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简答题复习资料

简答题: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制约束。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是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包括三项内容:a、法律创制;b、法律优越;c、法律保留)在我国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下述要求:

1.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2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3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依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4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它既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行政法领域,该原则的要求在于:(1)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2)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3)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

(4)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注重保障公民的财产权。

(3)越权无效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4)信赖保护原则——是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1)有信赖行为;(2)存在信赖基础;(3)信赖值得保护。

(5)比例原则——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的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当的比例。

(6)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指整个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

(7)行政公开原则——是指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留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

(8)行政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另一基本原则。

(9)行政公平原则——主要包括(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平等对待他人不歧视;c、只能对弱势群体倾斜)

二、行政规则的适用:

行政规则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结果。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构成行政规则体系。行政规则的适用,是指上述行政规则在适用中的相互关系及其处理原则。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规则冲突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级冲突,由有权机关裁决;

3.新旧冲突,新法优先;

4.种属冲突,特别法优先;

5.地域冲突,以属地为原则;

6.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申明保留的除外)

具体:①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③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④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⑤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附加】改变或撤销的权限:

1、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2、规章:(1)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3)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和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

适当的规章;

3.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个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序。即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

2.撤销判决

指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1)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具体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但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分;(2)部分撤销,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部分合法,且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人民法院只作出撤销违法部分的判决;(3)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适用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后尚需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或者法律、法规的条款。

(3)违反法定程序。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 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它是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判决一个独立存在的理由,不依附于其他任何条件,只要具体行政行为违反程序,不管实体决定正确与否,都构成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4)超越职权。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其的权力界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5)滥用职权。指行政机关具备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力,并且其行为形式上也合法,然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违反法律、法规赋予其该项权力的目的。

3.履行判决

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负有法律职责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 被告负有履行某项义务的法定职责。这是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决的前提。

(2)被告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没有履行包括不履行和拖延履行两种。不履行指行政机关明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指行政机关不及时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是否履行态度不明确。

(3)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

4.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1)有关当事人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了合法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且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与形式;

(2)被告对相对人依法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

(3)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而不履行和拖延履行没有合法的理由,即没有法律所规定和认可的理由。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自由选择关系

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途径。

(1)首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这个选择是排他性的。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当事人同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最先收到的机关启动有关程序。

(二)限制性的选择关系

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有些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但国务院的复议是终局的。

(2)《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其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其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三)复议前置关系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五、证据规则:(排除证据和优势证据)

排除证据(3个):

1、事后证据:A、被告及其起诉代理人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B、人民法院调取的被告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C、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

2、 突袭证据:A、被告第三人在一审中应当提供未提供而在二审

中提供的证据B、被告在复议程序中应当提供而未提供而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C、被告在行政程序中要求原告提供被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而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这种情况在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中法院可直接认定被告理由充分

3、 违法证据:A、被告缺席判决的,其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

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异议的除外B、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C、以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D、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提供的证据E、域外形成的未办理 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F、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它证据(印证,且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复制品)G、进行技术处理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H、证人根据其经历所做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I、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J、鉴定结论有人列人情之一的发限、、

优势证据:(9点)

A、 国家机关的公文文书优先于其他证书

B、 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正

或者登记的书证优先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C、 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D、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E、 法庭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的勘验笔录

F、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G、 其他证人证言优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

证人提供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H、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I、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不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简答题: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制约束。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是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包括三项内容:a、法律创制;b、法律优越;c、法律保留)在我国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下述要求:

1.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2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3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依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4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它既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行政法领域,该原则的要求在于:(1)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2)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3)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

(4)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注重保障公民的财产权。

(3)越权无效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4)信赖保护原则——是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1)有信赖行为;(2)存在信赖基础;(3)信赖值得保护。

(5)比例原则——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的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当的比例。

(6)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指整个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

(7)行政公开原则——是指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留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

(8)行政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另一基本原则。

(9)行政公平原则——主要包括(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平等对待他人不歧视;c、只能对弱势群体倾斜)

二、行政规则的适用:

行政规则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结果。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构成行政规则体系。行政规则的适用,是指上述行政规则在适用中的相互关系及其处理原则。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规则冲突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级冲突,由有权机关裁决;

3.新旧冲突,新法优先;

4.种属冲突,特别法优先;

5.地域冲突,以属地为原则;

6.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申明保留的除外)

具体:①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③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④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⑤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附加】改变或撤销的权限:

1、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2、规章:(1)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3)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和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

适当的规章;

3.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个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序。即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

2.撤销判决

指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1)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具体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但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分;(2)部分撤销,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部分合法,且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人民法院只作出撤销违法部分的判决;(3)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适用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后尚需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或者法律、法规的条款。

(3)违反法定程序。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 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它是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判决一个独立存在的理由,不依附于其他任何条件,只要具体行政行为违反程序,不管实体决定正确与否,都构成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4)超越职权。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其的权力界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5)滥用职权。指行政机关具备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力,并且其行为形式上也合法,然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违反法律、法规赋予其该项权力的目的。

3.履行判决

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负有法律职责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 被告负有履行某项义务的法定职责。这是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决的前提。

(2)被告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没有履行包括不履行和拖延履行两种。不履行指行政机关明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指行政机关不及时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是否履行态度不明确。

(3)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

4.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1)有关当事人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了合法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且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与形式;

(2)被告对相对人依法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

(3)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而不履行和拖延履行没有合法的理由,即没有法律所规定和认可的理由。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自由选择关系

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途径。

(1)首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这个选择是排他性的。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当事人同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最先收到的机关启动有关程序。

(二)限制性的选择关系

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有些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但国务院的复议是终局的。

(2)《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其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其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三)复议前置关系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五、证据规则:(排除证据和优势证据)

排除证据(3个):

1、事后证据:A、被告及其起诉代理人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B、人民法院调取的被告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C、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

2、 突袭证据:A、被告第三人在一审中应当提供未提供而在二审

中提供的证据B、被告在复议程序中应当提供而未提供而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C、被告在行政程序中要求原告提供被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而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这种情况在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中法院可直接认定被告理由充分

3、 违法证据:A、被告缺席判决的,其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

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异议的除外B、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C、以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D、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提供的证据E、域外形成的未办理 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F、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它证据(印证,且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复制品)G、进行技术处理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H、证人根据其经历所做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I、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J、鉴定结论有人列人情之一的发限、、

优势证据:(9点)

A、 国家机关的公文文书优先于其他证书

B、 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正

或者登记的书证优先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C、 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D、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E、 法庭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的勘验笔录

F、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G、 其他证人证言优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

证人提供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H、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I、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不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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