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摘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单位预算,不符合国有资产产权权益的要求。为了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建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管,或将其纳入政府国有资产预算,从根源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关键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分配

  【中图分类号】F2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0-0444-01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问题的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与税收、基金等收入一样,同属于国家财政收入,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由于事业单位可获得的收益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较少,国家对这一部分收益的管理缺乏应有的重视,事业单位自行支配收入,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单位内部分配不公现象长期存在。2006年5月,财政部公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6年7月起施行。这是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完善收入管理的重要举措。但是,对于事业单位的收益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29条);而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却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23条)。把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实则规定为由单位享有,并由单位自行分配。本文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国家所有者的权益,违背了国家作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产权利益要求,把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割裂的规定及实施,无助于从根源上解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归属界定及分配现状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包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及通过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为了缓解改革开放之初事业单位经费不足的问题,国家从政策上允许各事业单位通过经营单位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目前,通过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行为在各事业单位中普遍存在。从产权关系上讲,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单位享有对这部分资产的使用权、管理权,其享有的收益权要通过财政预算程序和财政分配的方式来获得。事业单位要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单位国有资产活动,首先要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并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在这些活动产生之后,无论其使用方向发生什么样的变动,这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关系并未发生改变,国家依旧享有对这部分资产的收益权以及对这部分收益的分配权。

  从实质上看,在这部分资产国家所有的性质并未改变的情况下,事业单位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也不论使用方向变动之后产权关系如何变动,都是由事业单位代表国家对这部分资产行使相应产权,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有资产的收益权及其它相关权利。事业单位并不是该资产的所有者而仅仅是该资产的管理者。这部分资产的收益,应视为国有产权利益,国家作为所有者享有对这部分收益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分配权。

  明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归属,有助于解决当前事业单位对于使用国有资产获得收益的管理及分配问题。在现实中,国家对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以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收益管理一直处于空缺状态,产权单位在收益分配中也未体现国家所有者的权益。相反,事业单位把通过投资、出租、担保等各种形式获得的收益,在单位内部以“小金库”、“账外账”的方式实现集体占有。这种由国家向集体再向个人倾斜的收益分配方式,使事业单位正常工作及社会经济秩序出现严重混乱局面。从国有产权关系看,集体完全占有资产收益本身就是对资产所有者权益的侵蚀,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在单位内部分配的失衡,又使追求个人私利成为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的主要目标,因此,有必要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及收益分配秩序进行规范治理。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策略。

  鉴于目前国家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对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去向还是需要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到国家与产权单位双方的利益,做到既要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国有产权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照顾到产权单位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根据事业单位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实际情况,本文提出如下两种基本思路以供探讨。

  (一)将收益纳入单位预算应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实行相应监管

  根据《办法》的规定,将收益纳入单位预算,国家要补充完善相关条文内容,强化事业单位收益管理、使用及分配制度和监管制度,以利于对事业单位收益管理的具体操作和监管。将收益纳入单位预算之后,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只能弥补事业单位经费的不足,杜绝将其用于各项消费性支出或私设小金库截留国有资产收益。这就需要对事业单位收益使用状况进行严格监管。

  一般来说,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并形成了由各级财政部门一主管部门一事业单位三级分管格局,事业单位自然是直接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进行监管的主体。这种监管方式使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管成为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个内容,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监管职能的弱化,为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留下空隙。同时,由于事业单位专业资产管理人员缺乏,难以判断和杜绝单位财务核算过程中的真实性问题,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部分国有资产流失。

  如果由国家授权与主管部门作为这部分资产收益的监管主体直接监管,则减少了一个监管环节,无疑加大了监管力度。主管部门通过向单位派驻人格化主体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监督其使用、分配国有资产收益行为的有效性、合理性,以便更好的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的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按道理说,这种监管方式应该比由事业单位直接监管更有效率,能更好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这样做增大了监管的复杂性,也加大了财政上的投入,造成了无意义的国有资产流失。

  (二)将收益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应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修改《办法》相关条文内容的规定,将收益纳入政府国有资产预算,进入政府财政预算程序重新分配使用,是体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国家所有权权益,促进国有资产合理、合法使用的有效举措。鉴于目前国家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鼓励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就要照顾事业单位利益,科学制定一定的分配比例,使国有资产收益在国家与事业单位之间合理分配使用。据此,首先要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事业单位收益专户,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按国家非税收入政策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其次,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审计、核算,保证收益全额上缴;再次,收益上缴之后,由财政局以35%的比例返还原单位,进入事业单位经费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余收入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统一分配使用。

  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是一种严格的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在这种监管方式下,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收益监管,有效保证了国有资产收益的上缴,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收益在国家与事业单位之间按比例分成,不仅可以将其主要投资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活动,而且保障了单位履行职能及政府批准的其它支出。

