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和周某(以下简称对方)是长期的合作伙伴,2006年12月,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李某供应产品给对方。后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交付了货物,对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但是对方在2007年1月向李某出具欠条,确认拖欠李某货款,但是对方一直没有履行义务。
无奈之下,李某找到陈志律师,经过案件的分析发现,首先还是需要确定主体身份,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仅仅有欠条的情况下,只能在对方的户籍所在地起诉,后经过到公安部门调阅资料,可以在上海市徐汇区法院起诉。其次,是否立刻起诉,从欠条的情况来看,如果不起诉,可能诉讼时效就会超过而丧失胜诉权,故很快就起诉到了法院。
开庭审理后,对方没有到庭,由于开庭前准备充分,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由于李某无法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故法院裁定案件终止执行。李某的权利没有得到实现。
案情:李某和周某(以下简称对方)是长期的合作伙伴,2006年12月,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李某供应产品给对方。后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交付了货物,对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但是对方在2007年1月向李某出具欠条,确认拖欠李某货款,但是对方一直没有履行义务。
无奈之下,李某找到陈志律师,经过案件的分析发现,首先还是需要确定主体身份,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仅仅有欠条的情况下,只能在对方的户籍所在地起诉,后经过到公安部门调阅资料,可以在上海市徐汇区法院起诉。其次,是否立刻起诉,从欠条的情况来看,如果不起诉,可能诉讼时效就会超过而丧失胜诉权,故很快就起诉到了法院。
开庭审理后,对方没有到庭,由于开庭前准备充分,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由于李某无法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故法院裁定案件终止执行。李某的权利没有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