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监事会运行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监事会健全机构,完善制度,深化运行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进一步推动县联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运行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参照执行。
第三条 监事会是指由社员(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对县联社理事会(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下同)履职情况、业务发展状况、财务状况和其他重大事务独立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监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维护县联社及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联社要按照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科学的要求,探索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监事会制度设计和运作模式,合理设置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完善议事规则,规范运行流程,稳步提高监事会运作水平,促进县联社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 县联社监事会由职工监事、非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组成。一般监事人数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职工监事不得超过监事总数的1/3。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任期届满,县联社应及时召开社员(代表) 大会和职工(代表) 大会进行换届改选。
第六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监事应具备一定的金融工作经历和有利于履行监事职责的专业知识。
(一)县联社拟任监事应符合下列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1.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良好的品行、声誉;
3. 具有担任县联社监事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和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4. 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5. 具有担任县联社监事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6. 按照审慎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县联社拟任监事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具备有利于履行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2. 能够运用县联社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县联社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3. 了解拟任职县联社的公司治理结构、章程以及监事会职责。
(三)除《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行政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县联社的监事:
1. 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2. 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3. 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 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管理监督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5. 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处罚累计达到两次的;
6.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但采用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县联社的监事:
1. 本人或其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未能按期偿还的;
2. 本人或其配偶不能按期偿还从县联社获得的贷款;
3. 本人、其配偶或本人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持有县联社5%以上股权,且从县联社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其持有的县联社股权净值;
4. 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县联社5%以上股权的社员单位任职,且该社员从县联社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其持有的县联社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贷款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5. 在其他经济组织任职,且所任职务与县联社拟任职务存在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县联社履职时间和精力。
(五)县联社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的基本权利。
(一)参加监事会并按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对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依法了解县联社的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检查监督县联社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八条 监事的基本义务。监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县联社和社员的最大利益。
(一)充分履职,确保县联社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认真阅读县联社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县联社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章程、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致使县联社遭受严重损失的,监事要负一定的法律(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四)接受社员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除经县联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同县联社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七)未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县联社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县联社利益的活动;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应属于县联社的商业机会;
(九)不得接受与县联社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未经监事长授权或委托,监事不得以监事长或监事会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活动; (十一)不得有其它各种损害县联社、社员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 监事长。
(一)任职要求及选举产生。监事长应当由本县联社职工专职担任,至少应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监事长由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建议人选,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监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二)监事长的权利。监事长可以根据履职需要,分管县联社审计、监察保卫、合规等非经营部门。
1. 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会议;
2. 列席理事会、主任办公会等工作会议;
3. 听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向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情况;
4. 对全辖各项业务经营活动有知晓权、质询权、提出意见权和检查纠正权,对重大决策、业务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5. 签署监事会对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质询书、监督意见书、督导意见书等;
6. 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7. 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由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监事长的义务。
1. 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规划;
2. 组织实施与监事会有关的社员大会决议,监督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落实情况;
3. 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4. 根据规定,对县联社主要经营管理决策和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承担监督义务,并对违规事实承担监督责任;
5. 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监事。
(一)任职要求及选举产生。职工监事原则上由监事长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职工监事由县联社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职工监事的职权。职工监事除按规定参加监事会,行使监事基本职权外,作为监事会日常工作的主要参与者,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具体负责县联社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日常监测和报告;
2. 组织实施审计、合规检查并向监事长报告;
3. 具体负责县联社日常经营风险的监测;
4. 及时、准确地向职工传达监事会会议内容,广泛收集、整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为监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5.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非职工监事
(一)任职要求及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一般由县联社职工外的其他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知识的社员(代表)担任。非职工监事由社员(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
(二)非职工监事的职权。除监事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外,还承担以下职权。
1. 保证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每年至少亲自出席2/3的监事会会议;
2. 按规定持续了解县联社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3. 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独立并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4. 针对县联社经营管理或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存在的问题,提出检查建议;
