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
目 录
1. 范围 ·······················································································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与定义 ················································································· 2 4. 基本要求 ··················································································· 3 5. 道路清扫与保洁 ··········································································· 4 6. 垃圾收集 ············································································ 10 7. 垃圾运输 ··················································································· 12 8. 公共厕所 ··················································································· 13 9. 沿街门店(单位)······································································· 15 10. 城中村(自然村)······································································· 16 11. 集贸市场 ··················································································· 16 12. 文体活动、购物场所 ··································································· 17 13. 公园、旅游景点 ·········································································· 18 14. 绿地 ······················································································· 20 15. 建筑工地 ··················································································· 20 16. 待建地、预留地 ·········································································· 21 17. 公路、高速公路 ·············································································· 21 18. 车站、港口 ················································································ 22 19. 机场、口岸 ················································································ 23 20. 地铁 ······················································································· 24 21. 铁路沿线 ················································································ 25 22. 海域及海岸沿线 ······································································ 25 23. 河道 ······················································································· 26 24. 三地 ······················································································· 27 25. 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 ··························································· 28 26. 建筑外墙面、屋顶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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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建设部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质量标准。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规定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作业规范和质量要求,包括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城市道路和主要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公共厕所管理等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城市容貌标准(CJ/T12-199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建城1997[21]号) 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设施标志(CJ/T13-1999)
3.术语与定义
3.1普扫
指对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的全面清扫。 3.2保洁
指为了保持环境整洁而进行的清洁作业。 3.3道路人流量
指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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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机动车流量
指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3.5废弃物控制指标
指为了维护环境整洁,单位面积内允许存在的废弃物最大数量,包括果皮,纸屑、塑料膜、烟蒂、痰迹、污水及其它杂物等。
3.6垃圾转运站
由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等组成的,用于将中、小型垃圾收集车分散收集来的垃圾集中起来并转装到大型垃圾运输车的环境卫生工作场所。
3.7垃圾收集点
指供市民、游客投放垃圾,作为临时垃圾存放点的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设备,包括废物箱、垃圾桶等。
3.8废物箱
指设置在道路边和公共场所内,供市民和游客投放小件垃圾和废弃物的垃圾收集容器。
4.基本要求
4.1环卫管理和作业做到文明、安全、清洁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公众生活的影响。
4.2环卫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并有完整的作业和安全检查记录。
4.3负责道路清扫作业的环卫工人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反光背心。 4.4环卫工人根据本路段的人、车流情况,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方式,主动避开行人和车流高峰。
4.5普扫时,环卫工人对路面、人行道、道牙、沙井口、树眼周围进行全面清扫,做到“五无五净”。
4.6保洁时,环卫工人巡回走动,清理路面的纸屑、饮料瓶等垃圾,做到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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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勤看、勤扫,确保路面整洁。
4.7环卫工人在清扫和保洁作业时,应对垃圾规范收集和清理,不得将垃圾扫入沙井、绿化带等位置。在车行道作业时,应按车行线反方向清扫,特别在清扫中间护栏时须提高警觉,注意来车。
4.8道路大面积污染需要集中清理时,应在清理点来车方向100米处设置醒目的路障和警示牌,并做好防护措施。
4.9各类环卫作业车辆出车前必须进行车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车况良好方可进行环卫作业;作业完毕后,应按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清洗和维护。
4.10环卫作业车辆作业时须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7:00—9:00和17:00-19:00),礼让行车,注意行人的安全,不得违章停放。
4.11机扫车及洒水车作业时必须亮警示灯,夜间作业时须开启示宽灯,降低或关闭提示音乐。洒水车必须在规定取水栓取水。司机和随车工人要按规定着装,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环卫作业规范,做好优质服务,做到文明驾驶和文明作业。
4.12机扫车作业时,最快速度不能超过20km/h,正常速度为10—15km/h。
5.道路清扫与保洁
5.1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5.1.1道路保洁范围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地下通道、公交站、高架路、人行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5.1.2道路清扫保洁划分为五个保洁等级,分别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实行特级、一级和二级清扫保洁的道路由市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认定,三级和四级清扫保洁道路由所在行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
5.1.3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特级保洁等级: (1)繁华商业步行街; (2)市主要景观道路; (3)24小时通关的关口区域。 一级保洁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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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市区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保洁等级:
(1)城市主、次干道及其附近路段;
(2)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6)城中村道路。 三级保洁等级:
(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 (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保洁等级:
(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5.2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
5.2.1特级及一至四级保洁等级的道路的路面废弃物总数应符合表5-1规定,道牙边无明显泥沙、浮土。
5.2.2特级道路路面应见本色、洁净度高、目测无明显浮尘,且路面果皮、纸屑、塑膜及其他杂物滞留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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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路面本色呈现率表示路面见本色的程度,以百分比表示。具体检测方法另行制定。
5.2.3夜间保洁时,特级道路路面垃圾杂物(仅计塑料袋、纸屑、饭盒等超过火柴盒大小的较大垃圾)每500 m不超过4件,一至三级路路面垃圾杂物每500 m不超过8件。
5.3道路清扫、保洁的作业规范 5.3.1作业方式:普扫+保洁 5.3.2普扫时间
(1)人工清扫:4:00至7:00 (2)机械化清扫:0:00至7:00 5.3.3人工保洁时间
(1)特级保洁:7:00至次日凌晨4:00 (2)一级保洁:7:00至24:00 (3)二级保洁:7:00至22:00 (4)三级保洁:7:00至21:00 (5)四级保洁:7:00至18:00 5.3.4机械保洁频次
实施机械化保洁的道路按照以下频次进行保洁:特级保洁一日三次,一、二级保洁一日二次,三级保洁一日一次。
5.3.5冲洗时间及频次
