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细则
1、逐级签订责任状(0.3分):党(工)委应在3月底前与所辖下一级党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状,3月底前未签订的,不得分,每少一份,则按平均值扣分,直至扣完0.3分为止。并将其列入全年工作考核(0.3分):党(工)委应在3月底前将责任状考核内容列入对下一级党组织全年工作考核内容,未列入的不得分,责任制考核工作落实情况由各相关纪工委(监察分局)提供,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执行“三重一大”制度(0.4分):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要求执行的则不得分,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由各相关纪工委(监察分局)提供,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
2、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十个严禁”的,班子成员每人每次扣1分,其他人员每人每次扣0.5分,直至扣完1分为止。相关科室(中心)、纪工委(监察分局)调查核实并经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县纪委廉政室。
3、省、市、县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时,发现工作不落实的,省级每次扣1分,市级每次扣0.6分,县级每次扣0.1分,直至扣完1分为止。对检查发现工作不落实的,由县纪委发通报。县纪委廉政室凭通报予以计分。
2013年县直党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考核细则
1、逐级签订责任状(0.2分):党(工)委(组)应在3月底前与所辖下一级党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状,3月底前未签订的,不得分,每少一份,则按平均值扣分,直至扣完0.2分为止。并将其列入全年工作考核(0.2分):党(工)委(组)应在3月底前将责任状考核内容列入对下一级党组织全年工作考核内容,未列入的不得分,责任制考核工作落实情况由各相关纪工委(监察分局)提供,并于4月6日前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主要领导认真妥善处理反映干部职工信访件(0.4分) :因处理不到位的,每发生一起赴县越级上访的扣0.1分,发生一起赴市以上越级访的扣0.2分,直至扣完0.4分为止,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由信访室提供,每季末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执行“三重一大”制度(0.2分):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要求执行的则不得分,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由各相关纪工委(监察分局)提供,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
2、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十个严禁”的,班子成员每人每次扣1分,其他人员每人每次扣0.8分,直至扣完1分为止。相关科室(中心)、纪工委(监察分局)调查核实并经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县纪委廉政室。
3、省、市、县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时,发现工作不落实的,省级每次扣1分,市级每次扣0.6分,县级每次扣0.1分,直至扣完1分为止。对检查发现工作不落实的,由县纪委发通报。县纪委廉政室凭通报予以计分。
2013年县直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单位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细则
1、逐级签订责任状(0.2分):党(工)委(组)应在3月底前与所辖下一级党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状,3月底前未签订的,不得分,每少一份,则按平均值扣分,直至扣完0.2分为止。并将其列入全年工作考核(0.2分):党(工)委(组)应在3月底前将责任状考核内容列入对下一级党组织全年工作考核内容,未列入的不得分,责任制考核工作落实情况由各相关纪工委(监察分局)提供,并于4月6日前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主要领导认真妥善处理反映干部职工信访件(0.4分) :因处理不到位的,每发生一起赴县越级上访的扣0.1分,发生一起赴市以上越级访的扣0.2分,直至扣完0.4分为止,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由信访室提供,每季末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执行“三重一大”制度(0.2分):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要求执行的则不得分,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由各相关纪工委(监察分局)提供,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
2、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十个严禁”的,班子成员每人每次扣1分,其他人员每人每次扣0.8分,直至扣完1分为止。相关科室(中心)、纪工委(监察分局)调查核实并经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县纪委廉政室。
3、省、市、县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时,发现工作不落实的,省级每次扣1分,市级每次扣0.6分,县级每次扣0.1分,直至扣完1分为止。对检查发现工作不落实的,由县纪委发通报。县纪委廉政室凭通报予以计分。
2013年县直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单位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细则
