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XX 职业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
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2号]的规定,结合《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的要求,按照《XX 职业学院关于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针对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资金包括用于实施国
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企业投入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集中使用,突出重点;
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建设项目预算作为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总体预算。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管理模式,严格项目管理,任何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工作小组(以下
简称“工作小组”)是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制定学校专项资金总体建设目标;
2. 负责学校专项资金的筹措及配臵;
3. 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
4. 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5. 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决算。
第五条 学校对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实行资金管理
责任制。各二级项目组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论证;
2. 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3. 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
4. 负责预算调整方案的起草;
5. 负责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台帐。
第六条 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
目建设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对项目预算编制原则的制定和申报立项、可行性论
证和预算的汇总;
2. 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中期检查和期末验收;
3. 负责项目成果评估和效益分析;
4. 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考评和监管;
5. 负责财务报告的审核等。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在工作小组的
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 参与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的编制、汇总,提请工作小组审
定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2. 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
总体和项目控制;
3. 负责经批准的按来源渠道、项目单位等分配的专项资金
到各子项目,并单独设立项目账进行会计核算,运用项目预算控制系统等有效手段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管理;
4. 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并设
臵单独账簿进行核算,对专项资金各子项目采取专账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5. 严格项目管理,强化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确保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年度使用计划按期完成;
6.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
金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与项目建设进度、预期目标相一致;
7. 按时编制财务报告和年终决算,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
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使用专项资金购臵大型仪器设备、材料以及支付
修缮工程款项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X 职业学院固定资产采购审批程序、合同签订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按照招投标程序办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
学校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科学”的原则,经过项目申报、审核论证、立项审批、预算核定等程序,逐级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机制,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预算方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
行,一般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按管理程序逐级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在上报项目预算时,应严格按照相
关项目申报文本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我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
设方案》中的项目建设支出。其中,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专业内涵建设与体制机制创新,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专职人员引进等方面;地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师资队伍与领导能力建设、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与校企合作制度建设等;企业投入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中央财政支持专业及专业群、社会服务及对口支援等。
专项资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项目工作组必须严格按计划分配使用经费,加强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1. 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与校企合作制度建设费,是指地方政
府与行业企业共建高职院校,建立高职院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形成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建立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的人事制度发生的费用。包括:
(1)董事会或理事会成立、运作产生的办公费、调研费
和专家论证、咨询费等费用;
(2)校企合作保障制度的制定、开发、调研和资料费等
费用;
(3)教师为企业和社会服务、开展技术研发、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的制度建设等费用。
2. 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建设费,是指主动适应区
域产业结构升级需要,按照订单培养、工学交替等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对学院重点建设专业和特色专业进行教学研究;引入行业企业技术标准,开发专业课程,改革教学方
法和手段等发生的费用。包括:
(1)有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调研费(包括差旅费)、培
训费、资料费、材料汇编、教材编写、印刷装订、课件制作、网站建设等费用;
(2)企业和课程专家论证、咨询等费用及由此发生的差
旅费用;
(3)引入行业企业技术标准,专业课程的开发和设计、
网络设计、资料费、劳务费等。
3. 师资队伍与领导能力建设费,是指用于专业带头人培
养、骨干教师培养、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兼职教师的聘任(聘用)以及领导能力的提高等发生的费用。其中,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从行业企业(聘任)聘用有丰富一线实践经验的专业带头人和兼职教师,以及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师资队伍建设部分的经费一般不超过其总额的
15%,其中1/3可用于聘用上述类型兼职教师。包括:
(1)与企业联合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费用(出
国培训、国内院校进修、实践锻炼、参加学术研讨或交流会等)及相关的差旅费等;
(2)聘任(聘用)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家作为专业带头
人,以及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为兼职教师所需费用;
(3)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及测评、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培
训等费用;
(4)为提高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
能力,学校举办和个人参加的培训、讲座和调研产生的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和劳务费等。
4. 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费,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购臵、
调试、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程
设计发生的费用。其中中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购臵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专业的上述支出,并且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教学实验实训设备购臵部分的经费一般不超过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50%。包括:
(1)仪器设备及软件的购臵、运输、安装、调试、维护
以及相关费用。
(2)新建、改建、扩建校内实验实训基地所需要的基本
建设、配套设施购臵、运输、安装、搬迁等费用。
(3)实训项目开发、校内外实训基地运行管理以及相关
实训制度建设、规程设计等费用。
5. 社会服务能力建设费。包括:
(1)社会服务基础条件建设费用;
(2)面向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面向区域开展高技能
和新技术培训、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发生的费用;
(3)为企业职工和社会成员提供多样化继续教育、为中
职毕业生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发生的费用等;
(4)对西部支教支援、合作办学产生的费用;
(5)作为“山东省大学生竞赛基地”举办大赛及相关培
训所发生的费用等。
6. 基本建设费,是指与建设任务相关的基本建设支出,按
照现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7. 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办公室在实施项目建设中,