(1)冲洗时间:00:00至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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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级保洁:一般机动车道两天冲洗一次,人行道每周冲洗两次;步行商业街区的人行道,每天冲洗一次。
(3)一级保洁:机动车道两天冲洗一次,人行道每周冲洗一次。 (4)二级保洁:机动车道每四天冲洗一次,人行道每半个月冲洗一次。 (5)三级保洁:机动车道每周冲洗一次,人行道每月冲洗一次。 (6)四级保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冲洗。 5.3.6洒水作业
(1)特级、一级保洁每天洒水不少于3次,二级保洁洒水不少于2次,三级保洁洒水不少于1次,四级保洁定期洒水。
(2)考虑我市水资源比较紧缺,暂缓实行城市道路洒水作业,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5.3.7作业要求
(1)路面日间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堵塞。没有下水口的路段可不冲洗。一般情况下,道路冲洗应在7:00前结束。 (2)列为特级保洁的步行商业街路面(包括人行道、门店门前区域)每天要用洗地机、高压清洗机或拖把刷洗一次,其他实行特级保洁的路段人行道(包括门店门前区域)每星期至少全面冲洗二次,必要时使用清洁剂。冲洗时,要有环卫工人配合,及时清除路面积水,达到路面见本色,无油污、痰迹、口香糖渣等污垢。
5.3.8城市道路保洁分类管理指标和定额标准表(见表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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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 城市道路保洁分类管理指标和定额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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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废物箱设置与清洗
5.4.1废物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
5.4.2 废物箱应密闭,放置垃圾袋,实行垃圾袋装收集。箱周围地面无抛撒、存留垃圾。
5.4.3特级保洁道路废物箱完好率应达100%,一至四级保洁道路应不低于98%。
5.4.4特级保洁道路、一级保洁道路废物箱按间隔25-50m设置,二、三保洁级道路按间隔50-100m设置,四级保洁道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5.4.5市政道路公共汽车上落站点、地铁站出入口要单独设置废物箱,人流量大的站点要设置两个以上的废物箱。
5.4.6特级保洁道路废物箱垃圾随满随清,每天清理两次以上,每天清洗一次;一、二级保洁道路每天清理两次以上,每天清洗一次;三、四级保洁道路每天清理一次以上,每两天清洗一次。
5.5环卫工具房设置与工具存放
5.5.1工具房应设置在道路两旁不影响观瞻的隐蔽位置。
5.5.2工具房仅供存放环卫工具使用,室内应保持干净整洁、工具应摆放整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具房用途。
5.5.3工具房外墙每天要擦洗一次,房顶每天清理一次,确保墙面无乱张贴、乱涂写、无积尘、无明显污迹,房顶无垃圾、杂物堆积。
5.5.4工具房每半年要翻新一次。 5.6其他设施的保洁
5.6.1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5.6.2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无明显污迹,无乱张贴、乱涂写和过时破损标语;特级保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高度2米以下部分要每天清理乱张贴和乱涂写,每星期清洗一次墙面。
5.6.3交通护栏无积尘、无明显污迹;特级保洁道路交通护栏每周清洗一次,其他道路交通护栏应每月清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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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无污迹、积尘;特级保洁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每天清理一次,每星期进行一次擦洗。
5.6.5公交候车站、地铁站出入口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特级保洁道路的相应设施应每天清理乱张贴、乱涂写,每星期进行一次清洗。
5.6.6道路两侧休闲椅、康体娱乐设施、雕塑等无积尘、无明显污迹;特级保洁道路相应设施应每天擦洗一次。
5.6.7立交桥、高架桥等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桥栏杆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
5.6.8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无明显污迹;隧道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5.6.9人行天桥桥面应无明显垃圾,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特级保洁道路人行天桥桥面每两天冲洗一次,注意清理香口糖渣等污垢,做到桥面见本色。阶梯、扶手、栏杆每天擦拭一次,及时对乱张贴、乱涂写进行清理;其他道路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保洁道路相同,天桥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人行天桥雨篷应定期进行清理,确保无暴露垃圾。
5.6.10人行地道地面、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无乱张贴、乱涂写。特级保洁道路人行地道地面每两天冲洗一次,注意清理口香糖渣等污垢,做到地面见本色。阶梯、扶手、瓷砖墙面每天擦洗。其他道路人行地道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5.6.11定期对道路两侧喷泉、水幕、水池等人工造景进行清理,确保水体及周边无垃圾、无污水积存。
5.6.12定期对雨水箅子安装的防蚊闸进行清理和维护。
5.6.13道路隔音设施、桥梁墩柱等部位要定期进行清洗。
6.垃圾收集
6.1垃圾收集容器位置适宜,摆放整齐,方便居民投放。收集点及周围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6.2垃圾收集采取密闭方式,逐步推行分类收集。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构筑物内外墙面不得有明显积尘、污迹。
6.3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期消杀并设置毒鼠站,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2只/次。
6.4居民应按规定将生活垃圾袋装后投入垃圾收集容器内。实行分类收集的小区,居民应将垃圾分类、袋装封闭后,定时投入收集容器内或放置于指定的收集点。
6.5收集搬运过程应无遗漏、无撒漏、无渗滤液滴漏。垃圾收集车向垃圾转运站运送垃圾的过程应覆盖密闭,实行“垃圾不落地”作业,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6.6企、事业单位应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于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单位红线内不影响观瞻的隐蔽位置,严禁将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在市政道路边。
6.7特种垃圾(包括建筑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涉外单位垃圾、受化学和物理性有害物质污染的城市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分别收集。
6.8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无积压;家用电器、沙发等粗大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清除。
6.9餐厨垃圾应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禁止直接向排水管道排放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清运单位进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
6.10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并每天清洗箱体一次。
6.11地面(含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6.12公交车、长途汽车、飞机、火车上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自行袋装收集,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6.13行驶、停泊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分类袋装,定时收集,统一处置;扫舱垃圾及物种垃圾应分类存放,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6.14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及时清除;主要湖区、水库应每天清除,在可视范围内不得有单个面积在0.3m以上的漂浮垃圾。 2
7.垃圾运输
7.1垃圾转运站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7.1.1按规范设置垃圾中转站,站点做到硬底化,有给排水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7.1.2站点有规范标志牌,并公布站点名称、作业时间、投诉电话。转运过程不占道,不妨碍交通。
7.1.3转运站有隔音、防尘、除臭及污水处置等防污染扩散设施。
7.1.4室内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
7.1.5 垃圾转运站清运实行“垃圾不落地”作业,垃圾到站后随即倒入运输车辆箱体,不在站内堆积,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全面推广垃圾压缩箱转运方式。
7.1.6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根据垃圾量的大小确定清运次数,每天至少清运两次(上午、晚上各一次),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7.1.7每次转运作业完成以后,将垃圾桶、地面、墙壁清洗干净,做到站内外场地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7.1.8每周喷洒药物二次,站内基本无蝇。
7.2车辆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7.2.1城市生活垃圾运输
7.2.1.1城市生活垃圾应采取密闭方式进行转运,禁止敞开式运送垃圾。
7.2.1.2在垃圾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吊桶垃圾车应加盖,不得超高超载、挂包运输垃圾。垃圾压缩车应加装污水收集装置,在垃圾转运站装运垃圾时,应将污水箱的排污口打开,将污水排放干净,出站前再将排污水口关上,防止沿途洒漏。在垃圾处理场(厂)卸完垃圾后,应将污水箱的污水排放干净,并对车辆进行清洗。经常检查车辆密封构件,集装箱式垃圾车应定期更换密封条,确保完好,不洒漏污水。
7.2.1.3运输垃圾应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装卸垃圾符合作业要求,不得
乱倒、乱卸、乱抛垃圾,在居民住宅附近的垃圾站装运垃圾时,应尽量避开早晨、中午时间,作业时注意减少噪声。
7.2.1.4垃圾运输车辆应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牌号码完整,车门喷印清晰的单位名称,车顶无乱焊铁架等现象。
7.2.1.5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洁干净。
7.2.2城市建筑垃圾运输
7.2.2.1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采取加盖或覆盖方式进行转运。
7.2.2.2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时,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冲洗车轮,保持车辆整洁。
7.2.2.3 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运输过程中,余泥渣土应装载适量,高度应不高于于车厢挡板,车厢上部必须加盖或覆盖,防止余泥渣土沿途洒漏、飞扬。
7.2.2.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余泥渣土与生活垃圾及其他垃圾混倒;不得在道路、桥梁、河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余泥渣土。
