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土地.赋税制度的变迁

  刚刚落下帷幕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农村土地制度的调整再次闯入人们的视野。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变革在其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回溯历史,在一个又一个王朝更迭的片断中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土地制度,是指土地的所有制度、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赋税制度,是保证封建国家正常运转并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组织财政收入的制度。在中国这样一个以农为本的国家里,赋税制度长期以来是附着在土地制度之上的。土地制度与赋税制度是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

  

  土地,作为民众与国家生存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关系着国计民生的安危。历朝历代的治乱兴衰、农民起义的此起彼伏、封建社会不断改朝换代而又长期延续,都与土地制度及其相应的赋税制度有着直接联系。在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为巩固封建王朝万世一系,江山稳固,不断调整生产关系,这就出现了不同朝代或同一朝代不同时期土地和赋税制度的变化。一方面,它们既是当时社会政治、经济面貌的直接反映;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经济制度,而且是农业社会最基本的经济制度,它们又对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发生着重要的影响。

  了解和研究中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变迁,探究其发展规律与历史得失,是了解和研究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脉络最基本的问题之一,对当前的经济发展亦有着积极的启示作用。

  

  先秦时期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土地属于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井田制是我国商周到春秋早期的土地制度,它与分封制相联系。这一时期,土地完全国有,周天子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名义上也就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天子将土地和隶属于土地上的人民分封给各诸侯,各诸侯再将自己所有的土地和人民分封给下面的卿大夫,卿大夫再将自己所有的土地和人民分封给士,这样就构成了一个“天子――诸侯――卿大夫――士”金字塔式的、家国一体的政权结构和社会结构。在这个网络中,各级贵族对分封的土地世代享用,但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准转让和买卖。下一级奴隶主贵族都要为上一级奴隶主贵族镇守疆土、捍卫王畿,都要向上一级贡纳财物和特产。

  在分封的同时,各级奴隶主都会将自己驻地周围最好的土地留给自己,周天子直接统治的地区就叫王畿。在这些土地上的生产方式和赋税制度有两种,一种是驱逐奴隶进行集体劳动,收入全部归奴隶主所有;一种是将土地分成“井”字形的九块,周围八块分给庶民耕种,庶民必须首先共同耕种中间的“公田”,然后才能耕种自己的那块“私田”,“公田”的收入归奴隶主所有。战争时庶民要服军役和劳役,且自带装备和食物。这时期的赋税主要是以劳役形式表现的。

  到了春秋中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铁制农具和牛耕的逐渐普及,各级奴隶主在分封地之外大量开垦私田,面积逐渐超过了分封的公田。这些私田是不用向上一级奴隶主交纳贡税的,使得公田日渐荒废,国家岁入难以为继,各诸侯国不得不改变劳役地租式的税赋制度。

  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履亩而税”,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是土地制度很大的变化。“初税亩”标志着我国土地制度开始从国有向私有的转化,反映出奴隶制经济基础渐渐坍塌,封建制经济基础渐渐滋生、长大。此后,列国纷纷仿效鲁国,井田制逐渐废除。

  

  

  秦汉时期的名田制、王田制与编户齐名

  

  战国初期,各国均推行变法,进行了以“开阡陌决裂封疆”为代表的一系列改革,古老的井田制被彻底废除,领主贵族的世袭土地所有特权也随之消亡,代之而起的是封建土地制度―名田制。名田制是建立在军功爵制基础上的,从秦国发展而来。战国初期,地处西塞的秦国国力弱小,在列国争雄中处于劣势,秦孝公立志图强,重用商鞅,推行变法。商鞅,魏国人,原名公孙鞅,又名卫鞅,“少好刑名之学”,专研以法治国,受李悝、吴起等人的影响很大。后为魏国宰相公叔痤的家臣,公叔痤病重时对魏惠王说:“公孙鞅年少有奇才,可任用为相,但大王如果不用公孙鞅,就必须把他杀了,不要让他走出魏国。”魏惠王不听。公叔痤死后,商鞅听说秦孝公雄才大略,便携李悝的《法经》来到秦国。通过秦孝公近臣景监三见孝公,商鞅畅谈变法治国之策,孝公大喜,重用商鞅,推行“废井田、开阡陌,实行郡县制,奖励耕织和战斗,实行连坐之法”。变法不久,秦国国力大增,后大败魏国,收复原被魏国抢占的土地,魏惠王忿恨道:“寡人恨不用公叔痤之言也。”