5. 定期向监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参加会议情况、组织参与审计检查情况、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等;
6. 共同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7.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外部监事。
(一)任职要求及选举产生。县联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外部监事。外部监事是指不在县联社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县联社及主要社员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监事。外部监事由社员(代表)提出候选人,社员(代表)大会投票决定。
(二)外部监事的职权。除监事的基本职权外,还承担以下职权。
1. 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每年为县联社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1年内出席监事会会议次数不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2/3;
2. 按规定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县联社的经营管理情况,在监事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
3. 重点关注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 针对县联社经营管理或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存在的问题及其他重点关注事项,提出审计建议;
5. 共同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6. 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独立并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7. 定期向监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参加会议情况、组织参与审计检查情况、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等;
8.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监事会应制定具体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方式、频率、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
第十四条 监事会职责。
(一)检查、监督县联社财务活动;
(二)对理事、理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防止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县联社利益和存款人、社员、职工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三)就发现的问题向理事、理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
(四)组织对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五)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县联社章程以及违反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六)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七)对联社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
(八)对各监事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
(九)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社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十)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十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和主任办公会会议;
(十二)通过县联社内部审计部门行使检查监督职能,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十三)对县联社经营管理、理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监督意见,对重大违规问题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十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县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二)监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4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0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1. 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2.1/3以上监事提议时;
3. 全体外部监事一致提议时。
(四)监事会例会应于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应于召开5日前送达各监事。会议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日期、地点、会期、提交审议的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
(一)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长确定。1/3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召开监事会时, 议题由提议人提出,监事长可根据提议人的要求确定会议议题。
(二)监事会审议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县联社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县联社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2. 符合县联社和社员的利益;
3.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 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监事会上的投票权。
(三)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为现场会议方式,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根据情况采取书面传签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的表决。
(一)监事会会议实行举手或投票表决方式,参加会议的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理事、外部监事的提案等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通过。
(三)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四)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
(一)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姓名;
3. 会议议程;
4. 监事发言要点;
5.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6. 监事对决议或报告的特别说明。
(三)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县联社档案由监事会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书及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省联社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同时报办事处、市联社。
第四章 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人员组成。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由监事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职工监事组成,县联社审计、监保、合规等部门人员可作为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事会会议的筹备,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二)监事会会议决议的督促落实;
(三)与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沟通协调;
(四)拟订对县联社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的方案和对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方案;
(五)跟踪调度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监事会通报事项和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
(六)起草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合规报告,对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通报、督办通知等;
(七)负责向监事发送需知悉的有关文件信息等;
(八)监事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实行例会制度,会议由监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两次。
(一)会议参加人员。监事会办公室成员应参加会议。监事长可以根据需要,通知其他
非职工监事、外部监事参加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理事、理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二)会议主要内容。
1. 讨论县联社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及经营情况报告;
2. 分析评价县联社预算执行、财务开支、信贷管理、资产质量、内部控制以及重大投资等情况;
3. 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
4. 讨论审计报告、合规报告;
5. 讨论向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通报、督办、质询事项;
6. 讨论对理事、理事长、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意见;
7. 安排部署审计事项;
8. 讨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意见;
9. 安排部署其他需要监事会办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与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承担以下报告、通报职责:
(一)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事会工作情况;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对理事(会)履职的评价;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评价;对经营管理重大事项(风险防控、内控建设、信贷、财务、重大资产购置等)的评价;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报告期内监事会对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通报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二)每季度向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通报监督意见。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通报期内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和建议;前期通报问题整改情况及需要进一步落实的事项;等。