7.2.2.5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洁干净。
8.公共厕所
8.1公厕的卫生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8.1.1公厕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海域、河道、水沟。有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没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应建造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或其他处理设施。
8.1.2公厕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槽、便槽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应无剥落。
8.1.3公厕保洁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
(2)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光洁;公厕外墙面整洁;
(3)公厕内地面光洁,无积水;
(4)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
(5)小便槽(斗)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6)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无积灰、污物;
(7)公厕外环境整洁,无乱堆杂物。公厕四周3—5m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8)定期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9)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应符合表8-1规定。
表8-1 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
8.1.4公厕设施的维护标准:
(1)公共厕所的通风、冲水、洗手、照明等设施及门板、便器完好,正常提供使用。
(2)公共厕所的内外墙、天花板保持完好,无剥落,地面无破损。
(3)公厕管理间不得改变使用功能。
8.1.5公厕文明服务要求:
(1)按《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 设施标志》CJ/T13--1999设置导向标志牌。管理守则、卫生质量标准和投诉电话悬挂于墙上醒目位置,便于市民监督。
(2)公共厕所管理人员应保持衣冠整齐,有明显所属单位标志;文明作业、礼貌服务,按标准收费。
(3)保洁工具使用完毕应整齐存放在不显眼的位置或存放在工具房(箱)内;
不得将保洁工具放在便器、洗手盆或楼梯。
(4)供洗手用的水龙头不得用于保洁作业。
(5)管理人员工作室、工作台保持整洁美观。
(6)不得占用或妨碍残疾人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
(7)公厕每天全面冲洗一次并随时保洁。
8.2公厕粪便清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8.2.1应定期清除公厕贮(化)粪池内的粪便或粪渣,粪水不溢;
8.2.2收集和运输容器应密闭性好,无滴漏;
8.2.3应保持作业场地清洁卫生,无遗撒粪便。清掏作业结束后,应盖严粪口,并及时清理场地和清掏工具。
8.3移动厕所管理要求
8.3.1移动厕所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落实清扫保洁工作。
8.3.2移动厕所应明码标价,按物价部门有关标准收取费用。
8.3.3移动厕所应内外整洁,设施完好,可正常使用。
8.3.4移动厕所开放时间内,要保证厕所随用随冲,厕内无垃圾杂物,并定时进行除臭处理。
8.3.5厕所化粪池内粪便或粪渣要定时清除,作业完毕后要对现场进行清理,确保粪水不外溢。
8.3.6移动厕所开放前和关闭后要进行全面清洗。
8.4公厕、移动厕所应逐步提升服务水平,免费提供厕纸、坐垫等消耗品。
9.沿街门店(单位)
9.1责任单位明确“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容,并与主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9.2沿街门店(单位)应自备卫生清洁工具,在店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实行垃圾袋装。
9.3沿街门店(单位)应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或由清洁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不得随意堆放在门前的人行道上,不得直接将垃圾扫出店外。
9.4门店不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货物摆放以门槛为线。
9.5沿街门店(单位)不乱倒乱排污水,门前无无牌摊档摆卖,无乱挂、乱张贴、乱涂写。
9.6沿街门店(单位)门前无果皮、烟头等废弃物或痰迹,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修理点门前无明显油迹。
9.7沿街门店(单位)门前花坛花基清洁,花草路树生长良好,路树上无乱钉挂及杂物。
10.城中村(自然村)
10.1按工作量配足环卫工人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考评。
10.2内街及活动场所按50-100m的间距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每日清理并清洗一次,保持干净整洁,无污渍。
10.3首次普扫须在7:30前完成。白天巡回保洁,有门店的路段要进行夜间保洁。路面卫生按二级保洁标准执行。
10.4绿地、绿化带内整洁卫生。
10.5按标准设置垃圾收集点和垃圾转运站,质量标准按本标准垃圾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夜间垃圾清运,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10.6城中村应聘请专业消杀公司进行“四害”消杀服务,安装“四害”防治设施,做好日常清洁和维护管理。
11.集贸市场
11.1集贸市场应分摊经营、划行就市、文明经商、秩序良好。
11.2集贸市场周围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保洁标准;按间距50-100m设置废物箱。各摊位自设垃圾收集容器。
11.3集贸市场要设置足够的密闭垃圾收集容器(屋),收集容器(屋)地点适宜,完好整洁。垃圾日产日清,不堆积。
11.4集贸市场地面净,有专人保洁,无垃圾杂物。
11.5集贸市场给排水设施完好,排水畅通。
11.6集贸市场周围环境整洁,无占道经营、乱摆卖、乱堆放、乱停放车辆、乱挂横幅标语、乱张贴等现象。
11.7集贸市场每周消杀三次,场内基本无蝇。
11.8集贸市场的公共厕所不得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中的二类公厕标准,标志明显规范,卫生质量符合本标准公厕管理的规定。
11.9集贸市场应安装“四害”防治设施,并将设施清洁维护纳入日常管理。
12.文体活动、购物场所
12.1文体活动、购物场所范围
12.1.1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文化宫、大型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游乐场、大型广场等;
12.1.2体育活动场所:体育场、体育馆及主要体育比赛场地等;
12.1.3购物场所:购物展销场所、商场等。
12.2文体活动、购物场所的清扫和保洁
12.2.1文体活动、购物场所室外的清扫和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主要文化娱乐场所、大型比赛场地,大型购物、展销商场,应按一级保洁标准执行。
(2)一般性的文体娱乐场所、比赛场地、购物商场等按二级保洁标准执行。
(3)售货摊点的设置不应影响环境卫生。经营饮食、果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密闭容器收集垃圾,并实行袋装。摊点及周围2米范围内应无垃圾杂物和其他污物污迹,摊位应整洁。
(4)文体活动、购物场所周围应整洁,无乱堆杂物、存留垃圾、人畜粪便和污水。
(5)文体活动、购物场所的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
12.2.2文体活动、购物场所室内的清扫和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室内地面应清洁,文体活动场所和购物商场等室内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应符合表12-1规定。
(2)室内门窗、墙壁、顶棚无积灰、污迹和蛛网。玻璃窗应光洁明亮。
(3)室内灯具、沙发、椅凳、栏杆扶手、指示牌、娱乐体育活动用具等设备和设施应完好,干净卫生。
(4)室内工作台、商品柜应干净卫生,表面无积灰、污物。
12.3垃圾收集、运输
12.3.1文体活动、购物场所经营或管理单位,必须在公共场所人流集中的地方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废物箱置放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
12.3.2文体活动、购物场所垃圾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和设施应完好,采取密闭方式收集。
12.3.3大型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商场的公厕等级,不得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中的一类标准;一般文娱场所、体育场的公厕不得低于二类标准。
12.3.4文体活动、购物场所的生活垃圾,应集中贮存于密闭的垃圾箱(桶)内或袋装,每天定时收集和清运。作业过程中,应无暴露垃圾和污水滴漏。
12.3.5垃圾应按规定处理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13.公园、旅游景点
13.1公园、旅游景点清扫、保洁
13.1.1公园、旅游景点须安排专人进行清扫、保洁。
13.1.2一般情况下,全面清扫工作应在公园、旅游景点运营开始前或运营停止后进行,保洁应覆盖其运营时间。
13.1.3市区主要公园、旅游景点环境卫生质量应按一级保洁标准执行,其他公园、景点环境卫生质量应按二级保洁标准执行。
13.1.4公园、旅游景点周边应整洁,无卫生死角,无明显散落垃圾或暴露垃圾。
13.1.5公园、旅游景点内各项文体活动设施要经常擦洗,做到无明显污迹、无积尘。
13.1.6公园、旅游景点内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人工造景,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
13.1.7公园、旅游景点内的河、湖、溪流等水域,水面应清洁明净,无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13.1.8公园、旅游景点应聘请专业消杀公司定期控制“四害”密度。 13.2废物箱、公厕设置与管理
13.2.1废物箱应美观、实用,与周围环境协调,按25-50m间隔设置废物箱。
13.2.2废物箱需放置垃圾袋,实行袋装收集,垃圾随满随清。箱体周围无垃圾、污水积存。废物箱每天至少要擦洗一次,保持外观干净整洁。
13.2.3公园、旅游景点应建造足够数量的免费公厕供游客使用。公厕设置密度为4—11座/k m,设置间距300—500m。人流量大的公园、旅游景点需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
13.2.4公园、旅游景点公共厕所设计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中的一类标准,男女蹲位比例以2:3为宜。
13.3环卫保障
13.3.1公园、旅游景点应建立环卫应急机制,应对环卫突发事件。
13.3.2公园、旅游景点要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环境卫生工作,根据人流量增派清扫、保洁人员,增加废物箱、移动公厕等环卫设施,确保环境干净整洁。
2
14.绿地
14.1绿地范围
一般指道路及广场范围内用于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化带(包括分车绿化带、行道树绿化带、路侧绿化带)、交通岛绿化带(包括中心岛绿化带、导向岛绿化带、立交绿化带)、交通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
14.2绿地清理、保洁
14.2.1绿地由其业主或管理单位安排专人进行垃圾清理和日常保洁。 14.2.2绿地废弃物控制指标为每500 m内瓜果皮壳、纸片塑膜及其他杂物数目不超过6个。
14.2.3修剪产生的树干、枝叶等在作业完毕后应即时进行清理,保证日产日清。
14.2.4小件的绿化垃圾和绿地内生活垃圾应袋装收集,严禁裸露堆放,每天至少清运一次。
14.2.5垃圾收集应在指定收集点进行,不得随处堆放垃圾。 2
15.建筑工地
15.1建筑工地要围档作业,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
15.2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建筑材料堆放整齐,施工产生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按要求运到指定地点。施工现场作业可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5.3工地路口要实行硬底化,配备水槽和冲洗设施,安排专人管理环境卫生,防止出场车辆车轮带泥污染道路。
