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
摘 要
家庭暴力作为古今中外家庭中常见的、具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 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虽然社会文明程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但家庭暴力在我国却有不减反增的趋势, 严重损害了正常的家庭关系, 现已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立法,也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套措施,更需要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针对我国目前反家庭暴力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脱节的情形,本文着重从家庭暴力的成因、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现状入手来探讨家庭暴力的防治对策。笔者借鉴国外家庭暴力防治实践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现有反家庭暴力的制度体系,提出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我国现有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完善、反家庭暴力网络的建立提出了若干意见。
本文主体分为三章:第一章,阐述家庭暴力的本质,分析家庭暴力的内涵、特点及表现形式。第二章从思想文化、社会经济、国家政策、社会公众态度、法律法规方面剖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阐述家庭暴力的危害,家庭暴力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是诱发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第三章探讨我国家庭暴力的防治对策,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和应对措施:第一,在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同时, 完善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保证法律的协调性和系统性。第二,各方协调,严格执法,以联合防治家庭暴力。第三,建立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论述社区应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新闻媒介的宣传、社会性别的培训、国家政策的制订等抑止家庭暴力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 成因, 对策
THEORY OF FAMILY VIOLENCE,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ABSTRACT
Family violence as ancient and modern, Chinese and foreign family common, the universal evils,is a global problem. Although social civilization improve,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of people increase, family violence in our country has not decreased the trend of increase, serious damage to normal family relationships, has become a danger to social stability of the important factors. Prevention and stop family violence is a comprehensive social system engineering, not only need legislation, also need related department‟s supporting measures, need more people‟s ideological change. View of our country at present the theory research and practical operation of the fight against family violence being disjointed, this article emphatically from the the cause of family violence , the legal status of family violence to explore the countermeasures to prevent and control. The author draws lessons from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of foreign of family violence prevention practice, with our country's existing institutional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fight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and some suggestions about the existing family violence laws and regulations‟ perfection and the against family violence network establishment.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expounds the essence of family violence, analysis of family violence‟s connot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form. The second chapter from the thought culture, social economy, national policy, the social public attitudes,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analyzed the causes of family violence;describes the hazards of family violence, family violence serious damage to the social composition of cell-family, family violence invades the victim's rights of the person, it is the important that reason women induced crime and seriously harm social
stability. The three chapter discusses the countermeasures to prevent and control family violence in our country and puts forward concrete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first,develop the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law,at the same time, improve the existing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order to ensure the law„s systemic coordination.The second,the parties coordinate, strictly enforce the law, with joint control of family violence. Third, establish a social network to fight against family violence,discusse the important role of community should play, and news media publicity, gender training, national policy formulation play a positive role in fighting family violence.
KEYWORAS Family violence, The family violence prevention law,Cause of formation, Countermeasures
前 言
20 世纪 70 年代,在女权主义浪潮的推动下,国际社会开始普遍关注打破男权社会和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问题,尤其关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然而,中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1995 年北京召开世界妇女大会之后,中国政府和社会公众才对家庭暴力有了更多的关注。随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相继问世。这些研究成果不仅为家庭暴力的防治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有助于改变依然存在的陈旧家庭观念,完善以人权保障、弱者保护为核心的相关立法。尽管如此,我们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家庭暴力的本质问题。在我国,学者关注家庭暴力的初衷在于研究这一现象的伦理意义和社会功能,并没有意识到其法律意义。但我国法制的完善和人权意识的觉醒,在一定程度上给不同领域的学者探讨家庭暴力问题提供了新思路。不少学者对家庭暴力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予以了分析,同时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协会也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并卓有成效„„然而,纵观这些研究成果会发现我国学术界对于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还没有形成而且也难于形成统一的认识,这使得学者们所提出的各项应对措施虽有着很强的理论价值却难以落到实处。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现实生活中的家庭暴力现象并没有因为我们的重视而减少,依然触目惊心:中国目前有33.9%的家庭中存在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据全国妇联统计,在有关家庭纠纷的来信来访中,家庭暴力犯罪事件占家庭纠纷的 30%以上;与 20 世纪 80年代相比,90 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 25.4%,进入 21 世纪,家庭暴力的比例仍呈上升趋势;家庭暴力约占婚姻案件 30%,个别地区达到 50%;1/4 的离婚源于家庭暴力„„①这些数据足以表明在相关机构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的同时,家庭暴力却有不减反增的势头。相信很多人对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的情节记忆犹新,仍然心有愤慨„„众多的因素使得笔者在思考减少并防范家庭暴力有着怎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①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编:《当代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工人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1 家庭暴力的本质
1.1 家庭暴力的内涵及特点
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 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无论是人们的认识还是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其中较有权威的主要有:(一)联合国于1993年12月20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中第2条规定:对妇女暴力行为应理解为包括但并不限于下列各项: (1)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强奸配偶、阴蒂割除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等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2)在社会上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奸、性虐待,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场所的性骚扰和恫吓,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淫;(3)国家因施加或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无论其在何处发生。(二)世界妇女大会于1995年制定的《行动纲领》第113条规定: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等都属于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三)我国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①而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但不管其概念如何界定,家庭暴力都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 主体身份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包括配偶、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②施暴者与受害者有着特定的身份关系, 是同一家庭中的成员, 有婚姻与血缘亲属关系。因此当发生家庭暴力时, 外界往往以为这是家庭内部矛盾, 是别人家的家务事, 从而掩盖了家庭暴力的性质。
第二, 暴力行为的隐蔽性。因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 受害者往往基于自身脸面、家庭隐私等原因, 不愿被曝光, 而公众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①
② 中国法院网法律法规文库,http://www.chinacourt.org。 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111页。
往往视而不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 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 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
第三, 主观上的故意性。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 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第四, 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经暴露的家庭暴力现象进行分析, 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 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 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第五,事件的循环性。家庭暴力往往呈现阶段性循环特征, 它起始于“紧张关系形成阶段”, 接着上升为“痛苦的殴打阶段”, 随后进入施暴者“爱的痛悔阶段”。受害妇女总是善良而愚昧地相信丈夫痛心疾首的悔过, 期待着丈夫的改邪归正, 结果换来的往往是更加肆无忌惮的暴行。于是, 家庭暴力循环往复, 变本加厉。
通过对家庭暴力内涵和特点的分析,可知家庭暴力的范围很广,即任何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人对被害人造成或可能造成生命、健康、财产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暴力行为都可以称之为家庭暴力。鉴于篇幅有限,本文所要探讨的对象仅限于家庭暴力中最常见的婚姻暴力——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
1.2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根据家庭暴力的内涵和特点,可以把家庭暴力划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热暴力”。即相对“冷暴力”而言,夫妻一方因某种原因对另一方进行身体、性等方面的殴打、摧残和虐待,给对方身体、精神造成严重伤害。二是“冷暴力”。指夫妻之间出现矛盾而又找不到调和的方式时采用非暴力的方式刺激对方,致使一方心灵上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
1.2.1 热暴力
“热暴力”是相对于“冷暴力”而言,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身体、性等方面的殴打、摧残和虐待,给对方的身体、精神造成严重伤害。“热暴力”的一般表现形式是肢体暴力,即对身体直接的攻击行为,如推搡,殴打,捆绑,禁闭,用棍棒、皮鞭、匕首等工具进行攻击。身体暴力主要发生在文化程度低的农村家庭、年轻人
群、双方经济地位差距大的家庭。如受落后的村俗影响,法律意识淡薄,自制能力差,稍不顺心或酒后对妻子拳打脚踢;年轻夫妻经营婚姻的意识和能力缺乏,发生矛盾时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发生家庭暴力;夫妻双方经济地位差距很大——妻子收入极少或收入远远超过丈夫,前者会助长丈夫的大男子主义,认为发生家庭矛盾时殴打妻子无可厚非,后者会导致传统观念强的男性心理失衡,于是通过对妻子施暴来找回心理平衡。
近年来,“热暴力”发生在高知、高薪家庭中的比例不断升高。如2011年的李阳家暴事件,2011年9月5日李阳的美国妻子Kim 在自己名为“丽娜华的MOM ”的微博上,曝光了一系列丈夫向她施暴的图片和文字,一下子把李阳这个著名的英语教育专家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①这不仅显示了高知、高薪家庭中存在家庭冷暴力的同时也存在家庭热暴力,而且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新一轮思考。
1.2.2 冷暴力