(三)及时向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审计、监察、合规等部门的检查或合规报告,针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每季度向监事会通报经营管理情况。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本期履职情况;本期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贷款管理、财务开支,内控管理、风险防控方面的主要措施和成效)。
(二)对监事会日常提出的质询、意见、建议,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监事长、监事在日常工作中,应及时与理事长、主任等交流沟通经营管理重要事项。
(一)监事长、监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可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建议。
(二)监事会可要求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所关注的问题。
(三)监事长可以列席或指定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列席主任办公会,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应及时抄送监事长。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充分发挥对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作用。
(一)监事发现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情形或县联社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监事会,必要时由监事会发出整改通知,需要追究责任的,要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理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
改结果书面报告监事会。理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拒绝或者拖延处分责任人、整改问题的,监事会应当报告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二)当存在以下情形,且个人未提出辞职的,监事会可视情形向社员(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罢免理事的建议。
1. 严重违反决策程序和方法,重大经营计划不符合联社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浪费、恶劣影响,或严重影响业务健康发展的;
2. 重大决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监管要求,严重损害县联社声誉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资产风险的;
3. 违反工作程序,重大决策出现严重失误,影响辖内机构稳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等突发性事件,处置突发性、群体性等事件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多次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7. 出现不符合理事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
8. 不能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履行理事职责的;
9. 有其他违规决策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当存在以下情形,且个人未提出辞职的,监事会可视情形向理事会提出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
1. 严重违反执行程序和方法,重大经营目标不符合县联社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浪费或恶劣影响,或严重影响业务健康发展的;
2. 重大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监管和决策机构的要求,严重损害县联社声誉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资产风险的;
3.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管理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等突发性事件,处置突发性、群体性等事件严重不力,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 成本控制、资产质量、合规风险、案件防控等经营管理活动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5. 违反管理决策程序, 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和管理中的大额授信、大额资金交易、大额财务开支、大额采购、基建工程、人事管理等重大决策事项,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6. 迟报、漏报、错报、瞒报重要数据信息,不执行重要的数据标准,主要经营数据严重失真,重大事项或问题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7. 检查工作严重失职,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发现后查处整改工作不力,在整改中弄虚作假,导致损失或风险隐患严重扩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8. 多次严重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10. 不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的;
11. 不能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12. 其他违规决策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监事会发现县联社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六章 激励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县联社应制定监事(会)激励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并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监事的考核。
(一)监事会应按年度对监事(含监事长,下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考核监事时应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1. 是否按规定参加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监事会办公室会议;
2. 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
3. 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县联社的经营管理情况,是否在监事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
4. 是否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是否独立并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5. 是否出现不符合监事任职资格的情形或不应继续担任县联社监事的情形;
6. 其他应考核评价的事项。
(三)对外部监事的考核评价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每年为县联社工作时间是否在15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1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不足2/3的情况,评价期内是否存在因任职变动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况;
2. 是否在县联社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如有任职是否已告知县联社,并承诺其兼任职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其在县联社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四)监事的以下行为,为严重失职或不尽职行为:
1. 不正常参加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监事会办公室会议;
2. 未按规定抵制理事会(长)、高级管理人员的错误决策并要求予以纠正;
3. 发现问题未及时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
4. 存在包庇、纵容错误的行为;
5. 对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未督导整改;
6. 泄露县联社商业秘密,损害县联社合法权益;
7. 履职过程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8. 其他严重失职或不尽职的行为。
(五)履职评价涉及本人的,本人应当回避。
(六)监事的考核评价结果,应与职工监事的薪酬和非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津贴挂钩。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建立监事履职档案,记录监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办公室会议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会议情况;
2. 监事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以及列席理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3. 监事组织或参与监事会检查和调研活动情况;
4. 经监事签署的监事会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
5. 发起召开临时监事会、临时社员(代表)大会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监事会(长)的考核与监督。
(一)县联社监事会和监事长每半年要向办事处、市联社报送履职报告,其中,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要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对县联社、县联社高管人员出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县联社监事会、监事长应承担相应监督不到位的责任,但监事会和监事长曾提出监督建议并尽职督促整改的除外。
(三)监事长出现前述条款规定的严重失职或不尽职行为的,应从严追究责任。
(四)对县联社出现的重大案件或其他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给县联社带来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监事长要引咎辞职;监事会或监事长曾提出监督建议并尽职督促整改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对监事的责任追究。
(一)对监事不承担义务,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交给县联社。给县联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监事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县联社章程、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或不当监督干扰理事会正常决策行为和高级管理人员正常经营行为以及存在不作为、不尽职等行为的,理事会可向社员(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建议罢免。