  商鞅为增强秦国国力,重农抑商,奖励军功。在国内建立了严密的户籍制度,所有人口均需登记在册,国家按户籍人数授田给农民,凡在户籍之民皆可获得一定土地。同时又按军功大小分封不同的爵位和不同数量的土地。士兵在战斗中杀敌1名,就可获得1级爵位,并得到1顷田和9亩宅地。杀敌越多,军功越大,爵位就越高,获得的土地就越多。而且国家授出的土地即为私人占有,不再收回,并可以自由买卖。之后的汉朝基本承袭了秦朝的名田制,不同的是汉代的土地原则上归国家所有,称作“公田”,由皇帝“假”(即借)给农民耕种。在确立土地私有制的同时,秦朝还建立了与土地私有制相应的,以田租、口赋和徭役为主的赋税制度,开创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赋税制度体系。

  即至西汉,实行“编户齐民”,国家将国民编为户籍,依据财产的多少承担国家的田租(即土地税)、算赋和口赋(统称人头税)、徭役、兵役。秦时徭役繁重,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实行轻徭薄赋,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但田租虽轻,人头税却重,人头税是政府的主要收入。汉代的编户制度使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按军功授爵位,打破了封建贵族的世袭特权,产生了大批军功地主,也使民能休养生息,从而国家安稳、税赋充足稳定。正是在这一土地制度之下秦最后得以一统六国。也是在这样的制度下,汉朝的“文景之治”创造了令后世艳羡不已的繁荣与昌盛。

  但与土地私有制伴随而来的是土地兼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买卖大量进行,最终冲击了名田制。至汉武帝时,土地兼并已严重到了“富者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程度。由此开始了中国封建社会“与民休息――土地兼并――农民起义――新王朝建立――与民休息――土地兼并”周而复始的更替。特别是汉文帝之后,国家已不再以军功授田宅而开始以金银实物为赏赐,名田制名存实亡。到西汉末年,王莽新朝为抑制土地兼并,推行王田制。

  王田制将土地重新收归国有、禁止私人买卖,模仿井田制将土地授予农民,并限制私人占地规模。王莽的“托古改制”与当时土地私有化的发展趋势相左,最后适得其反,以失败而告终。

  

  曹魏时期的屯田制

  

  在土地私有的同时,国家往往也直接掌握部分土地。国家强制士兵或农民耕种这些国有土地,并征收一定数额田租,这就是源于西汉、成于曹魏的屯田制。西汉前元十一年(公元前169年),汉文帝以罪人、奴婢和招募的农民戍边屯田;汉武帝时调发大批戍卒屯田西域。但当时屯田主要集中于西、北部边陲,主要方式为军屯,且规模不大。

  到了东汉末年,战争连年不断,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土地荒芜,人口锐减,粮食短缺。为解决这一问题,曹操将汉代在边境屯田的经验推广于内地,在军屯的基础上增加了民屯,将抛荒的土地纳为国有,招募流民耕种。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权,按军事编制固定在土地上,一般不服兵役和徭役,专门从事农耕,土地收入由国家与屯田百姓按比例分配。用官牛的官六民四,用私牛的官民对分。这样就将流民与土地结合了起来,对社会秩序的稳定,经济的恢复起了重要的作用。吴、蜀两国亦实行了一定程度的屯田制,但规模没有曹魏政权的大。

  对归私人所有的土地,曹魏政权实行以调租制为主的赋税制度,规定田租每亩每年交纳粟四升,户调平均每户每年交纳绢二匹、绵二斤,废止了汉代征收的口赋和算赋。但农民还要分担各种徭役。

  

  西晋时期的占田制

  

  屯田制后期,军民所屯之田大都被监督屯田的官吏所侵占,国家对屯田的控制日益薄弱,国家之屯田大量流失于豪吏。另外一些世族大姓由于占有大量土地,其势力非常强大,大批的破产农民和自耕小农依附他们以求得到荫庇。足以同国家相抗衡的世族地主由此产生,他们往往有某种免役免税的特权,从而对国家财政收入构成了威胁。为了同世族地主争夺劳动力,增加财政收入,西晋统一全国后,于太康元年(公元280年)颁布了占田制。