所必需开支的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项目论证、评审、考核、验收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和专家劳务费等。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1. 专项资金支出须按照《XX 职业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
建设方案》、《XX 职业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及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建设单位年度资金支付计划。
2. 年度资金支付计划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建设专
家论证,并经建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建设组所在单位负责人确认后,提交学校项目建设办公室审查。
3. 学校项目建设办公室组织学校项目建设专家组审核并
确认后实施。
4. 审批后的专项资金,由各二级建设项目组具体管理使
用。在项目实施前,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按类别填写《XX 职业学院骨干校建设经费使用审批单》,办理经费使用审批手续;
5. 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办理专项资金报销审批程
序。 6. 经费使用人根据建设项目的需要,在项目预算或额定金
额范围内,填报《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见附件1)。购买仪器设备、用品及资料还需制作详细清单;
7. 重点建设项目负责人初审,并在《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
上签字;
8. 重点建设项目总负责人审查,并在《项目经费使用审批
表》上签字;
9. 项目经费在4000元以内的,由创建办主任审批,并在
《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上签字;
10. 项目经费在4000元至10000元的,由创建办主任和实
施领导小组组长同时审批,并在《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上签字;
11. 经费使用人将审批后的《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送资
金管理组组长审核,资金管理组按照批准的经费执行,同时经
费使用人将《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复印件送示范性创建办公室备案。
12. 项目开支超过1万元的,须经校长在报销单上审签。
骨干校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需调整资金支付计划,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进行项目论证,并重新执行以上操作程序后,方可支付建设资金。
13.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
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等与骨干校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未经申请批准的超出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或定额的费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审批程序必须按照校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 年度终了,各类专项资金必须根据主管部门决
算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帐手续,财务处编报财务决算,经审核汇入年度财务决算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上报决算时,须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
况提供必要的文字说明,其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资金的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各项目建设执行工作小组应确保骨干建设项目预算的执
行进度,在跨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期间内的年末专项资金预算额
度结余,可结转下年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完成后,预算额度如有结余,一律由实施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每月末,财务处公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运用项目控制系统等管理手段,项目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实时跟踪,及时反馈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专项
资金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情节严重的,将对责任部门(项目)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求责任部门(项目)在限期内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
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教育部、财政部和有关审计、检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项目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负
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骨干性高职院校
建设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
名称编号:
院长: 创建办主任:
建设办内容负责人: 子项目负责人:
资金使用人:
备注:此表中项目编号要求填写二级编号; 此表原件交财务处,复印件一式二份由示范办和项目负责人留存
附件:
XX 职业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
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2号]的规定,结合《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的要求,按照《XX 职业学院关于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针对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资金包括用于实施国
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企业投入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集中使用,突出重点;
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建设项目预算作为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总体预算。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管理模式,严格项目管理,任何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工作小组(以下
简称“工作小组”)是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制定学校专项资金总体建设目标;
2. 负责学校专项资金的筹措及配臵;
3. 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
4. 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5. 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决算。
第五条 学校对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实行资金管理
责任制。各二级项目组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论证;
2. 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3. 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
4. 负责预算调整方案的起草;
5. 负责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台帐。
第六条 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
目建设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对项目预算编制原则的制定和申报立项、可行性论
证和预算的汇总;
2. 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中期检查和期末验收;
3. 负责项目成果评估和效益分析;
4. 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考评和监管;
5. 负责财务报告的审核等。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在工作小组的
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 参与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的编制、汇总,提请工作小组审
定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2. 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
总体和项目控制;
3. 负责经批准的按来源渠道、项目单位等分配的专项资金
到各子项目,并单独设立项目账进行会计核算,运用项目预算控制系统等有效手段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管理;
4. 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并设
臵单独账簿进行核算,对专项资金各子项目采取专账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5. 严格项目管理,强化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确保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年度使用计划按期完成;
6.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
金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与项目建设进度、预期目标相一致;
7. 按时编制财务报告和年终决算,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
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使用专项资金购臵大型仪器设备、材料以及支付
修缮工程款项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X 职业学院固定资产采购审批程序、合同签订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按照招投标程序办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
学校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科学”的原则,经过项目申报、审核论证、立项审批、预算核定等程序,逐级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机制,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预算方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
行,一般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按管理程序逐级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在上报项目预算时,应严格按照相
关项目申报文本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我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