家庭冷暴力是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呈现出来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新生事物, 家庭冷暴力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按照其在实践中的表现, 学界将其理解为:夫妻之间产生纠纷和矛盾时, 不以殴打等肢体暴力方式解决问题, 而是对对方表现出冷淡、忽视、放任、疏远、漠不关心, 甚至是形同陌路。相对于传统的以动作暴力为主要表现方式的“热暴力”, “冷暴力”是一种精神暴力, 主要以语言为工具, 减少甚至停止彼此之间的沟通交流, 或是用讽刺挖苦、侮辱性的言语来发泄自己的情绪, 以伤害对方的自尊心。目前, 家庭冷暴力多发于知识分子家庭。据统计, 在发生冷暴力案件的人群中, 73%以上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他们之所以采用这种方式折磨对方, 主要是“由于自身受教育程度比较高, 多少还顾及“君子动口不动手”这种社会角色的约束, 觉得用拳脚相加这种暴力方式并不符合自己高学历的身份。正因为如此, 在大众眼里最不该出现这种情况的高知家庭, 家庭冷暴力反而愈演愈烈。随着教育的普及和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强, 人们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 家庭矛盾的表现方式逐步从野蛮、粗暴走向相对“文明”的冷淡、疏离,家庭冷暴力必然会逐渐从高知家庭蔓延到普通家庭。 ① 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o/2011-09-26/[1**********]7.shtml。
1.2.3 家庭暴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婚内强奸行为
1999年上海市王卫明强奸妻子钱某案是我国婚内强奸第一案。从已有的婚内强奸案件判决中,①可以看出实务部门对此类案件的态度:其一,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对妻子的性暴力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强奸行为,不能用刑法来调整。其二,当婚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状态或者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比如离婚诉讼尚未结束期间,丈夫的性暴力则可能构成强奸。其三,即使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法院对婚内强奸案件的量刑也明显轻于其他强奸案件,有些甚至不认定为强奸罪。不论法院态度对婚内强奸罪肯定论的冲击以及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力,婚内强奸行为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话题。诸多学者支持将婚内强奸行为犯罪化,其出发点是好的。尽婚内强奸行为严重侵犯了妇女的性权利,但并不能就此将婚内强奸犯罪化。从犯罪学
②的观点看,某一行为是否犯罪化应当与其犯罪化的必要性和正义性联起来思考,否
则有损刑法谦抑性的价值目标,导致昂贵的刑罚成本,稀缺的法资源更显捉襟见肘,也会增加打击面,不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尽管婚内强奸行为从构成要件上来说符合犯罪化的必要性标准,但在我国缺乏将婚内强奸犯罪化的伦理支持和公众认同感。因此,在目前的中国,将婚内强奸犯罪化时机尚未成熟。我们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的伦理道德、公众习俗观念、法律技术等诸方面的影响,不能人为地割断中国独有的文化伦理传统,也不能超越现有法律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的承受水平。③因此对婚内强奸这样的严重家庭暴力行为必须予以法律规制,可以优先考虑非刑法规范的适用,完善保护妇权益的相关法律,发挥社会团体、自治组织的调解、说服作用。这样既可以让施害者受到制裁,也不至于损害家庭稳定的基础。
①
② 《刑事法判解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2年第2期,第55页。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妇女健康与发展专业委员会妇女法律服务中心编:“关于家庭暴力的种种误解(下) ”,[N],载《中国妇女报》,1999年11月11日。
③ 段娟能:“家庭暴力的防控对策”[M],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2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危害
2.1 家庭暴力的成因
2.1.1 传统观念的影响
中国儒教传统在家庭伦理上极力宣扬“三纲五常”、男尊女卑的理念。而以此为理论基础的宗法制度进一步决定了男性是家庭乃至社会的主宰,女性只处于附属地位,二者之间是统治与被统治、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这种关系格局无疑肯定了暴力手段的合法适用性。在儒教文化的积淀下,“夫为妻纲”的教条不仅为男性所遵从,而且也成为众多女性心中根深蒂固的行为标准。曾有一项调查表明44.02%的女犯不知道家庭暴力为何物,并不认为丈夫打自己是一种违法行为,有的甚至从自身去寻找丈夫施暴的原因。①这充分说明不仅家庭男性认同家庭暴力的合法存在,甚至女性本身对家庭暴力的传统有着某种程度的认同感。此外,“夫妻打架是情理中事,牙齿还有与舌头打架的时候”,“清馆难断家务事”等封建思想,仍然是我们这个古老民族阐释家庭暴力的经典论据。②司法人员也深受夫权思想影响,从现实中以男性居多的司法人员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冷漠态度中,便可略见一般。
2.1.2 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
经济因素的决定作用在研究任何社会现象时都必须考虑,但我国经济发展的诸多项目中存在对妇女的歧视,妇女的经济参与受到忽视和削弱,妇女的现实角色没有得到经济发展决策上的重视。尽管男女在农业生产、就业、经济贡献等方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具有不同的潜力,但女性的作用却被大大地低估,她们对社会发展的潜在优势也远未得到发挥。这一切导致妇女的贫困化,严重的经济失衡状态也一直在不同的家庭中延续着。
一方面,女性的传统角色制约着女性从事社会性的工作。生育责任和家务负担一直是妇女解放不可回避的问题,社会传统文化中盛行的“男主外、女主内”观念① 中国法学会主编:《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行政司法干预》[M],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版,第285 页。
② 1996年《中国妇女报》举办的“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发现, 有44. 9%的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总有其自身的原因”。
以及轻视女性就业及其发展的态度使新兴服务行业和非正规部门等用人单位倾向于采用灵活方式雇用女性,比如弹性工作、非全日制工作方式等。①这就使得女性扮演传统角色的机会成本呈递增趋势。而且,高度竞争的全球化时代基于传统性别角色分工观念的时间配置差异必然导致男女竞争和发展能力的差异。②男女两性明显的个体差异以及社会文化中对男女个人资源的传统认识和双重评价标准无疑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各行业对男女资源的评价,进而影响男女两性获得不同行业职业的工作机会的可能性,影响到双方资源的实际储备水平。除此之外,妇女发展的重要性日显突出,它不仅有益于妇女自身人力资源的开发,更有意于社会的公正与稳定、民主和进步, 但是现有的工业文明在为妇女融入社会生活提供可能性的同时, 却无法保证妇女自然而然地成为社会发展的主体。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的最终结果是越来越多的社会性的工作岗位为男性所占据,女性明显处于竞争的劣势地位,使得用人单位有更多的时机和借口将多样化的工作方式强加给女性。
另一方面,家务的经济价值是被忽略的,家务劳动的价值没有计入社会总价值之中。对妇女家务劳动的忽视是男性乃至整个社会大众对妇女在家庭中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情剥夺,它与剥削的区别就在于这种剥夺完全掩盖在家庭温情的面纱下,披着合法的外衣。自由女权主义者弗里丹曾经说过:“家庭事务与公共事务的分离和妇女被局限在家庭的现象是妇女经济边缘化和社会依附化的根源所在”。③的确如此,在现实生活中,琐碎的家庭事务一般由女性承担,而其经济价值几乎被人忽略。对于家庭这样一个重要的分配领域,不平等的财富分配和衡量家庭经济价值的双重标准无疑进一步加剧了妇女的弱势地位。④
正是因为上述因素的存在,男女两性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失衡状态。这种失衡状态导致在处理家庭矛盾时女性的被动地位,进而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女性离婚时进行的经济考量又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家庭暴力所带来的精神伤害。全社会对女性作用的忽视也不可避免地加剧了女性受害的机率。而且,在当代家庭中,每个成员都有其自身所追求的目标,而这些目标有时又是相互冲突的,有冲突就有可能产生家庭暴力,忽略这一现实,对当代家庭的理想化解释就会掩盖普遍存在的家庭① 谭琳:“全球化地挑战:社会性别视角分析”[J],载《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1期,第31 页。
② 同上,第43页。
③ 李小云、林志斌:“性别与发展理论评述”[J],载《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5期。
④ 郭夏娟:“女性主义视野中的家庭正义——奥金、罗尔斯、桑德尔”[J],载《宁波党校学报》,2002年第5期。
暴力现象。
2.1.3 现有政策的不良导向
西方女权主义运动开始于法国大革命时期,当时大量妇女在“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下参与革命,但这些自由、平等只为男性而设的残酷事实使女性初步觉醒到只有女性革命才是摆脱男权压抑的有效途径,进而以“女权宣言”号召所有受压抑的女性为自身的权利而挺身奋战。①而中国的妇女解放却带有更浓厚的男性色彩。回顾历史,不难发现中国女性的权利并非其自身所意识的,而是由具有西方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男性人物率先提出并力加倡导的。并且,这些男性一直对妇女争取自身权利的斗争予以不懈的支持。新中国更是以法律和政策的方式确认妇女的各项权利,妇女的生育角色被认可,国家通过实物发放、营养改善和计划生育政策等途径来满足女性的实际需要,使其在发展中获得更多公平的发展机会,尤其重视通过小规模的投入项目来实现,充分肯定妇女可以通过拓展工作时日来补偿其下降的社会服务能力,通过妇女的自我发展来达到妇女权利的增强,等等。可以说国家权力的参与是中国妇女解放运动不断成功的动力,但同时现有的某些政策方针却在实际中起着不良的导向作用。
首先,我国在采取各种正式或者非正式的途径教育女性要树立男女平等观念的同时,却没有足够的措施来培养男性的男女平等意识。比如,“政府对妇女实行保护性就业与保护性参政却没有将提高男女素质作为并行之举。”②这就无法削弱那些遗存在男性头脑中的不良观念。其次,现有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将妇女的参与等同于妇女的平等。妇女从事的许多非货币收入或非交易性劳动没有被计入统计数据,家庭收入的增长是以牺牲妇女收入的增加为代价的,这本身就是不平等的体现,而这种现象在我们的生活中比比皆是。再次,政策舆论的导向使很多妇女依照男性的要求来进行自我定位。女性有许多无法抗衡的社会压力,比如高失业率、性别歧视、工作中的性骚扰、家庭事务,等等。这些外来因素迫使部分女性自觉回归到家庭,放弃追求所谓的“半边天”地位,而努力做一个“贤内助”,但奇怪的是这种迫于无奈选择而形成的家庭模式却成为当前媒介、公众着力渲染的最佳家庭结构,这无①
② [美]贝尔·胡克斯:《女权主义理论:从边缘到中心》[M],晓征平林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何迪:“妇女地位变化的社会环境分析”[J],载《社会科学论坛》,2000年第9期。
疑加剧了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获得公众支持的难度。政策的诸多缺陷使女性面临更为不利的局面。
2.1.4 社会公众的不当宽容
社会公众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家庭暴力的频繁发生。家庭是一个隐私性极强的空间,在此空间内的所有状态是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东家长西家短的谈论过程就是大众进行非理性的道德评判过程。在谈及家庭暴力时,社会公众采取的方式仍受传统的影响。社会公众也是各自家庭中的成员,受家庭承传的影响,会以一种传统认同的方式,即通常采取责备受害者的立场以保护家庭私领域的名义而对发生在周围的家庭暴力现象不予干预。这种做法看似合情合理,实际上是不当的。第一,它实质上纵容了施暴者的非法行为。因为施暴者在实施家庭暴力之后会怀着不安的心态,担心受到周围大众的谴责,即便是那些认同家庭暴力合理性的施暴者也会在人们否定性的评价中重新认识自己的行为,但社会公众对此并没有加以否定,这就使得那些施暴者在以后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时肆无忌惮,丝毫不考虑暴力行为可能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第二,它弱化了受害者寻求救助的信心,造成了冷漠的社会文化氛围。社会公众的不当宽容促进了家庭暴力的肆虐,导致了“四不管”的局面,即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①在越来越注重家庭隐私权的社会文化中,“四不管”情形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默许。
2.1.5 现有的相关法制不健全
2.1.5.1 立法不够完善
我国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正处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之中, 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尚有不够完善之处。首先, 现行法律将家庭暴力仅仅限定于行为暴力、精神暴力, 而对于实践中对妇女危害巨大的性暴力却缺乏规制, 使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障。其次, 我国《刑法》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遗弃罪等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确立为亲告罪, 必须受害人告诉的法院才受理。这样导致那① 罗萍:“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J],载《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版》,1997 年第4期。
些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为维护家庭关系或出于其他考虑不敢或不愿诉至法院。再次, 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失赔偿得不到合理的法律救济。一方面, 受害人因家庭暴力成为身体上或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而, 受害人主张的损失赔偿有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中支出。这是处理家庭暴力方面的一个技术难题, 并且现行法律缺乏规定。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 立法当前还是一片空白, 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①
2.1.5.2 执法不严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本来就不够完善, 再加上执法不严, 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在司法实践中, 警察大多不愿意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派出所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处理, 一般要在酿成人命或造成伤残后, 才立案侦查。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 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 却总是不判决离婚;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案件时, 会出现对施暴者从轻判罚的倾向。正是执法人员的这种“放纵”, 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作为国家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 也常常认为夫妻打架是私事, 因而对家庭暴力案件一般不愿提起公诉。例如,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为节省法院审理环节, 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对包括家庭暴力造成伤害的案件尝试“轻伤害案不起诉”的政策, 在发达国家规定检察官对家庭暴力案件“必须起诉政策”实行了近十年的今天, 我国的检察机关却尝试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不起诉案件范围, 这只会让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最终可能导致以暴抗暴的恶性案件, 给社会增加不安定因素。②
2.1.5.3 反家庭暴力的社会保障系统不够完善
中国目前存在多样化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 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 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以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但是这些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 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比如1995年发生在湖南湘潭的一起案件, 该案中被丈夫杀死的妇女口袋里装着一封告状信。信中说, 她结婚19年中经常受到丈夫殴打, 每①
② 蒋懿:“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研究”[J],载《时代法学》,2007年第6期。 《北京青年报》2006年12月5日A10版。
次她不被打昏, 丈夫就不罢休。她找到村委会, 村委会让她找派出所, 找到派出所, 派出所说打死人才管。①所以, 如何协调、完善我国现有的家庭暴力解决机制, 给予受害者更加充分、及时的法律保障是我们现在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2.2 家庭暴力造成的危害
2.2.1 家庭暴力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
