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中国分配不公的对策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率, 令中国贫穷人口大幅减少,但在市场机制和社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当代中国社会分层日益加剧和明显,社会各阶层群体之间收入差距拉大,收入分配不均的问题出现,出现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构建。
收入分配问题非常复杂,要顺利进行此项改革,必然会冲击既有的利益格局,牵动方方面面,面临平衡各方利益的难题。但是,收入分配改革必须果断攻坚。如果收入分配长期不合理,容易造成穷者愈穷,富者愈富,中间阶层的经济压力不断加大;如果收入分配问题长期不能从制度深层解决,任何局部改革只能事倍功半,边际效益越来越差。收入分配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甚至是政治问题,关系到社会能否长期保持和谐稳定。解决分配不公问题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那么,该如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呢。在此我提出几点建议。
(一)整合劳动力市场,使要素价格市场化
中国的户籍制度将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为城市和农村两部分,我国劳动者之间的分配不公问题主要是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人为分割造成的。在我国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是一项巨大的耗时耗力工程。但是劳动力市场的这种人为的多层次分割状态必须打破,否则,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要素分配从基础上就失去了最起码的公正。只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通过市场形成劳动力均衡价格,劳动要素间的分配不公问题才有希望解决。当然这需要各级决策部门有暂时割舍本部门、本地区局部利益的勇气和魄力,同时也需要政府部门坚持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并建立实现这一目标的外部诱导机制和监督机制。当然整合劳动力市场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但是整合劳动力市场确实应该成为我们决策部门关注的重点,这是决定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在我国真正建立起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二)用好财税杠杆,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控力度
第一,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我们应该考虑加大所得税和财产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通过所得税、消费税和财产税的协调征收,对个人收入达到动态的全过程监控。在个人取得收入时首先征收一道所得税。税后收入(包括没有征收所得税的隐性收入或非法收入)较高的群体很可能增加消费,甚至增加对奢侈品的消费,税制结构中在消费环节再设置一道适当的消费税。没有被消费掉的收入余额一定会导致个人的财富存量的增加,再通过征收相应的财产税,对财产转移征收馈赠税和遗产税。这样,我们就可以对个人收入做到动态全过程监控,即使逃过所得税的隐性收入和非法收入,也能通过消费税和财产税给予适当补偿,这种制度也能大力度消除动摇国之根基的腐败。
第二,对目前个人所得税税法中不合理的条款进行调整。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按应税项目分类征税,不能就个人的所有收入进行综合征说,不能很好体现支付能力的原则。可以考虑将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可以将经常性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合并起来,按统一的税率计算征收,避免纳税人将收入分解,进行多次费用扣除;对于利息、股息、红利等资本收益所得和偶然所得可继续实行分类征收,以便对高收入阶层的一些新的收入来源及时征说。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避免使个人所得税过于大众化,从而难以发挥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
第三,我国政府应该加大对洗钱及金融违规的监控及打击力度,防止企业逃税,建立直属中央的税务违规举报渠道,且通过对各项参数的调整可有效的调节社会分配。通过整合要素市场,确保劳动要素的合法收益,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教育投入和转移支付的力度,优化税
制结构,阻止收入分配的严重两极分化,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积极培育有效消费群体。
(三)通过制度安排,确保劳动要素收益,扶贫济困促进和平
造成分配不公的原因之一还有就是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行业收入、差距调整等问题,如果制定一部法律,用以规范行业收入,做好差距调整,规定出物价指数达到什么什么标准就应该全面调高工资,工资涨幅和GDP增幅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比例为最佳状态、制订出阶段性量化目标等一系列问题。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劳动要素收益受到侵蚀的现象在私营企业和各种承包工程中最为突出。随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增加和私营企业吸纳就业比例的提高,保障劳动要素收益问题显得更为迫切。建立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强有利的游说团体,影响和监督政府的有关决策,监督企业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政府要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实施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通过立法规定用人单位每天或每小时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下限。督促执法部门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从而提高违规企业的违规成本。对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我们也应该通过制度设计保障他们的应得利益。现在的国有资产存量,主要是以前工人劳动成果的积累,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下岗工人和困难职工的利益是合乎情理的。
同时,政府应该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教育投入。 教育具有明显的外部效应,特别是初等教育外部效应更为明显,教育应该是公共财政重点投入的领域之一。政府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教育投入,使弱势群体获得与强势群体差别较小的教育,把他们的“自然禀赋差异”降到最低限度,经济学家对人力资本的研究发现,对个人来说,受教育程度越高,就业选择能力越强,他们在经济活动中越有可能获得更高的收入。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讲,考虑到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偏低和大量城市下岗职工的存在,财政在保证教育的整体投入的同时,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投入。提高整个弱势群体的素质,使他们获得一技之长,提高他们就业能力。教育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劳动者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增强了争取和保障劳动要素收益的意识,拓宽了争取和保障劳动要素收益的渠道。
总之,解决中国分配不公问题任重道远,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率,但同时也要做到协调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使我们国家成为一个公平的、正义的社会,使每一个人生活都有保障,为我国经济的顺利转型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以确保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
