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应遵循法治原则

  [摘要]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建设与管理创新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法治原则的要义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外特权。按法治原则进行社会建设与管理创新,应当注重三个方面:一是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构建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二是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培育社会组织,构建公民社会;三是加快社会法律体系建设。   从党的十七大制定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五大建设纲领,到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将社会建设作为主要目标,再到胡锦涛同志今年初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讲话,党和国家已将社会建设摆到了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建设与管理创新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法治原则也称“依法治国”,相对于“人治原则”。其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外特权。该原则主张法律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国家的活动由法律加以规定,并受法律制约;保障个人权利,特别是生命、财产、平等和自由权利。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法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是同家建设和国家管理的重要领域,当然不能脱离法治原则。   一、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构建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   法治政府是指崇尚法律并对法律负责,按照法治原则运行的政府。在我国,法治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把自身的权力自觉地限制在法律范围内,严格依法办事,防止权力被滥用。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有效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首先,必须转变思想观念。要使全体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由官本位思想变为民本位观念,由做官当老爷思想变为“人民公仆”、人民勤务员的观念,由只对上级负责变为对选民、对人民负责的观念,由按长官意志办事变为依法行政的观念。惟其如此,才能根除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越位”、“错位”、“缺位”等问题,才能根治行政管理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不作为、乱作为、“运动式”执法等乱象。   其次,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应当由市场调节的交给市场去调节。政府必须尽早从招商引资、大拆大建、政绩工程等经济活动中摆脱出来,干好自己的本质工作——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将主要精力用于改善和保障民生。   第三,必须完善行政法制。一是制定《公职人员编制法》,依法遏制公共机构和公职人员不断膨胀。二是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为构建法治型政府提供程序保障。三是修改、完善《财政预算法》,实行明细、具体的预算编制,时间充分、程序严格的人大审批制度。四是早日出台《政务公开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五是尽早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实行防止利益冲突原则,减少和防止贪污腐败。六是早日出台《新闻法》,确立公共利益至上原则、监督无禁区原则、限制公众人物相关权利原则。保障新闻批评自由。七是立法规范公职人员职务消费。   二、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培育社会组织,构建公民社会   首先,依法保护公民权利。第一,尽快出台《权利保障法》,明确各级政府保护公民权利自由的法定职责。第二,应当制定《平等法》,真正实行官民平等,革除一切法外特权。第三,早日出台《结社法》,依法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权。第四,在宪法中恢复迁徙自由和罢工自由,恢复这两项公民权利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第五,在宪法中增设创制权,以便具体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满足底层群众、弱势群体的立法要求。例如,虽然每年都因酷暑造成一线工人伤亡,然而呼吁了几十年的防暑立法却无人回应。第六,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以此对抗某些行政机关的暗箱操作行为。第七,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隐私权,以便防止和减少现实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侵犯公民隐私的现象。第八,通过修订、完善包括诉讼、仲裁、调节在内的程序法,删除受理案件的各种限制条款,改变平民百姓投诉无门、有冤无处伸的状况。   其次,正确认识和对待社会组织和公民社会。社会组织是人们为执行某种社会职能、完成特定的目标而建立的共同活动的群体。其要素为:有一定数量的成员、有共同的目标、有组织章程、有组织领导、有物质基础。社会组织是人类社会的必然产物,它伴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因此,社会组织的发育状况(数量和质量)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化水平的主要标志。发达国家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的数量一般超过50个,发展中国家一般超过10个,而我国目前仅为2.7个。公民社会是指以个人能够充分自治为基础,可以自主地参与依法成立的各种非政府组织,自觉自愿地追求公共利益的社会生活领域。