一个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必然会影响夫妻双方感情。当妻子无法忍受丈夫的暴力时,以选择离家出走、离婚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径摆脱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毁灭。
2.2.2 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表现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和人格权。在实际案例中,多数妇女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精神紧张、忧虑、恐惧,甚至惨遭残害。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2.2.3 家庭暴力是诱发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
“以暴抗暴”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在被逼无奈时采取的一种典型的反抗形式。随着家庭暴力数量的增加和施暴手段的多样和残忍, 由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抗暴”凶杀案件时有发生。当虐待超过了她们的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往往从受害者变成害人者。受虐妇女综合症(BatteredWoman Syndrome) 是由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博士(LenoreWalker)提出的, 是种经过临床试验证明的心理疾病, 是指长期遭受暴力虐待的妇女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②
2.2.4 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了社会安定
社会的发展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而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身心受到严重迫害,一方面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参加社会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严重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在这些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自卑、不相信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①
② 林国华:“反家庭暴力——地方立法先行”[N],载《扬子晚报》,2000年1月10日。 陈敏:“关注绝望的抗争: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理论和实践”[N],载《中国妇女报》,2000年11月2日。
的人,这一点,已被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证实。
3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3.1 法律对策
在中国,家庭暴力不仅存在,而且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已经成为了一个引起广泛重视的社会问题,没有人可以对此等闲视之。因此在增强公民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观念和安全感的过程中,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视。70 年代以来, 随着国际社会男女平等、尊重人权运动的不断推进, 世界多数国家以立法的方式否定家庭暴力, 并对其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近年更有不少国家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 以制止和消除家庭内部的暴力侵害, 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及其他弱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澳大利亚的反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妇女宪章修正法令(1999)》、美国国会于 1994 年通过的暴力犯罪控制和法律强制法案,等等。考察各国法律,发现其各有千秋。在美国,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对家庭暴力一般没有事先的预防措施, 只有事后的救济手段。对其犯罪行为人采取以缓刑为主、心理辅导为辅的方式,责令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到男性制怒训练中心接受心理辅导治疗;对受害人积极地发挥民间社会组织及医院的救助作用,促使它们提供庇护、救助、伤害治疗以及指导报警和保存证据等社会援助措施。在加拿大,法律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一般是进行全面保护,对施害人的制裁也是较为严厉的。值得一提是,妇女倡导项目的开展使加拿大刑事司法制度对于受害人的需求和利益具备了足够的敏感度,也使得拥有全日制工作人员的庇护所获得联邦政府的主要财政资助。在挪威,法律确立了家庭暴力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即使受暴妇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拒绝提供证据,检察机关仍然可以依照法律对施暴者提出诉讼,并可以根据足够证据而胜诉,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家庭暴力实施者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在日本,2001 年制定的《关于防止来自配偶的暴力以及保护被害人的法律》规定:在家庭领域以妇女为对象或旨在给女性以直接且否定性影响的暴力是对社会性别的特殊犯罪。同时在实践中增加了打击力度。该法的价值取向在于对暴力行为予以刑事制裁的同时, 还选择了民事救济方法, 甚至为阻止家庭暴力的升级, 赋予法院或警事厅签发暂时拘留令、停止侵害的禁止令等, 以给受害者强
大的保护。①
以上国家的立法首开惩处家庭暴力的先河,为保护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奠定了法制基础,这也说明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能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就我国而言,反家庭暴力立法更是迫在眉睫。
3.1.1 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目前, 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我国各地区也在不断探讨, 寻找法律出路: 1996年1月10日, 湖南省长沙市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 这是我国第一个地方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2004年9月1日, 河北省颁布实施了《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我国现在已有20多个省市出台了相应的规定, 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打击提供了可操作的规定。②所以,制定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 为反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 确保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是遏制家庭暴力行为发生的有效途径和良好对策。
3.1.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反家庭暴力单项立法固然重要,但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目标,也是家庭暴力防治不可或缺的一环。尽管我国法律存在诸多缺陷,但我们并不能一味否定它们曾发挥的重要作用,也并不能在有单项立法后完全弃之不用。虽然制定单项立法可以使诸多家庭问题有法可依,但是相关法律的系统化也是一国法律体制的应有之义。因此在制定单项立法的同时,保证其他法律的相互协调也是至关重要的,这就有必要完善现有的法律。
首先,完善民事法律的指导思想和相关内容。第一,完善婚姻法。“民主持家应成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③民主持家是指家庭成员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冲突,禁止家庭事务中的独断专行和蛮横无礼,更禁止诉诸于暴力方式;鼓励夫妻双方在婚前对财产予以登记。采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因为婚后所得夫妻共同财产制不利于明晰夫妻各方在共同财产中所占的份额,有必要允许①
② 孙丽:“家庭暴力立法研究”[J],载《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邵岳蕊:“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J],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③ 王雅歌:“立法研究:关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思考”[J],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指那些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需要, 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的存在并加以保护;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对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规定法定情形,对因家庭暴力离婚的情形应有所区别。”①同时婚姻法中应当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制裁,比如以法律规定有暴力倾向的一方不宜成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受害者造成精神和肉体伤害的应当予以相应赔偿,在特定情形下对施暴者的制裁从重从严等。第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明确提出保障妇女的发展权利和保障文艺作品中的妇女名誉权。②深化对妇女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将各项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其次,完善刑事法律。刑法基于其特殊的作用对于社会行为具有很强的制约作用,相关部门依据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家庭暴力进行司法干预,能极大地影响其他反家暴机构的积极性以及社会公众的认识。司法机关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重视,并及时有效地为受害者提供救助,则会向社会公众发出强有力的信息,即政府对家庭暴力持积极的干预态度,家庭暴力实施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样的信息有利于其他反家暴机构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援助受害妇女,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健康环境,也会鼓励受害妇女及时寻求法律的救济。相反,如果缺乏必要的刑事司法干预机制,不仅会抑制其他反家暴机构活动的有效性,助长消极的反家暴社会环境的形成,而且会阻碍受虐妇女运用法律手段摆脱家庭暴力的侵害,而被迫选择其他被法律所禁止的手段进行“自我拯救”,衍生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最典型的表现是,受虐妇女在无助的情况下,选择“以暴抗暴”。尽管刑法规范予以干预,但这并不是无限的。司法机关可通过宣布有些暴力行为不在刑法范围之内的方式来限制干预范围,从而减少那些并不是必须逮捕或起诉的行为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刑法体系不仅充当了最初的响应者,而且基于完善刑事司法制度的目的,笔者认为,应当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家庭暴力行为明确纳入刑事法律规范或刑事司法活动调整的范围,明确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事件予以司法干预的义务,建立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刑事公诉制度,保证司法机关能够及时有效地介入家庭暴力事件,对施暴者予以有力的制裁,对受虐妇女予以有效的保护;授权司法机关对受虐妇女采取特殊的人身保护措施;设立强制司法干预制度,增强司法干预的主动性,减轻受虐妇女的举证责任;修改证据规则,明确将“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法庭可采证据,将①
② 夏吟兰:“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J],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 罗萍:“简论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与完善”[J],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
此方面的专家鉴定或证词作为可采证据引入刑事诉讼,防止司法机关任意拒绝受虐妇女的相关主张和鉴定请求,以保证被迫“以暴制暴”的受虐妇女能受到法律公正的审判,避免刑罚过重。
再次,增强行政法律法规的干预力度。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职能。就家庭暴力的干预而言,简单的管理措施显然难以发挥其作用,因此有必要从宏观着手,落实到细微处。政府要改善司法从业人员的学历结构、知识结构、性别结构、年龄结构,增强他们的人权意识、平等意识、性别意识。广泛开展社会性别培训,促使立法和执法机关工作作风和性别意识的根本改变。可以采取一定措施开展性别意识的培训,比如可以将“社会性别与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培训纳入培训教程;建立被害人援助和咨询中心,帮助受害者伸张正义,消除被害事件的影响;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特别是人民警察的作用,同时要合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①禁止传媒进行有助于产生对妇女暴力的宣传;采取特别措施防止易受害人群如女性移民和女性劳工等遭受暴力侵害,②等等。
3.2 各方协调,严格执法
立法固然重要,但是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发挥其社会规范功能和裁判功能也是无济于事的,正所谓“徒法不能自行”,因此执法就显得特别重要。在现实中,影响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认识障碍使得警察缺乏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理解与尊重,警察往往以防止事态造成公共危害和确保当事双方不致发生进一步的暴力为出发点,使受害妇女不愿报案。因此,应该为参与执法的警察提供专门的社会性别培训,纠正警察执法的不当认识;对家庭暴力干预的具体操作需要基层民警实施。反家庭暴力应成为社区警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及时总结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实践经验,健全反家庭暴力的长效机制,严格考核,促进反家庭暴力效绩评估的科学化。③公安机关将侦查完结的家庭暴力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对此类案件要认真对待,谨慎处理。既不能因为它涉及家庭隐私就听之任之,草率结案;也不能因为它已经进入法律领域就一味打击,忽视其特殊性。当这些案① 荣维毅:“中国反家暴事业向纵深发展——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会议综述”[J],载《妇女研 究论丛》,2003年第1期。
② 郭建安:“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五界会议综述”[J],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 ③ 赵颖:“警察执法指导思想的变化与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法律援助”[J],载《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 干预》,社科出版社2003年版。
件进入法院之后,法院应依法及时审理。即便对于当事人自诉的案件,法院也不能等闲视之,对自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 应在必要时依职权调查取证。此外,有条件的法院应当尽快成立专门的维权法庭,受理涉及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案件;成立鉴定机构,为受害人收集和保存证据提供帮助。
公、检、法以及其他的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只有集中各机关的合力,对于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才能起到实际的作用。
3.3 建构反家庭暴力网络
家庭暴力已经不单纯是一个家庭问题,它的形成带着强烈的社会烙印,尽管司法机关在控制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也只能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暴力的现象进行控制,而且只能在家庭暴力现象达到严重程度的时候才能进行干预。因此,单纯的法律措施根本无法完全根除已有几千年历史的家庭暴力现象,必须构建一个以司法机关控制为核心、全社会共同控制的、综合的反家庭暴力网络。
3.3.1 建设新型社区
社区是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网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①中国现今的居住环境与以前相比截然不同,社区已经成为居民生活的依托。社区具有自己特有的文化,社区内居民拥有共同的生活空间,因而有着某些共同的社区意识。生活在其中的居民基于某些共同的利益、问题和需要而遵守在长期的社区生活中所形成的行为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社会角色冲突或社会竞争带来的心理压力。同时这种地缘上的归属感和心理、文化上的认同感又使得社区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社区居民某种集体身份。“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人缘关系使得社区在对待家庭问题中有很大的发言权和影响力。社区所形成的舆论环境足以使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有所收敛,这也是对受害妇女精神方面的有力支持。在加强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应把增强家庭功能和保证相对弱势的妇女、儿童、老人发展需要的家庭服务作为目前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同时注入家庭政策概念;对社区居民进行性别培训;督促社区医疗机构对① 汪洁:“城市家庭问题社区干预的思考—天津市河北区家庭问题社区干预调查分析”[J],载《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4期。
