除外 :1 .特许权 使 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 . 特许权 使用 费的支付不构成 该货 物 向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销售 的
条件。 ”根据这些规定 ,可以得 出以下结论 ,进 H货 物 的完税 价格应包含货 物 的成交 价格和
符合 海关征税条件 的特 许权使 用费 ,即海关征 收进 口关税 和增 值税 时 ,应 当将 应税 的商标 费 、专利费和著作权费等特许权使用费一并计人完税价格 。
海关在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征税时 ,其征税对象依然是进 口货物本身 ,征税 的税率也是 依 照货物本身 的关税税率和增值税税率 。 相反 ,税务机关在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时 ,其征 收对象是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这一服务贸 易行 为。《 交 通运输业 和部分 现代 服务业 营业 税改 征增 值税试 点实 施办法 》 ( 财税 [ 2 0 1 1 ) 1 1 1 号 附件 1 )第一条规定 :“ 在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 ( 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现代 服务业服务 ( 以下 称应税 服务 )的单位 和个人 ,为增值税 纳税人 。纳税人 提供应 税服
务 ,应 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不再缴纳 营业 税 。 ”此类 增值税产生 的原 因是商标 等特许 权持有人 向国内进 口人提供 了应税服务 ,即转让特许权并 获益 ,特许权持有人 为其转让权力 过 程中获得 的收益缴纳增值税 。
2 . 纳税 主体分析
《 海关法 》第 四十五条规定 :“ 进 口货 物的收货人 、出 口货物的发货人 、进 出境物品 的所 有 人 ,是关税 的纳税义务人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 》第一 条规定 :“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进 口货物 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 的纳税人 ,应 当依 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
根据上述规定 ,进 口货物 的收货人是关税 和增值 税 的纳税 义务人 ,海关在对进 口货物征税时 ,其纳税 主体应为进 口货物 的收货人 。
对 于对外支付特许权费情况 ,由于转让无形资产的提供方位于境外 ,根据 《 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 现代服务业 营业 税改 征增值 税试 点实 施办 法 》第六 条规 定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 外
( 以下称境外) 的单位或者个 人在境 内提供应税 服务 ,在境 内未设 有经 营机构 的 ,以其代理
人 为增值税扣缴 义务人 ;在境 内没有代理人 的 ,以接受方 为增值税扣缴 义务人” ,应 由特许
权 购买方代境外 特许权持有人缴纳 营业税 。在该条规定 中 ,“ 扣 缴义务人”是指有 义务从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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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2 0 1 3年第 4 期
有 的纳税人收人中扣 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的企业 或单位 。虽然缴纳人为特许权费支付方 ,
但实际承担该项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境外的特许权持有人 ,纳税主体应为境外的特许权持有人 。 从 上述定义不难看 出,尽管海关对应包含在货 物价格 内的特许权 费征 收关税 、增值税 , 以及税 务机关对特许权转让产生的费用征收增值税 的缴纳人均为货物进 口人 ,即特许权费支
付方 。但是 ,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 时 ,实际纳税人并非特许权支付方 ,而是境外特许权持有
人 ,因此两个部 门在征收关税 、增值税和营业税 时 ,其纳税 主体存在明显 区别 。
综上所述 ,海关对特许权费征收关税和增值税是 由于进 口企业进 口附有特许权 的货 物 ,
但货物价值 中并未包含特许权的价值 ,需将特许权 费计人进 口货物价格才 能反映货 物的真实 价格 。纳税主体是货物的进 口人 ,而征税对象是进 口商品 ,该增值税是针对进 口货物实 际交
易价格部分征收的增值税 。 税务部 门对特许权费征 收增值税是 由于境外特许权持有人向进 口企业提供 了特许权的转
让服务 ,境外 特许权持有人在转让特许权过程 中获利 ,因此税务局要对境外特许权持有人 的 转让服务产生的收益征 收增值税 。纳税 主体是境外特许权持有人 ,而征税 对象是特许权持有 人 向进 口企业提供的特许权转让服务 。
增值税征收
征税 对象 纳税主体 税 种