以社会组织为载体的公民社会是联系政府与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社会公益、扶贫济困、维护正义、保护环境、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得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社会发育程度和现代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和推进社会建设,大力培育公民社会。   第三,深化社会组织管理改革。笔者建议:第一,根据宪法关于公民结社自由的规定,对社会组织实行开放式管理,实行“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管理体制,建立依法规范、奖优罚劣、引入第三方评估、优胜劣汰的良性运行机制。第二,在登记注册方面,应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宽严有别。比如,对民间志愿者组织与对公募基金型的慈善机构的审批程序,应当区别对待。第三,改变某些行业协会只收费、不服务的“二政府”形象,学习借鉴日本行业协会的经验,维护好本国的经济利益。彻底改变我国出口稀土、进口铁矿石价格均由外国人说了算的不正常的被动局面。第四,对工会、青(学)联、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进行去行政化、去官僚化的改革,使其恢复群众组织的本来面目。各级工、青、妇组织的负责人应当由其各自的成员民主选举产生,成为他们利益的忠实代表。   三、加快社会法律体系建设   我们强调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社会建设与管理创新,除了遵循《宪法》和相关程序法外,主要是遵循社会法律规范。所谓社会法是指国家为保障社会利益,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产生的一类立法;它侧重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兼具公法和私法特点的新型法律。   一方面,修订、完善现有社会立法。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制订了一系列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等。然而,经过实践检验,不少法条、甚至有的整部法律需要修改、补充、完善。例如《环境保护法》,其主要缺陷:一是在政策定位上发展经济优先于环境保护;二是在职责定位上落在环保部门而未落在各级政府身上;三是公民缺乏环境权;四是缺乏公益诉讼制度。由于这些缺陷,企业排污肆无忌惮,相关法律形同虚设。又如《职业病防治法》,南于立法和执法方面的问题,一线劳动者职业病蔓延的趋势并未得到遏制,甚至出现农民工为了证明自己患矽肺病,竟然得开胸验肺的天下奇闻!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另一方面,抓紧制订新的社会法。目前,我同的社会立法尚有一些空白,如《工资法》、《集体劳动关系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等,需要尽快出台。以《工资法》为例,工资法是规范和保障劳动者收入、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法律制度,它包括工资宏观调控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工资的法律保障和监督制度等。我国存在的工资增长低于经济增长、劳动所得在初次分配中比例下降、同工不同酬、一线工人与高管收入悬殊、不同行业工资差距过大、拖欠工资问题等等,无不与《工资法》的缺位有关。又如,贫困家庭的子女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有的患者因交不起高昂的医药费而在家等死,均与《社会救助法》缺位有关。   责任编辑:郭渐翔

  [摘要]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建设与管理创新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法治原则的要义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外特权。按法治原则进行社会建设与管理创新,应当注重三个方面:一是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构建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二是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培育社会组织,构建公民社会;三是加快社会法律体系建设。   从党的十七大制定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五大建设纲领,到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将社会建设作为主要目标,再到胡锦涛同志今年初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讲话,党和国家已将社会建设摆到了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建设与管理创新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法治原则也称“依法治国”,相对于“人治原则”。其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外特权。该原则主张法律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国家的活动由法律加以规定,并受法律制约;保障个人权利,特别是生命、财产、平等和自由权利。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法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是同家建设和国家管理的重要领域,当然不能脱离法治原则。   一、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构建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   法治政府是指崇尚法律并对法律负责,按照法治原则运行的政府。在我国,法治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把自身的权力自觉地限制在法律范围内,严格依法办事,防止权力被滥用。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有效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首先,必须转变思想观念。要使全体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由官本位思想变为民本位观念,由做官当老爷思想变为“人民公仆”、人民勤务员的观念,由只对上级负责变为对选民、对人民负责的观念,由按长官意志办事变为依法行政的观念。惟其如此,才能根除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越位”、“错位”、“缺位”等问题,才能根治行政管理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不作为、乱作为、“运动式”执法等乱象。   其次,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应当由市场调节的交给市场去调节。