1、逐级签订责任状(0.2分):党(工)委(组)应在3月底前与所辖下一级党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状,3月底前未签订的,不得分,每少一份,则按平均值扣分,直至扣完0.2分为止。并将其列入全年工作考核(0.2分):党(工)委(组)应在3月底前将责任状考核内容列入对下一级党组织全年工作考核内容,未列入的不得分,责任制考核工作落实情况由各相关纪工委(监察分局)提供,并于4月6日前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主要领导认真妥善处理反映干部职工信访件(0.4分) :因处理不到位的,每发生一起赴县越级上访的扣0.1分,发生一起赴市以上越级访的扣0.2分,直至扣完0.4分为止,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由信访室提供,每季末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执行“三重一大”制度(0.2分):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要求执行的则不得分,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由各相关纪工委(监察分局)提供,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
2、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十个严禁”的,班子成员每人每次扣1分,其他人员每人每次扣0.8分,直至扣完1分为止。相关科室(中心)、纪工委(监察分局)调查核实并经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县纪委廉政室。
3、省、市、县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时,发现工作不落实的,省级每次扣1分,市级每次扣0.6分,县级每次扣0.1分,直至扣完1分为止。对检查发现工作不落实的,由县纪委发通报。县纪委廉政室凭通报予以计分。
2013年县直垂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考核细则
1、逐级签订责任状(0.2分):党(工)委(组)应在3月底前与所辖下一级党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状,3月底前未签订的,不得分,每少一份,则按平均值扣分,直至扣完0.2分为止。并将其列入全年工作考核(0.2分):党(工)委(组)应在3月底前将责任状考核内容列入对下一级党组织全年工作考核内容,未列入的不得分,责任制考核工作落实情况由各相关纪工委(监察分局)提供,并于4月6日前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主要领导认真妥善处理反映干部职工信访件(0.4分) :因处理不到位的,每发生一起赴县越级上访的扣0.1分,发生一起赴市以上越级访的扣0.2分,直至扣完0.4分为止,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由信访室提供,每季末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执行“三重一大”制度(0.2分):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要求执行的则不得分,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由各相关纪工委(监察分局)提供,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
2、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十个严禁”的,班子成员每人每次扣1分,其他人员每人每次扣0.8分,直至扣完1分为止。相关科室(中心)、纪工委(监察分局)调查核实并经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县纪委廉政室。
3、省、市、县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时,发现工作不落实的,省级每次扣1分,市级每次扣0.6分,县级每次扣0.1分,直至扣完1分为止。对检查发现工作不落实的,由县纪委发通报。县纪委廉政室凭通报予以计分。
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细则
1、逐级签订责任状(0.3分):党(工)委应在3月底前与所辖下一级党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状,3月底前未签订的,不得分,每少一份,则按平均值扣分,直至扣完0.3分为止。并将其列入全年工作考核(0.3分):党(工)委应在3月底前将责任状考核内容列入对下一级党组织全年工作考核内容,未列入的不得分,责任制考核工作落实情况由各相关纪工委(监察分局)提供,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执行“三重一大”制度(0.4分):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要求执行的则不得分,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由各相关纪工委(监察分局)提供,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
2、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十个严禁”的,班子成员每人每次扣1分,其他人员每人每次扣0.5分,直至扣完1分为止。相关科室(中心)、纪工委(监察分局)调查核实并经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县纪委廉政室。
3、省、市、县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时,发现工作不落实的,省级每次扣1分,市级每次扣0.6分,县级每次扣0.1分,直至扣完1分为止。对检查发现工作不落实的,由县纪委发通报。县纪委廉政室凭通报予以计分。
2013年县直党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考核细则
1、逐级签订责任状(0.2分):党(工)委(组)应在3月底前与所辖下一级党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状,3月底前未签订的,不得分,每少一份,则按平均值扣分,直至扣完0.2分为止。并将其列入全年工作考核(0.2分):党(工)委(组)应在3月底前将责任状考核内容列入对下一级党组织全年工作考核内容,未列入的不得分,责任制考核工作落实情况由各相关纪工委(监察分局)提供,并于4月6日前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主要领导认真妥善处理反映干部职工信访件(0.4分) :因处理不到位的,每发生一起赴县越级上访的扣0.1分,发生一起赴市以上越级访的扣0.2分,直至扣完0.4分为止,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由信访室提供,每季末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执行“三重一大”制度(0.2分):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要求执行的则不得分,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由各相关纪工委(监察分局)提供,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
2、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十个严禁”的,班子成员每人每次扣1分,其他人员每人每次扣0.8分,直至扣完1分为止。相关科室(中心)、纪工委(监察分局)调查核实并经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县纪委廉政室。