海
关
税
务
进 口货物及包含在进 口货物 中的无形资产 货物进 口人 增值税
服务贸易和国内货物贸易 获益的交易方 增值税 ( 原营业税)
正 因为两类增值税存在上述 的差异 ,海关和税务机关对特许权费征收的增值税虽然名义 上属 于同一
税种 ,但在征税对象和纳税 主体上都存在很 大差异 ,并不构成重复征税 。
三 、重 复 征 税 质 疑 的解 决 办法
根据 以上分析 ,“ 营改增”改革实施 以后 ,尽管税务部 门和海关有可能分别依法 对特许
权使用费征收增值税 ,但 由于纳税主体 和征税对象 的差异 ,并不构成重复征税 。对此 ,海关
要做好对外解释 ,消除商界对重复征税 的质疑。
一
是统一对外政策宣传 口径 ,准确开展海关估价法律政策宣传 。在估价执法过程 中,应
注重对于当事人 的法律宣传力度 ,将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的差异解释清楚 。
二是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 ,明确进 口货物所涉特许权使用费的双方职责划分 。鉴于 特 许权使用 费的海关估价是 ( WT O估价协定 》明确列明的条款 ,且世界各 国海关均 普遍认
可海关计 征特许权使用 费的理论依 据是来 源于该项 费用属于货物价 格 的组成部分 ,即理论 上 ,当海关审查确定某一特许权构成海关进 口货物 的价格部分 以后 ,该项金额应作为货物成
本予 以列支 ,而不再 以费用名义列支 。
目前 ,海关 和税务部 门在操作 中,存在着对各 自职责认识不统一 、执法不统一 的问题 , 导致企业税负不均 ,甚至无所适从 ,对此 ,海关应 以 “ 营改增”为契机 ,就这一 问题与 国家 税务总局进行专题研究 ,以统一认识 ,统一对外答复口径 ,统一执法尺度为 目标 ,明确海关与税 务机关在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问题上的职责 ,同时加强沟通合作 , 共同做好对外解释宣传工作。
( 责 任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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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世璐)
张 征
杨 玉宇 李 卓
严 审: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对 于海关特许权使用 费估价征收的影响分析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对 于海 关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估价 征 收 的影 响 分 析
张 征 杨 玉 宇 李 卓 严 审
摘 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 国家 “ 十二五” 期 间结 构性减 税 的重头戏 。为 支持现代 服务 业发
展,国务院决定 自2 0 1 2年 1月 1日起 ,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 业开展营业税 改征 增值 税
( 以下简称 “ 营 改增” )试点工作 ,目前 已经扩 大到全 国 1 0个省市 ,其公平 税负与促进服务 业发展 的
效应 已经显现。本文 以海关估价 中常见的特 许权使用 费为切入 点,深入探 讨 了营 业税改征增值 税后
引发的重复征税质疑 ,并从征税对象和纳税 主体两角 度入手进 行分析 ,阐述 了税务机 关和海 关之 间 不存在重复征税 问题 ,并提 出解决质疑 的办法 。 关键词 :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 ;海关特许权使用费 ;海关估价 ;重复征 税
为支 持现代 服务业发展 ,国务院决定 自 2 0 1 2年 1 月 1日起 ,在上海市 交通运输和部分 现代 服务业开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 以下简称 “ 营改增” )试点工作 ,将原先 征收营业税 的 部 分项 目改为征收增值税 。 ①2 0 1 2 年7 月2 5日,国务 院常务会议决定 自2 0 1 2 年8 月 1日起 , 将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 、江苏 、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 圳1 0 个省 (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 并有望于 “ 十二五”期 间在全 国范围内实现 “ 营改增” 。 尽管 “ 营改增 ”主要针对 的是 国内贸易 ,旨在 降低 国内企业税 负 ,但 因其涉及的部分服
务行业包含 了商标 、著作权等特许权转让服务 ,而海关法规认定某些情况下 的特许权使用 费
应作 为货物价格 的组成部分计征进 口关税 及进 口环节税 ,由此引发外界上述费用是否存在双
重 征税 的 疑 问 。
一
、
“ 营改增”试点的背景和意义
2 0 0 8 年 ,美 国爆 发次贷危机 ,并迅速 由金融领 域扩展 到实体 经济领域 ,危机 范 围也 由
美 国蔓延 到全球 。为应对金融危机 的冲击 ,减轻对我 国实体 经济的影响 ,2 0 0 8 年1 2 月 中央 经 济工作会议上 提出实行结构性减税 ,“ 营改增”应运而生 。 “ 营改增”是 “ 十二 五” 时期我 国结构性减税的 “ 重头戏” 。我 国现行税制结构 中,增值