前来就诊的受害妇女建立完备的的医疗档案以保留最原始的证据,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到有关部门,以抑制施暴者的进一步暴力行为;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一系列活动并动员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以发展家庭文明,倡导新型家庭道德风尚。社区对于家庭暴力是一个障碍器,同时也起着一个传声筒的作用。这些支持系统的实施不仅能有效地抑制家庭暴力的频繁发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使社区成为政府对家庭支持的依托,有利于提高各家庭成员的自身素质,有利于建立各居民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从而形成团结互助的社区氛围。
3.3.2 形成综合性的反家庭暴力网络
社区也有其无法克服的局限,毕竟家庭暴力的解决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政策等诸多领域,而这些是一个社区无法涵盖的。发挥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才能防范家庭暴力的发生。主要有以下方面:
其一,家庭暴力的理论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家庭暴力在中国是一个长期的、普遍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同其他犯罪问题的研究一样需要大量的实证数据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但我国目前的家庭暴力调查基本上是各个机构、部门为了各自的出发点而自行其是。而且各部门所选用的调查方法的科学性以及由此得出的调查数据的有效性有待认定。因此应该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深化家庭暴力的研究。
其二,加强宣传力度。家庭暴力是家庭不稳定、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必须加强宣传力度、教育力度和打击力度,转变社会公众对于家庭暴力的模糊态度,改变其基本看法。如今,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越来越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我们对于很多事物的认知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这些宣传的左右。因此应发挥它们所特有的优势,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采取不断曝光以及追踪报道的方式从根本上转变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漠视和宽容,让社会公众知道家庭暴力的本质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权、违反基本伦理道德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形成全社会都来谴责家庭暴力的舆论环境,使施暴者因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惩戒而放弃暴力行为。同时还应加大法律、法规宣传的力度,增强人们的法制意识,鼓励受害妇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提高其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提高其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精神, 增强其自我表现和人身保护意识。具体做法有:在现有的教育体制
中加入反对对女性的性别歧视的内容,改变传统的性别角色期待;发展妇女的职业教育并鼓励她们参与各机构的培训;消除各用人单位不合理歧视妇女的用人条件,真正做到男女平等;制定行之有效的福利措施并使之落到实处;帮助妇女认识自身在家庭中的正确地位,重构中国现代家庭伦理道德体系,赋予传统家庭道德文化时代内容、时代精神;①建立国家级的维护妇女权益联系会议机制,等等。
其四,制定国家政策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现有政策没有充分考虑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对于失业、下岗人员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低收入家庭、民工子弟的入学等也没有特殊的政策。这就使面对过大的社会压力而无法自身缓解的家庭成员可能采取暴力方式来处理家庭矛盾,增大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危险性,使得部分可以得到缓解的家庭冲突上升到暴力的解决层面。而且受国家政策的影响,现有司法资源主要集中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和经济领域的犯罪处理上,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的一大“特色”。因此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应鼓励志愿人员为社会工作机构提供免费的专业咨询,并在妇女避难所向受过暴力摧残迫害的女性进行身体、心理方面的康复辅导,以帮助受害妇女树立自尊和自信,掌握对付家庭暴力的方法和策略,举行警惕家庭暴力月活动;对于全国性机构和民间组织开展的庇护服务项目和心理咨询活动,国家应该在最大范围内给与帮助和支持;相关研究人员应当从性别的视角观察社会环境,对其进行性别分析和性别规划,以便防止和克服不利于两性发展的模式。毕竟“女性意识不等同性别意识”。②
其五,建立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网络。在社区甚至更大的范围内建立一个由不同性质的多种组织和人群构成的、具有一定的威信和权利的组织网络。受害者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向不同的组织机构寻求救助。如是身体方面的伤害,受害者可以去社区医院求助,也可以到妇联、老年人协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求助,这些部门有义务救助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如果情况严重还应当上报到相关部门,使之出面制止;如是心理伤害,受害者可以向心理咨询机构、妇女庇护所求助,以防止受害者心理的异化。这些救助措施不仅能给受害者提供及时的救助,而且能威慑、教育施暴者。
为了及时制止家庭暴力,不少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多学科的社区反家庭暴力体系,我国也不应例外。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①
② 柳中权:“重构中国现代家庭伦理道德提醒刍议”[J],载《城市问题》,1998年第5期。 中共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编:“论妇女与社会的协调发展”[J],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
法规,并形成初步的反家庭暴力网络,以联合消除家庭暴力。相信一个从舆论到道德到法律、从社区到单位到国家都来参与的反家庭暴力网络对于我国的家庭暴力现象将是一个致命的打击。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它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本文的出发点就是揭示其非偶然性,并藉此提出观点。首先通过对家庭暴力的内涵、特点及表现形式的分析,把家庭暴力的范围界定在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通过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也即传统观念的影响、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现有政策的不良导向、社会公众的不当宽容、现有的相关法制不健全和家庭暴力的危害,并在此基础上探求防治对策。呼吁我国立法部门重视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法律威慑作用,也呼吁社会各部门、机构、组织关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维护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希望这些建议能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参考,对建立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所帮助。
弹指间,四年的本科生生活就要告一段落。四年的学习历程使我受益匪浅,在这里向所有关心、帮助过我的人表示感谢。
感谢论文指导老师马涛教授,从开题到完稿,这篇论文的每个细节,都离不开导师的耐心指导和精心批阅。导师治学态度严谨,学术功底深厚,待人处事亲切和善,意见总是切中要害,这些都让我获益颇多。很庆幸能有这样的良师指导,老师给予的教诲我将受用终生。
感谢法学教研室的所有老师,是您们的传道、授业、解惑使我从讨厌法学这一专业到逐渐喜欢上它,并且领略到它的博大精深与魅力。您们教会我的不仅仅是专业知识,更多的是学习的方法、态度,以及对待生活的态度,对郭老师曾说的“低调做人,高调做事”记忆犹新。在此,向您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四年来与我朝夕相处、共同生活学习的同学、宿舍姐妹。在学习中生活中,你们给予了我很大的帮助和支持。
校园生活即将结束,我们将从这里开拓未来。踏上新的征程,我会继续努力、继续奋斗,来报答所有关心、鼓励和帮助我的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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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
摘 要
家庭暴力作为古今中外家庭中常见的、具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 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虽然社会文明程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但家庭暴力在我国却有不减反增的趋势, 严重损害了正常的家庭关系, 现已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立法,也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套措施,更需要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针对我国目前反家庭暴力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脱节的情形,本文着重从家庭暴力的成因、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现状入手来探讨家庭暴力的防治对策。笔者借鉴国外家庭暴力防治实践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现有反家庭暴力的制度体系,提出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我国现有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完善、反家庭暴力网络的建立提出了若干意见。
本文主体分为三章:第一章,阐述家庭暴力的本质,分析家庭暴力的内涵、特点及表现形式。第二章从思想文化、社会经济、国家政策、社会公众态度、法律法规方面剖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阐述家庭暴力的危害,家庭暴力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是诱发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第三章探讨我国家庭暴力的防治对策,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和应对措施:第一,在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同时, 完善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保证法律的协调性和系统性。第二,各方协调,严格执法,以联合防治家庭暴力。第三,建立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论述社区应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新闻媒介的宣传、社会性别的培训、国家政策的制订等抑止家庭暴力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 成因, 对策
THEORY OF FAMILY VIOLENCE,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ABSTRACT
Family violence as ancient and modern, Chinese and foreign family common, the universal evils,is a global problem. Although social civilization improve,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of people increase, family violence in our country has not decreased the trend of increase, serious damage to normal family relationships, has become a danger to social stability of the important factors. Prevention and stop family violence is a comprehensive social system engineering, not only need legislation, also need related department‟s supporting measures, need more people‟s ideological change. View of our country at present the theory research and practical operation of the fight against family violence being disjointed, this article emphatically from the the cause of family violence , the legal status of family violence to explore the countermeasures to prevent and control. The author draws lessons from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of foreign of family violence prevention practice, with our country's existing institutional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fight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and some suggestions about the existing family violence laws and regulations‟ perfection and the against family violence network establishment.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expounds the essence of family violence, analysis of family violence‟s connot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form. The second chapter from the thought culture, social economy, national policy, the social public attitudes,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analyzed the causes of family violence;describes the hazards of family violence, family violence serious damage to the social composition of cell-family, family violence invades the victim's rights of the person, it is the important that reason women induced crime and seriously harm social
stability. The three chapter discusses the countermeasures to prevent and control family violence in our country and puts forward concrete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first,develop the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law,at the same time, improve the existing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order to ensure the law„s systemic coordination.The second,the parties coordinate, strictly enforce the law, with joint control of family violence. Third, establish a social network to fight against family violence,discusse the important role of community should play, and news media publicity, gender training, national policy formulation play a positive role in fighting family violence.