  

  西晋的占田制规定男子可占田七十亩,女子可占田三十亩。占田是政府规定农民占有土地的一个指标,至于农民是否占足规定的数量,政府并不过问。税赋仍以实物形式缴纳。每个占田男子需向国家缴纳五十亩的田税,每个占田女子缴纳二十亩田税。每亩纳粟八升,比曹魏高一倍。户调平均每户每年交绢三匹,绵三斤。

  占田制实质上是一种限田制,对官僚、士族所占的土地、人口规定了一个限额,对其兼并土地有一些限制作用。同时,占田制规定自耕农占田课田的数额,使其有可能依法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缴纳固定的租税,从而调动了自耕农生产的积极性,使西晋初年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出现了一个短暂的安定局面,这就是史书上所说的“太康繁荣”。

  

  北魏至唐时期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了均田制。所谓均田制,是将土地分为露田(种植粮食)、麻田(种植麻)、桑田(种植桑树)和宅地四种。规定男子15岁以上,国家即授其露田40亩,妇人授露田20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每头受田三十亩,一户限四头。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产麻地区,每一男子另授麻田十亩,妇人五亩。这两种田不准买卖,年老或死亡时国家要收回。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对于初次授田的人,还要另给男子桑(榆)田20亩,该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新到居民每三口给宅地一亩建筑屋舍,奴婢每五口给宅地一亩。每年还田定于正月举行。还有一些对老小残疾、寡妇守志者的特殊优惠规定以及其他一些较为详细的规定。授田之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地不足之处,国家组织农民向空荒处迁徙。北魏通过授田,将耕民紧紧地附着在土地上,一方面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保证了社会的稳定,管理有序。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北魏实行了与之相应的赋税制度―租庸调制。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人头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它规定: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人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庸,也叫“输庸代役”。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

  均田制的施行,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获得了一定量的土地,农业生产开始恢复,百姓生活逐渐安定,国家财政税收更有所增长;同时租调制规定了政府对均田户的剥削限额,农民的负担相对减轻,提高了他们生产的积极性,这对社会生产的发展是有利的。北魏经济由此走向繁荣。其后的北齐、北周、隋、唐各朝均沿用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只是具体办法有所变更。

  

  唐朝中后期的两税法

  

  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实行基础是国家拥有大量的土地,国家分配土地给农民耕种,然后农民交租庸调给国家,从而维持国家的正常运作。但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在实践中存在着矛盾,土地国有和部分土地可以买卖在制度上存在着冲突。国家拥有了大量土地,相应的封建地主的土地就减少了。在封建社会,拥有土地就拥有一切,封建地主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就不断地兼并土地从而收取更多的田租。所以国家的土地就被封建地主不断地兼并,国家能够分配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实行的基础也就逐渐瓦解了。

  至唐“安史之乱”以后,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转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无地可授。同时,唐中央政府对原来授田的农民横征暴敛,农民不堪忍受,或纷纷逃亡,或出卖土地而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客。均田制名存实亡,租庸调制也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国家财政陷入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于建中元年(780年)推行了两税法。两税法规定,量出制入,用多少就征多少;不再分本地人和外来户,农民和商人一律在现在的居住地缴税;课税对象为土地和资产,按财产多少征税;将租庸调和杂徭等各种捐税合并,分夏、秋两次缴纳;取消劳役,赋税以实物为主,兼收货币,人丁税则继续征收。

  两税法的创建,标志着一种新的税制的开始,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征税对象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实行两税法后,政府年收入增加了一倍以上。同时,两税法彻底打破了政府直接掌握土地,授予农民田亩的做法,田亩自由买卖,适应了土地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其土地制度为此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奉行。

  

  宋元时期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唐中期以后,土地私有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宋代由于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迅速。虽然国家和皇室仍保有大量土地,但这些土地以“皇庄”、“官庄”的面目出现,经营方式与私人地主经营没有多少差别。在税制上,宋仍沿袭唐两税法,按土地数量和土质好坏确定税额。但是宋田赋全国并无统一法则。宋田赋的正额不高,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各种名目的附加税,诸如支移、折变、加耗等,负担很重。与两税及附加税并存的还有其他各种杂税,如沿纳、新增设的经总制钱、月桩钱等。