税 和营业税是最 为重要 的两个流转税税种 ,二者分立并行 。其 中,增值税
的征税范围覆 盖了
除建筑业 之外 的第 二产业 ,第三产业 的大部分行业 则课 征营业税 。 由于营业税 是对 营业额全额征税 ,且无法抵扣 ,不 可避免地会使企业 为避免重复征税而 倾 向于 “ 小而全 ” 、“ 大而全”模式 ,进 而扭 曲企业竞争 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 。同时 ,出 口适
* 作者单位 :张征 ,海关总署关税司 ;杨 玉宇、李卓 、严 审,上海海关商品价格信息处 。 ① 详见 《 关 于印发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方案 )的通知 》( 财税 C 2 0 1 1 3 I 1 0 号 )和 《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 部 分现代 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E 2 o I 1 3 i i i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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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海关学院学报
2 0 1 3年第 4 期
用零税率是 国际通行 的做法 ,但 由于我 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 ,在 出口时无法退税 ,导致服务 贸易形成含税出 口局面 ,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 的国家相 比,我 国的服务 出口由此在 国 际竞争 中处于劣势 。 与一般性减税改革 不同的是 ,“ 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并不局 限于单纯通过降低税率或直
接减免来加 以实现 ,而是依托于增值税环环相扣 的链条机制 ,通过最大程度地消除增值税 与 营业税分征并存所导致 的重复征税来得 以体现 。将增值税制度引入服务业领域 ,消除营业税
重复征税 的弊端 ,不仅是完善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 ,也是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推动第二和 第三产业融合 ,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的迫切需要 ,该措施将在转方式 、调结构 、促增长 、惠
民生方 面产生积极效应 。
二 、“ 营 改 增 ” 扩 围 引发 的 重 复征 税 疑 问
由于 “ 营改增”主要针对服务领域和国内交易 ,其政策制定之初并未涉及 到海关税收管 理领域 。但是 ,如果仔 细分析 海关估 价 时 的某些 法定 征税 项 目 ( 或称 成交 价格调 整项 目) 时 ,就会注意到海关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 与 “ 营改增”改革之间存在形式上联 系 ,进而 引发外界的某些争议和疑问 。
( 一) 重 复 征 税 问题 成 为 海 关与 商界 的 争议 焦点
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给海关估价带来 的主要影响集 中在特许权使 用费征收上 。在 “ 营 改增”之前 ,对外支付商标权等特许 权使用费 的企业 需要 向税 务机关缴 纳 1 0 的预提所得 税和 5 的营业税 。“ 营改增”之后 ,5 的营业税被 6 的增值税 替代 ,即国 内税务机关对 商标权等特许权使用费征收 6 的增值 税 。 ① 如果 该笔费用按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海关审定
进 出 口货物完税价格 办法 》( 海关总署令第 1 4 8 号 ,以下简称 《 审价办法 》 ) 的规定 ,属 于应
税费用 ,则海关应 同时将上述费用计人货物完税 价格 ,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同样一笔特许权 费 ,在税务机关缴 纳了所得税和增值税 ,在海关 又缴纳 了关税 和增值税 ,在外在形式上似乎 构成 了重复征收情况 。
( 二 ) 重 复征 税 问题 的 历 史 沿革
事实上 ,就特许权使用费 的征税而言 ,企业 对于海关 和税务机 关重复征 税一 直存 有质 疑 。企业认 为税务机关和海关对 同一项 费用分别征税 ,涉嫌重 复征税 。但是 ,在 “ 营改增 ” 试点之前 ,由于税务机关对特许权使 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 、营业税 ,海关则征收关税和增值 税 ,上述 四种税属于不 同税种 ,海关 以此作为非重复征税的答复 口径 ,得到了大部分企业 的 认 同。 “ 营改增”试 点之 后 ,税 务机 关和 海关 同时对 一笔 特许权 使用 费分别 征收 了 6 和 1 7 的增值税 ,在表现形式上 ,海关 与税务机关对同一费用按照不 同的增值税率分别予 以征
税 ,海关为此将面临着新 的 “ 重复征税”的质疑 。 ( 三)对重复征税质疑 的法理分析
针对海关与税务机关 对于特许权 使用费 征税 的行政行 为 ,只有通过 开展征税 的法理 分 析 ,才能厘清两者 的真正差异 。 1 . 征税对象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 以下 简称 《 海关法 》 )第五 十三条规定 : “ 准许进 出 口的货
