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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背书伪造的法律效力
作者:卢晨阳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12期
一、背书伪造法律效力的比较法分析
背书伪造是指在票据上伪造他人签名的背书行为。伪造的签名对被伪造人无效,因此,伪造的背书对被伪造的背书人而言当然无效。
1、背书伪造对其他真实签名效力的影响
关于背书伪造对其他真实签名效力的影响,各国票据法的规定基本相同。《日内瓦汇票和本票公约》及《支票统一公约》均规定伪造的签名不影响其他真实签名人应负的责任。《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仅在票据上签名的人才对票据负责,也即所有在票据上签名的人都要负相应的票据责任,不受他人签名伪造的影响。各国票据法都主张伪造的签名不影响其他真实签名的效力,在票据上有真实签名的任何人都应承担票据责任,不因存在伪造的背书而免除其责任。
2、背书伪造对背书连续性的影响
关于背书伪造对背书连续性的影响,两大票据法体系存在相当严重的分歧。根据票据法理论,背书具有权利移转效力,背书人通过背书将自己享有的票据权利移转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也可再通过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而成为背书人。获得票据的持票人无须说明其取得票据的过程,只须以所持票据上连续的背书证明其票据权利。付款人在付款时要审查背书的连续性,对于背书连续的票据,付款可以解除其票据责任。由此可见,伪造的背书是否影响背书的连续性是很重要的问题。两大票据法体系对伪造的背书是否影响背书连续性这一问题的看法却完全相反。
日内瓦票据法体系主张伪造的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理由是,伪造的背书虽然对被伪造人无效,但伪造的背书在外观上具备背书的形式效力,票据的善意购买人很难从外观上对背书的真伪进行辨别,只能以审查背书在形式上是否连续来判断背书人的票据权利。因此背书只要在形式上连续即符合背书连续性的要求,持票人只要凭一系列形式上连续的背书就能证明其票据权利,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票据权利的善意持票人。付款人付款时有审查背书是否连续的义务,但对背书的真伪不负认定之责。换句话说,付款人在到期日对背书在形式上连续的票据的持票人善意付款,即履行了其付款义务,票据责任因此解除,同时可将所付款项借记出票人账户,而无论票据上是否存在伪造的背书。日内瓦票据法体系的主张有利于保护善意持票人和付款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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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背书伪造的法律效力
作者:卢晨阳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12期
一、背书伪造法律效力的比较法分析
背书伪造是指在票据上伪造他人签名的背书行为。伪造的签名对被伪造人无效,因此,伪造的背书对被伪造的背书人而言当然无效。
1、背书伪造对其他真实签名效力的影响
关于背书伪造对其他真实签名效力的影响,各国票据法的规定基本相同。《日内瓦汇票和本票公约》及《支票统一公约》均规定伪造的签名不影响其他真实签名人应负的责任。《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仅在票据上签名的人才对票据负责,也即所有在票据上签名的人都要负相应的票据责任,不受他人签名伪造的影响。各国票据法都主张伪造的签名不影响其他真实签名的效力,在票据上有真实签名的任何人都应承担票据责任,不因存在伪造的背书而免除其责任。
2、背书伪造对背书连续性的影响
关于背书伪造对背书连续性的影响,两大票据法体系存在相当严重的分歧。根据票据法理论,背书具有权利移转效力,背书人通过背书将自己享有的票据权利移转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也可再通过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而成为背书人。获得票据的持票人无须说明其取得票据的过程,只须以所持票据上连续的背书证明其票据权利。付款人在付款时要审查背书的连续性,对于背书连续的票据,付款可以解除其票据责任。由此可见,伪造的背书是否影响背书的连续性是很重要的问题。两大票据法体系对伪造的背书是否影响背书连续性这一问题的看法却完全相反。
日内瓦票据法体系主张伪造的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理由是,伪造的背书虽然对被伪造人无效,但伪造的背书在外观上具备背书的形式效力,票据的善意购买人很难从外观上对背书的真伪进行辨别,只能以审查背书在形式上是否连续来判断背书人的票据权利。因此背书只要在形式上连续即符合背书连续性的要求,持票人只要凭一系列形式上连续的背书就能证明其票据权利,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票据权利的善意持票人。付款人付款时有审查背书是否连续的义务,但对背书的真伪不负认定之责。换句话说,付款人在到期日对背书在形式上连续的票据的持票人善意付款,即履行了其付款义务,票据责任因此解除,同时可将所付款项借记出票人账户,而无论票据上是否存在伪造的背书。日内瓦票据法体系的主张有利于保护善意持票人和付款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