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学生掏鸟案"看我国立法与司法的衔接

  摘要:“大学生掏鸟案”经媒体报道后,舆论哗然。此案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我国法治进程中长期存在的某些问题。本文阐述了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现状,刑事司法的发展现状,着重分析了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二者之间的衔接问题。

  关键词: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立法与司法的衔接

  中图分类号:D924.3;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39-01

  作者简介:李彬强(1990-),男,河南信阳人,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媒体近日报道,大学生闫某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王某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因为这16只鸟,闫某和王某分别被判刑十年零六个月和十年,并处罚金。此案经多家网站转载,一时间成为舆论焦点。此案可以看出:一方面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说明我们的普法教育没有做好;而另一方面更深次的反映出我国的立法工作在科学性、系统性以及司法工作的公信力等方面也存在着某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刑事立法的发展与现状

  目前,在刑事立法方面,除了1997年制定的刑法典,还包括一个单行刑法,九个刑法修正案以及一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可见,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法治建设的浪潮中我国刑事立法始终走在前列,一直是立法工作的重点。刑事立法方面的突出特点主要表现在:其一,延续了立法中“宜粗不宜细”的思想。主要表现在有些罪名的认定过于量化,罪行不相适应,刑法总则中的某些名词定义过于简单。其二,体系性、连贯性不高。主要表现在罪与罪之间的刑罚之间出现了“空挡”,导致罪刑不平衡。其三,立法者的能力及立法技术低下。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较晚,立法机构的行政化色彩浓厚,导致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得不到有效地保障。

  二、刑事司法的发展与现状

  1979年以前没有刑法典时,刑事案件主要是以刑事政策为导向来进行司法工作的。自刑法典出台以后,我国人民司法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伟大成就。刑事司法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长足发展,促进了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稳定发展,也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刑事犯罪的深刻认识。但其中出现的问题也愈发明显:其一,司法公信力不高,近年来,随着一些冤假错案的披露和司法官员的腐败现象愈演愈烈,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信任度越来越低。其二,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刑事司法轻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重者涉及自由和生命健康,但是刑法典中对某些罪名刑罚的量刑幅度却大之又大。

  三、刑事司法与刑事立法的衔接

  通过上述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发展和现状的描述,我们得知,由于立法和司法的功能及定位不同,立法和司法本身存在着各自的优缺点。但不难发现,二者之间也存在着不可替代的特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说,立法是司法的依据,司法是立法的表现形式。所以二者之间的衔接问题一直是国家法治进程中需要处理的重要问题。

  本文认为刑事司法与刑事立法二者之间的衔接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第一,刑事法律有关的规范性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刑事法律规范性解释文本。在法制还不发达,立法技术还不成熟的现实条件下,规范性司法解释在司法与立法之间起到了很好地纽带作用。既弥补了立法时的粗陋和含糊,又指导了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但从长远利益打算,司法解释不能代替立法工作,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立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第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宜过大也不能没有。虽然我国的刑事法律在立法时似乎赋予了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正是如此,在一定程度上自由裁量权弥补了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二者之间的衔接关系。第三,司法审查,我国是没有司法审查制度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是无权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应用进行审查的。第四,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立法群体和司法群体由于教育背景、生活环境、工作环境等不同因素的差异,则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法律意识和知识的运用不同,造成了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工作的不同,给二者之间的衔接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我们可以设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以上问题:第一,控制司法解释的数量,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随着立法人员素质和立法技术的不断提高,刑事法律的立法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为了维护刑事立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应该适当减少司法解释的出台。第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去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对某些案件的审判不公,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也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这样可以更好地捋顺立法与司法治的过渡与平衡关系。第三,尝试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制约立法权,在一定程度上,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的监督和制约,可以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水平。第四,尽快建立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可以使从事立法工作、司法工作的人员能够接受相同的法律职业教育,拥有相同的法律知识背景。这样就消除了由于各种因素的巨大差异给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之间不能衔接的人为背景因素。从而在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能够做到对法律理解和运用的相似性,最大程度的增加二者之间的衔接性。

  [参考文献]

  [1]吕明.当前立法和司法衔接机制问题及其解决[J].学术界,2007(6)(总第127期).

  [2]王丽.浅议刑法学方法对刑事立法与司法的意义[J].理论前沿,2013.10.

  [3]程振楠.“大学生掏鸟”案是否罚当其罪[N].检察日报,2015-12-11.