  宋朝积贫积弱,屡遭侵略,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解决土地税负担不均的问题,北宋时期,王安石又进行改革,推行“方田均税法”。“方田”即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正。这个法令是针对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土地清丈后,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级登记上册,并按照土地好坏分为五等,均定税额高低。在清丈过的地区,原来向政府纳税的自耕农,多少减轻了一些负担,而拥有土地多者则要多交税,符合公平税负原则。因此,马克思称王安石为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

  元政权由于是少数民族政权,入主中原在时间上各有先后,因此,各地的法制也有差异,形成元朝田赋法的不统一。南北税制不同,税赋不一,素有“南重于粮,北重于役”之说。北方仿行唐租庸调法,江南则仿唐两税法。

  

  明朝时期的“一条鞭法”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废除了元代的各种苛捐杂税,普查了全国的土地和人口,绘制了《鱼鳞图册》,详细记录了土地的归属,确定了土地的私有权,并以此作为赋役征收的基础。明初实行两税法,田赋是国家最大的财政进项,辅之以丁赋和差役。田赋分夏税、秋粮。明中叶以后,由于赋税沉重,百姓逃亡严重,原有的赋税制度日渐失效,严重影响财政收入。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推行“一条鞭法”。所谓“一条鞭法”即是政府将各种名目的田赋、徭役合并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政府雇工服役,农民可以出钱代役,不再直接负担力役。田赋中除政府所必须征收的米、麦之外,其余一律用银折纳。赋役征收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

  “一条鞭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结束了历代以来以征收实物为主的税收方式,废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自由的赋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以资产计税为主代替原来以人头为主的税收制度,有利于税赋的合理分担。该法的推行反映了明朝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清朝时期的“摊丁入亩”

  

  明朝末年,以“藩王”为代表的大地主大量兼并土地,导致明末农民起义,在长期的战乱中,这些藩王的土地或因战乱而荒芜,或被农民所占,或被豪强所霸,清初实现“更名田”,即将这些土地无偿给予现在占有耕种之人。在赋税上,清初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但实行得不够彻底和普遍,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随着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发展,穷人和无地之人越来越多,继续按人头征收丁银,农民难以承受。这不仅使国家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由于农民畏惧丁税流亡迁徙、隐匿户口,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康熙年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总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雍正年间,又在这一基础上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地丁合一”、“摊丁入亩”。即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摊丁入亩”的实行完成了赋役合并,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人头税基本废除。这次改革使税负与财产和负担能力挂钩,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情况,同时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更加削弱了。这种赋税制度一直为后世所延用,直到2005年我国取消农业税,中国才告别了两千多年农民纳粮的历史。

  

  土地,一个亘古不变的永恒话题

  

  纵观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变迁,我们看到这样的规律性现象:

  在我国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都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产生的。这些制度,是封建统治者为增加封建国家财政收入,调整社会关系,巩固统治地位而做出的制度性调整。由于适应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要求,一定程度解放了生产力,从而推动了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国家财政由此增强,社会关系得到了调整。

  土地制度作为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在中国封建社会,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生产力的矛盾运动表现为从“基本适应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以致阻碍生产力发展――土地制度及赋役制度变革――再基本适应生产力发展――再不相适应以致阻碍生产力发展”周期性的发展过程。中国封建统治者正是通过不断调整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调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从而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巩固封建统治。可以说,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不断调整,是影响中国封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从春秋时代鲁国实行“初税亩”开始,土地私有制是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伴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实行,必然出现土地的流转问题,这就带来了中国封建时代周而复始的土地兼并现象。严重的土地兼并,一方面使国家财政削弱;另一方面使耕农丧失土地,生存无以为继,导致阶级矛盾积累以致尖锐冲突。历朝历代农民起义,大多与此有关。

  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此,土地的流转具有必然性。同时,附着于土地上的农耕人口不断变化,如新增人口、死亡人口,也不断改变着土地占有状况。因此,这就需要国家通过政策或制度进行调整,从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稳定。

  我国历史上实行的各种赋税制度,也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产生的,它与土地制度紧密相连。总的来看,我国封建社会的赋役制度,有着由人头税逐渐向田税转变,由徭役向实物再向货币征收转变,由征税时间不定时征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征收,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的规律。它反映了中国封建统治者以土地制度调整为基础,并通过赋役制度的不断调整,去适应生产力发展,维护封建统治的现象。

