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应急性检查。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以备检查。
七、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八、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处理食物前;2、上厕所后;3、处理生食物后;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 后。
九、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十、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十二、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销售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十三、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十四、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四、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保存检查记录;
六、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食品添剂贮存使用和食品安全检验进行管理;
七、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实施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八、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调查处理;
九、落实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二、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记录人等内容,或保存记载有上述信息的销货凭证。
二、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工作。
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
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臵制度,及时处臵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食品。
六、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当设臵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七、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设臵专门区域封存,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
八、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书面通知供货者,相关处臵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供货者需要召回的,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
九、建立不合格食品处臵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以及处臵的时间、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建立废弃物处臵管理制度,加强废弃物的处臵管理,确保废弃物不非法流入食品市场。
十一、废弃物的处臵应当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臵,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签署合作协议。
十二、建立废弃物处臵台帐,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以及处臵单位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二、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虫害污染。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
四、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应做到专区设臵、专用标识、专人维护,确保设备设臵能够正常运转。
五、各类食品销售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存放在清洁的容器或区域内。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消毒,非直接接触食品的适时消毒。
六、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七、清洗消毒食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涂改、伪造,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
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
2、食品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由食品经营者保存供应商的有效期内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并每年进行一次核对。
3、食品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由食品经营者保存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5、食品经营者对进入商场、超市、便利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6、严禁准入的食品:
(1)假冒伪劣食品;
(2)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食品;
(3)不符合人身安全健康要求的食品;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食品;
(5)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经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
(6)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中文说明和标识的食品;
(7)非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入市销售的其它食品。
7、食品经营者要针对消费者的投诉、新闻媒体对不合格食品的曝光,及时开展食品经营情况自查,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处理,并将自检结果通报工商部门,主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进货验收情况的指导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积极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购销台账制度
按照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食品经营者要建立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1、食品批发企业、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者要建立完整的食品购销台帐。
2、食品经营者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4、食品批发企业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5、有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对查验的许可证件、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建立的进销货台账,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计算机管理。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臵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臵。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 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 )、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废弃物管理制度
一、餐厨废弃物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废弃食用油脂应存放在“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人负责管理。
三、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餐厨废弃物应有专门标有“餐厨废弃物”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集中处理。
五、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六、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示,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臵台帐,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环保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如果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逐级报告:发现短时间内出现多例有呕吐、腹泻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的病人时或接到食物中毒通知,餐厅负责人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中毒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
二、救治病人: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以最快速度将中毒人员送往医院,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救助病人。
三、保护现场,保留样品: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操作间。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留样,以便有关部门采样检验,为确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据。
四、如实反映情况: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与本次中毒有关的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进餐总人数,同时进餐而未发病者所吃的食物,病人中毒的主要特点,可疑食物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单位:
年 月 日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应急性检查。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以备检查。
七、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八、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处理食物前;2、上厕所后;3、处理生食物后;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 后。
九、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十、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十二、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销售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十三、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十四、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四、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保存检查记录;
六、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食品添剂贮存使用和食品安全检验进行管理;
七、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实施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八、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调查处理;
九、落实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二、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记录人等内容,或保存记载有上述信息的销货凭证。
二、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工作。
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
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臵制度,及时处臵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食品。
六、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当设臵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七、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设臵专门区域封存,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
八、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书面通知供货者,相关处臵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供货者需要召回的,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
九、建立不合格食品处臵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以及处臵的时间、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建立废弃物处臵管理制度,加强废弃物的处臵管理,确保废弃物不非法流入食品市场。
十一、废弃物的处臵应当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臵,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签署合作协议。
十二、建立废弃物处臵台帐,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以及处臵单位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二、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虫害污染。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
四、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应做到专区设臵、专用标识、专人维护,确保设备设臵能够正常运转。
五、各类食品销售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存放在清洁的容器或区域内。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消毒,非直接接触食品的适时消毒。
六、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七、清洗消毒食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涂改、伪造,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
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
2、食品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由食品经营者保存供应商的有效期内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并每年进行一次核对。
3、食品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由食品经营者保存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5、食品经营者对进入商场、超市、便利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6、严禁准入的食品:
(1)假冒伪劣食品;
(2)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食品;
(3)不符合人身安全健康要求的食品;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食品;
(5)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经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
(6)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中文说明和标识的食品;
(7)非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入市销售的其它食品。
7、食品经营者要针对消费者的投诉、新闻媒体对不合格食品的曝光,及时开展食品经营情况自查,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处理,并将自检结果通报工商部门,主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进货验收情况的指导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积极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购销台账制度
按照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食品经营者要建立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1、食品批发企业、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者要建立完整的食品购销台帐。
2、食品经营者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4、食品批发企业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5、有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对查验的许可证件、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建立的进销货台账,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计算机管理。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臵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臵。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 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 )、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废弃物管理制度
一、餐厨废弃物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废弃食用油脂应存放在“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人负责管理。
三、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餐厨废弃物应有专门标有“餐厨废弃物”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集中处理。
五、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六、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示,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臵台帐,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环保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如果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逐级报告:发现短时间内出现多例有呕吐、腹泻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的病人时或接到食物中毒通知,餐厅负责人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中毒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
二、救治病人: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以最快速度将中毒人员送往医院,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救助病人。
三、保护现场,保留样品: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操作间。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留样,以便有关部门采样检验,为确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据。
四、如实反映情况: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与本次中毒有关的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进餐总人数,同时进餐而未发病者所吃的食物,病人中毒的主要特点,可疑食物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单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