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价上涨后二手房买卖合同出卖人违约被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594*号

原告沈某,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号。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71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北新镇介英村十五组##号,现下落不明。

被告傅某,女,2001年5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北新镇介英村十五组##号,现下落不明。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傅某母亲,身份同上)

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傅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如波、陈如浪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傅某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告知其参加诉讼,公告期届满后被告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诉称,2007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在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由被告将其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五莲路17##弄43号202室房屋(系争房屋)出售给原告,协议约定,被告应在签署协议后七日内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否则即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但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经原告多次催告也未果。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担100000元的利息,要求自2007年3月20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被告张某、傅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是系争房屋的产权人。2007年3月11日,原告及中原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由乙方(原告)委托丙方(中原公司)居间购买甲方(被告)所有的系争房屋,房价款990,000元,协议第三条约定了买卖条件。乙方为表示购买诚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50000元。协议第五条约定:如甲方接受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买卖条件并签署本协议,则乙方同意将意向金作为定金,由丙方转付甲方。第六条约定:甲方接受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买卖条件并签署本协议的,乙方同意在甲方签署本协议后七天内与甲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第八条约定,甲方接受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买卖条件并签署本协议的,甲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七天内与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如果甲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当日,原告向中原公司支付了意向金50000元。3月12日,被告在上述协议上签字,并确认收到中原公司转付的定金50000元。之后,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于2007年3月29日向被告发出《催告函》,要求被告在4月5日前来签约。因被告到时未前往签约,原告又于4月12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通知被告解除协议,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及支付相关损失。

另查明,被告于2007年3月25日与案外人吉某乐、钱某兰、吉宁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由被告将系争房屋出售于案外人,其中房价款910000元、设备及装修费95000元。4月18日,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到了上述案外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收款收据、催告函、律师函、邮寄凭证、中原公司出具的证明、房地产登记册、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庭审笔录等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未能按约与原告签订过户所需的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符合约定,本院依法支持。原告主张双倍定金的同时再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告知其参加诉讼,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傅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沈某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张某、傅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 文 龙

审判员:杨 爱 萍

审判员:高 洁 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刘 苏 雯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594*号

原告沈某,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号。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71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北新镇介英村十五组##号,现下落不明。

被告傅某,女,2001年5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北新镇介英村十五组##号,现下落不明。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傅某母亲,身份同上)

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傅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如波、陈如浪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傅某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告知其参加诉讼,公告期届满后被告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诉称,2007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在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由被告将其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五莲路17##弄43号202室房屋(系争房屋)出售给原告,协议约定,被告应在签署协议后七日内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否则即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但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经原告多次催告也未果。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担100000元的利息,要求自2007年3月20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被告张某、傅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是系争房屋的产权人。2007年3月11日,原告及中原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由乙方(原告)委托丙方(中原公司)居间购买甲方(被告)所有的系争房屋,房价款990,000元,协议第三条约定了买卖条件。乙方为表示购买诚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50000元。协议第五条约定:如甲方接受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买卖条件并签署本协议,则乙方同意将意向金作为定金,由丙方转付甲方。第六条约定:甲方接受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买卖条件并签署本协议的,乙方同意在甲方签署本协议后七天内与甲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第八条约定,甲方接受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买卖条件并签署本协议的,甲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七天内与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如果甲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当日,原告向中原公司支付了意向金50000元。3月12日,被告在上述协议上签字,并确认收到中原公司转付的定金50000元。之后,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于2007年3月29日向被告发出《催告函》,要求被告在4月5日前来签约。因被告到时未前往签约,原告又于4月12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通知被告解除协议,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及支付相关损失。

另查明,被告于2007年3月25日与案外人吉某乐、钱某兰、吉宁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由被告将系争房屋出售于案外人,其中房价款910000元、设备及装修费95000元。4月18日,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到了上述案外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收款收据、催告函、律师函、邮寄凭证、中原公司出具的证明、房地产登记册、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庭审笔录等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未能按约与原告签订过户所需的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符合约定,本院依法支持。原告主张双倍定金的同时再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告知其参加诉讼,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傅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沈某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张某、傅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 文 龙

审判员:杨 爱 萍

审判员:高 洁 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刘 苏 雯


相关文章

  • 房价上涨.卖方违约该怎么办
  • 房价上涨.卖方违约该怎么办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二手房交易市场也越加兴旺,但是,随之而来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在出卖人为了追求高利润而对原合同买房人造成违约后,买房人的风险变得越来越大.买房人一旦受到了违约侵害,该如何应对呢? ...查看


  • 房产新政下如何处理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房产新政下如何处理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前言: 为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国务院下发了一系列调控房价的政策措施,特别是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以下简称"房产新政" ...查看


  • 房屋买卖中,预期违约可否适用违约金条款?
  •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在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居间版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往往会有类似"甲乙双方均同意,任何一方未能按照该合同约定事项按时切实履行自己义务的,均应按该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守约方逾期违 ...查看


  • 房屋买卖合同十大疑难纠纷实务要点及法律风险提示
  • 房屋买卖合同十大疑难纠纷实务要点 及法律风险提示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笔者以房屋类型构建逻辑体系,分为二手房.商品房.特殊房屋纠 纷三部分,将普遍存在的问题单独形成一部分,即为本文讨论的典型疑难纠纷相关实务 要点及法律风险提示. 1.村建集体 ...查看


  • 法律咨询解答整理--合同纠纷篇
  • 法律咨询解答整理--合同纠纷篇 1.问:我于2007年10月通过银行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面积是137.59平方结果到今天4月房产证办理的时候发现只有123.85平方现在开发商一直拖说要把所有的房产证全办理了以后才退钱请问我该怎么办我看购房合 ...查看


  • 签了买房合同却不想卖了怎么办
  •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 签了买房合同却不想卖了怎么办 买房的行为中,买卖双方都要签订买房合同,而实践中如果卖方在签了买房合同后却不想卖了怎么办?买方可以主张违约赔偿 ...查看


  • 房屋买卖中,适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如何处理?
  •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债的担保分为人保(保证).物保(抵押.质押.留置).钱保(定金).定金在本质上是债的担保方式[<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查看


  • 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定稿)
  • SDF-2015-0003 合同编号:二手房字号 出卖人: 买受人: 经纪机构: 示范文本 (经纪成交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1 - 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住房和 ...查看


  • 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谁来举证?
  •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引言:<合同法>第114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对以实际损失为基准调整违约金的方法做了规定,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谁来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我写了好几篇文章阐述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要求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