  刚刚落下帷幕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农村土地制度的调整再次闯入人们的视野。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变革在其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回溯历史,在一个又一个王朝更迭的片断中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土地制度,是指土地的所有制度、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赋税制度,是保证封建国家正常运转并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组织财政收入的制度。在中国这样一个以农为本的国家里,赋税制度长期以来是附着在土地制度之上的。土地制度与赋税制度是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

  

  土地,作为民众与国家生存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关系着国计民生的安危。历朝历代的治乱兴衰、农民起义的此起彼伏、封建社会不断改朝换代而又长期延续,都与土地制度及其相应的赋税制度有着直接联系。在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为巩固封建王朝万世一系,江山稳固,不断调整生产关系,这就出现了不同朝代或同一朝代不同时期土地和赋税制度的变化。一方面,它们既是当时社会政治、经济面貌的直接反映;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经济制度,而且是农业社会最基本的经济制度,它们又对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发生着重要的影响。

  了解和研究中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变迁,探究其发展规律与历史得失,是了解和研究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脉络最基本的问题之一,对当前的经济发展亦有着积极的启示作用。

  

  先秦时期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土地属于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井田制是我国商周到春秋早期的土地制度,它与分封制相联系。这一时期,土地完全国有,周天子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名义上也就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天子将土地和隶属于土地上的人民分封给各诸侯,各诸侯再将自己所有的土地和人民分封给下面的卿大夫,卿大夫再将自己所有的土地和人民分封给士,这样就构成了一个“天子――诸侯――卿大夫――士”金字塔式的、家国一体的政权结构和社会结构。在这个网络中,各级贵族对分封的土地世代享用,但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准转让和买卖。下一级奴隶主贵族都要为上一级奴隶主贵族镇守疆土、捍卫王畿,都要向上一级贡纳财物和特产。

  在分封的同时,各级奴隶主都会将自己驻地周围最好的土地留给自己,周天子直接统治的地区就叫王畿。在这些土地上的生产方式和赋税制度有两种,一种是驱逐奴隶进行集体劳动,收入全部归奴隶主所有;一种是将土地分成“井”字形的九块,周围八块分给庶民耕种,庶民必须首先共同耕种中间的“公田”,然后才能耕种自己的那块“私田”,“公田”的收入归奴隶主所有。战争时庶民要服军役和劳役,且自带装备和食物。这时期的赋税主要是以劳役形式表现的。

  到了春秋中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铁制农具和牛耕的逐渐普及,各级奴隶主在分封地之外大量开垦私田,面积逐渐超过了分封的公田。这些私田是不用向上一级奴隶主交纳贡税的,使得公田日渐荒废,国家岁入难以为继,各诸侯国不得不改变劳役地租式的税赋制度。

  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履亩而税”,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是土地制度很大的变化。“初税亩”标志着我国土地制度开始从国有向私有的转化,反映出奴隶制经济基础渐渐坍塌,封建制经济基础渐渐滋生、长大。此后,列国纷纷仿效鲁国,井田制逐渐废除。

  

  

  秦汉时期的名田制、王田制与编户齐名

  

  战国初期,各国均推行变法,进行了以“开阡陌决裂封疆”为代表的一系列改革,古老的井田制被彻底废除,领主贵族的世袭土地所有特权也随之消亡,代之而起的是封建土地制度―名田制。名田制是建立在军功爵制基础上的,从秦国发展而来。战国初期,地处西塞的秦国国力弱小,在列国争雄中处于劣势,秦孝公立志图强,重用商鞅,推行变法。商鞅,魏国人,原名公孙鞅,又名卫鞅,“少好刑名之学”,专研以法治国,受李悝、吴起等人的影响很大。后为魏国宰相公叔痤的家臣,公叔痤病重时对魏惠王说:“公孙鞅年少有奇才,可任用为相,但大王如果不用公孙鞅,就必须把他杀了,不要让他走出魏国。”魏惠王不听。公叔痤死后,商鞅听说秦孝公雄才大略,便携李悝的《法经》来到秦国。通过秦孝公近臣景监三见孝公,商鞅畅谈变法治国之策,孝公大喜,重用商鞅,推行“废井田、开阡陌,实行郡县制,奖励耕织和战斗,实行连坐之法”。变法不久,秦国国力大增,后大败魏国,收复原被魏国抢占的土地,魏惠王忿恨道:“寡人恨不用公叔痤之言也。”

