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年论文范文

本科生学年论文(设计)

论文题目

姓名

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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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专业

学院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研究 财政学 财税学院 张青 教授 2008年6 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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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研究

摘要:电子商务迅猛的发展,使得其税收问题日益突出。围绕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有不同观点。本文分析了电子商务条件下,传统税收原则在纳税义务人身份、所得性质划分确定等方面面临的挑战,以及世界各国现有电子商务征税相关政策。最后针对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给出建议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税收征管、纳税义务人

一、电子商务及其特点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一)电子商务主要模式和特点

1.电子商务主要模式

按照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和对象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模式:(1)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这是指供求双方企业利用网络交换信息,传递各种票据,支付货款,使商务活动全过程实现电子化。这种类型的电子商务出现的最早而且最为典型。(2)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电子商务的典型应用就是在网上购也就是电子化的销售。(3)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这种商务活动可以覆盖企业与政府组织间的各种事务。

按照电子商务的交易内容又可以分为:(1)电子购物与贸易。即以实物商品为内容的电子商务活动。这种电子商务活动,交易前信息的查询、订货以及货款的支付过程都可以通过网络完成。(2)网上信息商品服务。也就是无形的信息商品或者服务通过网络提供给消费者。比如各种计算机软件、数据的下载和销售,电子银行与金融服务。

2.电子商务特点

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1)无国界性。因特网是开放性的,易于访问,缩短了供需双方的距离。超级链接、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手段便于人们掌握大量信息。包括文本、声音、图像等多媒体信息,人们不必亲临现场,就能了解产品性

能,进行价格、服务谈判,完成某些交易过程。(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3)虚拟性和隐蔽性。电子商务活动中,企业经营使用的场所、机构、人员都可以“虚拟化”。企业申请一个网址后,就可利用它来宣传自己的产品、列出产品的价格、接受订货等,而不需要实际设置机构、租用固定的经营场所、雇用工作人员。可以编写一个程序接受消费者的定货,而不需要中介和销售人员。(4)无纸化。电子商务贸易方式的特点是方便、快捷、节约成本。传统商务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载体被数字化了,纸质凭证被电子数据所代替。但由于电子数据容易 被删除、修改,这就给跟踪、审计电子数据带来了困难。

(二)纳税义务人的身份难以确定

传统的贸易模式下,交易双方是明确的,很容易被界定;而在网络贸易尤其是国际间电子商务中,情况则复杂得多。就我们现有的税法而言,税务人员征税是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中,目前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是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标准。而在电子商务中,一个企业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多个国家,或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国家,这就给税务人员判定法人居民身份带来困难。对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言,在国际间网上贸易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时所涉及到的常设机构判断原则也遇到了障碍。传统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而在因特网中,一个公司可能在世界各国设立用于电子商务的Web服务器,而没有派驻员工,一台服务器能否被视为常设机构?域名只是用于计算机通讯的一个逻辑地址(网址),本身能否构成“经营场所”?这种情况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

(三)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在因特网上,发布广告、远程教学或医疗、视频点播、炒股、拍卖、软件下载等,这些交易活动所得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所得?是买卖商品所得还是转让无形资产所得或是特许权使用所得?所得类型不同,适用的来源规则就不同,税收政策也不一样。

二、外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看法及相关税收政策

就国外电子商务发展来看,各国都对电子商务征税有不同观点,并制定了相关法律政策。

(一) 美国的税收政策

美国的税收政策遵循一条简单原则:信息不应被征税。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税收豁免法案》,该法案设定的豁免期到2001年10月21日。其主要内容如下:

1.三年内避免对互联网课征新税。

2.三年内避免对电子商务的多重课税或税收歧视。法案禁止州及地方政府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在多个管辖区内重复征税,同时避免引入新税种使从事互联网交易的消费者及卖主承担新的税收义务。

3.关于远程销售的税收问题。如果网上销售商在顾客所在地未设实体,即可认为该销售商与该州或地方没有“税收关系”不用向当地政府纳税。而应由顾客主动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销售税。

另外,《互联网免税法案》还禁止对电子商务征收联邦税,指定互联网为免关税区。

2000年5月10日,美国通过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5年的法案,该免税法案要求在一定时期内避免对互联网上交易课征新税。

(二)欧盟的税收政策

自2002年起,欧盟各国开始积极推动网络业缴纳营业税。欧盟于2003年下半年起对消费者所引进的数字商品与服务课征新税,同时对软件下载或者诸如美国所提供的网络拍卖与服务也需要课征营业税。

