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车 协 议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公司工作需要,租用乙方(车牌) 汽车一辆,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车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按实际出动时间结算租车费用。
二、租车费用:每天 元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结算。该车费用含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该车辆发生的一切费用都由公司承担。
三、租车期间乙方驾驶员的食宿由甲方提供。
四、乙方在租期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如出现任何违规、事故及肇事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同时,租车期间乙方驾驶员人身安全、患病治疗由乙方自负,并承担所有费用。
五、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必须提供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保险卡等有效证件并处在有效期后方可租用。
六、租车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及其监理组的管理,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调配,如不服从甲方管理或出现违纪现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七、双方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协议,需提前两周告知对方。
八、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备注:具体的相关租车协议可以和税务协商。
关于私车公用中实报实销的税收问题整理
一、企业所得税:
个人总结:企业采用实报实销的形式,支付给员工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费用,应和员工签署租赁协议,其属于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 参考文献:
文献编号:国税函[2007]305号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文件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总结:企业采用实报实销的形式,支付给员工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费用,应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江苏未出台,不适用)。
(个人建议)实际企业操作中,如企业自有车辆较多,且报销时发票上无车辆信息,则可以直接费用报销或购买加油卡,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参考文献:
文献编号:国税函[2006]245号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件内容: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献资料:国税发[1999]058号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件内容: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文件编号:国税函[2005]364号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文件内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租 车 协 议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公司工作需要,租用乙方(车牌) 汽车一辆,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车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按实际出动时间结算租车费用。
二、租车费用:每天 元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结算。该车费用含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该车辆发生的一切费用都由公司承担。
三、租车期间乙方驾驶员的食宿由甲方提供。
四、乙方在租期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如出现任何违规、事故及肇事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同时,租车期间乙方驾驶员人身安全、患病治疗由乙方自负,并承担所有费用。
五、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必须提供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保险卡等有效证件并处在有效期后方可租用。
六、租车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及其监理组的管理,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调配,如不服从甲方管理或出现违纪现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七、双方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协议,需提前两周告知对方。
八、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备注:具体的相关租车协议可以和税务协商。
关于私车公用中实报实销的税收问题整理
一、企业所得税:
个人总结:企业采用实报实销的形式,支付给员工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费用,应和员工签署租赁协议,其属于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 参考文献:
文献编号:国税函[2007]305号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文件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总结:企业采用实报实销的形式,支付给员工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费用,应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江苏未出台,不适用)。
(个人建议)实际企业操作中,如企业自有车辆较多,且报销时发票上无车辆信息,则可以直接费用报销或购买加油卡,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参考文献:
文献编号:国税函[2006]245号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件内容: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献资料:国税发[1999]058号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件内容: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文件编号:国税函[2005]364号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文件内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