  商鞅为增强秦国国力,重农抑商,奖励军功。在国内建立了严密的户籍制度,所有人口均需登记在册,国家按户籍人数授田给农民,凡在户籍之民皆可获得一定土地。同时又按军功大小分封不同的爵位和不同数量的土地。士兵在战斗中杀敌1名,就可获得1级爵位,并得到1顷田和9亩宅地。杀敌越多,军功越大,爵位就越高,获得的土地就越多。而且国家授出的土地即为私人占有,不再收回,并可以自由买卖。之后的汉朝基本承袭了秦朝的名田制,不同的是汉代的土地原则上归国家所有,称作“公田”,由皇帝“假”(即借)给农民耕种。在确立土地私有制的同时,秦朝还建立了与土地私有制相应的,以田租、口赋和徭役为主的赋税制度,开创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赋税制度体系。

  即至西汉,实行“编户齐民”,国家将国民编为户籍,依据财产的多少承担国家的田租(即土地税)、算赋和口赋(统称人头税)、徭役、兵役。秦时徭役繁重,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实行轻徭薄赋,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但田租虽轻,人头税却重,人头税是政府的主要收入。汉代的编户制度使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按军功授爵位,打破了封建贵族的世袭特权,产生了大批军功地主,也使民能休养生息,从而国家安稳、税赋充足稳定。正是在这一土地制度之下秦最后得以一统六国。也是在这样的制度下,汉朝的“文景之治”创造了令后世艳羡不已的繁荣与昌盛。

  但与土地私有制伴随而来的是土地兼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买卖大量进行,最终冲击了名田制。至汉武帝时,土地兼并已严重到了“富者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程度。由此开始了中国封建社会“与民休息――土地兼并――农民起义――新王朝建立――与民休息――土地兼并”周而复始的更替。特别是汉文帝之后,国家已不再以军功授田宅而开始以金银实物为赏赐,名田制名存实亡。到西汉末年,王莽新朝为抑制土地兼并,推行王田制。

  王田制将土地重新收归国有、禁止私人买卖,模仿井田制将土地授予农民,并限制私人占地规模。王莽的“托古改制”与当时土地私有化的发展趋势相左,最后适得其反,以失败而告终。

  

  曹魏时期的屯田制

  

  在土地私有的同时,国家往往也直接掌握部分土地。国家强制士兵或农民耕种这些国有土地,并征收一定数额田租,这就是源于西汉、成于曹魏的屯田制。西汉前元十一年(公元前169年),汉文帝以罪人、奴婢和招募的农民戍边屯田;汉武帝时调发大批戍卒屯田西域。但当时屯田主要集中于西、北部边陲,主要方式为军屯,且规模不大。

  到了东汉末年,战争连年不断,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土地荒芜,人口锐减,粮食短缺。为解决这一问题,曹操将汉代在边境屯田的经验推广于内地,在军屯的基础上增加了民屯,将抛荒的土地纳为国有,招募流民耕种。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权,按军事编制固定在土地上,一般不服兵役和徭役,专门从事农耕,土地收入由国家与屯田百姓按比例分配。用官牛的官六民四,用私牛的官民对分。这样就将流民与土地结合了起来,对社会秩序的稳定,经济的恢复起了重要的作用。吴、蜀两国亦实行了一定程度的屯田制,但规模没有曹魏政权的大。

  对归私人所有的土地,曹魏政权实行以调租制为主的赋税制度,规定田租每亩每年交纳粟四升,户调平均每户每年交纳绢二匹、绵二斤,废止了汉代征收的口赋和算赋。但农民还要分担各种徭役。

  

  西晋时期的占田制

  

  屯田制后期,军民所屯之田大都被监督屯田的官吏所侵占,国家对屯田的控制日益薄弱,国家之屯田大量流失于豪吏。另外一些世族大姓由于占有大量土地,其势力非常强大,大批的破产农民和自耕小农依附他们以求得到荫庇。足以同国家相抗衡的世族地主由此产生,他们往往有某种免役免税的特权,从而对国家财政收入构成了威胁。为了同世族地主争夺劳动力,增加财政收入,西晋统一全国后,于太康元年(公元280年)颁布了占田制。