2003年7月1日,欧盟实施加值税的新规定。根据这项新规定,凡是欧盟境外的网络公司缴纳软件下载、网络拍卖或其他网络服务的税金或者根据顾客的所在地、计算适用于顾客所属国家的税金,并将税金汇回适当机关,或是由外国网络公司选择某一欧洲国家境内设立实体代表处,然后依照该国的规定对所有欧洲顾客征税。

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欧盟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大体上接受美国政策,对税收也采取了优惠政策。但是严重损害了欧盟国家的利益,为改变其所处的不利地位,欧盟修订了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开始对电子商务征税。

三、我国的电子商务征税

(一)我国电子商务现状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得到迅猛发展。日益庞大的消费群和销售群成为一股不容忽视的纳税主体。在财政税务研究理论界,对于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讨论日趋热烈。但由于传统思维与新型方式的冲突,落后征管模式与数字化交易的脱钩,显示中的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出于对电子商务产业保护

的考虑,一部分学者认为不宜征税。但主流观点认同税负公平原则,主张实行低税率的税负。

现已成形的对于电子商务征税的原则:税收中性原则,适当优惠原则,税负公平原则,财政收入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数字操作原则。

(二)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文件及政策

近年来,国家为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并都提到了税收。

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室发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7年3月12日,商务部信息化司下发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规定了网上交易及其参与方,网上交易的基本原则,网上交易参与方规范行为和网上交易促进。

2007年6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了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在第五大点保障措施中提到:

(1)完善政府闭门协调机制

建立相关部门在政策规划制定和重大项目审理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合力,强化政府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指导。加快税务、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实现基于网络的跨部门业务协同,推进网上纳税、网上年检、网上申报和电子通关等政府公共服务。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资源,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2)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研究制定信用管理、在线支付、网上交易税收征管、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虚拟货币、电子合同、在线产品信息管理办法。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电子签名发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3)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加大对电子商务基础理论、关键技术和重大政策研究的财政支持,形成持续稳定的经费渠道。加强政府对共性技术开发、重大装备研制、重点应用示范的引导性投入,支持电子商务领域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和利用。对开展信用信息、电子认证等公共服务的企业和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技术外包服务等高技术服务的企业,允许享受与现行高新技术企业同等优惠的财税政策。

四、应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措施

面对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而由于相关政策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大量税收流失,针对性提出了探索建议。

(一)确立鼓励、公平、技术和协调的政策

1.鼓励政策

江泽民同志1998年在吉隆坡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因此,我们拟定的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突出体现鼓励政策,特别是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初级阶段,尤其要注意鼓励问题。如对现行税收制度和征管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应以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基本前提,即使是在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税制也要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方向。

2.公平政策

在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时,特别要注意不能对不同的商务形式造成税收歧视。对相类似的经营收入在税收上应公平对待,不应考虑其收入是通过电子商务形式还是通过一般商务形式取得的。电子商务税收公平政策的基本取向应该是,使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税收负担相对公平合理。

3.技术政策

要以高技术手段解决由于高技术的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要紧跟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步伐,研制开发跟踪、监控和自动征税系统。实施智能化征管,是我国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

4.协调政策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不可能独立进行,必须融入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的大环境中去考虑。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支付规则以及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安全和标准等方面亟需规范。

(二)税种问题

1.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开征新的税种——比特税

比特税是以互联网传输的和有网络用户接收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课税依据征收的。不可否认比特税可以准确的计算出互联网的信息留量,但是比特水的征收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性:电子数据流量并不一定能产生交易,数据流量的大小并不能与交易量成正比;这种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殊“待遇”有悖于平等原则,带有明显的歧视性税收意味。对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区别对待计税依据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不利于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商务方式的发展。

2.结合我国现实的税收征管情况现阶段最佳税种——增值税

针对现行税制上针对商品销售环节执行增值税的现实征管情况,采取淡化课税对象、实施全面的增值税是简便可行的方式。可以考虑采取改“生产型”增值税为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的办法。

3.长远来看应实行不易逃税的直接税——所得税

就目前的趋势来看,我国应逐步改变以流转税为逐税种的税制结构,实施以所得税为主税种的税制结构。这种调整对解决电子商务的避税行为有利,电子商务易避间接税却难以逃避直接税。并且从最有课税理论角度,所得税在满足经济效率的同时产生的额外负担最小,为公认的良税。