  【摘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单位预算,不符合国有资产产权权益的要求。为了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建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管,或将其纳入政府国有资产预算,从根源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关键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分配

  【中图分类号】F2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0-0444-01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问题的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与税收、基金等收入一样,同属于国家财政收入,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由于事业单位可获得的收益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较少,国家对这一部分收益的管理缺乏应有的重视,事业单位自行支配收入,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单位内部分配不公现象长期存在。2006年5月,财政部公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6年7月起施行。这是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完善收入管理的重要举措。但是,对于事业单位的收益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29条);而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却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23条)。把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实则规定为由单位享有,并由单位自行分配。本文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国家所有者的权益,违背了国家作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产权利益要求,把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割裂的规定及实施,无助于从根源上解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归属界定及分配现状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包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及通过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为了缓解改革开放之初事业单位经费不足的问题,国家从政策上允许各事业单位通过经营单位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目前,通过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行为在各事业单位中普遍存在。从产权关系上讲,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单位享有对这部分资产的使用权、管理权,其享有的收益权要通过财政预算程序和财政分配的方式来获得。事业单位要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单位国有资产活动,首先要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并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在这些活动产生之后,无论其使用方向发生什么样的变动,这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关系并未发生改变,国家依旧享有对这部分资产的收益权以及对这部分收益的分配权。

  从实质上看,在这部分资产国家所有的性质并未改变的情况下,事业单位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也不论使用方向变动之后产权关系如何变动,都是由事业单位代表国家对这部分资产行使相应产权,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有资产的收益权及其它相关权利。事业单位并不是该资产的所有者而仅仅是该资产的管理者。这部分资产的收益,应视为国有产权利益,国家作为所有者享有对这部分收益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分配权。

  明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归属,有助于解决当前事业单位对于使用国有资产获得收益的管理及分配问题。在现实中,国家对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以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收益管理一直处于空缺状态,产权单位在收益分配中也未体现国家所有者的权益。相反,事业单位把通过投资、出租、担保等各种形式获得的收益,在单位内部以“小金库”、“账外账”的方式实现集体占有。这种由国家向集体再向个人倾斜的收益分配方式,使事业单位正常工作及社会经济秩序出现严重混乱局面。从国有产权关系看,集体完全占有资产收益本身就是对资产所有者权益的侵蚀,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在单位内部分配的失衡,又使追求个人私利成为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的主要目标,因此,有必要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及收益分配秩序进行规范治理。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策略。

  鉴于目前国家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对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去向还是需要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到国家与产权单位双方的利益,做到既要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国有产权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照顾到产权单位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根据事业单位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实际情况,本文提出如下两种基本思路以供探讨。

  (一)将收益纳入单位预算应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实行相应监管

  根据《办法》的规定,将收益纳入单位预算,国家要补充完善相关条文内容,强化事业单位收益管理、使用及分配制度和监管制度,以利于对事业单位收益管理的具体操作和监管。将收益纳入单位预算之后,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只能弥补事业单位经费的不足,杜绝将其用于各项消费性支出或私设小金库截留国有资产收益。这就需要对事业单位收益使用状况进行严格监管。

  一般来说,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并形成了由各级财政部门一主管部门一事业单位三级分管格局,事业单位自然是直接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进行监管的主体。这种监管方式使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管成为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个内容,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监管职能的弱化,为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留下空隙。同时,由于事业单位专业资产管理人员缺乏,难以判断和杜绝单位财务核算过程中的真实性问题,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部分国有资产流失。

  如果由国家授权与主管部门作为这部分资产收益的监管主体直接监管,则减少了一个监管环节,无疑加大了监管力度。主管部门通过向单位派驻人格化主体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监督其使用、分配国有资产收益行为的有效性、合理性,以便更好的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的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按道理说,这种监管方式应该比由事业单位直接监管更有效率,能更好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这样做增大了监管的复杂性,也加大了财政上的投入,造成了无意义的国有资产流失。

  (二)将收益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应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修改《办法》相关条文内容的规定,将收益纳入政府国有资产预算,进入政府财政预算程序重新分配使用,是体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国家所有权权益,促进国有资产合理、合法使用的有效举措。鉴于目前国家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鼓励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就要照顾事业单位利益,科学制定一定的分配比例,使国有资产收益在国家与事业单位之间合理分配使用。据此,首先要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事业单位收益专户,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按国家非税收入政策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其次,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审计、核算,保证收益全额上缴;再次,收益上缴之后,由财政局以35%的比例返还原单位,进入事业单位经费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余收入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统一分配使用。

  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是一种严格的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在这种监管方式下,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收益监管,有效保证了国有资产收益的上缴,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收益在国家与事业单位之间按比例分成,不仅可以将其主要投资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活动,而且保障了单位履行职能及政府批准的其它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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