  

  西晋的占田制规定男子可占田七十亩,女子可占田三十亩。占田是政府规定农民占有土地的一个指标,至于农民是否占足规定的数量,政府并不过问。税赋仍以实物形式缴纳。每个占田男子需向国家缴纳五十亩的田税,每个占田女子缴纳二十亩田税。每亩纳粟八升,比曹魏高一倍。户调平均每户每年交绢三匹,绵三斤。

  占田制实质上是一种限田制,对官僚、士族所占的土地、人口规定了一个限额,对其兼并土地有一些限制作用。同时,占田制规定自耕农占田课田的数额,使其有可能依法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缴纳固定的租税,从而调动了自耕农生产的积极性,使西晋初年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出现了一个短暂的安定局面,这就是史书上所说的“太康繁荣”。

  

  北魏至唐时期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了均田制。所谓均田制,是将土地分为露田(种植粮食)、麻田(种植麻)、桑田(种植桑树)和宅地四种。规定男子15岁以上,国家即授其露田40亩,妇人授露田20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每头受田三十亩,一户限四头。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产麻地区,每一男子另授麻田十亩,妇人五亩。这两种田不准买卖,年老或死亡时国家要收回。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对于初次授田的人,还要另给男子桑(榆)田20亩,该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新到居民每三口给宅地一亩建筑屋舍,奴婢每五口给宅地一亩。每年还田定于正月举行。还有一些对老小残疾、寡妇守志者的特殊优惠规定以及其他一些较为详细的规定。授田之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地不足之处,国家组织农民向空荒处迁徙。北魏通过授田,将耕民紧紧地附着在土地上,一方面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保证了社会的稳定,管理有序。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北魏实行了与之相应的赋税制度―租庸调制。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人头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它规定: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人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庸,也叫“输庸代役”。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

  均田制的施行,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获得了一定量的土地,农业生产开始恢复,百姓生活逐渐安定,国家财政税收更有所增长;同时租调制规定了政府对均田户的剥削限额,农民的负担相对减轻,提高了他们生产的积极性,这对社会生产的发展是有利的。北魏经济由此走向繁荣。其后的北齐、北周、隋、唐各朝均沿用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只是具体办法有所变更。

  

  唐朝中后期的两税法

  

  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实行基础是国家拥有大量的土地,国家分配土地给农民耕种,然后农民交租庸调给国家,从而维持国家的正常运作。但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在实践中存在着矛盾,土地国有和部分土地可以买卖在制度上存在着冲突。国家拥有了大量土地,相应的封建地主的土地就减少了。在封建社会,拥有土地就拥有一切,封建地主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就不断地兼并土地从而收取更多的田租。所以国家的土地就被封建地主不断地兼并,国家能够分配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实行的基础也就逐渐瓦解了。

  至唐“安史之乱”以后,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转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无地可授。同时,唐中央政府对原来授田的农民横征暴敛,农民不堪忍受,或纷纷逃亡,或出卖土地而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客。均田制名存实亡,租庸调制也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国家财政陷入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于建中元年(780年)推行了两税法。两税法规定,量出制入,用多少就征多少;不再分本地人和外来户,农民和商人一律在现在的居住地缴税;课税对象为土地和资产,按财产多少征税;将租庸调和杂徭等各种捐税合并,分夏、秋两次缴纳;取消劳役,赋税以实物为主,兼收货币,人丁税则继续征收。

  两税法的创建,标志着一种新的税制的开始,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征税对象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实行两税法后,政府年收入增加了一倍以上。同时,两税法彻底打破了政府直接掌握土地,授予农民田亩的做法,田亩自由买卖,适应了土地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其土地制度为此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奉行。

  

  宋元时期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唐中期以后,土地私有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宋代由于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迅速。虽然国家和皇室仍保有大量土地,但这些土地以“皇庄”、“官庄”的面目出现,经营方式与私人地主经营没有多少差别。在税制上,宋仍沿袭唐两税法,按土地数量和土质好坏确定税额。但是宋田赋全国并无统一法则。宋田赋的正额不高,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各种名目的附加税,诸如支移、折变、加耗等,负担很重。与两税及附加税并存的还有其他各种杂税,如沿纳、新增设的经总制钱、月桩钱等。