(三)改革措施

1.修改完善现行税制,补充有关应对电于商务的条款

以现行税制为基础,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方面的问题适时进行调整。对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以及关税等税种增加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规定,明确网上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同时研究确定电子商务的网址和服务器视同为常设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活动所在地等问题。

2.研制开发智能征税软件,形成网上自动征税系统

组织技术力量集中攻关,通过技术手段克服征管难题。征税软件要强制加装在所有提供电子商务活动的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上,要求所有提供电子商务的网络服务商必须在网上贸易活动中运行该智能征税软件。做到所有客户在网上达成交易、签署电子交易合同前,必须点击纳税按钮才能实现交易。对于直接使用电子货币支付交易款项的,点击纳税按钮后则自动计算税款并划入指定的账户。

3.加强与有关部门、组织或行业的协调配套运作

要加强与财政、金融、外贸、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或行业的协调配合,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行规则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法律法规,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协调也很必要。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性组织或有关国家牵头组织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讨论,取得发言权,共同研究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缓解新形势下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探讨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情报交换问题,共同防范国际避税与逃税。

4.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避免税款流失

网络贸易的强隐匿性、高流动性极大地削弱了税务人员获取纳税人网上交易信息的能力,而这迫切需要各国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合作加以解决。本国的税务机关应经常同外国税务机关互通税务情报和相互协助监控,详细掌握纳税人的境内、境外信息,以避免国家税款流失。

5.税务部门要着力培养一批高级计算机管理人才

税务机关只有从技术上、能力上超越被管理对象的水平,才能有效地控制电

子商务中的应税行为,打击偷税行为。

结 语

税收作为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加大了我国电子商务征税领域的冲击,且这一领域的税收收入是十分可观的。但由于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存在着许多困难,要达到完全有效的税收征管可能要付出一定成本。认真分析电子商务的实质,跟踪电子商务发展动态,掌握关键技术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紧迫任务。相信随着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收问题会得到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 邓远军.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与对策.税务研究,2002(7):5-8..

[2] 郑海澜.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03(7):12-14.

[3] 王君.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中国税收负担与税收政策问题研究系列专著).2006:23-25.

本科生学年论文(设计)

论文题目

姓名

学号

班级

年级

专业

学院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研究 财政学 财税学院 张青 教授 2008年6 月15日

: : : : : : : : :

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研究

摘要:电子商务迅猛的发展,使得其税收问题日益突出。围绕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有不同观点。本文分析了电子商务条件下,传统税收原则在纳税义务人身份、所得性质划分确定等方面面临的挑战,以及世界各国现有电子商务征税相关政策。最后针对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给出建议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税收征管、纳税义务人

一、电子商务及其特点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一)电子商务主要模式和特点

1.电子商务主要模式

按照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和对象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模式:(1)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这是指供求双方企业利用网络交换信息,传递各种票据,支付货款,使商务活动全过程实现电子化。这种类型的电子商务出现的最早而且最为典型。(2)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电子商务的典型应用就是在网上购也就是电子化的销售。(3)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这种商务活动可以覆盖企业与政府组织间的各种事务。

按照电子商务的交易内容又可以分为:(1)电子购物与贸易。即以实物商品为内容的电子商务活动。这种电子商务活动,交易前信息的查询、订货以及货款的支付过程都可以通过网络完成。(2)网上信息商品服务。也就是无形的信息商品或者服务通过网络提供给消费者。比如各种计算机软件、数据的下载和销售,电子银行与金融服务。

2.电子商务特点

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1)无国界性。因特网是开放性的,易于访问,缩短了供需双方的距离。超级链接、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手段便于人们掌握大量信息。包括文本、声音、图像等多媒体信息,人们不必亲临现场,就能了解产品性

能,进行价格、服务谈判,完成某些交易过程。(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3)虚拟性和隐蔽性。电子商务活动中,企业经营使用的场所、机构、人员都可以“虚拟化”。企业申请一个网址后,就可利用它来宣传自己的产品、列出产品的价格、接受订货等,而不需要实际设置机构、租用固定的经营场所、雇用工作人员。可以编写一个程序接受消费者的定货,而不需要中介和销售人员。(4)无纸化。电子商务贸易方式的特点是方便、快捷、节约成本。传统商务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载体被数字化了,纸质凭证被电子数据所代替。但由于电子数据容易 被删除、修改,这就给跟踪、审计电子数据带来了困难。