(三)经证明监事对监事会的不当决议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报酬方案由监事会拟定,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日均为工作日,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县联社章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监事会运行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监事会健全机构,完善制度,深化运行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进一步推动县联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运行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参照执行。
第三条 监事会是指由社员(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对县联社理事会(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下同)履职情况、业务发展状况、财务状况和其他重大事务独立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监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维护县联社及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联社要按照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科学的要求,探索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监事会制度设计和运作模式,合理设置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完善议事规则,规范运行流程,稳步提高监事会运作水平,促进县联社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 县联社监事会由职工监事、非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组成。一般监事人数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职工监事不得超过监事总数的1/3。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任期届满,县联社应及时召开社员(代表) 大会和职工(代表) 大会进行换届改选。
第六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监事应具备一定的金融工作经历和有利于履行监事职责的专业知识。
(一)县联社拟任监事应符合下列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1.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良好的品行、声誉;
3. 具有担任县联社监事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和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4. 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5. 具有担任县联社监事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6. 按照审慎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县联社拟任监事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具备有利于履行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2. 能够运用县联社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县联社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3. 了解拟任职县联社的公司治理结构、章程以及监事会职责。
(三)除《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行政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县联社的监事:
1. 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2. 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3. 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 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管理监督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5. 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处罚累计达到两次的;
6.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但采用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县联社的监事:
1. 本人或其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未能按期偿还的;
2. 本人或其配偶不能按期偿还从县联社获得的贷款;
3. 本人、其配偶或本人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持有县联社5%以上股权,且从县联社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其持有的县联社股权净值;
4. 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县联社5%以上股权的社员单位任职,且该社员从县联社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其持有的县联社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贷款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5. 在其他经济组织任职,且所任职务与县联社拟任职务存在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县联社履职时间和精力。
(五)县联社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的基本权利。
(一)参加监事会并按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对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依法了解县联社的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检查监督县联社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八条 监事的基本义务。监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县联社和社员的最大利益。
(一)充分履职,确保县联社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认真阅读县联社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县联社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章程、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致使县联社遭受严重损失的,监事要负一定的法律(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四)接受社员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除经县联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同县联社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七)未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县联社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县联社利益的活动;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应属于县联社的商业机会;
(九)不得接受与县联社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未经监事长授权或委托,监事不得以监事长或监事会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活动; (十一)不得有其它各种损害县联社、社员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 监事长。
(一)任职要求及选举产生。监事长应当由本县联社职工专职担任,至少应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监事长由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建议人选,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监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二)监事长的权利。监事长可以根据履职需要,分管县联社审计、监察保卫、合规等非经营部门。
1. 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会议;
2. 列席理事会、主任办公会等工作会议;
3. 听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向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情况;
4. 对全辖各项业务经营活动有知晓权、质询权、提出意见权和检查纠正权,对重大决策、业务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5. 签署监事会对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质询书、监督意见书、督导意见书等;
6. 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7. 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由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监事长的义务。
1. 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规划;
2. 组织实施与监事会有关的社员大会决议,监督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落实情况;
3. 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4. 根据规定,对县联社主要经营管理决策和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承担监督义务,并对违规事实承担监督责任;
5. 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监事。
(一)任职要求及选举产生。职工监事原则上由监事长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职工监事由县联社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职工监事的职权。职工监事除按规定参加监事会,行使监事基本职权外,作为监事会日常工作的主要参与者,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具体负责县联社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日常监测和报告;
2. 组织实施审计、合规检查并向监事长报告;
3. 具体负责县联社日常经营风险的监测;
4. 及时、准确地向职工传达监事会会议内容,广泛收集、整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为监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5.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非职工监事
(一)任职要求及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一般由县联社职工外的其他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知识的社员(代表)担任。非职工监事由社员(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
(二)非职工监事的职权。除监事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外,还承担以下职权。
1. 保证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每年至少亲自出席2/3的监事会会议;
2. 按规定持续了解县联社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3. 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独立并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4. 针对县联社经营管理或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存在的问题,提出检查建议;