KEYWORAS Family violence, The family violence prevention law,Cause of formation, Countermeasures
前 言
20 世纪 70 年代,在女权主义浪潮的推动下,国际社会开始普遍关注打破男权社会和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问题,尤其关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然而,中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1995 年北京召开世界妇女大会之后,中国政府和社会公众才对家庭暴力有了更多的关注。随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相继问世。这些研究成果不仅为家庭暴力的防治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有助于改变依然存在的陈旧家庭观念,完善以人权保障、弱者保护为核心的相关立法。尽管如此,我们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家庭暴力的本质问题。在我国,学者关注家庭暴力的初衷在于研究这一现象的伦理意义和社会功能,并没有意识到其法律意义。但我国法制的完善和人权意识的觉醒,在一定程度上给不同领域的学者探讨家庭暴力问题提供了新思路。不少学者对家庭暴力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予以了分析,同时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协会也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并卓有成效„„然而,纵观这些研究成果会发现我国学术界对于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还没有形成而且也难于形成统一的认识,这使得学者们所提出的各项应对措施虽有着很强的理论价值却难以落到实处。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现实生活中的家庭暴力现象并没有因为我们的重视而减少,依然触目惊心:中国目前有33.9%的家庭中存在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据全国妇联统计,在有关家庭纠纷的来信来访中,家庭暴力犯罪事件占家庭纠纷的 30%以上;与 20 世纪 80年代相比,90 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 25.4%,进入 21 世纪,家庭暴力的比例仍呈上升趋势;家庭暴力约占婚姻案件 30%,个别地区达到 50%;1/4 的离婚源于家庭暴力„„①这些数据足以表明在相关机构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的同时,家庭暴力却有不减反增的势头。相信很多人对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的情节记忆犹新,仍然心有愤慨„„众多的因素使得笔者在思考减少并防范家庭暴力有着怎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①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编:《当代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工人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1 家庭暴力的本质
1.1 家庭暴力的内涵及特点
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 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无论是人们的认识还是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其中较有权威的主要有:(一)联合国于1993年12月20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中第2条规定:对妇女暴力行为应理解为包括但并不限于下列各项: (1)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强奸配偶、阴蒂割除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等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2)在社会上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奸、性虐待,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场所的性骚扰和恫吓,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淫;(3)国家因施加或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无论其在何处发生。(二)世界妇女大会于1995年制定的《行动纲领》第113条规定: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等都属于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三)我国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①而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但不管其概念如何界定,家庭暴力都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 主体身份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包括配偶、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②施暴者与受害者有着特定的身份关系, 是同一家庭中的成员, 有婚姻与血缘亲属关系。因此当发生家庭暴力时, 外界往往以为这是家庭内部矛盾, 是别人家的家务事, 从而掩盖了家庭暴力的性质。
第二, 暴力行为的隐蔽性。因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 受害者往往基于自身脸面、家庭隐私等原因, 不愿被曝光, 而公众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①
② 中国法院网法律法规文库,http://www.chinacourt.org。 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111页。
往往视而不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 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 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
第三, 主观上的故意性。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 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第四, 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经暴露的家庭暴力现象进行分析, 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 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 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第五,事件的循环性。家庭暴力往往呈现阶段性循环特征, 它起始于“紧张关系形成阶段”, 接着上升为“痛苦的殴打阶段”, 随后进入施暴者“爱的痛悔阶段”。受害妇女总是善良而愚昧地相信丈夫痛心疾首的悔过, 期待着丈夫的改邪归正, 结果换来的往往是更加肆无忌惮的暴行。于是, 家庭暴力循环往复, 变本加厉。
通过对家庭暴力内涵和特点的分析,可知家庭暴力的范围很广,即任何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人对被害人造成或可能造成生命、健康、财产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暴力行为都可以称之为家庭暴力。鉴于篇幅有限,本文所要探讨的对象仅限于家庭暴力中最常见的婚姻暴力——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
1.2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根据家庭暴力的内涵和特点,可以把家庭暴力划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热暴力”。即相对“冷暴力”而言,夫妻一方因某种原因对另一方进行身体、性等方面的殴打、摧残和虐待,给对方身体、精神造成严重伤害。二是“冷暴力”。指夫妻之间出现矛盾而又找不到调和的方式时采用非暴力的方式刺激对方,致使一方心灵上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
1.2.1 热暴力
“热暴力”是相对于“冷暴力”而言,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身体、性等方面的殴打、摧残和虐待,给对方的身体、精神造成严重伤害。“热暴力”的一般表现形式是肢体暴力,即对身体直接的攻击行为,如推搡,殴打,捆绑,禁闭,用棍棒、皮鞭、匕首等工具进行攻击。身体暴力主要发生在文化程度低的农村家庭、年轻人
群、双方经济地位差距大的家庭。如受落后的村俗影响,法律意识淡薄,自制能力差,稍不顺心或酒后对妻子拳打脚踢;年轻夫妻经营婚姻的意识和能力缺乏,发生矛盾时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发生家庭暴力;夫妻双方经济地位差距很大——妻子收入极少或收入远远超过丈夫,前者会助长丈夫的大男子主义,认为发生家庭矛盾时殴打妻子无可厚非,后者会导致传统观念强的男性心理失衡,于是通过对妻子施暴来找回心理平衡。
近年来,“热暴力”发生在高知、高薪家庭中的比例不断升高。如2011年的李阳家暴事件,2011年9月5日李阳的美国妻子Kim 在自己名为“丽娜华的MOM ”的微博上,曝光了一系列丈夫向她施暴的图片和文字,一下子把李阳这个著名的英语教育专家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①这不仅显示了高知、高薪家庭中存在家庭冷暴力的同时也存在家庭热暴力,而且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新一轮思考。
1.2.2 冷暴力
家庭冷暴力是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呈现出来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新生事物, 家庭冷暴力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按照其在实践中的表现, 学界将其理解为:夫妻之间产生纠纷和矛盾时, 不以殴打等肢体暴力方式解决问题, 而是对对方表现出冷淡、忽视、放任、疏远、漠不关心, 甚至是形同陌路。相对于传统的以动作暴力为主要表现方式的“热暴力”, “冷暴力”是一种精神暴力, 主要以语言为工具, 减少甚至停止彼此之间的沟通交流, 或是用讽刺挖苦、侮辱性的言语来发泄自己的情绪, 以伤害对方的自尊心。目前, 家庭冷暴力多发于知识分子家庭。据统计, 在发生冷暴力案件的人群中, 73%以上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他们之所以采用这种方式折磨对方, 主要是“由于自身受教育程度比较高, 多少还顾及“君子动口不动手”这种社会角色的约束, 觉得用拳脚相加这种暴力方式并不符合自己高学历的身份。正因为如此, 在大众眼里最不该出现这种情况的高知家庭, 家庭冷暴力反而愈演愈烈。随着教育的普及和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强, 人们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 家庭矛盾的表现方式逐步从野蛮、粗暴走向相对“文明”的冷淡、疏离,家庭冷暴力必然会逐渐从高知家庭蔓延到普通家庭。 ① 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o/2011-09-26/[1**********]7.shtml。
1.2.3 家庭暴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婚内强奸行为
1999年上海市王卫明强奸妻子钱某案是我国婚内强奸第一案。从已有的婚内强奸案件判决中,①可以看出实务部门对此类案件的态度:其一,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对妻子的性暴力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强奸行为,不能用刑法来调整。其二,当婚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状态或者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比如离婚诉讼尚未结束期间,丈夫的性暴力则可能构成强奸。其三,即使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法院对婚内强奸案件的量刑也明显轻于其他强奸案件,有些甚至不认定为强奸罪。不论法院态度对婚内强奸罪肯定论的冲击以及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力,婚内强奸行为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话题。诸多学者支持将婚内强奸行为犯罪化,其出发点是好的。尽婚内强奸行为严重侵犯了妇女的性权利,但并不能就此将婚内强奸犯罪化。从犯罪学
②的观点看,某一行为是否犯罪化应当与其犯罪化的必要性和正义性联起来思考,否
则有损刑法谦抑性的价值目标,导致昂贵的刑罚成本,稀缺的法资源更显捉襟见肘,也会增加打击面,不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尽管婚内强奸行为从构成要件上来说符合犯罪化的必要性标准,但在我国缺乏将婚内强奸犯罪化的伦理支持和公众认同感。因此,在目前的中国,将婚内强奸犯罪化时机尚未成熟。我们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的伦理道德、公众习俗观念、法律技术等诸方面的影响,不能人为地割断中国独有的文化伦理传统,也不能超越现有法律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的承受水平。③因此对婚内强奸这样的严重家庭暴力行为必须予以法律规制,可以优先考虑非刑法规范的适用,完善保护妇权益的相关法律,发挥社会团体、自治组织的调解、说服作用。这样既可以让施害者受到制裁,也不至于损害家庭稳定的基础。
①
② 《刑事法判解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2年第2期,第55页。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妇女健康与发展专业委员会妇女法律服务中心编:“关于家庭暴力的种种误解(下) ”,[N],载《中国妇女报》,1999年11月11日。