  宋朝积贫积弱,屡遭侵略,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解决土地税负担不均的问题,北宋时期,王安石又进行改革,推行“方田均税法”。“方田”即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正。这个法令是针对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土地清丈后,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级登记上册,并按照土地好坏分为五等,均定税额高低。在清丈过的地区,原来向政府纳税的自耕农,多少减轻了一些负担,而拥有土地多者则要多交税,符合公平税负原则。因此,马克思称王安石为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

  元政权由于是少数民族政权,入主中原在时间上各有先后,因此,各地的法制也有差异,形成元朝田赋法的不统一。南北税制不同,税赋不一,素有“南重于粮,北重于役”之说。北方仿行唐租庸调法,江南则仿唐两税法。

  

  明朝时期的“一条鞭法”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废除了元代的各种苛捐杂税,普查了全国的土地和人口,绘制了《鱼鳞图册》,详细记录了土地的归属,确定了土地的私有权,并以此作为赋役征收的基础。明初实行两税法,田赋是国家最大的财政进项,辅之以丁赋和差役。田赋分夏税、秋粮。明中叶以后,由于赋税沉重,百姓逃亡严重,原有的赋税制度日渐失效,严重影响财政收入。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推行“一条鞭法”。所谓“一条鞭法”即是政府将各种名目的田赋、徭役合并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政府雇工服役,农民可以出钱代役,不再直接负担力役。田赋中除政府所必须征收的米、麦之外,其余一律用银折纳。赋役征收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

  “一条鞭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结束了历代以来以征收实物为主的税收方式,废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自由的赋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以资产计税为主代替原来以人头为主的税收制度,有利于税赋的合理分担。该法的推行反映了明朝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清朝时期的“摊丁入亩”

  

  明朝末年,以“藩王”为代表的大地主大量兼并土地,导致明末农民起义,在长期的战乱中,这些藩王的土地或因战乱而荒芜,或被农民所占,或被豪强所霸,清初实现“更名田”,即将这些土地无偿给予现在占有耕种之人。在赋税上,清初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但实行得不够彻底和普遍,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随着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发展,穷人和无地之人越来越多,继续按人头征收丁银,农民难以承受。这不仅使国家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由于农民畏惧丁税流亡迁徙、隐匿户口,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康熙年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总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雍正年间,又在这一基础上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地丁合一”、“摊丁入亩”。即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摊丁入亩”的实行完成了赋役合并,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人头税基本废除。这次改革使税负与财产和负担能力挂钩,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情况,同时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更加削弱了。这种赋税制度一直为后世所延用,直到2005年我国取消农业税,中国才告别了两千多年农民纳粮的历史。

  

  土地,一个亘古不变的永恒话题

  

  纵观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变迁,我们看到这样的规律性现象:

  在我国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都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产生的。这些制度,是封建统治者为增加封建国家财政收入,调整社会关系,巩固统治地位而做出的制度性调整。由于适应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要求,一定程度解放了生产力,从而推动了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国家财政由此增强,社会关系得到了调整。

  土地制度作为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在中国封建社会,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生产力的矛盾运动表现为从“基本适应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以致阻碍生产力发展――土地制度及赋役制度变革――再基本适应生产力发展――再不相适应以致阻碍生产力发展”周期性的发展过程。中国封建统治者正是通过不断调整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调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从而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巩固封建统治。可以说,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不断调整,是影响中国封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从春秋时代鲁国实行“初税亩”开始,土地私有制是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伴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实行,必然出现土地的流转问题,这就带来了中国封建时代周而复始的土地兼并现象。严重的土地兼并,一方面使国家财政削弱;另一方面使耕农丧失土地,生存无以为继,导致阶级矛盾积累以致尖锐冲突。历朝历代农民起义,大多与此有关。

  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此,土地的流转具有必然性。同时,附着于土地上的农耕人口不断变化,如新增人口、死亡人口,也不断改变着土地占有状况。因此,这就需要国家通过政策或制度进行调整,从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稳定。

  我国历史上实行的各种赋税制度,也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产生的,它与土地制度紧密相连。总的来看,我国封建社会的赋役制度,有着由人头税逐渐向田税转变,由徭役向实物再向货币征收转变,由征税时间不定时征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征收,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的规律。它反映了中国封建统治者以土地制度调整为基础,并通过赋役制度的不断调整,去适应生产力发展,维护封建统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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