5. 定期向监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参加会议情况、组织参与审计检查情况、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等;
6. 共同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7.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外部监事。
(一)任职要求及选举产生。县联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外部监事。外部监事是指不在县联社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县联社及主要社员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监事。外部监事由社员(代表)提出候选人,社员(代表)大会投票决定。
(二)外部监事的职权。除监事的基本职权外,还承担以下职权。
1. 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每年为县联社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1年内出席监事会会议次数不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2/3;
2. 按规定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县联社的经营管理情况,在监事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
3. 重点关注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 针对县联社经营管理或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存在的问题及其他重点关注事项,提出审计建议;
5. 共同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6. 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独立并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7. 定期向监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参加会议情况、组织参与审计检查情况、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等;
8.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监事会应制定具体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方式、频率、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
第十四条 监事会职责。
(一)检查、监督县联社财务活动;
(二)对理事、理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防止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县联社利益和存款人、社员、职工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三)就发现的问题向理事、理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
(四)组织对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五)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县联社章程以及违反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六)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七)对联社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
(八)对各监事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
(九)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社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十)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十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和主任办公会会议;
(十二)通过县联社内部审计部门行使检查监督职能,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十三)对县联社经营管理、理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监督意见,对重大违规问题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十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县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二)监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4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0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1. 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2.1/3以上监事提议时;
3. 全体外部监事一致提议时。
(四)监事会例会应于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应于召开5日前送达各监事。会议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日期、地点、会期、提交审议的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
(一)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长确定。1/3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召开监事会时, 议题由提议人提出,监事长可根据提议人的要求确定会议议题。
(二)监事会审议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县联社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县联社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2. 符合县联社和社员的利益;
3.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 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监事会上的投票权。
(三)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为现场会议方式,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根据情况采取书面传签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的表决。
(一)监事会会议实行举手或投票表决方式,参加会议的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理事、外部监事的提案等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通过。
(三)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四)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
(一)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姓名;
3. 会议议程;
4. 监事发言要点;
5.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6. 监事对决议或报告的特别说明。
(三)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县联社档案由监事会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书及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省联社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同时报办事处、市联社。
第四章 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人员组成。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由监事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职工监事组成,县联社审计、监保、合规等部门人员可作为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事会会议的筹备,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二)监事会会议决议的督促落实;
(三)与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沟通协调;
(四)拟订对县联社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的方案和对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方案;
(五)跟踪调度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监事会通报事项和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
(六)起草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合规报告,对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通报、督办通知等;
(七)负责向监事发送需知悉的有关文件信息等;
(八)监事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实行例会制度,会议由监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两次。
(一)会议参加人员。监事会办公室成员应参加会议。监事长可以根据需要,通知其他
非职工监事、外部监事参加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理事、理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二)会议主要内容。
1. 讨论县联社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及经营情况报告;
2. 分析评价县联社预算执行、财务开支、信贷管理、资产质量、内部控制以及重大投资等情况;
3. 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
4. 讨论审计报告、合规报告;
5. 讨论向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通报、督办、质询事项;
6. 讨论对理事、理事长、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意见;
7. 安排部署审计事项;
8. 讨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意见;
9. 安排部署其他需要监事会办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与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承担以下报告、通报职责:
(一)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事会工作情况;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对理事(会)履职的评价;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评价;对经营管理重大事项(风险防控、内控建设、信贷、财务、重大资产购置等)的评价;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报告期内监事会对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通报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二)每季度向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通报监督意见。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通报期内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和建议;前期通报问题整改情况及需要进一步落实的事项;等。