3、省、市、县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时,发现工作不落实的,省级每次扣1分,市级每次扣0.6分,县级每次扣0.1分,直至扣完1分为止。对检查发现工作不落实的,由县纪委发通报。县纪委廉政室凭通报予以计分。
2013年县直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单位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细则
1、逐级签订责任状(0.2分):党(工)委(组)应在3月底前与所辖下一级党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状,3月底前未签订的,不得分,每少一份,则按平均值扣分,直至扣完0.2分为止。并将其列入全年工作考核(0.2分):党(工)委(组)应在3月底前将责任状考核内容列入对下一级党组织全年工作考核内容,未列入的不得分,责任制考核工作落实情况由各相关纪工委(监察分局)提供,并于4月6日前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主要领导认真妥善处理反映干部职工信访件(0.4分) :因处理不到位的,每发生一起赴县越级上访的扣0.1分,发生一起赴市以上越级访的扣0.2分,直至扣完0.4分为止,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由信访室提供,每季末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执行“三重一大”制度(0.2分):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要求执行的则不得分,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由各相关纪工委(监察分局)提供,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
2、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十个严禁”的,班子成员每人每次扣1分,其他人员每人每次扣0.8分,直至扣完1分为止。相关科室(中心)、纪工委(监察分局)调查核实并经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县纪委廉政室。
3、省、市、县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时,发现工作不落实的,省级每次扣1分,市级每次扣0.6分,县级每次扣0.1分,直至扣完1分为止。对检查发现工作不落实的,由县纪委发通报。县纪委廉政室凭通报予以计分。
2013年县直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单位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细则
1、逐级签订责任状(0.2分):党(工)委(组)应在3月底前与所辖下一级党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状,3月底前未签订的,不得分,每少一份,则按平均值扣分,直至扣完0.2分为止。并将其列入全年工作考核(0.2分):党(工)委(组)应在3月底前将责任状考核内容列入对下一级党组织全年工作考核内容,未列入的不得分,责任制考核工作落实情况由各相关纪工委(监察分局)提供,并于4月6日前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主要领导认真妥善处理反映干部职工信访件(0.4分) :因处理不到位的,每发生一起赴县越级上访的扣0.1分,发生一起赴市以上越级访的扣0.2分,直至扣完0.4分为止,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由信访室提供,每季末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执行“三重一大”制度(0.2分):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要求执行的则不得分,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由各相关纪工委(监察分局)提供,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
2、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十个严禁”的,班子成员每人每次扣1分,其他人员每人每次扣0.8分,直至扣完1分为止。相关科室(中心)、纪工委(监察分局)调查核实并经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县纪委廉政室。
3、省、市、县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时,发现工作不落实的,省级每次扣1分,市级每次扣0.6分,县级每次扣0.1分,直至扣完1分为止。对检查发现工作不落实的,由县纪委发通报。县纪委廉政室凭通报予以计分。
2013年县直垂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考核细则
1、逐级签订责任状(0.2分):党(工)委(组)应在3月底前与所辖下一级党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状,3月底前未签订的,不得分,每少一份,则按平均值扣分,直至扣完0.2分为止。并将其列入全年工作考核(0.2分):党(工)委(组)应在3月底前将责任状考核内容列入对下一级党组织全年工作考核内容,未列入的不得分,责任制考核工作落实情况由各相关纪工委(监察分局)提供,并于4月6日前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主要领导认真妥善处理反映干部职工信访件(0.4分) :因处理不到位的,每发生一起赴县越级上访的扣0.1分,发生一起赴市以上越级访的扣0.2分,直至扣完0.4分为止,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由信访室提供,每季末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执行“三重一大”制度(0.2分):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要求执行的则不得分,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由各相关纪工委(监察分局)提供,统一报县纪委廉政室。
2、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十个严禁”的,班子成员每人每次扣1分,其他人员每人每次扣0.8分,直至扣完1分为止。相关科室(中心)、纪工委(监察分局)调查核实并经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县纪委廉政室。
3、省、市、县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时,发现工作不落实的,省级每次扣1分,市级每次扣0.6分,县级每次扣0.1分,直至扣完1分为止。对检查发现工作不落实的,由县纪委发通报。县纪委廉政室凭通报予以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