③ 段娟能:“家庭暴力的防控对策”[M],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2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危害
2.1 家庭暴力的成因
2.1.1 传统观念的影响
中国儒教传统在家庭伦理上极力宣扬“三纲五常”、男尊女卑的理念。而以此为理论基础的宗法制度进一步决定了男性是家庭乃至社会的主宰,女性只处于附属地位,二者之间是统治与被统治、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这种关系格局无疑肯定了暴力手段的合法适用性。在儒教文化的积淀下,“夫为妻纲”的教条不仅为男性所遵从,而且也成为众多女性心中根深蒂固的行为标准。曾有一项调查表明44.02%的女犯不知道家庭暴力为何物,并不认为丈夫打自己是一种违法行为,有的甚至从自身去寻找丈夫施暴的原因。①这充分说明不仅家庭男性认同家庭暴力的合法存在,甚至女性本身对家庭暴力的传统有着某种程度的认同感。此外,“夫妻打架是情理中事,牙齿还有与舌头打架的时候”,“清馆难断家务事”等封建思想,仍然是我们这个古老民族阐释家庭暴力的经典论据。②司法人员也深受夫权思想影响,从现实中以男性居多的司法人员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冷漠态度中,便可略见一般。
2.1.2 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
经济因素的决定作用在研究任何社会现象时都必须考虑,但我国经济发展的诸多项目中存在对妇女的歧视,妇女的经济参与受到忽视和削弱,妇女的现实角色没有得到经济发展决策上的重视。尽管男女在农业生产、就业、经济贡献等方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具有不同的潜力,但女性的作用却被大大地低估,她们对社会发展的潜在优势也远未得到发挥。这一切导致妇女的贫困化,严重的经济失衡状态也一直在不同的家庭中延续着。
一方面,女性的传统角色制约着女性从事社会性的工作。生育责任和家务负担一直是妇女解放不可回避的问题,社会传统文化中盛行的“男主外、女主内”观念① 中国法学会主编:《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行政司法干预》[M],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版,第285 页。
② 1996年《中国妇女报》举办的“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发现, 有44. 9%的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总有其自身的原因”。
以及轻视女性就业及其发展的态度使新兴服务行业和非正规部门等用人单位倾向于采用灵活方式雇用女性,比如弹性工作、非全日制工作方式等。①这就使得女性扮演传统角色的机会成本呈递增趋势。而且,高度竞争的全球化时代基于传统性别角色分工观念的时间配置差异必然导致男女竞争和发展能力的差异。②男女两性明显的个体差异以及社会文化中对男女个人资源的传统认识和双重评价标准无疑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各行业对男女资源的评价,进而影响男女两性获得不同行业职业的工作机会的可能性,影响到双方资源的实际储备水平。除此之外,妇女发展的重要性日显突出,它不仅有益于妇女自身人力资源的开发,更有意于社会的公正与稳定、民主和进步, 但是现有的工业文明在为妇女融入社会生活提供可能性的同时, 却无法保证妇女自然而然地成为社会发展的主体。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的最终结果是越来越多的社会性的工作岗位为男性所占据,女性明显处于竞争的劣势地位,使得用人单位有更多的时机和借口将多样化的工作方式强加给女性。
另一方面,家务的经济价值是被忽略的,家务劳动的价值没有计入社会总价值之中。对妇女家务劳动的忽视是男性乃至整个社会大众对妇女在家庭中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情剥夺,它与剥削的区别就在于这种剥夺完全掩盖在家庭温情的面纱下,披着合法的外衣。自由女权主义者弗里丹曾经说过:“家庭事务与公共事务的分离和妇女被局限在家庭的现象是妇女经济边缘化和社会依附化的根源所在”。③的确如此,在现实生活中,琐碎的家庭事务一般由女性承担,而其经济价值几乎被人忽略。对于家庭这样一个重要的分配领域,不平等的财富分配和衡量家庭经济价值的双重标准无疑进一步加剧了妇女的弱势地位。④
正是因为上述因素的存在,男女两性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失衡状态。这种失衡状态导致在处理家庭矛盾时女性的被动地位,进而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女性离婚时进行的经济考量又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家庭暴力所带来的精神伤害。全社会对女性作用的忽视也不可避免地加剧了女性受害的机率。而且,在当代家庭中,每个成员都有其自身所追求的目标,而这些目标有时又是相互冲突的,有冲突就有可能产生家庭暴力,忽略这一现实,对当代家庭的理想化解释就会掩盖普遍存在的家庭① 谭琳:“全球化地挑战:社会性别视角分析”[J],载《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1期,第31 页。
② 同上,第43页。
③ 李小云、林志斌:“性别与发展理论评述”[J],载《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5期。
④ 郭夏娟:“女性主义视野中的家庭正义——奥金、罗尔斯、桑德尔”[J],载《宁波党校学报》,2002年第5期。
暴力现象。
2.1.3 现有政策的不良导向
西方女权主义运动开始于法国大革命时期,当时大量妇女在“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下参与革命,但这些自由、平等只为男性而设的残酷事实使女性初步觉醒到只有女性革命才是摆脱男权压抑的有效途径,进而以“女权宣言”号召所有受压抑的女性为自身的权利而挺身奋战。①而中国的妇女解放却带有更浓厚的男性色彩。回顾历史,不难发现中国女性的权利并非其自身所意识的,而是由具有西方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男性人物率先提出并力加倡导的。并且,这些男性一直对妇女争取自身权利的斗争予以不懈的支持。新中国更是以法律和政策的方式确认妇女的各项权利,妇女的生育角色被认可,国家通过实物发放、营养改善和计划生育政策等途径来满足女性的实际需要,使其在发展中获得更多公平的发展机会,尤其重视通过小规模的投入项目来实现,充分肯定妇女可以通过拓展工作时日来补偿其下降的社会服务能力,通过妇女的自我发展来达到妇女权利的增强,等等。可以说国家权力的参与是中国妇女解放运动不断成功的动力,但同时现有的某些政策方针却在实际中起着不良的导向作用。
首先,我国在采取各种正式或者非正式的途径教育女性要树立男女平等观念的同时,却没有足够的措施来培养男性的男女平等意识。比如,“政府对妇女实行保护性就业与保护性参政却没有将提高男女素质作为并行之举。”②这就无法削弱那些遗存在男性头脑中的不良观念。其次,现有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将妇女的参与等同于妇女的平等。妇女从事的许多非货币收入或非交易性劳动没有被计入统计数据,家庭收入的增长是以牺牲妇女收入的增加为代价的,这本身就是不平等的体现,而这种现象在我们的生活中比比皆是。再次,政策舆论的导向使很多妇女依照男性的要求来进行自我定位。女性有许多无法抗衡的社会压力,比如高失业率、性别歧视、工作中的性骚扰、家庭事务,等等。这些外来因素迫使部分女性自觉回归到家庭,放弃追求所谓的“半边天”地位,而努力做一个“贤内助”,但奇怪的是这种迫于无奈选择而形成的家庭模式却成为当前媒介、公众着力渲染的最佳家庭结构,这无①
② [美]贝尔·胡克斯:《女权主义理论:从边缘到中心》[M],晓征平林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何迪:“妇女地位变化的社会环境分析”[J],载《社会科学论坛》,2000年第9期。
疑加剧了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获得公众支持的难度。政策的诸多缺陷使女性面临更为不利的局面。
2.1.4 社会公众的不当宽容
社会公众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家庭暴力的频繁发生。家庭是一个隐私性极强的空间,在此空间内的所有状态是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东家长西家短的谈论过程就是大众进行非理性的道德评判过程。在谈及家庭暴力时,社会公众采取的方式仍受传统的影响。社会公众也是各自家庭中的成员,受家庭承传的影响,会以一种传统认同的方式,即通常采取责备受害者的立场以保护家庭私领域的名义而对发生在周围的家庭暴力现象不予干预。这种做法看似合情合理,实际上是不当的。第一,它实质上纵容了施暴者的非法行为。因为施暴者在实施家庭暴力之后会怀着不安的心态,担心受到周围大众的谴责,即便是那些认同家庭暴力合理性的施暴者也会在人们否定性的评价中重新认识自己的行为,但社会公众对此并没有加以否定,这就使得那些施暴者在以后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时肆无忌惮,丝毫不考虑暴力行为可能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第二,它弱化了受害者寻求救助的信心,造成了冷漠的社会文化氛围。社会公众的不当宽容促进了家庭暴力的肆虐,导致了“四不管”的局面,即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①在越来越注重家庭隐私权的社会文化中,“四不管”情形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默许。
2.1.5 现有的相关法制不健全
2.1.5.1 立法不够完善
我国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正处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之中, 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尚有不够完善之处。首先, 现行法律将家庭暴力仅仅限定于行为暴力、精神暴力, 而对于实践中对妇女危害巨大的性暴力却缺乏规制, 使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障。其次, 我国《刑法》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遗弃罪等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确立为亲告罪, 必须受害人告诉的法院才受理。这样导致那① 罗萍:“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J],载《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版》,1997 年第4期。
些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为维护家庭关系或出于其他考虑不敢或不愿诉至法院。再次, 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失赔偿得不到合理的法律救济。一方面, 受害人因家庭暴力成为身体上或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而, 受害人主张的损失赔偿有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中支出。这是处理家庭暴力方面的一个技术难题, 并且现行法律缺乏规定。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 立法当前还是一片空白, 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①
2.1.5.2 执法不严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本来就不够完善, 再加上执法不严, 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在司法实践中, 警察大多不愿意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派出所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处理, 一般要在酿成人命或造成伤残后, 才立案侦查。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 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 却总是不判决离婚;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案件时, 会出现对施暴者从轻判罚的倾向。正是执法人员的这种“放纵”, 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作为国家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 也常常认为夫妻打架是私事, 因而对家庭暴力案件一般不愿提起公诉。例如,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为节省法院审理环节, 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对包括家庭暴力造成伤害的案件尝试“轻伤害案不起诉”的政策, 在发达国家规定检察官对家庭暴力案件“必须起诉政策”实行了近十年的今天, 我国的检察机关却尝试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不起诉案件范围, 这只会让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最终可能导致以暴抗暴的恶性案件, 给社会增加不安定因素。②
2.1.5.3 反家庭暴力的社会保障系统不够完善
中国目前存在多样化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 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 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以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但是这些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 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比如1995年发生在湖南湘潭的一起案件, 该案中被丈夫杀死的妇女口袋里装着一封告状信。信中说, 她结婚19年中经常受到丈夫殴打, 每①
② 蒋懿:“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研究”[J],载《时代法学》,2007年第6期。 《北京青年报》2006年12月5日A10版。
次她不被打昏, 丈夫就不罢休。她找到村委会, 村委会让她找派出所, 找到派出所, 派出所说打死人才管。①所以, 如何协调、完善我国现有的家庭暴力解决机制, 给予受害者更加充分、及时的法律保障是我们现在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2.2 家庭暴力造成的危害
2.2.1 家庭暴力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