(三)及时向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审计、监察、合规等部门的检查或合规报告,针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每季度向监事会通报经营管理情况。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本期履职情况;本期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贷款管理、财务开支,内控管理、风险防控方面的主要措施和成效)。
(二)对监事会日常提出的质询、意见、建议,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监事长、监事在日常工作中,应及时与理事长、主任等交流沟通经营管理重要事项。
(一)监事长、监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可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建议。
(二)监事会可要求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所关注的问题。
(三)监事长可以列席或指定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列席主任办公会,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应及时抄送监事长。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充分发挥对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作用。
(一)监事发现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情形或县联社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监事会,必要时由监事会发出整改通知,需要追究责任的,要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理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
改结果书面报告监事会。理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拒绝或者拖延处分责任人、整改问题的,监事会应当报告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二)当存在以下情形,且个人未提出辞职的,监事会可视情形向社员(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罢免理事的建议。
1. 严重违反决策程序和方法,重大经营计划不符合联社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浪费、恶劣影响,或严重影响业务健康发展的;
2. 重大决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监管要求,严重损害县联社声誉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资产风险的;
3. 违反工作程序,重大决策出现严重失误,影响辖内机构稳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等突发性事件,处置突发性、群体性等事件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多次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7. 出现不符合理事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
8. 不能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履行理事职责的;
9. 有其他违规决策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当存在以下情形,且个人未提出辞职的,监事会可视情形向理事会提出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
1. 严重违反执行程序和方法,重大经营目标不符合县联社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浪费或恶劣影响,或严重影响业务健康发展的;
2. 重大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监管和决策机构的要求,严重损害县联社声誉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资产风险的;
3.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管理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等突发性事件,处置突发性、群体性等事件严重不力,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 成本控制、资产质量、合规风险、案件防控等经营管理活动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5. 违反管理决策程序, 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和管理中的大额授信、大额资金交易、大额财务开支、大额采购、基建工程、人事管理等重大决策事项,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6. 迟报、漏报、错报、瞒报重要数据信息,不执行重要的数据标准,主要经营数据严重失真,重大事项或问题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7. 检查工作严重失职,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发现后查处整改工作不力,在整改中弄虚作假,导致损失或风险隐患严重扩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8. 多次严重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10. 不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的;
11. 不能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12. 其他违规决策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监事会发现县联社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六章 激励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县联社应制定监事(会)激励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并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监事的考核。
(一)监事会应按年度对监事(含监事长,下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考核监事时应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1. 是否按规定参加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监事会办公室会议;
2. 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
3. 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县联社的经营管理情况,是否在监事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
4. 是否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是否独立并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5. 是否出现不符合监事任职资格的情形或不应继续担任县联社监事的情形;
6. 其他应考核评价的事项。
(三)对外部监事的考核评价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每年为县联社工作时间是否在15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1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不足2/3的情况,评价期内是否存在因任职变动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况;
2. 是否在县联社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如有任职是否已告知县联社,并承诺其兼任职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其在县联社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四)监事的以下行为,为严重失职或不尽职行为:
1. 不正常参加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监事会办公室会议;
2. 未按规定抵制理事会(长)、高级管理人员的错误决策并要求予以纠正;
3. 发现问题未及时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
4. 存在包庇、纵容错误的行为;
5. 对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未督导整改;
6. 泄露县联社商业秘密,损害县联社合法权益;
7. 履职过程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8. 其他严重失职或不尽职的行为。
(五)履职评价涉及本人的,本人应当回避。
(六)监事的考核评价结果,应与职工监事的薪酬和非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津贴挂钩。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建立监事履职档案,记录监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办公室会议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会议情况;
2. 监事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以及列席理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3. 监事组织或参与监事会检查和调研活动情况;
4. 经监事签署的监事会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
5. 发起召开临时监事会、临时社员(代表)大会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监事会(长)的考核与监督。
(一)县联社监事会和监事长每半年要向办事处、市联社报送履职报告,其中,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要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对县联社、县联社高管人员出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县联社监事会、监事长应承担相应监督不到位的责任,但监事会和监事长曾提出监督建议并尽职督促整改的除外。
(三)监事长出现前述条款规定的严重失职或不尽职行为的,应从严追究责任。
(四)对县联社出现的重大案件或其他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给县联社带来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监事长要引咎辞职;监事会或监事长曾提出监督建议并尽职督促整改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对监事的责任追究。
(一)对监事不承担义务,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交给县联社。给县联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监事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县联社章程、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或不当监督干扰理事会正常决策行为和高级管理人员正常经营行为以及存在不作为、不尽职等行为的,理事会可向社员(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建议罢免。
(三)经证明监事对监事会的不当决议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报酬方案由监事会拟定,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日均为工作日,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县联社章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