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通风设施的设置
严格按照《规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本着通风系统正规合理、稳定可靠的原则设置通风设施;矿井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内不应设置风流控制设施,应尽量减少通风设施;要保持风门、风桥、挡风墙、封闭墙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减少漏风。
(一)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确需使用联络巷的,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受突出影响区域内的所有风门必须设置反向风门。
(二)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和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三)矿井一翼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道内不得设置调节风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四)矿井严格控制临时性通风设施,提高临时设施质量,使用时间在1个月内,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使用时间超 1个月的按永久设施标准设置。
(五)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防突反向风门要油漆成黄色,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爆破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六)在负压较大和频繁过车的巷道内需要设置风门的,必须设置气动风门,安装声光信号或语音报警装置。
通风设施的管理
必须建立通风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管理等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对通风设施的管理,明确施工标准和验收程序,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通风工区要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
(一)通风设施实行编号、移交管理,采掘生产和其它单位作业地点附近的通风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
(二)通风工区每旬至少检查一次全矿井通风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三)安监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对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四)由通风(安全) 副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安监等有关部门对通风设施施工进行监督、验收,不符合标准的要推倒重建。
(五)矿井通风系统图、各种报表、台帐、图纸中的通风设施数量与实际一致。
通风设施的施工要求
(一)通风设施严格按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维修。通风设施施工前要有专项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二)风门、风桥、挡风墙、封闭墙等通风设施的墙体厚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四周必须掏槽,木制门扇厚度不小于50mm ,过车风门要有防撞装置。
(三)风门的墙体两侧要预留足够的电缆孔和管子孔,并有堵漏风措施。
(四)调节风窗必须设在墙体上方,并能够调节风量大小。
(五)过风筒的风门墙体上要安设等直径的铁质风筒,并有防漏风装置,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突出的要设置防逆流装置。
(六)风门、风桥前后10m ,挡风墙、封闭墙前5m 范围内无杂物、积水、淤泥。
(七)封闭墙前必须设置栅栏,巷道断面在6m 2以下的,栅栏要全断面覆盖;巷道断面在6m 2以上的,栅栏覆盖面应不少于巷道断面的2/3,栅栏采用方格网形式,其横竖间隔不大于200×200mm 。栅栏中间留有高1000mm ,宽450mm 左右的检查门,用铐链或铁丝固定在栅栏上,栅栏内要设检查记录箱。封闭墙前的轨道、风水管路、电缆等必须拆除或断开,墙前不得有电气设备、不得设临时车场。高突区需要启封的封闭墙墙体应留设一趟瓦斯抽放管路至盲巷尽头。
通风设施的设置
1、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至少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2、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
车和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3、矿井一翼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巷道内不得设置调节风门。要合理安排生产布局和采掘接替,最大限度减少以通风设施数量,每个采区的风门总数一般不得超过6组。
4、矿井不得设置临时性通风设施,特殊情况使用时间在1个月内,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超过一个月的按永久通风设施设置。
5、对自然发火的矿井,防火墙的设置要做到: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体厚度不得小于600mm 、墙体四周必须与巷壁接实,其煤巷、半煤岩巷掏槽深度不得小于300mm ,墙体无重缝、空缝,灰浆饱满,不漏风。
6、矿井必须建立完善通风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管理的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通防工区要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加强对通风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安监部门要监督检查。
7、通风设施实行编号、移交管理,明确“谁使用、谁负责”,生产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负有管理责任,严禁损坏通风设施或改变通风设施的用途,一经发现,将严追查处理。
8、通防工区定期检查全矿井的通风设施,每旬至少一次,发现损坏的通风设施及时进行维修。
10、安监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个人要加大处罚力度;
11、通风设施竣工后,由矿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科、安全监察中心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推倒重建。
12、矿井通风系统图要准确地标注各种通风设施位置和数量,不得弄虚作假。
13、通风设施的施工要求
(1)、通风设施必须严格按照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维修,通风设施施工前由矿通防部门编制专项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通防工区负责矿井通风设施的施工和维修工作,每月应根据矿井生产的安排,合理地设置通风设施,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
(3)、风门、封闭墙,防火密闭墙等通风设施的施工要符合质量标准化有关规定,四周必须掏槽,木制门扇的厚度要达到50mm ,通车风门要有防撞装置。
(4)、风门的墙体两侧要预留足够数量的电缆孔和管子孔,并有防漏风措施。
(5)、调节窗必须预留在墙体上方,并应能根据需要风量的大小进行调节。
(6)、需要过风筒的风门,应在墙体上安设等直径的铁质风筒,并要设置防漏风装置。
(7)、风门前后10m 、封闭墙、防火密闭墙、挡风墙前5m 范围内的文明生
产符合要求,做到无杂物、积水、淤泥。
(8)、封闭墙、防火墙距全负压回风口超过3时,在墙前必须设置牢固的栅栏,能覆盖巷道全断面,大断面巷道栅栏高度不得低于2m ,栅栏要用木条、竹竿等材料制成,采用方格网形式,其横竖间隔不大于200×200mm 。栅栏中间留有高1m ,宽450m 左右能打开的检查门,用铐链或铁丝固定在栅栏上,密闭墙前不得设临时车场,不得有电气设备,并实现“三断”。