一个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必然会影响夫妻双方感情。当妻子无法忍受丈夫的暴力时,以选择离家出走、离婚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径摆脱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毁灭。
2.2.2 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表现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和人格权。在实际案例中,多数妇女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精神紧张、忧虑、恐惧,甚至惨遭残害。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2.2.3 家庭暴力是诱发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
“以暴抗暴”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在被逼无奈时采取的一种典型的反抗形式。随着家庭暴力数量的增加和施暴手段的多样和残忍, 由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抗暴”凶杀案件时有发生。当虐待超过了她们的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往往从受害者变成害人者。受虐妇女综合症(BatteredWoman Syndrome) 是由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博士(LenoreWalker)提出的, 是种经过临床试验证明的心理疾病, 是指长期遭受暴力虐待的妇女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②
2.2.4 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了社会安定
社会的发展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而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身心受到严重迫害,一方面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参加社会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严重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在这些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自卑、不相信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①
② 林国华:“反家庭暴力——地方立法先行”[N],载《扬子晚报》,2000年1月10日。 陈敏:“关注绝望的抗争: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理论和实践”[N],载《中国妇女报》,2000年11月2日。
的人,这一点,已被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证实。
3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3.1 法律对策
在中国,家庭暴力不仅存在,而且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已经成为了一个引起广泛重视的社会问题,没有人可以对此等闲视之。因此在增强公民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观念和安全感的过程中,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视。70 年代以来, 随着国际社会男女平等、尊重人权运动的不断推进, 世界多数国家以立法的方式否定家庭暴力, 并对其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近年更有不少国家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 以制止和消除家庭内部的暴力侵害, 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及其他弱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澳大利亚的反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妇女宪章修正法令(1999)》、美国国会于 1994 年通过的暴力犯罪控制和法律强制法案,等等。考察各国法律,发现其各有千秋。在美国,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对家庭暴力一般没有事先的预防措施, 只有事后的救济手段。对其犯罪行为人采取以缓刑为主、心理辅导为辅的方式,责令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到男性制怒训练中心接受心理辅导治疗;对受害人积极地发挥民间社会组织及医院的救助作用,促使它们提供庇护、救助、伤害治疗以及指导报警和保存证据等社会援助措施。在加拿大,法律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一般是进行全面保护,对施害人的制裁也是较为严厉的。值得一提是,妇女倡导项目的开展使加拿大刑事司法制度对于受害人的需求和利益具备了足够的敏感度,也使得拥有全日制工作人员的庇护所获得联邦政府的主要财政资助。在挪威,法律确立了家庭暴力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即使受暴妇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拒绝提供证据,检察机关仍然可以依照法律对施暴者提出诉讼,并可以根据足够证据而胜诉,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家庭暴力实施者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在日本,2001 年制定的《关于防止来自配偶的暴力以及保护被害人的法律》规定:在家庭领域以妇女为对象或旨在给女性以直接且否定性影响的暴力是对社会性别的特殊犯罪。同时在实践中增加了打击力度。该法的价值取向在于对暴力行为予以刑事制裁的同时, 还选择了民事救济方法, 甚至为阻止家庭暴力的升级, 赋予法院或警事厅签发暂时拘留令、停止侵害的禁止令等, 以给受害者强
大的保护。①
以上国家的立法首开惩处家庭暴力的先河,为保护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奠定了法制基础,这也说明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能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就我国而言,反家庭暴力立法更是迫在眉睫。
3.1.1 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目前, 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我国各地区也在不断探讨, 寻找法律出路: 1996年1月10日, 湖南省长沙市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 这是我国第一个地方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2004年9月1日, 河北省颁布实施了《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我国现在已有20多个省市出台了相应的规定, 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打击提供了可操作的规定。②所以,制定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 为反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 确保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是遏制家庭暴力行为发生的有效途径和良好对策。
3.1.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反家庭暴力单项立法固然重要,但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目标,也是家庭暴力防治不可或缺的一环。尽管我国法律存在诸多缺陷,但我们并不能一味否定它们曾发挥的重要作用,也并不能在有单项立法后完全弃之不用。虽然制定单项立法可以使诸多家庭问题有法可依,但是相关法律的系统化也是一国法律体制的应有之义。因此在制定单项立法的同时,保证其他法律的相互协调也是至关重要的,这就有必要完善现有的法律。
首先,完善民事法律的指导思想和相关内容。第一,完善婚姻法。“民主持家应成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③民主持家是指家庭成员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冲突,禁止家庭事务中的独断专行和蛮横无礼,更禁止诉诸于暴力方式;鼓励夫妻双方在婚前对财产予以登记。采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因为婚后所得夫妻共同财产制不利于明晰夫妻各方在共同财产中所占的份额,有必要允许①
② 孙丽:“家庭暴力立法研究”[J],载《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邵岳蕊:“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J],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③ 王雅歌:“立法研究:关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思考”[J],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指那些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需要, 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的存在并加以保护;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对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规定法定情形,对因家庭暴力离婚的情形应有所区别。”①同时婚姻法中应当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制裁,比如以法律规定有暴力倾向的一方不宜成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受害者造成精神和肉体伤害的应当予以相应赔偿,在特定情形下对施暴者的制裁从重从严等。第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明确提出保障妇女的发展权利和保障文艺作品中的妇女名誉权。②深化对妇女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将各项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其次,完善刑事法律。刑法基于其特殊的作用对于社会行为具有很强的制约作用,相关部门依据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家庭暴力进行司法干预,能极大地影响其他反家暴机构的积极性以及社会公众的认识。司法机关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重视,并及时有效地为受害者提供救助,则会向社会公众发出强有力的信息,即政府对家庭暴力持积极的干预态度,家庭暴力实施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样的信息有利于其他反家暴机构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援助受害妇女,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健康环境,也会鼓励受害妇女及时寻求法律的救济。相反,如果缺乏必要的刑事司法干预机制,不仅会抑制其他反家暴机构活动的有效性,助长消极的反家暴社会环境的形成,而且会阻碍受虐妇女运用法律手段摆脱家庭暴力的侵害,而被迫选择其他被法律所禁止的手段进行“自我拯救”,衍生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最典型的表现是,受虐妇女在无助的情况下,选择“以暴抗暴”。尽管刑法规范予以干预,但这并不是无限的。司法机关可通过宣布有些暴力行为不在刑法范围之内的方式来限制干预范围,从而减少那些并不是必须逮捕或起诉的行为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刑法体系不仅充当了最初的响应者,而且基于完善刑事司法制度的目的,笔者认为,应当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家庭暴力行为明确纳入刑事法律规范或刑事司法活动调整的范围,明确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事件予以司法干预的义务,建立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刑事公诉制度,保证司法机关能够及时有效地介入家庭暴力事件,对施暴者予以有力的制裁,对受虐妇女予以有效的保护;授权司法机关对受虐妇女采取特殊的人身保护措施;设立强制司法干预制度,增强司法干预的主动性,减轻受虐妇女的举证责任;修改证据规则,明确将“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法庭可采证据,将①
② 夏吟兰:“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J],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 罗萍:“简论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与完善”[J],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
此方面的专家鉴定或证词作为可采证据引入刑事诉讼,防止司法机关任意拒绝受虐妇女的相关主张和鉴定请求,以保证被迫“以暴制暴”的受虐妇女能受到法律公正的审判,避免刑罚过重。
再次,增强行政法律法规的干预力度。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职能。就家庭暴力的干预而言,简单的管理措施显然难以发挥其作用,因此有必要从宏观着手,落实到细微处。政府要改善司法从业人员的学历结构、知识结构、性别结构、年龄结构,增强他们的人权意识、平等意识、性别意识。广泛开展社会性别培训,促使立法和执法机关工作作风和性别意识的根本改变。可以采取一定措施开展性别意识的培训,比如可以将“社会性别与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培训纳入培训教程;建立被害人援助和咨询中心,帮助受害者伸张正义,消除被害事件的影响;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特别是人民警察的作用,同时要合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①禁止传媒进行有助于产生对妇女暴力的宣传;采取特别措施防止易受害人群如女性移民和女性劳工等遭受暴力侵害,②等等。