15.4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水和污水管道。
15.5工地应有专人负责环境卫生,对施工工地及生活区的卫生进行管理,工地周围无明显的暴露垃圾。要设置密闭容器收集工地的生活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清洁服务单位进行运输,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15.6工地应聘请专业消杀公司定期进行消杀。
15.7工地设置的公厕、移动厕所等环卫设施卫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公厕管理的有关规定。
15.8道路桥梁维修、改造工程的施工现场要围档作业,作业产生的余泥渣土要及时清运,施工完毕后需对现场进行清理,恢复原貌。
16.待建地、预留地
16.1暂不进行开发建设的预留地和待建地必须设立围栏,进行简易绿化。 16.2预留地、待建地应土地平整,围栏设施完善,落实专人管理。 16.3预留地、待建地应保持整洁有序,不得随意堆放物料、杂物。
16.4预留地、待建地应无明显的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无乱搭建、无乱倒垃圾和余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16.5待建地、预留地应安装毒鼠站,并聘请专业消杀公司定期进行消杀。
17.公路、高速公路
17.1公路、高速公路的清扫保洁质量标准
17.1.1公路日间保洁时,墟镇路段保洁应按二级保洁标准执行,其他路段应按三级保洁标准执行。
17.1.2公路夜间保洁时,路面垃圾杂物(不计烟蒂,仅计塑料袋、纸屑、饭盒等超过火柴盒大小的较大垃圾)每500 m不超过12件。
17.1.3高速公路保洁应按二级保洁标准执行。
17.2公路、高速公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
17.2.1公路、高速公路主道每天清扫两次,道路两侧绿化带、边沟、不准建筑区每天清扫一次,并派人巡回保洁。
17.2.2公路普扫在每天7:00时前完成,实行连续性保洁,通过墟镇的路段保洁至21:00,其余路段保洁至18:00,确保路面、绿化带及两侧无暴露垃圾。
17.2.3高速公路出入口处,要派专人进行清扫保洁,按一级道路标准执行,2
保证作业时间,不留死角。
17.3公路冲洗作业要求
17.3.1通过墟镇的公路机动车道、人行道每月冲洗一次,其他路段每2个月冲洗一次。
17.3.2一般情况下,道路冲洗应在7:00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17.3.3冲洗后路面应干净,基本见本色,下水口不应堵塞,没有下水口的路段可不冲洗。
17.4 保洁垃圾应袋装,严禁裸露堆放在路面,严禁就地焚烧,要用密闭式垃圾运输车及时运至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17.5公路废物箱的设置和管理
17.5.1通过街道中心区路段由当地环卫部门按50-100m间隔设置废物箱。 17.5.2公共汽车上落站由公路部门单独设置废物箱。
17.5.3负责设置废物箱的部门要各自加强废物箱环境卫生管理,废物箱每天清洗一次,垃圾每天清理两次。
18.车站、港口
18.1车站、港口的保洁范围为车站、港口等场所内的所有公共场所(包括候车室等)。
18.2车站、港口的室内保洁标准
18.2.1车站、港口的室内门窗、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明显污迹、积尘,无蛛网;楼道扶手、自动扶梯扶手和其他旅客能接触的位置无污迹、积尘。
18.2.2室内地面应清洁,候车室、候船室等室内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8-1规定:
18.3车站、港口室外道路的保洁标准
18.3.1路面废弃物总数应按一级保洁标准执行。
18.3.2夜间保洁时,路面垃圾杂物(不计烟蒂,仅计塑料袋、纸屑、饭盒等超过火柴盒大小的较大垃圾)每500m不超过8件。
18.3.3车站、港口应及时清扫,保洁应覆盖其运营时间。
18.3.4机动车道应两天冲洗一次。
18.4车站、港口的公共厕所设计及卫生质量应符合国家一类标准,并设置规范标志牌,实行免费入厕制度。
18.5车站、港口应按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垃圾收集容器应及时清空和清洗,做到垃圾不外溢。
18.6垃圾容器放置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无存留垃圾和污水。垃圾收集车、工具房表面无明显破损,每日进行清洗,保持外观洁净,无污迹和积尘。
18.7车站、港口应安装“四害”防治设施,将设施清洁维护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并聘请专业消杀公司定期进行“四害”消杀工作。 2
19.机场、口岸
19.1机场、口岸保洁范围为机场、口岸范围内所有公共场所(包括通道、公共停车场、验证厅及机场售票厅、候机室等)。
19.2机场、口岸的室内保洁标准
19.2.1地面应每天擦洗一次,保持清洁,无污迹、废弃物和积尘。
19.2.2机场、口岸室内天花板应经常擦洗,保持干净,无污迹,墙面应保持整洁美观,无污迹。
19.2.3自动扶梯和楼梯扶手等旅客能接触的公共设施应擦拭干净,手擦摸无积尘感。
19.3机场、口岸的室外道路的保洁标准
19.3.1路面废弃物总数应按一级保洁标准执行。
19.3.2机动车道每两天冲洗一次。
19.4机场、口岸内公共厕所设计及卫生质量应符合国家一类标准,并设置
规范标志牌,实行免费入厕制度。
19.5机场、口岸保洁时间应覆盖其营运时间。
19.6机场、口岸应按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垃圾收集容器应及时清空和清洗,做到垃圾不外溢。
19.7垃圾容器放置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无存留垃圾和污水。垃圾收集车、工具房表面无明显破损,每日进行清洗,保持外观洁净,无污迹和积尘。
19.8机场、口岸应安装“四害”防治设施,将设施清洁维护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并聘请专业消杀公司定期进行“四害”消杀工作。
20.地铁
20.1地铁卫生质量要求
20.1.1地铁站内地面无废弃杂物、散落垃圾和卫生死角;地面光洁,无污渍、口香糖渣;
20.1.2地铁站内门窗、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明显污迹,无蛛网浮尘和乱贴乱画;楼道扶手、自动扶梯扶手和其他旅客能接触的位置无污迹、积尘;
20.1.3地铁出入口构筑物外墙无乱张贴、乱涂写,无明显污迹,顶篷无垃圾、杂物堆积。
20.1.4消防火栓箱体、查询机等公共设施设备清洁,无灰尘、无明显污迹。 20.1.5废物箱干净整洁,无异味,周围无散落垃圾。
20.2地铁清扫保洁要求
20.2.1地铁站通道每天清扫一次,并对地面、墙面进行清洗。
20.2.2安排保洁员进行连续性巡回保洁,保洁应覆盖其运营时间。
20.2.3楼道扶手、自动扶梯、候车椅、消防火栓箱体、查询机等公共设施每天擦拭一次,玻璃墙每星期擦洗一次;
20.2.4按20-50m间隔设置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垃圾随满随清,每天至少清理两次,垃圾收集容器每天清洗一次。
20.2.5地铁出入口构筑物外墙每天擦洗一次。
21.铁路沿线
21.1铁路两侧(边沟及外延伸区域)应建立日常保洁制度,由专人进行保洁。
21.2每日进行巡回清扫保洁和定时拣拾,做到无明显散落垃圾和暴露垃圾。 21.3铁路沿线应无乱搭建、乱倒余泥渣土。
21.4保洁垃圾要袋装化,并在指定地点进行收集,不得裸露堆放、随处堆放。
21.5保洁垃圾要按规定进行清运,不得掩埋、焚烧垃圾。
22.海域及海岸沿线
22.1海域及海岸沿线保洁范围和管理职责
22.1.1海域及海岸沿线保洁范围为近海域、近岸滩涂和海岸沿线的公共场所(包括港口、码头、船厂、海滨旅游点等)。
22.1.2港口、码头、船厂、海滨旅游点等使用海域或岸线的单位应防止垃圾进入海域,并负责清除本单位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其他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由海事部门负责清理。
22.2海域及海岸沿线保洁质量要求
22.2.1近海海域可视范围内不得有单个面积0.5 m以上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严禁向海域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22.2.2近岸滩涂(包括护坡、平台、礁石等)不得有暴露垃圾,严禁堆放、弃置和处理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和余泥渣土等。
22.2.3海滨浴场可视范围内不得有漂浮或悬浮的藻类、垃圾及动物尸体;海滨旅游点、休闲沙滩不得有暴露垃圾、废弃杂物及便溺物等。
22.3海域及海岸沿线保洁时间
22.3.1近岸滩涂每天7:30前完成全面清捡,并巡回保洁至18:00(强风2
暴雨天气除外)。
22.3.2近海海域每天7:30前完成全面打捞,并巡回打捞至18:00(强风暴雨天气除外),遇到重大活动或节假日要延长海上打捞保洁时间。
22.3.3海滨旅游点、海滨浴场、休闲沙滩每天7:30前完成全面打捞和清捡,在浴场、沙滩开放时间内视游客数量和垃圾产生量安排足够的保洁人员持续巡回保洁,确保垃圾得到及时清理。
22.4海域及海岸沿线保洁垃圾处理
22.4.1海域及海岸沿线保洁垃圾必须实行袋装收集,打包后堆放到指定收集点,严禁在岸边裸露堆放。
22.4.2海域沿岸的码头、趸船、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严禁向海域倾倒或抛撒垃圾。
22.4.3保洁垃圾收集后,堆放滞留时间不得超过一天,做到日产日清,密闭收集转运,严禁在岸滩焚烧、掩埋或向海中倾倒垃圾杂物。
22.4.4垃圾收集、转运区域及周边要干净整洁。
22.5海域及海岸沿线保洁安全文明作业规范
22.5.1海域保洁作业要符合有关海事安全、海上作业安全的标准和规定。 22.5.2作业人员应着装整齐;海上作业人员应穿着救生衣,船上应配备救生器材。
22.5.3保洁作业船只必须保持器械齐全、船容船貌良好。
23.河道
23.1河道保洁质量要求
23.1.1中心城区河道、景观河段、对城市形象有较大影响的河段等河道内不得有0.2 m以上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其它河道内不得有0.3 m以上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23.1.2河道漂浮垃圾拦截设施内聚集的废弃物或水生植物不得超过4 m,拦截垃圾要及时清捞。
222
23.1.3河堤、护坡上不得有暴露垃圾,严禁堆放、弃置和处理化学品、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余泥渣土等,出现垃圾要及时清理。
23.2河道保洁时间
23.2.1保洁范围必须每天至少彻底打捞一次,次数视具体情况确定。 23.2.2首次打捞应在7:30前完成,巡回保洁至18:00(强风暴雨天气除外)。
23.3河道垃圾处理
23.3.1河道垃圾必须实行袋装收集,打包后堆放到指定收集点,严禁在岸边裸露堆放。
23.3.2保洁垃圾收集后,堆放滞留时间不得超过一天,做到日产日清,密闭收集转运,严禁就地焚烧或掩埋。
23.3.3垃圾收集、转运区域及周边要干净整洁。
23.4河道保洁安全文明作业规范
23.4.1河道保洁作业要符合有关水上作业安全的标准和规定。
23.4.2作业人员应着装整齐;水上作业人员应穿着救生衣,船上应配备救生器材。
23.4.3保洁作业船只必须保持器械齐全、船容船貌良好。
24 三地
24.1“三地“是指城郊地区的山地、林地、菜地。
24.2辖区责任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人员进行日常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运输工作。
24.3“三地”严禁堆放垃圾和就地焚烧,垃圾实行密闭收集和运输,运送至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置。
24.4“三地”应无乱搭建、无乱倒余泥渣土、无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
25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
25.1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要做到及时清扫保洁、垃圾袋装收集并日产日清,场(站)内无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杜绝乱摆卖、乱张贴现象。
25.2停车场内保持整洁,不得有散落和成堆垃圾,不得有油渍,不得堆放杂物。
25.3洗车场、加油站必须实行硬底化,保持场(站)内干净整洁,排水畅通,无污水横流、油渍满地现象。
25.4洗车场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或经收集处理后回用;禁止洗车抹布、地毯乱挂晒。
25.5加油站应按《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中的二类标准设置公共厕所,落实日常清扫保洁工作,定期对公厕进行消杀、消毒。
26.建筑外墙面、屋顶
26.1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保持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挂晒。
26.2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外墙面,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26.3 二级以上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装饰的应每三年粉刷一次;采用其他形式的应每两年清洗一次。