关于解决中国分配不公的对策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率, 令中国贫穷人口大幅减少,但在市场机制和社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当代中国社会分层日益加剧和明显,社会各阶层群体之间收入差距拉大,收入分配不均的问题出现,出现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构建。
收入分配问题非常复杂,要顺利进行此项改革,必然会冲击既有的利益格局,牵动方方面面,面临平衡各方利益的难题。但是,收入分配改革必须果断攻坚。如果收入分配长期不合理,容易造成穷者愈穷,富者愈富,中间阶层的经济压力不断加大;如果收入分配问题长期不能从制度深层解决,任何局部改革只能事倍功半,边际效益越来越差。收入分配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甚至是政治问题,关系到社会能否长期保持和谐稳定。解决分配不公问题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那么,该如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呢。在此我提出几点建议。
(一)整合劳动力市场,使要素价格市场化
中国的户籍制度将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为城市和农村两部分,我国劳动者之间的分配不公问题主要是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人为分割造成的。在我国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是一项巨大的耗时耗力工程。但是劳动力市场的这种人为的多层次分割状态必须打破,否则,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要素分配从基础上就失去了最起码的公正。只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通过市场形成劳动力均衡价格,劳动要素间的分配不公问题才有希望解决。当然这需要各级决策部门有暂时割舍本部门、本地区局部利益的勇气和魄力,同时也需要政府部门坚持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并建立实现这一目标的外部诱导机制和监督机制。当然整合劳动力市场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但是整合劳动力市场确实应该成为我们决策部门关注的重点,这是决定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在我国真正建立起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二)用好财税杠杆,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控力度
第一,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我们应该考虑加大所得税和财产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通过所得税、消费税和财产税的协调征收,对个人收入达到动态的全过程监控。在个人取得收入时首先征收一道所得税。税后收入(包括没有征收所得税的隐性收入或非法收入)较高的群体很可能增加消费,甚至增加对奢侈品的消费,税制结构中在消费环节再设置一道适当的消费税。没有被消费掉的收入余额一定会导致个人的财富存量的增加,再通过征收相应的财产税,对财产转移征收馈赠税和遗产税。这样,我们就可以对个人收入做到动态全过程监控,即使逃过所得税的隐性收入和非法收入,也能通过消费税和财产税给予适当补偿,这种制度也能大力度消除动摇国之根基的腐败。
第二,对目前个人所得税税法中不合理的条款进行调整。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按应税项目分类征税,不能就个人的所有收入进行综合征说,不能很好体现支付能力的原则。可以考虑将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可以将经常性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合并起来,按统一的税率计算征收,避免纳税人将收入分解,进行多次费用扣除;对于利息、股息、红利等资本收益所得和偶然所得可继续实行分类征收,以便对高收入阶层的一些新的收入来源及时征说。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避免使个人所得税过于大众化,从而难以发挥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
第三,我国政府应该加大对洗钱及金融违规的监控及打击力度,防止企业逃税,建立直属中央的税务违规举报渠道,且通过对各项参数的调整可有效的调节社会分配。通过整合要素市场,确保劳动要素的合法收益,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教育投入和转移支付的力度,优化税
制结构,阻止收入分配的严重两极分化,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积极培育有效消费群体。
(三)通过制度安排,确保劳动要素收益,扶贫济困促进和平
造成分配不公的原因之一还有就是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行业收入、差距调整等问题,如果制定一部法律,用以规范行业收入,做好差距调整,规定出物价指数达到什么什么标准就应该全面调高工资,工资涨幅和GDP增幅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比例为最佳状态、制订出阶段性量化目标等一系列问题。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劳动要素收益受到侵蚀的现象在私营企业和各种承包工程中最为突出。随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增加和私营企业吸纳就业比例的提高,保障劳动要素收益问题显得更为迫切。建立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强有利的游说团体,影响和监督政府的有关决策,监督企业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政府要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实施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通过立法规定用人单位每天或每小时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下限。督促执法部门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从而提高违规企业的违规成本。对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我们也应该通过制度设计保障他们的应得利益。现在的国有资产存量,主要是以前工人劳动成果的积累,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下岗工人和困难职工的利益是合乎情理的。
同时,政府应该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教育投入。 教育具有明显的外部效应,特别是初等教育外部效应更为明显,教育应该是公共财政重点投入的领域之一。政府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教育投入,使弱势群体获得与强势群体差别较小的教育,把他们的“自然禀赋差异”降到最低限度,经济学家对人力资本的研究发现,对个人来说,受教育程度越高,就业选择能力越强,他们在经济活动中越有可能获得更高的收入。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讲,考虑到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偏低和大量城市下岗职工的存在,财政在保证教育的整体投入的同时,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投入。提高整个弱势群体的素质,使他们获得一技之长,提高他们就业能力。教育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劳动者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增强了争取和保障劳动要素收益的意识,拓宽了争取和保障劳动要素收益的渠道。
总之,解决中国分配不公问题任重道远,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率,但同时也要做到协调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使我们国家成为一个公平的、正义的社会,使每一个人生活都有保障,为我国经济的顺利转型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以确保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