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规范
(ISO14001-2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流程,提高公司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对实际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件做出响应,并预防和减少伴随的环境影响,最大限度降低环境污染程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子(分)公司对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采用如下定义:
突发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第五条 综合工作部
负责相关信息向政府汇报及媒体发布。
第六条 各单位
负责本单位事件报告、事件原因自查、整改、事件赔偿,对相关责任人实施处罚。
第三章 信息报告
第七条 依据各单位《突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应急响应级别为公司级(橙色)或超过公司范围需要启动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红色)时,要将事件情况及时上报给公司环境保护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当为红色预警时,应同时上报当地政府。
第八条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红色),各单位应立即向公司环境保护部、综合工作部报告,综合工作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立即向冀中能源集团、事件发生单位当地政府报告。在紧急情况下,事件发生单位经公司领导允许,可直接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起一小时内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必须说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经济损失、人员伤害、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
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接到事件发生单位以电话形式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如实、准确做好记录,并要求事件发生单位及时报告书面信息。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环境保护部应当要求事件发生单位及时核实补充信息。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由环境保护部组织调查组,对事件原因开展调查处理。根据事件情况可委托事件发生单位组织调查,调查结果上报公司环境保护部。
第十二条 必要时,环境保护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召开事件分析会,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防止事件再发生的措施或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调查组应向公司环境保护部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说明事件发生原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规范
(ISO14001-2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流程,提高公司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对实际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件做出响应,并预防和减少伴随的环境影响,最大限度降低环境污染程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子(分)公司对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采用如下定义:
突发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第五条 综合工作部
负责相关信息向政府汇报及媒体发布。
第六条 各单位
负责本单位事件报告、事件原因自查、整改、事件赔偿,对相关责任人实施处罚。
第三章 信息报告
第七条 依据各单位《突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应急响应级别为公司级(橙色)或超过公司范围需要启动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红色)时,要将事件情况及时上报给公司环境保护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当为红色预警时,应同时上报当地政府。
第八条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红色),各单位应立即向公司环境保护部、综合工作部报告,综合工作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立即向冀中能源集团、事件发生单位当地政府报告。在紧急情况下,事件发生单位经公司领导允许,可直接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起一小时内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必须说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经济损失、人员伤害、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
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接到事件发生单位以电话形式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如实、准确做好记录,并要求事件发生单位及时报告书面信息。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环境保护部应当要求事件发生单位及时核实补充信息。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由环境保护部组织调查组,对事件原因开展调查处理。根据事件情况可委托事件发生单位组织调查,调查结果上报公司环境保护部。
第十二条 必要时,环境保护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召开事件分析会,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防止事件再发生的措施或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调查组应向公司环境保护部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说明事件发生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