26.4三、四级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每两年至少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装饰的每五年粉刷一次;采用其他形式的应每三年清洗一次。
26.5 屋顶绿化枯枝、落叶应及时清理;屋顶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存留积水,无暴露垃圾、卫生死角。
附件5:
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
目 录
1. 范围 ·······················································································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与定义 ················································································· 2 4. 基本要求 ··················································································· 3 5. 道路清扫与保洁 ··········································································· 4 6. 垃圾收集 ············································································ 10 7. 垃圾运输 ··················································································· 12 8. 公共厕所 ··················································································· 13 9. 沿街门店(单位)······································································· 15 10. 城中村(自然村)······································································· 16 11. 集贸市场 ··················································································· 16 12. 文体活动、购物场所 ··································································· 17 13. 公园、旅游景点 ·········································································· 18 14. 绿地 ······················································································· 20 15. 建筑工地 ··················································································· 20 16. 待建地、预留地 ·········································································· 21 17. 公路、高速公路 ·············································································· 21 18. 车站、港口 ················································································ 22 19. 机场、口岸 ················································································ 23 20. 地铁 ······················································································· 24 21. 铁路沿线 ················································································ 25 22. 海域及海岸沿线 ······································································ 25 23. 河道 ······················································································· 26 24. 三地 ······················································································· 27 25. 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 ··························································· 28 26. 建筑外墙面、屋顶 ·································································· 28
1
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建设部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质量标准。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规定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作业规范和质量要求,包括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城市道路和主要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公共厕所管理等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城市容貌标准(CJ/T12-199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建城1997[21]号) 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设施标志(CJ/T13-1999)
3.术语与定义
3.1普扫
指对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的全面清扫。 3.2保洁
指为了保持环境整洁而进行的清洁作业。 3.3道路人流量
指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
3.4机动车流量
指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3.5废弃物控制指标
指为了维护环境整洁,单位面积内允许存在的废弃物最大数量,包括果皮,纸屑、塑料膜、烟蒂、痰迹、污水及其它杂物等。
3.6垃圾转运站
由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等组成的,用于将中、小型垃圾收集车分散收集来的垃圾集中起来并转装到大型垃圾运输车的环境卫生工作场所。
3.7垃圾收集点
指供市民、游客投放垃圾,作为临时垃圾存放点的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设备,包括废物箱、垃圾桶等。
3.8废物箱
指设置在道路边和公共场所内,供市民和游客投放小件垃圾和废弃物的垃圾收集容器。
4.基本要求
4.1环卫管理和作业做到文明、安全、清洁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公众生活的影响。
4.2环卫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并有完整的作业和安全检查记录。
4.3负责道路清扫作业的环卫工人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反光背心。 4.4环卫工人根据本路段的人、车流情况,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方式,主动避开行人和车流高峰。
4.5普扫时,环卫工人对路面、人行道、道牙、沙井口、树眼周围进行全面清扫,做到“五无五净”。
4.6保洁时,环卫工人巡回走动,清理路面的纸屑、饮料瓶等垃圾,做到勤
3
走、勤看、勤扫,确保路面整洁。
4.7环卫工人在清扫和保洁作业时,应对垃圾规范收集和清理,不得将垃圾扫入沙井、绿化带等位置。在车行道作业时,应按车行线反方向清扫,特别在清扫中间护栏时须提高警觉,注意来车。
4.8道路大面积污染需要集中清理时,应在清理点来车方向100米处设置醒目的路障和警示牌,并做好防护措施。
4.9各类环卫作业车辆出车前必须进行车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车况良好方可进行环卫作业;作业完毕后,应按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清洗和维护。
4.10环卫作业车辆作业时须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7:00—9:00和17:00-19:00),礼让行车,注意行人的安全,不得违章停放。
4.11机扫车及洒水车作业时必须亮警示灯,夜间作业时须开启示宽灯,降低或关闭提示音乐。洒水车必须在规定取水栓取水。司机和随车工人要按规定着装,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环卫作业规范,做好优质服务,做到文明驾驶和文明作业。
4.12机扫车作业时,最快速度不能超过20km/h,正常速度为10—15km/h。
5.道路清扫与保洁
5.1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5.1.1道路保洁范围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地下通道、公交站、高架路、人行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5.1.2道路清扫保洁划分为五个保洁等级,分别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实行特级、一级和二级清扫保洁的道路由市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认定,三级和四级清扫保洁道路由所在行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
5.1.3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特级保洁等级: (1)繁华商业步行街; (2)市主要景观道路; (3)24小时通关的关口区域。 一级保洁等级:
4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市区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保洁等级:
(1)城市主、次干道及其附近路段;
(2)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6)城中村道路。 三级保洁等级:
(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 (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保洁等级:
(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5.2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
5.2.1特级及一至四级保洁等级的道路的路面废弃物总数应符合表5-1规定,道牙边无明显泥沙、浮土。
5.2.2特级道路路面应见本色、洁净度高、目测无明显浮尘,且路面果皮、纸屑、塑膜及其他杂物滞留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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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路面本色呈现率表示路面见本色的程度,以百分比表示。具体检测方法另行制定。
5.2.3夜间保洁时,特级道路路面垃圾杂物(仅计塑料袋、纸屑、饭盒等超过火柴盒大小的较大垃圾)每500 m不超过4件,一至三级路路面垃圾杂物每500 m不超过8件。
5.3道路清扫、保洁的作业规范 5.3.1作业方式:普扫+保洁 5.3.2普扫时间
(1)人工清扫:4:00至7:00 (2)机械化清扫:0:00至7:00 5.3.3人工保洁时间
(1)特级保洁:7:00至次日凌晨4:00 (2)一级保洁:7:00至24:00 (3)二级保洁:7:00至22:00 (4)三级保洁:7:00至21:00 (5)四级保洁:7:00至18:00 5.3.4机械保洁频次
实施机械化保洁的道路按照以下频次进行保洁:特级保洁一日三次,一、二级保洁一日二次,三级保洁一日一次。
5.3.5冲洗时间及频次
(1)冲洗时间:00:00至7:00
2
2
6
(2)特级保洁:一般机动车道两天冲洗一次,人行道每周冲洗两次;步行商业街区的人行道,每天冲洗一次。
(3)一级保洁:机动车道两天冲洗一次,人行道每周冲洗一次。 (4)二级保洁:机动车道每四天冲洗一次,人行道每半个月冲洗一次。 (5)三级保洁:机动车道每周冲洗一次,人行道每月冲洗一次。 (6)四级保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冲洗。 5.3.6洒水作业