(二)纳税义务人的身份难以确定

传统的贸易模式下,交易双方是明确的,很容易被界定;而在网络贸易尤其是国际间电子商务中,情况则复杂得多。就我们现有的税法而言,税务人员征税是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中,目前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是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标准。而在电子商务中,一个企业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多个国家,或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国家,这就给税务人员判定法人居民身份带来困难。对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言,在国际间网上贸易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时所涉及到的常设机构判断原则也遇到了障碍。传统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而在因特网中,一个公司可能在世界各国设立用于电子商务的Web服务器,而没有派驻员工,一台服务器能否被视为常设机构?域名只是用于计算机通讯的一个逻辑地址(网址),本身能否构成“经营场所”?这种情况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

(三)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在因特网上,发布广告、远程教学或医疗、视频点播、炒股、拍卖、软件下载等,这些交易活动所得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所得?是买卖商品所得还是转让无形资产所得或是特许权使用所得?所得类型不同,适用的来源规则就不同,税收政策也不一样。

二、外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看法及相关税收政策

就国外电子商务发展来看,各国都对电子商务征税有不同观点,并制定了相关法律政策。

(一) 美国的税收政策

美国的税收政策遵循一条简单原则:信息不应被征税。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税收豁免法案》,该法案设定的豁免期到2001年10月21日。其主要内容如下:

1.三年内避免对互联网课征新税。

2.三年内避免对电子商务的多重课税或税收歧视。法案禁止州及地方政府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在多个管辖区内重复征税,同时避免引入新税种使从事互联网交易的消费者及卖主承担新的税收义务。

3.关于远程销售的税收问题。如果网上销售商在顾客所在地未设实体,即可认为该销售商与该州或地方没有“税收关系”不用向当地政府纳税。而应由顾客主动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销售税。

另外,《互联网免税法案》还禁止对电子商务征收联邦税,指定互联网为免关税区。

2000年5月10日,美国通过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5年的法案,该免税法案要求在一定时期内避免对互联网上交易课征新税。

(二)欧盟的税收政策

自2002年起,欧盟各国开始积极推动网络业缴纳营业税。欧盟于2003年下半年起对消费者所引进的数字商品与服务课征新税,同时对软件下载或者诸如美国所提供的网络拍卖与服务也需要课征营业税。

2003年7月1日,欧盟实施加值税的新规定。根据这项新规定,凡是欧盟境外的网络公司缴纳软件下载、网络拍卖或其他网络服务的税金或者根据顾客的所在地、计算适用于顾客所属国家的税金,并将税金汇回适当机关,或是由外国网络公司选择某一欧洲国家境内设立实体代表处,然后依照该国的规定对所有欧洲顾客征税。

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欧盟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大体上接受美国政策,对税收也采取了优惠政策。但是严重损害了欧盟国家的利益,为改变其所处的不利地位,欧盟修订了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开始对电子商务征税。

三、我国的电子商务征税

(一)我国电子商务现状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得到迅猛发展。日益庞大的消费群和销售群成为一股不容忽视的纳税主体。在财政税务研究理论界,对于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讨论日趋热烈。但由于传统思维与新型方式的冲突,落后征管模式与数字化交易的脱钩,显示中的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出于对电子商务产业保护

的考虑,一部分学者认为不宜征税。但主流观点认同税负公平原则,主张实行低税率的税负。

现已成形的对于电子商务征税的原则:税收中性原则,适当优惠原则,税负公平原则,财政收入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数字操作原则。

(二)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文件及政策

近年来,国家为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并都提到了税收。

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室发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7年3月12日,商务部信息化司下发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规定了网上交易及其参与方,网上交易的基本原则,网上交易参与方规范行为和网上交易促进。

2007年6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了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在第五大点保障措施中提到:

(1)完善政府闭门协调机制

建立相关部门在政策规划制定和重大项目审理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合力,强化政府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指导。加快税务、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实现基于网络的跨部门业务协同,推进网上纳税、网上年检、网上申报和电子通关等政府公共服务。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资源,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2)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研究制定信用管理、在线支付、网上交易税收征管、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虚拟货币、电子合同、在线产品信息管理办法。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电子签名发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3)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加大对电子商务基础理论、关键技术和重大政策研究的财政支持,形成持续稳定的经费渠道。加强政府对共性技术开发、重大装备研制、重点应用示范的引导性投入,支持电子商务领域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和利用。对开展信用信息、电子认证等公共服务的企业和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技术外包服务等高技术服务的企业,允许享受与现行高新技术企业同等优惠的财税政策。