设方案》中的项目建设支出。其中,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专业内涵建设与体制机制创新,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专职人员引进等方面;地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师资队伍与领导能力建设、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与校企合作制度建设等;企业投入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中央财政支持专业及专业群、社会服务及对口支援等。
专项资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项目工作组必须严格按计划分配使用经费,加强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1. 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与校企合作制度建设费,是指地方政
府与行业企业共建高职院校,建立高职院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形成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建立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的人事制度发生的费用。包括:
(1)董事会或理事会成立、运作产生的办公费、调研费
和专家论证、咨询费等费用;
(2)校企合作保障制度的制定、开发、调研和资料费等
费用;
(3)教师为企业和社会服务、开展技术研发、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的制度建设等费用。
2. 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建设费,是指主动适应区
域产业结构升级需要,按照订单培养、工学交替等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对学院重点建设专业和特色专业进行教学研究;引入行业企业技术标准,开发专业课程,改革教学方
法和手段等发生的费用。包括:
(1)有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调研费(包括差旅费)、培
训费、资料费、材料汇编、教材编写、印刷装订、课件制作、网站建设等费用;
(2)企业和课程专家论证、咨询等费用及由此发生的差
旅费用;
(3)引入行业企业技术标准,专业课程的开发和设计、
网络设计、资料费、劳务费等。
3. 师资队伍与领导能力建设费,是指用于专业带头人培
养、骨干教师培养、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兼职教师的聘任(聘用)以及领导能力的提高等发生的费用。其中,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从行业企业(聘任)聘用有丰富一线实践经验的专业带头人和兼职教师,以及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师资队伍建设部分的经费一般不超过其总额的
15%,其中1/3可用于聘用上述类型兼职教师。包括:
(1)与企业联合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费用(出
国培训、国内院校进修、实践锻炼、参加学术研讨或交流会等)及相关的差旅费等;
(2)聘任(聘用)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家作为专业带头
人,以及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为兼职教师所需费用;
(3)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及测评、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培
训等费用;
(4)为提高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
能力,学校举办和个人参加的培训、讲座和调研产生的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和劳务费等。
4. 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费,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购臵、
调试、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程
设计发生的费用。其中中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购臵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专业的上述支出,并且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教学实验实训设备购臵部分的经费一般不超过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50%。包括:
(1)仪器设备及软件的购臵、运输、安装、调试、维护
以及相关费用。
(2)新建、改建、扩建校内实验实训基地所需要的基本
建设、配套设施购臵、运输、安装、搬迁等费用。
(3)实训项目开发、校内外实训基地运行管理以及相关
实训制度建设、规程设计等费用。
5. 社会服务能力建设费。包括:
(1)社会服务基础条件建设费用;
(2)面向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面向区域开展高技能
和新技术培训、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发生的费用;
(3)为企业职工和社会成员提供多样化继续教育、为中
职毕业生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发生的费用等;
(4)对西部支教支援、合作办学产生的费用;
(5)作为“山东省大学生竞赛基地”举办大赛及相关培
训所发生的费用等。
6. 基本建设费,是指与建设任务相关的基本建设支出,按
照现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7. 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办公室在实施项目建设中,
所必需开支的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项目论证、评审、考核、验收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和专家劳务费等。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1. 专项资金支出须按照《XX 职业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
建设方案》、《XX 职业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及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建设单位年度资金支付计划。
2. 年度资金支付计划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建设专
家论证,并经建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建设组所在单位负责人确认后,提交学校项目建设办公室审查。
3. 学校项目建设办公室组织学校项目建设专家组审核并
确认后实施。
4. 审批后的专项资金,由各二级建设项目组具体管理使
用。在项目实施前,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按类别填写《XX 职业学院骨干校建设经费使用审批单》,办理经费使用审批手续;
5. 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办理专项资金报销审批程
序。 6. 经费使用人根据建设项目的需要,在项目预算或额定金
额范围内,填报《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见附件1)。购买仪器设备、用品及资料还需制作详细清单;
7. 重点建设项目负责人初审,并在《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
上签字;
8. 重点建设项目总负责人审查,并在《项目经费使用审批
表》上签字;
9. 项目经费在4000元以内的,由创建办主任审批,并在
《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上签字;
10. 项目经费在4000元至10000元的,由创建办主任和实
施领导小组组长同时审批,并在《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上签字;
11. 经费使用人将审批后的《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送资
金管理组组长审核,资金管理组按照批准的经费执行,同时经
费使用人将《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复印件送示范性创建办公室备案。
12. 项目开支超过1万元的,须经校长在报销单上审签。
骨干校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需调整资金支付计划,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进行项目论证,并重新执行以上操作程序后,方可支付建设资金。
13.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
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等与骨干校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未经申请批准的超出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或定额的费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审批程序必须按照校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 年度终了,各类专项资金必须根据主管部门决
算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帐手续,财务处编报财务决算,经审核汇入年度财务决算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上报决算时,须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
况提供必要的文字说明,其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资金的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各项目建设执行工作小组应确保骨干建设项目预算的执
行进度,在跨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期间内的年末专项资金预算额
度结余,可结转下年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完成后,预算额度如有结余,一律由实施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每月末,财务处公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运用项目控制系统等管理手段,项目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实时跟踪,及时反馈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专项
资金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情节严重的,将对责任部门(项目)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求责任部门(项目)在限期内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
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教育部、财政部和有关审计、检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项目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负
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骨干性高职院校
建设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
名称编号:
院长: 创建办主任:
建设办内容负责人: 子项目负责人:
资金使用人:
备注:此表中项目编号要求填写二级编号; 此表原件交财务处,复印件一式二份由示范办和项目负责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