(1)特级、一级保洁每天洒水不少于3次,二级保洁洒水不少于2次,三级保洁洒水不少于1次,四级保洁定期洒水。
(2)考虑我市水资源比较紧缺,暂缓实行城市道路洒水作业,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5.3.7作业要求
(1)路面日间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堵塞。没有下水口的路段可不冲洗。一般情况下,道路冲洗应在7:00前结束。 (2)列为特级保洁的步行商业街路面(包括人行道、门店门前区域)每天要用洗地机、高压清洗机或拖把刷洗一次,其他实行特级保洁的路段人行道(包括门店门前区域)每星期至少全面冲洗二次,必要时使用清洁剂。冲洗时,要有环卫工人配合,及时清除路面积水,达到路面见本色,无油污、痰迹、口香糖渣等污垢。
5.3.8城市道路保洁分类管理指标和定额标准表(见表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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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 城市道路保洁分类管理指标和定额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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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废物箱设置与清洗
5.4.1废物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
5.4.2 废物箱应密闭,放置垃圾袋,实行垃圾袋装收集。箱周围地面无抛撒、存留垃圾。
5.4.3特级保洁道路废物箱完好率应达100%,一至四级保洁道路应不低于98%。
5.4.4特级保洁道路、一级保洁道路废物箱按间隔25-50m设置,二、三保洁级道路按间隔50-100m设置,四级保洁道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5.4.5市政道路公共汽车上落站点、地铁站出入口要单独设置废物箱,人流量大的站点要设置两个以上的废物箱。
5.4.6特级保洁道路废物箱垃圾随满随清,每天清理两次以上,每天清洗一次;一、二级保洁道路每天清理两次以上,每天清洗一次;三、四级保洁道路每天清理一次以上,每两天清洗一次。
5.5环卫工具房设置与工具存放
5.5.1工具房应设置在道路两旁不影响观瞻的隐蔽位置。
5.5.2工具房仅供存放环卫工具使用,室内应保持干净整洁、工具应摆放整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具房用途。
5.5.3工具房外墙每天要擦洗一次,房顶每天清理一次,确保墙面无乱张贴、乱涂写、无积尘、无明显污迹,房顶无垃圾、杂物堆积。
5.5.4工具房每半年要翻新一次。 5.6其他设施的保洁
5.6.1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5.6.2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无明显污迹,无乱张贴、乱涂写和过时破损标语;特级保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高度2米以下部分要每天清理乱张贴和乱涂写,每星期清洗一次墙面。
5.6.3交通护栏无积尘、无明显污迹;特级保洁道路交通护栏每周清洗一次,其他道路交通护栏应每月清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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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无污迹、积尘;特级保洁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每天清理一次,每星期进行一次擦洗。
5.6.5公交候车站、地铁站出入口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特级保洁道路的相应设施应每天清理乱张贴、乱涂写,每星期进行一次清洗。
5.6.6道路两侧休闲椅、康体娱乐设施、雕塑等无积尘、无明显污迹;特级保洁道路相应设施应每天擦洗一次。
5.6.7立交桥、高架桥等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桥栏杆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
5.6.8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无明显污迹;隧道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5.6.9人行天桥桥面应无明显垃圾,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特级保洁道路人行天桥桥面每两天冲洗一次,注意清理香口糖渣等污垢,做到桥面见本色。阶梯、扶手、栏杆每天擦拭一次,及时对乱张贴、乱涂写进行清理;其他道路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保洁道路相同,天桥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人行天桥雨篷应定期进行清理,确保无暴露垃圾。
5.6.10人行地道地面、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无乱张贴、乱涂写。特级保洁道路人行地道地面每两天冲洗一次,注意清理口香糖渣等污垢,做到地面见本色。阶梯、扶手、瓷砖墙面每天擦洗。其他道路人行地道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5.6.11定期对道路两侧喷泉、水幕、水池等人工造景进行清理,确保水体及周边无垃圾、无污水积存。
5.6.12定期对雨水箅子安装的防蚊闸进行清理和维护。
5.6.13道路隔音设施、桥梁墩柱等部位要定期进行清洗。
6.垃圾收集
6.1垃圾收集容器位置适宜,摆放整齐,方便居民投放。收集点及周围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6.2垃圾收集采取密闭方式,逐步推行分类收集。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构筑物内外墙面不得有明显积尘、污迹。
6.3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期消杀并设置毒鼠站,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2只/次。
6.4居民应按规定将生活垃圾袋装后投入垃圾收集容器内。实行分类收集的小区,居民应将垃圾分类、袋装封闭后,定时投入收集容器内或放置于指定的收集点。
6.5收集搬运过程应无遗漏、无撒漏、无渗滤液滴漏。垃圾收集车向垃圾转运站运送垃圾的过程应覆盖密闭,实行“垃圾不落地”作业,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6.6企、事业单位应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于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单位红线内不影响观瞻的隐蔽位置,严禁将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在市政道路边。
6.7特种垃圾(包括建筑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涉外单位垃圾、受化学和物理性有害物质污染的城市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分别收集。
6.8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无积压;家用电器、沙发等粗大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清除。
6.9餐厨垃圾应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禁止直接向排水管道排放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清运单位进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
6.10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并每天清洗箱体一次。
6.11地面(含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6.12公交车、长途汽车、飞机、火车上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自行袋装收集,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6.13行驶、停泊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分类袋装,定时收集,统一处置;扫舱垃圾及物种垃圾应分类存放,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6.14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及时清除;主要湖区、水库应每天清除,在可视范围内不得有单个面积在0.3m以上的漂浮垃圾。 2
7.垃圾运输
7.1垃圾转运站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7.1.1按规范设置垃圾中转站,站点做到硬底化,有给排水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7.1.2站点有规范标志牌,并公布站点名称、作业时间、投诉电话。转运过程不占道,不妨碍交通。
7.1.3转运站有隔音、防尘、除臭及污水处置等防污染扩散设施。
7.1.4室内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
7.1.5 垃圾转运站清运实行“垃圾不落地”作业,垃圾到站后随即倒入运输车辆箱体,不在站内堆积,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全面推广垃圾压缩箱转运方式。
7.1.6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根据垃圾量的大小确定清运次数,每天至少清运两次(上午、晚上各一次),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7.1.7每次转运作业完成以后,将垃圾桶、地面、墙壁清洗干净,做到站内外场地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7.1.8每周喷洒药物二次,站内基本无蝇。
7.2车辆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7.2.1城市生活垃圾运输
7.2.1.1城市生活垃圾应采取密闭方式进行转运,禁止敞开式运送垃圾。
7.2.1.2在垃圾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吊桶垃圾车应加盖,不得超高超载、挂包运输垃圾。垃圾压缩车应加装污水收集装置,在垃圾转运站装运垃圾时,应将污水箱的排污口打开,将污水排放干净,出站前再将排污水口关上,防止沿途洒漏。在垃圾处理场(厂)卸完垃圾后,应将污水箱的污水排放干净,并对车辆进行清洗。经常检查车辆密封构件,集装箱式垃圾车应定期更换密封条,确保完好,不洒漏污水。
7.2.1.3运输垃圾应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装卸垃圾符合作业要求,不得
乱倒、乱卸、乱抛垃圾,在居民住宅附近的垃圾站装运垃圾时,应尽量避开早晨、中午时间,作业时注意减少噪声。
7.2.1.4垃圾运输车辆应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牌号码完整,车门喷印清晰的单位名称,车顶无乱焊铁架等现象。
7.2.1.5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洁干净。
7.2.2城市建筑垃圾运输
7.2.2.1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采取加盖或覆盖方式进行转运。
7.2.2.2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时,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冲洗车轮,保持车辆整洁。
7.2.2.3 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运输过程中,余泥渣土应装载适量,高度应不高于于车厢挡板,车厢上部必须加盖或覆盖,防止余泥渣土沿途洒漏、飞扬。
7.2.2.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余泥渣土与生活垃圾及其他垃圾混倒;不得在道路、桥梁、河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余泥渣土。
7.2.2.5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洁干净。
8.公共厕所
8.1公厕的卫生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8.1.1公厕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海域、河道、水沟。有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没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应建造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或其他处理设施。