① 详见 《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 》( 财税 [ 2 0 1 1 3 1 1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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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玉宇 李 卓 严 审: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对 于海关特许权使 用费估价征收的影响分析
物 、进 出境物 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 》第 一条规定 : “ 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销售货 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进 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
为增值税 的纳税人 ,应 当依 照本条 例缴纳增值税 。 ”第二 十条规定 : “ 增 值税 由税务机关 征
收 ,进 口货物 的增值税 由海关代征 。 ” 由此可见 ,海关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的对 象是进 口货物 。海关根据货 物的完税价格及关税
税率 、增值税率计算 出货物进 口人应缴纳的关税 和增值税 。其 中,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海关依
照 《 海关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进 出 口关税条例 》 、《 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
确定 。 《 审价办法 》第 五条明确 规定 ,进 口货物 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 以该货 物 的成交价格 为基
础 审查确定 。在 《 审价办法》第七条中对成交价格 进行 了定 义 :“ 进 口货物 的成交价格 ,是 指 卖方向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 口该货物 向卖方实付 、应付 的 ,并且按
照本 章第 三节 的规定 调整后 的价款 总额 ,包括 直接支 付 的价 款和 间接支付 的价 款 。 ” 同时 , 《 审价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 “ 以成交价格为基 础审查确定 进 口货 物的完税价格 时 ,未包括在
该货 物实付 、应付价格 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 ( 三)买方需 向卖方 或 者有关方直接 或者 间接支付 的特许权使用 费 ,但是符 合下列情 形之 一 的除外 :1 .特许权 使 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 . 特许权 使用 费的支付不构成 该货 物 向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销售 的
条件。 ”根据这些规定 ,可以得 出以下结论 ,进 H货 物 的完税 价格应包含货 物 的成交 价格和
符合 海关征税条件 的特 许权使 用费 ,即海关征 收进 口关税 和增 值税 时 ,应 当将 应税 的商标 费 、专利费和著作权费等特许权使用费一并计人完税价格 。
海关在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征税时 ,其征税对象依然是进 口货物本身 ,征税 的税率也是 依 照货物本身 的关税税率和增值税税率 。 相反 ,税务机关在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时 ,其征 收对象是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这一服务贸 易行 为。《 交 通运输业 和部分 现代 服务业 营业 税改 征增 值税试 点实 施办法 》 ( 财税 [ 2 0 1 1 ) 1 1 1 号 附件 1 )第一条规定 :“ 在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 ( 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现代 服务业服务 ( 以下 称应税 服务 )的单位 和个人 ,为增值税 纳税人 。纳税人 提供应 税服
务 ,应 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不再缴纳 营业 税 。 ”此类 增值税产生 的原 因是商标 等特许 权持有人 向国内进 口人提供 了应税服务 ,即转让特许权并 获益 ,特许权持有人 为其转让权力 过 程中获得 的收益缴纳增值税 。
2 . 纳税 主体分析