四、应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措施

面对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而由于相关政策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大量税收流失,针对性提出了探索建议。

(一)确立鼓励、公平、技术和协调的政策

1.鼓励政策

江泽民同志1998年在吉隆坡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因此,我们拟定的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突出体现鼓励政策,特别是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初级阶段,尤其要注意鼓励问题。如对现行税收制度和征管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应以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基本前提,即使是在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税制也要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方向。

2.公平政策

在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时,特别要注意不能对不同的商务形式造成税收歧视。对相类似的经营收入在税收上应公平对待,不应考虑其收入是通过电子商务形式还是通过一般商务形式取得的。电子商务税收公平政策的基本取向应该是,使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税收负担相对公平合理。

3.技术政策

要以高技术手段解决由于高技术的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要紧跟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步伐,研制开发跟踪、监控和自动征税系统。实施智能化征管,是我国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

4.协调政策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不可能独立进行,必须融入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的大环境中去考虑。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支付规则以及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安全和标准等方面亟需规范。

(二)税种问题

1.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开征新的税种——比特税

比特税是以互联网传输的和有网络用户接收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课税依据征收的。不可否认比特税可以准确的计算出互联网的信息留量,但是比特水的征收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性:电子数据流量并不一定能产生交易,数据流量的大小并不能与交易量成正比;这种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殊“待遇”有悖于平等原则,带有明显的歧视性税收意味。对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区别对待计税依据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不利于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商务方式的发展。

2.结合我国现实的税收征管情况现阶段最佳税种——增值税

针对现行税制上针对商品销售环节执行增值税的现实征管情况,采取淡化课税对象、实施全面的增值税是简便可行的方式。可以考虑采取改“生产型”增值税为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的办法。

3.长远来看应实行不易逃税的直接税——所得税

就目前的趋势来看,我国应逐步改变以流转税为逐税种的税制结构,实施以所得税为主税种的税制结构。这种调整对解决电子商务的避税行为有利,电子商务易避间接税却难以逃避直接税。并且从最有课税理论角度,所得税在满足经济效率的同时产生的额外负担最小,为公认的良税。

(三)改革措施

1.修改完善现行税制,补充有关应对电于商务的条款

以现行税制为基础,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方面的问题适时进行调整。对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以及关税等税种增加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规定,明确网上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同时研究确定电子商务的网址和服务器视同为常设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活动所在地等问题。

2.研制开发智能征税软件,形成网上自动征税系统

组织技术力量集中攻关,通过技术手段克服征管难题。征税软件要强制加装在所有提供电子商务活动的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上,要求所有提供电子商务的网络服务商必须在网上贸易活动中运行该智能征税软件。做到所有客户在网上达成交易、签署电子交易合同前,必须点击纳税按钮才能实现交易。对于直接使用电子货币支付交易款项的,点击纳税按钮后则自动计算税款并划入指定的账户。

3.加强与有关部门、组织或行业的协调配套运作

要加强与财政、金融、外贸、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或行业的协调配合,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行规则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法律法规,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协调也很必要。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性组织或有关国家牵头组织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讨论,取得发言权,共同研究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缓解新形势下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探讨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情报交换问题,共同防范国际避税与逃税。

4.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避免税款流失

网络贸易的强隐匿性、高流动性极大地削弱了税务人员获取纳税人网上交易信息的能力,而这迫切需要各国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合作加以解决。本国的税务机关应经常同外国税务机关互通税务情报和相互协助监控,详细掌握纳税人的境内、境外信息,以避免国家税款流失。

5.税务部门要着力培养一批高级计算机管理人才

税务机关只有从技术上、能力上超越被管理对象的水平,才能有效地控制电

子商务中的应税行为,打击偷税行为。

结 语

税收作为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加大了我国电子商务征税领域的冲击,且这一领域的税收收入是十分可观的。但由于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存在着许多困难,要达到完全有效的税收征管可能要付出一定成本。认真分析电子商务的实质,跟踪电子商务发展动态,掌握关键技术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紧迫任务。相信随着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收问题会得到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 邓远军.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与对策.税务研究,2002(7):5-8..

[2] 郑海澜.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03(7):12-14.

[3] 王君.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中国税收负担与税收政策问题研究系列专著).2006: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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