8.1.2公厕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槽、便槽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应无剥落。
8.1.3公厕保洁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
(2)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光洁;公厕外墙面整洁;
(3)公厕内地面光洁,无积水;
(4)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
(5)小便槽(斗)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6)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无积灰、污物;
(7)公厕外环境整洁,无乱堆杂物。公厕四周3—5m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8)定期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9)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应符合表8-1规定。
表8-1 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
8.1.4公厕设施的维护标准:
(1)公共厕所的通风、冲水、洗手、照明等设施及门板、便器完好,正常提供使用。
(2)公共厕所的内外墙、天花板保持完好,无剥落,地面无破损。
(3)公厕管理间不得改变使用功能。
8.1.5公厕文明服务要求:
(1)按《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 设施标志》CJ/T13--1999设置导向标志牌。管理守则、卫生质量标准和投诉电话悬挂于墙上醒目位置,便于市民监督。
(2)公共厕所管理人员应保持衣冠整齐,有明显所属单位标志;文明作业、礼貌服务,按标准收费。
(3)保洁工具使用完毕应整齐存放在不显眼的位置或存放在工具房(箱)内;
不得将保洁工具放在便器、洗手盆或楼梯。
(4)供洗手用的水龙头不得用于保洁作业。
(5)管理人员工作室、工作台保持整洁美观。
(6)不得占用或妨碍残疾人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
(7)公厕每天全面冲洗一次并随时保洁。
8.2公厕粪便清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8.2.1应定期清除公厕贮(化)粪池内的粪便或粪渣,粪水不溢;
8.2.2收集和运输容器应密闭性好,无滴漏;
8.2.3应保持作业场地清洁卫生,无遗撒粪便。清掏作业结束后,应盖严粪口,并及时清理场地和清掏工具。
8.3移动厕所管理要求
8.3.1移动厕所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落实清扫保洁工作。
8.3.2移动厕所应明码标价,按物价部门有关标准收取费用。
8.3.3移动厕所应内外整洁,设施完好,可正常使用。
8.3.4移动厕所开放时间内,要保证厕所随用随冲,厕内无垃圾杂物,并定时进行除臭处理。
8.3.5厕所化粪池内粪便或粪渣要定时清除,作业完毕后要对现场进行清理,确保粪水不外溢。
8.3.6移动厕所开放前和关闭后要进行全面清洗。
8.4公厕、移动厕所应逐步提升服务水平,免费提供厕纸、坐垫等消耗品。
9.沿街门店(单位)
9.1责任单位明确“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容,并与主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9.2沿街门店(单位)应自备卫生清洁工具,在店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实行垃圾袋装。
9.3沿街门店(单位)应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或由清洁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不得随意堆放在门前的人行道上,不得直接将垃圾扫出店外。
9.4门店不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货物摆放以门槛为线。
9.5沿街门店(单位)不乱倒乱排污水,门前无无牌摊档摆卖,无乱挂、乱张贴、乱涂写。
9.6沿街门店(单位)门前无果皮、烟头等废弃物或痰迹,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修理点门前无明显油迹。
9.7沿街门店(单位)门前花坛花基清洁,花草路树生长良好,路树上无乱钉挂及杂物。
10.城中村(自然村)
10.1按工作量配足环卫工人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考评。
10.2内街及活动场所按50-100m的间距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每日清理并清洗一次,保持干净整洁,无污渍。
10.3首次普扫须在7:30前完成。白天巡回保洁,有门店的路段要进行夜间保洁。路面卫生按二级保洁标准执行。
10.4绿地、绿化带内整洁卫生。
10.5按标准设置垃圾收集点和垃圾转运站,质量标准按本标准垃圾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夜间垃圾清运,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10.6城中村应聘请专业消杀公司进行“四害”消杀服务,安装“四害”防治设施,做好日常清洁和维护管理。
11.集贸市场
11.1集贸市场应分摊经营、划行就市、文明经商、秩序良好。
11.2集贸市场周围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保洁标准;按间距50-100m设置废物箱。各摊位自设垃圾收集容器。
11.3集贸市场要设置足够的密闭垃圾收集容器(屋),收集容器(屋)地点适宜,完好整洁。垃圾日产日清,不堆积。
11.4集贸市场地面净,有专人保洁,无垃圾杂物。
11.5集贸市场给排水设施完好,排水畅通。
11.6集贸市场周围环境整洁,无占道经营、乱摆卖、乱堆放、乱停放车辆、乱挂横幅标语、乱张贴等现象。
11.7集贸市场每周消杀三次,场内基本无蝇。
11.8集贸市场的公共厕所不得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中的二类公厕标准,标志明显规范,卫生质量符合本标准公厕管理的规定。
11.9集贸市场应安装“四害”防治设施,并将设施清洁维护纳入日常管理。
12.文体活动、购物场所
12.1文体活动、购物场所范围
12.1.1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文化宫、大型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游乐场、大型广场等;
12.1.2体育活动场所:体育场、体育馆及主要体育比赛场地等;
12.1.3购物场所:购物展销场所、商场等。
12.2文体活动、购物场所的清扫和保洁
12.2.1文体活动、购物场所室外的清扫和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主要文化娱乐场所、大型比赛场地,大型购物、展销商场,应按一级保洁标准执行。
(2)一般性的文体娱乐场所、比赛场地、购物商场等按二级保洁标准执行。
(3)售货摊点的设置不应影响环境卫生。经营饮食、果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密闭容器收集垃圾,并实行袋装。摊点及周围2米范围内应无垃圾杂物和其他污物污迹,摊位应整洁。
(4)文体活动、购物场所周围应整洁,无乱堆杂物、存留垃圾、人畜粪便和污水。
(5)文体活动、购物场所的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
12.2.2文体活动、购物场所室内的清扫和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室内地面应清洁,文体活动场所和购物商场等室内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应符合表12-1规定。
(2)室内门窗、墙壁、顶棚无积灰、污迹和蛛网。玻璃窗应光洁明亮。
(3)室内灯具、沙发、椅凳、栏杆扶手、指示牌、娱乐体育活动用具等设备和设施应完好,干净卫生。
(4)室内工作台、商品柜应干净卫生,表面无积灰、污物。
12.3垃圾收集、运输
12.3.1文体活动、购物场所经营或管理单位,必须在公共场所人流集中的地方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废物箱置放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
12.3.2文体活动、购物场所垃圾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和设施应完好,采取密闭方式收集。
12.3.3大型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商场的公厕等级,不得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中的一类标准;一般文娱场所、体育场的公厕不得低于二类标准。
12.3.4文体活动、购物场所的生活垃圾,应集中贮存于密闭的垃圾箱(桶)内或袋装,每天定时收集和清运。作业过程中,应无暴露垃圾和污水滴漏。
12.3.5垃圾应按规定处理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13.公园、旅游景点
13.1公园、旅游景点清扫、保洁
13.1.1公园、旅游景点须安排专人进行清扫、保洁。
13.1.2一般情况下,全面清扫工作应在公园、旅游景点运营开始前或运营停止后进行,保洁应覆盖其运营时间。
13.1.3市区主要公园、旅游景点环境卫生质量应按一级保洁标准执行,其他公园、景点环境卫生质量应按二级保洁标准执行。
13.1.4公园、旅游景点周边应整洁,无卫生死角,无明显散落垃圾或暴露垃圾。
13.1.5公园、旅游景点内各项文体活动设施要经常擦洗,做到无明显污迹、无积尘。
13.1.6公园、旅游景点内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人工造景,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
13.1.7公园、旅游景点内的河、湖、溪流等水域,水面应清洁明净,无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13.1.8公园、旅游景点应聘请专业消杀公司定期控制“四害”密度。 13.2废物箱、公厕设置与管理
13.2.1废物箱应美观、实用,与周围环境协调,按25-50m间隔设置废物箱。
13.2.2废物箱需放置垃圾袋,实行袋装收集,垃圾随满随清。箱体周围无垃圾、污水积存。废物箱每天至少要擦洗一次,保持外观干净整洁。
13.2.3公园、旅游景点应建造足够数量的免费公厕供游客使用。公厕设置密度为4—11座/k m,设置间距300—500m。人流量大的公园、旅游景点需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
13.2.4公园、旅游景点公共厕所设计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中的一类标准,男女蹲位比例以2:3为宜。
13.3环卫保障
13.3.1公园、旅游景点应建立环卫应急机制,应对环卫突发事件。
13.3.2公园、旅游景点要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环境卫生工作,根据人流量增派清扫、保洁人员,增加废物箱、移动公厕等环卫设施,确保环境干净整洁。
2
14.绿地
14.1绿地范围
一般指道路及广场范围内用于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化带(包括分车绿化带、行道树绿化带、路侧绿化带)、交通岛绿化带(包括中心岛绿化带、导向岛绿化带、立交绿化带)、交通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
14.2绿地清理、保洁
14.2.1绿地由其业主或管理单位安排专人进行垃圾清理和日常保洁。 14.2.2绿地废弃物控制指标为每500 m内瓜果皮壳、纸片塑膜及其他杂物数目不超过6个。
14.2.3修剪产生的树干、枝叶等在作业完毕后应即时进行清理,保证日产日清。
14.2.4小件的绿化垃圾和绿地内生活垃圾应袋装收集,严禁裸露堆放,每天至少清运一次。
14.2.5垃圾收集应在指定收集点进行,不得随处堆放垃圾。 2
15.建筑工地
15.1建筑工地要围档作业,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
15.2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建筑材料堆放整齐,施工产生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按要求运到指定地点。施工现场作业可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5.3工地路口要实行硬底化,配备水槽和冲洗设施,安排专人管理环境卫生,防止出场车辆车轮带泥污染道路。
15.4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水和污水管道。
15.5工地应有专人负责环境卫生,对施工工地及生活区的卫生进行管理,工地周围无明显的暴露垃圾。要设置密闭容器收集工地的生活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清洁服务单位进行运输,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15.6工地应聘请专业消杀公司定期进行消杀。
