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推迟实施情况
一、新国标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9日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新国标),该标准属于国家标准,具有强制性,自2012年7月1日起强制实施。这是该标准自1985年首次发布后的第一次修订,总指标从以前的35项增加到106项。新国标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就是说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大家喝的水应符合同一标准,仅对部分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实施新标准有困难的,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对感官性状指标和一般化学指标以及少量毒理学指标适当放宽。按照新国标的规定,“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所规定指标的实施项目和日期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建设部和卫生部备案,从2008年起三个部门对各省非常规指标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
二、卫生部表态,新标准实施再次推迟
2012年6月29日,在全国人大对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询问的联席会议上(来源:新华网),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新标准实施5年来,我国城乡饮用水处于基本安全状态。但饮用水安全保障是个系统工程,涉及多环节、多部门工作。我国保障饮用水安全仍存在城乡供水机制不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监测能力建设滞后及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多部门坚持不懈地做出更多、更大的努力。我国“十二五”期间将积极落实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相关规划的目标和任务,严格贯彻执行新标准,到2015年各省(区、市)的省会城市106项指标实行全覆盖,地市级城市实现42项常规指标和当地的重点指标全覆盖,县域实现42项常规指标全覆盖。
随后,2012年7月12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中提出:以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分析为目标,提升饮用水水源监测能力,„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能力建设,到2015年,各省(区、市)和省会城市实现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部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全覆盖,地级城市具备水质常规指标和本地区重点非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县级市和县城具备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充实水质快速检测设备,提高及时发现饮用水安全隐患的技术能力。对于目前尚不具备全部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的省份,尽快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水质检测实验室。
以上官方的表态被媒体解读为新标准的实施再次推迟,多家知名网络媒体均对新国标推迟实施问题进行了相关报道或转载相关文章。
三、尚存争论
对于新国标实施时间推迟的问题尚存争论,在21世纪报的采访中,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王占生就提出:“当初新标准是卫生部牵头起草,发改委、环保部、住建部、水利部等部委参与,最后由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因此,即便某个官员说,到2015年,省级和省会城市要具备106项指标的检测能力,这也不能算数。严格来说,标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新标准真要推迟
实施,那就需要参与制定的部委之间相互协商,而且要政府正式发文告知公众。我认为新标准应该在7月1日之后实施,某些地方达不到,地方要去想办法解决,而不能有畏难情绪。如果现在一放松,推迟实施,那么肯定会适得其反。再放松三年或者五年,地方容易松气,可能还是达不到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推迟实施情况
一、新国标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9日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新国标),该标准属于国家标准,具有强制性,自2012年7月1日起强制实施。这是该标准自1985年首次发布后的第一次修订,总指标从以前的35项增加到106项。新国标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就是说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大家喝的水应符合同一标准,仅对部分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实施新标准有困难的,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对感官性状指标和一般化学指标以及少量毒理学指标适当放宽。按照新国标的规定,“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所规定指标的实施项目和日期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建设部和卫生部备案,从2008年起三个部门对各省非常规指标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
二、卫生部表态,新标准实施再次推迟
2012年6月29日,在全国人大对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询问的联席会议上(来源:新华网),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新标准实施5年来,我国城乡饮用水处于基本安全状态。但饮用水安全保障是个系统工程,涉及多环节、多部门工作。我国保障饮用水安全仍存在城乡供水机制不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监测能力建设滞后及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多部门坚持不懈地做出更多、更大的努力。我国“十二五”期间将积极落实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相关规划的目标和任务,严格贯彻执行新标准,到2015年各省(区、市)的省会城市106项指标实行全覆盖,地市级城市实现42项常规指标和当地的重点指标全覆盖,县域实现42项常规指标全覆盖。
随后,2012年7月12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中提出:以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分析为目标,提升饮用水水源监测能力,„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能力建设,到2015年,各省(区、市)和省会城市实现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部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全覆盖,地级城市具备水质常规指标和本地区重点非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县级市和县城具备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充实水质快速检测设备,提高及时发现饮用水安全隐患的技术能力。对于目前尚不具备全部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的省份,尽快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水质检测实验室。
以上官方的表态被媒体解读为新标准的实施再次推迟,多家知名网络媒体均对新国标推迟实施问题进行了相关报道或转载相关文章。
三、尚存争论
对于新国标实施时间推迟的问题尚存争论,在21世纪报的采访中,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王占生就提出:“当初新标准是卫生部牵头起草,发改委、环保部、住建部、水利部等部委参与,最后由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因此,即便某个官员说,到2015年,省级和省会城市要具备106项指标的检测能力,这也不能算数。严格来说,标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新标准真要推迟
实施,那就需要参与制定的部委之间相互协商,而且要政府正式发文告知公众。我认为新标准应该在7月1日之后实施,某些地方达不到,地方要去想办法解决,而不能有畏难情绪。如果现在一放松,推迟实施,那么肯定会适得其反。再放松三年或者五年,地方容易松气,可能还是达不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