第一条 通风设施的设置
严格按照《规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本着通风系统正规合理、稳定可靠的原则设置通风设施;矿井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内不应设置风流控制设施,应尽量减少通风设施;要保持风门、风桥、挡风墙、封闭墙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减少漏风。
(一)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确需使用联络巷的,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受突出影响区域内的所有风门必须设置反向风门。
(二)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和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三)矿井一翼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道内不得设置调节风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四)矿井严格控制临时性通风设施,提高临时设施质量,使用时间在1个月内,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使用时间超 1个月的按永久设施标准设置。
(五)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防突反向风门要油漆成黄色,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爆破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六)在负压较大和频繁过车的巷道内需要设置风门的,必须设置气动风门,安装声光信号或语音报警装置。
通风设施的管理
必须建立通风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管理等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对通风设施的管理,明确施工标准和验收程序,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通风工区要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
(一)通风设施实行编号、移交管理,采掘生产和其它单位作业地点附近的通风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
(二)通风工区每旬至少检查一次全矿井通风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三)安监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对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四)由通风(安全) 副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安监等有关部门对通风设施施工进行监督、验收,不符合标准的要推倒重建。
(五)矿井通风系统图、各种报表、台帐、图纸中的通风设施数量与实际一致。
通风设施的施工要求
(一)通风设施严格按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维修。通风设施施工前要有专项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二)风门、风桥、挡风墙、封闭墙等通风设施的墙体厚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四周必须掏槽,木制门扇厚度不小于50mm ,过车风门要有防撞装置。
(三)风门的墙体两侧要预留足够的电缆孔和管子孔,并有堵漏风措施。
(四)调节风窗必须设在墙体上方,并能够调节风量大小。
(五)过风筒的风门墙体上要安设等直径的铁质风筒,并有防漏风装置,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突出的要设置防逆流装置。
(六)风门、风桥前后10m ,挡风墙、封闭墙前5m 范围内无杂物、积水、淤泥。
(七)封闭墙前必须设置栅栏,巷道断面在6m 2以下的,栅栏要全断面覆盖;巷道断面在6m 2以上的,栅栏覆盖面应不少于巷道断面的2/3,栅栏采用方格网形式,其横竖间隔不大于200×200mm 。栅栏中间留有高1000mm ,宽450mm 左右的检查门,用铐链或铁丝固定在栅栏上,栅栏内要设检查记录箱。封闭墙前的轨道、风水管路、电缆等必须拆除或断开,墙前不得有电气设备、不得设临时车场。高突区需要启封的封闭墙墙体应留设一趟瓦斯抽放管路至盲巷尽头。
通风设施的设置
1、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至少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2、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
车和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3、矿井一翼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巷道内不得设置调节风门。要合理安排生产布局和采掘接替,最大限度减少以通风设施数量,每个采区的风门总数一般不得超过6组。
4、矿井不得设置临时性通风设施,特殊情况使用时间在1个月内,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超过一个月的按永久通风设施设置。
5、对自然发火的矿井,防火墙的设置要做到: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体厚度不得小于600mm 、墙体四周必须与巷壁接实,其煤巷、半煤岩巷掏槽深度不得小于300mm ,墙体无重缝、空缝,灰浆饱满,不漏风。
6、矿井必须建立完善通风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管理的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通防工区要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加强对通风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安监部门要监督检查。
7、通风设施实行编号、移交管理,明确“谁使用、谁负责”,生产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负有管理责任,严禁损坏通风设施或改变通风设施的用途,一经发现,将严追查处理。
8、通防工区定期检查全矿井的通风设施,每旬至少一次,发现损坏的通风设施及时进行维修。
10、安监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个人要加大处罚力度;
11、通风设施竣工后,由矿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科、安全监察中心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推倒重建。
12、矿井通风系统图要准确地标注各种通风设施位置和数量,不得弄虚作假。
13、通风设施的施工要求
(1)、通风设施必须严格按照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维修,通风设施施工前由矿通防部门编制专项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通防工区负责矿井通风设施的施工和维修工作,每月应根据矿井生产的安排,合理地设置通风设施,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
(3)、风门、封闭墙,防火密闭墙等通风设施的施工要符合质量标准化有关规定,四周必须掏槽,木制门扇的厚度要达到50mm ,通车风门要有防撞装置。
(4)、风门的墙体两侧要预留足够数量的电缆孔和管子孔,并有防漏风措施。
(5)、调节窗必须预留在墙体上方,并应能根据需要风量的大小进行调节。
(6)、需要过风筒的风门,应在墙体上安设等直径的铁质风筒,并要设置防漏风装置。
(7)、风门前后10m 、封闭墙、防火密闭墙、挡风墙前5m 范围内的文明生
产符合要求,做到无杂物、积水、淤泥。
(8)、封闭墙、防火墙距全负压回风口超过3时,在墙前必须设置牢固的栅栏,能覆盖巷道全断面,大断面巷道栅栏高度不得低于2m ,栅栏要用木条、竹竿等材料制成,采用方格网形式,其横竖间隔不大于200×200mm 。栅栏中间留有高1m ,宽450m 左右能打开的检查门,用铐链或铁丝固定在栅栏上,密闭墙前不得设临时车场,不得有电气设备,并实现“三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