15.7工地设置的公厕、移动厕所等环卫设施卫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公厕管理的有关规定。
15.8道路桥梁维修、改造工程的施工现场要围档作业,作业产生的余泥渣土要及时清运,施工完毕后需对现场进行清理,恢复原貌。
16.待建地、预留地
16.1暂不进行开发建设的预留地和待建地必须设立围栏,进行简易绿化。 16.2预留地、待建地应土地平整,围栏设施完善,落实专人管理。 16.3预留地、待建地应保持整洁有序,不得随意堆放物料、杂物。
16.4预留地、待建地应无明显的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无乱搭建、无乱倒垃圾和余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16.5待建地、预留地应安装毒鼠站,并聘请专业消杀公司定期进行消杀。
17.公路、高速公路
17.1公路、高速公路的清扫保洁质量标准
17.1.1公路日间保洁时,墟镇路段保洁应按二级保洁标准执行,其他路段应按三级保洁标准执行。
17.1.2公路夜间保洁时,路面垃圾杂物(不计烟蒂,仅计塑料袋、纸屑、饭盒等超过火柴盒大小的较大垃圾)每500 m不超过12件。
17.1.3高速公路保洁应按二级保洁标准执行。
17.2公路、高速公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
17.2.1公路、高速公路主道每天清扫两次,道路两侧绿化带、边沟、不准建筑区每天清扫一次,并派人巡回保洁。
17.2.2公路普扫在每天7:00时前完成,实行连续性保洁,通过墟镇的路段保洁至21:00,其余路段保洁至18:00,确保路面、绿化带及两侧无暴露垃圾。
17.2.3高速公路出入口处,要派专人进行清扫保洁,按一级道路标准执行,2
保证作业时间,不留死角。
17.3公路冲洗作业要求
17.3.1通过墟镇的公路机动车道、人行道每月冲洗一次,其他路段每2个月冲洗一次。
17.3.2一般情况下,道路冲洗应在7:00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17.3.3冲洗后路面应干净,基本见本色,下水口不应堵塞,没有下水口的路段可不冲洗。
17.4 保洁垃圾应袋装,严禁裸露堆放在路面,严禁就地焚烧,要用密闭式垃圾运输车及时运至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17.5公路废物箱的设置和管理
17.5.1通过街道中心区路段由当地环卫部门按50-100m间隔设置废物箱。 17.5.2公共汽车上落站由公路部门单独设置废物箱。
17.5.3负责设置废物箱的部门要各自加强废物箱环境卫生管理,废物箱每天清洗一次,垃圾每天清理两次。
18.车站、港口
18.1车站、港口的保洁范围为车站、港口等场所内的所有公共场所(包括候车室等)。
18.2车站、港口的室内保洁标准
18.2.1车站、港口的室内门窗、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明显污迹、积尘,无蛛网;楼道扶手、自动扶梯扶手和其他旅客能接触的位置无污迹、积尘。
18.2.2室内地面应清洁,候车室、候船室等室内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8-1规定:
18.3车站、港口室外道路的保洁标准
18.3.1路面废弃物总数应按一级保洁标准执行。
18.3.2夜间保洁时,路面垃圾杂物(不计烟蒂,仅计塑料袋、纸屑、饭盒等超过火柴盒大小的较大垃圾)每500m不超过8件。
18.3.3车站、港口应及时清扫,保洁应覆盖其运营时间。
18.3.4机动车道应两天冲洗一次。
18.4车站、港口的公共厕所设计及卫生质量应符合国家一类标准,并设置规范标志牌,实行免费入厕制度。
18.5车站、港口应按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垃圾收集容器应及时清空和清洗,做到垃圾不外溢。
18.6垃圾容器放置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无存留垃圾和污水。垃圾收集车、工具房表面无明显破损,每日进行清洗,保持外观洁净,无污迹和积尘。
18.7车站、港口应安装“四害”防治设施,将设施清洁维护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并聘请专业消杀公司定期进行“四害”消杀工作。 2
19.机场、口岸
19.1机场、口岸保洁范围为机场、口岸范围内所有公共场所(包括通道、公共停车场、验证厅及机场售票厅、候机室等)。
19.2机场、口岸的室内保洁标准
19.2.1地面应每天擦洗一次,保持清洁,无污迹、废弃物和积尘。
19.2.2机场、口岸室内天花板应经常擦洗,保持干净,无污迹,墙面应保持整洁美观,无污迹。
19.2.3自动扶梯和楼梯扶手等旅客能接触的公共设施应擦拭干净,手擦摸无积尘感。
19.3机场、口岸的室外道路的保洁标准
19.3.1路面废弃物总数应按一级保洁标准执行。
19.3.2机动车道每两天冲洗一次。
19.4机场、口岸内公共厕所设计及卫生质量应符合国家一类标准,并设置
规范标志牌,实行免费入厕制度。
19.5机场、口岸保洁时间应覆盖其营运时间。
19.6机场、口岸应按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垃圾收集容器应及时清空和清洗,做到垃圾不外溢。
19.7垃圾容器放置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无存留垃圾和污水。垃圾收集车、工具房表面无明显破损,每日进行清洗,保持外观洁净,无污迹和积尘。
19.8机场、口岸应安装“四害”防治设施,将设施清洁维护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并聘请专业消杀公司定期进行“四害”消杀工作。
20.地铁
20.1地铁卫生质量要求
20.1.1地铁站内地面无废弃杂物、散落垃圾和卫生死角;地面光洁,无污渍、口香糖渣;
20.1.2地铁站内门窗、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明显污迹,无蛛网浮尘和乱贴乱画;楼道扶手、自动扶梯扶手和其他旅客能接触的位置无污迹、积尘;
20.1.3地铁出入口构筑物外墙无乱张贴、乱涂写,无明显污迹,顶篷无垃圾、杂物堆积。
20.1.4消防火栓箱体、查询机等公共设施设备清洁,无灰尘、无明显污迹。 20.1.5废物箱干净整洁,无异味,周围无散落垃圾。
20.2地铁清扫保洁要求
20.2.1地铁站通道每天清扫一次,并对地面、墙面进行清洗。
20.2.2安排保洁员进行连续性巡回保洁,保洁应覆盖其运营时间。
20.2.3楼道扶手、自动扶梯、候车椅、消防火栓箱体、查询机等公共设施每天擦拭一次,玻璃墙每星期擦洗一次;
20.2.4按20-50m间隔设置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垃圾随满随清,每天至少清理两次,垃圾收集容器每天清洗一次。
20.2.5地铁出入口构筑物外墙每天擦洗一次。
21.铁路沿线
21.1铁路两侧(边沟及外延伸区域)应建立日常保洁制度,由专人进行保洁。
21.2每日进行巡回清扫保洁和定时拣拾,做到无明显散落垃圾和暴露垃圾。 21.3铁路沿线应无乱搭建、乱倒余泥渣土。
21.4保洁垃圾要袋装化,并在指定地点进行收集,不得裸露堆放、随处堆放。
21.5保洁垃圾要按规定进行清运,不得掩埋、焚烧垃圾。
22.海域及海岸沿线
22.1海域及海岸沿线保洁范围和管理职责
22.1.1海域及海岸沿线保洁范围为近海域、近岸滩涂和海岸沿线的公共场所(包括港口、码头、船厂、海滨旅游点等)。
22.1.2港口、码头、船厂、海滨旅游点等使用海域或岸线的单位应防止垃圾进入海域,并负责清除本单位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其他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由海事部门负责清理。
22.2海域及海岸沿线保洁质量要求
22.2.1近海海域可视范围内不得有单个面积0.5 m以上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严禁向海域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22.2.2近岸滩涂(包括护坡、平台、礁石等)不得有暴露垃圾,严禁堆放、弃置和处理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和余泥渣土等。
22.2.3海滨浴场可视范围内不得有漂浮或悬浮的藻类、垃圾及动物尸体;海滨旅游点、休闲沙滩不得有暴露垃圾、废弃杂物及便溺物等。
22.3海域及海岸沿线保洁时间
22.3.1近岸滩涂每天7:30前完成全面清捡,并巡回保洁至18:00(强风2
暴雨天气除外)。
22.3.2近海海域每天7:30前完成全面打捞,并巡回打捞至18:00(强风暴雨天气除外),遇到重大活动或节假日要延长海上打捞保洁时间。
22.3.3海滨旅游点、海滨浴场、休闲沙滩每天7:30前完成全面打捞和清捡,在浴场、沙滩开放时间内视游客数量和垃圾产生量安排足够的保洁人员持续巡回保洁,确保垃圾得到及时清理。
22.4海域及海岸沿线保洁垃圾处理
22.4.1海域及海岸沿线保洁垃圾必须实行袋装收集,打包后堆放到指定收集点,严禁在岸边裸露堆放。
22.4.2海域沿岸的码头、趸船、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严禁向海域倾倒或抛撒垃圾。
22.4.3保洁垃圾收集后,堆放滞留时间不得超过一天,做到日产日清,密闭收集转运,严禁在岸滩焚烧、掩埋或向海中倾倒垃圾杂物。
22.4.4垃圾收集、转运区域及周边要干净整洁。
22.5海域及海岸沿线保洁安全文明作业规范
22.5.1海域保洁作业要符合有关海事安全、海上作业安全的标准和规定。 22.5.2作业人员应着装整齐;海上作业人员应穿着救生衣,船上应配备救生器材。
22.5.3保洁作业船只必须保持器械齐全、船容船貌良好。
23.河道
23.1河道保洁质量要求
23.1.1中心城区河道、景观河段、对城市形象有较大影响的河段等河道内不得有0.2 m以上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其它河道内不得有0.3 m以上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23.1.2河道漂浮垃圾拦截设施内聚集的废弃物或水生植物不得超过4 m,拦截垃圾要及时清捞。
222
23.1.3河堤、护坡上不得有暴露垃圾,严禁堆放、弃置和处理化学品、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余泥渣土等,出现垃圾要及时清理。
23.2河道保洁时间
23.2.1保洁范围必须每天至少彻底打捞一次,次数视具体情况确定。 23.2.2首次打捞应在7:30前完成,巡回保洁至18:00(强风暴雨天气除外)。
23.3河道垃圾处理
23.3.1河道垃圾必须实行袋装收集,打包后堆放到指定收集点,严禁在岸边裸露堆放。
23.3.2保洁垃圾收集后,堆放滞留时间不得超过一天,做到日产日清,密闭收集转运,严禁就地焚烧或掩埋。
23.3.3垃圾收集、转运区域及周边要干净整洁。
23.4河道保洁安全文明作业规范
23.4.1河道保洁作业要符合有关水上作业安全的标准和规定。
23.4.2作业人员应着装整齐;水上作业人员应穿着救生衣,船上应配备救生器材。
23.4.3保洁作业船只必须保持器械齐全、船容船貌良好。
24 三地
24.1“三地“是指城郊地区的山地、林地、菜地。
24.2辖区责任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人员进行日常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运输工作。
24.3“三地”严禁堆放垃圾和就地焚烧,垃圾实行密闭收集和运输,运送至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置。
24.4“三地”应无乱搭建、无乱倒余泥渣土、无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
25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
25.1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要做到及时清扫保洁、垃圾袋装收集并日产日清,场(站)内无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杜绝乱摆卖、乱张贴现象。
25.2停车场内保持整洁,不得有散落和成堆垃圾,不得有油渍,不得堆放杂物。
25.3洗车场、加油站必须实行硬底化,保持场(站)内干净整洁,排水畅通,无污水横流、油渍满地现象。
25.4洗车场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或经收集处理后回用;禁止洗车抹布、地毯乱挂晒。
25.5加油站应按《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中的二类标准设置公共厕所,落实日常清扫保洁工作,定期对公厕进行消杀、消毒。
26.建筑外墙面、屋顶
26.1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保持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挂晒。
26.2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外墙面,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26.3 二级以上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装饰的应每三年粉刷一次;采用其他形式的应每两年清洗一次。
26.4三、四级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每两年至少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装饰的每五年粉刷一次;采用其他形式的应每三年清洗一次。
26.5 屋顶绿化枯枝、落叶应及时清理;屋顶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存留积水,无暴露垃圾、卫生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