《 海关法 》第 四十五条规定 :“ 进 口货 物的收货人 、出 口货物的发货人 、进 出境物品 的所 有 人 ,是关税 的纳税义务人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 》第一 条规定 :“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进 口货物 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 的纳税人 ,应 当依 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
根据上述规定 ,进 口货物 的收货人是关税 和增值 税 的纳税 义务人 ,海关在对进 口货物征税时 ,其纳税 主体应为进 口货物 的收货人 。
对 于对外支付特许权费情况 ,由于转让无形资产的提供方位于境外 ,根据 《 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 现代服务业 营业 税改 征增值 税试 点实 施办 法 》第六 条规 定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 外
( 以下称境外) 的单位或者个 人在境 内提供应税 服务 ,在境 内未设 有经 营机构 的 ,以其代理
人 为增值税扣缴 义务人 ;在境 内没有代理人 的 ,以接受方 为增值税扣缴 义务人” ,应 由特许
权 购买方代境外 特许权持有人缴纳 营业税 。在该条规定 中 ,“ 扣 缴义务人”是指有 义务从持
】] 3
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2 0 1 3年第 4 期
有 的纳税人收人中扣 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的企业 或单位 。虽然缴纳人为特许权费支付方 ,
但实际承担该项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境外的特许权持有人 ,纳税主体应为境外的特许权持有人 。 从 上述定义不难看 出,尽管海关对应包含在货 物价格 内的特许权 费征 收关税 、增值税 , 以及税 务机关对特许权转让产生的费用征收增值税 的缴纳人均为货物进 口人 ,即特许权费支
付方 。但是 ,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 时 ,实际纳税人并非特许权支付方 ,而是境外特许权持有
人 ,因此两个部 门在征收关税 、增值税和营业税 时 ,其纳税 主体存在明显 区别 。
综上所述 ,海关对特许权费征收关税和增值税是 由于进 口企业进 口附有特许权 的货 物 ,
但货物价值 中并未包含特许权的价值 ,需将特许权 费计人进 口货物价格才 能反映货 物的真实 价格 。纳税主体是货物的进 口人 ,而征税对象是进 口商品 ,该增值税是针对进 口货物实 际交
易价格部分征收的增值税 。 税务部 门对特许权费征 收增值税是 由于境外特许权持有人向进 口企业提供 了特许权的转
让服务 ,境外 特许权持有人在转让特许权过程 中获利 ,因此税务局要对境外特许权持有人 的 转让服务产生的收益征 收增值税 。纳税 主体是境外特许权持有人 ,而征税 对象是特许权持有 人 向进 口企业提供的特许权转让服务 。
增值税征收
征税 对象 纳税主体 税 种
海
关
税
务
进 口货物及包含在进 口货物 中的无形资产 货物进 口人 增值税
服务贸易和国内货物贸易 获益的交易方 增值税 ( 原营业税)
正 因为两类增值税存在上述 的差异 ,海关和税务机关对特许权费征收的增值税虽然名义 上属 于同一
税种 ,但在征税对象和纳税 主体上都存在很 大差异 ,并不构成重复征税 。
三 、重 复 征 税 质 疑 的解 决 办法
根据 以上分析 ,“ 营改增”改革实施 以后 ,尽管税务部 门和海关有可能分别依法 对特许
权使用费征收增值税 ,但 由于纳税主体 和征税对象 的差异 ,并不构成重复征税 。对此 ,海关
要做好对外解释 ,消除商界对重复征税 的质疑。
一
是统一对外政策宣传 口径 ,准确开展海关估价法律政策宣传 。在估价执法过程 中,应
注重对于当事人 的法律宣传力度 ,将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的差异解释清楚 。
二是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 ,明确进 口货物所涉特许权使用费的双方职责划分 。鉴于 特 许权使用 费的海关估价是 ( WT O估价协定 》明确列明的条款 ,且世界各 国海关均 普遍认
可海关计 征特许权使用 费的理论依 据是来 源于该项 费用属于货物价 格 的组成部分 ,即理论 上 ,当海关审查确定某一特许权构成海关进 口货物 的价格部分 以后 ,该项金额应作为货物成
本予 以列支 ,而不再 以费用名义列支 。
目前 ,海关 和税务部 门在操作 中,存在着对各 自职责认识不统一 、执法不统一 的问题 , 导致企业税负不均 ,甚至无所适从 ,对此 ,海关应 以 “ 营改增”为契机 ,就这一 问题与 国家 税务总局进行专题研究 ,以统一认识 ,统一对外答复口径 ,统一执法尺度为 目标 ,明确海关与税 务机关在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问题上的职责 ,同时加强沟通合作 , 共同做好对外解释宣传工作。
( 责 任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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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世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