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报告病种及报告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三类共39种:
一、 甲类传染病(2种):(1)鼠疫、(2)霍乱。
二、 乙类传染病(26种):(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2)艾滋病、(3)病毒性肝炎、
(4)脊髓灰质炎、(5)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6)甲型H1N1流感、(7)麻疹、(8)流行性出血热、
(9)狂犬病、(10)流行性乙型脑炎、(11)登革热、(12)炭疽、(13)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14)肺结核、(15)伤寒和副伤寒、(16)流行性脑脊髓膜炎、(17)百日咳、(18)白喉、(19)新生儿破伤风、(20)猩红热、(21)布鲁氏菌病、(22)淋病、(23)梅毒、(24)钩端螺旋体病、(25)血吸虫病、
(26)疟疾。
三、 丙类传染病(11种):(1)流行性感冒、(2)流行性腮腺炎、(3)风疹、(4)急性出血性结膜炎、(5)麻风病、(6)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7)黑热病、(8)包虫病、(9)丝虫病,(10)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11)手足口病。
四、 其他传染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水痘、肝吸虫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恙虫病、森林脑炎、结核性胸膜炎、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不明原因肺炎,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不明原因死亡病例。
五、 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六、 报告时限:(一)2小时: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在2小时内通过电话报告。
(二)24小时:其他乙、丙类、其他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24 小时内报告。
七、 首诊医师发现上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在本科室传染病登记簿上登记备查。传染病报告卡送至预防保健科(西区一楼急诊科或导医台、东区各病房楼一楼均有传染病报告箱),由预防保健科进行网络直报。
八、 对已报告的传染病病例或疑似传染病病例,当诊断发生变更,或者病例死亡时或有填卡错误时,应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九、脊髓灰质炎疑似病例——AFP(急性弛缓性麻痹)病种(14种)
根据卫生部规定,15周岁以下儿童患以下14种病,为脊髓灰质炎疑似病例,应按规定在2小时内报告,并填写个案调查表和采集合格大便标本。
1. 脊髓灰质炎(不受年龄限制);
2. 格林-巴利综合征(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GBS);
3. 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
4. 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有毒物质引起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性多神经病);
5. 神经根炎;
6. 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发的神经炎);
7. 单神经炎;
8. 神经丛炎;
9. 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软瘫、高钾软瘫、正常钾软瘫);
10. 肌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
11. 急性多发性肌炎;
12. 肉毒中毒;
13. 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
14. 短暂性肢体麻痹。
发现以上14种病例时,应立即电话报告预防保健科,并同时采集病人粪便标本。 采便要求:
1. 采便时间在麻痹出现14天以内;
2. 采集两份大便标本;
3. 两份标本间隔24-48小时;
4. 每份标本量约20克;
5. 标本需在2~8℃冷藏、运送。
传染病报告病种及报告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三类共39种:
一、 甲类传染病(2种):(1)鼠疫、(2)霍乱。
二、 乙类传染病(26种):(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2)艾滋病、(3)病毒性肝炎、
(4)脊髓灰质炎、(5)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6)甲型H1N1流感、(7)麻疹、(8)流行性出血热、
(9)狂犬病、(10)流行性乙型脑炎、(11)登革热、(12)炭疽、(13)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14)肺结核、(15)伤寒和副伤寒、(16)流行性脑脊髓膜炎、(17)百日咳、(18)白喉、(19)新生儿破伤风、(20)猩红热、(21)布鲁氏菌病、(22)淋病、(23)梅毒、(24)钩端螺旋体病、(25)血吸虫病、
(26)疟疾。
三、 丙类传染病(11种):(1)流行性感冒、(2)流行性腮腺炎、(3)风疹、(4)急性出血性结膜炎、(5)麻风病、(6)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7)黑热病、(8)包虫病、(9)丝虫病,(10)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11)手足口病。
四、 其他传染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水痘、肝吸虫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恙虫病、森林脑炎、结核性胸膜炎、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不明原因肺炎,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不明原因死亡病例。
五、 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六、 报告时限:(一)2小时: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在2小时内通过电话报告。
(二)24小时:其他乙、丙类、其他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24 小时内报告。
七、 首诊医师发现上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在本科室传染病登记簿上登记备查。传染病报告卡送至预防保健科(西区一楼急诊科或导医台、东区各病房楼一楼均有传染病报告箱),由预防保健科进行网络直报。
八、 对已报告的传染病病例或疑似传染病病例,当诊断发生变更,或者病例死亡时或有填卡错误时,应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九、脊髓灰质炎疑似病例——AFP(急性弛缓性麻痹)病种(14种)
根据卫生部规定,15周岁以下儿童患以下14种病,为脊髓灰质炎疑似病例,应按规定在2小时内报告,并填写个案调查表和采集合格大便标本。
1. 脊髓灰质炎(不受年龄限制);
2. 格林-巴利综合征(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GBS);
3. 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
4. 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有毒物质引起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性多神经病);
5. 神经根炎;
6. 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发的神经炎);
7. 单神经炎;
8. 神经丛炎;
9. 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软瘫、高钾软瘫、正常钾软瘫);
10. 肌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
11. 急性多发性肌炎;
12. 肉毒中毒;
13. 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
14. 短暂性肢体麻痹。
发现以上14种病例时,应立即电话报告预防保健科,并同时采集病人粪便标本。 采便要求:
1. 采便时间在麻痹出现14天以内;
2. 采集两份大便标本;
3. 两份标本间隔24-48小时;
4. 每份标本量约20克;
5. 标本需在2~8℃冷藏、运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