3.2 各方协调,严格执法
立法固然重要,但是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发挥其社会规范功能和裁判功能也是无济于事的,正所谓“徒法不能自行”,因此执法就显得特别重要。在现实中,影响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认识障碍使得警察缺乏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理解与尊重,警察往往以防止事态造成公共危害和确保当事双方不致发生进一步的暴力为出发点,使受害妇女不愿报案。因此,应该为参与执法的警察提供专门的社会性别培训,纠正警察执法的不当认识;对家庭暴力干预的具体操作需要基层民警实施。反家庭暴力应成为社区警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及时总结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实践经验,健全反家庭暴力的长效机制,严格考核,促进反家庭暴力效绩评估的科学化。③公安机关将侦查完结的家庭暴力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对此类案件要认真对待,谨慎处理。既不能因为它涉及家庭隐私就听之任之,草率结案;也不能因为它已经进入法律领域就一味打击,忽视其特殊性。当这些案① 荣维毅:“中国反家暴事业向纵深发展——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会议综述”[J],载《妇女研 究论丛》,2003年第1期。
② 郭建安:“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五界会议综述”[J],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 ③ 赵颖:“警察执法指导思想的变化与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法律援助”[J],载《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 干预》,社科出版社2003年版。
件进入法院之后,法院应依法及时审理。即便对于当事人自诉的案件,法院也不能等闲视之,对自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 应在必要时依职权调查取证。此外,有条件的法院应当尽快成立专门的维权法庭,受理涉及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案件;成立鉴定机构,为受害人收集和保存证据提供帮助。
公、检、法以及其他的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只有集中各机关的合力,对于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才能起到实际的作用。
3.3 建构反家庭暴力网络
家庭暴力已经不单纯是一个家庭问题,它的形成带着强烈的社会烙印,尽管司法机关在控制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也只能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暴力的现象进行控制,而且只能在家庭暴力现象达到严重程度的时候才能进行干预。因此,单纯的法律措施根本无法完全根除已有几千年历史的家庭暴力现象,必须构建一个以司法机关控制为核心、全社会共同控制的、综合的反家庭暴力网络。
3.3.1 建设新型社区
社区是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网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①中国现今的居住环境与以前相比截然不同,社区已经成为居民生活的依托。社区具有自己特有的文化,社区内居民拥有共同的生活空间,因而有着某些共同的社区意识。生活在其中的居民基于某些共同的利益、问题和需要而遵守在长期的社区生活中所形成的行为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社会角色冲突或社会竞争带来的心理压力。同时这种地缘上的归属感和心理、文化上的认同感又使得社区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社区居民某种集体身份。“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人缘关系使得社区在对待家庭问题中有很大的发言权和影响力。社区所形成的舆论环境足以使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有所收敛,这也是对受害妇女精神方面的有力支持。在加强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应把增强家庭功能和保证相对弱势的妇女、儿童、老人发展需要的家庭服务作为目前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同时注入家庭政策概念;对社区居民进行性别培训;督促社区医疗机构对① 汪洁:“城市家庭问题社区干预的思考—天津市河北区家庭问题社区干预调查分析”[J],载《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4期。
前来就诊的受害妇女建立完备的的医疗档案以保留最原始的证据,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到有关部门,以抑制施暴者的进一步暴力行为;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一系列活动并动员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以发展家庭文明,倡导新型家庭道德风尚。社区对于家庭暴力是一个障碍器,同时也起着一个传声筒的作用。这些支持系统的实施不仅能有效地抑制家庭暴力的频繁发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使社区成为政府对家庭支持的依托,有利于提高各家庭成员的自身素质,有利于建立各居民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从而形成团结互助的社区氛围。
3.3.2 形成综合性的反家庭暴力网络
社区也有其无法克服的局限,毕竟家庭暴力的解决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政策等诸多领域,而这些是一个社区无法涵盖的。发挥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才能防范家庭暴力的发生。主要有以下方面:
其一,家庭暴力的理论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家庭暴力在中国是一个长期的、普遍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同其他犯罪问题的研究一样需要大量的实证数据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但我国目前的家庭暴力调查基本上是各个机构、部门为了各自的出发点而自行其是。而且各部门所选用的调查方法的科学性以及由此得出的调查数据的有效性有待认定。因此应该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深化家庭暴力的研究。
其二,加强宣传力度。家庭暴力是家庭不稳定、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必须加强宣传力度、教育力度和打击力度,转变社会公众对于家庭暴力的模糊态度,改变其基本看法。如今,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越来越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我们对于很多事物的认知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这些宣传的左右。因此应发挥它们所特有的优势,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采取不断曝光以及追踪报道的方式从根本上转变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漠视和宽容,让社会公众知道家庭暴力的本质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权、违反基本伦理道德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形成全社会都来谴责家庭暴力的舆论环境,使施暴者因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惩戒而放弃暴力行为。同时还应加大法律、法规宣传的力度,增强人们的法制意识,鼓励受害妇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提高其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提高其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精神, 增强其自我表现和人身保护意识。具体做法有:在现有的教育体制
中加入反对对女性的性别歧视的内容,改变传统的性别角色期待;发展妇女的职业教育并鼓励她们参与各机构的培训;消除各用人单位不合理歧视妇女的用人条件,真正做到男女平等;制定行之有效的福利措施并使之落到实处;帮助妇女认识自身在家庭中的正确地位,重构中国现代家庭伦理道德体系,赋予传统家庭道德文化时代内容、时代精神;①建立国家级的维护妇女权益联系会议机制,等等。
其四,制定国家政策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现有政策没有充分考虑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对于失业、下岗人员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低收入家庭、民工子弟的入学等也没有特殊的政策。这就使面对过大的社会压力而无法自身缓解的家庭成员可能采取暴力方式来处理家庭矛盾,增大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危险性,使得部分可以得到缓解的家庭冲突上升到暴力的解决层面。而且受国家政策的影响,现有司法资源主要集中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和经济领域的犯罪处理上,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的一大“特色”。因此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应鼓励志愿人员为社会工作机构提供免费的专业咨询,并在妇女避难所向受过暴力摧残迫害的女性进行身体、心理方面的康复辅导,以帮助受害妇女树立自尊和自信,掌握对付家庭暴力的方法和策略,举行警惕家庭暴力月活动;对于全国性机构和民间组织开展的庇护服务项目和心理咨询活动,国家应该在最大范围内给与帮助和支持;相关研究人员应当从性别的视角观察社会环境,对其进行性别分析和性别规划,以便防止和克服不利于两性发展的模式。毕竟“女性意识不等同性别意识”。②
其五,建立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网络。在社区甚至更大的范围内建立一个由不同性质的多种组织和人群构成的、具有一定的威信和权利的组织网络。受害者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向不同的组织机构寻求救助。如是身体方面的伤害,受害者可以去社区医院求助,也可以到妇联、老年人协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求助,这些部门有义务救助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如果情况严重还应当上报到相关部门,使之出面制止;如是心理伤害,受害者可以向心理咨询机构、妇女庇护所求助,以防止受害者心理的异化。这些救助措施不仅能给受害者提供及时的救助,而且能威慑、教育施暴者。
为了及时制止家庭暴力,不少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多学科的社区反家庭暴力体系,我国也不应例外。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①
② 柳中权:“重构中国现代家庭伦理道德提醒刍议”[J],载《城市问题》,1998年第5期。 中共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编:“论妇女与社会的协调发展”[J],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
法规,并形成初步的反家庭暴力网络,以联合消除家庭暴力。相信一个从舆论到道德到法律、从社区到单位到国家都来参与的反家庭暴力网络对于我国的家庭暴力现象将是一个致命的打击。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它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本文的出发点就是揭示其非偶然性,并藉此提出观点。首先通过对家庭暴力的内涵、特点及表现形式的分析,把家庭暴力的范围界定在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通过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也即传统观念的影响、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现有政策的不良导向、社会公众的不当宽容、现有的相关法制不健全和家庭暴力的危害,并在此基础上探求防治对策。呼吁我国立法部门重视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法律威慑作用,也呼吁社会各部门、机构、组织关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维护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希望这些建议能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参考,对建立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所帮助。
弹指间,四年的本科生生活就要告一段落。四年的学习历程使我受益匪浅,在这里向所有关心、帮助过我的人表示感谢。
感谢论文指导老师马涛教授,从开题到完稿,这篇论文的每个细节,都离不开导师的耐心指导和精心批阅。导师治学态度严谨,学术功底深厚,待人处事亲切和善,意见总是切中要害,这些都让我获益颇多。很庆幸能有这样的良师指导,老师给予的教诲我将受用终生。
感谢法学教研室的所有老师,是您们的传道、授业、解惑使我从讨厌法学这一专业到逐渐喜欢上它,并且领略到它的博大精深与魅力。您们教会我的不仅仅是专业知识,更多的是学习的方法、态度,以及对待生活的态度,对郭老师曾说的“低调做人,高调做事”记忆犹新。在此,向您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四年来与我朝夕相处、共同生活学习的同学、宿舍姐妹。在学习中生活中,你们给予了我很大的帮助和支持。
校园生活即将结束,我们将从这里开拓未来。踏上新的征程,我会继续努力、继续奋斗,来报答所有关心、鼓励和帮助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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