政府必须尽早从招商引资、大拆大建、政绩工程等经济活动中摆脱出来,干好自己的本质工作——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将主要精力用于改善和保障民生。   第三,必须完善行政法制。一是制定《公职人员编制法》,依法遏制公共机构和公职人员不断膨胀。二是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为构建法治型政府提供程序保障。三是修改、完善《财政预算法》,实行明细、具体的预算编制,时间充分、程序严格的人大审批制度。四是早日出台《政务公开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五是尽早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实行防止利益冲突原则,减少和防止贪污腐败。六是早日出台《新闻法》,确立公共利益至上原则、监督无禁区原则、限制公众人物相关权利原则。保障新闻批评自由。七是立法规范公职人员职务消费。   二、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培育社会组织,构建公民社会   首先,依法保护公民权利。第一,尽快出台《权利保障法》,明确各级政府保护公民权利自由的法定职责。第二,应当制定《平等法》,真正实行官民平等,革除一切法外特权。第三,早日出台《结社法》,依法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权。第四,在宪法中恢复迁徙自由和罢工自由,恢复这两项公民权利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第五,在宪法中增设创制权,以便具体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满足底层群众、弱势群体的立法要求。例如,虽然每年都因酷暑造成一线工人伤亡,然而呼吁了几十年的防暑立法却无人回应。第六,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以此对抗某些行政机关的暗箱操作行为。第七,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隐私权,以便防止和减少现实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侵犯公民隐私的现象。第八,通过修订、完善包括诉讼、仲裁、调节在内的程序法,删除受理案件的各种限制条款,改变平民百姓投诉无门、有冤无处伸的状况。   其次,正确认识和对待社会组织和公民社会。社会组织是人们为执行某种社会职能、完成特定的目标而建立的共同活动的群体。其要素为:有一定数量的成员、有共同的目标、有组织章程、有组织领导、有物质基础。社会组织是人类社会的必然产物,它伴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因此,社会组织的发育状况(数量和质量)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化水平的主要标志。发达国家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的数量一般超过50个,发展中国家一般超过10个,而我国目前仅为2.7个。公民社会是指以个人能够充分自治为基础,可以自主地参与依法成立的各种非政府组织,自觉自愿地追求公共利益的社会生活领域。以社会组织为载体的公民社会是联系政府与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社会公益、扶贫济困、维护正义、保护环境、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得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社会发育程度和现代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和推进社会建设,大力培育公民社会。   第三,深化社会组织管理改革。笔者建议:第一,根据宪法关于公民结社自由的规定,对社会组织实行开放式管理,实行“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管理体制,建立依法规范、奖优罚劣、引入第三方评估、优胜劣汰的良性运行机制。第二,在登记注册方面,应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宽严有别。比如,对民间志愿者组织与对公募基金型的慈善机构的审批程序,应当区别对待。第三,改变某些行业协会只收费、不服务的“二政府”形象,学习借鉴日本行业协会的经验,维护好本国的经济利益。彻底改变我国出口稀土、进口铁矿石价格均由外国人说了算的不正常的被动局面。第四,对工会、青(学)联、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进行去行政化、去官僚化的改革,使其恢复群众组织的本来面目。各级工、青、妇组织的负责人应当由其各自的成员民主选举产生,成为他们利益的忠实代表。   三、加快社会法律体系建设   我们强调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社会建设与管理创新,除了遵循《宪法》和相关程序法外,主要是遵循社会法律规范。所谓社会法是指国家为保障社会利益,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产生的一类立法;它侧重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兼具公法和私法特点的新型法律。   一方面,修订、完善现有社会立法。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制订了一系列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等。然而,经过实践检验,不少法条、甚至有的整部法律需要修改、补充、完善。例如《环境保护法》,其主要缺陷:一是在政策定位上发展经济优先于环境保护;二是在职责定位上落在环保部门而未落在各级政府身上;三是公民缺乏环境权;四是缺乏公益诉讼制度。由于这些缺陷,企业排污肆无忌惮,相关法律形同虚设。又如《职业病防治法》,南于立法和执法方面的问题,一线劳动者职业病蔓延的趋势并未得到遏制,甚至出现农民工为了证明自己患矽肺病,竟然得开胸验肺的天下奇闻!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另一方面,抓紧制订新的社会法。目前,我同的社会立法尚有一些空白,如《工资法》、《集体劳动关系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等,需要尽快出台。以《工资法》为例,工资法是规范和保障劳动者收入、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法律制度,它包括工资宏观调控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工资的法律保障和监督制度等。我国存在的工资增长低于经济增长、劳动所得在初次分配中比例下降、同工不同酬、一线工人与高管收入悬殊、不同行业工资差距过大、拖欠工资问题等等,无不与《工资法》的缺位有关。又如,贫困家庭的子女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有的患者因交不起高昂的医药费而在家等死,均与《社会救助法》缺位有关。   责任编辑:郭渐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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