  摘要:“大学生掏鸟案”经媒体报道后,舆论哗然。此案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我国法治进程中长期存在的某些问题。本文阐述了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现状,刑事司法的发展现状,着重分析了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二者之间的衔接问题。

  关键词: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立法与司法的衔接

  中图分类号:D924.3;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39-01

  作者简介:李彬强(1990-),男,河南信阳人,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媒体近日报道,大学生闫某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王某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因为这16只鸟,闫某和王某分别被判刑十年零六个月和十年,并处罚金。此案经多家网站转载,一时间成为舆论焦点。此案可以看出:一方面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说明我们的普法教育没有做好;而另一方面更深次的反映出我国的立法工作在科学性、系统性以及司法工作的公信力等方面也存在着某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刑事立法的发展与现状

  目前,在刑事立法方面,除了1997年制定的刑法典,还包括一个单行刑法,九个刑法修正案以及一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可见,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法治建设的浪潮中我国刑事立法始终走在前列,一直是立法工作的重点。刑事立法方面的突出特点主要表现在:其一,延续了立法中“宜粗不宜细”的思想。主要表现在有些罪名的认定过于量化,罪行不相适应,刑法总则中的某些名词定义过于简单。其二,体系性、连贯性不高。主要表现在罪与罪之间的刑罚之间出现了“空挡”,导致罪刑不平衡。其三,立法者的能力及立法技术低下。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较晚,立法机构的行政化色彩浓厚,导致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得不到有效地保障。

  二、刑事司法的发展与现状

  1979年以前没有刑法典时,刑事案件主要是以刑事政策为导向来进行司法工作的。自刑法典出台以后,我国人民司法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伟大成就。刑事司法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长足发展,促进了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稳定发展,也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刑事犯罪的深刻认识。但其中出现的问题也愈发明显:其一,司法公信力不高,近年来,随着一些冤假错案的披露和司法官员的腐败现象愈演愈烈,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信任度越来越低。其二,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刑事司法轻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重者涉及自由和生命健康,但是刑法典中对某些罪名刑罚的量刑幅度却大之又大。

  三、刑事司法与刑事立法的衔接

  通过上述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发展和现状的描述,我们得知,由于立法和司法的功能及定位不同,立法和司法本身存在着各自的优缺点。但不难发现,二者之间也存在着不可替代的特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说,立法是司法的依据,司法是立法的表现形式。所以二者之间的衔接问题一直是国家法治进程中需要处理的重要问题。

  本文认为刑事司法与刑事立法二者之间的衔接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第一,刑事法律有关的规范性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刑事法律规范性解释文本。在法制还不发达,立法技术还不成熟的现实条件下,规范性司法解释在司法与立法之间起到了很好地纽带作用。既弥补了立法时的粗陋和含糊,又指导了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但从长远利益打算,司法解释不能代替立法工作,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立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第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宜过大也不能没有。虽然我国的刑事法律在立法时似乎赋予了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正是如此,在一定程度上自由裁量权弥补了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二者之间的衔接关系。第三,司法审查,我国是没有司法审查制度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是无权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应用进行审查的。第四,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立法群体和司法群体由于教育背景、生活环境、工作环境等不同因素的差异,则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法律意识和知识的运用不同,造成了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工作的不同,给二者之间的衔接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我们可以设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以上问题:第一,控制司法解释的数量,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随着立法人员素质和立法技术的不断提高,刑事法律的立法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为了维护刑事立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应该适当减少司法解释的出台。第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去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对某些案件的审判不公,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也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这样可以更好地捋顺立法与司法治的过渡与平衡关系。第三,尝试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制约立法权,在一定程度上,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的监督和制约,可以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水平。第四,尽快建立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可以使从事立法工作、司法工作的人员能够接受相同的法律职业教育,拥有相同的法律知识背景。这样就消除了由于各种因素的巨大差异给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之间不能衔接的人为背景因素。从而在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能够做到对法律理解和运用的相似性,最大程度的增加二者之间的衔接性。

  [参考文献]

  [1]吕明.当前立法和司法衔接机制问题及其解决[J].学术界,2007(6)(总第127期).

  [2]王丽.浅议刑法学方法对刑事立法与司法的意义[J].理论前沿,2013.10.

  [3]程振楠.“大学生掏鸟”案是否罚当其罪[N].检察日报,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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